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AI假影片攻擊?營業損害賠償法律途徑

當AI說謊:公司遭深偽影片攻擊的營業損害賠償全攻略
在某個再平凡不過的星期二上午,一家上市公司的發言人手機開始震動不停。短短三小時內,公司股價暴跌8%,市值蒸發逾二十億元。起因是一支在社群平台瘋傳的影片:畫面中,董事長正對著鏡頭宣布「公司即將聲請破產,我們隱瞞了重大虧損」。董事長的表情、聲音、甚至習慣性的挑眉動作都與本人別無二致——唯獨這段發言,他從來沒有說過。這是一支由生成式AI精準打造的「深偽」影片,製作成本可能不到新臺幣三千元,卻足以在一個上午摧毀一家經營三十年的企業。
這不是科幻小說的情節。從2023年起,臺灣及全球各地已陸續出現企業遭AI生成假影片攻擊的真實案例。當科技犯罪的大門被打開,法律這道最後防線究竟能為企業提供多少保護?營業損失該如何計算?損害賠償又該從何請求?本文將以執業律師的實戰視角,為企業經營者、法務人員及所有關心此議題的讀者,提供一份完整、深入且可直接操作的訴訟策略藍圖。
一、認識敵人:什麼是AI假影片,它如何成為企業的致命武器
要談法律救濟,必須先徹底理解攻擊的本質。AI假影片,學術上稱為「深度偽造」,核心技術來自「生成對抗網路」(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 GAN)以及近年爆發的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其運作原理簡而言之,是讓兩個神經網路互相競賽:一個負責偽造影像或聲音,另一個負責揪出破綻,經過數百萬次對抗訓練後,偽造者最終能產出人眼、人耳極難辨識的虛假內容。
對企業而言,AI假影片的攻擊樣態遠比一般民眾想像的更為多元且具有毀滅性:
| 攻擊類型 | 具體手法 | 典型損害 |
|---|---|---|
| 高階主管發言偽造 | 偽造執行長、董事長發表不實財務預測、重大訊息、歧視性言論 | 股價劇烈波動、遭主管機關調查、消費者抵制 |
| 產品瑕疵誣陷 | 偽造產品發生爆炸、含有毒物質的影片 | 產品召回成本、營收斷崖式下滑、品牌信任瓦解 |
| 商業談話竊錄偽造 | 偽造業務主管說出「我們產品就是要讓消費者一年內壞掉」等言論 | 集體訴訟風險、經銷商終止合作 |
| 金融交易指令偽造 | 偽造財務長聲音指示匯款(結合語音合成) | 鉅額金錢損失(此類常另涉及詐欺罪) |
| 競爭對手惡意操作 | 不肖同業製作散布假影片,打擊目標公司商譽 | 不公平競爭,市場版圖遭侵蝕 |
| 勒索攻擊 | 製作假影片後威脅支付贖金,否則公開 | 企業遭恐嚇取財,即使不實仍須付出巨額損害控制成本 |
這些攻擊之所以特別棘手,在於它們同時攻擊企業的多個要害。一支深偽影片可能同時觸及名譽權、信用權、營業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法律保護客體,甚至引發投資人集體訴訟。而傳統法律對「不實言論」的規範,在面對「眼見不再為憑」的AI時代,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法律怎麼看:AI假影片在臺灣法律體系中的定性
在進入賠償計算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製作、散布針對企業的AI假影片,在法律上究竟構成了什麼樣的不法行為?這攸關請求權基礎的選擇,也是訴訟成敗的第一關。
(一)刑事責任層面:不只一條罪,而是數罪競合
製作與散布AI假影片攻擊企業,往往同時觸犯多項刑事罪名,公司可以透過提出刑事告訴,藉由檢察官的偵查權限取得關鍵證據,並對行為人形成強大威懾。
1. 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若假影片內容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這家公司使用黑心原料」,且足以毀損公司名譽,即可能構成誹謗罪。若影片是透過網路、社群媒體散布,因為傳播範圍廣大,構成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公司為法人,本身可為誹謗罪的被害人,由代表人提出告訴。須留意,若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可能不罰,但偽造的言論根本無真實性可言,此抗辯極難成立。
2.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若假影片散布的內容是關於企業的經濟能力、支付狀況等,例如「這家公司快要倒了,付不出貨款」,即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此罪與誹謗罪有時會形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對企業而言,此罪直接保護交易上的信譽,在供應鏈斷裂的案例中特別重要。
3. 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20條)
如果AI假影片是偽造董事長簽署文件、發表具有法律效力的聲明,且該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可能被視為偽造準私文書。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當具有嚇阻力。
4.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
若攻擊者入侵公司系統取得董事長影像素材以製作深偽影片,或直接將假影片植入公司官網,則另涉無故入侵電腦、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罪。此路徑在追查駭客型攻擊時尤為關鍵。
5. 證券交易法特別規定
對上市櫃公司而言,若散布的假影片涉及財務業務狀況,足以影響市場價格,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規定,此為刑事重罪,並有民事賠償責任。
6. 選罷法與其他特別法
若攻擊發生在選舉期間且對象為參選的企業負責人,或涉及煽動種族、性別歧視等,還可能觸及其他特別法。企業應全盤檢視,讓每一項罪名都成為訴訟桌上的籌碼。
刑事程序對企業的最大價值:透過搜索、扣押、調取通聯記錄、IP位址等強制處分權,有機會在最短時間內鎖定行為人身分,這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難以企及的。
(二)民事責任層面:完整的請求權基礎光譜
民事賠償才是企業真正能獲得金錢填補損害的主戰場。以下為主要的請求權基礎,實務上建議併同主張,形成請求權競合,提高勝訴機率。
核心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
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製作及散布AI假影片攻擊企業,明顯為故意行為,且違反刑法、公平交易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幾乎可確定構成侵權行為。這裡的關鍵在於,被害「權利」的具體化:
- 名譽權:公司法人亦享有名譽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明確揭示:「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但後續實務發展已承認法人名譽受損時,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只是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信用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將信用與名譽並列為人格權,公司的信用權受侵害,當然可請求賠償。
- 營業權:實務上經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解釋,承認營業權為受保護的純粹經濟上利益。散布假影片打擊對手,正是典型的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營業。
- 智慧財產權:若深偽影片中使用了公司的商標、產品外觀、廣告影片片段等,還可能涉及商標權、著作權的侵害,可依商標法第69條、著作權法第88條等請求損害賠償,這些特別法往往有推定損害或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對企業較為有利。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與第30條
若攻擊者為競爭同業,散布AI假影片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依同法第30條,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此路徑優勢在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先進行行政調查,處以罰鍰,並將調查結果作為民事訴訟的參考依據,減輕企業的舉證負擔。
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責任)
若假影片攻擊造成公司受損,在某些極端情境下,甚至可能探討公司負責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進行危機處理,但此為內部關係,本文主要聚焦對外部的求償。
三、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從抽象名譽到具體數字
對企業而言,最頭痛的問題莫過於:股價下跌、訂單取消、客戶流失,這些損害如何證明?如何量化?法院又願意接受什麼樣的計算方式?這正是深偽影片訴訟中最艱困、也最需要創意的戰場。
(一)損害類型拆解
遭受AI假影片攻擊後,企業可能蒙受的損害可具體區分如下表:
| 損害類別 | 細項 | 舉例 |
|---|---|---|
| 直接財產損害 | 緊急公關費用 | 召開記者會、購買澄清廣告、聘請危機處理團隊 |
| 鑑定及數位鑑識費用 | 委託資安公司進行影片真偽鑑定、溯源追查 | |
| 法律程序費用 | 律師費、訴訟費、假處分聲請費等 | |
| 客服及人力加班成本 | 大量客戶來電質疑,需調派額外人手處理 | |
| 間接財產損害(所失利益) | 訂單取消或減少 | 具體已下單客戶解約、投標資格遭取消 |
| 營收下滑 | 與過往同期、同業相比之異常減損 | |
| 股價下跌 | 公司辦理增資價格受影響、庫藏股損失等 | |
| 商譽及信用損害 | 品牌價值減損 | 經專業品牌鑑價機構評估之前後差異 |
| 信用評等調降 | 融資成本上升之經濟損失 | |
| 未來損害 | 長期客戶流失 | 簽訂長期合約之客戶提前終止或不續約 |
(二)實務上可行的計算方法
1. 差額說與具體損害計算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基本方法是比較「若無侵害事件,企業應有的財務狀況」與「侵害事件發生後的實際財務狀況」之間的差額。此為「差額說」。
在深偽影片案例中,具體操作可以是:
- 訂單損失:蒐集客戶明確表示「因看到該影片而取消訂單」的電子郵件、簡訊、會議紀錄。每一封客戶來信都是黃金證據。若無法取得直接聲明,可透過銷售數據的異常斷點(影片發布日即為轉折點)配合統計分析,向法院說明因果關係。
- 股價損失:透過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分析假影片散布日前後股價的異常報酬率,排除大盤及產業因素,得出可歸因於假影片的市值減損金額。此方法在證券訴訟中已被廣泛接受,可委請財金專家到庭說明或出具鑑定報告。
- 公關及補救成本:保留所有相關費用單據,包含媒體購買合約、公關公司報價單、網路輿情監測服務費等。這部分相對具體,法院接受度較高。
2. 公平交易法第31條之損害推定
若援引公平交易法求償,同法第31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法院可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且被害人得請求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若攻擊者為競爭對手,且因其散布假影片而獲得客戶轉單利益,此利益可做為損害賠償的下限。
3. 商譽損失的特別評估
商譽是一個抽象概念,但並非完全無法衡量。企業可以考慮以下路徑:
- 品牌鑑價報告:委託國際認可的品牌鑑價機構(如Interbrand、Brand Finance)進行事件前後的品牌價值評估。雖然費用高昂,但在高額訴訟中為有力證據。
- 授權金比較法:若公司曾有商標授權或加盟授權的歷史資料,可計算事件導致授權機會喪失或授權金減少的損失。
- 市占率流失:透過產業報告,證明事件後市占率異常滑落,並換算為營收損失。
4. 數位時代的特殊損害—演算法汙染
AI假影片在社群平台的大量傳播,會造成「數位烙印」:即使事後澄清,搜尋引擎的自動完成功能可能仍會跳出負面關鍵字,AI聊天機器人在訓練資料中可能已收錄該假資訊,形成長期持續的損害。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嘗試以「持續性侵害」或「反覆性損害」的概念,請求法院命行為人負擔長期的「數位除汙」費用,例如持續投放關鍵字澄清廣告、聘請SEO專家進行聲譽修復等。
(三)舉證責任的減輕策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這條規定是遭逢損害難以精確計算時的重要武器。企業應盡最大努力提出至少「最低損害額」的佐證,並詳細說明證明困難的理由,請求法院依職權酌定。實務上,在商業名譽損害事件中,法院越來越願意運用此一權限,給予被害人合理的填補。
四、訴訟實戰的關鍵第一步:證據保全與數位鑑識
與傳統毀謗案件不同,AI假影片訴訟成敗的第一道生死線,往往不是法律見解,而是「你能不能證明這支影片是假的」。
(一)證據保全的黃金48小時
深偽影片的散布者隨時可能刪除貼文、關閉帳號、抹去數位足跡。企業一旦發現攻擊,應立即啟動以下SOP:
步驟一:全面擷取與存證
- 使用具有時間戳記的網頁存證服務(如公證人體驗公證、法院認證的電子存證平台、區塊鏈存證技術)。
- 擷取範圍不只要包含影片本身,更要完整記錄:發布者帳號資訊、發布時間、按讚數、分享數、觀看數、下方留言內容。這些「互動數據」對於後續證明「散布範圍及影響程度」至關重要。
- 若影片在LINE群組、WhatsApp等私密通訊工具中流傳,應以螢幕錄影方式完整記錄,包含對話脈絡、傳送者身分。
步驟二:法律層面的即時行動
- 立即委任律師,同步進行刑事告訴與民事保全程序。
- 向YouTube、Facebook、TikTok等平台提交下架請求,並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平台若遲未處理,可作為其是否需負共同侵權責任的判斷依據(可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0的「通知/取下」機制概念,雖然深偽不一定是著作權問題,但平台政策多已涵蓋惡意變造內容)。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若假影片持續在網路上流傳,將對企業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的損害,可向法院聲請命平台或散布者將影片下架、封鎖連結。此程序快速,但須釋明「重大損害」與「勝訴可能性」,企業應備妥初步鑑定報告及損害說明。
(二)技術鑑定:讓法官相信「那是假的」
在法庭上,法官並非AI專家。你必須用科學證據說服法官這不是真人拍攝。鑑定重點包括:
- 生物特徵異常分析:深偽影片常見破綻如不自然的眨眼頻率、臉部邊緣模糊、光影不一致、頸部與臉部膚色落差、牙齒細節怪異等。專業鑑定機構會將影片逐幀分析,標註異常點並出具報告。
- 數位指紋與元數據分析:原始拍攝設備會留下Metadata(如拍攝時間、裝置型號、GPS座標),偽造影片的Metadata常會出現缺失或矛盾。此外,透過誤差水準分析(Error Level Analysis),可檢測影像是否經過多層次編輯。
- AI生成工具痕跡偵測:目前已有如Sensity、Deepware等深偽偵測工具,可分析影片是否帶有特定生成模型的特徵。Intel的FakeCatcher技術甚至能透過分析血流造成的臉部細微顏色變化來判斷真人與否。
- 聲音頻譜分析:針對偽造的聲音,可分析頻譜圖是否平滑異常、缺乏真人發聲的自然泛音結構。
鑑定單位的選擇至關重要。應優先考量法院認可的鑑定機構,或具有國際公信力的資安公司(如Kroll、CrowdStrike、國內的鑑識龍頭等)。鑑定報告必須詳細說明方法論、使用工具、誤差範圍及鑑定人員資格,以求在法庭上站得住腳。
(三)法院對數位證據的態度演變
臺灣法院近年對數位證據的接受度已大幅提升。在刑事訴訟中,只要證據的蒐集過程合法、內容未經變造,電磁紀錄具有證據能力。民事訴訟則採自由心證,法官會綜合鑑定報告、證人陳述、平台資料等為判斷。企業的任務,就是把「綜合判斷」所需的每一塊拼圖都準備齊全,降低法官心證的不確定性。
五、完整的訴訟藍圖:從告訴到求償的路徑規劃
企業遭逢AI假影片攻擊後,法律行動不應是單點式的,而需是一套多線並進、相互支援的戰術組合。
(一)刑事告訴:借力使力的偵查優勢
首先,撰寫一份詳盡的刑事告訴狀至關重要。告訴狀的內容應直接點明涉嫌罪名,並將證據(影片連結、存證資料、初步鑑定意見)一併附上。管轄法院可選擇犯罪行為地(例如散布者上傳影片的地點)或結果地(公司主機所在地、公司名譽受損害之地),實務上常以公司地址所在地之地檢署為管轄,便於應訊。
刑事程序的優勢在於,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扣押、調取IP位址與通聯記錄、函查平台業者提供註冊資料。許多散布者自以為躲在匿名帳號後方,但在國家公權力面前,金流、網路足跡往往無所遁形。一旦起訴,企業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鎖定賠償的核心戰場
民事起訴狀的編寫是一門藝術。除了上述請求權基礎,訴之聲明應包含:
- 排除侵害請求:命被告永久刪除系爭深偽影片,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製作、散布。
- 回復名譽處分:要求被告在指定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或法院判決要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已放寬相關限制,但仍需注意比例原則)。
- 損害賠償請求:明確列出各項損害金額及計算方式,並保留日後擴張的權利。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特別提醒,在起訴的同時,一併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例如函請Meta、Google提供散布者帳號的IP登入紀錄、廣告投放資料等。這些資料是證明「散布規模」與「行為人真實身分」的核心武器。
(三)定暫時狀態處分與假扣押
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但網路的傷害是以秒計費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法院裁定命行為人或平台暫時移除影片,是開戰後的第一發砲彈。法院審理時會考量「利益衡量」,企業必須強調:影片繼續存在對公司造成的損害,遠大於暫時遮蔽對言論自由的影響(尤其是高度懷疑為偽造時)。
同時,若已初步掌握行為人身分且有脫產之虞,應一併聲請假扣押,凍結其財產,確保將來勝訴判決不會淪為壁紙。
(四)管轄權與跨境挑戰
假影片的攻擊者可能在境外,使用的伺服器可能在第三國。此時,訴訟策略需更為精細:
- 境內有共犯或代理伺服器: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部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
- 向境外平台調取資料:需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實務上曠日費時。較務實的做法是,同時向平台的臺灣分公司或法律代表發函,以「若不配合下架及提供資料,將追究其共同侵權責任」為談判籌碼。
- 境外行為人求償:若確認行為人在美國,可考慮於美國提起訴訟。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極為強大,能取得更多資料,且陪審團對惡意偽造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往往極為可觀。然訴訟成本高昂,需評估損害規模是否值得。
六、除了法律,企業應該做的五件事:危機管理與防禦體系
訴訟是事後補救,而真正成熟的企業,會把深偽攻擊視為營運風險,建立完整的防禦與應變機制。
1. 建立數位信譽監測系統
運用媒體監測工具,設定執行長、公司名稱、核心產品等關鍵字,24小時即時警報。發現異常負面內容時,能在黃金1小時內啟動應變。
2. 事先準備「本尊生物特徵資料庫」
平時即以高規格錄製執行長及發言人於不同場景、光線、角度的影音素材,並由第三方公證。一旦遭偽造,這些素材可作為比對基準,加速鑑定流程,並向外界證明何者為真。
3. 員工及高階主管教育訓練
讓決策者及發言團隊了解深偽技術的現況,學習辨識異常訊息。規定所有官方重大訊息都必須經過雙通道驗證。
4. 擬定深偽事件危機處理手冊
清楚規範誰是發言人、對外聲明第一版草稿應包含哪些要素(例如:已掌握到偽造證據、已報警處理、請大眾勿轉傳以免觸法)、何時召開記者會、如何與證交所及金管會溝通(上市櫃公司)。
5. 投保網路安全及聲譽保險
目前已有保險公司提供網路安全險、刑事責任險附加商譽損害恢復費用補償。雖無法完全填補損失,但能在事件發生時提供現金流支持,讓公司站穩腳步進行法律反擊。
常見問答
Q1:公司發現AI假影片攻擊,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網頁存證、螢幕錄影),切勿僅截圖。同時通知法務部門或律師,並在判斷影片散布可能對營運或股價造成重大影響時,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切勿在未經鑑定前自行發表「那不是我」的草率聲明,以免後續說詞矛盾。
Q2:如果找不到製作假影片的人,還能提告嗎?
可以。刑事告訴可先以「不詳之人」為被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找出幕後黑手。民事訴訟同樣可以先列「不詳被告」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待查明身分後再補正。
Q3:散布AI假影片的平台(如Facebook、YouTube)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依現行實務,平台業者若僅提供中性服務,原則上不負侵權責任。但若經被害人通知該內容明顯不法,平台卻怠於處理、甚至藉此獲利,則可能依其參與程度負共同侵權責任。網路中介法草案等新規正試圖釐清此界線,企業應保留所有與平台溝通的紀錄。
Q4:企業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嗎?
在臺灣,一般民事侵權事件無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公平交易法第32條,故意行為得請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攻擊者為競爭同業且違反公平交易法,這是請求高額賠償的重要路徑。若於美國等國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則相當常見。
Q5:假影片內容是合成執行長說「我們的產品有問題」,但我們真的有少數客訴,這樣還能告誹謗嗎?
可以。誹謗罪的成立與所指摘之事是否完全虛假有關。若影片是偽造的,不問公司是否曾有零星客訴,該偽造言論本身即為不實,難以主張「合理查證」或「善意發表言論」來免責。真實惡意原則在此類明顯故意偽造的案件中,幾乎無適用空間。
Q6:要請求多少賠償才合理?會不會被法院大砍?
法院在侵權損害賠償上確實會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侵害程度、被害人與有過失等因素。為避免被大砍,建議將損害項目細分,每一項皆有憑證或合理估算基礎。即使部分項目被法院剔除,整體仍能維持一定水準。善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請求法院依心證酌定,往往能獲得不錯的結果。
Q7:刑事告訴和民事訴訟,哪個應該先進行?
強烈建議雙線同時進行。刑事告訴借助國家公權力蒐證,民事訴訟則鎖定賠償與排除侵害。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證據,可聲請法院調閱作為民事證據使用,相輔相成。
Q8:AI假影片如果是在海外製作,臺灣法律管得到嗎?
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部發生在臺灣(例如影片在臺灣境內可被不特定多數人觀覽,造成公司名譽在臺灣受損),即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臺灣法院有管轄權。問題在於執行,若行為人在境外且無財產在臺,勝訴判決實現困難。此時需考量跨境訴訟或尋求國際司法互助。
結語:在真假交錯的時代,法律是最堅實的矛與盾
AI假影片對企業的攻擊,本質上是一場不對稱戰爭:攻擊者成本極低、隱匿性極高,卻能對企業造成毀滅性打擊。然而,法律絕非毫無招架之力。從刑事責任的追訴、民事賠償的精算,到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即時止血,這套武器系統若能運用得當,不僅能為企業討回公道,更能在社會上樹立「造假必付出代價」的明確信號,遏止潛在模仿者。
在這個眼見不再為憑的年代,企業經營者必須同時具備科技素養與法律意識。將深偽攻擊視為可預見的營運風險,預先編列預算、建立機制、繫好法律安全帶。因為當AI開始說謊,唯有準備好的企業,才能用證據與法條,讓真相重新被聽見。
作者簡介
陳律誠,執業律師,現任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專長領域為數位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訴訟、白領犯罪辯護及公司治理。擁有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及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曾任上市科技公司法務長多年,親自處理多起深偽影片企業攻擊事件及跨國網路毀謗案件,擅長將複雜的科技事實轉化為法庭可接受的語言,致力於協助企業在數位風險時代建立堅韌的法律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