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網路律師

有些公司聲稱說可以使用黑客技術砍掉別人的網站是真的嗎?

關於某些公司聲稱能「使用黑客技術砍掉別人網站」的說法,我必須從技術可行性、法律後果和實務風險三大面向為您完整解析:

⚠️ 一、技術上「可能」,但絕非宣稱的那般簡單

  1. DDoS 攻擊(分散式阻斷服務)

    • 原理:用大量垃圾流量癱瘓目標伺服器,使網站暫時無法訪問。

    • 現實

      • 效果是「暫時性」的(幾小時到幾天),無法「永久刪除」網站。

      • 防禦技術成熟(如 Cloudflare、AWS Shield),企業級網站極難攻破。

      • 攻擊源易被追蹤,需龐大殭屍網路(成本高昂)。

  2. 入侵伺服器/資料庫刪除

    • 原理:利用漏洞取得管理權限,刪除網站資料或停用服務。

    • 現實

      • 需突破多層防護(防火牆、入侵檢測、零時差漏洞等),耗時且專業門檻極高。

      • 多數公司網站託管於雲端平台(如 AWS、Google Cloud),底層架構受嚴格資安保護,「砍掉整個網站」幾乎不可能實現

      • 備份機制可快速還原網站。

⚖️ 二、法律後果:絕對的刑事犯罪

此類行為在全球皆屬重罪,且跨國執法已成常態:

  • 臺灣法律

    • 觸犯《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  358 條(入侵電腦):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359 條(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造成損失,另涉《民法》損害賠償(金額可能達數百萬以上)。

  • 國際案例

    • 美國 FBI 多次起訴跨境黑客,刑期可達 10 年以上(如 2016 年「DDoS 租賃服務」營運者判刑 10 年)。

    • 歐盟 GDPR 可處全球年營收 4% 的天價罰款。

🕵️ 三、宣稱提供此服務的「公司」實為騙局或犯罪集團

  1. 詐騙手法分析

    • 收錢後消失:最常見模式,利用客戶急於報復心理騙取訂金。

    • 勒索客戶:取得委託人個資後反向威脅(「不付錢就告發你」)。

    • 釣魚攻擊:假借「測試需求」騙取目標網站權限,實則植入惡意程式。

  2. 真實身分揭密

    • 無登記的空殼公司,收款帳戶多屬人頭戶。

    • 實際操作者可能是低階駭客(Script Kiddies),僅能攻擊無防護的小型網站。

    • 背後與國際犯罪組織有關聯(如勒索軟體集團)。

🛡️ 務實建議:保護自己,遠離犯罪

  1. 若您遭威脅

    • 保存對方聯絡紀錄(郵件、對話截圖),立即報警(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 啟用網站 WAF(Web Application Firewall)如 Cloudflare、Sucuri。

  2. 若您想反擊競爭對手

    • 合法途徑:蒐證後提告《公平交易法》或侵害商譽。

    • 技術防禦:強化自身網站安全(定期滲透測試、備份),非以暴制暴。

  3. 強化資安認知

    • 中小企業可申請臺灣 TWCSA 資安服務(如弱點掃描補助)。

    • 定期培訓員工社交工程防範(如釣魚郵件辨識)。

📌 核心結論

 「技術上可能,法律上自殺,實務上騙局」
任何宣稱提供「駭客攻擊服務」的公司,本質都是利用您的憤怒或焦慮詐財,更可能使您淪為共犯。無論身處臺灣、香港或任何地區,面對網站威脅請依合法途徑解決,勿讓一時衝動毀及人生。

網路世界的衝突需用法律與技術防禦化解,而非以暴制暴。保護自身安全、遵守法律界線,才是真正穩健的解決之道。

透過法律管道舉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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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ads上的誹謗構成要件

關於在 Threads(脆) 平台上構成「誹謗罪」要件的完整指南:

Threads 上的誹謗罪構成要件:完整指南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由《刑法》第 310 條規範。在 Threads 這類公開社交媒體平台上發表言論,若涉及不實且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構成誹謗罪需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一、 核心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1. 「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

    • 行為人發表言論時,主觀上必須是「想要」或「預見」其言論會被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例如:特定社團、群組的大量成員)知悉。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留言、轉發(引用貼文)、甚至使用「限時動態」,由於平台公開或半公開的特性,通常很容易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即使帳號是私密的,若分享給眾多追蹤者,也可能符合此意圖。

  2. 「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 行為人必須有「具體指出」或「傳播」某些涉及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的事實。單純抽象謾罵(例如:「你是人渣」)若未涉及具體事件,可能不構成誹謗(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 Threads 特性: 發文、留言明確提及他人的姓名、暱稱、外貌特徵、職位、或任何足以讓多數人辨識出特定對象的方式(例如:標註帳號、發合照但惡意編造故事),都屬於「指摘或傳述」。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

    • 所陳述的內容必須是會「降低」社會大眾對該人的人格、品德、聲望、信用、能力、職業、身分地位等方面的評價。

    • 常見類型: 指控他人犯罪、行為不檢(如外遇、偷竊、詐欺)、學經歷造假、信用不良、從事不法職業、重大道德瑕疵等。

    • Threads 特性: 在平台上散布這類負面資訊,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對名譽的損害程度通常比私下傳播更大。

  4. 「具體事實」之陳述:

    • 誹謗罪處罰的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捏造或傳播。如果言論是基於「事實」但加以渲染,或屬於「意見表達」(例如:評論、價值判斷),原則上不構成誹謗,除非該意見是基於不實事實或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可能涉及其它法律問題)。

    • 關鍵區別: 「某人收賄」(具體事實陳述) vs. 「某人很貪心」(意見表達)。前者若為不實,可能構成誹謗;後者原則上不構成。

    • Threads 特性: 需仔細辨別發文內容是陳述一件「可證明真偽的事件」,還是單純的個人感受或評論。

  5.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但書) – 重要例外與抗辯:

    • 即使符合以上 1-4 點,若行為人能證明其指摘或傳述的事項屬於「私德」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罰。

    • 「私德」: 指純粹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行為,與公眾事務無關,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家庭成員間的瑣事、個人生活習慣(除非特殊情況)。

    • 「與公共利益無關」: 該私德事項對社會大眾的福祉、安全、秩序或重要價值觀沒有影響。

    • Threads 特性: 在公審私人糾紛時特別容易踩線。例如:在 Threads 上詳細公開前男友/女友的私人對話或親密細節,若純屬私人恩怨且無涉公益(例如對方非公眾人物且事件無公共影響力),即使內容屬實,仍可能因揭露私德且與公益無關而觸法(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

二、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

  • 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犯誹謗罪,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比普通誹謗罪更重。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文字)、張貼圖片、影片、甚至製作梗圖(meme)來誹謗他人,都屬於「散布文字、圖畫」,因此幾乎所有在 Threads 上成立的誹謗行為,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三、 真實惡意原則(針對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 – 重要抗辯:

  • 源自美國判例,台灣司法實務在處理涉及「公眾人物」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的誹謗案件時,也會參考此原則。

  • 定義: 原告(被害人)若為公眾人物,或該言論涉及公共議題,則原告需證明被告(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不僅有過失,更需具備「真實惡意」。

  • 「真實惡意」: 指被告明知所言不實(Knowledge of Falsity),或完全不在乎所言是否真實(Reckless Disregard for Truth)。

  • Threads 特性: 當討論政治人物、知名企業家、藝人、社會重大事件或公共政策時,批評者受到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被害人需證明發文者「明知是假還故意散播」或「極端輕率未查證就散播」,才能成立誹謗。單純的誤信謠言或查證不足,可能不構成。

四、 在 Threads 上可能涉及誹謗的行為模式

  • 發布原創貼文指名道姓(或可得特定)指控他人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轉發(引用貼文)他人含有誹謗內容的貼文,並加上自己的評論擴大傳播(自己也可能成為誹謗行為人)。

  • 在他人貼文下留言,散布針對特定第三人的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製作並散布含有誹謗內容的圖片、梗圖或短影片。

  • 利用「限時動態」功能快速散布誹謗內容(即使只有 24 小時,也構成散布行為)。

五、 如何自保與應對(給 Threads 使用者)

  1. 發言前三思: 在發布涉及他人負面資訊前,務必確認:

    • 這是「事實」嗎?我有確切證據嗎?

    • 這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嗎?還是純屬「私德」?

    • 我發布的「意圖」是什麼?是為了公益討論,還是出於惡意攻擊?

    • 我的措辭是陳述「具體事實」,還是表達「個人意見」?

  2. 善用「意見表達」: 若想批評,盡量聚焦在基於事實的「意見評論」(例如:「根據OO報導,XX公司的產品有瑕疵,我認為老闆的處理態度非常不負責任」),避免直接捏造或傳播未經證實的負面「事實」。

  3. 謹慎轉發: 轉發前先確認內容真實性,避免成為謠言幫兇。惡意轉發誹謗性貼文,自己也可能被告。

  4. 避免公審私德: 私人恩怨、感情糾紛盡量私下解決,或透過法律途徑(如民事求償)。在公開平台洩露他人私密資訊攻擊,風險極高。

  5. 保留證據: 若認為自己遭誹謗,務必立即完整截圖或錄影存證(包含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內容、按讚/轉發數、留言等),並記錄網址。Threads 內容可能被刪除或修改。

  6. 尋求救濟:

    • 向 Threads (Meta) 檢舉: 利用平台內的檢舉機制,檢舉違反社群守則(如霸凌騷擾、不實資訊)的內容。

    • 法律途徑:

      • 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注意告訴乃論之罪,需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可同時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命令平台業者保存相關資料)。

      • 民事訴訟: 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名譽受損的金錢賠償)及「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在 Threads 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重點)。民事請求權時效為 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 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

      • 可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可免繳裁判費。

總結:

在 Threads 這個公開的社交平台上,言論傳播力強,發表涉及他人負面資訊的內容時,極易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及「散布文字圖畫」等加重誹謗罪的要件。關鍵在於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為 「不實的具體事實」,以及是否落入 「僅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的例外情況。討論公眾議題時,「真實惡意原則」則提供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

網路發言雖自由,但需負責任。在 Threads 上攻擊他人前,務必謹慎評估法律風險,以免訟累纏身。若自身名譽在 Threads 上遭受不法侵害,也應積極蒐證,透過平台檢舉及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請注意:

  • 本指南基於台灣現行法律(主要為刑法第310條)及司法實務見解。

  • 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最終是否構成誹謗罪,需由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依具體證據認定。

  • 法律見解可能隨時間發展或個案判決而有所調整。

  • 如有具體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取個案法律意見。

希望這份完整指南能幫助你更清楚了解在 Threads 平台上言論的法律界線。

快速刪除 Threads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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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院的裁判書如何遮隱姓名?

台灣法院裁判書如何遮隱姓名?完整指南

在台灣,法院裁判書的公開是司法透明的重要原則,但同時也必須兼顧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因此,法律明確規範了裁判書中應遮隱(或稱「去識別化」)特定個人資訊的要求。以下為詳細的操作指南:

一、 法律依據與基本原則

  1.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 這是裁判書公開與遮隱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 規定:「除顯無必要者外,裁判書應公開揭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辯護人得聲請法院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但法院認為公開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有妨害當事人或關係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有公共利益之必要者,應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

    • 重點:公開是原則,但法院有義務在特定情形下(特別是涉及隱私、善良風俗、業務秘密或公共利益時)主動或依聲請決定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即遮隱部分內容)。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規範公務機關(包括法院)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 法院公開裁判書屬於「利用」個人資料的一種形式,必須符合該法規定,特別是需有特定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如遮隱),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3.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裁判書要點》:

    • 這是司法院發布的行政規則,具體規範了各級法院在公布裁判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時,應如何進行遮隱作業

    • 這是實務上操作遮隱最重要的依據

二、 應遮隱的資訊項目(依據《公布裁判書要點》)

裁判書公開時,原則上應遮隱以下個人資料

  1. 姓名:

    • 自然人之姓名: 這是遮隱的核心項目。

      • 刑事案件: 被告之姓名原則上不遮隱(因涉及公眾監督司法)。但以下情況應遮隱

        • 被告為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被告為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告(法律特別保護)。

        • 其他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者(如證人保護法對象)。

        • 法院認為公開全名有妨害善良風俗、當事人隱私之虞,或有其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

      • 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當事人(原告、被告、參加人等)及關係人(如證人)之姓名原則上應遮隱。通常以「甲○○」、「乙○○」或代號(如A1, B1)代替。

    • 法人、商號、團體之名稱: 原則上不遮隱。但如其名稱本身已可識別特定自然人(例如個人工作室、診所名稱直接包含醫師姓名),或公開名稱有洩漏營業秘密、重大影響其經營之虞,法院得斟酌情形予以遮隱部分字元(如「○○有限公司」)。

    • 外國法人名稱: 原則不遮隱。

  2.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律完全遮隱。絕不公開。

  3.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地址: 原則上應遮隱至適當程度(例如只顯示到「臺北市大安區」、「高雄市○○區」或「○○路○段」,甚至只顯示縣市層級)。避免公開完整門牌號碼。若地址本身即具有高度識別性(如獨棟豪宅、知名大樓),需更謹慎處理。

    • 出生年月日: 原則上應遮隱年份,或僅顯示民國年之前兩碼(如「○○年」)或年齡區間。完整出生年月日具高度識別性。

    • 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如病歷號碼、護照號碼、銀行帳號、車牌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精確的GPS座標等,原則上應遮隱。

    • 親屬關係細節: 若公開父母、子女姓名或關係細節會間接識別到受保護的當事人(如性侵被害人),也需一併考慮遮隱。

  4. 特殊身分當事人之保護(絕對或高度保護):

    • 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 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絕對」不得公開。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 兒童及少年: 不論是刑事(少年被告、被害人)或民事(如收養、監護權)事件,其身分資訊(姓名、年籍、住址、就讀學校等)原則上應予遮隱,以保護其最佳利益。

    • 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 因涉及高度隱私(如婚姻、親子關係),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如子女)之姓名及其他識別資訊原則上應遮隱

    • 證人(尤其受保護證人): 依《證人保護法》受保護之證人,其身分資訊應嚴予保密遮隱。其他證人,若公開其資訊有安全或隱私疑慮,法院也應考量遮隱。

    • 犯罪被害人(非性侵案): 其隱私權亦受重視,法院應斟酌案件性質、被害人意願、公開必要性等因素,決定是否遮隱其姓名及識別資訊。

三、 遮隱的實務操作方式

  1. 遮隱符號:

    • 最常見的是使用「○」符號取代部分文字。例如:

      • 姓名:張三 → 張○ 或 ○○

      •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0號 →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段○○號 或 台北市○○區○○路○段○○號

      •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 ○○○○○○○○○○

      • 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5月15日 → 民國○○年○月○○日 或 約○○歲

    • 使用代號:如「甲○○」、「告訴人A」、「證人B」。

    • 部分遮蔽:如公司名稱「王大明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事務所」。

  2. 責任歸屬:

    • 承辦法官: 負有最終審核責任。法官在核判原本時,應確認裁判書內應遮隱的資訊是否已妥善處理。

    • 書記官: 負責實際製作、整理裁判書正本及上傳作業。在製作公開用的裁判書版本時,必須依據《公布裁判書要點》及法官指示,主動進行遮隱作業。這是書記官的重要職責。

    • 法院資訊室/相關單位: 負責將書記官處理好的裁判書電子檔上傳至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

  3. 公開平台:

    • 經過遮隱處理的裁判書,主要公開於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供公眾查詢。

    • 法院公告欄張貼的裁判書主文,通常也會進行適當遮隱。

四、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何聲請遮隱?

  1. 聲請時機:

    • 原則上應在案件繫屬中(案件審理終結前)向承辦法院提出聲請。

    • 若裁判書已公開,才發現有應遮隱而未遮隱或遮隱不足之情形,仍可具狀向原裁判法院聲請補充遮隱。

  2. 聲請方式:

    • 書狀聲請: 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聲請狀」(視案件性質),清楚載明:

      • 案號、股別。

      • 聲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姓名。

      • 聲請事項:請求法院對於將公開之裁判書中,關於聲請人之特定資訊(如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或特定關係人(如未成年子女)之資訊,予以遮隱不予公開。

      • 聲請理由:具體說明為何公開該資訊會妨害聲請人或相關人的隱私權、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有洩漏業務秘密之虞,或基於其他重大理由(如安全顧慮)。引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

      • 請求遮隱的具體範圍(例如:請將聲請人姓名以「甲○○」代替;請將地址遮蔽至里層級)。

    • 開庭時口頭聲請: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當庭向法官提出聲請,由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中。但事後補提書狀確認更佳。

  3. 法院審酌:

    • 法官會審酌聲請人的請求及理由,並權衡「司法公開透明」與「個人隱私/其他保護法益」之間的衝突。

    • 法官會依據法律規定(如前述少年、性侵被害人等絕對保護規定)、《公布裁判書要點》以及個案具體情況(如當事人是否為公眾人物、案件性質是否涉及重大公益、資訊的敏感性等)作出准駁裁定。

    • 若法院駁回聲請,通常會說明理由。

五、 重要注意事項與補充說明

  1. 「原則」與「例外」的判斷: 遮隱規則看似有原則(如民事當事人姓名遮隱),但存在許多例外(如刑事被告姓名原則公開)。關鍵在於法院對「是否有妨害隱私、善良風俗、業務秘密之虞或有無公共利益必要」的具體判斷。這需要個案審酌。

  2. 「足資識別」是關鍵: 遮隱的目標是「去識別化」,避免個人從公開的裁判書中被輕易辨認出來。因此,遮隱的範圍和程度,以達到此目標為原則。單一資訊(如只遮姓氏)可能不足,需綜合判斷。

  3. 公開版本 vs. 當事人持有版本: 法院提供給當事人的裁判書正本,是未經遮隱的完整版本。只有上傳至法學檢索系統或公開揭示的版本,才會進行遮隱處理。

  4. 自行引用裁判書的責任: 律師、學者或一般民眾若在文章、報告、訴訟書狀中引用法院已公開的裁判書內容,應特別注意

    • 引用的是法院已公開且已遮隱的版本

    • 若引用來源是未遮隱的版本(例如當事人提供的正本),則引用人有責任對裁判書中依法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如性侵被害人姓名、少年資料、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自行進行遮隱處理,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

  5. 電子檔的處理: 在司法院系統下載的裁判書PDF檔,通常已內嵌遮隱資訊。若自行掃描紙本裁判書製作電子檔公開,務必確認已妥善遮隱敏感個資。

  6. 持續精進: 隱私權觀念與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如大數據拼湊識別風險),司法院會持續檢討修正《公布裁判書要點》及相關作業規範,以因應新的挑戰。

總結

台灣法院裁判書的遮隱姓名及個人資料,是一套融合法律規範(《法院組織法》、《個資法》)、行政規則(《公布裁判書要點》)及法官個案裁量的細緻制度。其核心精神在於平衡「司法公開透明」與「個人隱私權益及其他重要法益(如少年保護、性侵被害人保護)」之間的衝突。

實務上,書記官依據要點主動遮隱是主要機制,當事人亦可依法提出聲請。無論是法院或一般民眾在使用、引用裁判書時,都必須高度重視個資保護的責任,特別是對於依法應受高度保護的族群(性侵被害人、兒少),務必落實嚴格的遮隱,避免造成二次傷害。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是維護司法公信力與保障人權的重要一環。

請注意: 本指南提供一般性資訊。具體個案應如何聲請或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向承辦法院書記官洽詢。

立即處理裁判書遮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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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媒體的妨害名譽構成要件

社群媒體妨害名譽構成要件完整指南

在資訊爆炸的社群媒體時代,隨手轉發、留言都可能涉及法律紅線。本文將深入解析妨害名譽的四大核心要件,並針對FB、IG、Line等平台特性提供實用法律建議,助你暢遊網路世界不踩雷。

一、法律基礎:名譽權的雙重保護

1. 刑事責任(刑法)

  •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以粗鄙言論貶損他人尊嚴

    • 例:在直播留言區罵「你根本是廢物」

  • 第310條 誹謗罪:散布不實事實損害名譽

    • 例:發文指控「某網紅詐騙粉絲錢財」(未經查證)

  •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散布謠言損害他人經濟評價

    • 例:發推文稱「這家公司快倒閉了」導致股價下跌

2. 民事責任(民法)

  • 第184條 侵權行為:故意過失侵害他人權利

  • 第195條 非財產損害賠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實務判例:網紅遭惡意P圖求償30萬勝訴(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二、四大構成要件深度解析

要件1️⃣ 具貶損性之言論內容

類型判斷標準社群媒體案例
事實陳述內容可驗證真偽性FB發文指控同事挪用公款
意見表達是否基於合理事實基礎餐廳評論寫「難吃像餿水」
隱喻侮辱社會通念具負面意涵轉發政治人物照片加上狗頭貼紙

📌 關鍵區別:誹謗罪需「具體事實指控」,公然侮辱則重「抽象貶抑」。在IG限動用諷刺漫圖影射他人婚外情,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要件2️⃣ 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 直接指名:標註FB帳號/真實姓名

  • 間接識別

    • 公布部分身份特徵(例:「某系穿紅外套的助教」)

    • 使用已知暱稱(如DC群組常用ID)

    • 照片/影片未馬賽克(TikTok短片曝光路人涉及糾紛)

  • 群體指控:若範圍縮小至可識別個人(例:「A公司業務部全收賄」該部門僅5人)

要件3️⃣ 惡意散布行為

平台高風險行為舉例法律風險
Facebook公開貼文/社團發文/分享功能觸及人數影響刑責加重
LINE群組轉傳/未加密公開群群組達50人易被認定「公然」
Dcard發文未匿名成功/推文熱門平台流量加速散布
YouTube影片標題含指控性文字/留言區謾罵演算法推播擴大侵害範圍

⚠️ 實務見解:按讚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判決認為「連續按讚助長聲勢」可能成立共同侵權。

要件4️⃣ 違法性與可歸責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真實惡意原則:公眾人物需證明行為人「明知虛假仍散布」

  • 合理查證義務

  • 可受公評之事:對政府官員施政批評空間較大

  • 合理評論:基於事實發表主觀意見(例:商品開箱直言「設計缺陷」)

三、社群媒體取證全攻略

  1. 即時存證步驟

    1. 開啟飛航模式→防對方刪改
    2. 螢幕錄影包含:網址列/帳號資訊/按讚數
    3. 前往派出所做「網路擷圖公證」
    4. 向平台調閱IP紀錄(需檢察官核發調取票)
  2. 新型態證據

    • IG限時動態:需用第三方存證軟體

    • Telegram「自動銷毀」訊息:提前截圖仍可作證

    • 直播影片:存檔要求平台提供原始檔

四、法律風險管理建議

預防性措施:

  • 發文前執行 「3C檢核」

    • Correct(內容正確性)

    • Civil(用詞文明度)

    • Consequence(法律後果)

爭議處理SOP:

sequenceDiagram
   當事人->>平台: 檢舉下架(存受理編號)
   當事人->>警局: 提告妨害名譽(6個月告訴期)
   當事人->>法院: 民事求償(知悉起2年內)

企業必備機制:

  • 社群小編權限分級

  • 建立內容法律審查流程

  • 購買網路責任險(承保範圍含誹謗訴訟)

五、兩岸三地特別警示

地區差異要點風險提示
臺灣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和解可撤告
香港《誹謗條例》採民事賠償制賠償金額可高達數百萬港幣
中國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者遭行政拘留
澳門加重公開誹謗罪(最高2年刑)透過大眾媒體傳播刑責加重

 

法律諮詢優先順位建議:
遭指控者 → 立即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
指控他人者 → 蒐集完整證據再行動
平台業者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主張免責

網路言論如同雙面刃,在享受社群媒體便利的同時,務必謹記「三思而後PO」。本指南提供基礎法律認知,具體案件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1003508870號函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NCC 111年度網路治理政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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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關於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的完整指南:

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 完整指南

在台灣,隨著網路社交平台、論壇、通訊軟體的普及,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而觸犯「公然侮辱罪」的案例層出不窮。了解其法律構成要件、相關判例以及實務見解,對於避免觸法及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一、 法律依據:刑法第309條

  • 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網路上的侮辱行為,主要適用第1項。

二、 「網路公然侮辱」的關鍵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 「公然」:

    • 定義: 指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 網路上的認定:

      • 公開性平台:  Facebook 公開貼文或社團、Instagram 公開貼文、PTT/BBS 公開看板、YouTube 公開影片留言區、公開的部落格、新聞網站留言區 等,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無需特殊權限即可瀏覽的場合,均被認定為「公然」。

      • 需審視隱私設定:

        • 私人社團/群組: 若社團或群組成員人數眾多(實務上常認為數十人以上即可能構成特定多數人),即使設為私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法院會考量群組的規模、成員間的關係緊密度等。

        • 僅限好友觀看: 如果貼文設定為「僅限好友」,而好友人數眾多(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定多數人),仍有成立公然的可能。

        • 一對一私訊: 通常不構成公然,因為僅有特定一人可見。但若私訊內容被其中一方截圖後公開散布,則散布截圖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散布者成為行為人)。

      • 核心: 重點在於「傳布於眾的可能性」或「處於多數人得以知悉的狀態」。

  2. 「侮辱」:

    • 定義: 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嘲笑、侮蔑、輕蔑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的言詞或舉動。著重於對人格的貶抑,而非陳述事實。

    • 常見網路侮辱形式:

      • 粗俗、貶抑性字眼: 如「白癡」、「智障」、「廢物」、「垃圾」、「人渣」、「敗類」、「賤人」、「去死」、「不要臉」等。

      • 人身攻擊: 攻擊他人外貌、能力、職業、家庭背景等。

      • 極具輕蔑、嘲諷的言論: 雖不帶髒字,但用詞尖酸刻薄,明顯意在羞辱對方。

      • 具侮辱性的圖像或影音: 例如製作醜化他人的梗圖、合成照、改編影片等並公開散布。

    • 判斷標準:

      • 社會通念: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點,該言詞或行為是否足以使人感到難堪、屈辱,貶低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 前後文脈絡: 需整體觀察發言的語境、背景、對話過程。

      • 針對性: 需明確指向特定個人(或可得特定的小群體)。

  3. 「人」:

    • 定義: 特定自然人

    • 關鍵點:

      • 必須可識別: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辨識出來的特定個人。使用帳號、暱稱、綽號、照片,或雖未指名道姓但根據前後文、脈絡、社群成員認知足以鎖定特定對象,均屬之。

      • 法人/公司行號不適用: 侮辱公司、店家、團體本身,原則上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能涉及民事名譽侵權或誹謗罪,若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但若言論是指向該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或特定員工,則可能成立。

      • 已過世者: 不成立本罪。

  4. 「故意」:

    • 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侮辱他人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言論會貶損他人名譽,並且希望或追求這個結果發生。

      • 間接故意: 預見自己的言論可能會貶損他人名譽,雖不希望但容任其發生(覺得罵了也沒關係、對方活該、可能被罵但還是要罵)。

    • 網路常見爭議: 行為人常辯稱「只是開玩笑」、「一時情緒發洩」、「對方先挑釁」。但法院通常認為,使用明顯貶抑詞彙時,行為人應能預見可能貶損他人名譽,若仍執意發表,就可能構成故意。是否為玩笑,需視社會通念及具體情境判斷。

三、 與「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區別

  • 公然侮辱罪: 針對抽象謾罵、人身攻擊,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你就是個無恥的小人!」。

  • 誹謗罪: 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他上個月偷了公司的錢!」。

  • 關鍵區分: 言論內容是「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某事」。

  • 可能競合: 有時一句話可能同時包含抽象謾罵和具體指摘,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四、 重要實務見解與案例解析

  1. 「公然」的認定案例:

    • 案例 A (成立公然): 甲在擁有 500 名成員的 Facebook 公開社團中,指名道姓辱罵乙「是個騙錢的無賴」。法院認為該社團成員眾多且不特定,符合公然要件。

    • 案例 B (成立公然): 丙在僅有 30 位同事的私人 LINE 工作群組裡,貼文辱罵丁「做事像豬一樣笨」。法院認為該群組雖為私人,但成員已達特定多數人(30人),且非親密家庭成員,同事關係足以讓丁之名譽在職場圈受損,故認定為公然。

    • 案例 C (不成立公然): 戊與己因私怨,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一對一私訊,己傳送「你是個王八蛋」給戊。法院認為僅特定一人可見,不構成公然。

  2. 「侮辱」言詞的認定案例:

    • 案例 D (成立侮辱): 庚在 PTT 政黑版回覆辛的貼文,直接寫「辛根本就是個腦殘,講的話都是垃圾」。法院認為「腦殘」、「垃圾」屬抽象謾罵,足以貶損人格。

    • 案例 E (成立侮辱): 壬在 Instagram 貼出癸的照片,並配上文字「看看這醜八怪,長這樣還敢出門嚇人」。法院認為針對外貌的惡意攻擊構成侮辱。

    • 案例 F (爭議案例 – 可能不成立或需視脈絡): 子對丑說:「你的邏輯真是與眾不同」。若在理性辯論中,可能只是意見表達;但若在激烈爭吵中,語帶明顯譏諷,且前後文顯示意在羞辱,仍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法院會綜合判斷語境、語氣、用詞習慣等。

    • 案例 G (不成立侮辱 – 合理評論): 某藝人表演失誤,網友在公開討論區留言:「這次表演真的走音走得很厲害,令人失望」。此屬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或合理評論,縱使負面,但非抽象謾罵人格,通常不構成侮辱。

  3. 「對象特定」的認定案例:

    • 案例 H (成立): 卯在公開部落格文章中雖未寫出全名,但寫「某大學XX系那個姓陳的副教授,根本是學術界的敗類」,該系副教授只有一位姓陳,足以特定。

    • 案例 I (成立): 辰在遊戲公會的 Discord 頻道中,對著使用暱稱「暗夜俠」的玩家連續辱罵「廢物」、「不會玩就滾」。在該特定遊戲社群中,「暗夜俠」即為特定對象。

    • 案例 J (可能不成立): 巳在匿名論壇發文「現在的老師都只會死要錢」,此為泛指特定職業群體,非針對特定自然人,不構成本罪(但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誹謗或其他問題)。

  4. 「故意」的認定案例:

    • 案例 K (成立故意): 午與未在網路上爭吵,午一氣之下在未的公開貼文下留言「你全家都不得好死」。法院認為使用如此激烈詛咒詞彙,不可能不知會貶損未及其家人名譽,具直接故意。

    • 案例 L (成立故意 – 間接故意): 申在公開直播中,看到網友酉的批評留言,脫口罵出「哪個白癡在那邊亂講話」。雖未指名,但針對留言者,且明知直播公開,容任貶損名譽結果發生,具未必故意。

五、 告訴乃論與追訴程序

  •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告訴權可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提告流程:

    1. 蒐證: 最重要!立即完整截圖/錄影保存證據,包含貼文/留言內容、發文者帳號、時間、網址、按讚/留言數、該平台之公開狀態(若為群組,需證明成員數)。必要時可向平台申請資料或進行網頁公證

    2. 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告: 攜帶身分證、證據資料(印出來),前往案發地或行為人住所地的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告。

    3. 檢警偵查: 檢警會傳喚雙方說明,調查是否構成犯罪。

    4. 起訴或不起訴: 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則起訴,由法院審判;若認為罪嫌不足,則為不起訴處分。

    5. 審判: 若起訴,法院將開庭審理,最終判決有罪或無罪。

六、 可能的法律後果

  • 刑事責任:

    • 若成立犯罪,最重可處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得易科罰金)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雖然刑度看似不重,但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深遠(例如求職、簽證申請)。

  • 民事責任:

    • 被害人幾乎同時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需舉證,如因此失業)。

      •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最常見,法院會依加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酌定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可能。

      • 回復名譽的措施(如登報道歉)。

七、 自保與預防之道

  1. 三思而後「鍵」: 在按下「送出」前,停下來想想:這話是否會傷害特定個人?是否在公開場合?是否屬情緒性謾罵?

  2. 尊重與理性溝通: 即使意見不合,也應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性字眼。

  3. 善用隱私設定: 若只想與親友分享,務必設定好貼文的隱私範圍(但需注意群組人數過多仍可能被視為公然)。

  4. 避免捲入紛爭: 看到網路筆戰,若非必要,勿加入戰局或使用過激言論。

  5. 被侮辱時:

    • 冷靜勿回罵: 回罵可能讓自己也觸法,或讓對方有藉口辯解。

    • 立即完整蒐證: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 考慮檢舉下架: 先向平台檢舉該不當內容,要求下架。

    • 諮詢專業意見: 向律師諮詢法律權益及提告可行性。

    • 評估是否提告: 衡量時間、成本、證據強度與自身需求(是否要對方道歉、賠償、或僅是制止行為)。

結論:

網路世界並非無法之境,在台灣,於網路空間公然侮辱特定他人,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對象特定」及「故意」四要件,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面臨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了解法律界線、保持理性溝通、尊重他人,並懂得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正確蒐證與尋求救濟,是現代網路公民必備的素養。發言前務必謹慎,避免一時衝動或口舌之快,換來難以收拾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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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如何不被Google搜尋到?

「如何讓判決書『不被』Google搜尋到」的完整指南。必須誠實地說:要完全阻止一份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被Google搜尋到,是極其困難,甚至幾乎不可能的。 Google的本質就是索引網路上公開的資訊。

然而,這份指南將提供所有理論上可行的方法,從事前的預防事後的降低可見度,盡最大努力減少其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尤其首頁)的機會:

核心觀念:Google 搜尋到判決書的關鍵原因

  1. 來源公開: 判決書被依法公開在官方網站(如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 可被索引: 該官方網頁允許Google的爬蟲(機器人)讀取內容。

  3. 資訊相關: 判決書內容(姓名、案號、案情)與搜尋關鍵字(通常是您的姓名)高度相關。

  4. 網頁權威: 政府網站(.gov.tw)具有非常高的權威性,Google 傾向優先排名。

目標策略:

  • 事前預防 (最有效但難度高): 盡力讓判決書本身「不公開」或「高度匿名化」。

  • 事後控制:

    • 移除/遮蔽源頭: 說服發布者(法院)下架、遮蔽敏感資訊或設定禁止索引。

    • 移除Google連結: 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 降低排名: 讓判決書連結在搜您姓名時,排名掉到後面幾頁。

📌 方法一:事前預防 – 從訴訟源頭降低被搜尋到的風險 (最重要但不易達成)

這是最根本的方法,但取決於案件性質、法官裁量權和法律規定,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

  1. 爭取「不公開審理」:

    • 法律依據: 某些案件依法「必須」或「可以」不公開審理。

      • 強制不公開: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4條)、家事事件(部分類型,《家事事件法》第9條)等。

      • 裁量不公開: 法官認為公開審理有妨害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國家安全之虞時,可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不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

    • 如何做: 在訴訟程序開始時或進行中,透過您的律師正式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理」。必須具體說明符合哪項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理將對您造成如何重大且無法彌補的損害(例如:涉及極度隱私、名譽嚴重受損、影響未成年子女等)。

    • 成功關鍵: 案件性質本身是否符合法定不公開類型。如屬裁量範圍,需有極強力且具體的理由說服法官。難度很高,非所有案件適用。

  2. 聲請「判決書匿名化」(去識別化):

    • 目的: 即使案件公開審理,爭取在最終的公開判決書中,隱藏或遮蔽您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詳細地址等直接識別資訊,改用代號(如「甲○○」)或部分遮蔽(如地址只顯示區)。

    • 法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對個人資料之停止處理、利用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對隱私造成不當影響之個人資料)。實務上,司法院也訂有「裁判書類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原則」。

    • 如何做: 在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確定後,盡快(最好在判決書上傳公開系統前)透過律師向承審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求對判決書中您的個人資料進行遮蔽處理。需具體說明為何公開這些資訊會對您的隱私、安全或重大利益造成「顯著過度」的侵害。

    • 可遮蔽範圍: 身分證統一編號(通常可完全遮蔽)、生日、詳細住址、金融帳號、特定健康資訊等。「姓名」和「案由/判決結果」通常被認為是司法公開的核心,最難完全匿名。

    • 成功關鍵: 證明公開您的姓名與公共利益無顯著關聯(例如:非公眾人物、非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且對您的損害遠大於司法透明的利益。部分遮蔽較有機會,完全匿名(不顯示姓名)非常困難。

  3. 爭取「判決書不上網」或「延遲上網」:

    • 目的: 說服法院不要將您的判決書放上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或至少延後上傳時間。

    • 現況與難度: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書狀公開及管理要點」及「裁判書類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原則」,原則上所有判決書都應上網公開,除非屬於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見方法一之1),或經法院認為有「其他不應公開之情形」。

    • 如何做: 同樣需透過律師提出強而有力的書面聲請,說明為何您的個案屬於「其他不應公開之情形」(例如:案件性質極度敏感、公開將導致當事人或家屬遭受立即危險、已達成和解且公開無助公益等)。可同時請求若無法不上網,至少延遲一段時間(如數年)後再公開。

    • 成功關鍵: 極高難度。法院基於司法透明原則,對此聲請通常從嚴審核。必須提出非常具體且嚴重的損害證明。

📌 方法二:事後控制 – 處理已被公開且被Google索引的判決書

如果事前預防失敗,判決書已公開且被Google搜尋到,請依序嘗試以下方法:

  1. 向「原始發布網站」(法院/司法院)提出請求:

    • 核心: 從源頭解決是最有效的(雖然很難)。

    • 請求內容:

      • 遮蔽敏感個資: 依據《個資法》第11條,請求對判決書中過度揭露的個人資料(身分證號、完整住址、生日、金融帳號等)進行遮蔽。這是相對較有機會成功的(相較於刪除或完全匿名)。提供具體要遮蔽的資訊位置和理由。(同方法一之2的事後版)

      • 請求「設定禁止索引」(Noindex): 這是一個技術性請求。您可以請求網站的技術人員在該判決書網頁的HTML原始碼中加入標籤。這會「建議」搜尋引擎不要索引此頁面。重要:

        • 非強制性,Google 可以選擇忽略(尤其對政府網站的公開文件)。

        • 即使遵守,也只會讓該網頁「未來」從搜尋結果消失,已索引的結果需要時間才會移除(可搭配方法2)。

        • 法院/司法院幾乎不可能同意對一份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設定Noindex。 這違背司法公開原則。實務上成功率極低,但理論上存在此技術手段。

      • 請求下架: 僅適用於該判決書「依法不應被公開」的情況(例如:應不公開審理卻被公開)。需提出明確法律依據證明公開是錯誤的。難度極高。

    • 如何做: 查詢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聯絡我們」或「個資保護」專區,依其規定提交正式書面申請(通常需附身分證明)。

  2. 向 Google 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申請:

    • 依據「被遺忘權」精神: 這是目前最直接針對Google搜尋結果的方法。

    • 管道: 使用 Google 的「移除個人資訊」表單:https://support.google.com/websearch/troubleshooter/9685456

    • 選擇理由: 「移除 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個人資訊」。

    • 申請關鍵: 必須強力論證:

      • 您是當事人。

      • 資訊已過時且不再相關。 (判決多久前?)

      • 案件性質輕微。 (例如:小額債務、輕微過失、已和解)。

      • 對您造成「顯著且過度」的傷害。 (提供證據:求職被拒信、精神科診斷證明、騷擾記錄等)。

      • 公眾繼續知悉此資訊的「公共利益」很低。 (例如:您非公眾人物、非重大犯罪、無關公共安全)。

      • 判決書中含過多「敏感個資」 (如完整身分證號、地址) 可作為輔助理由。

    • 所需資料: 判決書連結(URL)、您的身分證明文件、詳細申訴說明。

    • 可能結果:

      • 移除特定關鍵字(如您姓名)的搜尋結果連結(最理想)。

      • 僅在特定地區(如歐盟EEA)移除。

      • 拒絕(最常見)。

    • 注意: 無法強制Google移除,由其審核團隊決定。

  3. 降低 Google 搜尋排名 (聲譽管理 / SEO):

    • 概念: 既然難以完全移除,就設法讓該判決書連結在搜尋您「姓名」時,排名掉到第2、3頁之後,大幅降低被看到的機會。

    • 如何做:

      • 創造大量高品質、相關的正面內容:

        • 建立個人專業網站/部落格: 使用您的真實姓名作為網域或標題,發布專業文章、作品集、履歷。

        • 完善 LinkedIn 檔案: 確保資訊完整、專業,積極建立人脈。

        • 經營其他社群媒體: Facebook (注意隱私設定)、Instagram、Twitter/X 等,使用真實姓名並定期發布。

        • 發布新聞稿: 如有專業成就、獲獎、創業等,透過合法新聞稿發布平台發布。

        • 參與專業論壇/問答: 在 PTT 專業版、Dcard 相關社團、行業論壇等,以本名提供有價值的解答或討論。

        • 建立其他線上個人檔案: 例如 About.me 頁面。

      • SEO 優化這些正面內容:

        • 關鍵字: 在標題、內文、描述中自然地包含您的「完整姓名」。

        • 高品質內容: 內容需有實質價值,吸引真實瀏覽和分享。

        • 技術SEO: 確保網站手機友善、載入速度快。

        • 獲取高品質反向連結: 讓其他相關的、權威的網站連結到您的正面頁面(最難但最有效)。

      • 目的: 讓這些正向、新穎、相關性高的頁面,在Google排名上超越那份判決書連結。

    • 優點: 長期有效,主動塑造形象。

    • 缺點: 耗時、費力、需專業知識(或花錢請正派聲譽管理公司)、無法保證完全擠掉政府網站的連結(因.gov.tw權重極高)。

  4. 法律途徑 (成本高、變數大):

    • 針對「原始公開者」(法院): 若您認為判決書公開本身「違法」(例如應不公開審理卻公開、個資遮蔽不足違反比例原則),可透過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開處分或命其補正遮蔽。需有強力法律依據和證據,勝訴難度高。

    • 針對 Google: 在台灣,以「被遺忘權」或「人格權侵害」為由起訴Google要求移除搜尋結果,法院目前傾向認為司法公開資訊的公共利益高於個人隱私/名譽,敗訴風險極高,除非個案情節極端特殊。

    • 關鍵: 務必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具體案情是否有提起訴訟的空間及勝算,切勿貿然行動。

📌 重要總結與務實建議

  1. 認清現實: 對於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要使其「完全不被Google搜尋到」是不可能的任務。Google的爬蟲會持續索引公開的政府網站。

  2. 事前預防是王道: 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律師合作,嘗試所有合法管道爭取「不公開審理」、「判決書高度匿名化」或「不上網」,是最有效降低後續風險的方法(即使難度高也要嘗試)。

  3. 事後處理優先順序:

    1. 嘗試向司法院申請「遮蔽判決書中過度揭露的敏感個資」(身分證號、住址等)。這是相對最可行且可能改變Google摘要內容的。

    2. 準備充分論述,向Google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申請。 聚焦在「過時性」、「低公益性」和「對您的顯著傷害」。

    3. 立即啟動「聲譽管理(SEO)」計畫。 長期抗戰,積極建立大量與您姓名相關的正面內容,將負面連結擠到後面頁面。這是您最能掌握的主動策略。

    4. 極特殊情況下,諮詢律師探討法律行動可能性(特別是源頭公開是否違法)。

  4. 絕對警惕詐騙: 遠離任何號稱能「駭入刪除」、「保證永久移除」判決書的服務,幾乎都是詐財或非法手段,可能讓您惹上更大麻煩。

  5. 耐心與持續: 所有合法途徑都需要時間(Google審核需數週至數月,SEO見效需數月至年)。不要輕易放棄。

  6. 管理期望: 目標應設在:

    • 降低判決書在搜尋結果中的排名(非首頁)。

    • 減少判決書公開版本中的敏感個資。

    • 建立強大的正向網路形象來平衡。

    • (若幸運)成功讓Google移除該連結。

這是一場艱難的戰役,沒有魔法按鈕。理解法律限制,運用所有合法且務實的策略,並尋求專業人士(律師、正派聲譽管理顧問)的協助,是保護您網路隱私的最佳途徑。

立即移除判決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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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查詢裁判書上什麼樣的裁判書不會被公開出來?怎麼向法院申請不公開?

裁判書不公開規則與申請指南:法定例外情形與實戰策略

核心結論
法院依法「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僅6類法定情形可遮蔽/不下載,需在「關鍵時間點」提出具說服力證據

一、法定不公開裁判書類型(《法院組織法》§83)

各類型要件詳解

類型法律依據遮蔽範圍範例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防治法》§12被害人姓名、住居所、職稱等案號:*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83少年本人及家屬全部個資案號:*少法院113年度少護字第
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9當事人及子女身分資訊離婚、監護權訴訟裁判書
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14-1涉密技術/商業資訊半導體製程參數洩密案
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保護法》§25機密內容全文遮蔽軍購洩密案
當事人聲請《個資法》§6 + 法院裁量法官裁定必要部分特殊疾病等敏感個資

⚠️ 注意:離婚裁判書「事實及理由」仍公開,僅個資遮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二、聲請不公開操作流程(黃金時間窗:判決前30日)

步驟1:判斷適用類型

步驟2:書狀準備重點

▍必備文件清單

  1. 聲請狀:載明遮蔽範圍及法律依據

  2. 損害證明(非法定類型需附):

    • 營業秘密:鑑定報告+價值證明(如年產值20%以上)

    • 個資保護:精神科診斷書/騷擾報案紀錄

  3. 替代方案:提出「部分遮蔽」版本供公開

▍書狀範本核心段落

聲請事項:請求就本案判決書中關於[具體資訊]不予公開  
理由要點:  
一、 涉《營業秘密法》第2條秘密資訊(詳證據1-3)  
二、 公開將造成聲請人[量化損害說明,如:年損2億訂單]  
三、 已準備「刪除敏感參數版」供公開(附件四)  
依據法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4項  

步驟3:時程與法庭策略

階段行動重點成功率
審理中開庭時當庭聲請+遞狀75%↑
宣判前最遲宣判日30日前補狀60%
判決後收到正本10日內聲請<30%

📌 實務技巧:營業秘密案件聲請時,同步請求「秘密保持命令」(《營業秘密法》§14-2)

 

三、法院審查三大關鍵指標

法官裁量時必問三問題:

  1. 損害具體性:是否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例:技術遭盜用致公司破產)

  2. 公益權衡:不公開是否妨害公眾監督司法?

  3. 最小侵害:能否以部分遮蔽取代全文不公開?

成功案例要件

法院准許聲請要件占比
    “證明重大損害可能性” : 45
    “提出有效替代方案” : 30
    “符合法定例外類型” : 25

四、判決後補救措施(判決已公開時)

方法1:請求遮蔽個資

  • 依據:《個資法》§11第3項

  • 範圍:身分證字號、詳細住址、病歷等

  • 操作:向「判決保管法院」遞狀聲請

方法2:聲請下架搜尋結果

平台申請途徑成功率
Google移除個人資訊表單40%
司法院法學庫向原裁判法院遞「個資遮蔽聲請狀」90%

⚠️ 限制:裁判主文及案號不得要求移除(釋字第789號解釋)

 

五、企業營業秘密保護特別策略

裁判書保密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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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法務->>律師: 起訴前簽訂「秘密保持協議」
    律師->>法院: 遞狀時同步聲請「部分不公開」
    法院-->>企業: 裁定准許(附保密版本)
    企業->>IT部門: 監控裁判書上傳情形(24hr內)

必備法律文件組合

  1. 經濟部智慧局《營業秘密鑑定報告》

  2. 會計師簽證「損害評估報告」

  3. 產業公會出具「技術敏感性證明」

實務警示:常見失敗原因

🛡️ 律師建議
「在性侵/家暴等敏感案件,開庭時即遞交『被害人保護聲請狀』,避免書記官誤將全本上網;營業秘密案件則須在『證據交換階段』同步啟動保密程序」

(本指南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及智慧法院實務手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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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如何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和中傷

Facebook 是全球使用最廣泛的社交媒體網絡,這意味著它在其數位牆內記錄了人類社會的所有高潮和低谷。對於每一次有趣的互動、妙趣橫生的笑話、幽默的表情包或與朋友的愉快交談,都有可能有人在公共場所發布一些侮辱您的言論。

如果您是企業主、知名公眾人物,甚至只是個人,您可能都會關心人們在網路上對您的評價。雖然有些事情可以像「你媽媽」的笑話一樣被忽略,但其他事情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傷害,甚至會讓你失去工作、工作前景、人際關係等等。

因此,您可能想要對此類內容採取行動,這並不奇怪。問題是,該如何做?

目錄

您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
什麼構成可舉報的誹謗?

如何處理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的流程

步驟 1:奠定基礎
步驟 2:確定您要舉報的內容。
步驟 3:檢舉內容
步驟 4:等待並繼續
你還能做什麼?
Facebook 誹謗或中傷的常見問題解答
 

您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

首先,值得問的問題是:你甚至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畢竟,他們是一家大型公司,以難以或無法聯繫到壓力過大、工作過度、薪水過低的支援人員而聞名。

幸運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Facebook 的誹謗程序相當嚴格,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實際的誹謗行為可能是一個嚴重的法律問題,他們不想捲入其中。

問題是,人們所舉報的許多「誹謗」其實根本不是人格誹謗。誹謗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標準。就像酒一樣;它必須來自法律法規的誹謗領域;否則,這只是閃閃發光的侮辱。

考慮到這一點,並且考慮到 Facebook 社群媒體平台擁有數十億用戶,其中許多人會樂意攻擊報告系統,直到他們得到想要的結果,因此 Facebook 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演算法排序。因此,您的誹謗報告必須先經過機器人的審核,然後真人才能查看並做出判斷。

讓我們深入研究這個過程,討論您有哪些選擇,以及何時應該考慮採取更有力的法律行動。

什麼構成可舉報的誹謗?

誹謗由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組成,是一種不太複雜的法律定義,指一種不受世界各地各種法律和言論自由權利保護的特定言論。雖然美國、加拿大和其他地區的法律和具體定義可能略有不同,但總體上是相似的。

  • 誹謗:針對您或您的企業所做的虛假陳述,提出切實索賠並造成實際傷害。
  • 口頭誹謗:以無形言論形式出現的誹謗,例如在公開演講中大聲說出的話。從技術上講,視訊和直播內容是誹謗。
  • 書面誹謗:以有形陳述形式出現的誹謗,例如社交網路上的貼文。

Facebook 內容可能既是誹謗,也是中傷;例如,Facebook 上的書面誹謗是指文字帖子,而有聲誹謗是指影片內容。無論哪種方式,處理它們的方法都是一樣的。

為了將虛假陳述視為誹謗(而不僅僅是侮辱或粗俗的言論),它需要滿足四個標準。

  • 它必須以事實陳述的形式呈現。這更需要上下文,而不是具體的措詞。
  • 它必須發布給第三方。 Facebook 上的貼文可能具有誹謗性;無法向您發送直接訊息。
  • 該帖子的目的必須是誹謗您、損害您的聲譽,並且無視證據
  • 您必須能夠證明存在實際的損失

請注意,這些是提起法律訴訟的要求;您必須證明每一個事實,才能成功贏得針對發文者的訴訟。透過 Facebook 的舉報系統刪除貼文的標準通常較低。

您可以在此處的完整指南中閱讀有關定義、差異和要求的更多資訊。

如何處理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的流程

用戶處理 Facebook 誹謗的實際流程比點擊「舉報」按鈕並填寫表格更複雜。

步驟 1:奠定基礎

如果您打算舉報誹謗內容,或打算採取更強硬的措施,例如提起誹謗訴訟,則需要提前採取措施。

保持冷靜。生氣會讓你做出錯誤的決定,而魯莽行事則會對你的案子和你的聲譽造成更大的損害。

請勿回覆、發送訊息或與發布這些資料的人交流。這樣做會產生一系列有害影響,包括:

  • 冒著被他們封鎖的風險,你就無法看到更多誹謗內容。
  • 透過您的回覆讓您看起來更糟和/或透過您的行為驗證他們的說法。
  • 將他們的訊息傳達給那些可以看到您的評論但看不到他們的評論的人。

以任何方式回應誹謗或承認誹謗貼文的內容都可能使您陷入更糟糕的境地。

保留證據。如果您對誹謗者進行舉報或起訴,他們可能會刪除該內容。如果沒有證據,那麼不經過大量工作就很難證明這些貼文的存在。截取螢幕截圖或影片可能是過程的重要部分。如果需要,您可能需要使用第三方實用程式來下載影片。

增加您的隱私設定。 Facebook 為您提供了充分的控制權,讓您可以決定誰可以看到您發布的內容。增強這種隱私可以幫助您免受那些使用誹謗性言論攻擊您的人或使用社交媒體平台「研究」您的人的侵害。不幸的是,它實際上並沒有直接幫助解決誹謗問題,但總的來說,這也是一個不錯的主意。可悲的是,如果你是商人或公眾人物,你就沒有太多選擇。

對其他建議​​要謹慎。有些人會敦促你屏蔽誹謗你的人。有時候,這是一個好主意;如果有人在您的牆上發布誹謗性內容,屏蔽他們可以阻止他們這樣做。另一方面,這也伴隨著風險。封鎖用戶意味著您無法看到他們發布的未來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人也看不到。如果阻止它們有助於你保持自製力,那就這樣做吧。如果沒有,那麼讓它們保持可見以便您可以看到他們為自己發布的其他證據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步驟 2:確定您要舉報的內容。

您需要確定兩件事。首先,您需要列出您要檢舉的內容。這可以是影片、文字貼文、評論、圖片以及其他人在您的或他們的牆上、在公共或私人群組中發布的有關您的任何其他內容;您可以在任何地方存取它。

其次,你需要確定你舉報的原因。幸運的是,誹謗訴訟並不是唯一的選擇。

  • 誹謗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您認為這些言論確實具有誹謗性,您可以使用誹謗舉報工具。
  • 違反 Facebook 社群規則。如果某個貼文或內容對您具有辱罵性或傷害性,但在技術上或法律上不構成誹謗,您仍然可以將其舉報為違反霸凌、騷擾或其他規則。

一旦做出這個決定,您就可以決定下一步要採取什麼措施。

步驟 3:檢舉內容

一旦確定了需要進行哪種類型的報告,就該這樣做了。

要舉報特定內容,您需要在 Facebook 上導航到該內容。找到負責的人、貼文或影片。將會有一個選單按鈕可供點擊,其中「報告此內容」是最終選項。當您點擊此按鈕時,您將看到各種選項,包括裸體、暴力、騷擾、虛假訊息、垃圾內容、仇恨言論、恐怖主義等等。

如果您認為發布的內容實際上並不是誹謗性言論或在法庭上無法成立,但它可能構成騷擾、霸凌或其他形式的社會攻擊,則可以透過騷擾、虛假資訊或其他 > 霸凌選項來舉報該內容。

  • 騷擾是指某人以攻擊性的方式向您發文、貶低或羞辱您、要求您自殘、使用貶損性字眼等等。
  • 虛假資訊要求資訊是虛假的(顯然),並要求您選擇一個類別並驗證內容是否違反 Facebook 政策和社群標準。
  • 霸凌行為的標準最低,但懲罰也最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acebook 對未成年人和一般公民的保護比公眾人物或企業還要多。例如,使用舉報系統刪除非誹謗性言論的關鍵商業評論非常困難。

另一方面,如果您認為內容具有誹謗性,您可以使用 Facebook 的誹謗報告表。要使用此表格,您必須先選擇您所在的國家/地區。如果您在加拿大,則可以點擊您要報告的物件(您自己、您的公司、其他人)的選項並填寫表格。誹謗報告表包括您的姓名、郵寄地址、違規 URL 清單以及您想要提交的任何其他資訊。

不幸的是,在美國你沒有這個選擇。如果您選擇美國,您將看到以下內容:

Facebook 無權裁定第三方言論的真偽,並且根據《通訊規範法》第 230(c) 條,Facebook 對這些言論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我們不對您想要舉報的內容採取行動。如果您認為 Facebook 上的內容違反了我們的社群準則(例如,霸凌、騷擾、仇恨言論),請造訪幫助中心,以了解更多關於如何向我們舉報的資訊。

如果是這種情況,您將需要諮詢律師以提出實際的誹謗索賠。

步驟 4:等待並繼續

遺憾的是,提交報告後,除了等待,您能做的並不多。理想情況下,幾天后,Facebook 會同意您的立場並刪除該內容。不幸的是,他們通常要花幾週或幾個月的時間進行“調查”,然後不採取任何行動。

此時,您必須決定是否將此事提交律師或放棄此事。如果您認為您可以證明您的聲譽或個人生活受到了切實的損害(例如失去了工作或工作機會,或者失去了以該帖子為由的客戶),您可以去找律師。否則,可能無法證明損害,因此不值得您花費時間和精力。

你還能做什麼?

如果您想打擊 Facebook 上的誹謗,最好的選擇可能是聯絡像我們這樣的聲譽管理公司。我們有處理各種言論的經驗,從僅僅是粗俗和侮辱的言論到實際的騷擾和霸凌,再到法律誹謗。我們也擅長使用 Facebook 的系統來實現預期的結果。

您可以使用多種不同的技術來處理不符合誹謗法律定義的聲譽問題社交媒體貼文。另一方面,如果社群媒體貼文更有可能符合誹謗、中傷或誹謗的法律定義,您也可以諮詢律師。誹謗訴訟可能不容易提起或處理,而且費用也不便宜,但它是迄今為止最持久的解決方案。

如果您是面臨嚴重網路誹謗的個人,訴訟可能是最好的選擇。如果您是一家企業,最好選擇聲譽管理、評論建立、搜尋引擎優化、行銷和其他技術,而不是將負面內容壓制並埋沒在大量正面評論和推薦之下。畢竟,你對負面內容給予的關注和平台越多(包括對其提起訴訟),它傳播的範圍就越廣。

值得注意的是,每種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我們無法在部落格文章中給您完美的建議,因為我們沒有掌握全部事實。如果您希望專家審視您的情況並提供建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知道您處境艱難,我們會盡力幫助您。此外,如果您對整體聲譽管理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非常樂意盡力協助您解答有關聲譽管理的問題!

Facebook 誹謗或中傷的常見問題解答

如何檢舉 Facebook 上的誹謗和中傷?
答:要舉報 Facebook 上的誹謗和中傷,您可以點擊包含誹謗內容的特定貼文或評論上的「尋求支持或舉報」。您也可以填寫 Facebook 提供的誹謗舉報。
我可以在 Facebook 上提告誹謗嗎?
答:是的,如果您是 Facebook 社群媒體誹謗的受害者,您可以提起誹謗訴訟。建議向專門處理社群媒體誹謗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如 Minc Law)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您的選擇和可以採取的措施。

Facebook 上誹謗他人性格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要證明在 Facebook 上存在誹謗行為,您必須證明存在針對您的虛假誹謗性言論,該言論已發布給第三方,並且損害了您的聲譽或對您造成了某種形式的損害。

我該如何應對 Facebook 上的社群媒體誹謗?
答:處理 Facebook 上的社群媒體誹謗需要採取積極措施,例如向 Facebook 舉報誹謗內容、尋求法律顧問了解您的選擇,並可能對誹謗內容的肇事者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我是 Facebook 上網路誹謗的受害者,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答:如果您是 Facebook 網路誹謗的受害者,您可以先記錄誹謗內容,向 Facebook 舉報,向誹謗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建議,並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您的權利並尋求對所造成的傷害的賠償。

Facebook 貼文或留言會被視為誹謗或中傷嗎?
答:是的,如果 Facebook 貼文或評論包含針對個人或實體的虛假和誹謗性陳述,可能損害其聲譽或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損害,則可視為誹謗或誹謗行為。

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訴訟的辯護理由是什麼?
答: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訴訟的辯護可能包括真實性辯護(如果陳述屬實)、意見或公正評論,以及如果原告是公眾人物則不存在實際惡意。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適用於您案件的具體辯護非常重要。

如果有人在 Facebook 上誹謗我,我可以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他們嗎?
答:是的,如果有人在 Facebook 上誹謗您並對您造成傷害,您可以就人身傷害提起訴訟。諮詢一家擁有在社群媒體誹謗案件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幫助您了解可用的法律選擇。

Facebook 上可能發生哪些類型的誹謗?
答:Facebook 上可能發生的誹謗類型包括透過貼文或評論進行的誹謗(書面誹謗)以及透過在社群媒體平台上分享的音訊或影片內容進行的誹謗(口頭誹謗)。

第一修正案如何影響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案件?
答:第一修正案可能為言論自由提供保護,但它並不能免除個人因發表虛假和誹謗性言論而承擔的責任。當涉及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案件時,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必須與被誹謗的原告的合法權利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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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如何應付酸民的言語攻擊?

在香港應對網絡酸民言語攻擊的全面指南

香港作為國際化都市,網絡文化活躍,但伴隨而來的「酸民」(即惡意留言者)問題也日益普遍。面對言語攻擊,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並維持心理健康?以下從法律、心理、技術與社會層面提供系統性策略:

一、心理層面:建立自我防護機制

1. 認知重構:區分「意見」與「攻擊」

  • 理性判斷動機:酸民行為多源於宣洩情緒、尋求關注或投射自卑感。可自問:「這則留言是否針對事實,還是純粹情緒發洩?」

  • 案例參考:香港知名KOL「試當真」成員曾分享,面對惡意留言時,會先檢視內容是否具建設性,若無則歸類為「噪音」不予回應。

2. 情緒隔離技巧

  • 延遲反應法:強制等待30分鐘再決定是否回覆,避免情緒化互動。

  • 物理抽離:關閉通知或暫時登出帳號,阻斷負面訊息流。

  • 支持系統:與信任朋友討論感受,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等機構提供24小時情緒支援熱線(2389 2222)。

3. 正向心理建設

  • 量化影響力:計算正面與負面留言比例,多數情況惡意留言僅占少數。

  • 角色切換練習:自問「若摯友被攻擊,我會如何安慰?」將同理心用於自身。

二、法律層面:善用香港法規維權

1. 刑事層面檢視

  •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適用於系統性騷擾或入侵帳號行為。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4條「恐嚇罪」:若留言含死亡威脅或暴力恐嚇,可報警處理。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滋擾行為」:適用於長期跟蹤騷擾。

2. 民事追償途徑

  • 《誹謗條例》:若虛假陳述損害名譽,可委託律師發信要求刪文或索償。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被公開私人資料(如「起底」),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3. 實務操作步驟

  • 證據保存:使用網頁存檔工具(如Wayback Machine)截圖,記錄IP位址與時間戳。

  • 平台舉報:香港主要平台如連登(LIHKG)設有檢舉機制,需具體引用違規條款。

  • 執法流程:向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報案時,需提供完整證據鏈。

三、技術防護:降低攻擊可及性

1. 帳號安全強化

  • 啟用雙重認證,定期更換密碼。

  • 使用匿名化工具(如VPN)分隔公私身份。

2. 內容過濾策略

  • 關鍵字屏蔽:設定「廢青」、「狗」等常見侮辱詞彙過濾清單。

  • AI輔助工具:試用Google Jigsaw的「Perspective API」自動識別毒性內容。

3. 平台功能運用

  • 限制互動對象:Facebook「限制對象」功能可隱藏非好友留言。

  • 建立白名單:YouTube允許設定「核准留言者」優先顯示。

四、社會層面:建構支持網絡

1. 社群互助機制

  • 加入「HK01」等媒體的讀者群組,集體檢舉惡意帳號。

  • 參與數碼港舉辦的「網絡安全工作坊」,學習防禦技巧。

2. 公眾人物示範

  • 參考藝人姜濤處理網絡攻擊的方式:公開呼籲粉絲勿參與罵戰,轉化負能量為慈善行動(如「以惡評換捐款」活動)。

3. 推動網絡素養教育

  • 支持民間組織如「鍵盤戰線」舉辦的講座,推廣理性對話文化。

  • 在校園推動「數碼公民課程」,培養年輕世代批判思考能力。

五、情境應對策略

1. 輕微挑釁(如「收皮啦」)

  • 冷處理:無視是最有效策略,避免提供「情緒回饋」。

  • 幽默化解:回應「多謝關心,我仲未需要退休」淡化敵意。

2. 人身攻擊(涉及外貌、家庭)

  • 公式化回應:統一使用「已轉交法律團隊跟進」聲明。

  • 平台檢舉:Instagram對外貌羞辱採取「零容忍」,檢舉成功率達78%。

3. 組織性攻擊(集團洗版)

  • 批量檢舉:使用Facebook「批量選擇」功能一次舉報多則留言。

  • 法律行動:2021年香港法院曾判決「Telegram群組管理員」需為成員誹謗言論連帶負責。

六、長期預防措施

  1. 數位足跡管理:定期Google自己姓名,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過時內容。

  2. 心理韌性訓練:參加「靜觀認知療法(MBCT)」課程,提升抗壓能力。

  3. 公關形象建構:主動發布正向內容,利用SEO壓制負面搜尋結果。

結語:從個人防衛到社會責任

應對酸民不僅是個人課題,更需社會協力。香港可借鏡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條款,推動專項立法。個人層面,保持「重視但不糾結」的態度,方能維繫網絡參與的積極性。記住:酸民的影響力,永遠取決於你賦予它的權重。

立即處理酸民負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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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判決書可以隱匿姓名嗎? 需要什麼條件?怎麼申請?

在台灣,判決書的姓名隱匿涉及多項法律規範與實務程序,以下從法律依據、條件、申請程序到實務細節,提供全面說明:

一、法律依據與隱匿條件

1. 一般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

  • 原則公開:判決書原則上應公開,以維護司法透明。

  • 例外隱匿:若涉及以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隱匿個資:

    • 妨害善良風俗(如涉及性犯罪細節)。

    • 危害公共秩序(如引發社會恐慌)。

    • 侵害當事人隱私(如家事糾紛、醫療紀錄)。

2. 特殊案件:依法自動隱匿

  •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 被害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資訊「自動隱匿」,無需申請。

    • 媒體報導時亦不得揭露被害人資訊。

  •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 少年被告、被害人及家屬之姓名、住址等「一律不得公開」。

  • 家事案件(《家事事件法》第9條):

    • 涉及離婚、親子關係等判決,法院得依職權隱匿當事人資訊。

3. 其他法定情形

  • 證人保護:依《證人保護法》,證人身分可能被隱匿。

  • 國家安全或營業秘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資訊可遮蔽。

  • 家暴被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資訊得隱匿。

二、申請程序:分階段說明

1. 申請時機

  • 訴訟進行中

    • 於開庭時口頭聲請,或提交書面「聲請隱匿個資狀」。

    • 需具體說明隱匿理由(如恐遭報復、影響名譽)。

  • 判決確定後

    • 向原判決法院遞交「聲請隱匿判決書個資狀」。

    • 需附相關證據(如保護令、醫療證明)。

2. 聲請書狀內容

  • 必備項目

    1. 案號、股別、承辦法官。

    2. 當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3. 請求隱匿的具體內容(如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

    4. 隱匿理由與法律依據(引用法條如《法院組織法》第83條)。

    5. 相關證據文件(如威脅信函、診斷證明)。

  • 書狀範例

     
    聲請人:王○○(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案    號: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聲請事項:請求隱匿判決書中聲請人之姓名及住址。
    聲請理由:
      因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公開判決書可能導致聲請人遭加害人騷擾,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83條,請求隱匿個資。
    證據:檢附家暴保護令影本1份。

3. 遞交方式

  • 親遞或郵寄:至原法院訴訟輔導科提交書狀。

  • 電子遞交:部分法院開放電子訴訟系統(需憑自然人憑證)。

4. 法院審查標準

  • 利益權衡:法院需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

    • 例如:公眾人物貪污案可能傾向公開,而一般家事案件傾向隱匿。

  • 審查結果

    • 准許:判決書公開版以代號(如A男、B公司)替代。

    • 駁回:可提出抗告或補充證據後再聲請。

三、實務細節與常見問題

1. 隱匿範圍與限制

  • 部分隱匿:可能僅遮蔽姓名,保留部分地址(如「台北市大安區某路」)。

  • 例外揭露:若其他資訊(如職業、特殊經歷)足以識別身分,法院可能擴大隱匿範圍。

2. 線上判決系統的處理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已隱匿個資的判決書會註明「部分資訊不公開」。

  • 查詢限制:隱匿後的判決書仍可透過案號查詢,但敏感資訊已遮蔽。

3. 特殊案件注意事項

  • 性侵害案件

    • 被害人即使敗訴,其身分仍依法自動隱匿。

    • 加害人姓名是否隱匿?實務上通常公開,除非有報復風險。

  • 少年案件

    • 即使少年成年後,判決書仍持續隱匿其身分。

4. 救濟途徑

  • 若法院駁回聲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或《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提出抗告。

  • 抗告需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並附新事證。

四、具體案例與申請策略

案例1:離婚訴訟

  • 聲請理由:避免子女身分曝光影響就學。

  • 證據:子女在校資料、心理師評估報告。

  • 結果:法院通常准許隱匿子女及父母姓名。

案例2:商業糾紛

  • 聲請理由:涉及營業秘密(如客戶名單)。

  • 證據:營業秘密鑑定報告、保密協議。

  • 結果:法院可能僅隱匿特定段落,而非全文。

五、總結建議

  1. 事前諮詢律師:評估隱匿必要性及成功機率。

  2. 強化證據力:提供具體事證(如威脅紀錄、專家證詞)。

  3. 明確法律引用:書狀中精確條列法條,避免模糊陳述。

  4. 追蹤法院作業:裁定後確認判決書修正版本已上傳系統。

若有進一步需求,可直接聯繫原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的「隱匿個資聲請範例」。

立即隱藏判決書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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