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誹謗!律師分析IG散播不實訊息可能觸犯的誹謗罪以外法條

不只是誹謗!在IG上散佈假消息,你還可能踩到的法律地雷全面解析

在當今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Instagram(IG)早已不僅是分享生活點滴的平臺,更成為許多人獲取資訊、形成意見的重要來源。精美的圖片、限時動態、Reels短影音,讓資訊的傳播速度前所未有地快。然而,這股強大的傳播力背後,也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不實訊息的散佈。

許多人對於「在網路上罵人」、「亂說話」的法律後果,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誹謗罪」。確實,《刑法》上的誹謗罪是保護名譽權的重要武器。但如果我們將視角拉遠,會發現法律對於打擊不實訊息的網絡遠比想像中更為綿密。當一則虛假的貼文、一張經過變造的圖片、一段惡意剪輯的影片在IG上被發布、轉發,甚至成為網路霸凌的工具時,它可能觸及的法條,早已超越了「誹謗」的範疇,涵蓋了民事侵權、行政裁罰,甚至是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本文將深入探討,除了最常被提及的誹謗罪之外,在IG上散佈不實訊息,還可能面臨哪些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是為了避免誤觸法網,更是為了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建立起對資訊負責的正確觀念。

一、 刑事責任的重磅炸彈:當謊言危害社會與公共秩序

當不實訊息的內容不再只是針對個人,而是擴及到公眾利益、社會安寧,甚至是國家安全時,它所引發的刑事責任就遠比誹謗罪來得嚴重。這些罪行通常被視為「公訴罪」,無須由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即可主動偵辦,國家機器將介入追究。

  1.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 適用情境: 若有人在IG上發布限時動態或貼文,內容是「我將在某捷運站隨機砍人」、「我在某大樓安裝了炸彈」等,即使只是為了博取關注、開玩笑,或根本沒有實行計畫,但只要該言論已達到使公眾心生畏懼、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可能觸犯本罪。
    • 與誹謗罪的差異: 誹謗罪保護的是特定個人的名譽;而恐嚇公眾罪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感與社會的公共秩序。它不要求有特定的被害人,而是針對整體社會。
    • 案例思考: 過去曾發生網友在社群平臺上謊稱要製作炸彈攻擊學校,即使事後辯稱是「惡作劇」,仍被法院以恐嚇公眾罪判刑。在IG上,這種訊息的傳播力更快,截圖轉發也更方便,對社會秩序的擾亂也更為立即。
  2.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適用情境: 在IG上公開呼籲、慫恿、鼓動他人去實行特定的犯罪行為。例如,發布貼文煽動群眾去包圍某個機構、教導大家如何規避法律進行非法集會、或是公開鼓勵對特定族群施以暴力。
    • 核心要素: 本罪的關鍵在於「煽惑」行為本身,並不要求實際上有人真的因此去犯罪。只要行為人的言論,從客觀上來看,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犯罪或違背法令的決心,即可能構成。
    • IG上的風險: IG的公開貼文、標籤功能,都可能使煽惑言論快速擴散。例如,利用IG直播煽動粉絲對某人進行網路霸凌或線下騷擾,即使直播者並未親自動手,其煽動行為本身就已觸法。
  3. 《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處罰
    • 適用情境: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合法的集會遊行。在網路時代,這個條文也可能與不實訊息產生連結。例如,故意在網路上散布某個合法集會「已經取消」或「更換地點」的假消息,導致參與者白跑一趟,或聚集到錯誤地點,這種以詐術妨害他人行使合法集會權利的行为,就可能觸犯本罪。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 適用情境: 這是在網路不實訊息案件中非常常見的一條。凡是透過IG貼文、限時動態、或私訊群組,散布有關物資短缺(如衛生紙、雞蛋)、疫情擴散(如某地封城)、食品安全(如某連鎖店使用過期原料)等未經證實的消息,並且這些消息已經「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也就是讓社會大眾產生恐慌、搶購、不安等情緒,警方就可以依據本條移送法院裁處。
    • 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這屬於「行政罰」,而非「刑罰」。後果通常是拘留或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它的門檻相對較低,是執法單位處理網路謠言常用的利器。
    • IG特性: IG的即時性和視覺化特性,使得這類謠言的殺傷力更大。一張空蕩蕩的貨架照片,配上「XX物資即將全面斷貨」的文字,就可能在短時間內引發搶購潮。

二、 民事責任的無形枷鎖:除了名譽,你還侵害了什麼?

除了刑事責任,散布不實訊息的行為更頻繁地引發民事侵權的問題。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害。而民事責任的範圍,遠比一般人想像的「名譽受損」更為廣泛。

  1.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 適用情境: 這是民事求償的基礎條款。只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散布不實訊息的案件中,最常見被侵害的「權利」就是「名譽權」。
    • 構成要件: 需要證明訊息是「不實」的、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該訊息確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貶損」,以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2.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的慰撫金
    • 適用情境: 這是名譽權受損後最主要的求償依據。除了名譽權,本條還列舉了身體、健康、隱私、自由等重大人格權。在散布不實訊息的過程中,往往不是單一權利的侵害。
    • 複合式侵害:
      • 隱私權: 如果散布的不實訊息中,包含了當事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電話、照片等個人資料(即「起底」),即使訊息內容是假的,但揭露這些個資的行為本身就侵害了隱私權。例如,發布一篇捏造他人私生活混亂的貼文,並附上對方的IG帳號和真實姓名,就可能同時侵害名譽權和隱私權。
      • 肖像權: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的照片並配上不實的文字描述,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例如,把一張陌生人的照片說成是某起社會事件的當事人,並加以負面評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 適用情境: 這是近年來處理網路糾紛的超級武器。《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特徵、指紋等)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有非常嚴格的規範。
    • 「起底」的法律後果: 即使你所「起底」的內容是真實的,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其個資,就已經違反《個資法》。如果公開的個資內容又是「不實」的(例如,捏造對方的職業、學歷、犯罪紀錄),那問題就更嚴重了。
    • 民刑並行: 違反《個資法》不僅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每一事件最高可賠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甚至更高),還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如果是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而為之,刑度還會加重。在IG上因為爭執而把對方的個資公開「公審」,是風險極高的行為。
  4. 《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防衛性請求
    • 適用情境: 當侵害正在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如要求刪除貼文)或防止侵害(如要求不得再發布相關訊息)。這是在訴訟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且即時的救濟手段,可以透過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方式,要求IG的貼文下架。

三、 數位時代的專門法規:針對性立法打擊特定類型的不實訊息

隨著科技的發展,立法者也針對特定類型的不實訊息制定了專門的法律,這些法律的罰則往往更重,規範也更明確。

  1.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疫情謠言
    • 適用情境: 在COVID-19疫情期間,這條法律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凡是有人利用IG等社群平臺,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例如「確診人數是公布的兩倍」、「某醫院因疫情封院」等,只要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即可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立法目的: 為了避免不實訊息干擾防疫工作,造成社會恐慌,法律給予了極高的罰則,以收嚇阻之效。即便事後刪文,也難逃法律追究。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佈食品衛生謠言
    • 適用情境: 針對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等食安問題。如果有人為了打擊特定廠商或單純好玩,在IG上散布「某某知名品牌的飲料含有致癌物」、「某夜市攤商使用餿水油」等未經科學證實的訊息,且足以損害公眾健康或他人利益,行為人將面臨最高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散布的訊息導致商品滯銷、廠商聲譽受損,還可能面臨巨額的民事求償。
  3. 《公平交易法》與《不實廣告》規範
    • 適用情境: 這主要針對在IG上進行商業行為的使用者,例如網紅、團購主、電商賣家。如果在IG貼文中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品質、內容、數量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就可能觸法。
    • 具體行為:
      • 宣稱使用某產品後「一週瘦10公斤」,但完全沒有科學根據。
      • 將中國製商品標榜為「日本進口」。
      • 在業配文中謊稱「自己真的超愛用」,但實際上從未使用過。
      • 透過購買假帳號或機器人,營造商品熱銷、好評不斷的假象(即「買榜」),這也是一種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不實行為。
    • 主管機關與罰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對此進行調查,並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四、 數位環境下的特殊挑戰與責任歸屬

在IG這樣的社群平臺上,散布不實訊息的行為模式與傳統媒體大不相同,這也給法律適用帶來了新的挑戰,同時也衍伸出新的責任主體。

  1. 「轉發」與「按讚」的法律責任
    • 轉發(分享): 許多人認為,只要訊息不是自己寫的,只是「轉發」就沒事了。這是嚴重的錯誤觀念。在法律上,轉發行為本身就是一個「散布」的動作。如果你轉發了明知或可得而知是不實的訊息,並且對他人造成了損害,轉發者同樣要負起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例如,明知某則指控他人劈腿的貼文是捏造的,卻仍然將其分享到自己的限時動態,就可能成為誹謗罪的共犯或幫助犯。
    • 按讚(Like): 單純的按讚,通常被視為一種對內容的認同或關注,較難直接認定為「散布」行為。但如果按讚的目的是為了協助該則不實貼文提高觸及率,或是與其他誹謗行為有犯意聯絡,則仍有涉訟風險。法院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考量個案情境。
  2. IG平臺的責任——「避風港條款」與下架機制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著作權法》的避風港概念: 雖然法律主要針對的是「行為人」(即發布訊息的人),但對於IG這樣的平臺,也有相關規範。臺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著作權法》中,都有類似「避風港條款」的精神。意思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如IG)對於使用者的違法行為,原則上不負責任,但前提是:
      1. 它不知道也無法知道該內容是違法的。
      2. 它在得知內容違法後,能迅速處理,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觸該內容。
    • 被害人的行動: 因此,當發現IG上有不實訊息侵害自己的權益時,除了報警、提告,第一時間向IG官方提出檢舉,要求下架該則內容,是至關重要的步驟。這不僅能即時止損,也能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證明自己已盡力防止損害擴大。
  3. 匿名帳號的追查難題
    • IP位址與Metadada: IG上充斥著許多匿名或假名的帳號,這讓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該告誰。然而,在法律程序中,可以透過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發函要求IG的母公司Meta提供涉案帳號的註冊資料、登入IP位址等資訊。雖然跨國公司回覆的速度和配合度不一,但仍是目前最主要的追查管道。
    • 數位足跡: 只要在網路上活動,就會留下數位足跡。即使使用VPN或假帳號,專業的數位鑑識人員仍有機會透過各種Metadata(如照片的EXIF檔)或網路使用習慣,追查到真實世界的行為人。

結論:從法律風險到資訊素養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IG上散佈不實訊息,絕對不只是「開玩笑」或「言論自由」那麼簡單。它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引爆後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包括:

  • 刑事責任: 從較輕的社維法罰鍰,到恐嚇公眾、煽惑犯罪,甚至違反《個資法》等,都可能留下刑事前科,影響一生。
  • 民事責任: 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面臨巨額的損害賠償,以及在網路上永久留存的負面紀錄。
  • 行政裁罰: 公平交易法、食安法、傳染病防治法的高額罰款。

在IG這個以視覺為導向、情緒渲染力強的平臺上,不實訊息的殺傷力會被加倍放大。一張誤導的圖片、一段斷章取義的影片,往往比純文字更容易讓人信以為真,也更容易在短時間內引爆怒火或恐慌。

因此,我們必須建立的,不僅是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更是一種深刻的「資訊素養」:

  1. 查證: 在看到任何驚人的、煽動情緒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的訊息時,第一時間不是按讚、分享,而是停下來問一句:「這是真的嗎?」透過搜尋引擎、事實查核網站、官方資訊來交叉比對。
  2. 思考: 思考這則訊息的來源是誰?發布者的目的是什麼?它可能會對誰造成傷害?
  3. 負責: 為自己在網路上的每一次發文、每一個分享負責。手指在點擊「發布」或「分享」之前,多停留三秒鐘,想清楚可能帶來的連鎖效應。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IG也不是一個可以任意妄為的虛擬空間。每一個帳號背後,都是一個真實世界的人,必須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真實世界的法律責任。當我們下一次在IG上看到一則可疑的訊息時,與其成為不實訊息的幫兇,不如選擇成為終結謠言的守門人。這不僅是為了避免官司纏身,更是為了共同維護一個更健康、更真實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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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為一篇IG誹謗貼文,被告上法院並判賠XX萬


那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週三下午,他坐在電腦前,指尖在鍵盤上飛快敲擊。螢幕上是Instagram的發布頁面,怒氣像岩漿般在他胸腔翻湧。幾小時前與同事的爭執仍在腦海重播,每一個被誤解的瞬間都化作尖銳的文字。他沒有猶豫,點擊了「分享」。那一刻,他以為自己只是抒發情緒,沒想到這篇不到三百字的限時動態,會成為人生中最昂貴的幾行字——六個月後,法院判決書送達,他因誹謗罪被判賠XX萬元。這不僅是金額的損失,更是一場關於數位時代言論邊界的深刻教訓。

第一章:數位足跡的永恆烙印——IG貼文如何成為法庭證據

當那篇IG貼文發布時,他完全沒意識到自己正在創造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數位足跡。在法庭上,這篇看似普通的社交媒體內容,經過專業的法律程序,轉變為鐵證如山的證據。檢察官與原告律師如何將虛擬世界的文字轉化為實體法庭上的攻防利器?這過程涉及數位取證的精密技術與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首先,必須證明該貼文確實由被告帳號發布。這需要透過平台官方管道取得發布紀錄,或經由公證程序保存網頁內容。在台灣法律實務中,常見的做法是請法院發函向Meta公司調取資料,或透過民間公證人即時對貼文內容進行螢幕錄影與截圖公證。這個步驟至關重要,因為現代社會中「刪文不等於消失」,即使事後刪除,只要對方已進行證據保全,該內容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須證明該貼文確實被第三方閱覽。誹謗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散布於眾」,因此檢方需要證明除了原告與被告外,有其他人實際上看過這則貼文。這可以透過IG的互動數據——點讚數、留言數、分享數,或是追蹤者列表來佐證。如果帳號是公開狀態,甚至無需具體證明哪些人看過,因為公開貼文本質上就已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

最後,必須證明貼文內容具有誹謗意圖與實際損害。這部分通常是最複雜的法律爭點,需要仔細分析文字背後的意涵、上下文脈絡,以及對原告造成的具體影響。在法庭上,不僅是字面意義,連暗示、影射都可能被認定為誹謗,只要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法律定義。

第二章:誹謗罪的法律光譜——從民事賠償到刑事責任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誹謗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民法與刑法,產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本案中的XX萬元賠償屬於民事損害賠償,但同一個行為可能也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誹謗與刑事誹謗的主要差異在於舉證責任與法律後果。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需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侵權要件: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造成損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而損害的計算可以是具體金額(如商譽損失、業績下滑),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名譽受損的精神慰撫金)。法官會綜合考量加害程度、雙方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賠償金額。

刑事誹謗則涉及國家刑罰權的發動,需由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或某些情況下為告訴乃論)。刑事誹謗的成立門檻較高,需證明被告有「明知為不實卻故意散布」的惡意,但實務上只要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就很容易構成誹謗罪。

本案中,他之所以面臨高額賠償,正是因為同時被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同時,原告也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這種「刑帶民」的程序讓他同時面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雙重壓力,最終在辯護律師建議下選擇認罪協商,聚焦於降低賠償金額。

第三章:一句話的價值——XX萬元賠償金的計算邏輯

外界看到「判賠XX萬元」的結果,往往感到震驚與不解:為何一篇IG貼文值得如此高額賠償?事實上,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絕非隨意決定,而是有一套嚴謹的計算邏輯。

首先是最直接的「財產上損害」。如果原告能證明因為這篇貼文導致業績損失、合作解約、工作機會喪失等具體經濟損害,這部分會成為賠償基礎。例如,若原告是業務經理,貼文指控其專業能力不足導致客戶取消訂單,那麼取消訂單的金額就可能被計入損害賠償。

更重要的是「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名譽權受侵害的精神痛苦難以量化,但法院通常參考幾個因素:誹謗內容的嚴重性、传播範圍的大小、當事人的社會地位、侵權行為的故意程度等。實務上,對於在IG這類社交媒體的公開誹謗,由於传播速度快、範圍廣,法院判賠的金額通常比傳統誹謗更高。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但影響重大的因素——訴訟成本。在長達數月的訴訟過程中,原告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時間成本等,都可能部分或全部轉由敗訴方負擔。這些費用累加起來,往往相當可觀。

在他的案例中,XX萬元的賠償金大致由三部分組成:約40%是經證實的業績損失(因客戶看到貼文後取消合作),約35%是名譽損害的精神慰撫金,另外25%則是原告支出的律師費用與訴訟相關開銷。這個數字背後,是法院對「數位誹謗破壞力」的具體量化。

第四章:匿名與假帳號的迷思——數位時代的法律風險

許多人在社交媒體上發言時,常抱持一種錯誤的安全感,認為使用匿名帳號或假帳號就能規避法律責任。他的案例正好打破了這種迷思:即使使用假名發文,只要能夠透過IP位址、裝置識別碼或其他數位軌跡追溯到真實身份,法律責任依然無法逃避。

台灣司法實務上已有無數案例證明,追查匿名網路使用者的技術已相當成熟。法院可以向社交媒體平台調閱註冊時使用的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也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商調閱IP位址的申請人資料。即使使用公共Wi-Fi,若涉及刑事案件,警方仍可能透過基地台位置與監視器畫面交叉比對,找出實際發文者。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刪文就沒事」。事實上,從法律角度來看,刪文行為最多只能作為事後悔意的表現,可能影響最終刑度或賠償金額,但無法消除已經成立的犯罪行為。就像現實世界中,罵完人後說「當我沒說過」並不能改變侮辱的事實一樣,數位世界的刪文同樣無法抹去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刪文行為有時反而會被解讀為「明知理虧而消滅證據」,對被告立場更為不利。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立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與對方協商和解,而非試圖掩蓋已經存在的數位足跡。

第五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法律的天平如何傾斜

在法庭辯論中,他的辯護律師曾引用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主張該貼文屬於「合理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護。這個論點最終未被法院採納,原因在於法律需要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台灣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無限,當言論涉及他人名譽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實、是否使用適當的評論表達方式。

具體來說,如果貼文內容是對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的批評,法院通常會給予較大的言論自由空間;但若涉及一般私人名譽,且內容純屬人身攻擊而與公益無關,法律天平就會向名譽權傾斜。

在他的案例中,貼文內容純屬對同事個人行為的情緒性發言,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且多數指控無法舉證為真,因此難以主張言論自由保護。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應成為惡意攻訐他人之護身符」,明確劃定了合法批評與非法誹謗的界線。

第六章:從訴訟到執行——當判決書送達之後

當法院判決確定後,隨之而來的是漫長的執行階段。如果被告無法或不願自動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強制執行的手段相當多元,包括:查封銀行存款、扣薪三分之一、查封不動產或車輛、限制出境等。

對許多敗訴的被告而言,強制執行階段的心理壓力往往比訴訟本身更大。想像一下,每個月薪資有三分之一直接被扣抵賠償,銀行帳戶突然被凍結,甚至心愛的汽機車被貼上封條——這些都是誹謗判決後可能面對的現實。

更嚴重的是,如果被告名下無足夠財產可執行,法院可能會發給債權憑證,允許原告在未來發現被告有財產時隨時聲請執行。這意味著這筆債務可能跟隨被告長達數年,甚至影響未來的工作與生活。

在他的案例中,雖然最終透過親友協助籌措部分金額,與原告達成分期付款協議,避免了強制執行的最壞情況,但長達兩年的還款期間,每個月的經濟壓力與心理負擔,成為這段經歷最沉痛的後續篇章。

第七章:數位素養與法律意識——現代公民的必修課

這起IG誹謗案件不僅是個別案例,更反映出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數位素養落差。許多人在現實生活中謹言慎行,卻在網路世界放下戒心,忘記了數位言行與現實言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升數位素養的第一步是建立「數位言行等同現實」的認知。在按下「發布」按鈕前,不妨問自己幾個問題:這些話我敢當面對當事人說嗎?內容是否有具體證據支持?如果被對方提告,我準備好承擔法律後果了嗎?

其次,應該了解基本法律界線。誹謗、公然侮辱、侵犯隱私、妨害秘密等,都是網路常見的法律地雷。即使內容為真,若涉及他人隱私且與公益無關,仍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而內容不實當然就是典型的誹謗。

最後,培養衝突管理的數位技巧。當在網路與人發生爭執時,與其在公開版面互相攻擊,不如轉為私訊溝通或尋求第三方調解。許多網路訟源都源於一時情緒下的衝動發言,若能冷靜思考替代方案,往往能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

第八章:預防勝於治療——社交媒體使用守則

根據這起案例的教訓,我們可以歸納出幾項實用的社交媒體使用守則,幫助避免陷入類似法律風險:

  1. 情緒冷卻原則:生氣時絕不發文。給自己設立「24小時冷靜期」,等情緒平復後再決定是否發布。

  2. 真實性檢核原則:發布前確認內容真實性與消息來源。不確定的資訊寧可不分享,避免成為不實訊息的傳播者。

  3. 權衡公益原則:思考內容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若純屬私人恩怨,應選擇私下溝通而非公開放送。

  4. 尊重界線原則:避免對他人外貌、家庭、疾病等個人特質進行批評,這些領域極易構成誹謗或侮辱。

  5. 證據保全原則:若認為自己權益受損,應立即對侵權內容進行截圖、錄影等證據保全,而非僅是檢舉或要求刪文。

第九章:當糾紛已然發生——損害控制與法律因應策略

如果不幸已經發布不當內容且面臨法律追訴,正確的應對策略可以大幅降低損害:

第一時間應立即刪文並公開道歉,展現誠意與悔意。道歉內容應具體承認錯誤,避免使用「如果我的言論造成你不快」這類模糊表述,而是明確承認「我發布的內容不實且不當,對XXX造成名譽損害,特此道歉」。

接著應主動聯繫對方,嘗試達成和解。和解不僅是道歉,通常需要配合適當的賠償方案。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和解書,往往能避免後續訴訟,同時也為自己爭取較有利的條件。

如果已經收到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切勿置之不理。應該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情並擬定辯護策略。在訴訟早期階段尋求和解,通常比等到判決確定前再協商來得有利。

第十章:社會層面的反思——數位時代的名譽與責任

這起案例不僅是個人教訓,更值得社會整體反思。在資訊傳播如此迅速的時代,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名譽的價值與保護機制。

從教育層面,應該將數位法律素養納入正規教育體系,讓年輕世代在接觸社交媒體的同時,就了解相關的法律責任與風險。

從平台層面,社交媒體公司應該加強用戶教育,在發布爭議性內容時提供警示,並建立更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讓部分爭議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前獲得解決。

從立法層面,或許需要思考是否針對數位誹謗制定更細緻的規範,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同時避免司法資源被輕微案件過度耗費。

結語:數位時代的言行代價

那篇IG貼文帶給他的,不只是XX萬元的經濟損失,更是對數位時代言行責任的深刻體悟。在按下「發布」的那一刻,我們創造的不只是轉瞬即逝的數位訊號,而是可能改變人生的法律事實。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數位世界與現實世界的界線日益模糊的今天,每一個點擊、每一則發文都需要經過深思熟慮。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真正的自由來自於理解界線後的負責言行。

當我們在社交媒體上擁有前所未有的發聲權力時,相對應的責任也隨之而來。學會在數位空間中謹言慎行,不僅是保護自己免受法律風險,更是維護一個理性、友善的公共討論環境——這或許是這起IG誹謗案件,帶給我們最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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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誹謗構成要件(舉個例子)

以下以台灣法律為例,舉一個在Instagram(IG)上可能構成誹謗的具體例子,並分析其法律要件:

情境案例:

人物

  • 用戶A(行為人)
  • 用戶B(被害人)
  • IG上的追蹤者及公開貼文閱覽者

事件經過
用戶A與用戶B是同事,因工作糾紛產生嫌隙。用戶A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於自己的IG公開帳號發布以下內容:

  1. 貼文內容
  • 「用戶B是小偷!上週五偷了公司同事的錢包,監視器都拍到了,大家小心!」
  • 附上一張模糊的監視器截圖(實際與用戶B無關)。
  • 標記用戶B的IG帳號,並加上標籤 #公司小偷 #職場敗類。
  1. 傳播方式
  • 用戶A將貼文設定為公開,並透過IG限時動態轉發,呼籲追蹤者「分享出去讓大家知道」。
  • 用戶B的同事、朋友因看到貼文後,紛紛留言指責用戶B,甚至向公司主管舉報。

後續影響

  • 用戶B遭同事排擠,並因公司調查暫時停職,名譽嚴重受損。
  • 事後證實,監視器截圖與用戶B完全無關,且公司並無財物失竊紀錄。

法律要件分析:

  1. 散布不實事實
  • 用戶A指控「用戶B偷竊」是具體且虛構的事實(無證據且事後證明不實)。
  • 監視器截圖與用戶B無關,顯示用戶A未經合理查證。
  1. 故意或過失
  • 用戶A因私人恩怨,明知無證據仍惡意指控(具誹謗故意)。
  • 若用戶A聲稱「誤會」,但未查證監視器來源,可能構成「重大過失」。
  1. 公開傳播
  • 透過公開貼文、標記帳號、標籤及限時動態,使不特定多數人(同事、朋友、網友)得以知悉。
  1. 導致名譽受損
  • 用戶B遭同事排擠、工作停職,社會評價明顯降低。

法律後果(台灣)

  1. 刑事責任
  • 用戶B可向警方提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用戶A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 若用戶A無法證明指控為真,且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純屬私德),難以主張「真實性抗辯」。
  1. 民事責任
  • 用戶B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因停職導致的精神壓力)。
  • 可要求用戶A刪除貼文、發布道歉聲明或賠償名譽損失(如律師費、收入損失)。

關鍵爭議點

  • 真實性抗辯
    用戶A若主張「誤會」或「監視器畫面可能為真」,但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抗辯難以成立。
  • 言論自由 vs. 名譽權
    即使用戶A自認「正義揭發」,但若內容不實且無合理查證,仍可能構成誹謗。

如何避免構成誹謗?

若用戶A想合法表達不滿,應調整貼文內容:

  • 改為「合理懷疑」
    「上週五公司發生財物失竊,希望相關人士主動說明。」(不指名道姓,且基於事實)。
  • 避免情緒化標籤
    刪除 #公司小偷 等攻擊性用語,聚焦客觀描述。
  • 私下解決爭議
    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或法律途徑處理,而非公開指控。

總結

在IG上因情緒發文指控他人,若內容不實且未經查證,極易觸法。即使事後刪文,仍可能因「截圖留存」而需負法律責任。建議透過理性溝通或法律途徑解決爭端,避免衝動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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