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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被遺忘權」申請教學:針對台灣判決書案例之終極指南
在當今數位時代,網路記憶彷彿是一個永恆的烙印。一段不願回首的過去、一場早已結案的司法紛爭,其判決書被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收錄後,經由搜尋引擎的強大索引能力,很可能成為跟隨您一生的數位標籤。這不僅可能對個人名譽、社交生活造成困擾,更可能在求職、創業等人生重要關卡中,帶來難以預料的負面影響。這就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或稱「刪除權」之所以日益重要的原因。
本指南將深度聚焦於「台灣籍人士」或「在台灣有法律案件之當事人」,該如何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向全球搜尋引擎巨頭Google提出申請,請求將指向特定判決書搜尋結果的連結予以移除。我們將從法律基礎、申請前的自我評估、一步步的實戰教學、到申請遭拒後的救濟途徑,進行完整論述,協助您在這場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天平上,找到可能的平衡點。
第一部分:認識「被遺忘權」與其在台灣的實踐基礎
在開始填寫申請表之前,必須先理解您所依據的是什麼。這並非無理的要求,而是基於嚴謹的法律原則與價值權衡。
1.1 「被遺忘權」的全球源起:歐洲法院的里程碑判決
「被遺忘權」的概念並非源自台灣,其最著名的起源是2014年歐盟法院的「谷歌西班牙案」(Google Spain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該案中,法院判決認定,在特定條件下,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關於其過時、不相關或過度影響其隱私的個人資料之搜尋結果。此判決確立了在歐盟地區,搜尋引擎營運商有責任考量個人的移除請求。
其核心精神在於:個人對其個人資料應有自主控制的權利,當資料留存與使用的原始目的已不存在,或經過相當時間後,其繼續公開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已大於公眾知的利益時,個人權益應優先於經濟營運者的利益與公眾的資訊取得便利性。
1.2 台灣的法律土壤: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憲法隱私權
台灣並未有一部名為「被遺忘權」的專法。然而,其法律精神深植於以下既有法律框架中: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11條: 這是申請時最核心的法律依據。該條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略)…三、當事人書面同意。」然而,最關鍵的是後段:「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或期限屆滿者,當事人得向非公務機關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應依其規定辦理。」
司法實見的演進: 雖然台灣沒有直接等同歐盟的判例,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早已肯認「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其中包含了「資訊隱私權」,即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控制與自主決定之權利。近年來,已有不少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開始引用個資法第11條的精神,要求網站或搜尋引擎移除特定個人資料,這為「被遺忘權」的本土化實踐開啟了曙光。
與判決書公開原則的衝突: 必須正視的是,判決書的公開透明是司法民主與公眾監督的重要一環。司法院公開判決書是為了實現「司法透明化」、「法的預見可能性」等公共利益。因此,您的申請本質上是一場「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公眾知情權/言論自由」的激烈碰撞。Google並非輕易接受所有申請,其審核標準正建立在這個衝突點的權衡上。
1.3 誰有資格提出申請?
原則上,判決書中所載明的「當事人」均有資格提出申請,包括:
原告、被告
犯罪嫌疑人(於刑事判決中)
告訴人、被害人(但在判決書中其個資理應已受保護,若未被妥善保護則可成為申請理由)
其他在判決書中提及,且其個人資料被明確揭露的關係人(如證人,但其個資在判決書中通常也已經部分隱匿)
第二部分:申請前的關鍵準備與自我評估
盲目提出申請只會徒勞無功。在點開Google申請表單前,請務必完成以下準備工作,這將大幅提高您申請成功的機率。
2.1 精準鎖定欲移除的搜尋結果連結
您需要移除的,並非判決書本身(因為它存在於司法院或特定法律資料庫網站),而是「Google搜尋結果中」指向該判決書的連結。
步驟一:進行搜尋測試。
使用您的姓名(包括可能出現的別名、舊名)、身份證字號(部分判決書會顯示)、案件編號等關鍵字進行搜尋。記錄下所有會顯示出該判決書的搜尋結果頁面(SERP)。步驟二:複製完整的URL。
對於每一個您希望移除的搜尋結果,右鍵點擊該連結,選擇「複製連結網址」。請注意,您複製的應該是「該網站連結的網址」,而非Google搜尋結果頁面的網址。例如,您要複製的是law.judicial.gov.tw/...這樣的網址,而不是google.com/search?q=...。
2.2 釐清您的「個人資料」在判決書中如何被呈現
仔細閱讀判決書,找出所有與您相關的個人資料。常見的包括:
直接識別資料: 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生日。
間接識別資料: 詳細的犯罪事實描述(可能讓熟人輕易推斷出是您)、特定職稱與工作地點的組合、家庭成員關係的詳細記載等。
2.3 建構強而有力的申請理由:四大核心審查標準
Google在審核歐洲地區的移除請求時,會權衡多項因素。雖然台灣非歐盟成員,但其審核團隊在處理源自台灣的請求時,很可能會參考類似的邏輯。您的申請理由必須緊扣以下幾點,證明「移除」的公共利益小於「個人隱私損害」:
標準一:您在該資料中的角色是否為「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高階官員、知名企業家、明星): 申請難度極高。因為社會大眾對其言行與背景有更高的知情權與監督需求。其過去的司法紀錄通常被認為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
一般私人個體: 這是較有利的位置。您可以主張,您只是一個普通公民,過去的司法案件純屬個人私領域事務,公眾並無知悉的必要性。
標準二:資料的性質與敏感度?
高度敏感資料: 身份證字號、完整住址、病歷、財務細節等。這類資料的保護需求極高,Google較有可能同意移除。
一般個人資料: 姓名。單純的姓名揭露,說服力較弱,必須結合其他理由。
標準三:資料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陳舊過時的資料: 這是「被遺忘權」的核心。如果案件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前,您已服刑完畢或與當事人和解,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多年,此時該筆資料的「時效性」已大大降低。您可以主張,這筆過時的資料已無法反映您當前的狀況,其繼續公開對您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公共利益。
不準確或誤導的資料: 如果判決書的摘要或搜尋結果的預覽片段給予了錯誤印象(例如,將「不起訴處分」誤導為有罪),這將是強有力的理由。
標準四:資料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這是Google審核中最關鍵的權衡點。您必須說服Google,該判決書的繼續公開「已不具備」或「僅具極低」的公共利益。如何反駁「公共利益」?
案件性質輕微: 如果只是輕微的過失傷害、小額民事糾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您可以主張此類案件對公眾的警示或教育意義不大。
與公職無關: 強調您的案件與公務員瀆職、貪污、危害公眾安全等重大公益事件無關。
已付出代價並更生: 詳細說明您已為過去的錯誤付出代價(如已服刑、已履行賠償),並積極更生(如持續工作、進修、參與公益),此時社會應給予自新機會,而舊判決的持續公開阻礙了更生。
對個人生活的具體影響: 具體描述該搜尋結果如何對您造成「現實且重大」的損害。例如:
求職方面: 提供多次求職被拒的證據(如面試後被詢問判決書事宜後便無下文)。
人際關係方面: 描述新朋友、伴侶家人因搜尋到該資料而對您產生誤解與排斥。
心理健康方面: 提及因此承受的持續性焦慮、憂鬱等精神壓力,並可附上醫師診斷證明(需隱匿敏感醫療資訊)。
第三部分:實戰操作——Google移除申請表單填寫教學
準備工作完成後,我們進入實際操作階段。Google提供了「移除個人資訊與非官方內容」的申請管道。
3.1 找到正確的申請入口
前往 Google 的「移除個人資訊與非官方內容」表單頁面。您可以直接搜尋「Google Remove personal information」找到它。請注意,這並非一個名為「被遺忘權申請」的專屬表單,而是處理多種個人資料侵害情形的通用表單。
3.2 選擇移除原因
在表單中,您會看到多個選項。最適合判決書案例的選項通常是:
「在搜尋結果中顯示我的個人聯絡資訊」 – 如果判決書中包含您的住址、電話。
「在搜尋結果中顯示我的身分證號碼」 – 這是最明確且成功率較高的選項。
「其他移除要求」 – 如果您的理由不屬於上述類別,但涉及更廣泛的隱私侵害(例如,過時的判決書整體內容),可以選擇此項,並在後續詳細說明。
3.3 填寫申請人資訊與聲明
聯絡資訊: 如實填寫您的姓名、電子郵件。Google後續可能會透過此郵件與您溝通。
聲明: 您需要聲明您是當事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誠實為上策,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申請無效並影響未來申請。
3.4 提供欲移除的連結
這是最關鍵的技術步驟。
「要求移除的網址」: 貼上您之前在「2.1步驟二」中複製的判決書原始網址(例如來自司法院法學網的網址)。
「搜尋結果預覽」: 此處需要貼上Google搜尋結果頁面的網址。請回到搜尋引擎,使用您的姓名進行搜尋,當結果頁面出現時,直接從瀏覽器的網址列複製整個URL。這能幫助Google快速定位問題所在。
「在搜尋引擎中輸入的查詢字詞」: 列出所有輸入後會導致該判決書出現在結果中的關鍵字。例如:您的「全名」、「全名+案由」、「身份證字號」等。請務必列出所有可能性,因為Google只會針對您提供的「特定查詢字詞組合」進行移除,而非全面性地讓該連結消失。
重要概念:移除並非「刪除網頁」,而是「針對特定搜尋詞的結果過濾」。 成功後,當有人搜尋「您的姓名」時,該判決書連結將不會出現。但如果有人用「案號」或「特定法院+案由」等與您個人無直接關聯的詞彙搜尋,該連結仍可能出現。
3.5 撰寫說理充分的申請說明(說明框)
這是您說服Google審核員的舞台。請以書信格式,有條理地撰寫。建議結構如下:
開頭陳述:
「尊敬的Google法律團隊,本人OOO(身份證字號:…),為台灣籍公民,在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及資訊隱私權保障之原則,懇請 貴公司評估並移除下列搜尋結果連結…」陳述事實:
簡要說明判決書涉及的案件性質、發生年份。
明確指出判決書網址中包含了您的哪些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字號、住址)。
論述申請理由(結合第二部分準備的內容):
強調您的「一般私人」身份: 「本人僅為一介平民,並非公眾人物,該司法案件純屬個人私領域事務,與公眾監督或公共利益無涉。」
強調資料的「過時性」與「不相關性」: 「該案件發生於距今已超過XX年,本人早已履行完畢法律義務(或與對方達成和解),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此一陳舊紀錄已完全無法代表本人現今之品行與狀況。」
具體描述「造成的傷害」: 「該筆搜尋結果嚴重侵害本人之隱私權與名譽權,並對本人之生活造成實質且持續性的困擾,例如:(在此具體列出求職不順、人際困擾等實例)。」
反駁「公共利益」: 「該案屬(輕微的民事/刑事)案件,對社會大眾並無任何警示或教育之意義。持續公開此一過時資訊,對公眾利益之貢獻微乎其微,卻對本人之個人資訊自主權與更生機會造成不成比例的嚴重損害。」
結尾與附件:
「綜上所述,懇請 貴公司基於保障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之立場,依權衡原則,准予移除上述搜尋結果連結。」
「隨信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供 貴公司查驗。」
署名。
3.6 上傳輔助證明文件
有力的文件能大幅增加說服力。建議準備:
身份證明: 身份證或護照影本,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為同一人。
判決書全文: 將其中您的敏感個資(如身份證、住址)圈選出來,方便審核員檢視。
更生證明(如果適用): 如服刑完畢證明、更生保護會的相關文件、參與公益活動的紀錄。
損害證明(如果適用): 求職被拒的郵件、醫師的診斷證明(隱匿病名細節)等。
將所有文件掃描成PDF或JPG格式,並在表單中上傳。
3.7 提交與後續追蹤
提交表單後,您會收到一封確認郵件。Google的審核過程可能需要數週甚至數月。請耐心等待,並留意您的電子郵件(包括垃圾郵件匣),Google可能會要求補充資料。
第四部分:申請結果與後續行動
4.1 申請成功
您會收到Google的通知,告知已針對您提供的「特定搜尋詞」移除了相關連結。恭喜您!但請注意:
這不代表該網頁從網路上消失,它仍然存在於原始網站上。
這僅是Google搜尋結果的移除,其他搜尋引擎(如Bing)仍需另行申請。
移除效果可能不是立即的,需要幾天時間在全球伺服器更新。
4.2 申請遭拒
如果收到拒絕通知,請不要氣餒。這不代表終點,您可以考慮以下後續行動:
覆審與上訴: 仔細閱讀Google的拒絕理由。您可以嘗試回覆該郵件,針對其拒絕理由進行更強力的反駁,提供新的證據或論點,請求重新審核。
向主管機關申訴: 在台灣,您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依法指定的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提出申訴。主張Google台灣分公司作為「非公務機關」,其處理您個人資料(即索引並公開判決書連結)的行為,在特定目的已消失後,未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已違反個資法。主管機關依法可進行調查並命其改正。
提起司法訴訟: 這是最後的手段,也是成本最高的途徑。您可以委任律師,對Google台灣分公司(或在台灣負責業務的實體)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可能是《個資法》第29條的損害賠償,以及第11條的刪除/停止處理/利用請求權。您需要在法庭上成功說服法官,您的個資權益確實因該搜尋結果而受到侵害,且其侵害大於公共利益。
第五部分:結論與心態建議
申請Google移除判決書連結,是一場漫長且結果不確定的戰役。它考驗著您的耐心、細心與論理能力。成功與否,取決於您能否在個案中,精準地勾勒出「個人隱私受侵害之嚴重性」遠大於「公共利益」的圖像。
請記住,數位世界的記憶或許頑強,但法律與社會觀念正在與時俱進地調整,以回應科技帶來的挑戰。這份指南提供了完整的路線圖,但每一步都需要您誠實地面對自己的過去,並堅定地為自己的未來發聲。無論結果如何,為自己的數位足跡與隱私權挺身而出,其本身就已具有重要的意義。
免責聲明: 本指南所提供的內容僅為一般性法律知識與申請流程介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個案情況複雜各異,若您面臨重大的法律與隱私問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獲取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專業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