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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誹謗貼文按讚與分享是否構成共犯?律師解析司法實務上的見解分歧
隨著社群媒體的普及,Facebook(下稱FB)已成為現代人獲取資訊、表達意見的主要平台。然而,鍵盤按下「讚」或「分享」的簡單動作,在特定情況下,卻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責任,尤其當貼文內容涉及誹謗時。針對FB誹謗貼文按讚或分享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誹謗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司法實務長年存在顯著分歧。本文將從法律構成要件出發,深入剖析按讚與分享行為的法律性質,並統整近年來法院見解的分歧點,提供讀者完整且清晰的解析。
前言:數位足跡與法律紅線的交錯
在網路世界裡,「按讚」象徵認同、支持或喜愛;「分享」則代表擴散、傳播的意圖。然而,當這些行為指向的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誹謗性言論時,行為人是否應為此負擔刑事責任?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如何將傳統刑法中關於「共犯」(包含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理論,適用在全新的數位行為模式上。實務上,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按讚或分享即構成犯罪,有的則嚴格認定必須具備更進一步的主觀犯意或客觀行為,導致類似案情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造成民眾極大的困惑與法律風險。
第一章、刑法誹謗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與共犯理論
在探討按讚與分享是否構成犯罪之前,有必要先釐清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刑法總則中關於共犯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法律定性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此條文可知,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主觀構成要件:
- 誹謗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決意為之。
- 散布意圖:意圖將該內容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使眾人周知。
- 客觀構成要件:
- 指摘或傳述:具體描述某項事實或傳述某項說法。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所陳述的內容,在社會通念上,會對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貶損。
- 散布於眾:行為已達到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其中,第2項規定的「加重誹謗罪」,正是因為利用文字、圖畫傳播的殺傷力與影響範圍遠大於口頭傳述,故有加重處罰的必要。FB上的貼文、分享,正是典型的文字圖畫傳播模式。
第二節、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概念區分
當行為人不只有一人時,刑法總則的共犯規定即有其適用。
-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指二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誹謗罪中,若數人共同謀議張貼誹謗文章,或分工合作,有人撰文、有人按讚衝人氣、有人分享擴散,即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此時,所有共同正犯皆須為整個犯罪結果(即誹謗行為的完成與名譽的損害)負「全部」責任。
- 幫助犯(刑法第30條):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幫助犯的成立,須有「幫助故意」,即明知正犯正在或即將實施犯罪,仍基於幫助其犯罪的意思,提供物質上(物理幫助)或精神上(心理幫助)的助力,且其幫助行為與正犯的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幫助犯的刑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在FB誹謗貼文的脈絡下,「按讚」與「分享」的行為人,與原始貼文者之間,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能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正是本文探討的核心。
第二章、按讚行為的法律評價:是單純認同還是參與誹謗?
「按讚」是FB最具代表性的功能,其意涵多元,可能是對內容的肯定、對朋友的社交支持,甚至是無意識的瀏覽後遺症。將此一行為解釋為法律上的犯罪參與,必須極為謹慎。
第一節、按讚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的理由(肯定說)
部分實務見解認為,按讚在特定情境下,足以構成犯罪,其主要論點如下:
- 「讚」作為「認同」的表徵,強化誹謗內容的影響力:按讚不僅是消極的瀏覽,更是一種積極的「背書」。當一則誹謗性貼文獲得大量按讚,會在社群演算法的運作下獲得更多曝光,同時也對其他瀏覽者產生「從眾效應」,使其誤以為該內容是被多數人認可的,進而加深對被害人的負面印象。這種「按讚」行為,可以被視為對誹謗言論的「附和」與「助勢」,屬於對正犯(原始貼文者)的心理支持,構成「精神上的幫助」。
- 從整體脈絡判斷犯意聯絡,視為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若行為人與原始貼文者有共同的仇敵對象,或在其貼文下方留言區與原始貼文者及其他按讚者一搭一唱,共同嘲笑、詆毀被害人,此時「按讚」的行為即可被解讀為參與整個誹謗計畫的一環。法官會綜合審酌行為人與貼文者的關係、按讚前後的發言、以及在整個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來認定是否存在犯意聯絡。此時,按讚可能被視為整個「行為分擔」的一部分,從而成立共同正犯。
- 明知為不實內容仍按讚,具有誹謗之不確定故意:行為人雖非「明知」內容為完全虛構,但若從貼文的內容、語氣、來源判斷,一個理性第三人可以輕易察覺該內容有極高的可能性是虛偽不實、誇大渲染的,卻仍予以按讚,此時即可認定行為人具有誹謗的「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亦即對可能毀損他人名譽的結果,抱持著「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的心態。
第二節、按讚不構成犯罪的實務見解(否定說)
然而,更多實務判決(尤其是高等法院層級)採取較為審慎的態度,認為不應過度擴張解釋按讚的法律效果,其理由如下:
- 按讚的動機與意涵多元,難以一概而論:「讚」的意義高度依賴於使用者習慣與文化脈絡。它可以表示「已讀」、「認同內容」、「支持朋友發言」、「純粹手滑」,甚至是對貼文者個人的社交鼓勵,而非對「誹謗內容」本身的認可。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不能當然推定按讚即代表贊同誹謗言論。
- 難以證明按讚行為與名譽毀損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誹謗罪的損害,主要源於原始貼文的散布。按讚雖然可能透過演算法增加觸及率,但此種影響通常是間接、輕微且難以量化。相較於「分享」這種直接擴散的行為,按讚的傳播效果較弱,難以認定其對名譽毀損結果提供了關鍵的物理或心理助力。
- 欠缺幫助故意或共同犯意聯絡:多數按讚者與原始貼文者素不相識,或僅是點頭之交。其按讚時,可能根本不知道這則貼文會對他人造成多大的傷害,也無法預見其行為會助長犯罪。若無證據證明按讚者與貼文者之間有直接或間接的犯意聯絡,或按讚者明知其行為是在幫助他人犯罪,即不能課以共犯刑責。否則,將使無數在社群媒體上進行日常社交互動的網路用戶,動輒得咎。
第三章、分享行為的法律評價:擴散力的雙面刃
相較於按讚的意涵模糊,「分享」行為的目的性與影響力顯然更為明確。分享者主動將他人的貼文複製或轉貼到自己或其他社團、粉絲專頁的頁面上,使其觸及到「原始貼文受眾」以外的「第二層」、「第三層」受眾,大幅擴大了誹謗言論的傳播範圍。
第一節、分享行為的高風險性:從幫助犯到共同正犯
司法實務對於「分享」誹謗貼文的行為,普遍傾向於認定構成犯罪,只是在成立共犯的態樣上有所區別。
- 成立幫助犯的典型情況:當分享者純粹是看到一則聳動、有趣的貼文,未經深思熟慮便按下分享,希望自己的朋友也能看到。若其主觀上對於貼文的誹謗性質有所認識(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客觀上又透過分享行為擴大了散布範圍,為原始貼文者的誹謗行為提供了關鍵助力,則極易被認定為誹謗罪的幫助犯。
- 成立共同正犯的情況:如果分享者不僅是單純轉貼,更在分享時加上自己的評論、標註特定對象、或在分享後與他人留言互動,共同塑造對被害人的負面形象。例如,分享一則指控某商家黑心的貼文,並加上「這家店真的很惡劣,大家千萬別去!」的評論。此時,分享者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幫助」他人犯罪的範疇,而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了「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構成要件行為(即「散布」行為),應與原始貼文者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節、分享行為的免責空間:善意轉貼與合理查證
儘管分享風險極高,但仍存在主張免責的空間,主要依據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抗辯」以及第311條的「善意免責條款」。
- 真實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若分享者能證明其所散布的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罰。例如,分享政府官員涉及貪污的經查證報導。但證明責任在行為人,且若涉及私德,即使為真,亦無法免責。
- 善意免責(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之公開紀錄而為載述者。
例如,分享一篇對某名人新發表的藝術作品提出尖銳但合理評論的文章,即使評論內容讓該名人不悅,但因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仍受保障。然而,若分享的內容純粹是對他人私德的謾罵,就難以主張此項免責。
第四章、司法實務見解分歧的核心爭點與案例分析
前文論及,實務對於按讚是否成罪見解紛歧,其核心爭點在於如何將傳統刑法理論適用於新興的社群行為。以下將進一步剖析這些爭點,並輔以實際案例分析。
第一節、主觀犯意的認定難題:如何判斷「明知」與「意圖」?
這是實務上最大的挑戰。傳統犯罪的幫助犯,其幫助故意較易從客觀行為推斷。但「按讚」作為一種極其微量的行為,如何證明其內心狀態?
- 嚴格解釋:主張嚴格認定的法院(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某年度法律座談會多數意見傾向),認為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按讚者「明知」該貼文內容為虛構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基於「幫助散布」的意思而按讚,方能成罪。不能僅因按讚行為,即反推其有幫助故意。
- 寬鬆解釋:少數採寬鬆認定的判決(多見於地方法院),則傾向於從「客觀情況」推斷「主觀犯意」。例如,若貼文內容已極為偏激、充斥人身攻擊,或被害人已明確在貼文下留言澄清、警告,行為人仍予以按讚,即可認定其對誹謗事實有所認識,且其按讚行為強化了貼文的可信度,具有不確定故意。
第二節、因果關係的證明困境:按讚是否為「不可或缺」的助力?
幫助行為必須對犯罪的實行提供助力,且該助力與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在FB生態中,一則熱門貼文的觸及率,受按讚數、留言數、分享數、演算法、投放廣告與否等多重因素影響。
- 為數眾多的按讚,確實可能將貼文推上熱門版面,使其被更多人看見。但單一一個「讚」,在這股洪流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要論證某個特定用戶的按讚行為,是造成被害人名譽損害的「不可或缺」或「重要」環節,在證據法上極其困難。這也是多數判決傾向不處罰單純按讚的主因,因為無法建立明確的因果關係。
第三節、案例分析:從具體判決看實務光譜
- 案例A(構成犯罪-幫助犯):某甲在爆料公社張貼文章,指稱某乙為感情騙子,並附上某乙的照片與個資。某丙與某乙曾有嫌隙,見此文後立即按讚,並在留言區寫下:「早就知道他是這種人了,謝謝原PO踢爆!」。判決要旨:某丙不僅按讚,更以留言表達對誹謗內容的強烈認同,與原始貼文者形成橫向的犯意聯絡,其留言行為亦屬整體誹謗行為之一部。因此,某丙與某甲成立共同正犯。若僅討論按讚部分,其按讚行為結合後續留言,亦可視為幫助行為的一環。
- 案例B(構成犯罪-幫助犯):某丁在個人FB頁面(設為公開)貼文,指控其同事某戊勾結廠商收回扣。某己為該公司其他部門員工,見此文後,未經查證便逕自「分享」至該公司的內部社團(成員數百人),並標註多名同事前來觀看。判決要旨:某己的分享行為,將誹謗內容從公開頁面帶入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工作社群,已實質擴大散布範圍,且其主觀上對於貼文內容足以損害某戊名譽應有認識,故成立加重誹謗罪的幫助犯。
- 案例C(不構成犯罪):某庚在感情受挫後,於個人FB(設為好友可見)抒發情緒,貼文內容充滿對前男友某辛的負面抱怨,用詞包含「渣男」、「騙子」等。其好友某壬見狀,為安慰朋友,在該貼文下按了一個「讚」(此處讚可能意含「關注」、「有看到你的貼文了」)。判決要旨:無法證明某壬是按讚表示「贊同」貼文中對某辛的指控。基於社群媒體互動習慣,按讚也可能是對朋友貼文的一種社交反饋。且該貼文權限為好友可見,散布範圍有限。此外,無證據證明某壬與某庚有誹謗某辛的共同計畫。因此,某壬不成立犯罪。
- 案例D(不構成犯罪-真實抗辯):某直播主A在FB公開指控某公眾人物B利用名下基金會進行洗錢,並附上多則已受主流媒體報導的法院起訴書影本與相關財務文件截圖。網友C分享該貼文,並評論「原來是這樣,希望司法還給被害人公道」。判決要旨:雖然A的貼文用詞聳動,但所依據的基礎(起訴書、媒體報導)已非憑空捏造。網友C的分享行為,係針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且與公共利益(公眾人物、洗錢)相關之事進行評論與傳播,可認其所傳述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非僅涉私德,故不罰。
第五章、綜合評析與實務操作建議
綜合前述分析,可以歸納出目前司法實務對於FB誹謗貼文按讚與分享的行為,形成了一套雖未明文但實質上遵循的判斷光譜。
第一節、從寬嚴並濟到趨向審慎的整體趨勢
早期地方法院偶有對按讚行為科以刑責的判決,引發了「白色恐怖」、「文字獄」的批評,認為此舉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且與現實脫節。近年來,隨著各級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透過判決逐漸建立較為嚴謹的判斷標準,整體趨勢已趨向審慎。
目前的實務共識大致可歸納為:
- 單純按讚:原則上不罰。除非有極為特殊的具體事證,能證明按讚者與貼文者有犯意聯絡,或其按讚是在明知內容虛偽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散布,否則難以成罪。按讚本身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
- 分享:原則上構成犯罪的高風險行為。只要分享者對於貼文的誹謗性質有認識(包括不確定故意),其分享行為即可能構成幫助犯。若分享時附加批評、衍生創作,或與他人互動,則可能升級為共同正犯。
- 留言附和:與分享類似,高風險行為。留言不僅是對正犯的心理支持,更可能本身即為誹謗言論的一部分。
- 在社團、粉絲頁等特定多數人場域的行為:風險高於個人頁面。因為這種場域的傳播目的更為明確,散布意圖更容易被認定。
第二節、給網路使用者的法律風險指南
基於上述分析,民眾在使用FB時,應建立以下法律風險意識:
- 對貼文內容保持警覺:在按下「讚」或「分享」前,先花幾秒鐘思考:這則貼文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有可能是在未經查證下對他人的人格攻擊?如果貼文內容已經明顯超出合理評論範圍,淪為情緒性、攻擊性的謾罵,最好避免互動。
- 「分享」前務必三思:分享是將言論「納為己有」並「向外擴散」的行為,法律責任遠比按讚重大。在分享任何可能涉及他人名譽的貼文前,最好能先確認其真實性,或至少確認來源是否可靠。若只是為了聳動、好玩而分享,一旦內容涉及誹謗,很難脫免責任。
- 避免在爭議貼文下留言附和:留言是公開表態,容易與原始貼文者或其他留言者形成共同犯意聯絡,風險極高。
- 被動接收 vs. 主動傳播:單純瀏覽或閱讀誹謗內容,並不構成犯罪。一旦透過按讚、分享、留言等方式進行「互動」,就可能從「讀者」轉變為「參與者」,法律風險隨之而生。
結語:在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尋求數位時代的平衡
FB按讚與分享是否構成誹謗罪共犯,此一問題的答案並非全有或全無,而是一個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意圖、客觀情境、社群脈絡與言論內容的動態判斷過程。司法實務上的見解分歧,正反映了法律制度在適應快速變遷的科技社會時,所經歷的摸索與調適過程。
一方面,我們必須保障社群媒體上健康、活潑的言論交流空間,避免讓民眾因害怕誤觸法網而寒蟬效應,動輒得咎。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網路成為免責的誹謗樂園,讓惡意散布不實言論、蓄意打擊他人名譽的行為,得以藉由按讚與分享的機制無限放大傷害。
未來,隨著社群平台影響力的持續深化,立法者或司法機關或許需要針對數位時代的言論責任,提出更細緻、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標準。但在此之前,每一位網路使用者都應謹記:網路世界絕非虛擬的化外之地,每一個數位足跡,都可能成為法庭上檢視法律責任的依據。在享受社群互動便利的同時,保持對他人名譽的基本尊重與對資訊真偽的合理警覺,仍是避免身陷訴訟泥沼的不二法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