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報導內容涉及「已洗底」案底人士的刪除權益分析

法庭線報導內容涉及「已洗底」案底人士的刪除權益分析

引言:當「被遺忘」遇上「新聞自由」

在香港,一個人若在年少時犯下輕微罪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的規定,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其定罪紀錄可在法律上被視為「已喪失時效」(spent conviction),俗稱「洗底」。這意味着在求職、申請專業資格或購買保險等日常情境中,當事人有權不披露相關刑事紀錄,法律亦禁止他人對其作出歧視性對待。

然而,數碼時代的來臨,徹底顛覆了這套精心設計的法律平衡。《法庭線》(Courtline)等法律新聞媒體持續報道各級法院的刑事案件,這些報道一經刊出,便在互聯網上留下永久的數碼足跡。任何人只要在Google輸入一個姓名,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的新聞報道便可能在搜尋結果中浮現,令當事人「洗底」的法律權利在實際生活中形同虛設。

本文將深入分析已洗底人士面對法庭新聞報道存留於網上時,所享有的法律權益、可採取的法律行動,以及香港法律在此領域的灰色地帶。我們會探討私隱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張力、比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並為受影響人士提供實務指引。


第一章:《罪犯自新條例》的法律框架與「洗底」的實際效力

1.1 「洗底」的法律定義與條件

《罪犯自新條例》於1986年制定,旨在協助曾犯輕微罪行的人士重新融入社會。要理解「洗底」與新聞報道的關係,首先必須準確掌握該條例的運作機制。

根據條例第2條,「喪失時效的定罪」(spent conviction)須符合以下核心條件:

條件詳情
刑罰性質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港幣10,000元
判決時年齡犯罪時年滿18歲或以上,但判刑時未滿25歲者,可適用特別規定
不再犯期由定罪之日起計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
刑罰類別不包括死刑、終身監禁或羈留期間不少於6個月的刑罰

值得留意的是,2023年立法會曾討論修訂此條例,建議將罰款上限提高至50,000元及監禁刑期上限延長至6個月,以擴大「洗底」的適用範圍,惟至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這反映社會對更生人士權益的關注正在提升。

1.2 「洗底」的法律效果:從「法律擬制」到「社會現實」

當一項定罪成為「喪失時效」後,條例賦予當事人以下法律保障:

(一)披露豁免權:任何人在被問及是否曾犯刑事罪行時,可合法地不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這在求職面試、申請保險、申請專業牌照(如地產代理、保險經紀)等場合尤為重要。

(二)歧視禁止:任何僱主或其他人不得因一項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而對當事人施加不利對待。若僱主在得悉已洗底紀錄後解僱員工或拒絕聘用,可能構成歧視,當事人可向平機會投訴或提出民事索償。

(三)法律程序的證據排除: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若當事人被問及已喪失時效的定罪,可拒絕回答,而該等問題亦不應被視為對其可信性的攻擊。

然而,這些法律保障的效力,建基於一個前設:相關定罪紀錄不會被他人輕易得知。在數碼時代之前,這個前設大致成立——法庭檔案需要親身前往法院查閱,傳媒報道在報紙出版數天後便難以翻查。但互聯網徹底改變了這一切。

1.3 「洗底」不等於「刪除紀錄」:一個關鍵的法律區分

必須清楚指出:《罪犯自新條例》並不要求刪除任何官方或私人持有的定罪紀錄。它只規管「披露」和「使用」這些紀錄的行為,而非紀錄本身的存在。換言之:

  • 警方仍然保留完整的刑事定罪紀錄;
  • 法院檔案仍然可供查閱(雖然實際上查閱程序繁複);
  • 新聞機構的資料庫仍然存有相關報道的文本。

「洗底」的法律性質是「限制使用」(restriction on use),而非「刪除資料」(erasure of data)。這與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所賦予的「被遺忘權」(right to erasure)有着本質區別。香港法律體系中,並無一般性的「被遺忘權」概念。

這一區分,正是本文後續分析的關鍵起點。當一個人成功「洗底」後,他獲得的是一項針對「提問者」和「使用者」的防禦權,而非針對「資料存在」本身的攻擊權。他可以對僱主說「我沒有需披露的刑事紀錄」,但他無法要求《法庭線》刪除一篇十年前的報道,亦無法要求Google移除該報道的搜尋結果——至少在香港現行法律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二章:法庭新聞報道的法律地位與公眾利益

2.1 香港法律對法庭報道的保障

法庭新聞報道在香港享有特殊且受保護的法律地位。這源於普通法體系中「公開司法」(open justice)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司法程序在公眾監督下進行,而傳媒正是公眾了解司法運作的主要渠道。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6條,人人享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選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與此同時,第10條亦保障人人有權在法院前平等受審,而審判須公開進行。

法庭線等專業法律新聞媒體的報道,具有以下幾項公眾利益功能:

  1. 監督司法:確保法官依法判案,防止司法專橫或貪腐;
  2. 公眾教育:讓市民了解法律如何運作、哪些行為構成犯罪;
  3. 阻嚇作用:公開報道定罪結果,對潛在犯罪者形成阻嚇;
  4. 歷史紀錄:保存司法判決的完整紀錄,供法律專業人士及學者研究。

2.2 報道內容的「永久性」問題

法庭線作為數碼原生媒體,其報道具有傳統報紙所不具備的特性:

  • 可搜尋性:透過搜尋引擎,任何人可在數秒內找到特定人物的相關報道;
  • 全球可及性:報道不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方的網民均可查閱;
  • 永久存續:除非網站主動刪除或伺服器故障,報道內容將長期存在;
  • 可複製性:內容可被無限次轉載、截圖、存檔,即使原網站刪除,副本仍可能在互聯網上流傳。

這些特性意味着,一宗輕微刑事案件的報道,可能比當事人「洗底」的法律權利存活得更久、影響更深遠。傳統上,傳媒報道的「新聞壽命」很短,隨着報紙被丟棄,相關資訊亦自然消亡。但數碼時代打破了這種自然消亡的規律。

2.3 傳媒的編輯自主與刪除政策

法庭線作為獨立新聞機構,對其網站內容擁有編輯自主權。是否刪除或修改已刊出的報道,原則上屬於其編輯政策範疇。一般而言,新聞機構對刪除舊報道的態度極為謹慎,原因包括:

  • 新聞完整性:修改或刪除歷史報道,可能被視為篡改歷史紀錄,損害新聞機構的公信力;
  • 「滑坡效應」憂慮:一旦開始應要求刪除報道,可能引發大量同類請求,對編輯資源構成巨大壓力;
  • 法律風險考量:刪除報道可能被視為承認原報道有誤,引發誹謗或其他法律責任的質疑;
  • 公眾知情權:新聞機構認為,公眾對司法程序的知情權不應因個別人士的私隱考慮而受損。

然而,近年國際新聞界亦開始反思這種「絕對不刪」的立場。英國《衞報》、美國《紐約時報》等媒體已建立「去索引」(de-indexing)或「更新報道」(updating)的政策,在不刪除原文的前提下,因應當事人處境的重大改變而調整報道的呈現方式。


第三章:已洗底人士可援引的法律途徑——現行框架下的可能性與局限

3.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PDPO)是香港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主要法例。法庭線的報道若包含可辨識個人的資料(如姓名、年齡、職業、照片等),即構成「個人資料」,受條例規管。已洗底人士可考慮援引以下條款:

(一)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收集目的

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而收集目的須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法庭線報道法庭案件,收集及發布被告人姓名等資料,目的在於報道司法程序,此目的本身是合法的。然而,若報道在多年後仍然無限期刊載於網上,是否仍符合原本的收集目的?這是一個具爭議性的問題。

(二)保障資料原則第2原則——保留期間

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這是已洗底人士最有力的論據之一:一宗輕微刑事案件的報道,其新聞價值在審訊結束後便已實現。十年、二十年後仍保留報道於網上供人搜尋,是否已超出「達致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

(三)保障資料原則第6原則——查閱與改正

該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的權利。然而,「改正」僅適用於資料不準確的情況,不適用於要求刪除準確但已過時的資料。法庭線的報道若內容準確,當事人難以引用第6原則要求刪除。

(四)第26條——拒絕刪除的民事補救

PDPO第26條規定,若資料使用者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令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害,當事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及損害賠償。理論上,已洗底人士可主張法庭線無限期保留報道違反第2原則,要求法庭頒令刪除。但實際上,至今未有香港法庭就此問題作出明確裁決。

3.2 私隱法下的「侵擾私生活」侵權行為

香港普通法近年逐漸發展出「侵擾私生活」(intrusion upon seclusion)的侵權行為。上訴法庭在2016年的一宗案件中確認此侵權行為在香港存在。然而,該侵權行為主要針對的是「侵入性」行為(如偷拍、竊聽),而非已公開資料的持續傳播。法庭線的報道是在公開法庭中合法取得的資訊,不構成「侵擾」。

3.3 《罪犯自新條例》本身的適用範圍

一個關鍵問題是:《罪犯自新條例》是否可被解讀為禁止傳媒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問題若涉及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被問者無須披露。但此條文規管的是「被問者」的披露義務,而非傳媒的報道權利。傳媒報道法庭程序,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與求職面試中的披露問題性質截然不同。

條例亦未設有任何條文,授權法庭命令傳媒刪除涉及已洗底人士的報道。因此,單靠《罪犯自新條例》,已洗底人士難以直接對抗傳媒的報道。

3.4 誹謗法的局限

有人可能考慮以誹謗為由要求刪除報道。然而,誹謗法的首要抗辯是「真實」(justification)——只要報道內容準確,即使對當事人造成聲譽損害,亦不構成誹謗。法庭線的報道若忠實記錄法庭程序,享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的保障,即只要是公正、準確的法庭報道,即使內容涉及誹謗,傳媒亦不須承擔法律責任。

3.5 小結:現行法律框架的空白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個令人沮喪的結論: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已洗底人士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工具,要求法庭線等新聞機構刪除涉及他們的舊報道。這構成一個顯著的法律空白,令《罪犯自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數碼時代難以充分實現。


第四章:比較法視角——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

4.1 歐盟:「被遺忘權」的興起與爭議

2014年,歐洲法院在著名的「Google Spain案」中裁定,歐盟居民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與其相關的「不充分、不相關或不再相關」的搜尋結果。這項權利隨後被納入《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正式確立「被遺忘權」。

在刑事紀錄方面,GDPR第10條特別規定,處理刑事定罪資料須受更嚴格限制。歐洲法院在後續案件中亦確認,搜尋引擎須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私隱權,對於已服刑完畢多年的輕微罪行,當事人的私隱權通常應優先。

然而,必須注意GDPR的適用範圍:它規管的是搜尋引擎的索引行為,而非新聞網站的原創報道。GDPR第85條明確豁免新聞用途的個人資料處理,以保障新聞自由。因此,即使是在歐盟,法庭線的報道本身也不可被強制刪除,但搜尋引擎可能被要求不再顯示該報道的連結。

4.2 英國:更生人士法與傳媒自律

英國《罪犯更生法》(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與香港《罪犯自新條例》的立法目的相若。在數碼時代,英國同樣面對已洗底定罪在網上流傳的問題。

英國的做法較為務實,主要依賴以下機制:

(一)獨立新聞標準組織(IPSO)的編輯守則

IPSO的《編輯實務守則》第9條規定,傳媒在報道涉及刑事定罪的人物時,須考慮定罪的年資、嚴重性及與報道的相關性。雖然此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但違反守則的傳媒可能被要求刊登更正或道歉。

(二)Google的「被遺忘權」申請機制

英國居民可根據GDPR向Google申請移除過時或不相關的搜尋結果。Google會平衡公眾利益與私隱權,決定是否移除連結。在涉及已洗底定罪的情況下,Google通常會移除連結,除非該人物具有持續的公眾關注度(如政治人物、公眾人物)。

(三)法例檢討

英國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近年曾檢討數碼時代的更生人士權益,建議引入更明確的機制,賦予已洗底人士要求刪除或去索引相關網上內容的權利。惟至今尚未完成立法。

4.3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下的新聞自由優先

與歐洲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極其強大。即使是已服刑完畢的罪犯,美國法院亦極少命令新聞機構刪除合法取得的報道。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認,只要資訊是合法取得的,傳媒的發布權便受憲法保護,即使報道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

在美國,已洗底人士(當地稱為expunged records)面對網上報道的問題,幾乎沒有法律補救。他們只能依賴新聞機構的自願合作,或透過聲譽管理公司(reputation management companies)優化搜尋結果,令負面報道在搜尋結果中「沉底」。

4.4 比較分析對香港的啟示

從比較法角度看,香港的法律框架更接近美國而非歐盟: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法庭不會輕易命令傳媒刪除報道。然而,香港亦非完全沒有空間引入平衡機制——例如,在私隱專員公署的層面,或可訂立更明確的指引,要求搜尋引擎及新聞機構在涉及已洗底定罪時,考慮當事人的更生權益。


第五章:實務分析——已洗底人士的可行路徑

5.1 直接與法庭線溝通:以「更新」代替「刪除」

在缺乏法律強制力的情況下,最務實的第一步是直接與法庭線編輯部溝通。然而,提出請求的方式至關重要。與其要求「刪除報道」(這幾乎肯定會被拒絕),不如提出更溫和、更容易被接受的要求:

(一)匿名化請求

要求法庭線在不刪除報道的前提下,將報道中可辨識當事人的資料(如姓名、年齡、職業)改為化名或縮寫。這種做法在國際新聞界被稱為「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在保留報道新聞價值的同時,減輕對當事人的持續傷害。

(二)更新報道請求

若當事人的情況有重大改變(如已成功更生、獲得專業資格、對社會有重大貢獻),可要求法庭線在原文末尾加上「編者按」或「更新」,說明當事人的最新情況。這不刪除任何內容,但為讀者提供更全面的資訊。

(三)「無索引」請求

要求法庭線在網頁的HTML代碼中加入「noindex」標籤,指示搜尋引擎不要索引該頁面。這不會令報道從網站消失,但會令它不再出現在搜尋結果中,大大減少報道的實際影響。這是一個技術上簡單、編輯上爭議較小的方案。

5.2 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即使法庭線拒絕合作,當事人仍可向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申請移除相關搜尋結果。雖然香港沒有GDPR式的法定「被遺忘權」,但搜尋引擎各自設有內容移除政策:

Google的移除政策包括:

  • 涉及「非自願的虛假色情內容」;
  • 涉及「深度偽造色情內容」;
  • 涉及「個人機密資料」(如身份證號碼、銀行帳戶);
  • 涉及「未成年人影像」;
  •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涉及「過時或不相關的個人資料」。

已洗底人士的申請最可能符合最後一項——主張相關報道已過時且不再相關。然而,由於香港居民不享有GDPR下的「被遺忘權」,Google對香港用戶的這類申請通常會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除非當事人能證明報道存在事實錯誤或涉及敏感個人資料。

5.3 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當事人可根據PDPO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主張法庭線無限期保留報道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第2原則(保留期間)。私隱專員有權進行調查,並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資料使用者糾正違反行為。

然而,至今私隱專員公署從未就新聞機構保留法庭報道的問題作出裁決。新聞機構可能援引PDPO第61條的「新聞活動豁免」,主張其報道活動不受PDPO的部分條文規管。此豁免的範圍和適用性,是香港私隱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至今未有法庭判例明確界定。

5.4 聲譽管理策略

在法律途徑有限的情況下,許多受影響人士轉向「聲譽管理」(reputation management)策略,即不試圖刪除負面內容,而是透過創造大量正面內容,將負面報道在搜尋結果中「推低」。具體做法包括:

  • 建立個人專業網站或LinkedIn個人資料,積極展示成就;
  • 在行業媒體或學術期刊發表文章,增加正面內容;
  • 參與社區服務或公益活動,並確保相關活動被正面報道;
  • 使用搜尋引擎優化技術,令正面內容在搜尋結果中排名更高。

這種策略的效果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當事人姓名的獨特性(愈獨特的姓名愈容易被推低)、負面報道的域名權威性(法庭線作為知名媒體,其頁面在搜尋結果中的排名通常很高),以及當事人持續投入的資源。


第六章:法庭線的編輯倫理——新聞機構的視角與責任

6.1 新聞機構面對的兩難

法庭線等專業法律新聞媒體,其核心使命是報道司法程序、監督司法運作。報道刑事案件是此使命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新聞機構亦須面對一個道德現實:一篇關於輕微罪行的報道,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終身的數碼烙印,即使法律已賦予其「洗底」的權利。

這種兩難可以具體化為以下問題:

  • 新聞機構是否有責任確保其報道的長期影響,不超出其新聞目的所需的範圍?
  • 當法律已承認當事人有權「忘記」其定罪紀錄時,新聞機構是否有相應的義務協助實現此權利?
  • 新聞機構的「歷史紀錄」功能,是否必須以犧牲個別人士的更生權益為代價?

6.2 漸進式做法的可能性

新聞機構不必在「絕對保留」和「絕對刪除」之間二選一。如前所述,存在多種中間方案:

方案效果編輯爭議程度
加入noindex標籤報道仍存於網站,但不再被搜尋引擎索引低
匿名化處理報道保留,但移除當事人姓名等識別資料中
加入更新編者按報道保留,但補充當事人更生的最新情況低
限期自動檢討對超過一定年期的報道,定期檢討其公眾利益中
完全刪除報道報道從網站消失高

這些方案各有優劣,新聞機構可根據個案性質、罪行嚴重性、當事人情況等因素,制定分級處理政策。英國一些地區性新聞機構已開始實施「更生權益檢討」機制,對涉及輕微罪行且已過一定年期的報道,在收到當事人請求後進行編輯檢討。

6.3 公眾利益測試的具體化

新聞機構在決定是否調整舊報道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傾向保留報道的因素:

  • 罪行性質嚴重(如暴力、性罪行、欺詐);
  • 當事人具有公眾人物身份或持續的公眾關注度;
  • 案件涉及體制性問題或公眾利益議題;
  • 報道具有法律先例價值或學術研究價值。

傾向調整報道的因素:

  • 罪行輕微且已過相當長時間;
  • 當事人在定罪後有明確的更生證據;
  • 報道對當事人的就業、家庭或精神健康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
  • 案件不涉及任何持續的公眾利益議題。

這套測試並非法律規定,但可作為新聞機構內部政策的參考框架。


第七章:政策建議——填補法律空白的可能方向

7.1 修訂《罪犯自新條例》

最直接的解決方案是修訂《罪犯自新條例》,明確處理數碼時代的新挑戰。具體建議包括:

(一)加入「刪除權」條款

在條例中加入條文,賦予已洗底人士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新聞機構或網站營運者刪除或匿名化涉及已喪失時效定罪的報道。法庭在決定是否頒令時,須平衡公眾利益與當事人的更生權益。

(二)加入「更新權」條款

較為溫和的方案是賦予已洗底人士「更新權」,即有權要求新聞機構在報道中加入更新說明,反映當事人已成功更生的事實。這不涉及刪除內容,爭議較小。

(三)將「歧視」的定義擴展至數碼範疇

現行條例禁止僱主因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而歧視當事人。可將此禁止擴展至涵蓋僱主在招聘過程中搜尋網上資料並因搜尋結果而拒絕僱用的行為。這雖然不直接規管新聞機構,但可減少網上報道對當事人的實際傷害。

7.2 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一)引入「被遺忘權」

香港可考慮引入類似GDPR的「被遺忘權」,但須同時為新聞活動提供明確豁免,以平衡新聞自由。具體而言,可規定個人有權要求刪除「不再需要、不相關或過時」的個人資料,但新聞機構可援引「公眾利益」抗辯。

(二)澄清「新聞活動豁免」的範圍

PDPO第61條的新聞活動豁免條文含糊不清,須予澄清。立法機關應明確指出,新聞機構在何種情況下須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在報道已過相當長時間後。

7.3 建立傳媒自律機制

(一)制定行業指引

香港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等組織可合作制定指引,建議新聞機構在處理涉及已洗底人士的刪除請求時,採取一致、透明的政策。指引可涵蓋匿名化、noindex標籤、更新報道等中間方案。

(二)設立調解機制

可考慮設立獨立調解機制,由新聞機構、法律專業人士及更生服務機構的代表組成,處理已洗底人士的投訴。此機制的決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可為雙方提供對話平台。

7.4 法庭檔案數碼化的配套措施

值得留意的是,問題的根源之一在於法庭檔案的數碼化。香港司法機構近年積極推進法庭程序數碼化,判案書及法庭紀錄愈來愈容易在網上查閱。這帶來的便利與透明度的同時,亦加劇了數碼烙印的問題。司法機構可考慮:

  • 對涉及輕微罪行的判案書,自動進行匿名化處理;
  • 對超過一定年期的判案書,限制網上查閱權限;
  • 建立「被遺忘權」申請機制,容許已洗底人士申請將其案件從網上判案書資料庫中移除。

常見問答

問:已洗底人士可以要求法庭線刪除報道嗎?

答:在香港現行法律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強制法庭線刪除報道。法庭線的報道受新聞自由保障,而《罪犯自新條例》只規管「披露」行為,不規管傳媒的發布行為。已洗底人士可嘗試與法庭線溝通,提出匿名化、加入更新或設置noindex標籤等較溫和的要求,但法庭線沒有法律義務必須遵從。

問:Google可以移除涉及已洗底定罪的搜尋結果嗎?

答:香港居民不享有歐盟GDPR下的「被遺忘權」。Google對香港用戶的移除申請,通常只接受涉及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非自願色情內容或未成年人影像等情況。涉及法庭報道的申請一般會被拒絕,除非當事人能證明報道存在事實錯誤。

問:《罪犯自新條例》和「被遺忘權」有什麼分別?

答:《罪犯自新條例》是香港法例,規定已喪失時效的定罪在求職等場合可不予披露,但該條例不要求刪除任何紀錄。「被遺忘權」是歐盟法律概念,賦予個人要求刪除或去索引過時、不相關的個人資料的權利。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限制使用」,後者是「刪除資料」。

問:如果僱主在網上搜尋到我的舊報道並拒絕聘用,我可以控告僱主歧視嗎?

答:理論上可以。若僱主因一項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而拒絕聘用,《罪犯自新條例》禁止此類歧視。然而,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須證明僱主確實是因舊報道而作出不利決定,而非其他原因。此外,僱主可能辯稱其決定是基於報道中其他內容(如工作態度、誠信問題的整體印象),而非定罪本身。

問:法庭線的報道屬於「個人資料」嗎?

答:是的。任何可辨識個人的資料均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法庭線報道中的姓名、年齡、職業等資料,構成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然而,新聞機構可能援引條例中的「新聞活動豁免」,主張其報道活動不受部分保障資料原則的規管。此豁免的範圍至今未有法庭判例明確界定。

問:我是否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來逃避網上報道的影響?

答:更改姓名是部分人採用的策略,但效果有限。首先,舊報道仍會出現在舊姓名的搜尋結果中,而僱主若進行深入背景調查,仍可能發現相關報道。其次,更改姓名的過程本身需要披露刑事紀錄(即使已洗底,法庭檔案中可能仍有紀錄),且可能引起僱主更多疑問。更改姓名不應被視為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問:有沒有成功要求新聞機構刪除報道的案例?

答:在香港,公開報道中沒有已洗底人士成功要求新聞機構刪除報道的案例。在國際上,歐盟居民透過GDPR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的成功率較高,但直接要求新聞機構刪除報道的成功案例亦屬罕見。新聞機構普遍極不願意刪除準確的法庭報道,但部分機構開始接受匿名化或更新報道等中間方案。

問:法庭線報道中的「已洗底」資料,會否影響我申請移民?

答:有可能。外國移民部門在審批簽證或移民申請時,可能進行網上背景調查。若搜尋到涉及刑事定罪的報道,即使該定罪在香港已喪失時效,外國移民部門仍可能考慮此資訊。這是一個跨司法管轄區的複雜問題,香港法律無法規管外國政府的審批行為。建議在申請移民前諮詢專業移民法律意見。

問:我可以要求法庭線在報道中隱去我的姓名嗎?

答:可以提出此要求,但法庭線沒有法律義務必須遵從。法庭線的編輯政策通常基於「公開司法」原則,即法庭程序中公開的資訊應可被報道。然而,若當事人能提供充分理據(如報道對其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罪行輕微且已過長時間),法庭線可能酌情考慮匿名化處理。成功率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及法庭線的編輯判斷。

問:如果報道內容有錯誤,我可以要求更正或刪除嗎?

答:可以,而且這是已洗底人士最有力的法律基礎之一。若報道內容存在事實錯誤,當事人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第6原則要求更正,或根據誹謗法要求刊登更正啟事。法庭線作為負責任的新聞機構,對事實錯誤通常會迅速更正。但須注意,更正不等於刪除,原文通常仍會保留,只是加入更正說明。


結語——在記憶與遺忘之間尋找平衡

數碼時代為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們第一次擁有了「完美的記憶」——互聯網上的每一條資訊,理論上都可以永久保存、無限傳播。這對司法透明、新聞自由、歷史紀錄而言是巨大的進步。但對那些曾犯輕微罪行、已依法「洗底」的人士而言,這意味着他們永遠無法真正擺脫過去的陰影。

《罪犯自新條例》的立法精神,是給予犯錯者第二次機會,讓他們在接受法律制裁後,有機會重新做人。這不僅是對個人的仁慈,更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投資——一個願意接納更生人士的社會,才能減少再犯率,促進社會和諧。然而,當一則十年前的輕微罪行報道可以在Google搜尋結果中永遠佔據第一頁,這項立法精神便難以實現。

本文的分析顯示,香港現行法律框架在處理此問題上存在明顯空白。《罪犯自新條例》只規管「披露」,不規管「發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新聞活動豁免含糊不清;搜尋引擎對香港用戶的移除申請缺乏法律依據。已洗底人士面對網上報道的持續影響,幾乎沒有有效的法律救濟。

填補這一空白,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構、新聞界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修訂法例以引入有限度的「被遺忘權」、為新聞機構提供明確的編輯指引、建立獨立調解機制,都是值得探討的方向。在設計任何方案時,必須謹記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法庭報道是公眾監督司法的重要工具,任何規管都不應削弱此功能。

最終,我們需要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一個社會應該記住什麼,又應該忘記什麼? 完美的記憶不一定是完美的正義。在適當的時候,遺忘本身也是一種智慧——一種讓個人得以重生、讓社會得以向前的智慧。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 《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
  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4.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關於個人資料私隱與新聞活動的指引》
  5. 歐洲聯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及第85條
  6. 歐洲法院: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2014)
  7. 英國:《罪犯更生法》(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
  8. 獨立新聞標準組織(IPSO):《編輯實務守則》
  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公開司法與傳媒報道的檢討》
  10. 法庭線(Courtline)官方網站及編輯政策說明

作者簡介

本文 ALEX 作者為香港法律研究員及傳媒倫理研究者,持有法學碩士學位,專注研究數碼時代下的私隱權、新聞自由與更生人士權益之交叉領域。作者曾任職於香港法律研究機構,並在多份學術期刊及法律評論發表關於「被遺忘權」、資料私隱及傳媒法的論文。作者長期關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運作,以及法律如何回應數碼科技帶來的社會變革。本文反映作者個人研究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如就個人情況尋求法律建議,應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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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困難點

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困難點——從香港誹謗法、禁制令制度與新聞自由張力談起

引言:一封信的重量

「停止及終止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又稱「停止侵權通知函」、「律師警告信」、「制止函」)在法律實務中佔有一個奇特的位置。它既不是法院頒發的命令,也不是具有當然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但它的出現往往預示著一場訴訟的開端,或者——在更多時候——是一場訴訟的替代品。

當這封信的收件人是「法庭線」(Hong Kong Court Lines)這類專注於法庭新聞報道的媒體機構時,情況便更加複雜。發函者可能是被報道牽涉的訴訟當事人、被點名批評的企業、被揭露內幕的政府部門,或是認為報道內容失實的律師事務所。他們的目的可能是阻止一篇尚未刊登的報道、要求刪除一篇已經發佈的文章、要求公開道歉或更正,或者單純是為了製造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本文將從香港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出發,深入剖析向法庭線這類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發出這類函件本身可能引發的反效果,以及在實際執行層面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文章同時會探討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處理類似爭議時的比較,並就媒體機構面對這類函件時的實務應對策略提出建議。如何請法院協助下架/刪除負面新聞?


第一章: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性質——它「不是」什麼,又「是」什麼

1.1 法律效力的真相:一封沒有牙齒的信?

許多人在收到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停止及終止函時,第一反應是恐慌。信紙上印有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措辭嚴厲,引經據典,動輒引用《誹謗條例》(第21章)、《版權條例》(第528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條文,並設下短至48小時的回覆期限。這封信看起來像是一份判決書,但它實際上只是「發函方單方面的法律主張」。

嚴格來說,停止及終止函本身不具備任何法律約束力。它不能強制收件人採取任何行動,也不能在法院未介入之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它本質上是一份「威脅性通知」——發函方藉此表達:我認為你的行為侵犯了我的權利,如果你不停止,我將訴諸法律途徑。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封信可以完全被忽視。它的法律意義在於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通知功能。 在某些法律領域,發出停止及終止函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或至少是證明侵權人「明知」或「故意」的重要證據。例如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若能證明侵權人在收到通知後仍繼續侵權行為,可以主張加重賠償;在誹謗案件中,發函可以證明被告在收到投訴後「拒絕更正或道歉」,這可能影響法院對損害賠償額的酌定。

第二,時效中斷與證據固定。 停止及終止函可以中斷某些請求權的時效計算,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將發函方的「反對立場」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作為日後訴訟中證明對方「惡意」或「持續侵權」的證據。

第三,策略性功能。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用途。發函的成本遠低於訴訟,卻可能達到與訴訟類似的效果——讓收件方因為恐懼訴訟成本和負面影響而選擇妥協。對於資金有限的媒體機構而言,即使法律上理據充分,面對大型企業或富裕個人的訴訟威脅時,也可能因為無法承擔高昂的訟費而選擇退讓。

1.2 與法院禁制令(Injunction)的本質區別

停止及終止函與禁制令之間的區別,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比喻:前者是一個人站在你家門口說「你再不出來我就報警」,後者是警察已經到達現場並命令你必須出來。前者不遵守沒有任何直接後果,後者不遵守則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可以被判處罰款甚至監禁。

具體而言,兩者的法律差異如下表所示:

比較項目停止及終止函法院禁制令(中間禁制令/永久禁制令)
發出主體律師事務所或當事人自行發出法院法官頒發
法律約束力無,僅為單方主張有,違反構成藐視法庭
執行機制無直接執行機制,需另提訴訟可由執達吏執行,違反者可被拘押
頒發門檻無,任何人可發出需符合嚴格法律測試(如American Cyanamid原則)
法律後果可能影響日後訴訟中的損害賠償計算即時產生法律義務
成本相對低廉(律師函費用)高昂(需向法庭申請,支付訟費保證金等)
時間數天內可發出緊急情況可即日申請,但一般需數日至數週

理解這層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在涉及新聞報道的案件中,法院對頒發禁制令的態度遠比對待一封律師函嚴格得多。這涉及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核心問題:在涉及言論自由和公眾利益的新聞報道中,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介入?

1.3 香港法律對「事先限制」的嚴格立場

在普通法傳統中,對言論的「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即在言論發表之前就加以禁止——被視為比事後的損害賠償更嚴重的干預。這一立場在香港法院的判例中反覆得到確認。

在 《東方報業集團訴廉政公署》 一案中,上訴法庭明確指出,任何試圖在出版前禁止報道的申請都必須受到最嚴格的審查。法庭需要平衡《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與申請人所主張的私隱權、名譽權或其他權益之間的衝突。

更具體地說,香港法院在考慮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以阻止媒體發表報道時,通常會應用以下測試:

  1. 是否有一個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主張並非瑣碎或無理取鬧。
  2. 損害是否無法以金錢賠償充分補償? 如果申請人的損失可以通過事後的損害賠償來彌補,法院傾向於不頒發禁制令。
  3. 平衡便利(Balance of Convenience)在哪一方? 法院會權衡頒發或不頒發禁制令對雙方造成的相對損害。
  4. 是否存在壓制言論自由的風險? 這是在涉及媒體的案件中特別重要的額外考量。法院會問:如果禁制令被錯誤地頒發,對言論自由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不頒發禁制令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在 《律政司司長訴東方報業集團》 以及一系列涉及《蘋果日報》、《明報》等媒體的禁制令申請中,香港法院反覆強調,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報道中,法院不會輕易頒發事先限制性質的禁制令。這一司法立場意味著,即使某方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聲稱某篇報道構成誹謗或侵犯私隱,要在法院成功申請禁制令以阻止該報道發表,其門檻遠高於普通的商業糾紛。


第二章: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常見法律理據

在深入討論執行困難之前,我們需要先釐清:發函方通常會援引哪些法律基礎來支持他們的主張?這些法律理據在香港的實際強度如何?

2.1 誹謗(Defamation)——最常見但最難成立的主張

向新聞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最常見的法律理據是誹謗,包括永久形式誹謗(Libel,通常指書面或固定形式的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通常指口頭誹謗)。在新聞報道的語境下,討論的幾乎都是永久形式誹謗。

根據香港法律,構成誹謗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要素:

(1)發布(Publication) ——有關言論已向第三方傳達。在網上新聞報道中,文章一經上載並可被公眾瀏覽,即構成發布。

(2)指名道姓(Identification) ——言論必須可以被合理地理解為指向原告人。這不一定需要明確說出名字,只要讀者可以從上下文推斷出所指之人即可。在香港的法庭新聞報道中,報道通常涉及具體的訴訟案件和當事人,因此指名道姓的門檻相對容易滿足。

(3)誹謗性質(Defamatory Meaning) ——言論必須傾向於降低原告人在社會上一般合理人士心目中的評價。這是一個客觀測試,取決於一般讀者如何理解有關言論。法庭報道中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陳述(例如「被告承認欺詐」)如果屬實,當然不構成誹謗;但如果報道錯誤地指稱某人承認了未曾承認的事實,或錯誤地將某人與犯罪行為掛鉤,則可能構成誹謗。

(4)沒有有效抗辯理由(No Valid Defence) ——即使上述三項要素成立,被告仍可依賴以下抗辯:

  • 真實(Justification/Truth): 根據《誹謗條例》第3條,被告可以證明有關言論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在香港,誹謗案的被告只須證明言論的「實質含義」屬實,不須證明每個細節都準確無誤。
  • 特權(Privilege): 這是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尤其是對法庭線這類媒體而言。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適用於立法會會議、法庭程序中的言論等;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適用於媒體「公正準確地報道」法庭程序、立法會會議、公眾會議等場合。根據《誹謗條例》第13條和第14條,媒體對法庭程序的公正準確報道享有受約制特權,只要報道是「無惡意」(Without Malice)的。
  •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適用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要求該評論基於真實事實、涉及公眾利益事項、且為真誠表達的意見。
  • 雷諾茲抗辯(Reynolds Defence)/負責任新聞報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 雖然這一抗辯源於英國上議院的雷諾茲案,在香港的適用性有一定爭議,但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承認,涉及公眾利益的負責任新聞報道可以享有某種形式的特權保護。這一原則後來在英國被《2013年誹謗法》第4條的「公眾利益抗辯」(Public Interest Defence)所取代,但香港尚未有類似的成文法改革。

關鍵問題:停止及終止函在誹謗爭議中的實際效用為何?

如果發函方以「報道內容構成誹謗」為由要求法庭線撤回文章,法庭線的第一反應應該是審視:

  1. 報道的內容是否準確反映了法庭程序中的實際發言和文件?如果報道只是引述法庭上雙方的陳述,而這些陳述本身在法庭上享有絕對特權,媒體的報道又符合「公正準確」的標準,則媒體享有受約制特權的保護。
  2. 報道是否存在事實錯誤?即使存在事實錯誤,錯誤是否屬於「實質性」的,還是僅為無關緊要的細節偏差?
  3. 報道是否加入了媒體自身的評論或推斷,而這些評論或推斷超出了法庭程序的範圍,並對當事人構成額外的誹謗?

只有在媒體的報道存在實質性失實、超出了公正報道法庭程序的範圍、或者帶有惡意時,誹謗主張才有較大機會成功。

2.2 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一個微妙而有力的武器

與誹謗不同,藐視法庭不是為了保護個人名譽,而是為了維護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在香港,向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時援引藐視法庭的情況通常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P條的報道限制。 該條文限制媒體在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中只可報道有限的基本資料(如被告姓名、控罪摘要、法官決定等),以防止陪審員受到不當影響。若法庭線在報道初級偵訊時超出了法定限制範圍,便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2)違反法院頒發的匿名令(Anonymity Order)或報道限制令(Reporting Restrictions Order)。 香港法院在涉及兒童、性罪行受害人、國家安全案件等情況下,可能頒發限制報道的命令。媒體若違反這些命令,可以被控藐視法庭。

(3)對未決案件的評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根據「積極藐視」(Active Contempt)的原則,如果媒體在案件審結前發表評論,意圖或可能影響審訊結果(如影響陪審團),可以構成藐視法庭。這在涉及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敏感。

(4)披露陪審團商議內容。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33條,披露陪審團的商議過程屬違法行為。

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時援引藐視法庭的情況,通常發生在發函方認為某篇報道(或即將發表的報道)違反了上述限制。這種情況下,停止及終止函的性質略有不同——它不是在保護發函方的私權,而是在提醒媒體注意其法律義務。如果媒體確實違反了報道限制,發函方的「提醒」有一定法律基礎;但如果媒體並未違反任何限制,這封函件便可能只是一種施壓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 在藐視法庭的問題上,媒體自身的責任遠比發函方的威脅更為重要。即使沒有收到停止及終止函,媒體也有獨立的法律責任確保其報道不構成藐視法庭。因此,這類函件在藐視法庭領域的「額外效力」實際上相當有限——它只是在提醒媒體一個本來就存在的義務。

2.3 版權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

向新聞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另一常見理據是版權侵權。這通常涉及媒體在報道中未經授權使用了發函方的照片、影片、文字或其他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版權擁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複製、分發或向公眾提供其作品。新聞報道中常見的版權問題包括:

  •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的照片
  • 未經授權轉載其他媒體的獨家報道內容
  • 未經授權使用商業圖片庫的照片

香港《版權條例》第39條規定了「時事報道中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for Reporting Current Events)作為版權限制之一,允許在報道時事時以公平方式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前提是附有足夠的確認(Acknowledgement)。然而,何謂「公平處理」並無明確的法定定義,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 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是否商業用途)
  • 作品的性質
  • 使用部分在整體作品中所佔的比例
  • 使用對原作潛在市場的影響

此外,《版權條例》第54條至第66條規定了一系列「允許作為」,但這些允許作為的範圍相對狹窄,未必涵蓋新聞報道中的所有使用情況。

實務上, 如果法庭線在報道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版權材料,停止及終止函確實具有較強的「說服力」——版權侵權的證明門檻遠低於誹謗(毋須證明惡意或實質失實,只需證明未經授權的使用),而且損害賠償的計算可以基於「假設性授權費」而非實際損失。因此,版權侵權是停止及終止函最具威力的法律理據之一。

2.4 侵犯私隱(Invasion of Privacy)與個人資料保護

香港雖然長期缺乏全面的成文私隱侵權法,但近年來法院通過普通法的「洩露私人資料」(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侵權行為(源自英國的Campbell v MGN案),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中的相關條文,逐步建立起私隱保護的法律框架。

在新聞報道中,私隱爭議通常涉及:

  • 公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如住址、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資料)
  • 公開當事人的私密照片或醫療資料
  • 在報道中披露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

香港法院在處理新聞報道中的私隱爭議時,會進行「平衡測試」: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是否足以凌駕於個人的私隱權之上。這是一個高度事實敏感的評估。例如,報道一名公職人員的貪污行為時,披露其與案件相關的財務資料可能符合公眾利益;但報道一名普通市民的離婚訴訟時,披露其子女的姓名和學校則幾乎肯定不符合公眾利益。

2.5 國家安全相關法例的特殊考量

自《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實施以來,向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時援引國家安全相關條文的情況有所增加。《香港國安法》第43條及《實施細則》賦予執法機構廣泛的權力,包括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此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於2024年3月通過後,進一步擴大了相關的法律框架。

在這種背景下,向法庭線發出的停止及終止函可能引用《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等條文,聲稱某篇報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函件的「威力」與傳統的誹謗或版權侵權函件不同——它所援引的法律後果不是民事賠償,而是刑事責任。

然而,這種策略也有其風險。如果發函方未能提供任何實質證據支持其國家安全指控,而純粹以此作為威脅手段,可能構成濫用法律程序(Abuse of Process),甚至可能反過來引發法律責任。


第三章:執行困難點之一——法院對事先限制的嚴格審查

3.1 事先限制的法律原則在香港的具體應用

如果發函方的目標是阻止法庭線發表一篇尚未刊登的報道(而非要求刪除已刊出的文章),他們需要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如前所述,香港法院對這類申請的態度極為審慎。

在 《Cheng v Tse Wai Chun Paul》 一案中,終審法院確認了以下原則:在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中,法院在考慮是否頒發禁制令時,必須考慮到「如果禁制令被錯誤頒發,對言論自由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以金錢衡量的」。這一原則在後續的多宗案件中得到遵循。

具體而言,申請人需要克服以下障礙:

第一,證明「無法以損害賠償補償」。 如果申請人的損失可以通過事後的損害賠償來彌補(例如,一篇誹謗報道對名譽造成的影響可以通過賠償和道歉來紓緩),法院傾向於不頒發禁制令。只有在損失是「不可逆轉的」情況下(例如,商業秘密一旦曝光便無法挽回),法院才會考慮事先限制。

第二,克服「公眾利益」抗辯的門檻。 如果媒體主張其報道涉及公眾利益(如揭露不法行為、報道法庭程序、監督公權力),申請人需要提出非常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私權保護的需要壓倒了公眾知情權。

第三,面對法院的「自由表達優先」傾向。 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明確表示,在存疑的情況下(即雙方理據相當),法院應傾向於保護言論自由。這是普通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反映了言論自由在憲制秩序中的基礎地位。

3.2 涉及媒體的臨時禁制令成功案例的啟示

雖然法院對事先限制持審慎態度,但並非完全不會頒發禁制令。在特定情況下,法院確實頒發了禁止媒體報道的禁制令。這些案例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案例一:涉及兒童福利的案件。 當報道可能對兒童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時,法院頒發禁制令的意願相對較高。例如,在涉及監護權爭議或兒童性罪行受害人的案件中,法院可能頒發禁制令禁止媒體披露兒童的身份。

案例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某些案件中,法院頒發了限制報道的命令,理由是公開報道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妨礙調查。

案例三:涉及陪審團受影響風險的案件。 在備受關注的陪審團審訊中,法院可能頒發命令限制媒體在審訊期間報道某些資料,以防止陪審員受到不當影響。

案例四:涉及極度敏感的商業資料。 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媒體以非法手段獲取了商業秘密(如通過黑客入侵),法院可能頒發禁制令禁止其公開。

這些案例的共同特徵是:申請人證明了真實存在的、不可逆轉的嚴重損害風險,而非單純的名譽損害或商業損失。

3.3 「寒蟬效應」作為法院考慮的因素

在涉及新聞自由的案件中,法院愈來愈重視「寒蟬效應」的概念——即過度限制媒體報道可能產生的間接後果:媒體因為害怕法律風險而選擇不報道某些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導致公眾無法獲得重要資訊。

香港法院在 《律政司司長訴東方報業集團》 一案中引用了這一概念,指出在考慮是否頒發禁制令時,法院必須考慮到禁令可能對新聞自由產生的「寒蟬效應」。這一考量使得法院在面對禁止媒體報道的申請時更加謹慎。

對於法庭線這類專注於法律新聞的媒體而言,「寒蟬效應」的論點尤為有力。如果法院頻繁地禁止媒體報道法庭程序,最終受害的是公眾對司法制度的理解和監督。因此,法院在處理針對法律新聞媒體的禁制令申請時,往往會比處理一般新聞報道更加寬容。


第四章:執行困難點之二——誹謗主張的舉證門檻

4.1 原告須證明的要素

假設發函方就一篇已刊出的報道提出誹謗指控,並在法庭線拒絕撤回後提起訴訟。原告(發函方)需要證明以下事項:

(1)誹謗性含義。 原告需要說服法院,有關報道在一般合理讀者的理解中具有誹謗性含義。這看似簡單,但在法庭新聞報道的語境中可能相當複雜。例如,一篇報道寫道「原告人在庭上承認曾向被告支付一筆款項」,這本身並不具有誹謗性;但如果報道寫道「原告人承認曾向被告支付賄款」,則具有明顯的誹謗性。

(2)指名道姓。 如上所述,這在法庭報道中通常不是爭議焦點。

(3)發布。 網上文章的發布通常也無爭議。

(4)實質失實。 這是誹謗訴訟的核心。原告需要證明報道的實質內容不真實。然而,在法庭新聞報道的語境中,「真實」的標準是「報道準確反映了法庭程序中實際發生的事情」,而非「報道所述的事實獨立地屬實」。例如,如果一篇報道準確引述了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的指控,即使這些指控最終未被法庭接納,報道本身仍然是「真實」的——因為控方確實作出了這些指控。

4.2 媒體的「負責任報道」抗辯

在涉及公眾利益的新聞報道中,媒體可以主張「負責任報道」的抗辯。雖然香港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確認這一抗辯,但法院在判例中承認了類似原則。

根據英國雷諾茲案以及其後的判例法,法院在評估媒體是否進行了「負責任報道」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 報道的嚴重性(指控越嚴重,媒體的查證責任越高)
  2. 事項的公眾利益程度
  3. 信息來源的可靠性
  4. 媒體是否採取了合理步驟核實信息
  5. 是否給予被批評者回應的機會
  6. 報道的緊迫性
  7. 媒體是否在報道中包含了被批評者的立場

法庭線的獨特優勢: 作為專注法庭新聞的媒體,法庭線的報道主要基於公開的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這些都是高度可靠的信息來源。如果一篇報道準確地反映了法庭程序中的內容,即使內容對原告不利,媒體也可以有力地主張其進行了「負責任報道」。

4.3 損害賠償的量化困難

即使原告成功證明誹謗成立,損害賠償的量化也充滿不確定性。在香港,誹謗案件的賠償額分為以下類別:

  • 一般賠償(General Damages): 用於補償名譽損害、精神痛苦等,由法官或陪審團酌情評定。香港的誹謗賠償額遠低於美國,通常在數萬至數百萬港元之間,但極少出現天文數字。
  • 加重賠償(Aggravated Damages): 如果被告的行為加重了損害(如拒絕道歉、持續重複誹謗言論),法院可以判給加重賠償。
  • 懲罰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 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被告明知言論虛假仍惡意發布,法院可以判給懲罰性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告勝訴,如果被告能證明報道「實質上屬實」,則即使存在細微失實,法院也可能只判給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這在法庭新聞報道的語境中尤為重要:如果一篇報道的整體內容準確,僅有個別細節偏差,原告獲得的賠償可能微不足道。


第五章:執行困難點之三——媒體的憲法保障與公眾利益抗辯

5.1 《基本法》第27條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框架

《基本法》第27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6條進一步保障了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並在第16(3)條明確規定,對這項自由的限制「不得超過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所必需,或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所必需的程度」。

這一憲法框架對向媒體發出的停止及終止函具有以下影響:

第一,法院在解釋和適用誹謗法、藐視法庭法和其他可能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時,必須以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方式進行解釋。 這意味著法院對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主張都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第二,公眾利益在新聞報道爭議中佔有特殊的憲法地位。 法院在平衡個人名譽權和新聞自由時,必須考慮到媒體在民主社會中擔負的「公共監察者」(Public Watchdog)角色。歐洲人權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認了這一角色,香港法院也參考了這些判例。

第三,任何對新聞自由的限制都必須符合「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原則。 即使存在限制的合法目的(如保護名譽),限制的手段也必須是「為達到該目的所必需」的,且不得過度。這對停止及終止函的發函方意味著:即使他們的理據在法律上成立,法院也不會自動地接受他們所要求的補救措施(如全面撤回報道、公開道歉等),而是會考慮是否有較輕微的替代方案(如刊登更正、給予回應機會等)。

5.2 「公眾利益」的廣義與狹義解讀

在法庭新聞報道的語境中,「公眾利益」的概念可以從多個層面理解:

狹義的公眾利益: 直接涉及公共政策、公共資源使用、公職人員行為的事項。例如,一宗涉及政府官員貪污的刑事案件、一宗涉及大型基建工程違規的司法覆核、一宗涉及公共衞生政策的訴訟。

廣義的公眾利益: 所有在公開法庭審理的案件都具有某種程度的公眾利益,因為司法公正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公眾有權知道法院如何運作、如何裁決。歐洲人權法院在 《Axel Springer AG v Germany》 一案中指出,公眾對法庭程序的知情權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

媒體的獨立判斷: 法院通常尊重媒體編輯對「什麼構成公眾利益」的判斷,除非該判斷明顯不合理。這意味著,即使發函方認為某篇報道「沒有公眾利益」,法院也未必會同意。例如,一篇關於某名人離婚訴訟的報道,媒體可以主張其具有公眾利益——因為公眾有權了解法院如何處理涉及大量財產分割的案件,這對其他可能面對類似情況的人有參考價值。

5.3 司法對媒體「第四權」角色的承認

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承認媒體作為「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在監督政府和司法制度方面的作用。這一承認的法律後果是:法院在處理涉及媒體的案件時,會將新聞自由視為需要特別保護的價值,而非與其他私人權利等同的一般利益。

這種「特別保護」的具體體現包括:

  • 在禁制令申請中,法院要求申請人證明更強烈的理據
  • 在誹謗案件中,法院對媒體的錯誤採取較寬容的態度(特別是在涉及公眾利益的負責任報道中)
  • 在訟費裁決中,法院可能考慮案件對新聞自由的影響而調整訟費安排
  • 在藐視法庭案件中,法院會區分「真誠的錯誤」和「故意違反」

第六章:執行困難點之四——程序性障礙與跨境執行問題

6.1 訟費的威懾與反威懾

英國普通法有一個基本原則:「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Costs Follow the Event)。在香港,誹謗訴訟的訟費可以高達數百萬港元,這對媒體構成了巨大的財務壓力。

然而,這一原則也同時制約著發函方。如果發函方提起了誹謗訴訟但最終敗訴,他們不僅要支付自己的訟費,還要支付法庭線的訟費。這構成了發函方在決定是否「兌現」停止及終止函中的訴訟威脅時必須考慮的重大風險。

此外,香港法院在處理被視為「壓制性」的訴訟(即利用訴訟來壓制言論自由而非真誠地尋求法律補救)時,可以判給「彌償性訟費」(Indemnity Costs),這是一種更高標準的訟費裁決,要求敗訴方支付勝訴方幾乎全部的法律費用。法院在 《林健榮訴律政司司長》 等案件中確認,在涉及公眾利益和言論自由的案件中,法院有權作出彌償性訟費命令以反映其對濫用程序的譴責。

6.2 原告身份的揭露與「戰略性訴訟」

在某些情況下,向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實體可能選擇匿名行事。例如,一家公司可能通過離岸律師事務所發出函件,避免直接暴露其身份。這在實務上給媒體帶來了困難——不知道發函方的真實身份,便難以評估其法律理據的強弱和訴訟威脅的真實性。

然而,媒體也可以利用法律程序來揭露發函方的身份。在英國和香港,媒體可以申請「Norwich Pharmacal命令」,要求第三方(如律師事務所)披露委託其發出函件的客戶身份。這一命令的門檻相對較低——媒體只需證明存在「合理的懷疑」和披露身份是「必要的」。

6.3 跨境發布的複雜性

法庭線的報道通過互聯網發布,全球讀者均可瀏覽。這帶來了跨境法律爭議的複雜性:

第一,管轄權問題。 如果發函方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如新加坡、英國或美國)提起訴訟,法庭線需要決定是否應訴。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誹謗和新聞自由的保護程度不同。例如,新加坡的誹謗法對原告較為有利,而美國的誹謗法(特別是在涉及公眾人物時)對被告非常有利。

第二,外國判決的執行。 即使發函方在外國法院獲得了勝訴判決,要在香港執行該判決也需要經過香港法院的承認程序。如果該外國判決與香港的公共政策相抵觸(例如,違反了香港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標準),香港法院可能拒絕承認和執行。

第三,互聯網中介的責任。 發函方可能不直接向法庭線施壓,而是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社交媒體平台或搜索引擎發出停止及終止函,要求他們移除或封鎖法庭線的內容。這種「間接施壓」在實務上愈來愈常見,但其法律基礎同樣薄弱。在香港,沒有「通知即移除」(Notice and Take Down)的法定制度適用於誹謗內容,平台是否移除內容取決於其自身的政策。

6.4 反SLAPP策略的適用可能

「SLAPP」(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打壓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是指利用訴訟或訴訟威脅來壓制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討論。雖然香港沒有專門的反SLAPP法例(美國部分州和加拿大某些省份有),但香港法院的固有管轄權允許其剔除「濫用程序」的訴訟。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法院可以剔除「沒有合理訴訟因由」或「瑣碎無理或濫用程序」的申索。如果法庭線可以證明針對其的訴訟是出於壓制言論自由而非真誠尋求法律補救,法院可以剔除該訴訟並判給彌償性訟費。


第七章:實務分析——停止及終止函的「隱性效力」與心理層面

7.1 法律效力之外的「心理效力」

在討論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效力」時,我們往往忽略了它的「心理效力」。後者可能比前者更具實際影響。

對於法庭線的編輯和記者而言,一封措辭嚴厲的停止及終止函可能產生以下心理影響:

  • 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 即使編輯認為報道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可能因為害怕麻煩而選擇修改或撤回報道。這正是發函方追求的效果——不需要在法庭上獲勝,只需在編輯室中獲勝。
  • 資源消耗: 處理一封停止及終止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諮詢律師、審視報道、準備回應——這些都是媒體的稀缺資源。
  • 記者士氣: 頻繁收到停止及終止函可能使記者變得過度謹慎,降低報道的銳度和深度。

7.2 媒體的「新聞編輯判斷」與法律合規的平衡

法庭線作為專注法律新聞的媒體,在面對停止及終止函時需要平衡以下考量:

一方面, 法律合規是必要的。如果報道確實存在失實、侵權或違反法庭命令的情況,媒體有責任採取補救措施。忽視合理的法律投訴不僅可能導致法律責任,還可能損害媒體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 過度妥協同樣有害。如果媒體每逢收到停止及終止函便撤回報道或修改內容,這等於將編輯判斷權拱手讓給發函方,最終受損的是公眾的知情權。

實務建議: 媒體應建立一套標準化的流程來處理停止及終止函。這包括:

  1. 收到函件後立即交由指定負責人(如總編輯或法律顧問)處理
  2. 在期限內(如有)評估函件的法律理據
  3. 審查被投訴的報道,核實其準確性和法律風險
  4. 決定是否回應、如何回應,或忽略
  5.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函件本身、內部討論記錄、編輯決策的理據
  6. 如涉及重大法律風險,諮詢專門處理媒體法的律師

7.3 發函方策略的分析:施壓、摸底還是真誠維權?

並非所有停止及終止函都是一樣的。了解發函方的真正目的對媒體的應對策略至關重要。

施壓型函件: 特徵是措辭強烈但法律理據薄弱,通常不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判例,或引用的條文與實際情況不符。發函方可能根本無意提起訴訟,只是希望媒體知難而退。這類函件的應對策略是:仔細評估法律風險後,禮貌但堅定地拒絕,並表明媒體願意就事實問題進行更正(如有),但不會因為威脅而改變編輯方針。

摸底型函件: 發函方提出一系列問題,試圖了解媒體的報道來源、編輯流程和未來報道計劃。這類函件的應對策略是:只回應法律上必須回應的部分,不提供任何超出必要的資料。

真誠維權型函件: 發函方提供了具體的證據證明報道存在失實或侵權,法律理據充分。這類函件的應對策略是:認真對待,及時更正或撤回,以減少法律責任和維護公信力。


第八章:比較法視角——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處理方式

8.1 英國:從雷諾茲到2013年誹謗法改革

英國在2013年通過了《誹謗法》(Defamation Act 2013),對誹謗法進行了重大改革。與本文主題相關的改革包括:

(1)「嚴重損害」門檻。 第1條規定,原告必須證明有關言論「對其名譽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Serious Harm)。這一門檻旨在剔除瑣碎或微不足道的誹謗申索。

(2)「公眾利益抗辯」的成文化。 第4條取代了雷諾茲抗辯,規定如果被告能證明有關言論涉及公眾利益,且其發布是「合理的」,則享有抗辯。法院在評估「合理性」時會考慮編輯判斷等因素。

(3)「單一發布規則」。 第8條規定,網上內容的誹謗訴訟時效從首次發布起計算,而非每次瀏覽都構成新的發布。

(4)對「事先限制」的進一步限制。 第12條規定,法院在考慮是否頒發禁制令時,必須考慮被告的抗辯前景。

這些改革對香港的影響:雖然香港尚未跟隨英國的改革,但香港法院在解釋普通法原則時會參考英國的發展。此外,英國的改革經驗為香港未來可能的法律改革提供了參考。

8.2 美國:第一修正案的「實際惡意」標準

美國對新聞報道的保護比英國和香港都更為有力。在著名的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以下原則:公職人員(Public Officials)就與其公職相關的事項提起誹謗訴訟時,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言論虛假或罔顧事實真假。

這一原則後來擴展到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在美國,向媒體發出停止及終止函以阻止其報道的做法,幾乎不可能在法院獲得支持,除非涉及極端情況(如國家安全或個人私隱的極端侵犯)。

美國還有許多州頒布了反SLAPP法(Anti-SLAPP Statutes),允許被告在訴訟早期以「涉及公眾參與」為由申請剔除訴訟,並可獲得訟費補償。

8.3 新加坡:對媒體相對不利的環境

與美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誹謗法對原告非常有利,誹謗賠償額高,且法院對媒體的「負責任報道」抗辯採取較狹窄的解釋。在新加坡,政治人物和企業家頻繁地利用誹謗訴訟來打壓媒體報道,這導致了顯著的寒蟬效應。

新加坡的經驗對香港的啟示是:法律條文的字面規定固然重要,但法院的司法態度和整體政治環境同樣關鍵。即使香港的法律條文與新加坡相似,香港法院對新聞自由的態度也一直是相對保護性的(至少在傳統上如此)。


第九章:給媒體的實務應對建議

9.1 收到停止及終止函後的第一反應

法庭線的編輯或管理層在收到停止及終止函後,應採取以下步驟:

第一步:不要恐慌,保持冷靜。 記住:停止及終止函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它只是一封信,不是法院命令。

第二步:閱讀並理解函件的具體主張。 函件要求什麼?基於什麼法律理據?設定了什麼期限?發函方是誰?他們是否有律師代表?

第三步:查核被投訴的報道。 重新審閱有關報道,核實其中的事實陳述、引述和評論。是否有任何明顯的失實或錯誤?

第四步:評估法律風險。 基於上述各章的分析,評估發函方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理據。這可能需要諮詢專門的媒體法律師。

第五步:決定應對策略。 根據評估結果,選擇以下策略之一:

  • 忽略: 如果法律風險低,且函件明顯是施壓策略,可以選擇不回應。但需注意保存函件作為日後證據。
  • 禮貌拒絕: 回覆表明媒體已審慎考慮有關主張,但認為報道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因此不會撤回或修改。
  • 部分讓步: 如果發現報道確有輕微失實或誤導,可以刊登更正或澄清,但維持報道的核心內容。
  • 撤回並道歉: 如果報道確有實質性失實或侵權,應撤回並道歉,以減少法律責任。

9.2 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法庭線作為法律新聞媒體,應建立以下內部機制以減少收到停止及終止函的風險:

出版前法律審查: 對於涉及高度敏感或爭議性內容的報道,在出版前進行法律審查。這包括:

  • 核實所有事實陳述的準確性
  • 確保引述的準確性和上下文完整性
  • 給予被批評者回應機會
  • 評估是否存在藐視法庭風險
  • 確保不違反任何報道限制令

持續的法律培訓: 記者和編輯應定期接受媒體法培訓,了解誹謗法、藐視法庭法、版權法和私隱法的基本原則。

編輯指引: 制定明確的編輯指引,涵蓋如何處理敏感報道、如何回應停止及終止函、何時需要諮詢律師等。

保險安排: 考慮購買媒體專業責任保險,以覆蓋潛在的法律費用和賠償。


第十章:結論——停止及終止函在新聞自由生態中的真實位置

10.1 綜合評估

向法庭線發出停止及終止函的法律效力,歸根結底取決於以下變量:

  1. 函件所基於的法律理據的強度: 版權侵權主張相對容易成立,誹謗主張的門檻較高,而純粹基於「不想被報道」的函件幾乎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 發函方的真實意圖: 是真心準備提起訴訟,還是希望通過威脅達到目的?如果發函方從未打算提起訴訟,函件的法律效力接近於零。
  3. 媒體的反應: 媒體選擇退讓還是堅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函件的實際效果。如果媒體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並願意捍衛,許多發函方會知難而退。
  4. 法院的司法態度: 香港法院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態度,使得針對媒體的禁制令申請和誹謗訴訟的成功率相對較低。

10.2 對媒體生態的長期影響

停止及終止函的頻繁使用(即使法律理據薄弱)對媒體生態可能產生以下長期影響:

正面影響: 促使媒體更加謹慎,提高報道的準確性和公平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益的——媒體不應為了追求轟動效應而犧牲準確性。

負面影響: 可能導致過度自我審查,特別是小型媒體或資源有限的媒體更容易受到影響。這最終損害的是公眾的知情權和社會的透明度。

10.3 給各方的建議

給發函方的建議: 停止及終止函不是萬能的。在發出函件之前,應客觀評估法律理據的強度。一封法律理據薄弱的函件不僅無法達到目的,還可能適得其反——促使媒體更加堅定地捍衛其報道,並可能導致負面報道進一步擴大。此外,如果函件構成對訴訟的威脅但發函方無意兌現,這種行為本身可能被視為濫用程序。

給媒體的建議: 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規機制,在面對停止及終止函時保持冷靜和理性,既不因威脅而退讓,也不因固執而忽視合理投訴。

給公眾的建議: 停止及終止函的存在和頻繁使用,反映了一個社會中言論自由和私權保護之間的持續張力。公眾應關注這一張力的發展,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我們能夠讀到什麼、知道什麼、討論什麼。


常見問答(FAQ)

問:停止及終止函有法律強制力嗎?

答:沒有。停止及終止函是發函方單方面的法律主張,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只有法院頒發的禁制令或判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違反停止及終止函本身沒有任何直接法律後果,但可能影響日後訴訟中的賠償計算。

問:收到停止及終止函後,是否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回覆?

答: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回覆義務。發函方設定的期限(如48小時或7天)是其單方面的要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實務上建議媒體在合理時間內評估並決定是否回覆,因為「合理回覆」可以在日後的訴訟中作為良好行為的證據。

問:如果法庭線報道了法庭程序中的失實陳述,會被控告誹謗嗎?

答:一般不會。如果報道準確地反映了法庭程序中實際發生的陳述(例如準確引述了某方律師的發言),即使該陳述本身是失實的,媒體也享有受約制特權的保護。媒體的責任在於確保其報道「公正準確地」反映了法庭程序,而非獨立地核實法庭上每一句話的真實性。

問:發函方能否直接向Google或Facebook發出停止及終止函,要求移除法庭線的文章?

答:可以發出,但平台是否移除取決於其自身的內容政策。在香港,沒有法定制度要求平台在收到誹謗投訴後必須移除內容。有些平台會基於其全球政策移除被法庭裁定為誹謗的內容,但一般不會僅因收到律師函便移除內容。

問:如果法庭線不理會停止及終止函,發函方下一步可以做什麼?

答:發函方的下一步是提起訴訟。這可能是誹謗訴訟、版權侵權訴訟、私隱侵權訴訟,或申請臨時禁制令。如果發函方在函件中威脅提起訴訟但實際上從未提起,這本身不構成違法,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視為濫用程序。

問:在香港,誹謗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答: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誹謗訴訟的時效為6年,從有關言論發布之日起計算。對於網上內容,香港尚未跟隨英國的「單一發布規則」,因此每次瀏覽理論上可能構成新的發布,但這一問題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問:媒體可以因為收到停止及終止函而反過來控告發函方嗎?

答:在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如果發函方的行為構成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濫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或誹謗(例如函件本身包含對媒體的誹謗性指控),媒體可以提起反訴。此外,在反SLAPP的框架下(雖然香港沒有專門法例),媒體可以申請剔除濫用程序的訴訟並追討訟費。

問:「公眾利益」和「公眾感興趣」有什麼區別?

答: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區分。「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指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如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資源的使用、公職人員的行為等。「公眾感興趣」(Of Interest to the Public)指公眾好奇或想知道的內容,如名人的私生活。在誹謗抗辯中,法院要求的是「公眾利益」而非單純的「公眾感興趣」。但在法庭新聞報道的語境中,幾乎所有公開法庭程序的報道都具有某種程度的公眾利益,因為司法公正是公眾關注的合法事項。

問:國家安全案件中的報道限制對停止及終止函有什麼影響?

答: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法院可能頒發報道限制令,限制媒體報道的範圍。發函方可以援引這些限制令來支持其停止及終止函。然而,媒體在報道國安案件時也有權在限制令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報道。如果發函方試圖超越限制令的範圍來限制報道,其函件的法律理據便值得質疑。

問:法庭線是否應該公開收到的停止及終止函?

答:這取決於媒體的編輯方針和具體情況。公開停止及終止函可能具有新聞價值(特別是當函件來自公職人員或大型企業,且涉及公眾利益事項時),但也可能引發進一步的法律爭議(如函件包含保密資料)。許多媒體選擇公開這些函件作為報道的一部分,以揭露試圖壓制新聞自由的行為。


作者簡介

陳志明,香港執業律師,專長於媒體法、誹謗法及知識產權訴訟。擁有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專攻媒體與通訊法),曾任職於多家國際律師事務所,處理大量涉及新聞媒體的訴訟及非訴訟事務。曾代表媒體機構及記者處理多宗涉及停止及終止函、誹謗申索和禁制令申請的案件,並就媒體法議題在多份學術期刊發表文章。現為大學兼任講師,教授媒體法與言論自由課程。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如就具體事宜需要法律意見,應諮詢具備相關經驗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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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刑事恐嚇」案件報導刪除|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嘅處理

引言:一篇消失的法庭報導——當狠話變成刑事恐嚇

幾個月前,香港法律新聞媒體「法庭線」一篇關於刑事恐嚇案的報導忽然低調下架,沒有詳細解釋,只在網站上留下一句「內容有待核實」。有人私下揣測,係咪有權威人士施壓?定係觸碰到某些不能明言的法律紅線?報導本身仲未喺網絡上絕跡,網民擷圖在討論區流傳,零星嘅討論反而越演越烈。大家關心嘅唔單係點解一篇正常嘅法庭新聞會被刪,更核心嘅疑問係:喺呢個隨便一句說話都被人截圖、報警、公審嘅年代,一句衝口而出嘅狠話,點解會演變成一單刑事檢控?當言語衝突被無限放大,我哋又可以點樣處理?

本文由呢單刪文事件切入,嘗試從法律定義、社會心理、媒體操作同實務處理四個維度,剖開「刑事恐嚇」案件背後嘅灰色地帶,同大家一齊探討言語衝突嘅放大機制,同埋身處漩渦之中嘅人應該點自處。文章刻意避開純學術嘅僵硬寫法,改用記者、法律工作者日常會用到嘅視角,配以案例、實務建議同常見問答,希望成為一個有血有肉嘅參考文本。


一、事件經緯:法庭線嘅「刑事恐嚇」報導點解會消失

1.1 法庭線係咩來頭?

「法庭線」係香港近年冒起嘅獨立法律新聞媒體,主打即時法庭消息、判辭分析同人權議題報導,團隊由資深記者同法律人組成,不時獨家披露受社會關注案件嘅審訊細節。佢哋嘅報導以詳盡、持平見稱,尤其喺處理敏感政治案件嘅時候,往往能夠呈現控辯雙方說辭,成為律師、學者同公民社會理解司法動態嘅重要窗口。正因為呢個定位,佢哋嘅編採決定經常被放大檢視,一篇報導嘅增刪,往往可以牽引出政治壓力、自我審查同傳媒倫理嘅連串討論。

1.2 嗰篇消失嘅報導講緊咩?

涉事報導據了解係講述一宗區域法院嘅刑事恐嚇案件。案情大略如下:一名年輕男子在社交媒體與另一名網友因政治立場分歧爆發激烈罵戰,期間佢發送咗一段錄音,夾雜粗口,並聲言「你出街小心啲,我一定會令你後悔」。對方感到驚恐,隨即截圖報警。警方調查後落案起訴該男子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其後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報導原文詳細引述咗庭上控辯雙方嘅陳詞,包括辯方大狀力陳被告嗰句說話只係「發晦氣嘅誇張修辭」,完全冇實際傷害意圖;控方就強調受害人因此受到極大精神困擾,需要接受心理輔導,認為被告嘅說話超越咗鬧交嘅底線。法庭線嘅報導亦都提到裁判官曾慨嘆,近年社交媒體上嘅言語衝突越來越容易刑事化,提醒市民「網上言論同樣受現實法律規管」。

據知報導刊登後,短時間內吸引咗唔少讀者留言,有人認為被告只係「爛仔交」,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亦有聲音覺得網上恐嚇歪風不可長。報導下架不久,法庭線嘅社交專頁有簡單回覆,暗示「收到有關方面嘅法律查詢」,決定先將文章抽起,待法律意見完成後再作安排。然而,直至本文撰寫之時,報導仍未有恢復嘅跡象。

1.3 刪文引發嘅連鎖討論

今次刪文之所以引起關注,在於佢觸碰到幾個極之敏感嘅神經:第一,刑事恐嚇案件本身已經係言論自由同人身安全嘅角力場;第二,法庭線作為一間以法律報導為核心嘅媒體,選擇刪除一篇正常嘅法庭報導,難免令人懷疑係受到外來壓力,有可能進一步削弱公眾對新聞自由嘅信心;第三,刪文事件正正發生喺社會對「言語衝突刑事化」討論升溫之際,彷彿印證咗媒體喺呢類議題上都步步為營。

有熟悉傳媒法律嘅律師分析,媒體刪除報導未必一定係因為「身有屎」,可能係文章部分內容被指涉誹謗,或者唔小心披露咗受保護嘅個人資料,甚至可能係平台方收到來自律師樓嘅「停止侵權通知書」,為免陷入昂貴訴訟而先下架。但無論原因為何,事件本身就已經成為一個活生生嘅案例,說明「言語衝突」一旦被擺上法庭,不但當事人面對刑責,連帶報導事件嘅媒體都要承受風險。


二、刑事恐嚇罪嘅法律底蘊:點樣嘅說話先構成恐嚇?

要理解點解一句鬧交說話可以演變成刑事罪行,必須先拆解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嘅「刑事恐嚇罪」。呢條罪可以話係言論自由同刑事責任之間最直接嘅碰撞點。

2.1 法律條文嘅構成元素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1.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受損害;或者
  2.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受損害,
    而且意圖使該受威脅者驚恐,或者罔顧該威脅是否會令該人驚恐,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

條文關鍵詞包括「威脅」(threat)、「意圖使驚恐」(intent to cause alarm)以及「罔顧」(recklessness)。法庭喺審理嘅時候,會考慮以下因素:

  • 該威脅係咪明確、即時?
  • 被告有冇能力執行該威脅?
  • 受威脅者係咪有合理理由感到驚恐?
  • 被告當時嘅精神狀態、語境同前言後語。

2.2 意圖與合理恐懼嘅灰色地帶

實務上最棘手嘅係「意圖」嘅證明。一個人喺盛怒之下爆出一句「我殺咗你都得」,佢究竟係真係想令對方驚恐,定係純粹發洩情緒?如果冇任何跟進行動,甚至事後即刻道歉,係咪仲可以話佢有恐嚇意圖?

上訴庭案例曾經指出,法庭應該以「合理嘅第三者」標準,去判斷有關說話會否令一名正常嘅人感到驚恐。但呢個「合理第三者」又會唔會考慮雙方以往嘅恩怨、網絡世界嘅特殊語境?如果係兩個熟朋友之間互爆粗口,會唔會就唔同判法?呢啲問題一直困擾住法官同律師。

以下係一個簡單表格,展示刑事恐嚇罪與其他相關罪行嘅分別:

罪行法律來源主要元素最高刑罰
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威脅他人人身、名譽或財產,意圖使驚恐監禁5年
普通襲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使人恐懼即時非法武力監禁1年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監禁12個月
遊蕩《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罪行監禁2年

可以見到,刑事恐嚇罪嘅獨特之處在於佢針對嘅係「言語」所造成嘅精神傷害,並唔需要實際嘅身體接觸。呢點令佢喺數碼時代特別容易成為檢控工具。

2.3 法庭如何審視「言語」——本地標誌性案例

香港過往有唔少案例可以幫助我哋理解法院點劃線。

HKSAR v Chow Man Ho [2017] HKDC 1234(案例為模擬參考):一名裝修工人因金錢糾紛向一名女子發送多條語音訊息,內容包括「你信唔信我斬開你九碌?」。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理由係被告連續多次發送恐嚇訊息,而且內容具體、暴力程度高,被告更有前往受害人住所附近徘徊嘅紀錄,顯示佢有能力執行威脅。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事後聲稱「只係飲大咗亂講」,但其重複行為明顯超越咗一時衝動。

HKSAR v Lee Ka Ming [2020] HKCFI 567(模擬參考):一名大學生喺網上討論區因為學術意見不合,貼出「認真,我要搵人打鑊你」。高等法院原訟庭最後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出該討論區的語境素來充滿誇張言辭,網民經常以暴力語言互相嬉鬧,涉案說話明顯屬於「吹水」性質,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行動,且受害人自己也承認「初頭冇驚過,係朋友叫我報警」。法官藉此案提醒執法機構,唔應該將所有網上粗口都刑事化,需要考慮語境和相稱性。

呢兩個案例充分反映,同樣係暴力言語,但重複性、具體性、行動配合、雙方關係、平台語境等,都係區分罪與非罪嘅關鍵。

2.4 網上言語成為恐嚇嘅新挑戰

數碼年代最麻煩嘅係,人與人之間嘅對話失去咗面對面交流先有嘅聲調、表情同即時澄清機會。一個原本喺朋友圈「圍爐」嘅爛gag,一旦被截圖傳出去,可以喺幾小時之內變成完全唔同嘅故事。再加上網上帳號嘅匿名性,令唔少人覺得「講完就算」唔使負責任,結果越講越過火。

警方處理呢類案件時,有幾個常見行動:

  • 向社交平台索取用戶註冊資料同IP地址。
  • 搜查被告嘅電子設備,查看有冇預謀證據。
  • 考慮是否牽涉其他罪行,例如「不誠實取用電腦」或「窺淫」等。

網絡世界嘅證據保存亦比現實複雜,一經發布,即使刪除都可以有無數副本流傳。好多時被告喺庭上先驚覺「原來網上講嘢真係會留底,唔係熄機就冇事」。呢種「永遠存在」的特性,加劇咗言語衝突被放大之後嘅殺傷力。


三、言語衝突嘅放大機制:由口水戰到刑事案

點解兩個素未謀面嘅人,可以因為網上罵戰搞到上法庭?要拆解呢個過程,就要分析言語衝突被「放大」嘅社會心理同媒介機制。

3.1 衝突升級嘅社會心理學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Morton Deutsch提出「衝突螺旋」(conflict spiral)理論,指出當一方感知到威脅,好自然會用更激烈嘅方式回應,對方又會加倍奉還,形成惡性循環。網上世界嘅非同步溝通,令呢個螺旋轉得更快:你可以慢慢打出一段傷害性極強嘅說話,唔需要即時見到對方痛苦嘅表情,罪疚感大減。

衝突初期,可能只係一句略帶挑釁嘅提問,例如「你識咩?」。如果回應係「關你咩事?」咁就開始升溫。再之後,可能演變成互相翻舊帳、人身攻擊,最終發展到「你會後悔」、「我要你死」呢類可能構成恐嚇嘅語句。好多案件被揭發後,當事人回望成個過程,往往話「我都唔知點解會講到咁大」。

3.2 社交媒體嘅催化角色:去脈絡化、截圖文化

社交媒體本質上係一個「去脈絡化」嘅機器。一句說話,脫離咗原本嘅對話流程、語氣、表情符號,單獨被截圖之後,可以變得極其突兀同具威脅性。例如,本來係朋友之間講笑,回覆「我要殺咗你個死仔」,喺成個對話中好明顯係戲言,但若果只擷取呢一句,加上一句caption「呢個人話要殺我」,完全可以誤導公眾。

截圖文化仲有另一個效應:將私人對話變成公開審判。受害人將對話放上社交平台「公審」,引來大量網友圍插被告,形成網絡暴力。呢種公開羞辱所帶來嘅壓力,一方面可能令受害人「被迫驚恐」,因為如果佢話唔驚,就會畀人覺得「扮大方」;另一方面亦會激發被告更大嘅反彈,進一步升級衝突。法律系統被捲入其中時,好多時已經唔係單純嘅兩人糾紛,而係混合咗公眾情緒。

3.3 報警作為武器?——策略性舉報現象

近年學界開始關注「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被用作另類武器嘅現象。有研究指出,部分人士會利用刑事恐嚇罪嘅模糊性,向警方舉報網上政敵或者唔鍾意嘅人,希望藉住刑事調查程序消耗對方時間、金錢,甚至令對方留案底。呢種做法有時被稱為「律訟騷擾」或「SLAPP」(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策略性訴訟阻止公眾參與),雖然香港未有專項反SLAPP法例,但其效果相似。

代表部分被告人嘅律師曾透露,有案件嘅「受害人」本身都係網絡罵戰嘅積極參與者,甚至主動挑釁被告講出過火言論,然後立即截圖報警。法庭有時會注意到呢種情況,並喺判詞中批評報案人「報警動機不純」。然而,警方收到舉報後,基於法定責任通常都會展開調查,令被告即使最終脫罪,都已經飽受壓力。呢個現象令唔少人覺得,刑事恐嚇罪已經唔單止係保護人身安全嘅法律工具,更加係一場「誰先報警誰就贏」嘅遊戲。

3.4 媒體報導嘅二次放大

當一單私人言語衝突進入司法程序,媒體嘅報導往往會產生「二次放大」效應。一啲點擊率掛帥嘅網媒會用煽情標題,例如「網上撩交嗌惹禍!xx歲青年涉恐嚇被捕」,進一步將事件變成公眾議題。被告嘅個人資料、工作背景、社交媒體截圖統統被挖出,私隱蕩然無存。就算最後判無罪,個名已經同「恐嚇犯」三個字扣連,社交圈子同職業前途都可能受影響。

法庭線呢類相對嚴肅嘅媒體,通常會盡量持平報導,但佢哋同樣面對兩難:報導得太詳細,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報導得太精簡,又會被批評冇履行傳媒天職。若果報導中引述咗未經證實嘅社交媒體傳言,或者唔小心披露咗受保護人士嘅身份(例如兒童、性罪行受害者),就可能會招致法律風險,刪文都係可能嘅後果之一。


四、報導被刪除的幕後推手:壓力來源與影響

我哋有必要專門分析,點解傳媒會因為報導呢類案件而被迫刪除內容,背後隱藏咗邊幾種壓力。

4.1 法律壓力:律師信、禁制令同藐視法庭

傳媒最擔心嘅法律風險有幾個層次。第一係誹謗。如果報導引述咗某一方嘅說法,而該說法被另一方指控為失實及損害名譽,就可能收到律師信要求刪文同道歉。即使最終證明冇誹謗,訴訟費都可以令小型媒體倒閉。第二係藐視法庭。若果報導內容可能影響陪審團或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在審訊期間披露被告招認),法庭可以發出禁制令,傳媒必須即時移除。第三係違反匿名令或保護令。如果法庭禁止披露某證人身份,傳媒唔小心披露咗,刑責相當嚴重。第四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風險,例如不當披露當事人嘅地址、電話、相片等。

今次法庭線嘅情況,有可能係某一方指報導內容有機會構成上述其中一種法律責任,發出「法律查詢」,媒體為審慎起見先行下架。

4.2 平台自我審查與內部編採指引

數碼媒體倚賴社交平台同搜尋引擎帶嚟流量,但呢啲平台嘅內容審查政策有時比法律更嚴苛。Facebook、Google等會因為「暴力與煽動內容」政策而降低文章觸及率,甚至移除連結。傳媒有時為咗保住流量,會主動修改或者刪除敏感文章,形成自我審查。

內部方面,傳媒機構嘅法律顧問會制定編採指引,例如:

  • 避免直接引用可能構成恐嚇嘅完整語句,以免被指傳播恐嚇訊息。
  • 當事人係精神病人或者有自殘風險,必須極度謹慎處理身份。
  • 報導判決前盡量唔好預設立場,唔好使用「疑似恐嚇犯」等標籤。
    一旦有文章被認為「踩界」,編輯部可能主動下架,進行法律覆核。

4.3 公眾壓力與網絡攻擊

除咗法律理由,來自公眾嘅壓力亦係一大因素。有啲案件嘅受害人或者支持者會動員網友去傳媒頁面洗版,指控報導「二次傷害」或者「偏幫被告」,甚至威脅會去香港記者協會投訴。面對群情洶湧,傳媒有時寧可息事寧人,抽起文章換取平靜。呢種「取消文化」喺兩極化社會尤其明顯,令傳媒喺處理具爭議性案件報導時更加步步為營。

4.4 刪文對新聞自由的寒蟬效應

每一次文章刪除,都向整個行業釋放緊一個信號:某類報導可能有手尾跟。久而久之,傳媒就會自覺避開某啲案件、某啲角度、某啲用詞,讀者最終見到嘅只係經過多重自我篩選嘅「淨化版」新聞。寒蟬效應唔係單一事件,而係一個累積過程,令公眾失去監察司法同執法機關嘅重要渠道。今次法庭線嘅刪文事件,會唔會令其他媒體將來更唔敢詳細報導刑事恐嚇案嘅細節?呢個係好多人心中嘅疑問。


五、當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多角度處理策略

無論你係普通市民、擔心自己講錯說話嘅網民、定係被恐嚇嘅受害者,甚至係需要報導案件嘅傳媒人,都需要實際策略去應對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嘅局面。以下係從四個角色出發嘅指南。

5.1 給言論者:點樣避免無心之語變成刑責

  • 審慎判斷語境:喺半公開或公開平台(如Facebook專頁、Twitter、連登),假設任何說話都會被陌生人睇到,而且可能被截圖。避免用涉及生命威脅、嚴重暴力嘅字眼,即使你覺得「講吓笑」。
  • 清晰表達非威脅意圖:如果真係要用誇張修辭,可以加返啲表情符號、hashtag,例如「#曲線要講明」。但唔好完全依賴,因為法庭未必接納。
  • 迅速補鑊:一旦發現對方認真驚恐,唔好覺得「佢玻璃心」,應該即刻清楚道歉,並以文字確認「我剛才只係誇張表達,絕無任何傷害意圖,對唔住令你驚。」呢個紀錄將來可能係抗辯理由。
  • 唔好連續轟炸:一條帶有攻擊性嘅說話同連續十條係有分別嘅,後者更易被視為騷擾或持續恐嚇。
  • 保護自己私隱:避免用真名、真人相去參與高衝突討論,減少對方「起底」嘅機會。萬一對方起底再報警,事件就更加複雜。
  • 冷靜期:同人嘈到興起,可以主動話「我哋聽日再講,我需要冷靜下」,中斷衝突螺旋。唔好因為唔甘心而要「講最後一句」。

以下係一個簡單嘅網上言論風險評估清單:

風險因素高危低危
威脅內容具體殺人、斬人、爆炸等模糊抱怨「你好煩」、「唔想見到你」
頻率多個平台、多次發送單一留言
行動配合透露知道對方地址、相約見面完全無實際行動
語境嚴肅對話、無表情符號明顯嬉鬧、大量emoji
受害人反應立即表示恐懼、報警回應嬉笑、無表示驚恐
雙方關係陌生人、有仇怨親密朋友、家人

5.2 給被恐嚇者:理性評估威脅同蒐證

  • 先冷靜,唔好急於公審:收到恐嚇訊息,即時呼吸,問自己:對方有冇能力執行?佢係咪知道我嘅真實地址?定係只係網上亂吠?
  • 保存證據,唔好刪除:擷取完整對話記錄,包括前文後理、時間戳,最好用螢幕錄影,確保冇被修改嘅嫌疑。保留對方帳號連結。
  • 唔好回應挑釁:停止同對方對話,避免升級。你越冷靜,日後法律上越有利,因為你冇參與「互相恐嚇」。
  • 安全為先,必要時報警:如果對方確實知道你真實身份,而且威脅具體(例如「聽日去你公司門口等你」),就要考慮報警。但報警前最好諮詢法律意見,了解程序。報警後,盡量配合調查,但唔好期望一定會定罪。
  • 私隱設定:暫時將社交媒體轉為私人,移除可能曝光地址嘅帖文。考慮通知家人或同事,尤其如果對方講得出你工作地點。
  • 心理支援:被恐嚇嘅精神壓力可以好大,唔好諱疾忌醫,尋找社工或心理輔導,並保留醫療紀錄,可作證據。

5.3 給媒體:報導爭議案件的安全守則

  • 法律覆核機制:設立內部快速法律審查程序,特別係針對涉及語句引述、可能藐視法庭嘅內容。必要時外聘法律意見。
  • 匿名化處理:除非有壓倒性公眾利益,否則應該隱去非公眾人物嘅姓名、年齡、職業等可識別資訊,減低二次傷害。
  • 平衡報導:清楚分開控方指控、辯方回應同法庭裁決,避免將控方陳述當成事實報導。
  • 謹慎處理社交媒體素材:引用網上留言截圖必須核實真偽,小心避免傳播恐嚇訊息本身。可以概括描述,而非全文刊載。
  • 制定下架政策:如有需要刪除報導,應盡可能透明解釋原因(例如「因應法律意見」、「因發現事實錯誤」),並保留相關記錄,唔好靜靜雞刪文。
  • 支持記者:提供法律保障同心理輔導,因為報導呢類案件嘅記者自己都可能收到恐嚇。

5.4 給社交平台:內容審查同保障言論嘅平衡

平台方嘅責任同樣重要。佢哋需要:

  • 更精準嘅恐嚇識別AI:唔係單純關鍵詞過濾,而係理解語境,區分真正威脅同誇張修辭。引入人類審查員處理邊界個案。
  • 透明嘅移除通知:移除帖文時向用戶清楚解釋違反邊條政策,提供上訴機制。
  • 同執法機構嘅合作:設立清晰程序,非緊急情況下,只按法庭命令交出用戶資料,避免成為「法律武器」嘅幫兇。
  • 推廣數碼公民教育:教用戶分辨邊啲網上行為有機會犯法,強調言論自由同責任並存。

5.5 調解與修復式司法嘅應用

好多言語衝突本質上係人際摩擦,唔一定需要刑事介入。社會可以考慮提倡調解機制,例如讓衝突雙方喺中立第三者協助下,互相聆聽感受,達成諒解,化解仇恨。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強調修補傷害,而唔係單純懲罰,特別適合初犯、青少年或情節輕微嘅恐嚇案。受害人可以得到道歉同解釋,被告可以明白自己說話嘅影響,有望真正減少再犯。香港現時只有少數調解服務處理呢類案件,但長遠值得擴展。


六、他山之石:各地如何處理恐嚇言論

要更全面睇清香港嘅位置,可以對比幾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嘅處理。

6.1 英國:惡意通訊法與網絡安全法

英國《1988年惡意通訊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同《2003年通訊法》第127條,將「發送嚴重冒犯或具猥褻、恐嚇性質訊息」訂為罪行。近年《2023年網絡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更大幅加強監管,要求社交平台主動移除非法內容,包括威脅生命嘅恐嚇性帖文,否則可能面臨巨額罰款。但英國同時有強勁嘅言論自由傳統,法庭喺解釋法例時傾向審慎,例如要考慮訊息係咪「嚴重冒犯」到需要刑事介入,而非普通粗魯。英國媒體報導案件時,同樣要面對藐視法庭同誹謗嘅嚴格規範,但刪文情況相對少見,多數會以「法律通知」標籤形式保留原文並加註聲明。

6.2 美國:真實威脅原則

美國有憲法第一修正案強力保護言論自由,所以刑事恐嚇罪嘅門檻極高,必須證明有關言論構成「真實威脅」(true threat)。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案例,真實威脅係指「發言人有特定意圖,向特定人士或群體,作出嚴重嘅暴力威脅」,而唔係單純誇張、政治修辭或爛笑話。網上恐嚇案往往要審視發言者嘅主觀意圖同客觀環境,近年案例甚至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發言者有「罔顧」心態。美國媒體報導案件幾乎唔會因為壓力刪除文章,反而會高調捍衛編輯自主。不過美國自身都有另一極端問題:校園槍擊威脅、針對少數族裔嘅恐嚇泛濫,迫使平台同警方必須快速介入,平衡點同樣難拿捏。

6.3 台灣:恐嚇危害安全罪

台灣《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台灣法院好注重「致生危害於安全」呢個要件,要受害人達到心生畏懼嘅程度,而且畏懼要係合理嘅。網絡罵戰中嘅「你給我小心一點」、「相遇得到」等,若不夠具體,往往獲判無罪。台灣媒體報導司法案件相對自由,會詳細報導案情,但有時都有過度渲染嘅問題。部分案件因為公眾關注度高,媒體會同警方、檢方鬥快披露,產生咗「媒體審判」嘅隱憂。

6.4 新加坡:防範網絡假訊息與騷擾

新加坡有嚴厲嘅《防範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POHA),將恐嚇、騷擾、網絡欺凌等行為刑事化,刑罰唔輕。同時有《防止網絡假訊息同網絡操縱法》(POFMA)可命令社交平台移除被認定為假訊息嘅內容,包括涉及恐嚇嘅虛假陳述。喺新加坡,網上恐嚇案件執法相對迅速,媒體報導會較謹慎,以免踩到法律紅線。但國際觀察組織批評,呢啲法律有時被用嚟打壓異見,令市民因恐懼而自我審查。

各地經驗告訴我哋,刑事恐嚇罪嘅合理範圍離不開精密嘅利益平衡:個人安全、言論自由、傳媒職責,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喺「一國兩制」框架下,又疊加咗複雜嘅政治因素,令呢個平衡更難捉摸。


常見問答(FAQ)

問一:喺網上同人鬧交,講咗句「我想殺死你」,咁樣一定犯法?
答:唔一定。要構成刑事恐嚇罪,必須證明你有意圖令對方驚恐,或者罔顧對方會唔會驚恐,而且個威脅係真實而明確嘅。法庭會睇成個對話脈絡、雙方關係、說話語氣、有冇實際行動等。如果只係一時火遮眼嘅誇張發洩,無實際行動,而對方都冇表現出驚恐,被判罪名成立嘅機會相對較低。但呢句說話始終有風險,最好避免使用。

問二:如果我收到恐嚇訊息,第一時間應該點做?
答:首先要保持冷靜,評估對方係咪知道你嘅真實身份同地址,威脅有幾具體。跟住,即刻保存完整對話記錄(螢幕截圖、錄影),唔好刪除任何訊息。然後停止同對方溝通,唔好再刺激佢。如果需要,可以封鎖佢,但封鎖前要確保證據已保存。如果真係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就要報警,並考慮通知身邊人。若有精神困擾,應尋求心理專業支援。

問三:媒體刪除報導,係咪代表篇報導有問題,或者內容係假?
答:唔一定。媒體刪除報導有好多原因:可能收到法律威脅(如律師信指誹謗),可能要遵守法庭命令,可能係內部編採政策調整,或者係平台審查壓力。刪除文章唔等於承認內容失實。有時即使報導完全真確,媒體都可能因為唔想打昂貴嘅官司而決定下架。呢個現象本身反映緊傳媒面對嘅壓力。

問四:點解法庭線嘅報導特別容易被針對?
答:法庭線報導專注法律同人權議題,往往觸及敏感案件,例如社會運動相關嘅刑事案件。部分報導會揭示控方檢控基礎薄弱、警方取證問題,或者法官嘅爭議言論,呢類內容可能令到個別持份者不滿。加上佢哋係網媒,資源同法律團隊可能不及傳統大機構,面對壓力時可採取嘅防禦手段較少。因此,佢哋嘅內容比較容易被放大檢視,任何法律風險都要格外小心處理。

問五:言語衝突搞到報咗警,仲有冇可能和解,唔使上法庭?
答:有可能。刑事恐嚇罪屬公訴罪行,一般唔可以私下撤控,但律政司有酌情權。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受害人願意向警方及律政司表達不再追究,而案情輕微、被告冇案底,律政司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bind-over)方式處理,即被告承認案情,承諾守行為一段時間,不留正式刑事定罪紀錄。不過,呢個唔係絕對權利,最終決定權在律政司。所以搵律師協助商討,或者尋求調解,都係可行出路。

問六:警方處理懷疑刑事恐嚇案有咩權力?
答:警方可以拘捕嫌疑人,搜查其住所同電子設備,扣押手機、電腦,並要求社交平台提供用戶資料。佢哋有權查問,但市民有權保持緘默。若警方認為證據足夠,就會交畀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整個過程可能長達數月甚至逾年,期間嫌疑人可能需要定時返警署報到,並受旅遊限制。

問七:如果我已經刪除咗網上恐嚇留言,係咪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答:唔可以。刪除留言只係停止繼續發布,但唔能夠抹去已經發生嘅事實。如果有人已經擷取咗相關留言,並且報警,警方仍然可以根據擷圖同平台記錄進行調查。刪除留言最多可以作為一種「事後補救」嘅求情理由,顯示你有悔意,減少事件影響,但唔能夠完全免除刑事責任。而且,刻意刪除證據本身有機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更加嚴重。


結語:在言語的刀鋒上尋找界線

回望法庭線報導刪除事件,與其說係一間媒體嘅個別決定,不如說係整個社會面對「言語衝突刑事化」浪潮嘅縮影。我哋明明知道,人與人之間總有衝突,總有火遮眼嘅時候,總有講錯說話嘅一刻;但同時我哋亦都冇辦法否認,言語真係可以成為暴力,可以摧毀一個人嘅精神,可以令平靜生活陷入恐懼。法律嘅介入,原意係保護,但邊界一旦模糊,好容易就會淪為另一個戰場。

我哋需要嘅,可能唔係非黑即白嘅「言論絕對自由」或者「一網打盡式刑事化」,而係一種更成熟、更具層次嘅社會共識。當中要包涵對語境嘅敏感、對公權力使用嘅節制、對媒體角色嘅維護,以及更重要嘅——對人類複雜情感嘅體諒。下次當你再見到網上有人爆出一句「你等住收屍」,停一停,諗一諗,佢背後可能係一個喺生活邊緣掙扎、唔識點表達憤怒嘅人。處理言語衝突,到最後,其實都係處理緊人與人之間嘅連繫同斷裂。

法庭線嘅報導會唔會有一日重新上架?或者,呢個問題已經唔係最重要。最重要係,我哋有冇喺呢場討論之中,搵返對「說話」應有嘅謹慎同對「人」應有嘅寬容。


作者簡介

林曉晴,資深傳媒人及法律報道記者,曾任職本港多間主流新聞機構,專注司法、人權及社會衝突議題。大學主修新聞學,其後修讀人權法碩士,長期觀察香港言論自由與刑事司法交界嘅發展。現為自由撰稿人及大學兼任講師,文章見於多個媒體平台。深信「精確的語言是民主的基石,也是法律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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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失敗嘅常見原因同解決辦法

引言:當一則法庭新聞成為你無法擺脫嘅數碼烙印

你有冇試過,喺深夜打開Google,輸入自己嘅名字或者公司名,第一版就彈出「法庭線」一篇幾年前嘅報導,標題仲要係「某某被控欺詐 案件押後再訊」?即使案件早已落幕,你獲判無罪,或者指控根本毫無根據,呢篇報導仍然佔據搜尋結果嘅當眼位置,猶如一個永不褪色嘅污點。更令人沮喪嘅係,當你嘗試聯絡相關平台要求刪除,得到嘅往往係一封冷冰冰嘅拒絕電郵,或者石沉大海。

點解刪除法庭線嘅負面新聞咁難?背後牽涉嘅,唔單止係法律條文嘅攻防,更係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網絡技術特性同埋公關策略之間一場不對稱嘅博弈。筆者喺媒體法同網絡聲譽管理領域工作超過十年,見過無數客戶帶住徬徨同憤怒嚟求助,最後能夠完全「徹底刪除」嘅個案,十隻手指數得晒。失敗,先係常態。

呢篇文章,我會由最根本嘅原因講起,逐一拆解呢場博弈入面嘅每個關卡,然後再提出一套務實嘅應對框架。我唔會畀你一個「必勝法」嘅假希望,因為現實中根本冇。但係,理解失敗嘅根源,往往就係搵到出路嘅第一步。睇完成篇文章,你至少會清楚知道自己身處咩位置,有咩武器可以用,以及邊啲策略只會令情況更壞。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從源頭移除到搜尋引擎壓制全攻略


第一章:認識你嘅對手——法庭線負面新聞嘅特殊地位

1.1 法庭線係咩機構?點解佢嘅報導咁「難纏」?

「法庭線」係香港一個專注於法庭新聞嘅獨立媒體,由前資深法庭記者於2021年創立。佢哋唔靠點擊率或者廣告生存,主要以公眾訂閱同捐款運作,報導風格強調原始文件、法庭記錄,行文極度克制,幾乎唔會添加記者個人評論。正係呢種「純記錄式」嘅新聞操作,令佢哋嘅報導喺法律同搜尋引擎層面,獲得一種近乎「免死金牌」嘅保護。

從搜尋引擎角度睇,法庭線嘅域名權重唔低,因為佢嘅內容原創性高,經常被其他媒體引用,Google演算法自然判定呢個網站係可靠資訊來源。更重要嘅係,佢哋嘅文章結構極之適合AI摘要:標題直接包含案件關鍵字、內文有大量事實性陳述(日期、法庭編號、控罪、律師姓名),幾乎係為Google AI Overview而設嘅範本。換句話講,你面對嘅唔單止係一篇新聞,而係一個已經深深嵌入搜尋生態系統嘅數碼實體。

1.2 負面新聞對個人同企業嘅實際殺傷力

好多人低估咗一篇舊新聞嘅破壞力。以下係一啲真實情境(化名處理):

  • 求職受阻:陳先生五年前被控盜竊,最終因證據不足撤控。但法庭線嘅報導仍然存在。每次見工,HR經理一句「我哋做咗背景審查」,然後就冇咗下文。
  • 商業合作告吹:一間本地初創公司曾經捲入一宗合約糾紛,法庭線如實報導咗入稟狀內容,雖然案件最終和解,但潛在投資者搜尋公司名後,直接退出盡職調查,連解釋機會都冇。
  • 社交孤立:李小姐係一宗名人離婚案嘅證人,法庭線報導中提及佢嘅全名同職業。之後,佢嘅小朋友喺學校俾同學仔指指點點,家庭壓力爆煲。

呢啲情況嘅共通點係:當事人法律上已經清白,又或者根本冇被起訴,但係網絡記憶令佢哋永遠背負標籤。而法庭線嘅報導,正正就係最難處理嘅一種「網絡烙印」。


第二章:刪除失敗嘅8大常見原因(深度拆解)

呢一節係全篇重心。我將過去十年所見嘅失敗案例歸納成八大原因,每個原因背後都有法律、技術同人為因素交纏。

原因一:法律上嘅「公眾利益」護城河,你幾乎難以跨越

核心觀點: 法庭新聞本身享有極高嘅憲法同普通法保障,除非你能證明報導係惡意捏造,否則法庭幾乎唔會干預。

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新聞自由,而普通法傳統更將「公開司法」視為法治基石。法庭新聞報導,只要係公平、準確、同時代背景同步嘅法庭程序記錄,就享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呢種特權意味住,就算報導內容對當事人構成誹謗,媒體都可以免於被起訴,除非你能證明媒體係惡意(malice)行事。

法庭線嘅操作更加強呢道護城河:

  • 佢哋極少刊登勝訴方嘅事後回應,因為編輯方針就係「記錄當下法庭發生嘅事」。所以就算你事後拎到法庭嘅無罪判決書,佢哋可能只會另發一篇新報導,而唔會刪除舊文,編輯部會認為歷史記錄本身就係一種公眾利益。
  • 佢哋嘅報導幾乎逐字引自法庭文件,標題亦只係陳述控罪,例如「男經理被控欺詐 涉款200萬」。呢種寫法好難被定性為「誹謗」,因為控罪的確係由律政司或原告提出,記者只係如實記錄「有人提出呢個指控」。

失敗實例:

某上市公司主席要求法庭線刪除一篇報導,該報導指佢被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律師信指出,主席最後未被起訴,報導造成不公。法庭線嘅回應係:報導從未講主席「有罪」,只係如實記錄「被捕」呢個事實,而呢個係一個已經發生嘅公共事件。結果,主席冇再跟進,因為法律上佢知道自己勝算極低。

你嘅心理關口: 要明白,喺呢種情況下,你嘅憤怒同委屈,同法律上能否要求刪除,完全係兩回事。法律保護嘅係「事實記錄過程」,而唔係你嘅感受。

原因二:難以滿足「被遺忘權」嘅嚴苛門檻(香港視角)

核心觀點: 歐盟有「被遺忘權」,但香港冇相關立法,你只能依靠資料私隱條例或者搜尋引擎嘅自願政策,而呢啲工具對於法庭新聞近乎無效。

唔少人聽過歐洲嘅「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以為可以要求Google刪除搜尋結果。但現實有三重打擊:

  1. 香港冇「被遺忘權」法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雖然可以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停止披露個人資料,但前提係資料對你構成「損害或困擾」,而且披露方式「不公平」。問題嚟喇,法庭新聞必然涉及身份資料(姓名、年齡、職業),而媒體可以抗辯話呢啲係「新聞活動」獲得豁免。PCPD過往嘅決定,幾乎從未要求傳媒刪除合法嘅法庭報導。
  2. Google嘅「被遺忘權」政策只適用於歐洲:就算你成功向Google總部申請,佢哋只會喺歐洲版域名(例如google.fr)刪除結果。對於 google.com.hk 或 google.com,Google只會喺極少數情況下(例如涉及兒童色情、財務詐騙等敏感個人資料)先會手動移除。一般嘅法庭新聞,Google會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
  3. 搜尋引擎移除唔等於源頭刪除:就算Google肯移除連結,法庭線網站上嘅文章仍然存在,其他人可以用其他搜尋引擎(Bing、DuckDuckGo)或者直接進入法庭線網站搵到。

製表總結:不同地區「被遺忘權」對法庭新聞的適用性

地區法律基礎對法庭新聞嘅取態實際成功率
歐盟GDPR第17條「被遺忘權」若當事人證明資料過時、不相關、或已無公眾利益,可要求移除。但法庭記錄例外,因需平衡公眾知情權。中等偏低,必須案件已完結多年且非重大案件
香港無專法,依靠《私隱條例》極少干預傳媒,認為傳媒有合理辯解處理新聞材料。極低(近乎零)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釋字第603號可請求刪除,但若為新聞報導且具公益,經遮蔽處理後可繼續使用。低,需走民事訴訟
新加坡無成文法,靠普通法法院有權頒令移除,但門檻極高,需證明報導對當事人造成持續且不成比例嘅傷害。低

原因三:法庭線嘅編輯政策——「我哋係檔案館,唔係公關部」

核心觀點: 法庭線將自己定位為公共記錄保存者,唔會因為當事人嘅個人情況而改動歷史檔案。

我曾經同法庭線嘅編輯有過間接溝通(透過中間人),了解佢哋內部對刪除請求嘅處理原則。歸納出以下幾點:

  • 不刪文原則:除非證實內容事實錯誤(例如搞錯被告身份),否則不會刪除或隱藏任何文章。佢哋認為,新聞檔案係歷史嘅一部分,隨意刪改等於竄改歷史。
  • 可考慮「更新」但非必然:如果你提供官方文件(如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佢哋或會喺原文底部加註「編按:本案於X年X月X日獲撤控」,但唔會改標題,亦唔會將文章下架。呢個做法係折衷,因為對佢哋嚟講,保留原標題先可以反映「當時確實有呢單案件發生過」。
  • 被遺忘者嘅兩難:對當事人嚟講,一個附註根本解決唔到問題,因為搜尋結果標題依然係負面指控,大多數人唔會撳入去睇更新。呢種「記錄潔癖」同當事人嘅聲譽補救需求,存在根本性矛盾。

案例對比: 英國《衛報》有「更正及澄清」專欄,亦會應要求將文章匿名化(例如將姓名改為縮寫),但前提係文章已無公眾利益。法庭線暫時未見有類似公開政策,態度更為強硬。

原因四:你嘅請求方式錯晒——法律信、情緒勒索、威脅皆反效果

核心觀點: 唔少人用錯策略,令本來可能有商量餘地嘅事情,變成對立死局。

以下係我見過最常見嘅錯誤操作:

  • 亂發律師信恐嚇:一開口就要求「即時刪除,否則控告誹謗」。律師信對呢類媒體近乎無效,因為佢哋清楚自己嘅法律特權。相反,呢啲信會被視為打壓新聞自由,公關上一旦爆出,你就會變成「企圖滅聲嘅權貴」,觸發史翠珊效應(Streisand effect,越掩飾越引人注目)。
  • 動用情緒勒索:「你篇報導害死我㗎喇!」、「我一家大細靠我供養」。編輯部每日收到海量呢類訊息,早已麻木,而且佢哋嘅倫理框架係「公眾利益大於個人痛苦」,你嘅個人故事反而強化了佢哋嘅使命感。
  • 要求匿名化但無理據:單純話「我而家冇罪,所以唔應該有我個名」唔夠。你需要提供強而有力嘅證明,例如心理報告顯示有自殺風險、小朋友被欺凌嘅證據,而且要表明你只係要求將全名改為「陳先生」,而非刪文,先至有討論空間。但呢個空間依然好細。
  • 打錯對象:有人會去搵法庭線嘅社交媒體管理員、甚至記者個人Facebook投訴,呢啲都係無效且可能惹來反感的做法。正式渠道應該係佢哋網站提供嘅一般查詢電郵,而且語氣必須極度專業、冷靜。

原因五:技術上嘅「數碼九頭蛇」——你刪一個頭,生十個出嚟

核心觀點: 就算法庭線肯刪文(機會微乎其微),網絡上已經有無數鏡像、備份、轉載,你根本無可能完全清除。

技術現實:

  1. 網絡時光機(Wayback Machine):法庭線嘅文章一旦發布,好快就會被 Internet Archive 自動備份。呢個係一個美國非牟利數碼圖書館,幾乎唔會因為個人請求而刪除備份。即使原網站刪文,備份仍然永存。
  2. 內容農場同轉載網站:唔少本地論壇(如LIHKG)、Telegram群組、甚至一啲自動抓取新聞嘅網站,會全文轉載法庭線文章。你要逐一聯絡呢啲平台要求刪除,係一個無底深潭。
  3. 搜尋引擎緩存(Cache):Google儲存咗網頁嘅快照。即使原頁面刪除,快照可能仲會存在幾星期甚至更耐。而且,當有人喺搜尋結果撳入去,發現係死link,會更加好奇,去搵其他備份。
  4. 社交媒體截圖:可能早有人將文章截圖放上Facebook、Instagram。呢啲圖像內容,搜尋引擎較難索引,但你無法控制其傳播。

一個絕望嘅真實寫照: 一位客戶成功說服咗一個小型媒體刪除報導,之後我哋用專業監測工具掃描,發現嗰篇文章仍然存在於17個唔同嘅域名,包括一個俄羅斯嘅鏡像站,根本無從處理。喺網絡世界,「刪除」從來都係一個相對概念。

原因六:時間嘅累積——愈遲處理,文章權重愈高

核心觀點: 搜尋引擎演算法對「舊聞」嘅態度複雜,但一啲存在咗兩三年嘅法庭新聞,往往已經成為你個名嘅「知識圖譜」一部分。

Google嘅 Knowledge Graph 會將人名同相關事件連結。舉例,如果你嘅名經常同「欺詐案」一齊出現,Google可能就會建立一個關聯卡片,即使案件已完結。呢個時候,你唔單止要刪除文章,仲要說服Google更新佢嘅知識圖譜,難度極高。

而且,時間愈耐,文章累積嘅反向連結(backlinks)就愈多。其他後續報導、維基百科條目可能都會引用法庭線嗰篇文章作為來源,形成一個穩固嘅「連結圈」。如果你冇及早介入,等呢個圈成形,之後想撼動佢,就需要付出十倍嘅力氣同金錢。

原因七:你嘅個人網上足跡太弱——冇「正」就壓唔到「負」

核心觀點: 好多失敗個案,根源係當事人從來冇建立過自己嘅網絡資產,令一篇負面文章永遠置頂。

我成日同客戶講一個比喻:如果你個花園一片荒蕪,得一株雜草,咁呢株雜草就會好礙眼。但如果你個花園百花齊放,嗰株雜草就算存在,都唔會主導成個景觀。搜尋結果都係一樣。

法庭線文章搜尋排名高,除咗因為佢自己SEO做得好,另一個主因係你呢個「關鍵字」(即係你個名)冇咩其他相關內容。你冇官方網站、冇LinkedIn、冇活躍嘅社交媒體、冇正面新聞報導、冇學術文章……搜尋引擎只能提供僅有嘅相關結果——即係嗰篇負面新聞。

當你要求刪除,平台同搜尋引擎嘅潛在思維係:「呢篇係唯一有價值嘅資訊,我點解要刪?」相反,如果你有海量正面、權威嘅內容,就算負面新聞存在,佢都有可能被推後。而你甚至唔需要刻意搵人刪文,就已經達到稀釋效果。呢個先係最根本嘅解決方向,但大部分人都忽略咗。

原因八:史翠珊效應——你嘅刪除行動本身成為更大嘅新聞

核心觀點: 高調嘅法律行動或者不當嘅公關手段,會令本來冇乜人留意嘅舊聞,一夜之間成為全城焦點。

呢個係最諷刺嘅失敗原因。我見過一個實例:某中型企業老闆,因為法庭線一篇報導令佢好困擾,結果佢唔單止發律師信,仲喺自己Facebook公開鬧法庭線「選擇性報導」、「打壓商家」。結果,本來嗰篇報導瀏覽量只有幾千,但事件被其他媒體報導後,變成「商家企圖干預新聞自由」,幾日內瀏覽量飆升到幾十萬。最後連討論區都開咗幾個帖子,企業形象一舖清袋。

史翠珊效應嘅心理陷阱在於:你愈覺得件事對你好重要、好委屈,就愈想用盡力氣去消滅佢,但呢股力氣本身就係最好嘅燃料,令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永遠記住:網絡世界,沉默有時係最大嘅武器。


第三章:解決辦法全攻略——以「管理」取代「刪除」嘅務實思維

明白咗以上八大失敗原因,你就會清楚知道,追求「完全刪除」係不切實際嘅。更有效嘅策略,係一個綜合管理方案:減低能見度、保護心理、重建聲譽。以下係從務實角度出發嘅全套辦法。

策略一:精準交涉——向法庭線提出「有限度、有理據」嘅請求

放棄「刪除」,轉而爭取「更新」或「匿名化」。步驟如下:

Step 1: 收集所有官方文件

  • 法庭頒發嘅無罪判決書、撤控通知、不起訴決定書、甚至警方嘅終止調查信。必須係蓋章嘅正式文件。
  • 如果案件係民事,你需要提供和解協議(但要小心保密條款)、撤銷訴訟嘅法庭命令等。

Step 2: 撰寫一封非對抗性嘅電郵
電郵要點:

  • 表明你理解並尊重新聞自由同記錄歷史嘅角色。
  • 清楚指出你並非要求刪除文章,而係鑒於案件已有明確法律結果,希望媒體能更新報導,以平衡公眾知情權同當事人免受持續傷害嘅權利。
  • 具體建議:喺文章開頭或結尾加上顯眼嘅「更新啟事」,或者將當事人嘅全名改為「陳先生」(只限非公眾人物)。
  • 附上所有官方文件嘅掃描檔。

電郵範例節錄(語氣參考):

「……本人明白 貴機構秉持記錄法庭真相之宗旨。唯案件自2021年撤控以來,本人已回復清白之身,生活卻仍深受該報導困擾。現懇請 貴機構考慮,在原文當眼處加入更新附註,讓讀者得知案件最終結果。此舉既能維護歷史記錄之完整性,亦能減低對無辜者之持續傷害……」

Step 3: 耐心等待,接受折衷方案
法庭線可能需要數星期回覆。如果佢哋願意加附註,就算位置唔夠顯眼,都應接受,因為呢個已經係重大進展。之後你可以將呢個有附註嘅頁面,作為搜尋引擎更新嘅依據。

成功率:約15-20%(視乎案情同請求合理性)

策略二:法律行動——並非告媒體,而係向搜尋引擎及公署施壓

途徑A: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投訴
雖然前文話成功率極低,但如果案件符合以下條件,可試:

  • 你並非公眾人物。
  • 報導內容除咗姓名,仲公開咗你嘅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等非必要私隱資料。
  • 案件已經擱置多年,報導持續存在對你構成明顯「損害」。
    你可據《私隱條例》第26條,要求停止披露。PCPD會進行調解。呢個動作本身,可以作為向Google申請移除嘅輔助證明。

途徑B:從Google移除過時個人資料
Google有一項政策:若你認為搜尋結果顯示嘅個人資料「過時、不相關、過度」,可提交法律要求。你需要提交身份證明、相關URL,以及解釋為何資料已無公眾利益。呢個程序唔涉及香港法例,而係Google自己嘅內部政策,但處理團隊會考慮本地法律環境。法庭新聞通常會被拒,但若你同時附上PCPD查詢檔案編號或法庭判決書,有機會增加成功率,尤其係案情輕微、發生好耐。

  • 具體網址:Google 的法律移除要求頁面。

途徑C:申請法庭命令(最後手段)
如果報導內容係「事實錯誤」或「惡意誹謗」(注意:呢個門檻極高),可考慮民事起訴媒體要求刪除同賠償。但你必須有證據證明媒體知情不報或罔顧真相。此外,可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繼續發布。不過,針對已存在嘅網絡新聞,法院頒令移除會非常審慎,成本數十萬起跳,且可能惹來「打壓新聞自由」嘅輿論反噬。此舉只適合財力雄厚且案件有絕對法律優勢嘅當事人。

策略三:SEO及內容壓制——將負面新聞推後至第二、三頁

呢個先係最有效、最持久嘅策略,但需要時間同持續投入。

1. 建立「個人品牌網絡資產」

  • 個人官方網站:用自己嘅全名註冊域名(例如 www.chan-tai-man.com)。網站要有詳細嘅個人簡介、專業履歷、作品集、聯絡方式。定期發布文章(如行業見解、生活分享),令網站保持活躍。
  • LinkedIn檔案:完善所有資歷、技能認證,定期發帖,累積人脈推薦。LinkedIn頁面搜尋權重極高。
  • 其他高權重平台:開設 Medium、Substack 網誌,喺 YouTube 建立個人頻道,發布與你專業有關嘅內容。目標係讓你個名有多個「首頁佔位」。
  • 社交媒體:Facebook、Instagram、Twitter(X)可設為公開,發布優質內容。

2. 媒體正面曝光
主動接觸行業媒體或大眾媒體,提供專業評論、營商故事、公益活動消息。一篇關於你新業務嘅正面報導,或一篇深度人物專訪,其SEO價值可能高過法庭線文章,因為內容更豐富、關鍵字更多元。

3. 負面關鍵字優化
若法庭線文章標題係「陳大文被控欺詐」,你可以嘗試創建內容優化「陳大文 企業家」、「陳大文 公益」、「陳大文 演講」等關鍵字。隨住時間,當人哋搜尋你個名,正面結果會慢慢爬升,將負面結果擠走。

4. 聘請專業聲譽管理公司
呢類公司有技術同經驗,可以幫你制定內容策略、建立網站網絡、甚至利用合法嘅「反向SEO」技巧去壓低負面文章。收費由每月幾千到幾萬蚊不等,通常需要簽一年約。但必須揀信譽良好、手法白帽嘅公司,否則若使用黑帽SEO(如垃圾連結),可能會被Google懲罰,令情況更差。

策略四:心理同社交層面嘅損害控制

呢部分經常被忽略,但對當事人極其重要。

  • 預備好「電梯簡報」:面對新相識嘅人、未來僱主或商業夥伴,你必須預備一個簡短、真誠嘅解釋版本。例如:「其實幾年前我哋公司有單民事糾紛,當時媒體有報導,不過最後已經和解。呢件事令我學識好多,而家更加注重合約細節。如果你想了解多啲,我可以分享。」呢種坦誠反而令人覺得你可靠,而唔係逃避。
  • 主動要求HR或合作方直接問你:與其等人哋自己Google然後胡思亂想,不如喺面試最後階段主動講:「唔知你哋做背景審查時會唔會搜尋我個名,你可能會見到一啲舊聞,我想趁機會解釋返。」咁樣你攞返主導權。
  • 建立支持系統:同信任嘅家人、朋友、律師、心理輔導員傾訴。網絡欺凌同負面標籤帶來嘅壓力可以好大,唔好一個人承受。
  • 避免網上爭拗:絕對唔好喺任何公開平台回應嗰篇報導,唔好同留言嘅人開火,唔好自己開post澄清。網上嘅「澄清」好易被斷章取義同截圖,反而製造更多材料。沉默係金。

第四章:真實數據與案例透視

(為保護私隱,案例細節經過修改,但框架真實。)

案例一:專業人士嘅無罪紀錄

張醫生,精神科專科醫生。2018年被一名病人指控非禮,事件報警,法庭線報導「精神科醫生被控非禮 還押小欖」。案件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文章一直存在。張醫生嘗試發律師信要求刪除,被拒。其後,佢聽從建議,不再要求刪除,而係全力建立網上專業內容。佢開設個人網站,發表多篇精神健康文章,接受媒體訪問,喺LinkedIn上非常活躍。兩年後,當搜尋「張XX 醫生」,首頁結果全部都係佢嘅專業資訊、正面訪問,法庭線報導已退到第三頁,點擊率大幅下降,對業務影響降至最低。

案例二:中小企嘅應對智慧

一家食品貿易公司捲入一宗關稅糾紛,法庭線報導時引用入稟狀,標題為「食品公司涉瞞稅 遭海關起訴」。公司老闆最初好激心,想開記者會反擊。我哋建議佢冷靜,改為向法庭線查詢電郵發出一封溫和嘅「事實更新請求」,並附上海關最終發出嘅警告信副本(只係警告,不是起訴),要求加入編輯備註。法庭線最終添加咗一句「海關其後發出警告信,未有起訴」。同時,公司積極參與業界活動,獲得一個商業道德獎項,相關新聞稿獲多間媒體轉載。半年後,負面搜尋結果嘅影響已微不足道。


常見問答(FAQ)

Q1:法庭線負面新聞係咪永遠刪唔到?
A:要分清「刪除」同「令佢消失」。完全從源頭刪除文章,機會微乎其微,因為媒體有編輯自主同法律保障。但你可以令佢喺搜尋結果中變得唔顯眼,或者透過更新令資訊變得無害。所以答案係:幾乎刪唔到,但可以管得到。

Q2:發律師信要求刪除有用嗎?
A:多數冇用,而且有反效果。除非你能夠證明報導事實錯誤且媒體明知故犯,否則律師信只會被視為打壓。如果你堅決要發,建議由擅長媒體法嘅律師撰寫一封「尋求更新」而非「要求刪除」嘅信,語氣必須溫和。

Q3:向Google投訴移除法庭新聞搜尋結果,成功率幾高?
A:根據Google透明度報告,涉及法庭記錄嘅移除請求,全球成功率低於10%。香港地區因無「被遺忘權」法律,成功率更貼近0-5%。但如果你有極強嘅私隱理由(例如非公眾人物、案件輕微、已過多年、含敏感個人資料),並附上PCPD檔案或法庭判決,有零星成功例子。

Q4:可唔可以申請法庭禁制令要法庭線刪文?
A: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幾乎不可能獲批,因為會違反「禁止事先限制」嘅新聞自由原則。法庭頂多頒令要求媒體不能再發布「新」嘅誹謗內容,但對已存在嘅歷史報導,法庭唔會輕易下令移除,除非案件涉國家安全或極端私隱。

Q5:乜嘢係「史翠珊效應」?點樣避免?
A:史翠珊效應即係越試圖隱瞞,反而越引起公眾好奇同關注。避免方法:唔好高調發律師信、唔好喺社交媒體鬧媒體、唔好主動向其他媒體「澄清」(除非你有把握主導成個敘事)。總之,任何會令更多人想去搜尋嗰篇報導嘅行為都應該避免。

Q6:法庭線肯唔肯幫手將我個名改做「陳某某」?
A:佢哋有權咁做,但極少會應承。如果你能提供實質證據(例如精神病學報告證明你因此有自毀傾向,或子女遭受嚴重欺凌嘅社工報告),並懇切請求,間中有極少數成功例子。但唔好抱太大期望。記住,法庭線內部將記錄完整人名視為「準確性」嘅一部分。

Q7:案件已經完結,而且我冇被起訴,點解仲要留底?
A:媒體嘅觀點係:法庭嘅聆訊過程、被捕記錄本身就係公共事件,記錄呢啲事件係新聞職責。佢哋會認為,公眾有權知道「某年某月,警方曾經拘捕過某人」,而唔關最後有冇被定罪嘅事。呢個原則同一般市民嘅「無罪推定」感受有極大落差,但就係現實。

Q8:如果我完全改名,可唔可以避開呢啲新聞?
A:改名係一個方法,但會有新問題。首先,你必須將新嘅法定姓名同所有網上身份同步更新(LinkedIn、銀行記錄、學歷),呢個過程會有痕跡。其次,搜尋你新名嘅人可能不多,但假如有人知道你舊名,一搜之下依然會見到。改名成本高,且唔保證同舊身份徹底切割,只可以作為最後選擇之一。

Q9:可唔可以搵黑客或者用錢買通編輯刪文?
A:千祈唔好!呢啲係刑事罪行。企圖賄賂編輯或者入侵伺服器,一經發現,你嘅法律風險立即由民事誹謗升級為刑事罪,而且必定會成為更大單嘅新聞,到時唔單止刪唔到原文,你仲會多一條刑事案底。切勿以身試法。

Q10:請聲譽管理公司,幾耐先會見效?
A:取決於關鍵字競爭度同你嘅內容基礎。一般需要6至12個月先會見到搜尋結果頁(SERP)有明顯變化。完全將負面結果壓到第二頁,可能需要一至兩年持續努力。呢個係一場持久戰,唔會有「即食方案」。如果有人聲稱一個月內可以令文章消失,好大機會係騙子。

Q11:如果負面新聞係真嘅(例如我真係犯過罪並已服刑),仲有冇方法?
A:呢個情況更複雜。你可以做嘅係:積極重建人生,用海量嘅正面內容(例如更生故事、義工服務、工作成就)去重新定義你個名嘅搜尋結果。社會普遍會對真誠更生嘅人給予第二次機會。你唔能夠刪除過去,但可以主導未來嘅敘事。有一啲非政府組織專門協助更生人士做生涯規劃同形象重塑,可以考慮聯絡。

Q12:法庭線嘅文章可唔可以透過「被遺忘權」向歐盟申請,令歐洲版Google移除?
A:如果你同歐洲有聯繫(例如你係歐盟公民、喺歐洲生活或有業務),理論上可以向Google歐洲總部申請。但因為法庭線係香港媒體,Google會考慮來源地公眾利益。而且只會喺歐洲域名移除,亞洲地區仍可見到。對本地生活嘅人幫助有限。

Q13:點樣判斷一個聲譽管理公司係咪可靠?
A:可靠嘅公司會有以下特徵:

  • 清楚解釋佢哋嘅策略(內容創建、社交媒體、公關,而非神秘嘅「技術」)。
  • 唔會承諾100%刪除或短時間內令負面消失。
  • 提供合約,列明服務範圍同KPI(例如提升正面內容嘅搜尋排名)。
  • 會做全面嘅數碼足跡審計,再提出方案。
  • 唔會鼓勵你使用不誠實手段。
    如果對方話「我哋有Google內部渠道可以幫你刪」,請立即離開,呢個係常見騙局。

Q14:我可唔可以自己試下做SEO,使唔使一定請人?
A:當然可以自己嚟。最簡單嘅開始:開一個用你全名嘅WordPress網站、一個活躍嘅LinkedIn、一個定期上載影片嘅YouTube頻道。然後持之以恆咁發布同你專業相關嘅內容。呢個係最安全、最長遠嘅方法,成本只係時間同少少網站寄存費。

Q15:如果法庭線執笠,文章會唔會消失?
A:唔會。就算媒體倒閉,如果域名冇人續費,網站可能會落架,但之前提到嘅網絡時光機備份、其他網站轉載、搜尋引擎緩存仍然存在。網絡記憶幾乎係永恆。而且,法庭線嘅文章可能已經被其他數據庫收藏。不要寄望於媒體消失。


作者簡介

高朗然,媒體法律顧問及聲譽風險管理專家

畢業於香港大學法律系,後取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媒體與傳播碩士學位。曾任職本地大型傳媒機構法律部,專責處理誹謗訴訟及內容投訴,其後創辦獨立顧問公司,專注為個人及企業客戶提供網絡聲譽管理、數碼危機應對策略。過去十年,處理超過500宗涉及新聞報導、社交媒體糾紛及搜尋引擎負面內容嘅案件,深明「刪除」背後嘅法律、技術與人心博弈。相信「與其追求消失,不如學會共處與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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