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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為什麼我要申請判決書姓名隱匿?
我曾經是一宗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案件結束後,雖然結果還算滿意,但我很快發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只要有人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我的名字,就能看到這起案件的所有細節,包括我的全名、身分證字號部分碼、地址,以及案件內容。
這對我的生活造成了實質影響。求職時,人資部門會進行背景調查,一搜尋就看到我的訴訟紀錄;朋友、同事甚至親戚出於好奇,也會上網搜尋,讓我感到隱私被侵犯。更讓我擔心的是,這些公開的資訊可能被不肖人士利用,進行詐騙或個資濫用。
我諮詢了幾位律師,得知可以申請「判決書姓名隱匿」,但費用從數萬到十數萬新台幣不等。對於剛打完官司、經濟狀況已經吃緊的我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於是,我下定決心,要靠自己來完成這件事。
經過數個月的研究、撰寫書狀、與法院書記官溝通,我最終成功了。我的名字和個人識別資訊終於從公開的判決書上被隱匿了。
這篇文章,就是我將這段經驗鉅細靡遺地記錄下來,希望能幫助到所有有同樣困擾的人。我將分享所有的步驟、技巧、我遇到的坑以及解決方法,甚至包括我寫給法院的書狀範本。請注意,這只是我的個人經驗分享,並非法律建議。每個案件的狀況、每個法官的見解都可能不同,請務必根據自身情況調整。
第一章:了解法律基礎——為什麼法院可以隱匿你的姓名?
在開始之前,你必須先了解法律授予你申請權利的基礎。你不能只是寫信去「求」法院幫忙,你必須提出一個堅實的「法律請求」。
1.1 主要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vs. 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條法律規定了判決書「原則上公開」的基本原則。所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隱匿姓名,你必須主動提出申請,並說服法院你的情況屬於「例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是我們的利器。你可以主張,案件已經終結,當初蒐集個資(用於審判)的特定目的已經消失。繼續公開你的個資,已非「執行職務所必須」,因此你依法有權請求「停止利用」(即隱匿)。《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判決書是政府資訊的一種。此條款規定,若公開會侵害個人隱私,原則上應限制公開。
實務見解: 司法院也曾發布函釋,表示如果當事人提出確有保護隱私之必要(例如:涉及家事、性侵、兒少、重大疾病等案件),法院得斟酌情形對判決書進行去識別化處理。
1.2 你的角色:從「當事人」到「申請人」
你不再是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你現在是一個依據《個資法》向資料保有機關(即法院)提出請求的「申請人」。心態的轉換非常重要,你的書狀應該是一份正式、有理有據的「申請函」,而不是陳情書。
第二章:申請前的準備工作——證據是成功的基石
說服法院需要證據,不能空口白話。我花了整整一個月時間準備以下材料:
2.1 找出所有相關的案號與判決
你必須明確指出你要隱匿哪一份判決書的姓名。準備好:
所有審級的案號(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67號)。
所有審級判決書的清晰影本或電子檔。
2.2 建立「公開判決書對我的侵害」的具體事證
這是整個申請案的核心。法院需要看到「具體的」侵害,而非「想像中的」風險。
職場影響:我收集了求職時公司要求簽署的「背景調查同意書」,並截圖了幾個求職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其中說明了會進行公開資訊調查。我甚至寫下了一段說明:因為判決書公開,導致我多次求職失敗(即使無法證明直接因果關係,但可以陳述其關聯性)。
人際關係困擾:我記錄下某次同事在聚餐時,私下問我關於案件的事情,讓我感到極度尷尬與困擾。雖然沒有錄音,但我詳細描述了時間、地點、情境和我的心理感受。
個資濫用風險:我下載了判決書,並用螢光筆標註出所有我的個人資訊: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我並附上了一則新聞報導,內容是詐騙集團利用公開判決書上的個資進行精準詐騙。
心理層面的影響:我去了家醫科就診,主訴長期因隱私問題感到焦慮、失眠,並取得了一份診斷證明(醫生診斷為適應性障礙伴隨焦慮情緒)。這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2.3 研究類似的成功案例
我花了很多時間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用「隱匿姓名」、「個資法」、「裁判書公開」等關鍵字搜尋。
我發現很多「性侵害案件」、「少年事件」依法是必須隱匿的。
我也找到幾則民事案件成功申請隱匿的裁定,特別是那些涉及「公司內部糾紛」、「債務清理」或「家庭成員間糾紛」的案件。我把這些案號記下來,準備在申請書狀中引用,告訴法官:「其他法官在類似情況下也准許了隱匿。」
第三章:撰寫申請書狀——一份說服法官的藝術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我的書狀長達6頁,以下我分解它的結構與內容,並提供我實際使用的段落範本。
3.1 書狀標題
聲請狀(申請判決書姓名隱匿)
案號:○○年度○○字第○○號
案由:○○○(填寫原案件的案由,例如:清償借款)
聲請人:○○○(就是你本人,寫上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3.2 主旨(開門見山)
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當事人,為維護個人隱私及資料安全,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鈞院依職權將已公開之電子判決書中關於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予以隱匿(去識別化)處理,請鑒核。
3.3 事實與理由(分段論述,層層遞進)
第一段:表明身分與案件已終結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告/原告,鈞院所屬之案件已於○年○月○日確定在案(或已執行完畢)。惟查,本案之電子判決書目前仍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任何人均得輕易下載閱覽,對聲請人之隱私權造成持續且重大之侵害。
第二段:論述法律依據(將第一章的基礎用上來)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查本案業已審理終結,法院蒐集、處理聲請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即審理本案)已然消失。繼續將載有聲請人詳盡個資之判決書公開於網路上,顯已非「執行職務所必須」,故聲請人依法自有請求「停止利用」之權利。所謂「停止利用」,於本案情形,即應為隱匿姓名及個人識別資訊之處理。
二、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資訊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應限制公開。判決書之公開固然有助司法透明,然本案內容涉及聲請人之財務狀況、人際關係等私密領域,其公開已遠超過公益所需之程度,而對聲請人之隱私造成過度侵害,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限制公開。
第三段:闡述具體侵害(將第二章的證據用上來)三、聲請人自判決公開以來,實已遭受下列具體且重大之困擾與潛在風險:
(一) 職場發展受阻:聲請人於求職過程中,多次發現人資部門會透過公開管道進行背景調查。本案判決書之存在,已對聲請人之專業形象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實質影響僱主意願,此有求職時簽署之背景調查同意書及多次求職未果之紀錄可證。
(二) 人際關係困擾:聲請人之同事、朋友亦曾因好奇而搜尋並得知本案細節,並於私下場合詢問,令聲請人倍感尷尬與精神壓力,嚴重干擾日常生活安寧。
(三) 個資安全風險:判決書上載有聲請人之完整姓名、部分身分證字號及住址,此等資訊極易遭不肖人士蒐集,用於進行精準之詐騙或犯罪活動,對聲請人及其家人之財產與人身安全構成顯而易見之威脅。新聞媒體亦屢有相關案例報導(附件一)。
(四) 心理健康影響:長期因隱私暴露於公眾之下而承受之焦慮與壓力,已導致聲請人出現失眠、情緒低落等症狀,並經醫師診斷為「適應性障礙伴隨焦慮情緒」,此有○○診所診斷證明書可稽(附件二)。
第四段:表明立場並引用成功案例(這顯示你做過功課)四、聲請人深知司法公開之重要性,然本案僅屬普通民事糾紛,並無重大公益考量。反之,繼續公開聲請人之個資,其所欲維護之公益與對聲請人造成之私益侵害顯失均衡。且查,鈞院及其他法院亦有於類似个案中准許隱匿姓名之前例(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XXXX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YYYY號裁定),懇請鈞院衡酌個案情形,惠予准許相同之處置。
第五段:具體請求(告訴法院你要他做什麼)五、綜上所述,為保障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及個資自主權,並避免持續遭受不法侵害,爰依法聲請鈞院惠准:
將本案(案號:○○年度○○字第○○號)已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所有判決書、裁定書中,關於聲請人「○○○」之姓名,均以「○君」或「A」等代號取代;其餘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亦請一併予以隱匿處理。
3.4 附件與結尾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公鑒
附件:
1. 本案所有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2. 新聞報導截圖一份。
3. 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
4. 其他證據...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第四章:遞交申請與後續追蹤——主動出擊,不要被动等待
4.1 遞交方式
我強烈建議採用 「雙掛號郵寄」 並 「親自遞狀」 雙管齊下。
雙掛號郵寄:將書狀及所有附件影本,以雙掛號寄到「該案件審級法院的書記官室」(收件人寫「書記官」即可),並保留好掛號收執聯。這是你證明已於何時提出申請的鐵證。
親自遞狀:帶着書狀正本及附件,直接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收狀處」,請承辦人員蓋收文章。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立刻進入法院系統,避免郵寄遺失或延誤。
4.2 關鍵步驟:打電話給書記官
寄出申請後約一週,我直接打電話到該法院的書記官室,詢問我的案號由哪位書記官分案負責。
電話接通後,我這樣說:「您好,我想請教一下關於○○年度○○字第○○號案件,我有一份關於申請判決書隱匿姓名的聲請狀在上週寄出,想請問是否已經分案給哪位書記官處理?我想確認一下是否有收到。」
通常訴訟輔導科的人會幫你查,或給你一個分機號碼。找到負責的書記官後,我再次禮貌地表明身分和來意。
千萬不要用質問的語氣。我是這樣說的:「書記官您好,不好意思打擾您。我是○○○,我上週有遞一份聲請狀,是關於申請判決書隱匿姓名的,案號是○○○,只是想跟您確認一下是否有收到?後續如果需要我補任何資料,再麻煩您通知我,非常感謝您。」
這個動作非常重要!這讓你的申請從一堆紙本文件中「活」了過來,讓書記官對你的名字有印象,也展現你的積極態度。書記官也是人,禮貌且有效的溝通能大大增加效率。
4.3 可能的回應與應對
書記官表示沒收到:立即補件,並告知你之前郵寄的掛號號碼,請他們留意。
書記官詢問細節:清晰、冷靜地重複你書狀中的重點。
書記官表示「這個很難辦」、「通常不准」:不要氣餒。我當時遇到一位書記官初步回應態度保留。我禮貌地回覆:「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我已經在聲請狀裡詳細說明了我的特殊情況和法律依據,也附上了相關證據。還是懇請您能將我的聲請狀送請法官審閱,由法官來做最終的裁定。無論結果如何,都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4.4 耐心等待與再次追蹤
法院作業需要時間。我大約在遞狀後一個月,再次打電話禮貌地詢問進度。持續但溫和的追蹤是必要的。
第五章:成功核準與後續確認
大約在申請後第六週,我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正本」!
裁定主文寫著:「聲請駁回」或「聲請准許」。
我收到的是「聲請准許」,內容大意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請資訊處將該案電子判決書中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予以隱匿。
重要: 收到准許的裁定只是第一步。你還必須確認法院的「資訊處」確實執行了。
我立即上網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我的案號。
一開始的幾天,判決書內容完全沒變。我耐心等了約兩週。
兩週後再查,我發現判決書中我的名字已經被「A」取代,地址和身分證字號也都被隱匿了!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變動,你可能需要再寫一份簡單的陳報狀給書記官,附上准許的裁定,禮貌地請求他協助督促資訊處盡快處理。
第六章:心得總結與最後提醒
這整個過程,從研究、準備、撰狀到溝通,花了將近四個月的時間。雖然辛苦,但省下了可觀的律師費,更重要的是,我拿回了對我個人資訊的控制權。
我的成功關鍵總結:
功課做足:徹底研究法律條文和成功案例,讓你的申請有根有據,不是無理取鬧。
證據有力:提出「具體的」受害證明,而不是空泛的感覺。診斷證明、求職紀錄、新聞案例都非常有用。
文書專業:書狀格式正式、論理清晰、語氣堅定但謙和,讓法官一眼就知道你不是在瞎鬧。
溝通積極:主動聯繫書記官,禮貌地追蹤進度,讓你的案子不被埋沒。
耐心堅持:法院流程慢是常態,不要因為一時沒有回音就放棄。
最後的提醒:
成功率並非100%:法官有裁量權。如果你的案件涉及高度的公眾監督利益(例如:公眾人物、重大貪瀆案件),成功率可能會降低。
誠實至上:切勿謊稱或誇大病情,偽造文書是刑事犯罪。
本文非法律意見:這是我個人的成功經驗,無法保證你能完全複製同樣的結果。如果你對法律程序極度不安,諮詢律師仍然是較穩妥的選擇。
希望能為正在閱讀的你點亮一盞燈,讓你知道,即使不請律師,你也有機會靠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的隱私,邁向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