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數位時代,社群媒體已成為人們表達意見、分享生活的主要場域。其中,Instagram(簡稱IG)以其強烈的視覺傳播特性,成為極具影響力的平台。然而,這片看似自由的網路空間,也時常淪為言語暴力的溫床。當IG上的言論涉及誹謗,且內容帶有性別歧視色彩時,其所造成的傷害已不僅止於名譽損害,更可能構成對個人性自主權、人格尊嚴的深層侵犯。這類案件若僅以傳統的誹謗罪論處,往往難以完整評價行為的惡性,也無法彌補受害者所承受的心理創傷。因此,專業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巧妙地結合《性騷擾防治法》等特別法,將平面的誹謗論述立體化為性別歧視的侵權行為,便成為能否有效打擊不法、伸張正義的關鍵。本文將從IG平台特性出發,深入探討誹謗言論中的性別歧視要素,並完整詳述律師如何運用特別法強化法律訴求,從訴訟策略、證據保全到損害賠償,提供一套全面性的法律實戰指南。
目錄
第一章:IG平台特性與數位性別暴力新樣態
1.1 IG的傳播特性:視覺化、碎片化與高擴散性
Instagram以圖片、短影音(Reels)和限時動態為核心,其傳播特性與傳統文字為主的平台截然不同。這種視覺化導向使得訊息更具衝擊力與感染性。一張經過刻意選擇或編輯的照片,配上簡短帶有暗示性的文字或標籤(Hashtag),能在極短時間內觸及大量用戶。透過「限時動態」的24小時短暫存在感,降低了發文者的心理防備,卻也增加了言論的隨意性與攻擊性。而「探索」頁面的演算法推送,更可能將具有爭議性的內容快速擴散至同溫層之外,形成所謂的「社群洗版」效應。這種高擴散性與高互動性(按讚、留言、分享)使得傷害被瞬間放大,受害者往往措手不及,且刪除貼文也難以完全阻止截圖後的二次傳播。
1.2 當誹謗遇上性別歧視:數位環境下的性別暴力
在IG的互動中,誹謗言論經常與性別歧視緊密交織。這並非單純的謾罵,而是針對當事人性別所發動的攻擊。例如:
- 針對女性的攻擊:攻擊女性外貌(如「醜女」、「塑膠人」)、私德(如「私生活混亂」、「靠身體上位」)、將其物化(如「就是個花瓶」、「用來XXX的」),或使用帶有貶抑性的詞彙(如「母豬」、「台女不意外」)。
- 針對多元性別者(LGBTQ+)的攻擊:刻意錯稱(Misgendering)其性別認同、使用歧視性用語(如「娘娘腔」、「死GAY」)、攻擊其性傾向或性別氣質,或將特定刻板印象強加於其身。
- 性羞辱(Slut-shaming):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例如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捏造或誇大其性經驗,或將其與特定性行為連結,以達到貶低、羞辱的目的。
這些言論的本質,是利用社會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不平等,透過言語攻擊來鞏固或強化對特定性別的支配與控制。這種攻擊不僅傷害個人名譽,更深層地傷害了個人的性別認同、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構成典型的「數位性別暴力」。
1.3 傳統誹謗救濟之不足
針對上述行為,受害者通常會想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然而,傳統誹謗罪的救濟有其侷限性:
- 構成要件嚴格: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對於「抽象謾罵」(如「爛人」)與「具體指摘」(如「他偷東西」)的界分,實務上常有爭議。許多帶有性別歧視的言論,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價值判斷的「意見表達」,而非具體事實的「陳述」,從而難以構成誹謗罪。
- 刑罰過輕:即使構成犯罪,誹謗罪多為拘役或罰金,法定刑度不高。對於受害者承受的巨大心理創傷與社會壓力,這樣的懲罰顯得杯水車薪。
- 忽略性別傷害:傳統誹謗罪保護的法益是「外部名譽」(社會對個人的評價),而非「內部名譽」(個人對自身價值的感受)或「性別尊嚴」。因此,訴訟過程往往無法觸及性別歧視言論的核心傷害,即對個人基於性別的主體性攻擊。
- 舉證困難:在網路上要證明「意圖散布於眾」相對容易,但要證明言論與名譽損害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以及計算損害範圍(尤其是非財產上損害),對一般民眾而言是極大的挑戰。
正因如此,單靠傳統誹謗罪的法律架構,已不足以因應數位時代中性別暴力事件的複雜性與傷害性。這為律師援引特別法提供了必要的切入點。
第二章:特別法介入的理論基礎——以《性騷擾防治法》為核心
2.1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精神與適用範圍
《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防法》)是我國為防治性騷擾、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定的重要特別法。其立法精神在於承認性騷擾行為是對個人「性自主權」及「人格尊嚴」的侵害,而非單純的妨害風化或名譽問題。
《性防法》第2條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態樣,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構成性騷擾:
- 敵意環境型: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型)
- 交換型: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型)
2.2 將IG誹謗言論定性為「性騷擾」的法律論證
律師的專業就在於,如何將IG上看似普通的誹謗留言,成功地論證為《性防法》所規範的性騷擾行為。這需要從以下幾個層面建構論述:
-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這是啟動《性防法》的關鍵門檻。律師必須細緻地分析系爭言論,證明其並非單純的人身攻擊,而是與當事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氣質」緊密相關。
- 論證方法:
- 詞彙分析:直接點出言論中帶有性別貶義的詞彙,如「母豬」、「台女」、「破麻」、「娘炮」、「死Gay」等,說明這些詞彙本身即承載著對特定性別的歧視與刻板印象。
- 脈絡重建:將言論放回整個對話脈絡或貼文情境中。例如,攻擊者為何會針對受害者的穿著打扮、交友狀況發表評論?這些評論是否意在貶低其作為「女性」或「男性」的價值?是否暗示其「不符合」社會對特定性別的期待?
- 行為連結:攻擊是否與受害者的「性」有關?例如,散布他人性私密照、捏造性關係、或使用「可幹」、「想上」等將人「物化」為性客體的詞彙。
- 論證方法:
-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這是《性防法》保護的核心。律師需要將傷害從「名譽」提升到「人格尊嚴」的層次。
- 論證方法:
- 主觀感受陳述:詳細引述受害者因此事件所經歷的情緒反應,如感到被冒犯、羞辱、恐懼、焦慮、自我懷疑、憂鬱等心理狀態,並輔以心理諮商或就醫紀錄為證。
- 客觀尊嚴貶損:論證這些公開言論如何將受害者「標籤化」、「污名化」,使其在社會互動中喪失應有的尊重與平等地位。例如,被貼上「私生活混亂」標籤的女性,可能在職場或校園中遭受異樣眼光,其專業能力或學業表現因此被質疑,這即是人格尊嚴受損的具體表現。
- 社群影響:強調IG的公開性如何放大了尊嚴的損害。言論不僅停留在少數人間,而是可能被親友、同事、同學甚至陌生人看見,使受害者在主要生活領域中持續感受到被評價、被審判的壓力,形成一種普遍的敵意環境。
- 論證方法:
- 造成敵意或冒犯性環境:這是將單一事件擴大為「環境」影響的論證。
- 論證方法:
- 持續性與擴散性:說明IG的演算法和分享機制,使得不當言論並非一次性出現,而是可能被不斷轉發、截圖,持續出現在受害者的社交圈中,形成揮之不去的陰影。
- 社群壓力:論證貼文下方的留言區如何淪為對受害者進行集體審判的場所,按讚數、附和留言等,都共同構成了一個充滿敵意與冒犯的網路環境。受害者每次打開IG,都可能再次暴露於此環境中,嚴重干擾其正常使用社群媒體的權利,甚至影響現實生活中的社交與心理健康。
- 不當影響生活:具體描述受害者因這起事件,是否因此不敢出門、不願與人交往、工作效率下降、睡眠失調、需尋求心理諮商等,證明此事件已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實質不當影響。
- 論證方法:
透過上述三層次的嚴密論證,律師便能成功將一起IG誹謗案,包裝成一個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為後續更強而有力的法律行動鋪路。
第三章:律師的實戰策略——從訴訟前到訴訟後的全面布局
3.1 證據保全:打造堅不可摧的證據鏈
數位證據具有易變性、易滅失性,因此訴訟前期的證據保全至關重要。律師應指導當事人(或由律師團隊)進行以下步驟:
- 完整截圖與錄影:不僅要截下含有攻擊言論的貼文或留言,更要截圖該帳號的個人頁面(含用戶名稱、顯示名稱、大頭貼等)、發文時間、留言串的前後文脈絡。強烈建議使用螢幕錄影功能,從帳號首頁開始,逐步點入貼文、展開留言、顯示留言數與按讚數,以證明該內容存在於特定時間、特定帳號下,增加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 保存網頁原始碼:對於關鍵證據,可請專業人士協助保存該頁面的HTML原始碼,其中可能包含隱藏的上傳時間、使用者ID等數位足跡,有助於未來對抗被告主張證據遭偽造。
- 公證:若預算允許,可將關鍵證據進行網頁公證。由公證人當場操作電腦,進入相關網頁,將內容截圖或列印,並出具公證書。公證書在法庭上具有極高的證據力,可有效杜絕被告否認證據真實性的可能。
- 向平台調取資料:在訴訟程序中,可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向Instagram的母公司Meta調取後台使用者資料(IP位址、登入紀錄等),以確認發文者真實身分。但需注意跨國取證的時效性與成功率,且Meta對用戶隱私的保護亦可能增加取證難度。
3.2 法律策略之選定與競合
律師需為當事人評估,採取單一途徑(刑事、民事、行政)或雙軌併行,方能達到最佳效果。
- 刑事途徑:提起告訴,多管齊下
- 告訴乃論之罪:刑法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均為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律師必須嚴守此一法定不變期間。
- 非告訴乃論之罪:若言論內容涉及恐嚇(如恐嚇散布私密照),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為非告訴乃論,一經知悉,檢察官即可主動偵辦。
- 結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此條文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主要規範「身體接觸」類型,較難適用於網路言論。因此,刑事上主要仍是以傳統妨害名譽罪為主軸,但可於告訴狀中詳述被告行為如何構成《性防法》定義之性騷擾,作為量刑加重因子,或作為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所生之損害」時的重要參考。
- 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填補損害
- 請求權基礎:主要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擴大損害範圍論證:結合《性騷擾防治法》的論述,律師可主張被告所侵害的不僅是原告的「名譽權」,更包含基於性別平等之「人格尊嚴權」與「性自主權」。此舉可大幅提高法院對損害嚴重性的認識,進而酌定更高的精神慰撫金(慰藉金)。
- 請求項目:除精神慰撫金外,還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如因憂鬱症就醫的醫療費)、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在其IG帳號張貼道歉啟事或判決書全文,惟此涉及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法院採嚴格審查標準,不一定會准許)。
- 律師費: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的律師費,雖非必然由敗訴方負擔,但在法院實務上,有時會將一部份律師費視為訴訟費用或損害的一部分,特別是在判決較高額的賠償金時,法官可能會將此因素納入考量。
- 行政途徑:利用公權力介入調查與裁罰
- 申訴管道: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向司法機關告訴外,亦可向行為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 行政調查與裁罰:主管機關受理後,會啟動行政調查程序。若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可依《性防法》第20條,對行為人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一種獨立於刑事、民事責任之外的行政制裁,代表國家公權力對該行為的負面評價,對受害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心理撫慰與社會正義彰顯的意義。
- 與訴訟的互補:行政申訴的程序比訴訟快速,且調查標準較訴訟寬鬆。即便刑事告訴因證據不足而遭不起訴處分,行政調查仍可能認定性騷擾成立。此外,行政調查的結果報告,可作為民事訴訟中極具說服力的證據,用以證明被告行為的不法性。
3.3 訴訟中的攻防焦點與論述技巧
律師在法庭上的論述,是將紙上策略化為勝訴果實的關鍵。
- 強化「性別相關」之連結:面對被告「只是發洩情緒」、「只是開玩笑」或「言論自由」的抗辯,律師必須反覆、清晰地論證:
- 「本案非單純之私人恩怨,而是基於告訴人性別所為之差別性、歧視性攻擊。」
- 「被告所用之詞彙,如【舉例】,在社會通念上具有明確的性別貶義,其攻擊的箭靶直指告訴人作為【女性/男性/多元性別者】的身分認同。」
- 「被告之行為,已將告訴人客體化、物化為附屬於其性別之次等個體,剝奪其作為獨立人格主體應有之尊重。」
- 具體描述「敵意環境」之形成:不要空泛地說「造成原告痛苦」,而要具體描繪。
- 「原告每次開啟IG,恐懼與焦慮便油然而生,擔心看到新的辱罵留言,更害怕親友詢問,導致其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
- 「留言區中不乏按讚或附和之聲,形成一股集體霸凌之氛圍,使原告感到孤立無援,彷彿身處一個對其充滿敵意的數位空間。」
- 「此事件已傳至原告任職之公司,同事間之耳語造成原告工作時無法專注,被迫請假處理訴訟,此乃對其職業生活之具體干擾。」
- 連結損害與特別法保護法益:將受害者的心理創傷,提升至「人格尊嚴」與「性自主權」的高度。
- 「告訴人因被告之言行,不僅感到名譽受損,更對自身身為【女性/男性】的存在價值產生嚴重懷疑,此為對其人格尊嚴之核心傷害。」
- 「被告將性與物化言論強加於告訴人,使其身體與性經驗成為公眾消費與審判之對象,此舉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權,使其感到身體自主權遭到踐踏。」
- 必要時,可聲請傳喚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作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以專業角度說明此類性別暴力事件對受害者心理健康造成之特定創傷模式(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將損害「科學化」、「具體化」。
第四章:綜合案例與實務操作
4.1 案例背景設定
假設情境:A女為一名小有知名度之插畫家,常在IG分享創作與生活。某日,其前男友B男因感情糾紛,在個人IG帳號(設定為公開)發布一則貼文,附上一張A女的生活照,並在內文寫道:「這就是那個號稱純情的插畫家A,私底下到處約跑,私生活有夠亂,根本就是個破麻。畫的東西也都沒水準,靠著露肉搏版面。」貼文發布後,遭多位網友截圖轉發,並在留言區出現「這種人還有人追喔?」、「果然是台女不意外」等附和言論。A女因此遭網友起底,工作邀約被取消,並出現嚴重失眠、焦慮等症狀。
4.2 律師訴訟策略模擬
第一階段:立即行動與證據保全(第1-3天)
- 安撫與評估:律師首先安撫A女情緒,並完整聽取其陳述,評估B男行為之惡性與言論內容。
- 證據保全:
- 指導A女或其助理,立即對B男的貼文、個人頁面、留言區進行完整螢幕錄影與截圖,確保所有證據都被保存下來。
- 同時截圖其他網友轉發及留言之內容。
- 將所有證據檔案備份至雲端與外接硬碟。
- 建議A女暫停使用IG或至少關閉該帳號之留言功能,避免持續暴露於敵意環境中,並保存數位足跡。
第二階段:法律行動啟動(第1週內)
- 刑事告訴: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對B男提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告訴狀中,律師將以專章論述:
- B男使用「破麻」、「約跑」等詞彙,係針對A女性別之羞辱,將女性身體與道德作連結,構成性騷擾定義下之「與性別有關之歧視、侮辱言行」。
- 此舉已嚴重損害A女作為獨立個體之人格尊嚴,使其社會評價與自我價值感同時受創。
- 貼文經公開傳播,已形成一個對A女充滿敵意與冒犯之網路環境,嚴重干擾其創作生涯與日常生活。
- 請求檢察官偵辦時,一併審酌被告行為之性騷擾本質。
- 行政申訴:同步向A女住所地或B男住所地之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申訴書內容與刑事告訴狀相呼應,但更著重於行政調查所需之事實釐清。此舉可開啟另一條戰線,並取得具公信力之行政調查報告。
第三階段:訴訟進行與擴大戰果(告訴後至起訴/不起訴)
- 配合調查:律師陪同A女出庭,協助其清晰陳述受害經過與心理衝擊。
- 調閱資料聲請: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向Meta公司調閱B男帳號之註冊資料、IP位址等,以鞏固行為人同一性之證據。
- 民事訴訟準備:若檢察官起訴,律師可立即對B男及參與轉發、情節重大之網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若檢察官不起訴,亦可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並將行政調查結果(如認定性騷擾成立)作為重要證據。
- 損害計算:整理A女因事件取消之工作合約、求診心理諮商之收據、以及詳細記載其情緒變化、社交退縮、睡眠障礙等情況之日記或通訊紀錄,作為求償依據。
第四階段:法庭辯論與最終求償(審判程序)
- 言詞辯論要旨:
- 開宗明義:「本案非僅為感情糾紛之衍伸,而係被告利用社群媒體之公開性,對原告進行基於性別之系統性人格攻擊,核屬數位性別暴力之典型。」
- 深化損害:「被告之行為,已將原告之身體與私德公審,使其如同身陷古羅馬之鬥獸場,尊嚴蕩然無存。其所受之痛苦,遠非一般名譽毀損可比,實乃對其身為女性之主體性與自主權之徹底否定。」
- 請求賠償之正當性:「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非僅為填補其個人痛苦,更在於彰顯社會對於網路性別暴力『零容忍』之決心。唯有透過具懲戒性之賠償,方能遏止潛在之模仿犯,還給所有女性一個安全、平等之網路空間。」
- 最終求償:綜合刑事判決、行政調查結果、以及A女所受之各項損害,請求法院判決B男賠償相當數額之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工作損失,並於其個人IG帳號以「公開」、「置頂」方式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摘要一定期間。
第五章:給律師的專業建議與未來展望
5.1 跨領域知識的整合
處理此類案件,律師不能僅懂法律。需要具備以下跨領域知識:
- 性別平權意識:深刻理解性別歧視的各種樣態、社會結構性成因及其對個人的創傷。推薦閱讀相關性別研究文獻、參與性別平權組織的活動。
- 數位科技知識:熟悉各大社群媒體平台(如IG、FB、Twitter、TikTok)的操作、功能、演算法與資料保存方式。了解基本數位鑑識知識,能與專業鑑識人員溝通。
- 心理學基礎:理解受害者可能出現的心理創傷反應(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焦慮),才能更有效地與當事人溝通,並在法庭上精準描述損害。
5.2 訴訟技巧的細膩運用
- 同理心的建立:性別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極度缺乏安全感與信任感。律師必須展現高度的同理心,耐心傾聽,避免二次傷害。告知其每一個法律步驟的意義與可能結果,讓當事人感覺自己對案件有掌控權。
- 對外溝通與媒體應對:若案件引發媒體關注,律師可扮演發言人角色,謹慎發言。一方面要維護當事人隱私,另一方面可藉此機會向社會大眾傳達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與法律知識,發揮案件的正向影響力。
- 尋求專家協助:必要時,應勇於聲請心理專家、社會工作師、數位鑑識專家等擔任鑑定人或專家證人,以專業意見強化己方論點。
5.3 未來展望:修法趨勢與社會倡議
網路性別暴力層出不窮,現行法律仍有不足之處。律師在實務之餘,亦可參與以下倡議:
- 推動修法:呼籲立法單位正視數位性別暴力之嚴重性,推動專法或修正現行法(如《刑法》增設「性霸凌罪」、「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等),或降低《性騷擾防治法》等特別法之舉證門檻,使其更能適用於網路空間。
- 建立專業團隊:鼓勵律師事務所內組成跨領域的「數位性別暴力案件處理小組」,整合法律、諮商、公關等專業,提供受害者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務。
- 社會教育:透過撰寫文章、舉辦講座、接受採訪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尤其是年輕族群)宣導網路言論的責任、性別尊重的重要性,以及遭遇網路性別暴力時的求助管道,從源頭減少案件的發生。
結論
在IG這座熙來攘往的數位城市中,每一則貼文、每一句留言,都可能是建構友善橋樑的磚石,也可能是傷人於無形的利刃。當誹謗與性別歧視交織,其所造成的傷害絕非「網路嘴砲」一詞所能輕描淡寫。這是一場對個人存在價值的否定,是對人性尊嚴的踐踏。而一位優秀的律師,便是這場數位性別暴力戰役中,受害者最堅實的後盾。
透過深入理解IG的平台特性,精準掌握《性騷擾防治法》等特別法的立法精神與適用要件,並結合細膩的訴訟策略與跨領域的專業知識,律師有能力將一個看似普通的網路誹謗案件,提升至維護性別平等、捍衛人性尊嚴的高度。這不僅是為個案爭取應有的正義,更是在模糊的網路邊界上,一次次地劃下「不可踰越」的紅線,用法律的力量,為所有性別的使用者,築起一個更安全、更受尊重的數位家園。當每一次的攻擊都能被法律清晰地標記為「歧視」與「騷擾」,當每一次的傷害都能獲得相應的賠償與社會譴責,我們才能真正遏制數位暴力的蔓延,讓社群媒體回歸其連結、分享與賦權的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