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告訴期限多久?律師提醒追訴時效關鍵

誹謗告訴期限多久?律師提醒追訴時效關鍵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一言一行都可能透過網路被無限放大。誹謗,這個古老的法律概念,在數位時代獲得了全新的生命與殺傷力。當名譽受損,受害者往往憤慨難平,急欲尋求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然而,許多人在提起告訴之際,心中常浮現兩個最根本卻又最容易混淆的問題:「我必須在多久之內提出告訴?」以及「法律追究這件事的期限到底有多長?」這兩個問題,分別指向了「告訴期限」與「追訴時效」這兩個關鍵法律概念。錯誤的理解,可能導致你即使握有鐵證,也喪失了法律的保護傘,讓不實言論的散播者逍遙法外。本文將深入剖析誹謗罪的時效迷宮,為您點亮通往正義的道路。
第一部分:法律核心概念釐清——「告訴期限」與「追訴時效」的根本差異
首先,必須徹底明白,「告訴期限」與「追訴時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關卡,它們的目的、起算點和法律效果天差地遠。混淆二者,是訴訟路上最致命的錯誤之一。
1. 告訴期限:告訴乃論之罪的「入場券」有效期
誹謗罪在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國家不會主動偵辦,必須由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檢警才能啟動偵查程序。這個法律要求告訴權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權利的期限,就是「告訴期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關鍵字解讀:「知悉犯人之時起」。這不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起算,也不是從「你聽到謠言時」起算,而是從你「知道或明確得知『是誰』對你進行誹謗」的那一刻開始計算。例如,你於1月1日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匿名毀謗你的文章,但直到3月1日才透過IP追查或其他管道確認發文者是張三,那麼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就從3月1日開始起算,而不是1月1日。
期間長度:六個月。這是一個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延長。
法律效果:一旦超過六個月未提出告訴,你的「告訴權」即告消滅。此時,即便你手握確鑿證據,檢察官也必須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這張入場券已經過期了。
2. 追訴時效:國家刑罰權的「有效保存期限」
追訴時效,是指國家對一個犯罪行為能夠行使刑罰權(即偵查、起訴、審判)的法定期間。如果從犯罪行為完成開始,經過了法定的年限,國家還沒有追訴(例如,檢察官未起訴或法院未判決),那麼國家對這個犯罪的刑罰權就消滅了,之後不得再追訴。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考量到年代久遠後證據可能湮滅、偵查困難等因素。
法律依據:刑法第80條。
關鍵字解讀:從「犯罪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對誹謗罪而言,通常是指誹謗言論公開散布「完成」之時。
期間長度:依最重本刑而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普通誹謗罪)的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但請注意,這裡的「一年以上」是包含本數的,而誹謗罪的最重本刑是「一年」,恰好在這個門檻上。實務與學說見解多認為,此處的「以上」包含本數,因此普通誹謗罪的追訴時效應為二十年。至於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等方式犯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其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同樣為二十年。
法律效果:追訴時效完成後,國家刑罰權消滅。若案件尚在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在審判中,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律師提醒:兩者的關係與策略思考
你可以將告訴期限想像成「啟動開關的黃金時間」——你必須在六個月內按下啟動鈕(提出告訴),否則機器(司法程序)根本不會運轉。而追訴時效則是這台機器能夠運行的「總時間上限」——從犯罪發生起算有二十年,但前提是你要在六個月內成功啟動它。
實務上最常見的悲劇是:受害者隱忍、猶豫、或試圖私下解決,等到終於忍無可忍決定提告時,才發現早已超過「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連告訴的門都進不去,遑論後續追訴。因此,「六個月的告訴期限」絕對是捍衛名譽的第一道,也是最緊迫的生死線。
第二部分:告訴期限的深入探討——那關鍵的「六個月」
既然告訴期限如此關鍵,我們必須更細緻地理解它的每一個環節。
1. 「知悉犯人」的認定標準與舉證
這是告訴期限起算最核心也最常發生爭議的點。所謂「知悉」,並非要求告訴人達到「確信」或「證據確鑿」的程度,而是指「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已能特定行為人是誰」的認知狀態。
實例分析:
匿名網路文章:若文章內容充滿只有特定同事才知道的內部細節,你合理懷疑是該同事所為,此時「知悉」的時點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你讀完文章並產生合理懷疑之時,而非等到取得電信紀錄或法院命令調閱IP之後。律師會建議,一旦有合理懷疑對象,就應開始準備告訴動作,或至少進行證據保全(如進行網頁公證)。
公開場合指名道姓的辱罵:這是最明確的狀況,知悉時點就是事件發生當下。
透過第三者轉述的誹謗:聽到轉述的當下,若轉述者明確說出是誰講的,即為知悉之時。若轉述者不願透露來源,你可能尚未「知悉犯人」,時效尚未起算,但必須注意證據的薄弱性。
律師提醒:在提起告訴時,檢察官可能會詢問你何時知悉犯人。你應準備好說明為何在那個時間點得以確認或合理懷疑行為人,相關的證據(如訊息截圖、郵件、證人)能幫助你主張時效尚未逾期。
2. 告訴權的行使與「提出告訴」的意義
提出告訴,必須向有偵查權的機關(警察局、地檢署)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並表明追究刑事責任的意思。單純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警告、在社群媒體上公開駁斥、或向非偵查機關(如公司主管、里長)投訴,都不算是法律上的提出告訴,不會中斷告訴期間的計算。
3. 告訴期間的計算
六個月期間的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始日(知悉犯人之日)不計入,從第二天開始起算,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例如,於111年3月1日知悉犯人,起算日為3月2日,六個月期間之末日為111年9月1日(假設每月均為30天計算便於理解,實際需精算)。你必須在9月1日司法機關下班時間前遞出告訴狀。實務上強烈建議盡可能提前,避免最後一日因遞狀方式(郵寄 vs. 親送)、機關收文時間等產生爭議。
第三部分:追訴時效的漫長航道——二十年的可能與限制
當你成功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拿到了司法程序的入場券,接下來就要關注「追訴時效」這道長跑關卡。
1. 時效的起算:犯罪「成立」或「完成」時
誹謗罪是「即成犯」,當誹謗言論被散布出去,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見共聞時,犯罪即告成立。時效就從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二十年。例如,一篇誹謗貼文在111年1月1日上午10點發布上網,追訴時效就從此時起算。
2. 時效的「中斷」與「停止」
追訴時效並非一成不變地倒數二十年。法律設計了「中斷」和「停止」制度。
時效中斷:一旦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時效就中斷,重新起算。這是對告訴人最有利的機制。只要案子在司法程序中(偵查、審判),時效問題通常不會浮現。
時效停止:例如因戰爭、被告逃匿通緝等法律上不能開始或繼續偵查、審判的事由,時效期間會暫停計算,待原因消滅後再繼續。在誹謗案件中較為少見。
律師提醒:對告訴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成功提告」導致時效中斷。因此,再次印證了遵守六個月告訴期限的極端重要性。沒有告訴,就沒有中斷,二十年時效可能在你不知不覺中流逝,尤其是對於那些多年後才發覺的、持續發酵的誹謗(例如一篇多年前發布但持續被搜尋到的文章)。
第四部分:網路時代的誹謗時效挑戰與特殊考量
網路誹謗的特性,讓時效問題更顯複雜。
1. 「散布」行為的持續性與時效起算爭議
傳統誹謗,散布行為可能是一瞬間(如一場演講)。但網路文章一旦上傳,理論上就處於「持續可被接觸」的狀態。有見解認為,這可能構成「繼續犯」或「狀態犯」的爭議。實務主流見解仍傾向認為,犯罪成立於文章公開上網之時,後續的持續瀏覽是犯罪結果的延續,而非犯罪行為的繼續。因此,時效仍從「上網公開時」起算。這對被害人不利,因為一篇十年前的文章可能還在傷害你,但追訴時效可能早已屆滿。唯一的突破口,是若行為人後來有「新的散布行為」,例如將舊文重新分享、轉貼到新的平台或社群,這會構成一個新的、獨立的誹謗行為,其告訴期限與追訴時效將從這個新的散布行為重新起算。
2. 匿名性與「知悉犯人」的延後
網路匿名性高,確認行為人身分往往需要透過電信警察調查IP、向平台業者調閱帳號資料等司法程序,這過程耗時費力。被害人常處於「我知道被罵了,但不知道是誰」的狀態。此時,告訴期限的起算點就會延後到「透過司法偵查或其他管道真正知悉犯人身分」之時。為避免爭議,建議一旦發現匿名誹謗,應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公證),並儘速提出「告訴」(此時可能先列「不詳」或「佚名」為被告),由檢警介入調查來找出犯人。這個「提出告訴」的動作本身,就能中斷你對已知或未知犯人的疑慮所產生的時效風險。
3. 跨境誹謗的時效管轄難題
若散布者或伺服器位於境外,涉及刑事管轄權與司法互助,案件處理時間漫長。告訴期限(六個月)仍嚴格適用,不會因調查困難而延長。因此,對可能涉及境外的案件,更應提早行動,爭取時間。
第五部分:告訴人的行動指南——黃金六個月內的關鍵步驟
時間不等人,以下是發現被誹謗後,你應立即採取的步驟:
步驟一:全面證據保全(24小時內優先處理)
這是所有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石。網路資料易刪改,必須立即固定證據。
網頁公證:前往公證人事務所,對含有誹謗言論的網頁、貼文、留言進行公證,確保其內容與時間點獲得法律上的證明力。這是成本較高但效力最強的方式。
自行詳實記錄:若無法立即公證,應以錄影、截圖等方式完整記錄,包含網址、發布者帳號、時間、所有留言與按讚數等,最好能全程錄製螢幕操作過程,以證明未經篡改。
保存原始載體:如果是手機收到的訊息,保存好原始手機;如果是紙本,保管好原件。
步驟二:冷靜評估與法律諮詢(一週內)
帶著保全的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能幫你:
判斷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或妨害名譽的其他罪名(如公然侮辱)。
分析「知悉犯人」的時點,確認告訴期限是否即將屆滿。
評估證據的充分性與薄弱環節。
規劃民事求償(名譽損害賠償)與刑事告訴併行的策略。
步驟三:決定訴求與發函警告(可選,但須注意時效)
在律師協助下,可考慮發送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行為人,要求其限期道歉、撤文、賠償。此舉有助於:
確立對方惡意(若置之不理)。
有時能快速解決紛爭,避免訟累。
但切記:發函、談判的過程,六個月告訴期限照樣進行。切勿因協商而錯過期限。應設定一個明確的協商截止日,並預留足夠時間在期限前提告。
步驟四:撰寫刑事告訴狀與提出告訴(務必於六個月內完成)
這是核心法律行動。告訴狀應載明:
告訴人、被告(若已知)資料。
犯罪事實:清晰敘述誹謗行為的時間、地點(平台)、方式、內容。
證據清單與附件:將步驟一保全的所有證據編號附上。
法律主張:指明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特別載明「知悉犯人之時」:說明你是何時、如何得知被告是行為人,以杜絕未來對方抗辯告訴逾期。
將告訴狀遞交至地檢署或警察局,取得收文證明。
第六部分:超過告訴期限怎麼辦?——其他救濟途徑的探討
如果不幸錯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刑事誹謗告訴的大門已然關閉,但這不意味著完全絕望,仍有其他途徑可以尋求救濟:
1.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時效不同: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注意,這裡的「知悉」起算二年,與刑事告訴期限的「知悉犯人」起算六個月,概念類似但期間不同。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採「證據優勢」原則,門檻較刑事的「超越合理懷疑」為低。
救濟內容:可請求財產上的損害(如商譽損失導致業績下滑的證明)與非財產上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以及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優點:可直接求取金錢賠償,對受害者有實質補償。
缺點:沒有刑罰的嚇阻效果,且舉證損害額度(尤其是商譽損失)有時相當困難。
2. 其他可能途徑
行政檢舉:若誹謗內容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可向警方檢舉,但其罰則(拘留或罰鍰)較輕,且亦有時效限制。
平台申訴:向內容發布的社群平台(如Facebook, YouTube, PTT等)提出檢舉,要求下架違反使用規章的誹謗內容。這是最快速移除傷害的方式,但不具法律懲罰性。
律師提醒: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是獨立的。常見的策略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在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起訴後)中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可免繳裁判費。但若錯失刑事告訴期限,就必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並需預繳裁判費。因此,刑事的六個月告訴期限一旦錯過,你將喪失一個重要的訴訟策略選擇與節省成本的機會。
第七部分:實務案例深度解析——時效如何影響真實案件
案例一:隱忍的代价
A公司負責人甲,於一月發現競爭對手乙在行業論壇匿名發文,指控其產品偷工減料。甲氣憤但決定先專注商業反擊,並透過業內人脈打聽,於三月確認發文者就是乙。甲持續收集證據,並於同年十月委請律師發函要求乙道歉未果,於同年十二月提起刑事告訴。結果: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甲最遲於三月已「知悉犯人」為乙,告訴期限應於九月屆滿,十二月提告已逾期,處分不起訴。甲雖仍可提起民事訴訟,但已喪失透過刑事程序施壓、並附帶提起民事賠償的優勢地位。
案例二:持續散布的新行為
丙是一名公眾人物,丁於五年前在個人部落格發布一篇誹謗丙的文章。該部落格流量低,丙一直不知情。三年後,丁為了炒作,將該舊文重新編輯,並主動分享到數個大型公開臉書社團,瞬間引發熱議。丙在此時(分享行為發生後)才發現該文。此時,五年前的原始發文行為,其追訴時效可能已過(或即將屆滿),但丁「重新分享」到臉書社團的行為,構成一個全新的、獨立的「加重誹謗」(以文字散布於眾)行為。丙對此新行為的告訴期限,從他發現該分享貼文時起算六個月;此新行為的追訴時效,也從分享當日重新起算二十年。
案例三:匿名攻擊與司法調查
戊在PTT上遭受帳號為「Anonymous001」者連續發文誹謗。戊立即對該帳號提出刑事告訴(被告列為「Anonymous001」)。檢察官受理後,指揮警方向PTT站方調閱該帳號之IP位址與申請資料,歷時四個月才確認行為人是己。此時,告訴期限的起算點,實務上可能會認定為戊「接獲檢警通知已查明犯人為己」之時,因為在此之前,戊客觀上並無法特定犯人。因此,戊的告訴並未逾期。
結論與最終律師提醒
誹謗罪的法律救濟,是一場與時間的賽跑。這條賽道上有兩道關鍵柵欄:第一道是六個月的告訴期限,這是短跑衝刺,決定了你能否站上起跑線;第二道是二十年的追訴時效,這是馬拉松,決定了司法程序能夠追擊的多遠。絕大多數的遺憾,都發生在未能跨越第一道柵欄。
律師的十大最終提醒:
「知悉犯人」是起跑槍聲:一旦能鎖定或高度合理懷疑行為人,六個月倒數計時就已開始。
證據保全勝於一切: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用最可靠的方式(公證為佳)固定證據。
協商勿忘期限:想私下解決?可以,但日曆上必須用紅筆圈出告訴期限的前兩週作為最後行動日。
提出告訴才算數:向警察、檢察官提出,才是法律認可的「告訴」。
民事刑事雙軌思考:刑事旨在懲罰,民事重在賠償。兩者時效不同,策略可併行。
網路誹謗立即行動:網路無國界,證據易消失,行動必須更快。
匿名者仍可告:先以代號或「不詳」提告,讓司法機關幫你查。
舊文新散是新罪:對方重新散布舊誹謗內容,會產生全新的時效,給你新的機會。
尋求專業早諮詢:律師能幫你釐清最複雜的時效起算點,規劃最佳訴訟策略。
名譽無價,時效不等人:隱忍與猶豫是權利最大的敵人。積極果斷的法律行動,是現代人維護數位時代名譽最重要的自保能力。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沉睡的人。面對誹謗,理解時效、掌握主動、及時出擊,才能讓法律成為你捍衛尊嚴與正義最堅實的盾牌與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