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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准許嗎?律師詳解公司判決書刪除的法源依據與完整實務指南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企業的商譽與信用是無形的寶貴資產。許多公司負責人、法務或公關人員,在網路上一搜尋自家公司名稱,赫然發現過去可能已經了結、甚至是敗訴的法院判決書,就這樣赤裸地公開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成為永遠的負面標籤。這不僅可能影響銀行授信、投標資格、商業合作,更會對企業形象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一個最常見的問題隨即浮現:「這份對我們公司不利的判決書,可以把它從網路上『刪除』嗎?」「法律到底准不准許這樣做?」
身為企業主或相關從業人員,您必須獲得一個明確且專業的答案。本文將從律師的視角,為您徹底剖析「公司判決書刪除」背後的法律依據、實務操作、申請流程以及您必須知道的各種關鍵細節。我們將明確告訴您:法律在特定條件下是准許的,但並非漫無限制的「刪除」,而是一種有條件的「隱匿」或「不公開」。
一、 核心概念澄清:不是「刪除」,是「不予公開」或「隱匿」
首先,必須建立一個最重要的正確觀念:我們一般口語所說的「刪除判決書」,在法律實務上幾乎不是指將已經建檔的判決書「實體刪除」。法院的裁判檔案是國家司法紀錄的一部分,具有歷史性與檔案價值,原則上不會被物理銷毀。
我們真正在討論的,是向法院申請「不將該判決書公開於網路上的查詢系統」,也就是讓一般大眾無法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到這份判決書。在法律用語上,這稱為「不予公開」或「隱匿」。
因此,本文後續所提及的「刪除」,均是指向法院申請「不予公開」或「隱匿」該判決書於線上查詢系統的法律程序。
二、 法源依據何在?「法院組織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權衡
為什麼判決書原則上要公開?又為什麼可以例外不公開?這背後涉及兩個重要法律的權衡:
《法院組織法》第83條:這是判決書原則公開的法源。該條文明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規定不予公開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透明化、落實人民知的權利,並藉由公眾監督來促進司法品質的提升。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這是判決書例外不公開的主要法源。該條列舉了多項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其中與公司申請判決書不公開最相關的,主要是以下幾款:
第1款:「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第2款:「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7款:「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
司法院基於上述法律授權,訂定了更具體的行政規則——《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審判業務資料保存要點》。這個要點的第6點,就是實務上申請判決書不公開時,最直接、最關鍵的法規命令。
三、 核心法規深度解析:《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審判業務資料保存要點》第6點
該要點第6點明確規定了裁判書於網路公開之例外情形。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一) 本於調解、和解成立之裁判:
法理基礎:調解與和解的核心精神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與息訟止爭。如果當事人是為了避免判決書公開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營業秘密曝光、商譽受損)而願意讓步達成和解,那麼在和解成立後仍將判決書公開,無異於破壞了和解制度想要達成的「紛爭終局解決」與「和平恢復」之目的。對於公司而言,許多商業糾紛在法院的勸導下達成和解,內容可能涉及敏感的合約金額、履約瑕疵等,公開這些細節對雙方均無益處。
(二) 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此為「兜底條款」,將前述《政資法》的規定全部納入。實務上,公司最常引用的就是第7款的「營業秘密」 與第6款的「職業上秘密」。
(三) 裁判書內容涉及未成年人:
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與其最佳利益,避免其因訴訟事件(如親權行使、監護、非行事件)而於網路留下永久紀錄,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與社會回歸。
(四) 裁判書內容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定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
旨在保護家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隱私,避免因判決書公開而導致被害人住址、工作地點等資訊曝光,引發加害人再次騷擾或報復。
(五) 裁判書內容有嚴重影響關係人隱私、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經專案核准者:
此為一概括性的彈性條款。當不符合前述四款具體情形,但判決書的公開確實會對個人或企業造成「嚴重影響」時,可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專案申請。例如,判決書中詳細記載了公司即將推出的新產品之核心技術參數,雖未達「營業秘密」的嚴格定義,但公開後仍會對公司造成重大商業損失,即可依此款申請。
四、 公司申請判決書不公開的實務操作與成功關鍵
瞭解法源後,企業應如何具體操作?成功的關鍵又是什麼?
(一) 誰可以申請?
當事人: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參加人等。
關係人:判決書內容所提及,且其權益將因判決書公開而受影響之第三人。例如,判決書中提及的供應商、客戶,其商業往来資訊被揭露者。
通常由律師代理提出申請,以確保申請理由書的專業性與說服力。
(二) 向誰申請?
原則上向作成該判決的「原審法院」 提出申請。例如,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向臺北地院申請。
(三) 申請時機?
判決確定後。在判決尚未確定(如上訴期間內、已上訴)時,案件仍在繫屬中,通常法院不會受理此類申請。
愈早愈好。雖然判決書可能已經上網公開一段時間,但只要成功申請,法院便會將其自公開查詢系統中下架,能及時止損。
(四) 申請文件與理由書之撰寫要領(重中之重)
申請的核心在於一份說理詳盡、證據充分的「聲請狀」。這份狀子決定了成功的機率,其內容應包含:
案號與案由:明確指出欲申請不公開的判決書是哪一份。
申請法律依據:具體指明是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審判業務資料保存要點》第6點第幾款。對於公司而言,最常見的是第1款(和解)、第2款(引用政資法第18條第7款之營業秘密)及第5款(嚴重影響營業秘密或正當利益)。
具體事實與理由:這是整個申請的靈魂所在,必須詳細論證「為什麼公開這份判決書會對公司造成侵害」。絕不能只是空泛地說「影響商譽」。
若引用「營業秘密」:必須具體說明判決書中揭露的何種資訊,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義的「營業秘密」: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例如,判決書中記載了公司的客戶名單、產品配方、製程參數、行銷策略、成本結構、軟體源代碼片段等。您必須在聲請狀中一一指出這些段落,並論證其符合上述三要件。
若引用「嚴重影響營業或其他正當利益」:即使某些資訊未達「營業秘密」的嚴格標準,但只要其公開會對公司的「競爭地位」、「商業談判優勢」、「公眾形象」造成「嚴重」影響,即可主張。例如:
判決書記載了公司內部管理疏失的細節,雖非技術秘密,但公開後會嚴重打擊投資人信心、影響股價。
判決書記載了公司與合作夥伴的糾紛過程,內容充滿情緒性用語或未經證實的指控,公開後會嚴重破壞雙方未來合作可能性與業界聲譽。
公司已與對方達成和解,希望徹底了結紛爭,讓事件落幕,但舊判決書的公開會不斷喚起公眾的負面記憶,使公司信譽持續受損。
提出證據:附上判決書節本,將欲隱匿的部分明確標示出來。必要時,可附上公司聲明、專家意見、或相關報導以證明公開所造成的損害。
表明願意配合法院進行「部分隱匿」:有時法院認為判決書僅有「一部分」涉及敏感資訊,而非全部。在聲請時可以表明,若法院認為無須全部不公開,公司可接受僅將涉及營業秘密或敏感資訊的「特定段落」進行遮隱(Redaction),其餘部分仍可公開。這顯示出公司的誠意與合理性,會大大提高核准機率。
五、 法院的審查標準與常見駁回原因
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其審查標準非常嚴格,並非有申請就會核准。常見的駁回原因包括:
理由過於空泛:僅稱「影響商譽」、「涉及秘密」,但未具體指出判決書中哪一段落、何種資訊會造成何種具體損害。
不符合「嚴重影響」之標準:法院對「嚴重」一詞有相當的門檻。一般的商業糾紛、普通的債務不履行,法院可能認為公開是司法透明的一環,不至於構成「嚴重影響」。
資訊已公開:如果判決書中的敏感資訊,早已在媒體上曝光或為業界週知,法院會認為已無秘密性,駁回申請。
公益考量大於私益:如果該訴訟案件涉及公眾人物、重大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保議題等具有高度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基於公益考量,幾乎不會准許不公開。因為此時公眾「知的權利」遠大於公司個人的隱私或商業利益。
六、 成功案例類型分享
雖然申請不易,但在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成功案例:
案例一(和解案件):A科技公司與前員工B有競業禁止糾紛,雙方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法官勸導下達成和解,公司撤回告訴。A公司隨即以「本於和解成立」為由,聲請不公開二審判決書,獲准。因為一審判決書對A公司不利,且記載了其內部保密的具體措施,公開可能被競爭對手研究破解。
案例二(營業秘密):C製藥公司與D離職員工關於專利權歸屬的訴訟,判決書中詳細描述了該專利藥品的早期實驗數據與化學結構式。C公司委任律師,具體主張這些資訊是投入數億研發資金的成果,且公司有嚴格的保密協議與存取管制,符合營業秘密要件。法院審理後,認同其主張,裁定該判決書不予公開。
案例三(嚴重影響商業利益):E食品公司因一批原料的供應商瑕疵,導致產品風味不佳遭客戶退貨,E公司對供應商提起民事求償。判決書中記載了該客戶名稱、退貨數量及金額等敏感商業資訊。E公司主張,這些資訊的公開將導致該大客戶不悅,影響未來合作,且競爭對手可據此推估E公司的營運規模與弱點,嚴重影響其競爭地位。法院最終認同此一主張,准予不公開。
七、 結論與建議
總結而言,法律確實准許公司在符合嚴格要件下,申請將判決書自公開查詢系統中「刪除」(實為不予公開)。這並非司法黑箱,而是在「司法透明」與「保護個人/企業正當權益」之間的必要平衡。
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給您的最終建議是:
訴訟前評估風險:在提起訴訟或應訴時,就應與律師討論判決書未來公開可能帶來的商業風險,並在訴訟策略中思考如何盡量避免將敏感資訊寫入書狀或於法庭上陳述。
優先考慮和解與調解:以調解或和解方式終結訴訟,是申請不公開判決書最明確、成功率最高的路徑。
判決確定後積極作為:若判決結果不利或內容涉及敏感資訊,不應消極以對。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申請不公開的可行性與成功機率。
委任專業律師撰狀:申請成功的關鍵在於一份高品質的聲請狀。務必委任熟悉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律師,為您撰寫論理嚴謹、證據紮實的書狀,才能有效說服法院,為您的企業商譽築起最後一道防火牆。
企業的過去無法改變,但可以透過合法的程序,不讓單一的司法事件成為企業永恆的烙印。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有效管理網路上的司法資訊,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與形象維護不可或缺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