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分析:什麼樣的Threads避雷文已構成網路誹謗?

法律面分析:什麼樣的Threads避雷文已構成網路誹謗?

在當今社交媒體時代,Threads、Dcard、PTT等平台已成為現代人分享生活、交流資訊與發表意見的重要場域。其中,「避雷文」更是一種常見的內容類型,消費者透過分享自身不愉快的消費經驗,警告其他網友避開特定商家、產品或服務,從而形成一股強大的民間監督力量。然而,當情緒性的宣洩超過了事實陳述的範疇,當主觀的評價夾雜了未經證實的指控,這把「避雷」的雙面刃,便極有可能劃傷法律的紅線,從正當的消費權益發聲,墜入「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的違法深淵。

本文旨在進行一場深度的法律解剖,以我國《刑法》及《民法》為基礎,細緻地剖析一篇Threads避雷文,究竟需要具備哪些元素,才會從受言論自由保障的善意評論,轉變為需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我們將不僅探討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更將深入實務見解的判斷精髓,並針對Threads的平台特性,提供具體的案例分析與風險評估。

第一部分:誹謗罪的法律基石——《刑法》第310條與第309條

要理解網路誹謗的界線,必須先回到我國《刑法》的根本規定。

  1.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條文內容:「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法律要件分析

      • 「公然」:意指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Threads的貼文一經發布,其所有追蹤者乃至於透過轉發、演算法推薦的公眾皆可看見,完全符合「公然」之要件。

      • 「侮辱」:指未指陳具體事實,而是抽象地進行謾罵、嘲弄、輕蔑,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尊嚴。例如,在避雷文中直接罵商家「黑心爛肺」、「無恥奸商」、「老闆是個腦滿腸肥的騙子」等,均屬侮辱行為。

    • 與誹謗罪之區別:公然侮辱罪的核心在於「抽象謾罵」,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控」;而誹謗罪則恰恰相反。

  2.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條文內容

      •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即「加重誹謗罪」)

    • 法律要件深度拆解

      • 「意圖散布於眾」: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悉的意圖。在Threads上發文,此意圖不言可喻。

      • 「指摘或傳述」:指公開指出、宣揚或轉述某項訊息。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是誹謗罪最核心的構成要件。所謂「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之人格價值與地位評價。所謂「足以毀損」,是指該陳述內容具有降低社會對該人評價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可,不以實際已發生毀損結果為必要。

      • 「事實」與「意見」的關鍵區分:誹謗罪所處罰的,是「指摘或傳述」「事實」。如果只是純粹的「意見表達」或「評論」,例如「我覺得這家餐廳的裝潢很俗氣」、「這間店的服務態度讓我感覺很不舒服」,這屬於主觀感受,並非事實陳述,原則上不受誹謗罪規範。然而,一旦夾雜了「未經證實的具體事實」,界線便開始模糊。

    • 「加重誹謗罪」的關鍵意義:由於Threads貼文屬於「文字」及「圖畫」(可包含截圖、照片、影片)的散布,一旦成立誹謗,便直接適用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度較普通誹謗罪為重。這凸顯了立法者認為利用媒體、網路等傳播力強大的工具進行誹謗,其惡性與危害程度更高。

第二部分:避雷文轉變為誹謗文的「臨界點」分析

一篇Threads避雷文不會僅僅因為表達負面評價而構成誹謗。其違法與否的「臨界點」,在於以下幾個關鍵要素的交叉檢視:

臨界點一:從「主觀感受」到「客觀事實指控」

這是所有問題的根源。法律保護你發表負面感受的權利,但不保護你散布不實事實的自由。

  • 受保護的主觀感受範例

    • 「這家婚紗店拍的照片風格我很不喜歡,感覺很老氣。」

    • 「這間健身教練上課很划水,我覺得訓練強度不足。」

    • 「這款保養品我用起來很黏膩,我不推薦。」

    • 特徵:使用「我覺得」、「我感覺」、「在我看來」等主觀性詞彙,描述的是個人體驗與審美標準。

  • 可能構成誹謗的客觀事實指控範例

    • 「這家婚紗店用的都是『劣質』且『來自淘寶的廉價』禮服,卻謊稱是進口高級品。」(指控「詐欺」與「不實宣傳」之事實)

    • 「這個健身教練『根本沒有』專業證照,是個騙子。」(指控「無照教學」之事實)

    • 「這款保養品『添加了違禁的激素』,用了會爛臉。」(指控「產品違法」之事實)

    • 特徵:陳述的內容是可以在客觀上被驗證為「真」或「假」的具體事件。如果該事實為假,且足以毀損商家或個人的名譽,便極易構成誹謗。

臨界點二:指控內容的「具體性」與「損害性」

越具體、越嚴重的指控,其毀損名譽的強度就越大,法律對其真實性的要求也就越高。

  • 低度風險陳述:「餐廳地板有點油膩」、「上菜速度有點慢」。這類陳述雖具體,但對名譽的損傷程度較低,即使與事實略有出入,也較難被認為是「足以毀損名譽」。

  • 高度風險陳述:「這家餐廳使用『過期肉品』」、「老闆會『偷拍女客更衣』」、「這間公司『惡意倒閉,捲款潛逃』」。這類指控直接關乎商家的誠信、合法性與公共安全,一旦未經證實,其誹謗的成立機率極高。

臨界點三:「善意」與「惡意」的判斷——《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

我國刑法並非對所有損及名譽的言論一概處罰,設有「免责條款」或「阻卻違法事由」。這是被告最重要的防禦堡壘。

  • 《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性抗辯」

    • 條文:「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意義:如果你指控的事情是「真實的」,那麼就不罰。這是保障言論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與公共監督的關鍵條款。

    • 舉證責任:在誹謗案件中,原則上由「被告」(即發文者)負擔證明言論為真實的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Threads上發一篇「餐廳使用餿水油」的避雷文,你必須準備好衛生單位的稽查報告、內部員工的證詞、或確鑿的影像證據。僅憑「我吃了拉肚子」或「我感覺油有怪味」是遠遠不夠的。

    • 「公共利益」限制:即使是真實的事,如果純屬他人私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爆料餐廳老闆的婚外情),仍可能受罰。但通常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務品質,多被認為與消費大眾的「公共利益」相關。

  •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抗辯」

    • 即便無法完全證明為真,但只要發言是出於「善意」,仍有免責空間。其要件包括: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例如,商家先公開指控你是奧客,你為了辯護而發文說明事情經過。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與一般民眾較無關。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是避雷文最常引用的免責條款。「可受公評之事」指與公眾利益相關,並處於公眾有權評論之事項。所有公開營業的商家,其商品、服務、價格、經營模式,基本上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 「適當之評論」的關鍵:你的評論必須是「以事實為基礎」的合理意見表達。例如,根據「餐廳衛生環境髒亂」這個你已證明或合理相信的事實,進而評論「我覺得這家店的管理有嚴重問題」,這屬於適當評論。但如果你是基於一個未經證實的「謠言」進行惡意攻擊,則不屬之。

臨界點四:「善意」與「惡意」的實務判斷標準

法院如何判斷發文者是「善意」還是「惡意」?這並非單純的主觀意念,而是從客觀行為來推斷:

  1. 求證的義務:在發表嚴厲指控前,你是否曾嘗試向商家求證?例如,發現商品有問題時,是否先聯繫過客服?指控醫生誤診前,是否尋求過第二專業意見?未經任何求證程序就直接上網公審,極容易被認定為「惡意」。

  2. 用字遣詞的情緒性與誇大性:使用「騙子」、「詐欺」、「黑店」、「天理難容」等情緒性、侮辱性字眼,而非就事論事的理性描述,會強烈暗示內心的惡意。

  3. 目的的公益性 vs. 私怨的宣洩:發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警告大眾,還是純粹為了報復、羞辱特定對象?如果文中充滿人身攻擊,並鼓動網友進行肉搜、灌爆粉專等行為,其「善意」色彩將大打折扣。

  4. 資訊的平衡性:貼文是片面地只陳述對商家不利的資訊,還是能相對平衡地描述事件全貌?(例如,有提及商家後續的處理嘗試,即便你對其處理方式不滿意)。

第三部分:Threads平台特性帶來的法律風險加成

Threads作為一個與Instagram高度整合、以「文字」為主要載體的即時性社交平台,其特性使得誹謗風險更為加劇:

  • 傳播速度極快:一個具有爭議性的「爆雷」貼文,可能透過演算法在數小時內觸及數萬甚至數十萬人,其毀損名譽的效果是瞬間且巨大的,符合加重誹謗罪的立法情境。

  • Hashtag (#) 的雙面刃:使用如#台北難吃餐廳 #地雷店家 #OOO詐騙 等標籤,等同於主動將負面內容推送給對此感興趣的龐大受眾,強化了「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犯意。

  • 回文與轉發的共犯結構:原始發文者可能僅需負「指摘」的責任,而大量轉發、附和、加油添醋的網友,則可能構成「傳述」誹謗,同樣成為誹謗罪的共犯或正犯。一句「這家我也被騙過,他們就是會偷工減料」,若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便可能與原Po一同被告。

  • 匿名性與責任逃避的錯覺:雖然Threads帳號與IG連動,但仍可能有用戶使用分身帳號,抱持著「不會被抓到」的僥倖心理,從而發表更不負責任的言論。然而,透過司法程序(如向Meta調閱IP與個資)仍能追溯到行為人,匿名並非免死金牌。

第四部分:真實案例模擬與法律結局推演

讓我們透過幾個虛構但貼近現實的Threads貼文案例,來具體分析其法律後果:

案例一:情緒宣洩 vs. 事實指控

  • 貼文內容A:「XX診所的雷射療程有夠雷!打完完全沒效果,錢都丟到水裡了!醫生技術爛死了,感覺就是隨便打打,超級不推!#醫美地雷 #台北醫美」

    • 法律分析:「沒效果」、「技術爛」屬於主觀感受與評價,難以客觀驗證。雖用詞強烈,但仍在「意見評論」的範疇內,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批評,成立誹謗罪的風險極低。但「醫生技術爛死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 貼文內容B:「驚爆!XX診所根本使用『未經衛福部核准』的非法雷射儀器!為了降低成本罔顧患者安全!我之前去打完全臉過敏紅腫,根本是他們的儀器有問題!#黑心醫美 #違法儀器」

    • 法律分析:指控「使用非法儀器」是一個非常具體且嚴重的事實,直接關係到診所的合法性與公共安全,足以毀損其名譽。發文者若無法提出衛福部的公文、儀器型號與核准清單的比對等證據來證明其為真實,將極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診所可據此提告。

案例二:消費糾紛的升級

  • 背景:在3C賣場購買筆電,返家後發現有刮痕,回店要求換貨被拒。

  • 貼文內容A:「YY 3C賣場服務態度超差!買到瑕疵品不給換,店員還一副『是你自己弄的』的嘴臉,處理方式令人無法接受,大家小心。#客服差評 #消費糾紛」

    • 法律分析:描述自身經歷(買到刮痕筆電、換貨被拒、店員態度),屬於事實陳述與基於此事實的感受評論。雖對商家名聲有負面影響,但因其內容基於真實發生的事件,且屬消費權益相關的「可受公評之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難以成立誹謗。

  • 貼文內容B:「YY 3C根本是『詐騙集團』!專門『販賣整新機』當全新機賣!我的電腦就是證據,他們死不認帳,這間店從上到下都在騙!#詐騙賣場 #黑店」

    • 法律分析:將單一個案上升為「專門販賣整新機」的通則性指控,這是一個殺傷力極強的具體事實指控。除非發文者能證明該賣場有「系統性」、「經常性」地以此手法欺騙消費者(例如,提出多名受害者的聯合證據、內部員工作證等),否則僅因單一消費糾紛就做出如此嚴厲的斷言,其「惡意」相當明顯,成立誹謗罪的風險非常高。

案例三:涉及個人私德的攻擊

  • 貼文內容:「ZZ咖啡廳的老闆OOO是個『劈腿渣男』,同時跟好幾個女客人搞曖昧,私生活亂七八糟,這種人開的店,咖啡能喝嗎?姐妹們小心!#渣男老闆 #情感騙子」

    • 法律分析:老闆的感情生活屬於「私德」領域,與其提供的咖啡品質、餐廳經營等「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即使指控屬實,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仍可能受罰。若指控不實,則誹謗罪責更是明確。此類貼文是法律風險最高的類型之一。

第五部分:誹謗之外的其他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與妨害信用

構成誹謗,不僅是刑事犯罪,更會伴隨沉重的民事賠償責任。

  1.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名譽權受侵害,被害人(商家或個人)可以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需證明因誹謗文導致營業額下降、客戶流失的具體損失(例如,提供前後期營收報表、客戶取消訂單的記錄)。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即精神賠償。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所造成的影響來判定金額。在網路傳播力驚人的情況下,求償金額可能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甚至更高。

  2.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條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與誹謗罪之區別:誹謗罪保護的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譽」(社會評價);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履約能力、支付能力、商業信譽)。例如,無端指控某公司「財務困難、快要倒閉了」、「支票會跳票」,即使未對負責人進行人身攻擊,也可能損害該公司的「信用」,而構成此罪。對於商家而言,這是一個與誹謗罪經常伴隨出現的強大法律武器。

第六部分:發文前的最後檢核與自我保護指南

在Threads按下「發送」鍵前,請務必進行以下「法律健康檢查」:

  1. 事實查核:我文中所陳述的「具體事實」有證據嗎?證據的強度足夠嗎?(發票、錄音、照片、官方文件?)

  2. 動機審視:我發文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是為了公益警示,還是為了洩憤?

  3. 用詞修正:我能否將情緒性、侮辱性的字眼(騙子、黑心、渣男),改為描述具體行為的中性詞語?(例如,將「他是騙子」改為「我認為他未履行合約承諾」)

  4. 平衡陳述:我是否有提及對方曾經的回應或處理過程?(即使我認為處理不佳)

  5. 求證程序:在公開指控前,我是否已先與對方進行過溝通嘗試?

  6. 後果評估:我是否準備好承擔可能隨之而來的法律訴訟、時間與金錢成本?

如果對以上任何一點存有疑慮,最安全的做法是:刪除有疑慮的句子,回歸到陳述「自身經歷」與「主觀感受」。例如,與其說「他們用假貨」,不如說「我收到的產品質感與我在專櫃體驗的有落差,我對其真偽有疑慮」。

結論

Threads上的避雷文,是公民社會消費者力量的展現,其存在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這股力量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法律的天平一端是消費者的言論自由與監督權,另一端是商家與個人的名譽權與信用權。

一篇避雷文從「良藥」變為「毒藥」的關鍵,在於它是否跨越了那條從「主觀意見」到「不實事實指控」的隱形紅線。這條紅線的判準,不僅是「真實與否」,更在於發文者的「善意與否」與「求證與否」。在按下發送鍵前的那一秒鐘,冷靜地審視自己的文字,問自己:「我寫的這些,是感受,還是未經證實的指控?我準備好為這些話負法律責任了嗎?」

唯有在充分了解法律界線後的發言,才是真正有力、理性且不會反噬自身的武器。在網路世界裡,每一個字都有重量,而法律的秤,終將衡量出這重量的代價。立即刪除脆誹謗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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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ads上的誹謗構成要件

關於在 Threads(脆) 平台上構成「誹謗罪」要件的完整指南:

Threads 上的誹謗罪構成要件:完整指南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由《刑法》第 310 條規範。在 Threads 這類公開社交媒體平台上發表言論,若涉及不實且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構成誹謗罪需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一、 核心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1. 「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

    • 行為人發表言論時,主觀上必須是「想要」或「預見」其言論會被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例如:特定社團、群組的大量成員)知悉。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留言、轉發(引用貼文)、甚至使用「限時動態」,由於平台公開或半公開的特性,通常很容易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即使帳號是私密的,若分享給眾多追蹤者,也可能符合此意圖。

  2. 「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 行為人必須有「具體指出」或「傳播」某些涉及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的事實。單純抽象謾罵(例如:「你是人渣」)若未涉及具體事件,可能不構成誹謗(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 Threads 特性: 發文、留言明確提及他人的姓名、暱稱、外貌特徵、職位、或任何足以讓多數人辨識出特定對象的方式(例如:標註帳號、發合照但惡意編造故事),都屬於「指摘或傳述」。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

    • 所陳述的內容必須是會「降低」社會大眾對該人的人格、品德、聲望、信用、能力、職業、身分地位等方面的評價。

    • 常見類型: 指控他人犯罪、行為不檢(如外遇、偷竊、詐欺)、學經歷造假、信用不良、從事不法職業、重大道德瑕疵等。

    • Threads 特性: 在平台上散布這類負面資訊,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對名譽的損害程度通常比私下傳播更大。

  4. 「具體事實」之陳述:

    • 誹謗罪處罰的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捏造或傳播。如果言論是基於「事實」但加以渲染,或屬於「意見表達」(例如:評論、價值判斷),原則上不構成誹謗,除非該意見是基於不實事實或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可能涉及其它法律問題)。

    • 關鍵區別: 「某人收賄」(具體事實陳述) vs. 「某人很貪心」(意見表達)。前者若為不實,可能構成誹謗;後者原則上不構成。

    • Threads 特性: 需仔細辨別發文內容是陳述一件「可證明真偽的事件」,還是單純的個人感受或評論。

  5.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但書) – 重要例外與抗辯:

    • 即使符合以上 1-4 點,若行為人能證明其指摘或傳述的事項屬於「私德」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罰。

    • 「私德」: 指純粹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行為,與公眾事務無關,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家庭成員間的瑣事、個人生活習慣(除非特殊情況)。

    • 「與公共利益無關」: 該私德事項對社會大眾的福祉、安全、秩序或重要價值觀沒有影響。

    • Threads 特性: 在公審私人糾紛時特別容易踩線。例如:在 Threads 上詳細公開前男友/女友的私人對話或親密細節,若純屬私人恩怨且無涉公益(例如對方非公眾人物且事件無公共影響力),即使內容屬實,仍可能因揭露私德且與公益無關而觸法(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

二、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

  • 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犯誹謗罪,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比普通誹謗罪更重。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文字)、張貼圖片、影片、甚至製作梗圖(meme)來誹謗他人,都屬於「散布文字、圖畫」,因此幾乎所有在 Threads 上成立的誹謗行為,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三、 真實惡意原則(針對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 – 重要抗辯:

  • 源自美國判例,台灣司法實務在處理涉及「公眾人物」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的誹謗案件時,也會參考此原則。

  • 定義: 原告(被害人)若為公眾人物,或該言論涉及公共議題,則原告需證明被告(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不僅有過失,更需具備「真實惡意」。

  • 「真實惡意」: 指被告明知所言不實(Knowledge of Falsity),或完全不在乎所言是否真實(Reckless Disregard for Truth)。

  • Threads 特性: 當討論政治人物、知名企業家、藝人、社會重大事件或公共政策時,批評者受到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被害人需證明發文者「明知是假還故意散播」或「極端輕率未查證就散播」,才能成立誹謗。單純的誤信謠言或查證不足,可能不構成。

四、 在 Threads 上可能涉及誹謗的行為模式

  • 發布原創貼文指名道姓(或可得特定)指控他人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轉發(引用貼文)他人含有誹謗內容的貼文,並加上自己的評論擴大傳播(自己也可能成為誹謗行為人)。

  • 在他人貼文下留言,散布針對特定第三人的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製作並散布含有誹謗內容的圖片、梗圖或短影片。

  • 利用「限時動態」功能快速散布誹謗內容(即使只有 24 小時,也構成散布行為)。

五、 如何自保與應對(給 Threads 使用者)

  1. 發言前三思: 在發布涉及他人負面資訊前,務必確認:

    • 這是「事實」嗎?我有確切證據嗎?

    • 這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嗎?還是純屬「私德」?

    • 我發布的「意圖」是什麼?是為了公益討論,還是出於惡意攻擊?

    • 我的措辭是陳述「具體事實」,還是表達「個人意見」?

  2. 善用「意見表達」: 若想批評,盡量聚焦在基於事實的「意見評論」(例如:「根據OO報導,XX公司的產品有瑕疵,我認為老闆的處理態度非常不負責任」),避免直接捏造或傳播未經證實的負面「事實」。

  3. 謹慎轉發: 轉發前先確認內容真實性,避免成為謠言幫兇。惡意轉發誹謗性貼文,自己也可能被告。

  4. 避免公審私德: 私人恩怨、感情糾紛盡量私下解決,或透過法律途徑(如民事求償)。在公開平台洩露他人私密資訊攻擊,風險極高。

  5. 保留證據: 若認為自己遭誹謗,務必立即完整截圖或錄影存證(包含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內容、按讚/轉發數、留言等),並記錄網址。Threads 內容可能被刪除或修改。

  6. 尋求救濟:

    • 向 Threads (Meta) 檢舉: 利用平台內的檢舉機制,檢舉違反社群守則(如霸凌騷擾、不實資訊)的內容。

    • 法律途徑:

      • 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注意告訴乃論之罪,需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可同時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命令平台業者保存相關資料)。

      • 民事訴訟: 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名譽受損的金錢賠償)及「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在 Threads 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重點)。民事請求權時效為 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 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

      • 可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可免繳裁判費。

總結:

在 Threads 這個公開的社交平台上,言論傳播力強,發表涉及他人負面資訊的內容時,極易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及「散布文字圖畫」等加重誹謗罪的要件。關鍵在於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為 「不實的具體事實」,以及是否落入 「僅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的例外情況。討論公眾議題時,「真實惡意原則」則提供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

網路發言雖自由,但需負責任。在 Threads 上攻擊他人前,務必謹慎評估法律風險,以免訟累纏身。若自身名譽在 Threads 上遭受不法侵害,也應積極蒐證,透過平台檢舉及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請注意:

  • 本指南基於台灣現行法律(主要為刑法第310條)及司法實務見解。

  • 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最終是否構成誹謗罪,需由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依具體證據認定。

  • 法律見解可能隨時間發展或個案判決而有所調整。

  • 如有具體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取個案法律意見。

希望這份完整指南能幫助你更清楚了解在 Threads 平台上言論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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