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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法庭報導與債務重組後之刪除法律途徑:完整深度指南
摘要
在香港,破產是一項由高等法院頒令、受《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規管的法定司法程序。當債務人面臨無力償還債務的困境時,除了破產之外,尚可透過個人自願安排(IVA)或債務舒緩計劃(DRP)等途徑處理債務。然而,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債務人最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債務處理完成後能否「刪除」相關的公開記錄與法律痕跡。本文深入剖析香港破產案件中的法庭報導規範、破產記錄的法定保留期限、以及債務重組完成後可用的刪除法律途徑,並結合近年上訴法庭的關鍵判例,為讀者提供一套完整且實用的法律操作指引。香港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有冇法律途徑可以跟?
第一章:香港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1.1 破產的法律定義與程序框架
香港的個人破產制度由《破產條例》(Cap. 6)規管。當一個人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法院可以頒下破產令(Bankruptcy Order),將其可分配財產轉移予受託人(多數情況下初期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兼任臨時受託人),再按法定優先次序攤分予債權人。
破產呈請可由兩種人提出:債權人呈請(《破產條例》第6條),要求單一或多名債權人合共債務不少於HK$10,000,並須先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等候3星期後方可入稟;以及債務人呈請(《破產條例》第10條),即俗稱「自己申請破產」,無最低債務金額限制,但債務人須在誓章中證明自己無能力償還債務。
破產令頒布一刻起,破產人的法律地位即時改變:不能再自由處置資產、不能擔任公司董事,亦會出現在公開的破產令索引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個案。值得注意的是,破產人無權選擇自己的受託人。
1.2 破產解除的核心機制
香港的破產解除制度設有自動解除與主動申請兩種路徑:
自動解除(Automatic Discharge) :首次破產且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的破產人,於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則為期5年。若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8年。
主動申請提早解除:在特殊情況下,破產人可向法院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但如破產人以前曾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個人自願安排(IVA),法庭可能不會批准提早解除。此外,若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有效反對理由,法庭亦可拒絕作出提早解除破產的命令。
值得強調的是,解除破產並不等同受託人已完成產業管理。所有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受託人,直至所有資產已分發給債權人以及受託人獲解除職務為止。
第二章:債務重組——破產以外的重要出路
2.1 個人自願安排(IVA)的法律性質
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對債務人而言,自願安排比破產優勝之處在於:可以避免破產的污名、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並可保住工作及專業資格。對債權人來說,以自願安排與破產比較,他們可望取得較多還款,因為有較大誘因吸引債務人還債。
2.2 債務重組的申請程序
申請債務重組的過程嚴謹且受法例規管,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代名人」(通常是合資格的律師或會計師)來處理整個流程。主要步驟如下:
第一步:提交文件和費用。 申請人需向代名人提供詳細的個人財務狀況資料,並繳付約HK$3,000至HK$15,000的初始費用,用作支付法院費用、代名人酬金及相關開支。
第二步:提交報告至法院。 代名人會整理申請人的資產與負債狀況,並撰寫詳細報告提交予高等法院,當中包括債務人的財務概況、債務清單、還款計劃及債務人承諾等內容。
第三步:召開債權人會議。 法庭將安排召開債權人會議,代名人向所有債權人展示新的還款方案,並進行磋商和投票。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得佔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75%以上的大多數通過。
第四步:法院頒令。 若方案獲得持有債務總額75%或以上的債權人投票贊成,代名人便會將結果呈報法院,由法院正式頒令。此後欠債人只需根據新方案履行還款責任。在還款期間,債務人將受到法律所保護,所有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法律追討行動。
2.3 債務重組與破產的關鍵差異
| 比較項目 | 個人自願安排(IVA) | 破產 |
|---|---|---|
| 法律依據 | 《破產條例》第20條及相關條文 | 《破產條例》全文 |
| 公開記錄 | 記錄於破產管理署的IVA登記冊 | 記錄於破產令登記冊 |
| 專業資格影響 | 可保住大部分專業資格 |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部分專業資格受影響 |
| 資產控制 | 可保留更多資產控制權 | 所有財產歸屬受託人 |
| 還款期 | 一般3至5年 | 破產期4至8年 |
| 信貸記錄保留 | 公眾記錄保留7年 | 公眾記錄保留8年 |
| 對債權人的約束力 | 一經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 | 破產令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 |
如上表所示,IVA在私隱度和職業影響方面明顯優於破產,但債務人仍需面對公眾記錄的問題,這正是後文將詳細討論的重點。
第三章:破產案件法庭報導的法律框架
3.1 司法公開的基本原則
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公開審訊為基本原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條規定,在決定任何民事權利及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獨立且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然而,這一原則並非絕對,破產案件因其性質敏感,在報導和公眾查閱方面存在特定的限制。
3.2 內庭聆訊與公開聆訊的區別
司法機構訂立的實務指示25.1規管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內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內庭聆訊,規限着這類聆訊何時應該公開及何時不應公開。
實務指示訂立的目的,是在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盡可能把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內庭聆訊予以公開進行,以及容許這些聆訊與公開聆訊一樣可予報導。然而,破產案件中的某些程序,例如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破產條例》第19A條進行的公開訊問,除非署長向法院申請免除進行,否則署長有責任進行此程序。
3.3 破產案件文件查閱的限制
並非所有破產案件的文件都可供公眾查閱。所有案件中的狀書(除非是附夾在傳訊令狀中)、證人陳述書及文件證據都不會開放給公眾查閱。此外,有些性質敏感和保密的原訴程序文件,例如家事案、人身傷害或破產的案件,都不會開放給公眾查閱。
這一限制對破產人而言具有重要意義:雖然破產令本身是公開記錄,但案件中的具體財務細節、資產狀況和債權人資料等,並不會自動向公眾披露。
3.4 破產令公告的刊登要求
根據《破產規則》第78條,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將破產令的公告刊登於憲報及他認為合適的一份或多於一份本地報章。這意味着破產令本身是一項公開記錄,無法從憲報或報章的歷史記錄中刪除。
第四章:破產解除後的法律地位與記錄保留
4.1 破產解除的法律效力
破產解除後,破產人不再受《破產條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所約束。然而,破產人仍須在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的變現及分發方面,按受託人的要求提供協助。如不予協助,即屬犯藐視法庭罪;法院如認為合適,亦可撤銷其破產解除,但不損害在破產解除後而又在撤銷解除前妥為作出的任何售賣、產權處置、付款或事情的有效性。
4.2 破產管理署登記冊的記錄保留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把破產記錄載入登記冊,供公眾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查閱。法例並無列明該記錄可從上述登記冊移除。這意味着破產管理署的破產令登記冊是一項永久性的公開記錄,與信貸資料機構的記錄保留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公眾人士可向破產管理署申請查閱他人的破產紀錄,只需填寫特定的「申請查閱」表格,提供目標人物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如有)以便進行查冊。自2020年11月起,破產管理署只經網上提供破產案及強制清盤案紀錄公眾查冊服務。公眾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在網上進行公眾查冊,在繳付費用後,查冊報告會即時在網上顯示。
此外,破產管理署亦提供《非破產證明書》的申請服務,以說明在該證明書發出當天,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中沒有就針對該人而展開的破產法律程序。
4.3 信貸資料機構的記錄保留期限
與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不同,信貸資料機構(如環聯)所持有的破產相關資料設有明確的保留期限。
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與宣布或解除破產有關的公眾記錄及相關資料,可被保留8年,由正式宣布破產那日起計。如可提供有關文件證據(如破產解除證明書),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在破產解除日期起計的5年後,刪除該等帳戶還款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就銀行保留客戶破產資料長達99年的做法作出裁決。公署指出,破產人通常在破產4至8年後將獲解除破產令,所以銀行不應保留數據超過8年。公署認為,雖然與個人破產有關的個人資料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重要資料,但這不自動賦予銀行無限期的保留權利。考慮到破產人在4到8年後解除破產後可以重新掌握其財務事宜,公署認為銀行保留個人破產資料不應超過8年。
4.4 債務重組(IVA)的記錄保留
對於參與個人自願安排但沒有宣布破產的欠債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亦可收集有關公眾紀錄資料,並將資料保留7年(由個人自願安排建議書獲通過當日起計)。
值得注意的是,曾有案例涉及債務人要求信貸資料機構刪除債務重組的紀錄。在該個案中,私隱專員知悉環聯把「債務重組於2/2/2015完成」這項資料納入上訴人的信貸紀錄,但依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第3.6.1條拒絕刪除整項債務重組的紀錄。該條款容許信貸資料機構保留債務重組的紀錄。
這意味着:IVA的記錄雖然保留期限較破產短(7年對8年),但在保留期內仍會對債務人的信貸評級產生影響。即使債務重組已經完成,信貸資料機構仍會保留相關記錄直至法定保留期限屆滿。
第五章:廢止破產令的法律途徑——第33條深度解析
5.1 廢止破產令與解除破產的根本區別
在討論「刪除」破產記錄的法律途徑時,最關鍵的法律概念區分是:「破產解除」與「廢止破產令」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
破產解除(Discharge)是指破產人完成破產期後,不再受破產人的法律限制所約束。但破產令本身仍然存在,相關的公開記錄仍然保留。
廢止破產令(Annulment)則是從根本上撤銷破產令,使破產令在法律上視為從未存在。這是真正意義上的「刪除」法律途徑。
5.2 第33(1)條的兩項法定條件
《破產條例》第33(1)條規定,如法院在任何時間覺得以下兩種情況之一出現,則可廢止破產令:
條件一(第33(1)(a)條): 基於在作出破產令時存在的任何理由,該破產令本不應作出。
條件二(第33(1)(b)條): 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自從作出該破產令以來,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
條件的法律要求十分嚴格。上訴法庭在有關唐偉德的事宜中指出,第33(1)(b)條規定破產人必須已償付破產案中的可證債項及開支,或已就該等債項及開支提供獲法院滿意的抵押,方可獲授予廢止破產令。
5.3 誰有權提出廢止申請?
根據《破產條例》第33(1)條,廢止判決的申請可以由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但何謂「有利害關係的人」則並未在條例中界定。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議在條例中加入更清晰的定義,但相關建議尚未全面落實。
實務上,有權提出廢止申請的人士包括:
- 破產人本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破產案受託人
- 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債權人)
法院對誰人可以提出廢止破產令的申請擁有酌情決定權。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議,法院應可酌情決定誰人可以提出廢止破產令的申請。
5.4 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權力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研究文件指出,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能令法院信納在支付所有訟費、收費、開支以及優先債項後,債務人或破產人可分配予無抵押債權人的資產不足以或將不會足以支付百分之十五的攤還債款,則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接管令或廢止裁決令。
然而,破產管理署署長表示從未引用過「不足支付百分之十五的攤還債款」的規定,而較常用《破產條例》第112A條(就所涉資產不超過200,000元的個案訂定簡易處理程序)。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該規定如繼續存在,會違反協助破產人恢復名譽的原則,建議應從《破產條例》中刪去。
5.5 廢止破產令的程序步驟
廢止破產令的程序涉及以下主要步驟:
第一步:準備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向法院提交傳票(Summons),列明申請廢止破產令的法律依據及事實基礎。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交誓章,詳細說明支持廢止申請的理由。
第二步:通知相關方。 申請人須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士,讓他們有機會就申請作出陳述。
第三步:法院聆訊。 法院會就廢止申請進行聆訊。如申請基於第33(1)(a)條(破產令本不應作出),法院會審視作出破產令時的情況,判斷是否存在足以推翻該命令的理由。如申請基於第33(1)(b)條(債項已獲償付),法院會審視破產人是否已全數償還所有可證債項及開支。
第四步:頒布廢止令。 如法院信納申請理由成立,會頒布命令廢止破產令。破產令一經廢止,破產人應有權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發給證明書,確認破產令已獲廢止。
5.6 廢止破產令後的公告與記錄處理
法院下令廢止破產令後,法院應可酌情對關於在憲報及其他刊物刊登此事及刊登的費用,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這意味着,廢止破產令後,法院可以命令在憲報和報章刊登廢止公告,以糾正之前刊登的破產令公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破產令獲廢止,破產管理署登記冊中的記錄是否能夠完全移除,目前法例並無明確規定。實務上,破產人應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具體的記錄更新程序。
5.7 即使已解除破產,仍可廢止破產令
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是:即使破產人已解除破產,法院仍有權廢止破產令。這一原則源自英國《無力償債法令》第282條,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破產條例》應採納同樣的做法。
這意味着,如果破產人在解除破產後才發現有足夠理由支持廢止破產令,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但實務上,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的及時性和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5.8 相關判例分析
案例一:Re Lau Mei Sze Cinderella [2025] HKCA 89
劉女士的案件是近年上訴法庭處理廢止破產令申請的重要判例。案情涉及劉女士就其母親的醫療費用簽署彌償書,其後因未按彌償書付款而遭醫院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考慮了有關廢止破產令的適用法律條文和案例,基於判案書的分析裁定劉女士的申請沒有根據,拒絕其廢止申請。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此案的重要意義在於,上訴法庭確認了廢止破產令的門檻甚高,申請人必須提出充分的法定理由,單純對破產令感到不滿或認為不公平,並不足以構成廢止的理由。
案例二:律政司司長 訴 華德剛 [2025] HKCA 1041
本案涉及上訴程序中的時間限制問題。申請人在2023年被頒令破產後多次嘗試申請廢止破產令,但均被駁回。其後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最終於2025年11月28日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符合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法定條件。
此案提醒我們,廢止破產令的申請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且上訴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要求,逾期申請可能導致喪失權利。
第六章:債務重組完成後的記錄刪除策略
6.1 區分不同類型的記錄
債務重組完成後,債務人面對的「記錄」可分為以下幾類,每類的刪除策略不同:
| 記錄類型 | 保存機構 | 法定保留期限 | 可否刪除 |
|---|---|---|---|
| 破產令記錄 | 破產管理署登記冊 | 法例無明定移除期限 | 透過廢止破產令可獲法院命令更新 |
| IVA記錄 | 破產管理署IVA登記冊 | 法例無明定移除期限 | 完成後可申請更新狀態 |
| 信貸資料(破產) | 信貸資料機構 | 8年(由宣布破產起計) | 期滿自動刪除 |
| 信貸資料(IVA) | 信貸資料機構 | 7年(由IVA通過起計) | 期滿自動刪除 |
| 帳戶還款資料 | 信貸資料機構 | 5年(由解除破產起計) | 期滿自動刪除 |
| 法庭判詞 | 司法機構 | 永久保存 | 一般不設刪除機制 |
| 憲報公告 | 政府憲報 | 永久保存 | 可透過廢止令刊登更正 |
6.2 主動刪除的法律途徑
途徑一:申請廢止破產令。 如債務人認為破產令本不應作出,或已全數償還所有債項,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3條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一旦破產令獲廢止,法院可命令在憲報刊登廢止公告,並可要求破產管理署更新登記冊記錄。
途徑二:申請非破產證明書。 對於從未被頒令破產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被記錄在案的人士,可向破產管理署申請《非破產證明書》,以證明在證明書發出當天,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中沒有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
途徑三:向私隱專員投訴。 如信貸資料機構在法定保留期限屆滿後仍保留破產資料,債務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私隱專員有權調查並要求信貸資料機構刪除超期保留的資料。私隱專員曾明確指出,銀行保留個人破產資料不應超過8年。
途徑四:要求更新記錄狀態。 對於IVA個案,債務人在完成還款計劃後,可向代名人及破產管理署申請更新記錄狀態,將「進行中」的記錄更新為「已完成」。
6.3 記錄保留期限屆滿後的自動刪除
信貸資料機構的記錄刪除是最常見的「刪除」途徑,因為它不需要額外的法律程序,只需等待法定保留期限屆滿。具體時序如下:
- 破產令頒布日:公眾記錄資料開始保留(8年)
- 破產解除日(一般為破產令頒布後4年):帳戶還款資料開始保留(5年)
- 破產令頒布後8年:公眾記錄資料屆滿刪除
- 破產解除後5年:帳戶還款資料屆滿刪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個刪除時點可能不同。例如,首次破產人士在破產令頒布後4年獲解除破產,則帳戶還款資料在破產令頒布後9年(4+5)才刪除,而公眾記錄資料在破產令頒布後8年已刪除。
6.4 IVA完成後的記錄處理
IVA完成後,債務人應採取以下步驟處理記錄:
第一步:取得完成證明。 向代名人取得IVA完成的正式證明文件。
第二步:通知信貸資料機構。 向環聯等信貸資料機構提交IVA完成證明,要求將記錄更新為「已完成」。信貸資料機構會將完成資料加入記錄,但不會在保留期限屆滿前刪除整項IVA記錄。
第三步:等待保留期限屆滿。 IVA的公眾記錄資料保留7年(由IVA建議書獲通過當日起計),期滿後信貸資料機構會刪除相關記錄。
第七章:常見問答(FAQ)
問1:破產解除後,破產記錄會自動從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中刪除嗎?
不會。法例並無列明破產記錄可從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移除。破產管理署的破產令登記冊是一項持續性的公開記錄。信貸資料機構的記錄則會在法定保留期限(一般為8年)屆滿後刪除,這是兩套不同的記錄系統,必須區分清楚。
問2:債務重組(IVA)完成後,可以申請刪除相關的公開記錄嗎?
IVA的公眾記錄資料由信貸資料機構保留7年(由IVA建議書獲通過當日起計)。在保留期限內,債務人不能要求刪除整項記錄,但可以要求信貸資料機構加入「已完成」的資料。保留期限屆滿後,相關記錄會自動刪除。
問3:甚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根據《破產條例》第33條,法院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廢止破產令:第一,基於在作出破產令時存在的任何理由,該破產令本不應作出;第二,自從作出破產令以來,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
問4:即使已經解除破產,還可以申請廢止破產令嗎?
可以。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即使破產人已解除破產,法院仍有權廢止破產令,這一建議源自英國《無力償債法令》第282條的做法。但實務上,法院會考慮申請的及時性和對各方利益的影響。
問5:破產案件中的法庭文件和證據可以供公眾查閱嗎?
不可以。破產案件屬於性質敏感和保密的案件,其原訴程序文件不會開放給公眾查閱。但破產令本身作為一項公開記錄,會刊登於憲報及報章。
問6:私人機構(如銀行)可以無限期保留我的破產資料嗎?
不可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已明確指出,破產人通常在破產4至8年後獲解除破產令,銀行保留個人破產資料不應超過8年。銀行如無合理理由保留破產資料超過8年,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問7:如果信貸資料機構在保留期限屆滿後仍未刪除我的破產記錄,我可以怎麼做?
你可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信貸資料機構如在其資料庫內保留任何帳戶還款資料超越准予的保留期限,會引致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推定。私隱專員有權進行調查並要求信貸資料機構糾正。
問8:債務舒緩計劃(DRP)完成後會留下公開記錄嗎?
債務舒緩計劃(DRP)是IVA的簡化版,其原理與債務重組相似,但手續更簡單,且不需要經過法庭法律程序。由於DRP不涉及法庭程序,因此不會在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中留下記錄。這使得DRP成為對私隱度要求較高人士的選擇。
問9:廢止破產令後,憲報上的破產令公告會怎樣處理?
法院下令廢止破產令後,法院應可酌情對關於在憲報及其他刊物刊登此事及刊登的費用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命令在憲報刊登廢止公告,以平衡之前刊登的破產令公告。但歷史上的憲報記錄一般不會被實際刪除。
問10:在香港,被頒令破產後可以離港嗎?
破產人在破產期間的出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須在離開香港前通知受託人,並可能需要獲得法院許可。具體限制視個案情況而定,建議諮詢法律意見。
第八章:實務操作建議
8.1 對債務人的建議
盡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無論是考慮破產還是債務重組,都應在作出決定前諮詢律師或會計師。不同方案對個人財務、職業和信貸記錄的影響差異巨大,專業評估不可或缺。
妥善保存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破產令、解除破產證明書、IVA完成證明等。這些文件是日後申請更新或刪除記錄的關鍵證據。
定期查閱個人信貸報告。 建議至少每年查閱一次信貸報告,確保記錄準確,並在發現錯誤時及時提出糾正要求。
善用非破產證明書。 對於從未被頒令破產的人士,如因身份被盜用或其他原因而出現不正確的破產記錄,可向破產管理署申請《非破產證明書》以作糾正。
8.2 對債權人的建議
了解破產與IVA的區別。 在考慮是否反對債務人的IVA申請時,應評估兩種方案下可獲得的還款比例。一般而言,IVA方案下債權人可望取得較多還款。
注意反對解除破產的時限。 如債權人擬反對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必須在有關日期前不少於14天以表格82通知法院及受託人。
8.3 對法律從業者的建議
密切關注判例發展。 香港上訴法庭近年就廢止破產令的申請頒布了多項重要判決,包括Re Lau Mei Sze Cinderella案和律政司司長訴華德剛案,這些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指導意義。
注意記錄保留的合規要求。 在為客戶處理破產或債務重組事務時,應清楚告知客戶不同記錄的保留期限和刪除途徑,避免客戶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
總結
香港的破產法律制度為無力償還債務的人士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破產、個人自願安排和債務舒緩計劃等多種途徑。然而,無論選擇哪種途徑,債務人都必須面對「記錄」的問題。
核心要點回顧:
第一,破產解除≠記錄刪除。 破產解除只是使破產人不再受破產人的法律限制所約束,但破產令的公開記錄仍然存在。真正的「刪除」需要透過廢止破產令或等待信貸資料機構的法定保留期限屆滿。
第二,廢止破產令是最徹底的法律途徑。 《破產條例》第33條提供了兩條廢止路徑:破產令本不應作出,或所有債項已獲償付。即使破產人已解除破產,法院仍有權廢止破產令。但廢止申請的門檻甚高,申請人必須提出充分的法定理由。
第三,不同記錄的保留期限不同。 信貸資料機構的破產公眾記錄保留8年,IVA記錄保留7年,帳戶還款資料在破產解除後保留5年。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則沒有明確的移除期限。
第四,法庭報導受特定限制。 破產案件的內庭聆訊和敏感文件受實務指示和法例的保護,不會全部向公眾開放。但破產令本身必須刊登於憲報,屬於公開記錄。
第五,主動管理記錄至關重要。 債務人應妥善保存所有法律文件、定期查閱信貸報告、在保留期限屆滿後確保記錄已被刪除,並在必要時向私隱專員投訴或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隨着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持續檢討破產制度,以及上訴法庭在近年判例中對廢止破產令的適用條件作出更清晰的界定,破產人在債務重組完成後尋求刪除法律記錄的路徑將日趨明確。然而,法律的發展需要在保護破產人恢復名譽的權利與維護債權人及公眾的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這一平衡將繼續是香港破產法制發展的核心議題。
作者簡介
陳志遠律師,香港執業律師超過十五年,專注於破產法、債務重組及商業訴訟領域。現為香港律師會破產法委員會成員,曾處理多宗涉及《破產條例》第33條廢止破產令申請的標誌性案件。陳律師經常就破產及債務重組議題在專業期刊發表文章,並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破產風險管理培訓。他持有香港大學法學學士及法學碩士學位,並擁有英國特許仲裁師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