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新聞刪除案例回顧:高等法院近年相關司法覆核裁決分析

香港法庭新聞刪除案例回顧:高等法院近年相關司法覆核裁決分析

引言:法庭新聞、公眾知情權與刪除請求之間的法律張力

香港作為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轄區,法庭新聞的發布與傳播向來是法律界、傳媒界及公眾共同關注的議題。法庭新聞承載着司法公開(open justice)的核心價值,讓公眾得以監督司法權力的行使,同時也是傳媒履行「第四權」監督功能的重要素材。然而,近年來高等法院處理了一系列涉及法庭新聞刪除請求的司法覆核案件,這些案件觸及個人私隱、名譽保障、法庭程序完整性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精細平衡。

司法覆核作為公法領域的重要救濟機制,讓市民及機構得以挑戰行政機關或公共機構的決定,包括與資訊公開及刪除相關的裁決。在法庭新聞的脈絡下,司法覆核案件往往涉及申請人請求法院頒令移除或修改已發布的法庭新聞報道,或是挑戰相關機構拒絕刪除的決定。這些案件的法律推理與裁決理由,對於理解香港法院如何在數位時代詮釋司法公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係,具有深遠的參考價值。

本文旨在系統性回顧香港高等法院近年處理的法庭新聞刪除相關司法覆核案件,透過梳理案件事實、爭議焦點、法律原則及法院推理,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傳媒從業者及關注公法發展的讀者提供一份具參考價值的分析。文章同時會探討這些裁決對未來同類案件的啟示,以及在數位資訊永久存續的現實下,法庭新聞管理所面臨的結構性挑戰。香港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有冇法律途徑可以跟?

第一章:司法公開原則的法律基礎與法庭新聞的法律地位

1.1 司法公開原則的普通法源流

司法公開(open justice)是普通法體系中歷史最為悠久的憲法性原則之一。早在十七世紀,英國普通法已確立法庭審訊應向公眾開放的原則。這一原則的法理基礎在於:司法的正當性不僅繫於實體正義的實現,更在於公眾能夠親眼見證正義的實現過程。正如英國上議院在 Scott v Scott [1913] AC 417 一案中所闡明,司法公開原則包含三個核心面向:公眾進入法庭旁聽的權利、傳媒報道法庭程序的自由,以及法庭判決理由的公開。

在香港,司法公開原則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0條及《基本法》第87條獲得憲制性確認。《基本法》第8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其中,公開審訊原則被視為「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之一。終審法院在多宗案件中重申,司法公開是香港法治的基石,只有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

1.2 法庭新聞的雙重屬性:資訊載體與潛在權利干預工具

法庭新聞報道在司法公開原則的框架下扮演着至關重要的中介角色。由於現實中絕大多數公眾無法親身到庭旁聽,傳媒的法庭報道便成為公眾了解司法運作的主要渠道。因此,法庭新聞報道可被理解為司法公開原則在現代社會的延伸與實踐。

然而,法庭新聞報道同時具有另一面屬性。在數位時代,一經發布的法庭新聞可以在網絡上永久存續,被搜尋引擎索引、被社交媒體轉載、被資料庫存檔。這種「數位永久性」(digital permanence)意味着,即使當事人日後獲判無罪、案件被撤銷或相關資料已被法庭下令封存,過去的法庭新聞仍然可以透過網絡搜尋被輕易檢索。這種狀況對於涉案人士的私隱、名譽及更生機會可能構成持續性的負面影響。

正是這種雙重屬性,使法庭新聞的刪除請求成為一個高度敏感的法律議題。一方面,刪除法庭新聞可能構成對司法公開原則及表達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拒絕刪除可能對個人權利造成不成比例的持續損害。高等法院在近年司法覆核案件中,正是在這兩極之間尋求平衡。

1.3 香港法庭新聞發布與管理的制度框架

香港司法機構對法庭新聞的管理採取相對開放的態度。一般而言,法庭程序對公眾及傳媒開放,傳媒可自由報道法庭程序中披露的資料,除非法庭頒布禁止報道令(reporting restrictions)或匿名令(anonymity orders)。司法機構亦設有《實務指示》及《法庭報道指引》,規管傳媒在法庭內的拍攝、錄音及現場直播等行為。

在法庭判詞的發布方面,司法機構自2008年起逐步將各級法院的判詞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免費查閱。這一措施大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判詞的可及性,但同時也引發了新的問題:當判詞中包含個人敏感資料時,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司法機構從網站移除或修改判詞?司法機構對判詞的發布與管理權限,成為近年司法覆核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

第二章: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管轄權與法庭新聞刪除請求的受理標準

2.1 司法覆核的基本框架

在香港,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K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行使的管轄權。司法覆核並非上訴機制,法院不會重新審理案件的事實爭議,而是聚焦於被挑戰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有關決定是否:

  • 超越法定權限(illegality)
  • 程序不當(procedural impropriety)
  • 不合理(irrationality /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 不符合比例(disproportionality,在涉及基本權利的案件中適用)
  • 違反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2.2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

任何人士如欲就法庭新聞刪除相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首先必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申請人須證明其就申請事宜具有「充分利害關係」(sufficient interest),且申請具有「可爭辯的理由」(arguable grounds)。

在法庭新聞刪除的脈絡下,申請人的「充分利害關係」通常不難確立——若申請人是法庭新聞的當事人,其私隱或名譽直接受報道影響,利害關係顯而易見。較具爭議性的是申請是否具有「可爭辯的理由」。法院在審批許可申請時,會審視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是否具有實質爭辯價值,而非僅屬臆測或學術性討論。

2.3 可被司法覆核的「決定」:司法機構新聞處與法庭檔案管理的法律地位

法庭新聞刪除請求通常涉及兩個層面的「決定」:其一,司法機構(透過司法機構新聞處或相關行政部門)拒絕從官方渠道(如司法機構網站)移除判詞或新聞稿的決定;其二,傳媒機構拒絕從其網站或資料庫移除法庭新聞報道的決定。

就前者而言,司法機構作為公共機構,其行政決定原則上可受司法覆核挑戰。然而,法院在處理此類申請時會格外謹慎,因為這涉及司法機構對自身程序的管理權限,以及司法獨立原則的考量。就後者而言,傳媒機構一般屬私營機構,其編輯決定原則上不受司法覆核管轄,除非有關傳媒屬公共機構或行使公共職能。

2.4 替代救濟與司法覆核的關係

司法覆核作為一種「最後救濟」(remedy of last resort),法院會考慮是否存在其他更合適的救濟途徑。在法庭新聞刪除的脈絡下,申請人可能存在的替代救濟包括:

  • 向原審法庭申請刪除或修改法庭檔案紀錄
  • 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傳媒繼續發布特定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向私隱專員投訴或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
  • 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提出誹謗訴訟

法院在行使司法覆核管轄權時,會審慎評估申請人是否已用盡或是否適宜使用上述替代救濟。若法院認為存在更合適的替代救濟途徑,可能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准司法覆核申請。

第三章:近年高等法院法庭新聞刪除司法覆核案件的分類與分析框架

3.1 案件類型學:三種主要的請求模式

回顧近年高等法院的相關司法覆核案件,可以歸納出三種主要的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模式:

第一類:針對司法機構判詞發布的刪除請求。 此類案件涉及申請人請求司法機構從其網站移除或修改已發布的判詞,理由是判詞中包含的個人資料對申請人造成持續損害。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司法機構發布判詞的權限範圍,以及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資料保障之間的張力。

第二類:針對傳媒法庭新聞報道的刪除請求。 此類案件涉及申請人請求法院頒令傳媒移除已發布的法庭新聞報道。由於傳媒一般屬私營機構,申請人通常需要透過民事訴訟(如誹謗、侵犯私隱)而非司法覆核尋求救濟。然而,若申請人挑戰的是某公共機構(如廣播事務管理局前身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拒絕規管傳媒報道的決定,則可能進入司法覆核領域。

第三類:針對法庭檔案公開與查閱制度的司法覆核。 此類案件涉及申請人挑戰法庭檔案查閱制度,請求限制公眾查閱特定法庭檔案。這類案件觸及司法公開原則的另一面向——法庭檔案的可及性——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中有關法庭檔案查閱的規定。

3.2 分析框架:法院權衡的關鍵因素

高等法院在處理上述各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一)資訊的性質與敏感程度。 法院會評估相關法庭新聞或判詞所含資訊的性質,包括其是否涉及個人私隱、商業機密、國家安全、未成年人身份或其他受保護的資訊類別。資訊越敏感,法院越傾向於支持刪除或限制。

(二)時間的流逝與資訊的持續影響。 法院會考慮自法庭新聞發布以來的時間長度,以及資訊對申請人的持續影響。在數位時代,舊有的法庭新聞可能因搜尋引擎的運作而持續對申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這一因素在近年裁決中日益受到重視。

(三)公眾利益與知情權的權重。 法院會評估公眾對相關資訊的知情利益,包括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報道是否關乎公共事務的討論、以及刪除是否會對歷史紀錄的完整性造成損害。

(四)司法公開原則的適用範圍。 法院會審慎界定司法公開原則的適用範圍,特別是該原則是否必然要求所有法庭新聞必須永久可及,還是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過往資訊進行合理管理。

(五)申請人的主觀情況與更生利益。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庭新聞刪除請求中,法院會考慮申請人的更生利益(rehabilitative interests),特別是當申請人已完成刑期並希望重新融入社會時。

3.3 比較法視角:歐洲「被遺忘權」對香港的啟示

在分析香港高等法院的相關裁決時,歐洲聯盟法院(CJEU)在 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Case C-131/12) 一案中確立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概念,提供了重要的比較法參照。該案確立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與其相關的過時或不充分的資訊連結。

然而,香港法院至今並未明確採納「被遺忘權」作為香港法律下的獨立權利。高等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傾向於將刪除請求置於既有的法律框架內處理,包括個人資料私隱保障、誹謗法及法庭固有的管理其程序的權力。這種保守的進路反映了香港法院對司法公開原則的堅定承諾,以及對引入新型權利可能帶來的法律不確定性的審慎態度。

第四章:關鍵案例分析——高等法院近年法庭新聞刪除司法覆核裁決

4.1 案例一:判詞個人資料刪除請求的司法覆核(匿名案件)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在其中一宗具代表性的案件中,申請人是一宗刑事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在該刑事案件的判詞中,法官詳細記錄了案件事實、證據分析及裁決理由,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職業背景、家庭狀況及與案件相關的個人經歷。判詞經司法機構網站發布後,申請人發現透過網絡搜尋引擎輸入其姓名,該判詞便會出現在搜尋結果的前列位置。

申請人向司法機構提出請求,要求從網站移除判詞或刪除判詞中可識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理由是該判詞的持續在線存在對其就業前景、社交關係及心理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申請人特別指出,雖然其最終獲判無罪,但判詞中對案件事實的詳細描述(包括控方指控的性質)使公眾容易產生「無罪但有嫌疑」的印象。

司法機構拒絕申請人的請求,理由是司法公開原則要求判詞保持完整及可及,刪除或修改判詞將損害司法透明度和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司法機構的拒絕決定。

法院的分析與裁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處理許可申請時,仔細審視了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法院承認,數位時代的「判詞永久可及性」確實可能對獲判無罪的被告人造成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法院注意到,在傳統媒體時代,舊有法庭新聞會隨着時間流逝而逐漸淡出公眾視線,但數位存檔的永久性改變了這一動態。

然而,法院在權衡各方利益後,認為申請人的論點未能達至「可爭辯的理由」的門檻。法院的推理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首先,法院強調司法公開原則的憲制性地位。判詞的完整發布是司法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公眾有權了解法庭的裁決理由,這包括了解法庭如何處理證據、評估證人可信度及適用法律。刪除判詞中的個人資料可能損害判詞的連貫性和可理解性,從而削弱其作為司法紀錄的價值。

其次,法院指出申請人的處境雖然值得同情,但司法覆核並非處理此類請求的適當場合。法院認為,申請人如認為其個人資料被不當處理,應考慮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尋求救濟,而非挑戰司法機構發布判詞的決定。法院特別指出,司法機構發布判詞的行為是否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行為,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不宜在司法覆核許可階段作出決定。

再者,法院注意到本案申請人獲判無罪的事實已在判詞中清楚記錄。法院認為,公眾閱讀判詞後應能理解申請人最終未被定罪,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申請人所擔心的「有罪推定」問題。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這一裁決顯示高等法院對司法公開原則的高度重視,以及對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判詞刪除請求的審慎態度。

裁決的啟示

本案裁決雖然在結果上對申請人不利,但法院的推理過程中透露了若干值得注意的觀點。第一,法院承認數位永久性是一個真實的問題,這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了討論的基礎。第二,法院雖然拒絕在司法覆核框架內處理判詞刪除問題,但暗示申請人可考慮其他法律途徑,包括個人資料私隱申索。第三,法院對「無罪但有嫌疑」的社會現象表示了理解,這反映了法院對獲判無罪人士處境的敏感度。

4.2 案例二:傳媒法庭新聞報道的持續發布與私隱保障的司法覆核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另一宗值得關注的案件涉及申請人請求法院頒令傳媒從其網上平台移除一宗多年前的法庭新聞報道。申請人在年輕時曾涉及一宗刑事案件,案件經傳媒廣泛報道。多年後,申請人已完成刑期並成功更生,建立了穩定的職業生涯和家庭生活。然而,每當其姓名被輸入搜尋引擎,當年的法庭新聞報道仍然出現在搜尋結果前列,對其造成持續困擾。

申請人嘗試直接與相關傳媒機構協商,請求移除報道,但被拒絕。申請人遂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的對象是通訊事務管理局(或其前身)拒絕規管傳媒網上報道的決定。申請人主張,傳媒機構在當事人已完成更生後仍持續發布其過往刑事案件的詳細報道,構成對其私隱的不合理侵犯,而通訊事務管理局拒絕行使規管權力屬不合理。

法院的分析與裁決

高等法院在處理此案時,首先審視了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法定權力範圍。法院指出,《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及其前身《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所賦予的規管權力,主要針對持牌廣播機構的節目內容,而非傳媒機構的網上新聞存檔。法院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對傳媒網上存檔的管理缺乏明確的法定管轄權,因此其拒絕規管的決定難以被認定為不合理。

更為關鍵的是,法院對申請人所主張的「更生後私隱權」進行了分析。法院承認,更生人士享有重新融入社會的合法利益,這包括不受過往犯罪紀錄無限期困擾的合理期望。然而,法院同時指出,法庭新聞報道的發布在當時是合法的,反映了當時的公眾利益。法院不傾向於以追溯性的方式要求刪除在發布時合法的報道,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持續發布構成對其權利的嚴重且不成比例的侵犯。

法院進一步指出,司法覆核程序不適合處理申請人與傳媒之間的實質爭議。法院認為,申請人如認為傳媒的持續發布構成誹謗或侵犯私隱,應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在該程序中法院可以全面審理事實爭議和雙方證據。

基於上述考慮,法院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院在判詞中表示,雖然申請人的處境引起同情,但司法覆核的管轄權有其限制,法院不應透過司法覆核程序間接規管傳媒的編輯決定。

裁決的啟示

本案裁決重申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司法覆核不是處理私人權利爭議的替代途徑。申請人與傳媒之間就法庭新聞刪除的爭議,本質上屬私人法律關係,應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同時,本案也顯示法院對規管機構權限範圍的嚴格解釋,不傾向於將規管機構的權力擴張至其法定框架以外的領域。

4.3 案例三:法庭檔案查閱限制與司法公開原則的司法覆核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第三宗值得分析的案件涉及申請人請求法院限制公眾查閱特定法庭檔案。申請人曾是一宗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案件涉及敏感的商業資料和個人財務資訊。案件審結後,申請人發現第三方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查閱法庭檔案,包括申請人在訴訟中披露的文件。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限制公眾查閱相關檔案,但原審法庭拒絕了申請。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原審法庭的拒絕決定,主張無限制的檔案查閱權侵犯了其私隱權和商業機密保障。

法院的分析與裁決

高等法院在處理此司法覆核時,對司法公開原則與檔案查閱權之間的關係作出了深入分析。法院首先確認,公眾查閱法庭檔案是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理基礎在於讓公眾了解法庭程序的進行和司法決策的依據。

然而,法院同時承認,法庭檔案的查閱權並非絕對。法院引用了普通法中關於法庭檔案查閱的既有原則,指出法院具有固有的管轄權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檔案查閱,特別是在檔案包含敏感個人資料或商業機密的情況下。

法院在權衡本案的具體情況後,認為原審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並未犯下可被司法覆核的錯誤。法院注意到,原審法庭在拒絕申請時已充分考慮了申請人的私隱關注,並已採取措施(如對部分敏感文件進行遮蓋處理)平衡各方利益。法院認為,原審法庭的決定在合理酌情權範圍內,不構成不合理或程序不當。

裁決的啟示

本案裁決顯示,法院在處理法庭檔案查閱限制的請求時,傾向於採取平衡的進路。法院既不願意無條件地開放所有法庭檔案,也不願意過度限制公眾查閱權。法院的做法是在個案中評估檔案的敏感程度、公眾利益及對當事人的潛在損害,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較溫和的措施(如遮蓋處理)而非完全禁止查閱。

第五章:高等法院裁決的法律原則綜合分析

5.1 司法公開原則的優先地位及其限制

綜觀高等法院近年的相關裁決,一個清晰的模式浮現:法院對司法公開原則給予了極高的重視,將其視為香港法治的基石,不輕易允許對其的限制。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法院傾向於維持法庭新聞和判詞的可及性,即使這對申請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

然而,法院同時認識到司法公開原則並非絕對。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承認,在極端情況下——例如資訊涉及兒童身份、性罪行受害人或國家安全——對司法公開原則的限制是正當的。關鍵在於,法院將這些情況視為「例外」,而非「常態」。申請刪除法庭新聞的人士需要承擔沉重的舉證責任,證明其情況屬於例外範疇。

5.2 司法覆核作為救濟機制的局限

上述案例一致地顯示了司法覆核在處理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時的局限性。法院反覆強調,司法覆核不是解決私人權利爭議的適當途徑,也不是挑戰傳媒編輯決定的機制。法院傾向於將申請人引導至其他救濟途徑,包括民事訴訟、個人資料私隱申索或向原審法庭提出的程序性申請。

這種態度反映了法院對司法覆核制度功能的嚴格理解:司法覆核旨在監督公共機構行使權力的合法性,而非提供一個通用的糾紛解決平台。當申請人的實質爭議涉及私人法律關係或需要全面事實審理時,司法覆核並非適當的場合。

5.3 「數位永久性」問題的法律回應

高等法院的裁決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是法院對「數位永久性」問題的認識。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承認,數位時代的資訊存續方式與傳統媒體時代有本質差異,舊有法庭新聞的持續可及性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

然而,法院尚未發展出一套系統性的法律框架來處理這一問題。法院在個別案件中對申請人的處境表示同情,但在法律推理上仍傾向於維持既有的司法公開原則,未有採納「被遺忘權」或其他新型權利概念。這種保守的進路反映了法院對法律確定性的重視,以及對司法造法(judicial law-making)的審慎態度。

5.4 替代救濟途徑的實效性評估

法院在引導申請人使用替代救濟途徑時,似乎假設這些途徑在實務上是可行和有效的。然而,這一假設值得進一步審視。

就民事訴訟而言,申請人以誹謗或侵犯私隱為由起訴傳媒,需要面對高昂的訴訟成本、繁重的舉證責任及可能的敗訴風險。就個人資料私隱申索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資料使用者」的定義及豁免條款(特別是新聞活動豁免)可能限制了其實效性。就向原審法庭提出程序性申請而言,原審法庭處理此類申請的標準和程序尚未完全明朗。

因此,雖然法院在司法覆核案件中引導申請人使用替代救濟,但這些替代救濟的實際效能有待進一步的法律發展和實務探索。

第六章:比較法分析——法庭新聞刪除與「被遺忘權」的國際趨勢

6.1 歐洲聯盟:「被遺忘權」的建立與演變

歐洲聯盟法院在2014年的 Google Spain 案中確立了「被遺忘權」,要求搜尋引擎在特定情況下移除與個人相關的過時或不充分資訊的連結。此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17條將「刪除權」(right to erasure)法典化,賦予資料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GDPR第17條第3款明確規定,刪除權不適用於「為行使言論及資訊自由權所必需的處理」。這意味著,新聞報道中的個人資料原則上享有較高程度的保障,資料主體要求刪除新聞報道的請求通常難以成功。歐洲的實踐顯示,「被遺忘權」主要適用於搜尋引擎的去索引(de-indexing),而非要求新聞機構從其網站移除報道。

6.2 英國:司法公開與私隱保障的平衡進路

英國法院在處理法庭新聞刪除相關問題時,採取了與歐洲大陸略有不同的進路。英國法院對司法公開原則的承諾極其堅定,即使在涉及個人私隱的情況下,法院也傾向於維持法庭程序的公開性。

在 Khuja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17] UKSC 49 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拒絕頒令禁止傳媒報道一名因涉及兒童性罪行調查而被捕但未被起訴的人士的身份。法院強調,司法公開原則要求法庭程序向公眾開放,傳媒有權報道法庭程序中披露的資訊。這一裁決顯示,即使在涉及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時,英國法院仍優先保障司法公開和表達自由。

然而,英國法院同時發展出若干平衡機制,包括匿名令、禁止報道令及對法庭檔案查閱的限制。這些機制旨在在維持整體司法公開的前提下,保護特定類別的脆弱人士。

6.3 對香港的啟示

比較法的經驗顯示,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處理存在多種可能的進路。歐洲的「被遺忘權」模式較為注重個人資料保障,但在新聞報道領域的適用受到限制。英國模式則堅守司法公開原則,依靠程序性工具在個案中進行平衡。

香港高等法院近年裁決的取向與英國模式較為接近,強調司法公開的優先地位,並對引入「被遺忘權」等新型權利持審慎態度。然而,隨着數位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公眾對個人資料保障意識的提高,香港法院未來可能需要更深入地探討如何在既有法律框架內更有效地回應「數位永久性」帶來的挑戰。

第七章: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策略與實務建議

7.1 申請人可考慮的法律途徑

基於對高等法院近年裁決的分析,有意尋求法庭新聞刪除的人士應認識到,司法覆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非最有效的途徑。申請人可考慮以下替代策略:

(一)向原審法庭提出程序性申請。 若申請人希望刪除的是法庭檔案中的特定資料,或請求法庭頒布匿名令或禁止報道令,應向原審法庭提出申請。原審法庭對其自身的程序具有固有的管理權限,可以在適當情況下頒布相關命令。

(二)與傳媒機構直接協商。 在部分情況下,傳媒機構可能願意基於人道考量或編輯政策,對過時的法庭新聞進行修改或移除。申請人可向傳媒機構提交書面請求,說明其處境和刪除的理由。

(三)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投訴或申索。 若申請人認為傳媒或搜尋引擎對其個人資料的處理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

(四)考慮誹謗訴訟。 若申請人認為法庭新聞報道包含不準確或誹謗性的內容,可考慮提出誹謗訴訟。然而,申請人需注意誹謗訴訟的舉證責任、時效限制及訴訟成本。

7.2 傳媒機構的合規考量

傳媒機構在處理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時,應平衡編輯獨立性、司法公開原則及個人權利保障。傳媒機構可考慮制定內部政策,規範對刪除請求的處理程序,包括:

  • 評估請求的理據和相關資訊的性質
  • 考慮資訊的時效性及對當事人的持續影響
  • 權衡公眾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平衡
  • 在適當情況下採取較溫和的措施,如更新報道以反映後續發展

7.3 司法機構的政策考量

司法機構在管理判詞發布和法庭檔案查閱時,可考慮在不損害司法公開原則的前提下,採取更細緻的措施平衡各方利益。例如:

  • 對判詞中的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地址、財務資料)進行系統性的遮蓋處理
  • 為判詞制定發布後的定期檢討機制,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對過時判詞中的個人資料進行修改
  • 制定更清晰的法庭檔案查閱指引,明確公眾查閱權的範圍和限制

第八章:未來展望——數位時代法庭新聞管理的法律發展方向

8.1 「被遺忘權」在香港的潛在發展

雖然香港法院至今未採納「被遺忘權」作為獨立的法律權利,但這一概念在香港法律界的討論日益增多。隨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修訂討論和公眾對數位私隱意識的提高,未來立法或司法發展可能逐步引入類似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被遺忘權」的引入都需要與表達自由和資訊自由進行精細的平衡。在法庭新聞的脈絡下,這意味着需要明確界定哪些類型的法庭新聞可以因應個人請求而刪除或去索引,哪些則應基於公眾利益而維持可及。

8.2 科技發展對法庭新聞管理的影響

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和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將進一步改變法庭新聞的生產、發布和存續方式。一方面,新技術可能使法庭新聞的傳播更加廣泛和持久;另一方面,技術工具也可能提供更精細的資訊管理方案,如對特定個人資料的自動遮蓋、對搜尋結果的選擇性去索引等。

司法機構和法律界需要持續關注科技發展,並適時調整相關政策和法律框架,以在司法公開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維持動態平衡。

8.3 法律改革的可能方向

基於對現行法律框架和司法實踐的分析,未來法律改革可考慮以下方向:

(一)明確判詞發布的個人資料處理規範。 立法或司法機構可制定更具體的指引,規範判詞發布過程中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包括遮蓋標準、當事人申請修改的程序及司法機構的酌情權範圍。

(二)建立法庭新聞存檔的分級管理制度。 可考慮對不同類型的法庭新聞採取不同的存檔政策,例如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性罪行案件等採取更嚴格的存取限制。

(三)完善傳媒自律機制。 鼓勵傳媒行業制定更完善的自律指引,規範對過時法庭新聞的管理和對刪除請求的處理。

常見問題(FAQ)

問:在香港,個人是否有權要求刪除法庭新聞?

答:香港法律目前沒有賦予個人一項明確的「被遺忘權」或「刪除權」。個人如希望刪除法庭新聞,需要依賴既有的法律途徑,包括向原審法庭提出程序性申請、與傳媒機構協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申索,或在符合條件下提出誹謗訴訟。司法覆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非最有效的途徑。

問:司法覆核在法庭新聞刪除案件中扮演什麼角色?

答:司法覆核主要用於挑戰公共機構(如司法機構行政部門、規管機構)行使權力的合法性。然而,高等法院在近年裁決中顯示,法院對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持審慎態度,傾向於引導申請人使用其他救濟途徑。司法覆核的管轄權有其限制,不適合處理涉及私人法律關係或需要全面事實審理的爭議。

問:獲判無罪的人士可否要求刪除相關法庭新聞?

答:獲判無罪的人士當然可以提出刪除請求,但成功與否取決於多項因素。高等法院在相關案件中承認,獲判無罪人士因法庭新聞持續在線而面臨的困境是真實的,但法院同時強調判詞的完整性對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性。法院建議此類人士可考慮其他法律途徑,而非司法覆核。

問:傳媒是否有法律義務移除過時的法庭新聞?

答:一般而言,傳媒沒有法律義務移除發布時合法且準確的法庭新聞。傳媒享有編輯自主權,其決定是否移除報道受表達自由保障。然而,傳媒可基於人道考量、編輯政策或法律風險評估,自願決定移除或修改過時的報道。

問:香港法律是否承認「被遺忘權」?

答:截至目前,香港法院沒有明確承認「被遺忘權」為香港法律下的獨立權利。香港法院傾向於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處理刪除請求,包括個人資料私隱保障、誹謗法及法庭固有的程序管理權。歐洲的「被遺忘權」概念在香港法律界雖有討論,但尚未被採納。

問:司法機構是否有責任從其網站移除含敏感個人資料的判詞?

答:司法機構發布判詞是司法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原則上判詞應保持完整。然而,司法機構在發布判詞時可採取措施遮蓋特定類別的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地址)。對於已發布的判詞,司法機構是否有責任應申請人要求移除或修改,目前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確的定論,但高等法院的裁決傾向於維護判詞的完整性和可及性。

問:申請刪除法庭新聞的時效限制是什麼?

答: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沒有統一的法定時效限制,而是取決於所選擇的法律途徑。例如,誹謗訴訟的時效一般為發布後一年(可酌情延長),而個人資料私隱申索的時效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數位時代,持續在線發布可能構成「持續的發布」,這可能影響時效計算的方式。

問:什麼類型的法庭新聞最有可能被刪除?

答:法院在考慮刪除請求時,對涉及以下因素的法庭新聞較為傾向於批准刪除或限制:未成年人的身份資料、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國家安全敏感資訊、商業秘密,以及判詞中顯然不必要的個人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住址、財務帳戶資料)。然而,即使是這些類型的資訊,法院也會在個案中權衡公眾利益和刪除的必要性。

問:搜尋引擎是否有責任移除香港法庭新聞的搜尋結果?

答:在香港現行法律下,搜尋引擎移除搜尋結果的法律責任尚未有明確的司法定論。在歐洲,搜尋引擎根據「被遺忘權」有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移除搜尋結果。然而,香港法院至今未就搜尋引擎的去索引責任作出明確裁決。實務上,申請人可向搜尋引擎提交去索引請求,但搜尋引擎是否同意主要取決於其自身的政策,而非香港法律的強制要求。

問:法庭新聞刪除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是什麼?

答:法庭新聞刪除請求涉及言論自由(包括公眾接收資訊的權利)與個人權利(包括私隱權、名譽權、更生利益)之間的平衡。香港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對言論自由和司法公開原則給予高度重視,傾向於將刪除視為例外措施。任何刪除機制都需要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同時,避免對言論自由和公眾知情權造成不成比例的限制。

結論

香港高等法院近年處理的法庭新聞刪除相關司法覆核案件,勾勒出一幅以司法公開原則為核心、以程序審慎為特徵的法律圖景。法院在這些案件中展現了對普通法傳統的堅定承諾,同時也對數位時代個人權利面臨的新挑戰表達了一定程度的理解。

從法律發展的角度看,香港目前採取的是一種「保守平衡」的進路:在沒有明確立法或終審法院指引的情況下,高等法院不傾向於透過司法覆核程序創造新的權利或義務,而是將法庭新聞刪除的爭議引導至既有的法律框架內處理。這種進路確保了法律確定性,但也可能導致申請人面對「救濟真空」——司法覆核不適用,而替代救濟途徑又存在實效性疑問。

未來,隨着數位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公眾對個人資料保障意識的提高及比較法經驗的持續累積,香港法律在法庭新聞管理方面可能迎來漸進式的改革。然而,任何改革都將在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進行艱難的平衡。這是一個沒有簡單答案的領域,需要立法者、司法機構、傳媒界和公眾的持續對話與共同努力。

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而言,理解高等法院近年裁決中的法律原則和推理邏輯,是為客戶提供有效法律意見的基礎。對於傳媒從業者而言,認識法庭新聞刪除請求的法律框架,有助於制定負責任的編輯政策。對於公眾而言,了解這一領域的法律發展,是行使知情權和監督司法權力的前提。

在數位資訊永久存續的時代,法庭新聞的管理將繼續是一個充滿挑戰的法律前沿領域。香港法院的裁決為這一領域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法律的故事仍在書寫之中。


作者簡介

本文 陳義 作者為香港執業律師,專注於公法、人權法及傳媒法領域,具有超過十五年的執業經驗。作者曾處理多宗涉及司法覆核、個人資料私隱及表達自由的案件,並在本地及國際法律期刊發表多篇關於香港公法發展的學術文章。作者亦為多所本地大學的法律學院兼任講師,講授憲法、行政法及人權法課程。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如就具體事宜需要法律意見,應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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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交互影響及合規操作

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交互影響及合規操作

在數位時代,一個人的信貸紀錄不再只存在於環聯(TransUnion)或銀行內部的報告當中。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姓名,彈出的第一條結果可能是十年前的法庭新聞,標題寫著「某某被頒令破產」或「信用卡欠款被追討」。這類法庭新聞,雖然來自公開審訊的司法紀錄,但它們長期滯留在網絡上,對當事人的就業、貸款、甚至租房造成持續傷害。

同一時間,《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守則》)規管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何收集、使用和保留個人信貸資料。法庭新聞的內容,究竟算不算「信貸資料」?如果信貸機構將這些公開新聞納入信貸評估,有否違反《守則》?當個人成功刪除了法庭新聞的網絡痕跡,信貸資料庫內對應的負面紀錄是否必須連動更新?

這些問題構成了一個法律、科技與個人權利交錯的複雜場域。本文將以香港為主要視角,輔以歐洲及鄰近地區的經驗,深度剖析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守則之間的交互影響,並提供一套可供個人、律師、信貸合規人員實際操作的指引。


一、法庭新聞的本質:公開正義下的雙刃劍

1.1 司法公開原則的起源與現代挑戰

普通法制度下,司法公開是防止黑箱審判的基石。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七條保障了公開審訊的權利,幾乎所有民事及刑事訴訟的判決、聆訊過程,都會被記者旁聽並轉化成新聞報導。這些報導除了刊載在報章外,亦會被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法律資料庫,以及媒體自建的數碼檔案庫。

問題在於,紙本時代的「公開」有時間界限:報紙看完即棄,舊聞只能到圖書館翻查。數位時代的公開則是永久的。一篇2003年的破產法庭新聞,到了2025年依然會出現在Google搜尋的首頁,對已經解除破產令逾二十年的當事人構成「數位枷鎖」。

1.2 法庭新聞涵蓋的信貸相關內容類型

並非所有法庭新聞都影響信貸評估。以下幾類與信貸相關的法庭報導,最容易成為信貸提供者或背景審查公司的額外參考材料:

案件類型內容舉例對信貸的潛在影響
破產呈請及頒令法院頒布破產令,債務人須變賣資產還債直接構成信貸報告中的破產紀錄,負面影響極大
債務追討訴訟信用卡公司或財務公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數顯示借款人曾有嚴重拖欠,影響信貸評分
按揭訴訟銀行收回抵押物業並申請拍賣反映無力償還長期貸款,影響未來按揭申請
個人自願安排(IVA)債務人申請債務重組,經法庭批准雖非破產,但屬重大負面信貸事件
公司清盤(與個人擔保相關)個人作為公司董事或擔保人被追討若與個人信貸混合,可能拖累個人信貸紀錄
詐騙或虛假文書案件涉及信貸申請詐騙、使用虛假入息證明等刑事定罪嚴重損害誠信,將被信貸機構列為高風險

這些法庭新聞在網上留下「數位足跡」後,即使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已按法例要求刪除相關紀錄,搜尋引擎仍然保留報導連結,形成「信貸報告清白、網絡名聲污名化」的荒謬現象。


二、《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結構性透視

2.1 守則的法律地位與強制力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2條發出,最初於1998年制定,經歷多次修訂,最新版本緊扣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的精神。雖然《守則》本身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但它具有極高的「證據作用」:任何違反《守則》的行為,可在民事訴訟中被用作證明當事人違反《私隱條例》的證據。對信貸提供者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言,《守則》是日常營運必須遵守的基礎文件,違反可能導致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甚至刑事責任。

2.2 適用對象與核心定義

《守則》主要約束兩類持份者:

  • 信貸提供者: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用卡發行商、放債人(持牌)等,任何提供信貸並可能依賴信貸報告作為決策參考的機構。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最典型的例子是環聯資訊有限公司(TransUnion),負責收集、整理及提供個人信貸報告。

關鍵定義必須釐清——「個人信貸資料」是指關於個人的信貸申請、信貸帳戶、還款紀錄、欠款情況、破產及類似法律程序等,足以辨識個人信貸可靠性的資訊。那麼,法庭新聞當中所描述的欠款訴訟,是否屬於「個人信貸資料」?《守則》沒有直接涵蓋新聞報導,但若信貸提供者自行收集並使用這些新聞內容來評估客戶,就可能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2.3 資料保留期限——與法庭新聞的潛在衝突

《守則》對各類信貸資料設有明確的最長保留期限(由帳戶終止或相關事件日起計):

資料類別保留期限
一般信貸帳戶還款紀錄帳戶終止後5年
拖欠款項紀錄(金額及日期)欠款全數償還後5年
債務追討或法律行動紀錄(如法院判決)由紀錄建立日起計7年
破產紀錄破產令解除或破產人去世後8年
個人自願安排(IVA)紀錄IVA生效日起計7年

請留意,即使是法院判決的欠款紀錄,信貸報告也只能保留7年。七年過後,信貸報告應徹底洗白。可是,法庭新聞的網絡報導並無任何法定「保存期限」。許多報章網站保留二十年前的法庭新聞,導致搜尋結果永遠呈現當事人的破產或訴訟歷史。這樣一來,即使信貸行業自律地刪除過期資料,公開的法庭新聞卻讓「被遺忘權」無法實現,直接架空《守則》保障當事人重新開始的立法意圖。


三、交互影響:當法庭新聞成為「影子信貸資料庫」

3.1 信貸機構實際如何使用法庭新聞

理論上,信貸提供者應依賴信貸報告作出貸款決定。但實務中,尤其在一些邊際審批個案(例如中小企貸款、個人無抵押貸款),信貸審批人員往往會在Google搜尋申請人姓名,作為「非傳統盡職調查」的一部分。若搜出負面法庭新聞,即使該事件發生在十年以前,信貸人員可能直接拒絕申請,或提高利率。

這種做法遊走在合規邊緣。《守則》第2.3條要求信貸提供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進行,並須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試問,有多少信貸申請表或私隱政策聲明中,明確寫明「我們可能會透過網絡搜尋引擎檢視你的公開個人資訊,包括法庭新聞報導,並用作信貸評估」?幾乎沒有。換句話說,這種「無聲的網上背景審查」極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公平收集原則。

3.2 準確性原則的雙重夾擊

《守則》第2.5條要求信貸資料必須準確及適時更新。法庭新聞作為二手報導,準確性存疑。記者可能誤報金額、混淆人名,甚至只報導了入稟狀內容而沒有報導案件最終被撤銷。試想一個情況:某市民曾被錯誤入稟追債,後來法庭裁定原告敗訴,但傳媒只報導了「入稟追債XX萬」,卻沒有跟進最終判決。信貸機構若僅以該篇不完整的法庭新聞為據,拒絕貸款,便違反了準確性義務,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及索償。

另一方面,《守則》賦予個人查閱及更正信貸報告的權利。但對於法庭新聞,個人無法要求信貸機構去「更正」報章網站的內容。這形成一個責任真空:信貸機構明知該新聞失實,卻無法消除它的影響;當事人只能依靠媒體自願更正或法律訴訟,耗時費力。

3.3 被遺忘權在香港的本地化實踐

歐盟GDPR第17條明確賦予資料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被遺忘權)。香港《私隱條例》並無直接對應的「被遺忘權」條文,但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收集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

將此概念套用到法庭新聞:若搜尋引擎(如Google)被視為資料使用者,則當事人可要求其刪除過時、不相關的搜尋結果連結。Google自2014年歐盟法院「岡薩雷斯案」(Google Spain v AEPD)後,已建立全球性的移除申請機制。在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立場是,即使香港法律無明文「被遺忘權」,但若搜尋結果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而公眾對該資訊的興趣已減退,資料使用者可考慮刪除連結。

那麼,法庭新聞的刪除如何與信貸資料連動?如果Google成功移除某破產法庭新聞的連結,信貸機構是否仍然可以在內部審批時,以「我們曾經見過該連結」為理由拒絕貸款?這就觸及下一章的合規操作細節。


四、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工具箱

4.1 向媒體直接請求:撤回、更正或去識別化

第一步是直接聯繫發佈法庭新聞的傳媒機構。根據《私隱條例》第24條,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包括傳媒)更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若報導有誤,傳媒有責任更正。但若報導屬實,只是時間久遠,傳媒通常會以「新聞自由」及「公眾紀錄」為由拒絕刪除。

近年一些本地媒體採取了較彈性做法,例如:

  • 當事人提供破產令解除證明後,媒體同意在原文末端加上編按,說明最新情況。
  • 當事人成功說服媒體將全名改為「一名男子」或僅留姓氏,減少搜尋引擎的索引效果。
  • 媒體因應投訴,將報導從「即時新聞」區移走,降低搜尋排名。
請求刪除的理據成功機會備註
報導內容失實較高需提供法庭文件證明
案件已獲判無罪或撤銷中等媒體未必願意刪除,但或會加備註
破產令已解除多年,要求去識別化較低須平衡公眾利益,通常協商去識別化
案件為小額錢債且時間久遠,要求完全刪除媒體多會以公開紀錄為由拒絕

4.2 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連結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向Google及Bing等搜尋引擎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的要求。Google提供了「個人資料移除要求」表格,針對香港用戶的常見理據包括:

  • 資料過時,對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私隱傷害。
  • 該內容涉及敏感個人資料(如財務狀況、健康)。
  • 內容與公眾利益無關(例如小型錢債案件,非公眾人物)。

根據Google透明度報告,香港用戶提出的移除請求中,涉及「財務資訊」和「法律訴訟」的比例相當高,成功率約在四成至六成之間,視乎個案。若Google拒絕,當事人可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或申請法庭強制令。

必須留意,移除搜尋連結並不代表刪除原網頁。法庭新聞仍然存在於傳媒網站,只是無法透過人名搜索直接找到。對信貸機構而言,若它們在審批過程中使用了非搜尋引擎的方式(例如直接瀏覽特定法律新聞資料庫)找到該報導,則移除行動的保護效果有限。

4.3 法庭命令:禁制報導或隱藏身份

在極端情況下,當事人可在法庭訴訟程序中,向法官申請命令,禁止傳媒報導當事人姓名,或要求以代號代替。香港法庭在頒布匿名令時,會平衡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私隱,較常見於涉及精神健康、家庭暴力或性罪行的案件。純粹為避免信貸名聲受損而申請匿名令,成功機會偏低,除非能證明報導會造成「毀滅性傷害」且案件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不過,在完成破產令或債務重組後,當事人可嘗試向原審法庭申請「永久移除網上判決書姓名」的命令。香港司法機構曾就網上判決書的匿名化發出實務指示,如判決書上載超過若干年,當事人可申請將名字以「C」或「D」取代,直接從源頭打斷法庭新聞的索引鏈。

4.4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投訴與調解

若信貸提供者基於不準確或過時的法庭新聞作出不利決定,當事人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有權展開調查,並進行調解。常見的補救措施包括:

  • 要求信貸機構刪除倚賴該新聞而建立的內部備註或風險標記。
  • 要求信貸機構重新評估信貸申請,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結果。
  • 若信貸機構拒絕合作,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強制其採取行動。

曾有案例,一名市民因信貸報告正常,但遭銀行以「網上有你的破產新聞」為由拒絕樓按申請。經專員公署調解後,銀行承認未事先告知收集方法,同意重新審批並最終批出按揭,並刪除內部以網上新聞為基礎的風險評語。這案例顯示,只要敢於挑戰,信貸機構並非鐵板一塊。


五、信貸行業的合規操作手冊——如何在法庭新聞時代自保

對於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面對「人人都可Google」的時代,訂立清晰、合法的內部政策,既可保障消費者,亦可減低機構的合規風險。

5.1 制定「公開資訊使用政策」

任何機構若在信貸評估過程中使用公開來源資訊(包括法庭新聞、社交媒體、公司註冊處資料等),必須有明文政策,內容須涵蓋:

  • 使用範圍:只限特定產品(如大額貸款),還是所有信貸申請?
  • 資訊時限:只參考最近若干年內的公開資訊(例如7年,與信貸報告保留期一致)。
  • 核實機制:在引用負面法庭新聞前,必須查核是否有後續判決(如案件被撤銷、破產令已解除等)。
  • 通知及同意:在申請表或私隱政策中,加入「我們可能會從公開來源收集你的部分財務相關資訊」的清晰表述,並取得客戶同意。

5.2 建立「被遺忘權」內部響應流程

當客戶提出,法庭新聞已被搜尋引擎移除或媒體更正,要求信貸機構重新評估時,機構應建立一套標準化處理流程:

  1. 收取證明:客戶須提供Google移除確認電郵、媒體更正通知等。
  2. 核實狀態:合規部人員獨立核實該法庭新聞的當前可存取性。
  3. 隔離內部紀錄:若機構內部資料庫存有該法庭新聞的截圖或摘要,必須在收到請求後暫時封存,不得再用於決策。
  4. 重新評估:在沒有該法庭新聞的前提下,重新進行信貸評分。若結果有變,須書面通知客戶。
  5. 最終處置:若證實該新聞為過時或不準確,永久刪除內部相關紀錄,確保不再影響未來任何申請。

此流程的關鍵在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機構不能要求客戶自證清白到不可能的地步,而應在收到表面證據後,主動核實。

5.3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角色

環聯等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雖然不直接負責刪除法庭新聞,但它們在維護信貸資料庫時,亦會參考公開的破產及訴訟紀錄。《守則》容許它們從官方來源(如破產管理署、法庭紀錄)收集資料,但若官方紀錄顯示破產令已解除並屆滿保留期,機構便必須刪除。問題是,若服務機構從網上法庭新聞中「發現」了一項未被正式紀錄的歷史訴訟,它能否自行將之加入信貸報告?

答案是否定的。《守則》規定,任何加入信貸報告的資料,必須先經核實,並通知當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不能僅憑一篇網上新聞,就創建新的負面紀錄。若發現有機構這樣做,當事人不僅可投訴至私隱專員公署,更可循民事索償。

5.4 員工培訓與審計

許多違規並非出於故意,而是前線信貸審批人員「自行發揮」。因此,機構應:

  • 定期為審批員工舉辦培訓,強調不得在未經授權下私自搜尋客戶的法庭新聞或社交媒體。
  • 將「禁止非授權公開資訊查閱」寫入行為守則。
  • 安排內部審計,抽樣檢查審批個案,確保沒有人以「Google搜索結果」作為拒貸理由而不記錄在案。

六、交互影響的深層結構——法庭新聞刪除運動如何重塑信貸生態

6.1 從「永久污點」到「有時限的責任」

法庭新聞刪除的普及,正在推動社會接受一個觀念:個人財務困難不應成為終身烙印。這與《守則》資料保留期限背後的哲學一致——給悔過者重生機會。當越來越多法庭新聞因當事人請求而從搜尋引擎消失,信貸機構便失去了「免費的舊帳查閱渠道」。長遠而言,這會迫使信貸行業回歸正式信貸報告,強化信貸報告的權威性與完整性,減少對於非結構化公開資訊的依賴。

這種轉變將改變信貸審批模型。現時許多金融科技公司已經開始使用機器學習模型分析社交媒體,但法庭新聞的「合法消失」可能令這類另類數據失去穩定性。合規的代價也會隨之提高,因為若模型依賴的公開資訊突然被刪除,模型就可能出現無法解釋的決策失誤。

6.2 透明度悖論: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

主張保留所有法庭新聞的一方認為,公眾有權知道身邊的人是否曾經有財務問題,這對商業交易及社會信任至關重要。但反問:當信貸報告已依足法例清除舊紀錄,為何網絡新聞可以繞過法定保留期限,成為一個無監管的「永久信貸資料庫」?這構成了一個透明度悖論——我們一方面以法規嚴管正式信貸資料,另一方面卻容許傳媒永久保存並公開等量資訊,形成規管套利。

解決之道,並非一刀切刪除所有法庭新聞,而是在報導中加入「時間衰減」機制。例如,香港傳媒可參考英國某些媒體的做法,對超過七年的純粹錢債案件報導,自動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僅保留姓氏,或在報導頂端加上顯眼的時限標籤:「此案件發生於十年前,當事人可能已解決債務問題」。這種做法平衡了新聞完整性與個人私隱。

6.3 歐盟「被遺忘權」的最新發展與香港啟示

歐盟法院在「Google v CNIL」(2019)案中裁定,Google必須在全球所有版本的搜尋引擎中執行被遺忘權,而不僅限於歐盟域名。這對香港用戶意義重大:若一名香港用戶成功以歐盟標準要求刪除連結,理論上該連結應在google.com.hk甚至google.com上同時消失。實務上,Google目前的做法是,在歐洲版本全面移除,並在非歐洲版本根據當地法律再作評估,但香港處於灰色地帶。

另一方面,歐盟正在討論將被遺忘權明確定義為《數位服務法》的一環,未來可能要求大型平台設立更便捷的刪除機制。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若私隱保障落後,可能影響跨國企業在香港處理個人資料的信心。法庭新聞刪除的案例,正好考驗香港私隱條例的彈性與前瞻性。


七、個人實戰手冊——如何一步步清除法庭新聞並保護信貸評分

這部分提供一個可由律師、債務輔導機構或個人使用的綜合行動清單。

7.1 第一階段:全面審查數位足跡

  • 使用Google、Bing、Yahoo搜尋自己的中英文全名(加上曾用名)、身份證號碼前幾位(若已知洩露)等。
  • 記錄所有出現法庭新聞的URL、媒體名稱、報導日期。
  • 核實報導內容:索取相關法庭檔案,確認報導是否準確,有無後續發展未被報導。

7.2 第二階段:多線並進請求刪除

  • 向媒體請求:撰寫正式的「更正或刪除要求信」,夾附證明文件。若媒體拒絕,可表明將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及考慮法律行動。
  • 向Google申請移除:登入Google的「移除過時內容」頁面,選擇「過時或不再相關的個人資料」,詳細說明破產令已解除、報導對就業及信貸造成持續傷害。若被拒,不要放棄,可補充資料再次申請或請求人手複核。
  • 向司法機構申請匿名化:若法庭新聞源自司法機構網站上的判決書,可根據實務指示向原審法院申請將姓名代號化。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案件編號,以及一份說明理由的誓章。

7.3 第三階段:與信貸機構交手

  • 取得最新信貸報告:向環聯申請自己的信貸報告,確認當中已無相關負面紀錄。
  • 主動披露並提供證明:若預計法庭新聞仍可能被信貸機構搜到,可在申請貸款時,主動提供法庭新聞刪除進展(如Google移除確認)及信貸報告副本。誠實且主動的態度,往往比被動被發現更能爭取信貸人員的理解。
  • 要求「不依賴非傳統資料」審批:部分銀行設有「私隱友善審批通道」,承諾只依賴信貸報告及入息證明。可主動查詢並選用這類產品。

7.4 第四階段:法律救濟最後手段

  • 若信貸機構基於已刪除或失實的法庭新聞作出不利決定,而機構拒絕補救,可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並同步向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 在極端情況下,可委託律師入稟區域法院,以違反《私隱條例》為由,申索損害賠償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機構繼續使用該資訊。

八、延伸思考:人工智能年代的新挑戰

當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Google AI Overviews)開始整合網絡資訊回答問題時,法庭新聞的影響可能變得更加隱蔽。舉例,有人向AI查詢「陳大文是否可靠」,AI模型可能從訓練數據中提取出十五年前的法庭新聞片段,自動生成「陳大文曾涉債務訴訟」的答案,而使用者根本看不到來源,更無法得知該訴訟早已和解。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未來必須回應這類新科技。信貸機構若使用AI工具進行背景審查,應如何確保AI不會引用已被刪除或過時的法庭新聞?可能的對策包括:

  • AI工具必須有「時間衰減」演算法,對超過七年的財務法律資訊加權歸零。
  • 強制AI輸出標示「此資訊可能已過時,不應用作信貸決策」。
  • 將AI背景審查納入《守則》的規管範圍,視之為一種自動化個人資料收集。

法庭新聞刪除與信貸資料守則的交互影響,因此絕非靜態的法律條文比較,而是一場「數位記憶與人權保障」的動態博弈,並會隨著科技演進不斷寫下新篇章。


常見問答

問1:法庭新聞刪除後,信貸報告中的相關紀錄會自動消失嗎?
答:不會。兩者獨立管理。法庭新聞的網絡刪除不影響信貸報告內的正式紀錄。但信貸報告有其法定保留期限,限期屆滿後,該紀錄必須刪除,即使法庭新聞仍在網上。

問2:銀行真的會因為一篇舊法庭新聞而拒絕我的貸款申請嗎?
答:有可能,尤其是一些風險審批較嚴的機構,或貸款金額較大的情況。但銀行若未曾告知你會進行此類背景查閱,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你可以向銀行索取拒絕貸款的具體原因,並挑戰其決策。

問3:我已經償還了所有債務,為什麼法庭新聞還不能刪除?
答:新聞機構傾向以「公開司法紀錄」為由拒絕刪除。你可要求去識別化或加註更新。同時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連結,Google會考慮你已還清債務且時間久遠的因素,相對容易成功。

問4:如果媒體拒絕刪除法庭新聞,我可以起訴他們嗎?
答:理論上可以根據《私隱條例》或誹謗罪提告,但門檻相當高。除非報導失實,否則難以強逼媒體刪除。較實際的做法是透過私隱專員公署調解,或申請法庭命令隱去名字。

問5: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不會自己收藏我的法庭新聞?
答: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不得私自以新聞報導為來源創建信貸紀錄。他們只能從指定信貸提供者或官方渠道(如破產管理署)獲取資料。若發現他們這樣做,你可以投訴及索償。

問6:破產令解除後,多久才能在信貸報告中消失?
答:根據《守則》,破產紀錄由破產令解除後起計保留8年,之後必須刪除。例如,你在2010年解除破產,則該紀錄可在2018年後從信貸報告中刪除。但法庭新聞沒有此限制。

問7:如果我的案件最終被判無罪或勝訴,法庭新聞仍說我被追債,怎麼辦?
答:這屬於失實報導。你必須向媒體提供法庭裁決書,要求他們更正或刪除。若媒體不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同時要求Google移除該失實內容,成功機會很高。

問8:我不住在香港,但法庭新聞在香港媒體,如何處理?
答:你仍可向Google提出全球性移除要求,特別是如果你身處有被遺忘權的地區(如歐盟)。同時,也可以委託香港律師代表你向媒體交涉。距離並不影響你的法律權利。

問9:信貸機構如何使用AI做背景審查才算合規?
答:必須在私隱政策中明確披露使用AI及公開資訊審查,並設立機制確保AI不會依賴過時或被刪除的資訊。當事人應有權要求人類介入覆核,不應只由AI做最終決定。

問10:我應該定期搜尋自己的名字嗎?
答:強烈建議至少每年一次,使用無痕模式搜尋自己的姓名、手機號碼等,及早發現潛在的負面法庭新聞或洩露資料,並即時採取行動,避免在關鍵時刻(如申請按揭前)才發現。


作者簡介

陳律言
執業律師,專注於個人資料私隱、金融科技合規及網絡名聲管理。畢業於香港大學法學士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資訊科技法碩士。曾協助多名客戶處理法庭新聞刪除、信貸報告更正,以及向Google提出被遺忘權申請。經常在專業期刊發表有關數據保護的文章,並擔任多家金融機構的私隱合規顧問。堅信良好的信貸生態應給予每個人真正的第二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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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刪除與SEO壓制雙軌並行,徹底屏蔽負面資訊

法庭新聞刪除與 SEO 壓制雙軌並行,徹底屏蔽負面資訊

我們都曾見證這樣的故事:一個好好的名字,在搜尋引擎上,第一頁跳出來的卻是數年前的法庭新聞。那些斗大的標題寫著「涉詐欺遭起訴」、「內線交易案開庭」,即使案件最後不起訴、判決無罪,甚至根本是一場誤會,那道數位烙印卻像幽靈一樣,永遠跟著你。企業家募資到一半,投資人 Google 一下便打退堂鼓;專業人士求職,人資主管在面試前默默關閉了視窗;公眾人物更不用說,每一次形象操作都被這條連結偷襲。怎麼辦?

只靠單點作戰是不夠的。我們需要一套雙軌系統:法律刪除SEO 壓制同時發動,像左手壓住傷口、右手推開人群,在最短時間內把負面資訊封鎖在大眾視線之外。這篇文章會詳細拆解兩種策略的實務操作、背後邏輯、合併執行的時間線,還有你最想知道的常見問題。我不會用太多行話,但會把該說的原理說透,讓你可以拿著這份指南跟律師、行銷團隊討論,或是自己擬定名譽恢復計畫。


第一章:法庭新聞的殺傷力——從搜尋首頁到人生崩塌

1.1 即時與永久的烙印

新聞媒體為了流量,對法庭案件有極高興趣。衝突、金錢、道德爭議,這些元素是演算法最愛推送的內容。一則報導可能只花記者二十分鐘撰寫,但在 Google 上的生命卻近乎永恆。根據我們的追蹤,一則中等規模媒體的法庭新聞,只要上線超過 48 小時,搜尋當事人姓名時就有極高機率出現在首頁。如果沒有其他強勢內容競爭,它可以在前十名停留三到五年,甚至更久。這種「首頁不動產」現象,就是負面新聞最致命的武器。

1.2 點擊率背後的心理捷徑

搜尋結果頁的使用者行為研究顯示,首頁第一條結果平均獲得約 28% 的點擊,前三條拿走超過一半的流量。更可怕的是,人們閱讀負面標題時的心理捷徑:「有官司 = 有問題 = 不值得信任」。這種聯想只需要零點幾秒,卻能推翻你十年累積的信用。我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一位設計公司負責人,因離職員工告發違反著作權法遭調查,新聞標題寫「知名設計公司爆侵權,負責人遭移送」。儘管檢察官很快做出不起訴處分,但這條新聞在搜尋首頁掛了三年,讓他丟掉至少四個大型比稿機會。當他來找我們時,說了一句話:「我寧願他們寫我不起訴,但根本沒有人點進去看內文。」

1.3 法庭新聞的特殊黏著性

為什麼法庭新聞特別難纏?有幾個結構性原因:

  • 權威網域背書:新聞媒體網站的網域權威通常極高,搜尋引擎信任它們。
  • 關鍵字密度完美:新聞標題與內文會反覆出現姓名、案由、法院名稱,這些都是搜尋引擎判斷相關性的強訊號。
  • 缺乏更新動機:媒體很少會回頭更新舊聞,除非你提起訴訟要求。因此不起訴、無罪判決往往不會被補上,形成資訊斷層。
  • 讀者停留時間長:法庭新聞因為情節戲劇化,讀者會花較長時間閱讀,這向 Google 傳遞了「此內容有價值」的訊號,進一步鞏固排名。

1.4 雙軌思維的起點

看懂這些特質之後,你就會明白單一方法行不通。純法律途徑,可能曠日廢時,而且你無法強制刪除所有內容;純 SEO,卻不處理源頭,等於跟一灘髒水賽跑,而且媒體原頁面依然存在,隨時可能因為演算法更新而回魂。唯有刪除與壓制並進,才能做到「源頭止血,流域淨化」。下一章我們先深入法律刪除這一軌,看看在實務上可以怎麼操作。


第二章:第一軌——法律刪除之路,讓負面源頭消失

法律不是萬能,但在對的條件下,它可以讓最棘手的新聞直接從資料庫消失。這裡我們要區分三種層次:移除整篇文章、修改內容(更新或隱匿當事人資訊)、要求搜尋引擎去索引。每一種都有各自的法律基礎與成本。

2.1 請求刪除的法律基礎

根據我們與律師合作經驗,常用的法律策略包含以下幾種,選擇哪一條路取決於案件事實與所在地法規。

(1)被遺忘權(Right to erasure)
歐盟 GDPR 第 17 條明確賦予資料主體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權利,這在歐洲可以對 Google 等搜尋引擎行使。然而在亞洲,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並無完全等同的立法。實務上,我們仍可以透過主張隱私權受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刪除請求權,來向搜尋引擎或媒體協商。例如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19 條,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重點在於,必須證明該新聞已「不具正當性」或「侵害隱私更甚於公共利益」。例如案件已獲不起訴、當事人非公眾人物、報導內容含有過多非必要個資等。

(2)誹謗與不實資訊
如果新聞內容確實有錯誤,例如搞錯當事人身分、誤植罪名、誇大犯罪金額,這就落入民法侵權行為或刑法誹謗罪的範疇。這時發律師函要求更正或移除,媒體為了避免訴訟,通常願意配合。即使新聞內容大致屬實,但已過時且持續造成不成比例損害,某些法域也逐漸承認「遺忘權精神」的請求。我們會協助整理證據清單,證明該報導與現況的重大落差。

(3)案件平反後的記錄清除
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裁判書遮罩或要求媒體加註更新。以台灣為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已可申請隱匿部分個資。對於新聞媒體,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我們可以檢附判決書,主張平衡報導義務,要求增補更新訊息。若媒體拒絕,則可將這些記錄用於後續 SEO 壓制戰中,建立「真相內容」。

(4)未成年人或特殊身分保護
若當事人案發時為未成年人,或涉及性侵害、家暴等敏感案件,法律對隱私保護力道更強,刪除新聞的成功率大幅提升。

2.2 法律操作的實務流程

以下是典型步驟,通常需要三到六個月,取決於對方態度與司法程序速度。

階段行動預估時間備註
事實整理蒐集所有負面新聞網址、判決書、不起訴書、證據1-2週完整檔案是談判基礎
法律評估與律師討論適用條款、管轄、可能結果1週需釐清媒體主機所在地
發送存證信函/律師函正式要求媒體或平台移除/更新2-4週等待回覆內容需精準引用法條與事實
協商談判媒體可能要求補償、交換條件或只願修改4-8週此時可同步啟動SEO壓制
向搜尋引擎提請去索引若媒體不配合,向Google申訴隱私權或過時內容4-8週成功與否取決於個案
訴訟提起民事排除侵害或刑事告訴6個月至數年成本高,但可創造談判籌碼

有一點必須誠實說:訴訟是最後手段,因為它漫長且公開,過程中可能產生更多報導,形成史翠珊效應(越想掩蓋越被關注)。所以我們通常會同時啟動 SEO 壓制,減少協商期間的曝光傷害。

2.3 法律刪除的成效指標

不是每則新聞都能刪除成功。我們內部統計,公開報導的完全刪除率大約 30-40%,部分修改(如隱匿全名、加註更新)約 25%,其餘則無法變更原始網頁。但這不代表法律行動無效,因為「曾提出法律請求」這件事本身,就能成為後續壓制內容的材料,用來向 Google 證明該內容有爭議或過時。

此外,針對搜尋引擎去索引的成功案例,歐洲透過被遺忘權的移除率可達 50% 以上。在台灣,我們曾成功說服 Google 移除數則包含敏感個資的新聞連結,理由是該內容已嚴重侵害隱私且不具新聞公共性。關鍵在於申訴表填寫時,要清楚說明「為何此連結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並提供佐證文件。

2.4 法律刪除的侷限與心魔

媒體捍衛新聞自由,法院也傾向保護言論,所以你的期待要務實。常見困境:

  • 轉載網站難追:一則新聞可能被上百個內容農場複製,要一一發函幾乎不可能。
  • 新聞價值抗辯:若你是政治人物、上市公司高層,媒體會主張公眾監督,刪除難度高。
  • 時間成本:等法律程序走完,傷害已造成,所以必須有 SEO 壓制作為即時防護。

因此,我們才說雙軌缺一不可。接下來進入第二軌。


第三章:第二軌——SEO 壓制的藝術與科學,讓正面內容淹沒負面

如果你把負面連結想像成一棟違章建築,SEO 壓制就是在它周圍蓋起十棟摩天大樓,讓那棟矮房子從地平線消失。搜尋引擎結果頁面是一個有限的版面,目標是讓前十名、甚至前二十名全部被我們掌控的正面或中性內容佔據。這樣即使源頭新聞沒刪除,也沒人看得見。

3.1 先理解競賽規則:為什麼負面內容排名那麼好?

前面提過,新聞網站權威分數高,加上關鍵字準確,所以容易排前面。但我們也可以利用相同的遊戲規則,創造出更符合搜尋引擎偏好的內容。Google 的排名因素數百項,但在壓制戰中,我們最關注的是:

  • 相關性:你的名字的搜尋量與內容主題對齊。
  • 權威性:網站信任度、反向連結品質。
  • 新鮮度:新發布的內容有短期紅利。
  • 使用者體驗:點擊率、停留時間、頁面速度。
  • 內容深度與獨特性:Google 越來越重視「原創、具專業度」的內容。

3.2 建立正面內容矩陣:十面埋伏策略

單靠一個官方網站是不夠的。你需要一個 內容生態圈,讓搜尋引擎認為關於你的網路世界非常豐富多元。以下是我們會佈建的資產清單:

資產類型平台舉例目的操作要點
官方個人/企業網站自有網域權威中心建立完整自傳、常見問答、媒體報導匯集
LinkedIn 個人檔案LinkedIn高權重社群使用全名、豐富經歷、取得推薦、定期發布文章
專業評論網站如律師在評律網、醫師在良醫健康網垂直權威累積正面評價、回應留言
影音內容YouTube頻道、Podcast佔據多元搜尋結果以姓名為標題的訪談、演講、教學影片
新聞稿與媒體曝光公關發稿、媒體專訪高權威反向連結製造新的事實來覆蓋舊新聞(獲獎、新書、公益)
知識平台Medium、方格子、知乎(繁體版)長尾內容撰寫專業文章,標題含姓名+專業領域
社群帳號Facebook粉絲頁、IG、Twitter社交訊號保持活躍、內容正向
維基百科Wikipedia極高權重若符合關注度,可建立或更新條目(需嚴守編輯規則)
學術/協會頁面大學、公會、協會官網權威背書爭取列入顧問、講師名單
論壇與QAQuora、PTT(Web版)、Dcard搜尋長尾在被動情況下,以本尊澄清或提供價值,創造正面討論

重點是,每一個平台都要使用同樣的姓名、相似的介紹語氣,讓搜尋引擎確認這些實體都是同一個人,匯集權重。

3.3 內容策略:創造比你負面新聞更「好吃」的資訊

你不能只是開空殼帳號,必須要有真材實料。Google 的演算法已經可以區分空洞內容和真實專業內容。以下是三種最有效的內容型態:

  1. 深度專訪或觀點文章:找一個中型媒體或自媒體,進行人物專訪,標題可以是「從低谷到重生——某某的經營哲學」。這類文章有故事性,讀者會讀完,訊號極佳。
  2. 知識分享系列:假設你是一位室內設計師,可以每週寫一篇裝潢攻略,發在官網和 Medium,標題融入「室內設計師某某談收納」。當人們搜尋你名字,會看到一堆專業文,稀釋負面形象。
  3. 得獎或公益紀錄:創造新的里程碑,然後讓新聞媒體報導。這是一石二鳥,既累積權威反向連結,又用正面新聞壓制舊聞。

有一個技巧我們稱為 「名字錨點鋪墊」:在各種文章中,自然地提到你的全名,並連結到你的官方網站。例如在訪談中寫「根據某某設計公司創辦人王小明表示……」。這能強化名字與官網的連結,幫助官網排名超越負面文章。

3.4 技術 SEO 基礎:讓你的內容被看見

內容再好,如果搜尋引擎無法有效率地抓取、索引、理解,也等於零。我們務必確保每一項資產都有基本技術優化:

  • 網站要有 SSL 憑證(https),速度要快(行動版友善)。
  • 標題標籤(Title Tag) 必須包含姓名與關鍵詞,例如「王小明 | 室內設計總監 | 得獎作品集」。
  • 中繼描述(Meta Description) 要吸引人點擊,間接提高點擊率。
  • 結構化資料(Structured Data):使用 Schema.org 的 Person 或 Organization 標記,明確告訴搜尋引擎這是關於誰的頁面。這對 Google 知識面板和 AI 摘要功能非常有幫助。
  • 內部連結:官網內各頁面互相連結,並以適當的錨點文字。

3.5 反向連結作戰:借高權重網站的力

反向連結(Backlink)是 Google 排名的重要信任票。想要壓制新聞網站,你必須讓自己的內容獲得同等甚至更高權重的連結。可行的方式:

  • 接受媒體採訪:主動提供故事給記者,但控制訊息。
  • 投稿名家專欄:在商業周刊、經理人等平台開專欄,文章底部放作者簡介連結。
  • 贊助或協辦活動:活動官網通常會放上合作單位與連結。
  • 學術演講:大學講座後的紀錄頁面,網域權威極高。
  • 避免購買垃圾連結,那只會讓你被懲罰。

我們通常會畫一張「反向連結地圖」,標示目標網站的權威分數(可參考 Ahrefs DR 或 Moz DA),確保新獲得的連結強度足以競爭。

3.6 社群訊號與多媒體佔位

除了傳統網頁,現在 Google 搜尋結果頁面常會出現影片、圖片、新聞區塊、推特卡片等。因此你的內容矩陣必須涵蓋這些格式:

  • YouTube 影片:上傳標題為「王小明談創業十年心法」的訪談,可能直接佔據搜尋結果頂端的影片輪播。
  • 圖片優化:將你的專業形象照、活動照,放在官網並寫好 alt 標籤,有機會在圖片搜尋中曝光正面形象。
  • 社群媒體貼文:在 Facebook 或 LinkedIn 發布長文,有時也會被索引。

多元格式的佔位,可以讓負面連結被擠到第二頁以後,而大多數使用者根本不會點到第二頁。

3.7 壓制效果的監測與動態調整

這不是一次性的工作。我們會設定監控儀表板,每週追蹤目標關鍵字的搜尋結果排名。工具包括專業 SEO 軟體或手動無痕搜尋。記錄前二十名中,正面、中性、負面內容的比例。通常第一個月會看到一些波動,第三到六個月正面內容會穩定攀升。若某個負面連結異常頑強,我們會針對它進行針對性壓制:專門為它創建一個更優質的內容,並建立連結指向那個新頁面,而不是去攻擊負面頁面。這一切都要低調進行,避免留下操作痕跡。


第四章:雙軌合併——時間線與協同效應

4.1 為什麼必須雙軌並行?

想像一下,你只走法律途徑,要求媒體刪除新聞。但等待協商期間,那篇新聞每天被看見,傷害持續。又或者媒體只願意修改部分內容,但文章仍在,排名依然高。如果你只做 SEO,媒體原文沒動,萬一哪天 Google 演算法更新,你的正面內容權重下跌,負面內容又浮上來。更麻煩的是,若有人刻意搜尋並分享原始新聞連結,還是可以穿透你的壓制網。

雙軌並行的精髓在於:法律手段削弱負面源的強度或將它標記為過時,SEO 手段則建立一個強大的正面資訊防護罩,兩者相輔相成。我們甚至會將法律行動的過程「內容化」——例如發布一則澄清新聞稿,標題為「王小明獲不起訴處分,盼媒體平衡報導」,這本身就是絕佳的壓制材料,同時在法律上留下記錄。

4.2 雙軌執行時間表

依據我們的專案管理經驗,一個完整的雙軌計畫通常涵蓋 6 到 12 個月,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危機控制與基礎佈建(第 1-2 個月)

  • 法律:完成事實蒐證、律師函草稿、向搜尋引擎提交通知。
  • SEO:註冊所有核心平台帳號、官網上線、發布第一篇個人故事或聲明、建立基礎反向連結(如個人專欄)。
  • 目標:讓搜尋結果開始出現正向變化,稀釋負面點擊率。

第二階段:強化與談判(第 3-6 個月)

  • 法律:與媒體協商,可能達成修改或刪除協議;同時評估向 Google 申訴去索引的結果。
  • SEO:發布深度內容(專訪、影片、知識文),獲取高品質媒體連結,活躍社群,建立內容矩陣的權威。
  • 目標:至少 5 項正面資產進入前 10 名,負面新聞被擠到第 7 名以後或第二頁。

第三階段:固化與維護(第 7-12 個月)

  • 法律:追蹤刪除後續,確保未被重新上傳;若有新轉載則快速發函。
  • SEO:持續更新內容,監控排名波動,並預防競爭對手或惡意重新散佈。
  • 目標:前 20 名超過 80% 為正面或中性內容,負面連結僅存在於深度搜尋。

下表呈現雙軌並行的行動對照:

時間法律行動SEO 行動協同要點
第1個月發律師函給原始媒體發布個人官網及澄清新聞稿新聞稿可做為法律函附件,媒體若不刪,我們自己發
第2個月向 Google 申訴隱私權建立LinkedIn、Medium、YouTube頻道申訴內容需附上正向資產網址,證明個人專業形象
第3個月媒體可能回覆談判安排媒體專訪、投稿利用媒體談判的接觸,轉化為合作機會(置入平衡報導)
第6個月取得部分刪除或修改累積至少3篇高權威外部文章將法律成果(如不起訴書)更新到所有平台
第12個月追蹤並處理殘留鏡像站定期更新內容,維穩排名法律與SEO團隊定期會議,確保無新的威脅

4.3 案例模擬:從危機到控制

(以下案例為各種真實情境混合改編,保護當事人隱私。)

林先生是一位新創公司的執行長,三年前因商業合作糾紛,遭合夥人提告背信。新聞以「新創明星涉掏空,林某某遭搜索」為題登上主流財經媒體。雖然歷經一年半審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搜尋他名字的第一頁,整整六條都是當初的負面新聞和論壇討論。他正準備 C 輪募資,創投業者必定會查,因此求助。

我們接手後,做了這幾件事:

  • 法律軌:首先針對原始報導,發函要求基於無罪判決更新報導內容,並附上判決書。該媒體同意在文末加註「本案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不願刪文。我們轉而向 Google 提出法律申訴,主張該連結已過時且誤導,要求去索引,但成功機率不高,所以同時啟動 SEO。
  • SEO 軌:立刻為林先生建立個人品牌官網,首頁就是他的創業理念、無罪判決說明(以「司法還我清白」為題的長文),並上傳判決書 PDF。同時,在 LinkedIn、Medium 發布他的創業復盤文章。我們還協助他接受一家科技媒體專訪,談這幾年的心路歷程與新產品,標題為「走過官司風暴,林某某再戰智慧家居」。這篇專訪被其他新聞網站轉載,提供了高品質反向連結。
  • 雙軌交會:我們將法律談判中媒體加註更新的事實,製作成一份新聞稿,發給其他友好媒體,報導「某某媒體已就舊聞加註無罪說明」。這不僅創造新的正面內容,也讓舊新聞的 SEO 權重被稀釋,因為 Google 看到許多新文章提及同一事件但角度不同。

六個月後,搜尋他名字的首頁變成:官網、LinkedIn、科技媒體專訪、Medium 文章、YouTube 演講影片、以及一則報導無罪更新的新聞。原本的負面文章被推到第二頁中段。創投順利完成,沒有人再問起官司的事。林先生說:「我終於可以重新介紹自己。」

4.4 避開常見陷阱:史翠珊效應與過度優化

操作不當會自傷。以下是一些血的教訓:

  • 過度集中關鍵字:不要在所有內容中塞滿名字,看起來像人為操作,可能被 Google 視為垃圾內容,反而降低排名。
  • 攻擊負面網站:試圖用大量低品質連結去「轟炸」負面頁面,這是黑帽 SEO 的一種,不但無效,還可能害你的正面網站被牽連。
  • 引起媒體第二波報導:如果你用激烈手段要求刪除,媒體可能反過來寫「某某企圖掩蓋新聞」,造成更大危機。低調、專業是最高原則。
  • 忽略行動裝置:現在大部分搜尋來自行動裝置,你的正面內容必須在手機上快速載入、易讀。
  • 只做不監測:排名是動態的,必須長期觀察,尤其 Google 核心演算法更新時,可能一夜變天。我們永遠要有備案。

常見問題(FAQ)

Q1:法庭新聞一定能刪掉嗎?
不是。媒體有新聞自由,除非內容違法(如不實、侵害隱私)或你所在地法律有被遺忘權,否則無法強制刪除。但可以透過協商、法律壓力取得修改或更新。統計上,約有三到四成機會能促成某種程度的變更。雙軌策略的 SEO 壓制正是為了彌補刪除的侷限。

Q2:SEO 壓制要多久才有效果?
取決於你的產業競爭度、名字獨特性、以及你願意投入多少資源建立內容。通常 3 到 6 個月會看到顯著改善,12 個月可達到穩定壓制狀態。極端情況下,若名字為常見姓名,可能需要更久,但相對地負面新聞也不容易被找到。

Q3:我可以自己做 SEO 壓制嗎?
理論上可以,如果你熟悉內容行銷、網站架設和連結建立。但實務上,專業團隊能節省大量時間,避開技術陷阱,並擁有現成的媒體人脈與高權重平台資源。如果預算有限,可以從經營 LinkedIn 和 Medium 開始,這兩處平台對個人名譽修復非常有幫助。

Q4:Google 會配合移除負面新聞嗎?
Google 在歐洲會配合 GDPR 的被遺忘權請求。在台灣、香港等地,Google 會依據當地法規與自己的政策(例如隱私權侵害、未成年保護、金融詐騙等)審查,但對於一般法庭新聞的移除要求非常嚴格,尤其當事人為公眾人物時。不過,我們仍可以透過法律程序獲得法院命令,再要求 Google 遵守。

Q5:壓制成功後會永遠有效嗎?
不會一勞永逸。搜尋演算法會變,競爭者的內容也可能改變生態。我們建議客戶將名譽管理視為長期投資,就像定期修剪草坪。每年至少發布幾篇新內容,維持網站更新,監控排名。若有新的負面威脅出現,迅速用相同策略處理。

Q6:這麼做會不會被發現是刻意操作?
只要內容是真實且有價值的,就符合 Google 的品質指南。我們不製造假新聞、不購買連結、不操縱點擊,而是創造真正對人們有用的資訊。這種方法完全正當,也能抵禦演算法懲罰。Google 甚至鼓勵品牌建立自身的權威形象。

Q7:如果負面新聞不只一篇,而是好幾篇怎麼辦?
那就需要更龐大的內容矩陣。處理多個負面連結,原理相同,只是規模更大。我們會將正面資產數量提升到 30-50 個,讓負面群體被徹底淹沒。這種案例通常需要一年以上。

Q8:未成年時的案件記錄,長大後能清除嗎?
在許多法域,未成年犯罪記錄會塗銷或保密,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新聞媒體若報導時揭露未成年身分,更可能違反兒少保護法。這類案件的法律刪除成功率非常高,務必循法律途徑處理,同時可搭配 SEO 建立成年後的專業形象,徹底告別過去。

Q9:公司或品牌涉及法庭新聞,處理方式一樣嗎?
原理相同,但資產類型不同。公司需要注重官網、新聞稿、產業評論、客戶推薦影音、Google 商家檔案評論管理等。法人不能主張一般隱私權,但可主張不實資訊或營業秘密保護。商譽修復更需要與公關操作結合。

Q10:委託專業團隊處理這樣的專案,費用大概多少?
視案件複雜度而定,從新台幣數十萬到上百萬都有可能。包含律師費、內容製作、媒體合作、技術執行等。建議選擇有律師合作、具備 SEO 實績的團隊,並要求提供詳細執行計畫與定期報告。這是一筆投資,保住一筆生意或一個機會就值回票價。


結語——重塑數位名譽的長期思維

我們必須承認,網路永遠不會真正遺忘,但我們可以決定哪些記憶被放在最顯眼的櫥窗。法庭新聞刪除與 SEO 壓制的雙軌策略,說穿了是一場「注意力爭奪戰」。你不是在消除歷史,而是在編寫一個更完整、更真實的故事:你不是那個標題裡被指控的人,而是一個經歷過風雨、獲得清白、而且持續前進的專業者

這過程需要耐心與紀律。法律給你正當性,SEO 給你話語權。請不要把這當成一次性的遮羞工程,而是你個人或企業數位轉型的一部分。建立屬於自己的強韌內容生態,未來即使再遇逆風,你也不會輕易被一個連結擊倒。

開始行動吧。先盤點你現在搜尋自己名字看到的第一頁,寫下你想取代的每一條連結,然後對照本文的步驟,擬定你的雙軌計畫。如果自己無法執行,找信賴的專家坐下來談,但千萬不要什麼都不做。因為只要那條新聞還在首頁,每一秒你都在流失機會。


作者簡介

陳昱仁
數位聲譽管理顧問,曾任職於大型公關公司與科技新創,專注於個人及企業的線上名譽修復、SEO 壓制策略與法律協同服務。過去十年協助超過百位客戶處理由於法庭新聞、商業糾紛、負面評論造成的數位危機。堅信「每一份數位檔案都有被重新詮釋的權利」,並時常於各大媒體撰寫數位素養與隱私保護專欄。目前為「淨名顧問」共同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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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係咪合法?會唔會犯法?

前言:當你的名字出現在「法庭線」上

打開搜尋引擎,輸入自己的名字,第一個結果竟是「法庭線」一篇幾年前的報導——那宗案件你最後明明上訴得直,或者根本只是同名同姓,又或者案件細節已被時間沖淡,但網絡記憶卻永不褪色。你打電話去問,有人說「畀錢就可以刪」,有人說「要告誹謗」,又有朋友提醒「千祈唔好亂嚟,隨時犯法」。究竟,想刪除「法庭線」呢類媒體上面嘅負面新聞,喺香港到底合唔合法?中間有冇灰色地帶?如果方法用錯,又會唔會誤墮法網?

呢篇文章會由法律基礎、合法移除途徑、非法手段風險、法庭報導特殊地位、實務操作到常見問題,逐一拆解。唔係法律意見,而係一個整合現行法例、案例同業界做法嘅全面分析,比你喺行動之前,先搞清楚自己企喺邊條線上。


第一章:「負面新聞」定義同點解咁多人想刪

「負面新聞」從來冇統一法律定義,喺呢篇文章脈絡下,泛指一啲對個人或企業形象造成損害嘅媒體報導,尤其係涉及刑事檢控、民事訴訟、監管調查、債務問題、家庭糾紛等內容。當呢啲報導出現喺以法庭新聞為主嘅平台(例如「法庭線」),往往更加具權威性,因為內容直接引自法庭文件或者審訊過程。

點解會咁想刪?

  1. 就業影響:人力資源顧問講過無數次,僱主上網搜查求職者背景已成常態,一宗多年前嘅案件隨時摧毁面試機會。
  2. 商業信譽:公司董事、股東如果同訴訟扯上關係,銀行信貸、合作夥伴信任都會動搖。
  3. 社交壓力:朋友圈、教會、學校家長群組,一個負面搜尋結果可以令人遭受無盡嘅標籤同冷眼。
  4. 心理負擔:「網絡永遠記得你嘅錯」——即使你已經改過自新,社會未必要俾你機會。

情況再極端啲,有啲人根本冇犯法,只係被調查後獲釋、案件撤控、罪名不成立,但報導就留低咗「曾被拘捕」「被起訴」嘅紀錄,唔會自動消失。法律係保障公眾知情權,定係應該俾人一個「重生」嘅機會?呢個矛盾,正正係成個議題嘅核心。


第二章:香港有冇法律賦予你「刪除權」?

講刪除負面新聞,必須先分清「要求刪除」同「強制刪除」。前者你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對方可以唔理你;後者就要靠法律基礎。喺香港,冇一條法例叫「網絡被遺忘權法」,但你唔係完全冇武器。

2.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呢條係最常被引用嘅工具。如果報導包含你嘅「個人資料」,而又未經你同意,你可以根據條例向資料使用者(即係媒體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甚至要求刪除。

重點係,乜嘢係「個人資料」?根據條例定義,係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中,可切實可行地識別該人的身分,且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新聞報導入面嘅姓名、相片、地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職業組合,好多時都符合。

但呢條例有豁免條款:如果資料係「為新聞活動目的而持有」,仲要符合「發表係符合公眾利益」嘅條件,咁就可以豁免除第3保障資料原則(即係使用目的限制)之外嘅部分條文。詳細豁免係附表1第2部,主要有以下豁免:

  • 第6保障資料原則(查閱要求):如果資料係為新聞目的持有,而資料使用者相信遵從查閱要求會阻礙資料發布,可以拒絕。但呢個豁免只係俾到資料「未發布」之前用。
  • 第3原則(使用限制):如果係新聞活動,可以引用豁免,容許將資料用於報導目的。

假如報導已經刊登咗,佢哋係用乜嘢身份持有你嘅資料呢?係「新聞機構」身份。如果你要求刪除,佢哋通常會話:我哋發布係出於新聞目的同公眾利益。問題係,「公眾利益」唔係媒體自己話咗算,要有合理基礎。例如純粹八卦內幕就未必算;但如果係報導法庭公開審訊,公眾利益基礎相對強。私隱專員公署過往處理查詢時,都承認「已發布嘅新聞材料」要強制刪除有難度,會尊重編輯自主。

小結:用《私隱條例》要求刪除,你必須指出報導中有「不必需嘅個人資料」(例如刊登咗你成個身份證號碼、屋企地址),而呢啲資料同新聞報導目的冇合理關連,且繼續展示會造成超過公眾利益嘅損害。純粹想刪負面內容,成功機會相對低。

2.2 誹謗法(Defamation Law)

如果報導內容失實,對你聲譽造成損害,你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告媒體誹謗。法庭可以頒令刪除誹謗內容、刊登道歉啟示同賠償。呢個係最強硬嘅合法手段。但必須先問自己:報導係咪真係錯?

要成功告誹謗,你要證明:

  • 該內容針對你(識別到你);
  • 內容已向第三者發布;
  • 內容帶誹謗性,即降低你喺正常人心目中嘅評價;
  • 內容並非屬實(或者媒體無法用其他抗辯理由)。

媒體抗辯理由包括:

  • 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內容屬實。
  • 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真誠嘅意見,關乎公眾利益,基於事實。
  • 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例如法庭、立法會程序報導,下面會詳講。
  • 受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媒體報導公眾關注事項時,無惡意下可豁免。

特別要講「絕對特權」,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第13條同普通法,對法庭程序嘅「公平準確報導」,享有絕對特權。即係話,只要「法庭線」準確報導法庭內發生嘅事情,就算內容對你構成誹謗,你告唔到佢誹謗。呢個係保障新聞自由同公開司法嘅基石。

所以,如果你想告誹謗刪文,必須指出報導係「唔準確」,例如搞錯被告名、記錯案情、引述錯誤。如果報導純粹係「準確但令人尷尬」,誹謗法幫唔到你。

2.3 歐洲「被遺忘權」同香港嘅距離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賦予民眾「被遺忘權」,可以要求搜尋引擎刪除不實、過時、不相關嘅個人資料連結。香港冇呢樣嘢。私隱條例喺2021年做過修訂,將「起底」刑事化,但係專針對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意圖威脅、恐嚇、騷擾等,唔係一般網絡聲譽管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研究「被遺忘權」,但未有立法時間表。

不過,實務上你可以向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提出移除要求,原因包括:

  • 內容含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銀行戶口、醫療紀錄);
  • 未成年人相關;
  • 色情復仇影像;
  • 版權問題。

但若果只係想移除「負面但合法、準確」嘅法庭新聞,Google通常會以「公眾知情權」拒絕。

2.4 法庭命令:為咗維護司法公正

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你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發布或要求暫時移除。門檻好高,要證明會造成「無可補救嘅損害」,並且平衡言論自由。例如涉及兒童身份、強姦受害人身份,法庭先會頒令禁止披露。一般成年人想隱藏涉案身份,機會極微。

喺刑事案件,如果審訊完畢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媒體冇法律責任一定要刪除舊報導,除非報導有上述失實、私隱等問題。


第三章:合法移除負面新聞嘅正規路徑(圖解)

要去刪「法庭線」呢類認真媒體嘅報導,硬碰通常唔work,正途可以分階段嘗試。以下係一個實務流程同每個步驟嘅解釋:

第一階段:溝通與糾正

  1. 核實報導內容
    首先要冷靜,逐字核對。報導入面,你嘅姓名寫法、年齡、案情摘要、判詞引用係咪全部準確?會唔會將「被告」同「證人」身份搞錯?如果有錯,你已經有要求更正嘅理由。
  2. 向媒體發出「更正請求」
    書面聯絡「法庭線」編輯部,客氣指出不準確之處,附上證明文件(例如法庭判決書、無罪釋放證明、身份證明文件),要求(a)更正報導內錯誤;(b)喺報導頂部/底部加上「編按」說明更新情況;(c)如果錯誤嚴重,要求撤回報導。根據業界嘅《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傳媒有責任「盡快修正錯誤」。
  3. 要求添加更新或備註
    即使報導當日完全準確,但之後案情有新發展,例如上訴得直、控方撤控、部分罪名不成立,你可以要求媒體喺同一篇文章加上更新,話俾讀者知「後續發展」。呢個唔等於刪除,但可以減少片面誤解。「法庭線」本身都會跟進部分案件上訴,但唔會百分百回頭改舊文,你主動提供判案書,合情合理,多數情況下媒體願意考慮。

第二階段:法律手段

  1. 出律師信
    如果媒體拒絕更正,而你有法律基礎(失實誹謗、洩露私隱),可以委託律師發信,要求刪除或更正,警告會採取法律行動。律師信要有力,必須清楚列出法理依據,否則只會俾人當「威脅信」。
  2. 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如果你認為報導披露不必要嘅個人資料,可以向公署投訴。公署會調解,甚至有權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但如同上文分析,新聞材料豁免好大。
  3. 申請法庭禁制令或起訴誹謗
    最後一步,成本高(幾十萬至過百萬),時間長,而且法庭審訊會再次將件事翻出嚟見報,隨時有「Streisand effect」(愈刪愈揚)。一定要衡量勝算。

第三階段:搜尋引擎救濟

  1. 向Google申請移除過時或敏感內容
    即使報導留喺原網站,你都可以令佢唔再出現喺搜尋你名字嘅結果度。Google有個「移除過時內容」工具,如果網頁已經更新,但Google cache仲係舊版,可以申請清除快取。另外,如果網頁有身份證號碼、簽名等,可以用「個人機密資料移除請求」。如果網頁已被刪除(例如網站執笠),可以申請移除死link。喺某啲地區,Google亦會考慮移除涉及「被遺忘權」嘅搜尋結果,但香港唔支援該政策。
  2. SEO壓制(合法)
    建立大量正面內容(個人網站、LinkedIn、專業文章、社交媒體),令搜尋引擎將正面結果推前,負面結果自然沉到第二、三頁。呢個係完全合法嘅聲譽管理工作,冇觸及刪除,但效果相近,長遠最穩陣。呢種方法唔涉及干擾他人系統,唔犯法。

合法移除途徑對比表

途徑適用情況成功率所需時間成本風險
要求更正/添加備註報導失實或後續有重大發展中等(取決於媒體)數天至數周低(電郵/信件)極低
私隱條例投訴報導披露過多個人私隱資料低(因新聞豁免)數月
民事誹謗訴訟報導失實,能證明損害中等至高(如果證據確鑿)一年以上極高高(敗訴賠償、二次曝光)
Google移除要求含機密資料、死link、版權問題等按個案而定數周極低
SEO正向內容壓制任何情況,作為長期策略中等(需要持續優化)3-12個月中(聘請SEO公司或自行操作)

第四章:呢啲「刪除」手法一用即犯法

好多人因為心急想刪負面新聞,聽信中介公司「包刪」嘅宣傳,結果踩中刑事地雷。以下手法絕對犯法,唔好試。

4.1 黑客入侵、干擾電腦系統

無論你係親手hack入「法庭線」伺服器刪除文章,定係俾錢請「黑客」做,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5年。
    另外《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黑客手段損壞他人財產」亦可能適用;若導致電腦系統受損,更加可被判監10年。而且「黑客」通常都係騙徒,收咗錢唔做嘢,你報警都唔敢。

4.2 賄賂媒體工作人員

如果你試圖俾錢記者、編輯要求刪除報導,呢個可能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行。記者作為公司代理人,未經主事人(媒體公司)許可收受利益去作為或不作為(刪文),即屬違法,最高監禁7年及罰款。就算只係請食飯「傾傾」,如果意圖明顯,都有機會出事。

4.3 刑事恐嚇

打電話去編輯部,話「你唔刪文我就對你家人不利」、「我知你仔女讀邊間學校」,即刻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刑事恐嚇」,最高監禁5年。就算你話「我只係講吓」,只要對方感到驚恐,已經構成罪行。

4.4 勒索

「你畀十萬我,我幫你刪」。如果有人聲稱可以刪文向事主索錢,但實際上佢根本冇能力或唔打算刪,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8D條「勒索罪」(blackmail),最高監禁14年。反之,你有份參與甚至主動提出用錢解決,都可能墮入法網。

4.5 偽造法律文件或冒充執法機構

有中介會偽造法庭命令、律師信、甚至假冒警察致電媒體要求刪文。偽造文書屬《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偽造罪」,最高監禁14年。冒充警察更違反《警隊條例》第22條,可判罰款及監禁。媒體有法律顧問,好易識穿,到時你同中介齊齊被捕。

4.6 濫用法律程序(Strike out / SLAPP)

部分人或公司會用「策略性訴訟」(即係SLAPP)去威嚇媒體,不斷出律師信、入稟,即使明知會輸都告,目的係耗盡媒體嘅時間同金錢,逼佢哋屈服。雖然香港冇專門反SLAPP法例,但法庭有權剔除惡意、無理據嘅訴訟,並判處懲罰性訟費。咁做雖然未必直接犯刑事,但可能被視為濫用司法程序,嚴重損害自己信譽,而且惹嚟更大嘅公關災難。

非法手段及風險簡表

手段可能干犯的罪行最高刑罰額外風險
黑客刪文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刑事毁壞5至10年監禁被騙金錢,資料外洩
賄賂編輯行賄(防止賄賂條例)7年監禁媒體報警,即時二次負面新聞
恐嚇記者刑事恐嚇5年監禁即時被捕,遭還押
勒索式中介勒索14年監禁中介反口勒索你
偽造文件偽造罪14年監禁刑事紀錄永久留底
惡意SLAPP濫用程序(訟費罰則)民事罰款名譽破產,遭法庭制裁

第五章:「法庭線」報導嘅特殊性——點解咁難刪?

要明白點解刪「法庭線」嘅新聞特別難,就一定要了解法庭新聞嘅法律地位。

5.1 公開司法原則(Open Justice)

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庭程序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畀公眾同傳媒監察,確保司法公正。任何報導,只要係公平、準確、即時,都會受到「絕對特權」保護,免除誹謗責任。《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亦保障言論自由,法庭有權限制報導嘅情況極之狹窄。

5.2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禁止報導限制

呢條講明,除非法庭為咗「司法公正」或「社會利益」而頒令禁止,否則任何人都可以報導法庭程序。禁止報導嘅理由通常係涉及兒童、性罪行受害人、國家安全機密等。一般嘅刑事案被告人,係冇權要求傳媒唔准報導。

5.3 報導內容來自公開文件

「法庭線」嘅報導大部分都係根據法庭公開文件:控罪書、案情摘要、判刑理由。呢啲文件本身就係公眾可以查閱嘅(民事案部分需申請)。換句話說,要刪除呢啲報導,等於要抹去公共記錄,概念上根本唔可能。你最多只能更新,唔可以當冇發生過。

咁乜嘢情況下,「法庭線」先有機會考慮刪文?

  1. 報導搞錯被告人身份:例如同姓名、同名同姓搞錯,一經證實,媒體有責任立即刪除或更正。呢個係最正當、成功率最高嘅情況。
  2. 誤報罪名或案情:例如將「普通襲擊」寫成「嚴重傷人」,呢啲係事實錯誤,絕對可要求刪改。
  3. 案件完全終止並獲法官批示:例如被告人被判無罪,而法官表明「本案被告毫無嫌疑」,你可以向媒體提供判決書要求更新,雖然未必刪除,但更新無罪結果係合理期望。
  4. 報導過咗時效,違反「罪犯自新條例」精神(請睇下一節)

第六章:「洗底」與舊新聞嘅衝突

香港《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規定,如果某人被判有罪,但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按個別條件),而3年內冇再犯罪,該定罪紀錄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喺求職、保險等情況,該人可以當冇發生過。但呢條例只規管「唔准問」,冇規管「傳媒唔准留」。咁即係話,你可以合法唔披露,但媒體可以繼續保留舊報導,唔會因為你「洗咗底」而強制刪文。

呢個矛盾近年引起唔少討論。私隱專員公署曾經表示,傳媒即使有權刊登,但如果資料係過時、不相關,繼續公開展示係咪仲符合「公眾利益」呢?呢個灰色地帶,未來可能靠法律進一步釐清。現階段,你可以做嘅係引用此條例精神,去信媒體同Google,要求佢哋考慮道德責任,隱去姓名或將文章從「搜尋索引」中移除。有媒體會因應情況,喺報導中用化名(例如「男被告」),或者幾年後將舊聞歸檔,移除搜尋引擎tag,減少傷害。


第七章:常見情景實戰分析

為咗更具體,下面用幾個常見情況拆解。

情景A:幾年前被控非禮,罪名不成立,報導仲喺度,新僱主搜到

  • 法律上:報導如果準確(標明「被控」及「脫罪」),冇失實,難以用誹謗或私隱條例刪除。
  • 建議:去信媒體,要求標題加入「罪名不成立」字眼(如果標題只提被控),或者要求內文當眼處更新脫罪結果。同時向Google申請更新搜尋結果摘要(meta description)。如果媒體唔肯,可以考慮自己建立大量正面內容壓制。

情景B:報導寫咗我住邊棟大廈、幾樓幾室,我驚俾人尋仇

  • 呢個一定係過度披露個人資料。根據《私隱條例》,傳媒報導就算係公眾利益,都唔需要披露完整地址,尤其係容易令人上門造成安全風險。你可以即刻要求刪除地址部分,甚至引用「起底」條文(如果發布意圖係令你受威脅)。媒體多數會配合隱去詳細地址。

情景C:有公司話,佢哋同「法庭線」有關係,可以內部搞掂,但要收$50萬

  • 九成九係騙局。正經媒體唔會收錢刪文。而且,如果你俾錢呢間公司,佢哋用非法手段(例如行賄)去做,你都有機會干犯串謀行賄。就算佢哋乜都冇做,你都白白損失。記住:任何承諾「保證刪除」嘅中介都應極度懷疑。

情景D:我係公眾人物,呢單case令我聲譽盡毁,好想消失

  • 公眾人物嘅私隱權相對較弱,你告誹謗仲有「公眾人物抗辯」要克服。除咗更正失實之外,更實際係用大量正面公關活動、訪問、慈善工作去「洗版」搜尋結果,同時聘請專業聲譽管理公司提供法律同SEO綜合方案。

第八章:如果你諗住告誹謗——唔好忽視嘅程序與風險

筆者成日見到人一激動就嗌「告誹謗」,入稟之前,必須了解以下重點。

誹謗訴訟門檻與時限

  • 一般誹謗案起訴期限係訴訟因由產生後6年內(《時效條例》第4條)。
  • 法院可以要求你交代實際損失,如果報導係幾年前,你話「影響我升職」,要提供證據。
  • 媒體有權要求你存入訟費保證金,以防你敗訴後走數。

媒體常用抗辯理由(重溫)

  1. 有理可據(即係真)
  2. 公允評論
  3. 絕對特權(法庭程序報導)
  4. 受制特權(無惡意)
  5. 無意散布(Innocent dissemination)——例如網絡平台非主動發布,但媒體自己發布就唔適用。
  6. 公眾利益(Reynolds privilege)

特別係「絕對特權」,只要你告嗰篇文章係逐字轉載法庭對話,就算令你幾冇面,你都輸硬。唯一可以挑戰嘅位係「報導係唔係公平準確?」如果報導斷章取義、加插記者主觀渲染,咁特權可能會喪失。

臨時禁制令:好難攞
申請要過兩關:第一,「有嚴重要提審嘅問題」;第二,平衡方便(balance of convenience)傾向你。此外,如果涉及新聞自由同公眾利益,法庭會極度審慎。除非有明顯失實同巨大傷害(例如生命受威脅),否則唔好期望法庭會阻止傳媒。


第九章:正向聲譽管理——唔使刪除,都可以重新掌控搜尋結果

既然刪除咁難,不如考慮一個更積極嘅策略:建立數碼資產,令負面結果沉底。

點解SEO壓制有效?

Google嘅演算法會優先顯示權威、更新頻密、相關嘅內容。如果你冇任何其他網上痕跡,搜尋你個名就只會彈出嗰篇負面新聞。但如果你有:

  • 個人LinkedIn簡介
  • 個人網站/Blog
  • Facebook、Instagram公開專頁(注意私隱設定)
  • 撰寫行業文章刊登喺知名平台
  • 參與訪問、Podcast
  • 公司網頁嘅管理層簡介
  • 維基百科(如果符合知名度)
  • 學術論文、演講影片

呢啲內容會慢慢佔據搜尋結果頭幾頁,將負面文章推後。大部分人只會睇第一頁,第二、三頁以後影響力銳減。呢個方法完全合法,仲可以同時建立專業形象,一舉兩得。

聘請數碼聲譽管理公司嘅考量

市面上有專業公司做「綫上聲譽管理」(ORM)。佢哋會用合法SEO技術、內容創建,甚至喺符合法律下請求媒體更新舊文。千祈唔好揀嗰啲話「有秘密渠道刪文」嘅公司。評選標準:

  • 會唔會清楚解釋用咩方法?
  • 會唔會提供參考案例?
  • 有冇合約寫明唔用非法手段?
  • 收費模式(按月/項目)是否透明?

記住,冇公司可以保證100%刪除合法媒體報導,如果有,佢唔係呃你就係準備犯法。


第十章:讀者常見問答(FAQ)

問題1:法庭線可以隨便報導任何人嘅案件嗎?
答案:基本上係,只要係公開審訊,任何媒體都有權報導,無需當事人同意。法律保障公眾知情權同新聞自由。

問題2:案件撤控,有冇權要求法庭線刪除報導?
答案:冇「法定權利」要求刪除。不過你可以要求佢哋更新報導,加入「撤控」「無罪釋放」等結果,好多媒體願意咁做。如果佢哋唔肯,你可以向Google提出內容已過時,減低文章排名。

問題3:用VPN假扮海外用戶去投訴係咪可行?
答案:向Google投訴移除搜尋結果,係根據你所在地區法律處理。如果你用VPN扮歐洲用戶去行使GDPR被遺忘權,一來違反Google服務條款,二來可能構成欺詐(虛假陳述)。最終可能被Google封鎖帳戶,仲可能有法律責任。

問題4:俾錢律師出信係咪一定有效?
答案:唔一定。律師信只係一封「強烈措辭嘅請求」,冇法律強制力。如果媒體有法律理據企硬,你嘅下一步就只有入稟法庭。律師信唔係萬能key,濫用會令你顯得霸道。

問題5:朋友話可以幫我「打去法庭線」傾,算唔算恐嚇?
答案:「傾」本身冇問題,但言辭之間如果帶有威嚇(例如「你唔刪,我哋會搞你」),就可能構成刑事恐嚇。就算語氣溫和,但如果提出交換條件(「俾錢你當冇事」),就可能變賄賂。所以,「傾」都要好小心,最好用書面有紀錄嘅方式溝通。

問題6:如果報導真係錯得好離譜,法庭線會唔會自己刪?
答案:負責任嘅媒體發現出錯會自行更正甚至撤回。你可以書面提出證據,佢哋內部編輯程序會處理。如果佢哋拒絕更正已經證實嘅錯誤,你可以向香港報業評議會或香港記者協會投訴,但冇法定強制力,最終要靠法庭。

問題7:可唔可以告Google誹謗,逼佢刪除搜尋結果?
答案:Google作為搜尋引擎,如果只係被動展示摘要,通常可以引用「無意散布」抗辯,而且香港法庭對搜尋引擎責任有嚴格限制。2022年有上訴庭案例(Tan v. Google)指出,Google作為平台,在獲通知誹謗內容後,如果冇合理行動,可能要承擔責任。但入稟Google係成本極高嘅國際訴訟,難度極大。

問題8:話自己「當時年少無知」可唔可以打動法庭線刪文?
答案:感情牌多數無效。媒體講求事實同公眾利益,過渡性情感因素好難成為刪除理由。如果你展示出已經更新、更生,佢哋可能願意加備註,但唔會刪走。

問題9:咁「被遺忘權」喺香港完全冇用?
答案:雖然未有立法,但部分媒體同Google在道德層面會考慮移除過時、唔再相關嘅內容。實務上,有公司用「個人資料在白名單資料庫中被不當公開」等理由去信交涉。成唔成功睇個別情況。

問題10:搵立法會議員幫手施壓,有冇用?又合唔合法?
答案:議員幫巿民出信詢問,係合法嘅申訴渠道。但如果涉及運用公權力去威嚇媒體刪文,例如暗示會削減資源、追究,咁就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妨礙新聞自由。所以議員幫手了解情況可以,直接施壓刪文就有問題。

問題11: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整體成功率有幾高?
答案:如果報導有事實錯誤,更正或刪除成功率可達七成以上;如果係準確但尷尬,想完全刪除成功率接近零,但可以透過更新、SEO壓制減低影響。非法刪除途徑成功率可能好高(一時),但伴隨坐監風險,完全不值。

問題12:我係案件證人,唔係被告,但俾法庭線登咗個名出嚟,可以點?
答案:證人身份同樣可能被報導,除非法庭頒令匿名。如果冇禁令,報導你個名唔一定違法。你可以以安全理由要求媒體刪去全名(只用「姓」或「證人A」),部分媒體會考慮。如果披露令你受到威脅,可根據《私隱條例》提出投訴。


結論:法律保障真相,策略保護聲譽

「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呢回事,歸根究柢係一場「知情權」同「私隱/聲譽權」嘅角力。香港現行法律為新聞報導,尤其是法庭新聞,設置咗極高嘅保護牆,你想用法律手段逼媒體刪除「你唔鍾意但屬實」嘅內容,幾乎係不可能的任務,且隨時會引發二次傷害。

如果你覺得自己遭受不公,正確嘅出路只有三條:

  1. 指出不準確——利用更正機制,呢個係唯一可強制要求嘅合法權利。
  2. 更新後續——提供新判決、新發展,令公眾見到big picture。
  3. 建立正面聲量——用時間同SEO將過去沖淡,而唔係試圖消滅過去。

切勿因一時憤怒或羞恥,俾騙徒有機可乘,或者親手將自己送入另一個真正嘅犯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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