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台灣法院關於Google搜尋結果移除的判決案例完整指南:
目錄
台灣法院關於Google搜尋結果移除的判決案例與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1條: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第29條:若平台未主動移除侵害個資之內容,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保護)、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名譽權損害賠償):針對不實資訊或侵害名譽之內容,得請求移除並求償。
《憲法》隱私權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立「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關鍵判決案例
「姓名+負面關鍵字」搜尋結果移除案
案例:某民眾因過去案件被錯誤標記,Google搜尋其姓名時出現不實負面關鍵字(如「詐欺」)。
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6號
法院認定該搜尋結果侵害當事人名譽權及個資自主權,判決Google須移除相關關鍵字建議。
引用《個資法》第11條,認為過時且不正確之資訊應予刪除。
新聞報導連結移除案
案例:當事人涉及已獲緩起訴之案件,多年後媒體舊聞仍透過Google搜尋曝光。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3號
法院依《個資法》認定報導已無公益性,且持續曝光侵害隱私,判決Google須移除搜尋結果連結。
強調「公共利益 vs. 個人隱私」之平衡:若資訊年代久遠且無持續關注必要,應優先保障隱私。
負面論壇內容移除請求案
案例:網路論壇流傳不實誹謗文章,當事人要求Google移除該連結。
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9號
法院認定文章內容構成侵權,Google作為資訊提供者,有義務協助移除侵害隱私之連結。
引用《民法》第195條,判決Google須刪除連結並賠償精神損害。
三、法院審查重點
資訊正確性與時效性
若內容過時、錯誤或已無公共利益(如已服刑完畢、案件撤銷),法院傾向支持移除。
公益與私益平衡
若當事人為公眾人物或事件涉及重大公益(如貪污案),移除請求可能被駁回。
平台責任範圍
Google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侵權?若已收到通知卻未處理,常被認定需負責。
四、實務操作步驟
先向Google提出移除申請
填寫Google官方「內容移除請求表單」(基於《個資法》或《著作權法》)。
網址:Google “搜尋結果移除申請”。
向主管機關申訴
向地方政府(如臺北市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起行政申訴,要求命Google移除。
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權基礎:
《個資法》第29條:請求移除侵害個資之結果。
《民法》第184、195條:請求移除連結及精神賠償。
管轄法院:Google在台分公司登記地(經濟部登記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
五、成功關鍵證據
證明資訊不實或過時(如無罪判決書、緩起訴證明)。
證明持續曝光造成損害(就醫紀錄、心理評估報告)。
證明已通知Google但未處理(存證信函、申訴回函)。
六、爭議與挑戰
跨國執行困難
Google伺服器多在境外,若其拒絕配合,需透過司法互助執行,耗時較長。「被遺忘權」適用性
台灣法院雖未直接引用歐盟「被遺忘權」,但透過《個資法》第11條達成類似效果。
結論
台灣法院近年逐步確立「Google有義務移除侵害個資或隱私之搜尋結果」的原則,關鍵在於舉證資訊的錯誤性、過時性及損害性。建議當事人先行政申訴,未果後再提訴訟,並備妥完整證據以提升勝訴機率。
注意:判決結果因個案情節而異,具體行動前請諮詢專業律師(如具備科技法律專長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