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法院紀錄刪除

台灣法院的裁判書如何遮隱姓名?

台灣法院裁判書如何遮隱姓名?完整指南

在台灣,法院裁判書的公開是司法透明的重要原則,但同時也必須兼顧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因此,法律明確規範了裁判書中應遮隱(或稱「去識別化」)特定個人資訊的要求。以下為詳細的操作指南:

一、 法律依據與基本原則

  1.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 這是裁判書公開與遮隱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 規定:「除顯無必要者外,裁判書應公開揭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辯護人得聲請法院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但法院認為公開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有妨害當事人或關係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有公共利益之必要者,應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

    • 重點:公開是原則,但法院有義務在特定情形下(特別是涉及隱私、善良風俗、業務秘密或公共利益時)主動或依聲請決定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即遮隱部分內容)。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規範公務機關(包括法院)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 法院公開裁判書屬於「利用」個人資料的一種形式,必須符合該法規定,特別是需有特定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如遮隱),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3.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裁判書要點》:

    • 這是司法院發布的行政規則,具體規範了各級法院在公布裁判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時,應如何進行遮隱作業

    • 這是實務上操作遮隱最重要的依據

二、 應遮隱的資訊項目(依據《公布裁判書要點》)

裁判書公開時,原則上應遮隱以下個人資料

  1. 姓名:

    • 自然人之姓名: 這是遮隱的核心項目。

      • 刑事案件: 被告之姓名原則上不遮隱(因涉及公眾監督司法)。但以下情況應遮隱

        • 被告為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被告為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告(法律特別保護)。

        • 其他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者(如證人保護法對象)。

        • 法院認為公開全名有妨害善良風俗、當事人隱私之虞,或有其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

      • 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當事人(原告、被告、參加人等)及關係人(如證人)之姓名原則上應遮隱。通常以「甲○○」、「乙○○」或代號(如A1, B1)代替。

    • 法人、商號、團體之名稱: 原則上不遮隱。但如其名稱本身已可識別特定自然人(例如個人工作室、診所名稱直接包含醫師姓名),或公開名稱有洩漏營業秘密、重大影響其經營之虞,法院得斟酌情形予以遮隱部分字元(如「○○有限公司」)。

    • 外國法人名稱: 原則不遮隱。

  2.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律完全遮隱。絕不公開。

  3.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地址: 原則上應遮隱至適當程度(例如只顯示到「臺北市大安區」、「高雄市○○區」或「○○路○段」,甚至只顯示縣市層級)。避免公開完整門牌號碼。若地址本身即具有高度識別性(如獨棟豪宅、知名大樓),需更謹慎處理。

    • 出生年月日: 原則上應遮隱年份,或僅顯示民國年之前兩碼(如「○○年」)或年齡區間。完整出生年月日具高度識別性。

    • 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如病歷號碼、護照號碼、銀行帳號、車牌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精確的GPS座標等,原則上應遮隱。

    • 親屬關係細節: 若公開父母、子女姓名或關係細節會間接識別到受保護的當事人(如性侵被害人),也需一併考慮遮隱。

  4. 特殊身分當事人之保護(絕對或高度保護):

    • 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 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絕對」不得公開。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 兒童及少年: 不論是刑事(少年被告、被害人)或民事(如收養、監護權)事件,其身分資訊(姓名、年籍、住址、就讀學校等)原則上應予遮隱,以保護其最佳利益。

    • 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 因涉及高度隱私(如婚姻、親子關係),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如子女)之姓名及其他識別資訊原則上應遮隱

    • 證人(尤其受保護證人): 依《證人保護法》受保護之證人,其身分資訊應嚴予保密遮隱。其他證人,若公開其資訊有安全或隱私疑慮,法院也應考量遮隱。

    • 犯罪被害人(非性侵案): 其隱私權亦受重視,法院應斟酌案件性質、被害人意願、公開必要性等因素,決定是否遮隱其姓名及識別資訊。

三、 遮隱的實務操作方式

  1. 遮隱符號:

    • 最常見的是使用「○」符號取代部分文字。例如:

      • 姓名:張三 → 張○ 或 ○○

      •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0號 →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段○○號 或 台北市○○區○○路○段○○號

      •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 ○○○○○○○○○○

      • 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5月15日 → 民國○○年○月○○日 或 約○○歲

    • 使用代號:如「甲○○」、「告訴人A」、「證人B」。

    • 部分遮蔽:如公司名稱「王大明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事務所」。

  2. 責任歸屬:

    • 承辦法官: 負有最終審核責任。法官在核判原本時,應確認裁判書內應遮隱的資訊是否已妥善處理。

    • 書記官: 負責實際製作、整理裁判書正本及上傳作業。在製作公開用的裁判書版本時,必須依據《公布裁判書要點》及法官指示,主動進行遮隱作業。這是書記官的重要職責。

    • 法院資訊室/相關單位: 負責將書記官處理好的裁判書電子檔上傳至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

  3. 公開平台:

    • 經過遮隱處理的裁判書,主要公開於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供公眾查詢。

    • 法院公告欄張貼的裁判書主文,通常也會進行適當遮隱。

四、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何聲請遮隱?

  1. 聲請時機:

    • 原則上應在案件繫屬中(案件審理終結前)向承辦法院提出聲請。

    • 若裁判書已公開,才發現有應遮隱而未遮隱或遮隱不足之情形,仍可具狀向原裁判法院聲請補充遮隱。

  2. 聲請方式:

    • 書狀聲請: 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聲請狀」(視案件性質),清楚載明:

      • 案號、股別。

      • 聲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姓名。

      • 聲請事項:請求法院對於將公開之裁判書中,關於聲請人之特定資訊(如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或特定關係人(如未成年子女)之資訊,予以遮隱不予公開。

      • 聲請理由:具體說明為何公開該資訊會妨害聲請人或相關人的隱私權、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有洩漏業務秘密之虞,或基於其他重大理由(如安全顧慮)。引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

      • 請求遮隱的具體範圍(例如:請將聲請人姓名以「甲○○」代替;請將地址遮蔽至里層級)。

    • 開庭時口頭聲請: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當庭向法官提出聲請,由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中。但事後補提書狀確認更佳。

  3. 法院審酌:

    • 法官會審酌聲請人的請求及理由,並權衡「司法公開透明」與「個人隱私/其他保護法益」之間的衝突。

    • 法官會依據法律規定(如前述少年、性侵被害人等絕對保護規定)、《公布裁判書要點》以及個案具體情況(如當事人是否為公眾人物、案件性質是否涉及重大公益、資訊的敏感性等)作出准駁裁定。

    • 若法院駁回聲請,通常會說明理由。

五、 重要注意事項與補充說明

  1. 「原則」與「例外」的判斷: 遮隱規則看似有原則(如民事當事人姓名遮隱),但存在許多例外(如刑事被告姓名原則公開)。關鍵在於法院對「是否有妨害隱私、善良風俗、業務秘密之虞或有無公共利益必要」的具體判斷。這需要個案審酌。

  2. 「足資識別」是關鍵: 遮隱的目標是「去識別化」,避免個人從公開的裁判書中被輕易辨認出來。因此,遮隱的範圍和程度,以達到此目標為原則。單一資訊(如只遮姓氏)可能不足,需綜合判斷。

  3. 公開版本 vs. 當事人持有版本: 法院提供給當事人的裁判書正本,是未經遮隱的完整版本。只有上傳至法學檢索系統或公開揭示的版本,才會進行遮隱處理。

  4. 自行引用裁判書的責任: 律師、學者或一般民眾若在文章、報告、訴訟書狀中引用法院已公開的裁判書內容,應特別注意

    • 引用的是法院已公開且已遮隱的版本

    • 若引用來源是未遮隱的版本(例如當事人提供的正本),則引用人有責任對裁判書中依法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如性侵被害人姓名、少年資料、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自行進行遮隱處理,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

  5. 電子檔的處理: 在司法院系統下載的裁判書PDF檔,通常已內嵌遮隱資訊。若自行掃描紙本裁判書製作電子檔公開,務必確認已妥善遮隱敏感個資。

  6. 持續精進: 隱私權觀念與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如大數據拼湊識別風險),司法院會持續檢討修正《公布裁判書要點》及相關作業規範,以因應新的挑戰。

總結

台灣法院裁判書的遮隱姓名及個人資料,是一套融合法律規範(《法院組織法》、《個資法》)、行政規則(《公布裁判書要點》)及法官個案裁量的細緻制度。其核心精神在於平衡「司法公開透明」與「個人隱私權益及其他重要法益(如少年保護、性侵被害人保護)」之間的衝突。

實務上,書記官依據要點主動遮隱是主要機制,當事人亦可依法提出聲請。無論是法院或一般民眾在使用、引用裁判書時,都必須高度重視個資保護的責任,特別是對於依法應受高度保護的族群(性侵被害人、兒少),務必落實嚴格的遮隱,避免造成二次傷害。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是維護司法公信力與保障人權的重要一環。

請注意: 本指南提供一般性資訊。具體個案應如何聲請或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向承辦法院書記官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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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如何不被Google搜尋到?

「如何讓判決書『不被』Google搜尋到」的完整指南。必須誠實地說:要完全阻止一份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被Google搜尋到,是極其困難,甚至幾乎不可能的。 Google的本質就是索引網路上公開的資訊。

然而,這份指南將提供所有理論上可行的方法,從事前的預防事後的降低可見度,盡最大努力減少其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尤其首頁)的機會:

核心觀念:Google 搜尋到判決書的關鍵原因

  1. 來源公開: 判決書被依法公開在官方網站(如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 可被索引: 該官方網頁允許Google的爬蟲(機器人)讀取內容。

  3. 資訊相關: 判決書內容(姓名、案號、案情)與搜尋關鍵字(通常是您的姓名)高度相關。

  4. 網頁權威: 政府網站(.gov.tw)具有非常高的權威性,Google 傾向優先排名。

目標策略:

  • 事前預防 (最有效但難度高): 盡力讓判決書本身「不公開」或「高度匿名化」。

  • 事後控制:

    • 移除/遮蔽源頭: 說服發布者(法院)下架、遮蔽敏感資訊或設定禁止索引。

    • 移除Google連結: 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 降低排名: 讓判決書連結在搜您姓名時,排名掉到後面幾頁。

📌 方法一:事前預防 – 從訴訟源頭降低被搜尋到的風險 (最重要但不易達成)

這是最根本的方法,但取決於案件性質、法官裁量權和法律規定,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

  1. 爭取「不公開審理」:

    • 法律依據: 某些案件依法「必須」或「可以」不公開審理。

      • 強制不公開: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4條)、家事事件(部分類型,《家事事件法》第9條)等。

      • 裁量不公開: 法官認為公開審理有妨害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國家安全之虞時,可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不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

    • 如何做: 在訴訟程序開始時或進行中,透過您的律師正式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理」。必須具體說明符合哪項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理將對您造成如何重大且無法彌補的損害(例如:涉及極度隱私、名譽嚴重受損、影響未成年子女等)。

    • 成功關鍵: 案件性質本身是否符合法定不公開類型。如屬裁量範圍,需有極強力且具體的理由說服法官。難度很高,非所有案件適用。

  2. 聲請「判決書匿名化」(去識別化):

    • 目的: 即使案件公開審理,爭取在最終的公開判決書中,隱藏或遮蔽您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詳細地址等直接識別資訊,改用代號(如「甲○○」)或部分遮蔽(如地址只顯示區)。

    • 法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對個人資料之停止處理、利用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對隱私造成不當影響之個人資料)。實務上,司法院也訂有「裁判書類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原則」。

    • 如何做: 在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確定後,盡快(最好在判決書上傳公開系統前)透過律師向承審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求對判決書中您的個人資料進行遮蔽處理。需具體說明為何公開這些資訊會對您的隱私、安全或重大利益造成「顯著過度」的侵害。

    • 可遮蔽範圍: 身分證統一編號(通常可完全遮蔽)、生日、詳細住址、金融帳號、特定健康資訊等。「姓名」和「案由/判決結果」通常被認為是司法公開的核心,最難完全匿名。

    • 成功關鍵: 證明公開您的姓名與公共利益無顯著關聯(例如:非公眾人物、非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且對您的損害遠大於司法透明的利益。部分遮蔽較有機會,完全匿名(不顯示姓名)非常困難。

  3. 爭取「判決書不上網」或「延遲上網」:

    • 目的: 說服法院不要將您的判決書放上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或至少延後上傳時間。

    • 現況與難度: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書狀公開及管理要點」及「裁判書類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原則」,原則上所有判決書都應上網公開,除非屬於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見方法一之1),或經法院認為有「其他不應公開之情形」。

    • 如何做: 同樣需透過律師提出強而有力的書面聲請,說明為何您的個案屬於「其他不應公開之情形」(例如:案件性質極度敏感、公開將導致當事人或家屬遭受立即危險、已達成和解且公開無助公益等)。可同時請求若無法不上網,至少延遲一段時間(如數年)後再公開。

    • 成功關鍵: 極高難度。法院基於司法透明原則,對此聲請通常從嚴審核。必須提出非常具體且嚴重的損害證明。

📌 方法二:事後控制 – 處理已被公開且被Google索引的判決書

如果事前預防失敗,判決書已公開且被Google搜尋到,請依序嘗試以下方法:

  1. 向「原始發布網站」(法院/司法院)提出請求:

    • 核心: 從源頭解決是最有效的(雖然很難)。

    • 請求內容:

      • 遮蔽敏感個資: 依據《個資法》第11條,請求對判決書中過度揭露的個人資料(身分證號、完整住址、生日、金融帳號等)進行遮蔽。這是相對較有機會成功的(相較於刪除或完全匿名)。提供具體要遮蔽的資訊位置和理由。(同方法一之2的事後版)

      • 請求「設定禁止索引」(Noindex): 這是一個技術性請求。您可以請求網站的技術人員在該判決書網頁的HTML原始碼中加入標籤。這會「建議」搜尋引擎不要索引此頁面。重要:

        • 非強制性,Google 可以選擇忽略(尤其對政府網站的公開文件)。

        • 即使遵守,也只會讓該網頁「未來」從搜尋結果消失,已索引的結果需要時間才會移除(可搭配方法2)。

        • 法院/司法院幾乎不可能同意對一份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設定Noindex。 這違背司法公開原則。實務上成功率極低,但理論上存在此技術手段。

      • 請求下架: 僅適用於該判決書「依法不應被公開」的情況(例如:應不公開審理卻被公開)。需提出明確法律依據證明公開是錯誤的。難度極高。

    • 如何做: 查詢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聯絡我們」或「個資保護」專區,依其規定提交正式書面申請(通常需附身分證明)。

  2. 向 Google 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申請:

    • 依據「被遺忘權」精神: 這是目前最直接針對Google搜尋結果的方法。

    • 管道: 使用 Google 的「移除個人資訊」表單:https://support.google.com/websearch/troubleshooter/9685456

    • 選擇理由: 「移除 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個人資訊」。

    • 申請關鍵: 必須強力論證:

      • 您是當事人。

      • 資訊已過時且不再相關。 (判決多久前?)

      • 案件性質輕微。 (例如:小額債務、輕微過失、已和解)。

      • 對您造成「顯著且過度」的傷害。 (提供證據:求職被拒信、精神科診斷證明、騷擾記錄等)。

      • 公眾繼續知悉此資訊的「公共利益」很低。 (例如:您非公眾人物、非重大犯罪、無關公共安全)。

      • 判決書中含過多「敏感個資」 (如完整身分證號、地址) 可作為輔助理由。

    • 所需資料: 判決書連結(URL)、您的身分證明文件、詳細申訴說明。

    • 可能結果:

      • 移除特定關鍵字(如您姓名)的搜尋結果連結(最理想)。

      • 僅在特定地區(如歐盟EEA)移除。

      • 拒絕(最常見)。

    • 注意: 無法強制Google移除,由其審核團隊決定。

  3. 降低 Google 搜尋排名 (聲譽管理 / SEO):

    • 概念: 既然難以完全移除,就設法讓該判決書連結在搜尋您「姓名」時,排名掉到第2、3頁之後,大幅降低被看到的機會。

    • 如何做:

      • 創造大量高品質、相關的正面內容:

        • 建立個人專業網站/部落格: 使用您的真實姓名作為網域或標題,發布專業文章、作品集、履歷。

        • 完善 LinkedIn 檔案: 確保資訊完整、專業,積極建立人脈。

        • 經營其他社群媒體: Facebook (注意隱私設定)、Instagram、Twitter/X 等,使用真實姓名並定期發布。

        • 發布新聞稿: 如有專業成就、獲獎、創業等,透過合法新聞稿發布平台發布。

        • 參與專業論壇/問答: 在 PTT 專業版、Dcard 相關社團、行業論壇等,以本名提供有價值的解答或討論。

        • 建立其他線上個人檔案: 例如 About.me 頁面。

      • SEO 優化這些正面內容:

        • 關鍵字: 在標題、內文、描述中自然地包含您的「完整姓名」。

        • 高品質內容: 內容需有實質價值,吸引真實瀏覽和分享。

        • 技術SEO: 確保網站手機友善、載入速度快。

        • 獲取高品質反向連結: 讓其他相關的、權威的網站連結到您的正面頁面(最難但最有效)。

      • 目的: 讓這些正向、新穎、相關性高的頁面,在Google排名上超越那份判決書連結。

    • 優點: 長期有效,主動塑造形象。

    • 缺點: 耗時、費力、需專業知識(或花錢請正派聲譽管理公司)、無法保證完全擠掉政府網站的連結(因.gov.tw權重極高)。

  4. 法律途徑 (成本高、變數大):

    • 針對「原始公開者」(法院): 若您認為判決書公開本身「違法」(例如應不公開審理卻公開、個資遮蔽不足違反比例原則),可透過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開處分或命其補正遮蔽。需有強力法律依據和證據,勝訴難度高。

    • 針對 Google: 在台灣,以「被遺忘權」或「人格權侵害」為由起訴Google要求移除搜尋結果,法院目前傾向認為司法公開資訊的公共利益高於個人隱私/名譽,敗訴風險極高,除非個案情節極端特殊。

    • 關鍵: 務必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具體案情是否有提起訴訟的空間及勝算,切勿貿然行動。

📌 重要總結與務實建議

  1. 認清現實: 對於依法應公開的判決書,要使其「完全不被Google搜尋到」是不可能的任務。Google的爬蟲會持續索引公開的政府網站。

  2. 事前預防是王道: 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律師合作,嘗試所有合法管道爭取「不公開審理」、「判決書高度匿名化」或「不上網」,是最有效降低後續風險的方法(即使難度高也要嘗試)。

  3. 事後處理優先順序:

    1. 嘗試向司法院申請「遮蔽判決書中過度揭露的敏感個資」(身分證號、住址等)。這是相對最可行且可能改變Google摘要內容的。

    2. 準備充分論述,向Google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申請。 聚焦在「過時性」、「低公益性」和「對您的顯著傷害」。

    3. 立即啟動「聲譽管理(SEO)」計畫。 長期抗戰,積極建立大量與您姓名相關的正面內容,將負面連結擠到後面頁面。這是您最能掌握的主動策略。

    4. 極特殊情況下,諮詢律師探討法律行動可能性(特別是源頭公開是否違法)。

  4. 絕對警惕詐騙: 遠離任何號稱能「駭入刪除」、「保證永久移除」判決書的服務,幾乎都是詐財或非法手段,可能讓您惹上更大麻煩。

  5. 耐心與持續: 所有合法途徑都需要時間(Google審核需數週至數月,SEO見效需數月至年)。不要輕易放棄。

  6. 管理期望: 目標應設在:

    • 降低判決書在搜尋結果中的排名(非首頁)。

    • 減少判決書公開版本中的敏感個資。

    • 建立強大的正向網路形象來平衡。

    • (若幸運)成功讓Google移除該連結。

這是一場艱難的戰役,沒有魔法按鈕。理解法律限制,運用所有合法且務實的策略,並尋求專業人士(律師、正派聲譽管理顧問)的協助,是保護您網路隱私的最佳途徑。

立即移除判決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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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查詢裁判書上什麼樣的裁判書不會被公開出來?怎麼向法院申請不公開?

裁判書不公開規則與申請指南:法定例外情形與實戰策略

核心結論
法院依法「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僅6類法定情形可遮蔽/不下載,需在「關鍵時間點」提出具說服力證據

一、法定不公開裁判書類型(《法院組織法》§83)

各類型要件詳解

類型法律依據遮蔽範圍範例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防治法》§12被害人姓名、住居所、職稱等案號:*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83少年本人及家屬全部個資案號:*少法院113年度少護字第
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9當事人及子女身分資訊離婚、監護權訴訟裁判書
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14-1涉密技術/商業資訊半導體製程參數洩密案
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保護法》§25機密內容全文遮蔽軍購洩密案
當事人聲請《個資法》§6 + 法院裁量法官裁定必要部分特殊疾病等敏感個資

⚠️ 注意:離婚裁判書「事實及理由」仍公開,僅個資遮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二、聲請不公開操作流程(黃金時間窗:判決前30日)

步驟1:判斷適用類型

步驟2:書狀準備重點

▍必備文件清單

  1. 聲請狀:載明遮蔽範圍及法律依據

  2. 損害證明(非法定類型需附):

    • 營業秘密:鑑定報告+價值證明(如年產值20%以上)

    • 個資保護:精神科診斷書/騷擾報案紀錄

  3. 替代方案:提出「部分遮蔽」版本供公開

▍書狀範本核心段落

聲請事項:請求就本案判決書中關於[具體資訊]不予公開  
理由要點:  
一、 涉《營業秘密法》第2條秘密資訊(詳證據1-3)  
二、 公開將造成聲請人[量化損害說明,如:年損2億訂單]  
三、 已準備「刪除敏感參數版」供公開(附件四)  
依據法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4項  

步驟3:時程與法庭策略

階段行動重點成功率
審理中開庭時當庭聲請+遞狀75%↑
宣判前最遲宣判日30日前補狀60%
判決後收到正本10日內聲請<30%

📌 實務技巧:營業秘密案件聲請時,同步請求「秘密保持命令」(《營業秘密法》§14-2)

 

三、法院審查三大關鍵指標

法官裁量時必問三問題:

  1. 損害具體性:是否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例:技術遭盜用致公司破產)

  2. 公益權衡:不公開是否妨害公眾監督司法?

  3. 最小侵害:能否以部分遮蔽取代全文不公開?

成功案例要件

法院准許聲請要件占比
    “證明重大損害可能性” : 45
    “提出有效替代方案” : 30
    “符合法定例外類型” : 25

四、判決後補救措施(判決已公開時)

方法1:請求遮蔽個資

  • 依據:《個資法》§11第3項

  • 範圍:身分證字號、詳細住址、病歷等

  • 操作:向「判決保管法院」遞狀聲請

方法2:聲請下架搜尋結果

平台申請途徑成功率
Google移除個人資訊表單40%
司法院法學庫向原裁判法院遞「個資遮蔽聲請狀」90%

⚠️ 限制:裁判主文及案號不得要求移除(釋字第789號解釋)

 

五、企業營業秘密保護特別策略

裁判書保密SOP

sequenceDiagram
    企業法務->>律師: 起訴前簽訂「秘密保持協議」
    律師->>法院: 遞狀時同步聲請「部分不公開」
    法院-->>企業: 裁定准許(附保密版本)
    企業->>IT部門: 監控裁判書上傳情形(24hr內)

必備法律文件組合

  1. 經濟部智慧局《營業秘密鑑定報告》

  2. 會計師簽證「損害評估報告」

  3. 產業公會出具「技術敏感性證明」

實務警示:常見失敗原因

🛡️ 律師建議
「在性侵/家暴等敏感案件,開庭時即遞交『被害人保護聲請狀』,避免書記官誤將全本上網;營業秘密案件則須在『證據交換階段』同步啟動保密程序」

(本指南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及智慧法院實務手冊撰寫)

立即申請隱藏/封存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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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判決書可以隱匿姓名嗎? 需要什麼條件?怎麼申請?

在台灣,判決書的姓名隱匿涉及多項法律規範與實務程序,以下從法律依據、條件、申請程序到實務細節,提供全面說明:

一、法律依據與隱匿條件

1. 一般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

  • 原則公開:判決書原則上應公開,以維護司法透明。

  • 例外隱匿:若涉及以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隱匿個資:

    • 妨害善良風俗(如涉及性犯罪細節)。

    • 危害公共秩序(如引發社會恐慌)。

    • 侵害當事人隱私(如家事糾紛、醫療紀錄)。

2. 特殊案件:依法自動隱匿

  •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 被害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資訊「自動隱匿」,無需申請。

    • 媒體報導時亦不得揭露被害人資訊。

  • 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 少年被告、被害人及家屬之姓名、住址等「一律不得公開」。

  • 家事案件(《家事事件法》第9條):

    • 涉及離婚、親子關係等判決,法院得依職權隱匿當事人資訊。

3. 其他法定情形

  • 證人保護:依《證人保護法》,證人身分可能被隱匿。

  • 國家安全或營業秘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資訊可遮蔽。

  • 家暴被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資訊得隱匿。

二、申請程序:分階段說明

1. 申請時機

  • 訴訟進行中

    • 於開庭時口頭聲請,或提交書面「聲請隱匿個資狀」。

    • 需具體說明隱匿理由(如恐遭報復、影響名譽)。

  • 判決確定後

    • 向原判決法院遞交「聲請隱匿判決書個資狀」。

    • 需附相關證據(如保護令、醫療證明)。

2. 聲請書狀內容

  • 必備項目

    1. 案號、股別、承辦法官。

    2. 當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3. 請求隱匿的具體內容(如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

    4. 隱匿理由與法律依據(引用法條如《法院組織法》第83條)。

    5. 相關證據文件(如威脅信函、診斷證明)。

  • 書狀範例

     
    聲請人:王○○(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案    號: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聲請事項:請求隱匿判決書中聲請人之姓名及住址。
    聲請理由:
      因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公開判決書可能導致聲請人遭加害人騷擾,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83條,請求隱匿個資。
    證據:檢附家暴保護令影本1份。

3. 遞交方式

  • 親遞或郵寄:至原法院訴訟輔導科提交書狀。

  • 電子遞交:部分法院開放電子訴訟系統(需憑自然人憑證)。

4. 法院審查標準

  • 利益權衡:法院需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

    • 例如:公眾人物貪污案可能傾向公開,而一般家事案件傾向隱匿。

  • 審查結果

    • 准許:判決書公開版以代號(如A男、B公司)替代。

    • 駁回:可提出抗告或補充證據後再聲請。

三、實務細節與常見問題

1. 隱匿範圍與限制

  • 部分隱匿:可能僅遮蔽姓名,保留部分地址(如「台北市大安區某路」)。

  • 例外揭露:若其他資訊(如職業、特殊經歷)足以識別身分,法院可能擴大隱匿範圍。

2. 線上判決系統的處理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已隱匿個資的判決書會註明「部分資訊不公開」。

  • 查詢限制:隱匿後的判決書仍可透過案號查詢,但敏感資訊已遮蔽。

3. 特殊案件注意事項

  • 性侵害案件

    • 被害人即使敗訴,其身分仍依法自動隱匿。

    • 加害人姓名是否隱匿?實務上通常公開,除非有報復風險。

  • 少年案件

    • 即使少年成年後,判決書仍持續隱匿其身分。

4. 救濟途徑

  • 若法院駁回聲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或《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提出抗告。

  • 抗告需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並附新事證。

四、具體案例與申請策略

案例1:離婚訴訟

  • 聲請理由:避免子女身分曝光影響就學。

  • 證據:子女在校資料、心理師評估報告。

  • 結果:法院通常准許隱匿子女及父母姓名。

案例2:商業糾紛

  • 聲請理由:涉及營業秘密(如客戶名單)。

  • 證據:營業秘密鑑定報告、保密協議。

  • 結果:法院可能僅隱匿特定段落,而非全文。

五、總結建議

  1. 事前諮詢律師:評估隱匿必要性及成功機率。

  2. 強化證據力:提供具體事證(如威脅紀錄、專家證詞)。

  3. 明確法律引用:書狀中精確條列法條,避免模糊陳述。

  4. 追蹤法院作業:裁定後確認判決書修正版本已上傳系統。

若有進一步需求,可直接聯繫原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的「隱匿個資聲請範例」。

立即隱藏判決書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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