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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後的訟棍:深度剖析Facebook活動頁面誹謗事件中主辦方與發言者的法律責任紅線
前言:社群媒體的言論自由與法律界線
在數位時代,Facebook(現隸屬於Meta)已成為人們組織活動、交流意見的主要平台之一。無論是倡議環保的公益集會、特定興趣社團的聚會,或是針對時事政策的討論會,活動頁面的建立往往能迅速凝聚人群。然而,這種便利性也伴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活動頁面下方的留言區、貼文串,時常成為未經查證的指控、惡意中傷乃至於誹謇性言論的溫床。
當您在Facebook活動頁面上發現自己遭到不實指控與誹謗時,心中除了憤怒,更多的是困惑:究竟該告誰?是那個口無遮攔的發言者?還是創立這個活動、坐視不管的主辦方?本文將從我國(中華民國台灣)現行法律體系出發,結合實務判例,深入探討在Facebook活動頁面這個特定場域中,活動主辦方與參與發言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歸屬與釐清。
第一部分:法律基本概念建構——什麼是誹謗?
在進入責任歸屬的討論前,我們必須先建立基礎的法律認知。我國對於誹謗的規範,主要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大部分。
1.1 刑事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 意圖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意圖將不實事項散布於眾。
- 客觀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免責條款(第310條第3項):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不罰。但對於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加重誹謗罪(第310條第2項):若是以散布文字、圖畫(包含網路文字與圖片)的方式犯之,刑責較重。這正是Facebook留言最常見的型態。
1.2 民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即為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之一。
-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刊登道歉啟事、刪除留言),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簡單來說,在Facebook上罵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上的拘役或易科罰金,更可能面臨民事上的金錢賠償。然而,訴訟的關鍵在於找出「誰」應該為此負責。
第二部分:第一線的戰犯——發言者的直接法律責任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實際撰寫、發布誹謗性言論的Facebook用戶,是法律責任的第一順位承擔者。
2.1 身份的特定性與追蹤難題
在活動頁面上發言的,可能是:
- 實名制用戶:姓名與日常社交圈一致,最容易辨識與提告。
- 匿名或假名用戶:使用暱稱、網紅分身或虛構人物。這在倡議型或爭議性活動中尤為常見。
律師觀點:雖然匿名增加追蹤難度,但並非無法可解。透過刑事告訴,可委請律師向地檢署聲請,向Meta公司調閱該帳號的IP位址、登入紀錄等電磁紀錄,進而追查出背後的真實使用者。這雖然耗時,卻是追究責任的必要途徑。
2.2 「轉發」與「按讚」是否構成誹謗?
在活動頁面上,除了原始留言,還有許多互動行為:
- 分享(Share):若分享者加上了自己惡意解讀或確認該不實訊息的文字,使誹謗內容擴散,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甚至刑事共犯。
- 按讚(Like):單純按讚,通常被認定為對該言論的認同或關注,但較難被認定為「散布」誹謗內容的行為。然而,若按讚的對象是誹謗性留言,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會將其作為認定「共同參與」或「助長侵害」的間接證據,但直接以此提告勝訴率極低。
2.3 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評論
在討論公共事務的活動頁面(例如:抗議某項政策的粉絲專頁),發言者的言論可能受到較大程度的保障。
- 合理評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事實所為的善意評論(例如:「我覺得這個政策很愚蠢,因為它會導致失業」),即使尖酸刻薄,仍受憲法保障。
- 真實惡意:若發言者明知內容為虛假,或對於內容真偽毫不在意(重大過失),仍惡意攻擊他人名譽,則不在保障範圍內。
第三部分:站在後方的巨人——活動主辦方的潛在法律風險
這是本文最核心也最複雜的部分。活動主辦方(Page Admin)並非只是單純的場地提供者,在法律的放大鏡下,他們可能被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
3.1 主辦方的角色定位:房東、召集人還是守門員?
法律上,我們必須先界定主辦方的身分:
- 單純的召集人:如果主辦方只是利用Facebook功能創建一個活動,讓有興趣的人自行加入討論,從未介入或引導留言方向,其角色類似於在公園一角劃出空地,讓大家自由聚集。
- 議題的主導者:如果主辦方積極發布帶有特定立場的貼文,或是在活動描述中刻意引導參與者對特定人士或團體進行批判,則其角色已轉變為言論的「催生者」或「議程設定者」。
- 公共論壇的管理者:當主辦方明確制定活動頁面的發言規則(例如:「不准罵髒話」、「只能討論特定主題」),或主動刪除、隱藏某些留言時,就表明其對該頁面具有一定的管理與控制能力。
角色的不同,直接影響到其法律責任的輕重。
3.2 「不作為」的侵權責任:明知而故犯
民法上有所謂的「不作為侵權」,指的是行為人依法有防止侵害的義務,卻能防止而不防止,導致損害發生。在Facebook活動頁面的情境中,主辦方的責任往往取決於一個關鍵時間點:何時「知悉」誹謗內容的存在?
- 知悉前:原則上,主辦方無須為參與者自發性的言論負責。這符合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免責精神,因為不可能要求主辦方24小時監控所有留言。
- 知悉後:一旦主辦方被明確通知或從客觀情狀顯可知悉(例如:誹謗留言已被多人標註、或直接發生在該活動的宣傳貼文下方),該留言內容又極為明顯、露骨地侵害他人名譽時,主辦方就產生了「處理」的義務。
律師實戰分析:
假設您在活動頁面被罵「詐欺犯」、「偽造文書」。當您向主辦方私訊檢舉,或在留言區直接Tag主辦方帳號要求處理後,主辦方即已「明知」此侵權事實。
- 若主辦方立刻刪除該留言,並警告發言者,則主辦方已盡其所能防止損害擴大,責任風險極低。
- 若主辦方消極不作為,甚至按讚該則誹謗留言,或留言附和(例如:「我也聽說是這樣」),則主辦方即可能被視為侵害行為的「幫助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 更極端的狀況是,主辦方就是發起這場人身攻擊的背後主導者,鼓勵大家「把知道的都說出來」,此時主辦方與直接發言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最為重大。
3.3 實務判例觀察:法院如何看待主辦方的責任?
雖然網路活動頁面的案例層出不窮,但實際進入訴訟且判決確定的案例仍較少,多數在偵查階段即以不起訴或和解收場。然而,我們仍可從幾個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窺見法官的思維:
- 判決傾向A(嚴格認定):部分法官認為,既然主辦方創建了公開活動,就應預料到會有不同意見交鋒,甚至惡意言論。若主辦方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例如:設定關鍵字過濾、指派管理員巡查),在收到檢舉後又消極不作為,即應對其「管理過失」負責。這類判決通常會要求主辦方與發言者連帶賠償。
- 判決傾向B(寬鬆認定):多數法官仍傾向保障網路言論空間的自由,認為主辦方並非司法機關,不具備即時判斷言論真偽與是否構成誹謗的能力。因此,除非主辦方有「積極鼓勵誹謗」或「明知違法卻故意縱容」的具體事證,否則不應苛責主辦方必須在第一時間做出處置。若主辦方在合理時間內(例如24-48小時)處理了檢舉,通常被認為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3.4 獨特情境:封閉性社團與付費活動
如果該Facebook活動是「私密」或「不公開」的,或是一個需要付費才能參加的講座、課程:
- 私密性:主辦方對成員的篩選與管理權限更大,其注意義務可能隨之提高。
- 付費性質:這創造了一種更緊密的契約關係。主辦方不僅提供活動資訊,更提供一個「相對優質、有序的討論環境」作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此時,若放任誹謗言論充斥,主辦方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除了侵權責任,還需負契約責任。
第四部分:律師實戰指南——被誹謗後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當您在Facebook活動頁面發現自己被誹謗時,冷靜且迅速的應對是贏得後續訴訟的關鍵。
步驟一:證據保全(黃金24小時)
- 完整截圖:不要只截文字。需包含:
- 誹謗留言的全文。
- 留言者的姓名、大頭貼。
- 留言發布的時間。
- 該則留言的「網址連結」(可透過留言時間點進入單獨留言頁面複製)。
- 該活動頁面的名稱與網址。
- 存證信函/公證:對於極其重要、求償金額可能較高的案件,可考慮委請公證人就網頁內容進行公證,或使用法院認可的「區塊鏈存證」服務,確保證據未被竄改。
步驟二:向Meta檢舉(平台內部申訴)
- 利用Facebook的檢舉功能,針對該則留言提出檢舉。選項通常為「霸凌或騷擾」、「不實資訊」等。
- 注意:Meta的審查標準與法律不盡相同。Meta可能因為言論未直接違反社群守則(例如:只是諷刺而非直接辱罵)而駁回檢舉。這是正常現象,不代表該言論在法律上不構成誹謗。
步驟三:正式通知主辦方(創造法律責任的「知悉」點)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請撰寫一封正式、理性、客觀的通知訊息給活動主辦方(建議同時私訊並在該活動頁面上公開留言Tag對方,確保送達)。
- 內容範例:「[主辦方名稱] 您好,關於您在 [活動名稱] 中舉辦的活動,本人發現參與者 [留言者名稱] 於 [時間] 在活動留言區發布關於本人的不實言論(如附圖),內容指稱本人 [具體指控],此舉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權,涉嫌觸犯刑法誹謗罪及民法侵權行為。本人謹此正式通知貴方上開侵權事實,請貴方身為活動管理者,於接獲通知後立即審視並刪除該違法留言,以防止損害擴大。本人保留對所有相關行為人(含本次活動主辦方)一切法律追訴權。感謝協助。」
這封信的目的在於:
- 證明主辦方已經「明知」侵權事實。
- 記錄下主辦方的後續反應(刪除或不刪除),作為未來求償的關鍵證據。
- 給予主辦方一個「移除避風港」的機會。
步驟四:報警或提告
若主辦方不理會,或發言者態度囂張,即可進入司法程序。
- 刑事告訴:至警局或地檢署,對發言者提出刑法誹謗罪告訴。刑事程序能有效利用檢察官的公權力(如前述向Meta調閱資料)找出發言者的真實身分。
- 民事訴訟:在刑事起訴後,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將發言者列為被告,並視情況將主辦方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及刪除留言。
第五部分:責任避風港與抗辯事由——主辦方與發言者的防線
了解對方的抗辯理由,有助於評估訴訟的勝算。
5.1 主辦方的抗辯策略
- 「避風港」原則:主張自己僅為中立平台,在接到正式通知後已立即處理(例如已刪除留言),盡到「通知-取下」義務,不應負賠償責任。
- 「無法認定」抗辯:主張留言內容充滿情緒性用語或影射,身為非法律專業人士,在接獲通知時無法立即判斷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誹謗」,因此未採取行動並非「故意」或「過失」。
- 「私人聊天」抗辯:若誹謗性言論是發生在活動頁面底下的「子留言串」中,且只有少數人參與對話,主辦方可能抗辯該對話不具公開性,其注意義務較低。
5.2 發言者的抗辯策略
- 「真實抗辯」:提出證據證明其所指摘的內容為真實。
- 「善意評論」:主張評論的基礎是基於可受公評之事,且其用語並未偏離評論的本質(例如:評論餐廳難吃,而非罵老闆是奸商)。
- 「對話不公開」:主張其留言是在私人訊息或封閉社團中,主觀上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但在公開活動頁面上,此抗辯很難成立。
第六部分:預防重於治療——給活動主辦方的風險管理建議
如果您是經常在Facebook舉辦活動的主辦人,建立以下習慣將能大幅降低被捲入訴訟的風險:
- 制定明確的社群規範(置顶):在活動頁面的「討論區」置頂一篇發文,明確寫出發言規則。例如:「本活動歡迎理性討論,嚴禁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歧視性言論。管理員保留刪除不當留言及封鎖用戶之權利。」這不僅能嚇阻潛在的誹謗者,也為未來免責提供了依據。
- 定期巡查與即時反應:指派專人(或自己)每日瀏覽活動留言區。對於帶有高度衝突性的留言,提高警覺。
- 建立檢舉管道:清楚告知參與者,若發現違反規則的內容,可以透過私訊或特定方式通知管理員。
- 「通知-取下」流程標準化:收到檢舉後,即使內容有爭議,也應先「暫時隱藏」該留言,待釐清事實後再決定是否恢復。這種「先冷卻」的作法,在法律上通常被認為是積極防止損害的表現。
- 諮詢法律專業:若活動本身涉及敏感政治、商業競爭或特定族群議題,風險極高。活動前諮詢律師,制定風險防控劇本,是必要的投資。
結論:網路言論的十字路口
Facebook活動頁面,既是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廣場,也可能是名譽戰爭的泥沼地。對於發言者而言,網路絕非法外之地,每一個按下的Enter鍵,都可能成為法院傳票上的代號。對於活動主辦方而言,享受了聚集人潮、引領話題的紅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與法律風險。單純的「我只是開個活動」的主張,在法院的權衡下,可能不足以完全卸責。
釐清責任的關鍵,在於「角色」與「知悉」。當主辦方從被動的召集人轉變為主動的管理者,當其從不知情轉變為明知故犯,法律的天平便會開始傾斜。在這個鍵盤與訟棍僅有一線之隔的時代,唯有理解法律、尊重他人名譽,並在權益受損時冷靜以對、按部就班地蒐證與行動,才能真正在社群媒體的浪潮中,保護好自己,也不誤傷他人。
(本文僅為法律知識之綜合性分析與分享,並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