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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誤列為共犯?判決書更正姓名刪除紀錄完整指南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因姓名相同、身分證字號輸入錯誤、警方登錄疏失、或共犯指認錯誤等原因,導致無辜民眾被錯誤列為刑事案件之「共犯」的情況,並非罕見。這種誤載不僅嚴重侵害個人名譽與隱私,更可能在求職、貸款、出入境時造成難以想像的困擾,甚至形成難以抹滅的「司法汙名」。本文將以超過萬字的深度解析,詳細說明當您發現自己被錯誤列為共犯時,如何透過「判決書更正」及後續「紀錄刪除」的法律程序,徹底洗刷冤屈、恢復清白名聲。
第一步:確認錯誤與蒐集關鍵證據
發現管道:
求職/貸款被拒: 最常見的發現方式。公司或銀行進行「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查核時,發現您有「刑事案件紀錄」。
收到司法文書: 收到與您完全無關的刑事判決書、傳票、執行通知書等。
主動查詢: 因故自行申請「良民證」或透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需透過律師或特定管道)發現異常紀錄。
他人告知: 親友或同事告知在判決書、新聞報導中看到您的名字。
立即行動 – 取得判決書正本:
核心證據: 錯誤記載您姓名的「刑事判決書」是後續所有救濟程序的起點與核心證據。沒有它,幾乎寸步難行。
取得方式:
當事人: 若您曾收到判決書,找出正本。
法院申請: 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赴「該案判決之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書記官」辦公室,提供「案號」、「股別」或「被告姓名」(正確被告),申請閱卷並影印該份判決書。
律師協助: 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取得判決書影本。
仔細核對判決書內容:
確認「錯誤」性質:
「顯名錯誤」: 判決書主文、事實理由或當事人欄中,明確寫錯您的「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是更正程序最明確的類型。
「身分混淆」: 判決書記載的姓名、年籍資料與您相符(或高度相似),但您「實際上完全未參與該案件」。您需強力證明自己與案件無關。
確認案件資訊: 紀錄清楚「案號」(如:臺灣XX地方法院 111年度 訴 字第 1234 號)、「股別」(承辦股)、「判決日期」、「案由」等關鍵資訊。
蒐集證明「身分錯誤」或「未參與案件」的證據:
「顯名錯誤」: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明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謄本(證明無曾用名、同戶籍無該人)。
「身分混淆」/「未參與」:
不在場證明: 案發時段您有明確且強力的不在場證據(如:公司打卡紀錄、差旅證明、會議記錄、監視器畫面、親友證詞、就醫紀錄等)。
無動機/無關聯證明: 證明您與案件被害人、其他被告毫無關係,無任何參與動機。
與真實被告差異證明: 若因同名同姓或年籍相近被誤載,提供真實被告的相關資訊(若知悉)或強調彼此間的顯著差異(如:年齡、住居所、長相)。
生活軌跡證明: 提供案發前後的生活、工作、通聯等紀錄,佐證與案件無涉。
其他相關文件: 若曾因此錯誤被傳喚、調查,提供相關通知書、筆錄等。
第二步:聲請判決書更正 – 洗刷司法文書汙名
當確認判決書有「顯名錯誤」或記載您為共犯屬「身分錯誤」時,應立即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更正判決」。此程序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聲請更正程序詳解
撰寫「刑事聲請狀(更正判決)」: 這是正式的法律文書。
案號股別: 清楚寫明您要更正的那份錯誤判決的完整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 您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電話)。
聲請事項: 明確請求法院將判決書中何處記載錯誤的姓名(例如:原記載「張三」),更正為您的正確姓名(例如:應為「李四」),或直接聲請將您(錯誤列名者)的姓名從判決書當事人欄或犯罪事實中刪除。
事實及理由:
簡述您如何發現被錯誤記載(例:申請良民證時發現)。
指出判決書何處記載錯誤(具體頁碼、段落)。
最重要部分: 詳細說明為何這是「顯然錯誤」。
若是「顯名錯誤」:強調純屬書記官登打錯誤、筆誤,您的身分證字號與真實被告不同,或您根本不存在於該案卷宗中。
若是「身分混淆」:強力證明您與該案件完全無關,提供前述蒐集的不在場證明、生活軌跡證據等,證明判決書所載「張三」犯行與您「李四」本人無涉,係法院誤認身分。
強調此錯誤對您權益(名譽、工作、生活)造成的重大損害。
明確引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
證據清單: 將所有蒐集到的證據(判決書錯誤頁影本、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不在場證明文件等)列為附件。
具狀人簽名蓋章: 務必親簽或蓋章。
遞狀: 將聲請狀正本及所有附件(證據),遞交(或郵寄掛號)至「原判決法院」的「收狀處」或「訴訟輔導科」。務必自己留存一份完整影本!
法院審理:
法院收狀後,會分案由承辦法官(通常是原判決法官或同股法官)審理。
法官可能進行以下程序:
書面審查: 若錯誤非常明顯(如純粹打錯字),可能直接裁定更正。
開庭調查(訊問): 若涉及身分認定爭議(身分混淆),法官可能會開庭訊問聲請人(您),並可能傳喚原案承辦檢察官、書記官、或其他相關人員說明,或要求您補充更強力的證據。
調閱原卷宗: 法官會調出該案的全部卷宗進行核對。
法院裁定:
裁定更正: 若法院認定確屬「顯然錯誤」(誤寫、誤算、誤載),會做出「更正裁定」。此裁定會明確指出判決書何處錯誤,應如何更正(例如:將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中之「張三」均更正為「李四」;或直接刪除誤載之「李四」姓名)。
駁回聲請: 若法院認為錯誤不明顯,或涉及實質認定問題(如是否為共犯的認定),而非單純文字錯誤,則可能駁回您的聲請。此時,您可能需要考慮其他救濟途徑(如再審、非常上訴)。
裁定送達與確定:
法院會將裁定書正本送達給聲請人(您)。
若對裁定不服(例如被駁回),可在收到裁定後 10日內 向該管法院提出「抗告」。
關鍵注意事項(判決書更正階段)
「顯然錯誤」的認定標準嚴格: 法院通常只接受「文字誤寫、誤算」等表淺錯誤。若涉及「身分是否同一人」或「是否為共犯」的實質爭議,法院在更正程序中常會認為這已非「顯然錯誤」,而傾向駁回聲請,要求當事人尋求再審等管道。因此,「身分混淆」型案件聲請更正難度較高,證據必須非常充分。
時效性: 雖然刑訴法第484條沒有嚴格時效限制,但強烈建議發現錯誤後立即聲請。拖延越久,舉證可能越困難,法院也可能質疑為何不及早處理。
尋求專業協助: 撰寫聲請狀、組織證據、法庭應對都需要法律專業。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特別是「身分混淆」型案件。律師能精準掌握法律要件、撰寫具說服力的書狀、有效組織證據、並在法庭上為您辯護,大幅提高成功機率。
第三步:刪除(塗銷)錯誤的前科紀錄 – 根除後患
獲得法院「更正裁定」只是第一步,讓判決書本身不再錯誤記載您的姓名。但更關鍵的是,您被錯誤登載在警政、調查、檢察等系統中的「前科紀錄」或「涉案紀錄」必須被徹底刪除(正確法律用語為「塗銷註記」),才能真正解決「良民證」無法申請或記載不實的問題。
塗銷錯誤紀錄流程詳解
取得「確定之更正裁定」: 確認法院的更正裁定已確定(即無人抗告或抗告被駁回)。
申請「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持確定之更正裁定,向「原判決法院」的「書記官」申請該案的「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此證明書會記載「經更正後」的判決內容已確定。
撰寫「刑事紀錄塗銷申請書」:
這份申請書沒有絕對統一的制式格式,但應包含以下重點:
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塗銷因XX法院XX年度XX字第XX號刑事案件(請填完整案號)中,因判決書誤載本人為共犯(或誤載姓名)所登載於 貴署(貴處、貴局)之所有刑事涉案紀錄。
事實與理由:
簡述被錯誤列名的事實。
強調已取得XX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號更正裁定(附影本),該裁定已確定(可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明確指出該錯誤紀錄導致您無法申請或取得內容正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嚴重侵害權益。
懇請依更正裁定內容,塗銷所有系統內關於您在此案中的錯誤登載。
檢附文件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院更正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錯誤的判決書相關頁影本(必要時)。
申請人簽名蓋章。
遞交申請書至「權責機關」: 這是整個流程中最複雜也最容易出錯的一環,因紀錄散見不同系統,需向多個機關分別申請:
A. 內政部警政署 – 刑事警察局(最重要!影響良民證):
受理單位: 「刑事警察局」的「紀錄科」或「偵查科」(具體單位名稱可能調整,可先電詢)。
地址: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7號。
影響: 此處登載直接影響「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的內容。塗銷成功後,未來申請良民證即不會再出現此筆錯誤紀錄。
所需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法院更正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B. 地方警察局(分局) – 偵查隊/刑事紀錄單位:
為何需要: 原案若由地方警察局(分局)偵辦,該局內部系統可能也存有原始錯誤的移送或涉案紀錄。
受理單位: 向當初移送該案(或您被錯誤登錄時)的「警察局」或「分局」的「偵查隊」或負責刑事紀錄管理的單位提出申請。
所需文件: 同上(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法院更正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C. 法務部調查局(若調查局曾偵辦):
為何需要: 若該案曾由調查局偵辦移送,其內部系統可能也有錯誤登載。
受理單位: 向「法務部調查局」的「紀錄科」或「文書科」提出申請。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所需文件: 同上。
D. 原偵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
為何需要: 檢察系統(檢察官辦案系統、前案紀錄表系統)內可能仍存有您被列為共犯的錯誤註記。
受理單位: 向「原偵辦該案」的「地方檢察署」的「紀錄科」或「書記官長室」提出申請。
所需文件: 同上。
E. 其他可能機關: 若案件涉及其他特殊單位(如海巡署、憲兵隊等),亦應比照辦理。
機關審查與處理:
各機關收到申請後,會調閱原案卷宗及法院更正裁定進行核對。
確認無誤後,該機關會在其內部系統中,將關於您在此案被錯誤登載為共犯(或錯誤姓名)的紀錄予以「塗銷」或「加註更正說明」(例如標記「經法院裁定更正,非本案被告」)。
處理時間因機關而異,通常需數週至一、二個月。
確認塗銷結果 –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在您向「刑事警察局」及相關地方警察局申請塗銷後,務必親自或線上申請一份新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這是驗證塗銷是否成功的黃金標準! 仔細核對證明書內容:
若該筆錯誤紀錄已消失,表示塗銷成功。
若仍記載,請立即聯繫刑事警察局紀錄科詢問原因,並提供更正裁定等文件要求再次處理。
關鍵注意事項(紀錄塗銷階段)
需向「所有」相關機關申請: 這是本階段最大挑戰與重點。僅向刑事局申請成功,不代表地方警局、調查局、地檢署的紀錄會自動消失。務必主動、分別向每一個可能存有您錯誤紀錄的機關遞交塗銷申請書。 遺漏任何一個,都可能在某個環節(如未來其他案件偵查時調前科)再次引發困擾。
主動追蹤進度: 各機關處理效率不一。遞交申請後一段時間(如2-4週),可主動致電承辦人或該單位詢問處理進度。
永久保留法院文件: 將法院的更正裁定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妥善永久保存。這是證明您清白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未來若發現任何機關紀錄未清除,都需出示此文件。
「塗銷」不等於「完全消失」: 實務上,部分機關基於資料保存政策或歷史紀錄完整性,可能不會將該筆資料「物理刪除」,而是在系統中將其標記為「經更正,非當事人/非被告」或歸類到特定查詢權限才看得到的註記欄位。但重點是,在核發「良民證」或一般查詢時,該筆錯誤紀錄不應再出現。
第四步:當「更正判決」不可行時的替代方案
如前所述,若法院認為錯誤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的「顯然錯誤」(特別是「身分混淆」型案件),而駁回您的更正聲請時,您仍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可嘗試:
聲請「再審」:
適用時機: 當您有「新事實」、「新證據」能證明原判決認定您為共犯確實錯誤,且該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即使原判決是針對「真正被告」確定,但若將您誤列為共犯,且駁回更正聲請,可視為對您不利的「實質確定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或其他符合條款。
程序複雜度: 再審門檻高,程序比更正更複雜嚴謹。絕對需要委任律師評估證據強度、撰寫再審聲請狀、進行後續可能開庭程序。
目標: 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決中關於「誤認您為共犯」的部分,或發回更審釐清您的身分。
聲請「非常上訴」:
適用時機: 當確定判決(包含將您誤列共犯的部分)的「審判」本身有違背法令的重大錯誤(例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且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聲請權人: 只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權提起非常上訴。您無法自行提起,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
程序: 撰寫聲請書,說明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例如:將非當事人誤列為共犯而未經合法調查程序,屬重大程序違誤),附上證據,遞交給「最高檢察署」。
難度極高: 檢察總長是否採納聲請有高度裁量權,通常僅限於法律見解有統一必要或重大明顯違法之情形。
第五步:尋求專業協助與法律扶助
貫穿整個流程的核心建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律師的關鍵角色:
評估案情: 精準判斷錯誤類型(顯名錯誤?身分混淆?),選擇最適救濟途徑(更正?再審?)。
撰寫法律書狀: 聲請狀、再審狀、抗告狀等,需嚴謹的法律論述與證據組織能力。
蒐集與組織證據: 指導您蒐集最有利、最具說服力的證據。
代表溝通與出庭: 與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溝通協調,在必要開庭時為您辯護。
追蹤程序: 確保每個步驟在時效內完成,追蹤各機關處理進度。
處理複雜狀況: 當遇到機關推諉、程序卡關時,律師能以專業地位施壓或尋求有效解決方案。
法律扶助資源:
法律扶助基金會: 若您符合「無資力」標準(依收入、資產審查),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律師扶助」。法扶會指派律師免費或部分負擔費用協助您處理此類案件。務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所得清單等)前往申請。
各地律師公會: 可查詢推薦擅長刑事救濟程序(特別是再審、判決更正)的律師。
大學法律服務社: 部分大學法律系設有提供基礎諮詢的服務社,但複雜案件仍需專業律師。
風險預防與長期管理
定期查詢個人刑事紀錄: 雖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一般不對個人開放,但可透過:
申請「良民證」: 最直接的方式。若從事特定行業(如金融、保全、教育、計程車等)或預計出國工作移民,可主動申請確認。
透過律師協助: 律師依法有權為當事人查詢相關紀錄。
妥善保存法律文件: 將法院的更正裁定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各機關的塗銷回函(若有)、以及最終取得的「乾淨」良民證,永久妥善保存(建議掃描電子檔備份)。
遭遇困難時積極應對: 若未來在求職、貸款、出入境時,因該筆「理論上已塗銷」的紀錄再次遭遇問題:
立即出示您保存的「法院更正裁定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要求對方(公司、銀行、移民機關)向相關單位(如刑事局)查證。
若對方仍刁難,可考慮發存證信函或尋求律師協助主張權益。
結論:堅持到底,捍衛清白
被錯誤列為共犯,背負不屬於自己的司法汙名,是極其沉重的負擔。整個更正判決與刪除紀錄的流程,確實繁瑣、耗時且充滿挑戰,特別是需向多個機關申請塗銷及面對「身分混淆」型案件的困難。然而,這條洗刷冤屈的道路,是法律賦予無辜者的救濟權利。
關鍵在於:
「快」: 發現問題,立即行動蒐證。
「準」: 精確認定錯誤類型,選擇正確法律途徑(更正/再審)。
「全」: 取得法院更正裁定後,務必「全面性」地向所有可能存有錯誤紀錄的機關(警政署刑事局、地方警局、調查局、地檢署)申請塗銷註記,缺一不可。
「驗」: 最終務必以申請「良民證」驗證塗銷成果。
「專」: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程協助,這是克服複雜法律程序、提高成功率的最重要投資。無資力者應積極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這個過程需要極大的耐心與毅力。每一次遞狀、每一次與機關溝通,都是為了奪回本應屬於您的清白名譽。請牢記,司法系統雖然可能犯錯,但也提供了糾錯的機制。堅持運用這些法律武器,積極捍衛自身權益,終能卸下不該承受的重擔,讓生活重回正軌。您的清白,值得全力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