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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公訴罪嗎?告訴乃論時效要注意!完整說明
在資訊爆炸、人人皆可透過網路發聲的時代,一言一行都可能被無限放大檢視。當您在新聞留言區、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Threads)、論壇(如Dcard、PTT)或YouTube影片下方,因為一時氣憤或立場不同而發表針對他人的言論時,是否曾想過可能已經一腳踏入了誹謗罪的法律地雷區?一個最關鍵且最常被誤解的問題就是:「誹謗罪,到底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之罪?」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決定了後續法律程序的發動方式、時效性,以及當事人所能掌控的主導權。本文將以極其詳盡的篇幅,為您徹底剖析誹謗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公訴與告訴乃論的區別、時效規定,以及實務上如何自保與應對。
第一部分:核心問題解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首先,我們必須開門見山地給出最明確的答案:在現行中華民國刑法體系下,普通的誹謗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這個結論的法律依據來自《刑法》第314條明確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這裡的「本章」,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七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而誹謗罪正位於此章節中,具體條文是第310條。
為什麼這個區分如此重要?這必須從「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的根本差異談起。
1. 告訴乃論之罪:
發動權在被害人:國家司法機關(警察、檢察官)不會主動介入偵辦。必須由犯罪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整個刑事程序才會開始啟動。如果被害人不提告,或者超過告訴期限,那麼即使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明確,也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當事人擁有主導權與處分權:告訴人可以決定是否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也可以在提出告訴後,與對方達成和解,然後向檢察官或法院撤回告訴。一旦合法撤回,案件就會終結,行為人將不會留下前科。這給予了雙方一個透過調解解決紛爭的空間。
2. 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發動權在國家:只要檢警機關知悉有犯罪事實發生,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都「必須」主動啟動偵查程序。例如殺人、搶劫、竊盜等罪行,因為其侵害的是社會法益與國家公共秩序,所以由國家主動追訴。
被害人無法撤回: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無法單方面透過撤回告訴來終止程序。即使雙方達成和解,頂多只能作為法官量刑時的參考,無法讓案件一筆勾銷。
由此可知,將誹謗罪定性為「告訴乃論」,其立法精神在於:名譽權固然是重要的人格法益,但其侵害程度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聯性,相較於殺人放火等罪行為低。法律尊重被害人意願,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要動用國家刑罰權來維護自身名譽,同時也鼓勵當事人間以民事賠償或和解等更柔和的方式解決紛爭。
第二部分:深入剖析誹謗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
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不能單憑感覺,必須嚴格檢視其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所有要件。我們來仔細拆解《刑法》第310條的內容。
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短短兩條文,蘊含了以下幾個不可或缺的成立要素:
1. 行為主體與客體:
行為主體是任何自然人,也就是一般民眾。
行為客體是「他人」,指的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社團)。如果是指摘某個不特定的群體(例如「所有政治人物都是貪官」),因為無法特定對象,通常不會成立誹謗罪。
2. 行為:「指摘」或「傳述」
「指摘」是指主動揭露、宣揚某件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事情。
「傳述」是指將已經存在的毀謗性訊息,加以散播、轉傳。
在網路時代,按讚、分享、轉貼帶有誹謗內容的貼文或影片,都可能被認定為「傳述」行為而構成誹謗。
3. 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是誹謗罪的核心。所謂「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的評價與尊嚴。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在客觀上足以讓社會大眾對被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能力等產生負面觀感,降低其社會評價。
例如,指控他人偷竊、外遇、學歷造假、從事不法行為、公司販賣黑心商品等,都屬於典型的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4. 意圖:「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將訊息散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的意圖。只是在私人通訊軟體(如LINE一對一聊天)中向單一對象抱怨,通常不構成此意圖。但若是在群組、公開論壇、社群媒體上發言,就非常符合「散布於眾」的意圖。
5. 加重條款:「散布文字、圖畫」
這是誹謗罪的加重形態。當行為人不是用口頭說說,而是透過文字(如文章、留言)、圖畫(如漫畫、改圖)、甚至是影片等方式來進行誹謗時,因為其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留存時間更長,對名譽的侵害更為嚴重,因此刑度也從一年以下提升為二年以下。
第三部分:誹謗罪的例外免責條款——《刑法》第310條第三項與第311條
誹謗罪並非一個絕對的罪名,為了保障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特別是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與監督,《刑法》也設計了「阻卻違法事由」。簡單說,即使你的言論符合了前述所有的誹謗罪構成要件,但只要你能證明自己符合以下免責條件,就不會被判有罪。
第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著名的「真實性抗辯」原則。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如果你所指控的事情是「真實」的,並且你能提出證據來證明其真實性,那麼就不處罰。例如,你揭露某位民意代表確實有貪污的判決紀錄,這屬於可證為真實的事實,不構成誹謗。
關鍵限制:與公共利益有關:這個免責條款有一個重要的「但書」——如果這件事純屬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那麼即使你能證明是真的,依然可能會受罰。例如,你到處張揚鄰居的性癖好或夫妻間的私密對話,即便屬實,因為這屬於「私德」領域,與公眾利益無涉,你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誹謗。法院在判斷時,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名譽」何者更值得保護。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是「善意評論抗辯」或「合理評論抗辯」的規定。只要你的言論是出於「善意」,並且符合以下四種情況之一,就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例如,被人公開指控時,你為了替自己辯護而做出的反擊性言論。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這屬於公務員的職責豁免。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是實務上最重要的免責條款。「可受公評之事」指的是與公眾利益相關,應接受公眾評論與監督的事務,例如政府施政、政治人物言行、公眾人物(如藝人、網紅)的公開行為、上市公司的經營表現、文學藝術作品的評價等。你可以對這些事情發表「意見」和「評論」,只要你的評論是「適當」的,即基於一定的事實基礎,而非純粹無的放矢的謾罵,即使言論尖銳、批評嚴厲,仍受法律保障。
會議或集會記事之適當載述:對於公開會議內容的事實性報導。
實務上,被告往往會同時主張「真實抗辯」(第310條)與「合理評論抗辯」(第311條)來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
第四部分:絕對不能忽略的「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黃金時效
既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那麼就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關於告訴期間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讓我們來逐字解讀這條至關重要的規定:
「得為告訴之人」:通常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不幸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知悉犯人之時」:這是一個關鍵的起算點。不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起算,而是從被害人「知道」是誰對他犯罪的那一刻開始計算。例如,你在10月1日發現網路上有一篇匿名文章誹謗你,但你直到11月1日才透過IP位址或其他管道查出發文者是A先生。那麼告訴期間的六個月,就是從11月1日這天開始起算。
「六個月內」:這是一個不變期間,總共只有180天。一旦超過這個期限,被害人就喪失了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再也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便你證據確鑿,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時效計算實例:
小美在2024年1月15日,於Facebook上發現一則由大華發布的貼文,內容指控小美挪用公司款項,小美認為這是誹謗。
知悉犯人時點:2024年1月15日(當天就知道犯人是大華)。
告訴期間起算:從2024年1月16日開始計算。
告訴期間截止:往後計算六個月,截止日為2024年7月14日(因為2024年是閏年,2月有29天)。
小美最晚必須在2024年7月14日當天(含)之前,向警察局、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出告訴狀,她的告訴才是合法的。如果她等到7月15日才行動,就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無法成案。
這個六個月的時效規定非常嚴格,沒有任何通融的空間。它提醒所有名譽受損的被害人,如果決定要採取法律行動,務必「儘早」並「及時」,切勿因猶豫不決或試圖先進行私下協商而錯過了黃金告訴期。
第五部分:網路時代的誹謗——匿名與轉貼的責任
在網路世界中,誹謗行為變得更為複雜與頻繁,有幾個特別需要注意的面向:
匿名誹謗依然可告:很多人以為躲在匿名帳號後面就安全無虞。事實上,被害人依然可以提出告訴。檢警機關有權向網路平台業者(如Meta、Dcard、巴哈姆特)調閱該帳號的註冊資料、登入IP位址等,最終通常都能查出行為人的真實身分。匿名只是增加偵查的困難度,並不能提供絕對的保護。
轉貼、分享、按讚都可能構成誹謗:法律並不區分你是原創者還是轉傳者。當你看到一則未經證實的誹謗性訊息,隨手按下分享或轉貼,你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傳述」,等於是幫助這則訊息擴散,同樣需要負起誹謗罪的刑責。法院實務上已有許多因為轉貼文章或影片而被判誹謗罪成立的案例。
民事賠償責任:除了刑事責任,被害人還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民事請求權的時效較長,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民事求償的門檻較高,被害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因誹謗言論遭受了具體的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
第六部分:實務操作指南——被害者如何自保?被告者如何應對?
如果您是名譽受損的被害者:
第一時間完整存證:這是所有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礎。對誹謗內容進行截圖、錄影,務必確保存下的證據能顯示「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完整內容」以及「下方的留言與按讚數」(以證明其散布力)。網頁內容可能被刪除,存證動作一定要快。
考慮是否發出存證信函: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行為人,要求其在限期內刪文、公開道歉並談論賠償,同時這也是表明你已認真看待此事的一個正式警告。
謹記「六個月」告訴期間:立刻開始計算時間,如果決定提告,務必在時效內完成。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能幫你撰寫告訴狀,評估證據是否充足,並在法庭上為你爭取權益。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時,律師的協助更是關鍵。
決定提告途徑:攜帶身分證、存證資料、告訴狀,前往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遞狀。
如果您是不小心被告的發言者:
保持冷靜,勿慌張刪文:在諮詢律師前,不要急著刪除原文。刪文可能被解讀為「心虛毀證」,原文內容反而是你在法庭上證明自己言論屬於「合理評論」或「可證為真實」的關鍵證據。
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會幫你分析你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有無符合免責條款(真實抗辯、合理評論)的空間。
積極收集有利證據:如果你主張真實抗辯,就要開始蒐集所有能證明你言論為真的證據,例如文件、錄音、錄影、證人等。如果你主張是合理評論,就要整理出你所根據的事實基礎,證明你的評論是出於善意,並非惡意攻擊。
思考和解可能性:如果自知理虧,或希望盡快息事寧人,可以考慮在開庭前與對方進行和解。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是讓案件不留案底的最佳方式。和解條件通常包括書面道歉、賠償一定金額、以及對方撤回告訴。
總結
誹謗罪是一把雙面刃,一邊保護著個人珍視的名譽,另一邊則牽動著民主社會珍貴的言論自由。法律將其定性為「告訴乃論之罪」,並設有「六個月」的嚴格告訴時效,旨在平衡這兩大價值,並鼓勵民眾理性解決紛爭。
無論您是潛在的被害人還是發言者,都必須深刻理解這項罪名的核心原則:「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時效只有六個月」。對於被害人,這是催促您及時行動的警鐘;對於發言者,這是提醒您謹言慎行、在發表任何可能損及他人名譽的言論前,務必三思而後行,確認自己有無堅實的事實基礎或是否屬於可受公評的範疇。在按下「送出」鍵之前,多一份查證與思考,就能為自己避免一場漫長且勞心傷財的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