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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霸凌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
在數位時代的浪潮下,網際網路已深植於日常生活,成為人們社交、學習與表達意見的核心場域。然而,這片虛擬沃土亦滋生了新型態的暴力行為——網路霸凌。其透過匿名性、傳播迅速與影響難以抹滅等特性,對受害者造成遠甚於傳統霸凌的心理創傷與社會壓力。台灣社會對此議題日益重視,法律體系亦逐步回應,試圖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人格尊嚴間取得艱難平衡。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台灣現行法律框架下,網路霸凌行為所可能觸發的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追訴程序,提供一幅全面且細緻的法律圖景,冀能作為受害者尋求救濟、行為人認識界線,以及社會大眾共同反思的基礎。
網路霸凌之定義、樣態與法律介入之必要性
所謂網路霸凌,泛指任何利用數位通訊科技,如社交媒體、即時通訊軟體、論壇、遊戲平台等,對特定個人或群體進行重複、惡意、具有敵意之行為,意圖造成其心理痛苦、社會孤立或實質傷害。常見樣態包括但不限於:散布不實謠言或侮辱性言論(文字、圖像、影音)、冒用身分發表不當內容、惡意公開私人敏感資訊(「肉搜」)、排擠與孤立於網路社群、持續寄送威脅或騷擾訊息,乃至於針對性設立公開的嘲笑、詆毀專頁等。
此類行為之所以需法律積極介入,根源於其造成之損害極為深刻。受害者往往承受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心理健康危機;社會名譽受損可能導致學業中輟、職場困境;極端情況下,甚至引發自殘或自殺悲劇。網路霸凌的「數位足跡」特性,使傷害具持續性與擴散性,難以真正「刪除」或「遺忘」。然而,網路世界的匿名性與跨境性,使得追查行為人、蒐集證據與法律適用面臨傳統犯罪所未有的挑戰。台灣現行法雖未設有「網路霸凌」之獨立罪名,但散見於《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範中的相關條文,已構築起追究法律責任的網絡。
民事賠償責任:填補損害與回復名譽之救濟途徑
當網路霸凌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時,受害者得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及特定情況下之平台業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途徑核心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受害者盡可能回復至權益未受侵害前之狀態。
一、主要請求權基礎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此為最核心之請求基礎。
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網路霸凌中,誹謗言論侵害「名譽權」;公開私密資訊侵害「隱私權」;持續騷擾訊息可能侵害「自由權」或「居住安寧權」;導致嚴重精神痛苦亦可能被認定侵害「心理健康」此一具人格權性質之利益。實務上,法院對「權利」之認定漸趨寬廣。
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項適用於行為手段特別惡劣,但侵害標的未必是典型「權利」之情況。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網路霸凌行為常同時違反《刑法》誹謗、恐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受害者亦可依此項請求,且行為人之過失將被推定。
侵害人格權之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民法》第18、19、195條):
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如要求刪文);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如預先禁止特定人發表言論)。此為「妨害防止」與「妨害排除」請求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公開判決書)。此條為網路霸凌受害者請求精神賠償與「道歉啟事」之直接依據。法院判斷「情節重大」與賠償金額時,會斟酌加害情形、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害者所受痛苦程度等。
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網路平台業者):若網路服務提供者(如Facebook、Dcard、PTT等)與用戶間存在服務契約關係,平台負有提供安全、合於使用目的服務之義務。若平台在接獲檢舉後,未依其自身服務條款或法律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對特種個資之保護)採取必要措施(如下架違法內容、停權行為人),可能被認定未盡契約附隨義務或保護義務,需對損害之擴大負擔賠償責任。然實務上,平台通常藉「免責聲明」與主張其為「中立技術提供者」來抗辯,受害者較難成功。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與計算
財產上損害:須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例如:因霸凌導致憂鬱症就醫之醫療費用、因名譽受損遭解雇或求職不順之薪資損失、為蒐證及訴訟支出之律師費、公證費等。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此為網路霸凌案件最主要之賠償項目。金額無固定標準,由法院裁量。近年台灣法院在網路霸凌相關判決中,針對情節嚴重者(如造成自殺、需長期心理治療),判賠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新台幣皆有。法院會審酌侵害手段、持續時間、散布範圍、行為人動機、雙方社經地位、受害者實際受創情況等一切情狀。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常見為「將判決書主文或道歉啟事刊登於特定網站、報紙一定日數」。法院須在言論自由與名譽回復間權衡,所命之處分須具可行性、必要性,且不能過度屈辱行為人或侵害其人性尊嚴。例如,命行為人在個人臉書頁面刊登道歉文,較命其於全國性報紙頭版道歉更為常見。
三、舉證責任與訴訟實務挑戰
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者面臨之挑戰包括:
行為人身分特定:網路匿名性使確認被告成為第一道難關。需透過IP位址(向檢警聲請調查或向法院聲請命網路業者提供)、帳號申請資訊、網路活動關聯性分析等方式鎖定。必要時可先對「無名氏」提告,再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命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侵權行為之證明:須保全證據,如網頁截圖、錄影、公證書(最具證據力),並記錄URL、時間、帳號名稱等。證明言論「指涉特定被害人」及「不法性」。
損害因果關係與程度:尤其是精神損害,需提出就診紀錄、診斷證明、證人證詞(家人、同事、朋友)、日記等,以說服法院侵害情節重大且造成實質痛苦。
賠償金額之說服:提出相關判決先例、自身財務損失證明、心理師評估報告等,爭取合理慰撫金。
刑事追訴責任: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程序
對於情節嚴重、具高度社會非難性之網路霸凌行為,國家得透過《刑法》等刑事法律發動追訴,以懲罰行為人並預防再犯。刑事責任之成立,要求行為符合刑法各罪之「構成要件」,且行為人具有「故意」(原則上不處罰過失),並無「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
一、可能涉及之刑事罪名
網路霸凌可能觸犯之罪名多元,視行為樣態而定,常見者包括:
妨害名譽信用罪章(《刑法》第309-314條):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於公然場合(含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以抽象、粗鄙之言語、文字、圖畫對他人進行侮蔑,足以減損其社會評價。例如:在公開貼文留言罵人「垃圾」、「人渣」。
誹謗罪(第310條):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若所述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得免責(但涉及私德且無關公益者,不在此限)。例如:捏造並散布某人「收賄」、「考試作弊」。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刑責加重。
妨害信用罪(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例如:在網路散佈某店家使用過期食材之不實訊息。
妨害秘密罪章(《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
妨害書信秘密、窺視竊聽竊錄、散布竊錄內容罪(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談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洩漏、利用此類資料,或散布之。此為對抗「復仇式色情」、「偷拍」及惡意散布私密對話之重要武器。例如:未經同意散布他人私密照或性愛影片。
恐嚇危安罪章(《刑法》第305、346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例如:私訊被害人「我知道你住哪,小心一點」、「要讓你身敗名裂」。
恐嚇取財罪(第346條):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若以公布私密照為要脅勒索金錢,即可能構成本罪。
騷擾與跟蹤行為之規範: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施行,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其中包含「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以監視、觀察、跟追、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或其他類似行為,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等,且與性或性別有關,或違反其意願,使之心生畏怖。網路上的持續盯梢、惡意留言、寄送不受歡迎物品,若符合定義,警察機關得核發書面告誡,檢察官得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者另有刑責。此為對抗持續性網路騷擾之新利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特別規定:
該法第49條、第9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進行精神上不法侵害(包含霸凌)。若行為人對兒少為網路霸凌,除可能觸犯前述刑法罪名外,主管機關得對行為人處以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此為對未成年受害者的加強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責:
若惡意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病歷、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個資法》第41條)。「肉搜」後惡意公開他人敏感個資,可能涉犯此罪。
二、刑事追訴程序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大多數與網路霸凌相關之罪名,如公然侮辱、誹謗、妨害秘密(除意圖營利散布竊錄內容外)、恐嚇危害安全等,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主動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國家方能追訴。
若涉及《個資法》第41條、《跟騷法》違反保護令罪等,則為「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悉犯罪嫌疑即應主動偵辦。
偵查階段:被害人可備齊證據(截圖、網址、錄影等)至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將指揮司法警察(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科技偵查隊、各縣市警察局偵查隊)進行調查,包括調取IP位址、傳喚相關人士、搜索扣押電磁紀錄等。
審判階段: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法院將審酌證據、辯論意旨,判斷被告是否犯罪事實明確「超越合理懷疑」。若成立犯罪,除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主刑」外,亦可能宣告「緩刑」(給予自新機會)、或命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緩刑負擔金給被害人等。
科技偵查與跨境難題:網路犯罪偵查高度依賴科技,執法單位需具備數位鑑識能力。若行為人或伺服器位於境外,將涉及司法互助,程序複雜且耗時,是當前執法最大挑戰之一。
民事與刑事責任之交錯與實務策略
民事與刑事程序可同時或先後進行,二者目的不同、證據門檻有異(刑事採「無合理懷疑」,民事採「證據優勢」),但事實基礎常為同一事件。實務上常見策略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向刑事法院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優點是免繳裁判費,且刑事認定之事實對民事庭有拘束力。
獨立民事訴訟:不待刑事程序結果,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可更快獲得賠償或禁制令(如下架內容)。
以刑逼民:透過提起刑事告訴,對行為人施加壓力,促使其在偵查或審判中與被害人和解,達成民事賠償目的。和解後,被害人可撤回告訴(限告訴乃論之罪)。
無論選擇何種途徑,迅速、完整地保全證據是勝負關鍵。建議應立即對霸凌網頁、對話進行截圖、錄影,並考慮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進行網頁公證,以確保證據之證據能力。
結論與前瞻:法律救濟的侷限與社會整體因應
台灣現行法律已為網路霸凌受害者提供多重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救濟管道。從民事的精神慰撫金、道歉啟事,到刑事的罰金、有期徒刑,乃至《跟騷法》的預防性保護令,法律工具漸趨完備。然而,法律究屬「最後手段」,其追訴過程漫長、舉證困難、對受害者是二度煎熬,且刑罰未必能真正修復破碎的人際關係與心靈創傷。
因此,對抗網路霸凌需採多管齊下之策略:
教育預防:從學校、家庭至社會,加強數位素養教育,教導尊重、同理心、辨識網路資訊真偽,以及遭遇霸凌時的求助管道。
平台責任:督促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立更有效、透明的檢舉與處理機制,善用AI技術主動偵測有害內容,並在保護隱私前提下配合司法調查。
支持系統:強化學校輔導機制、企業員工協助方案,並推廣民間心理支持團體,即時接住受害者。
法律持續革新:司法與立法機關應與時俱進,針對新型態霸凌(如深偽技術、網路集體霸凌)研議更周延的規範,並簡化證據保全與跨境追訴程序。
網路空間不應是法治的化外之地,也不該是人性陰暗面的肆虐溫床。透過法律的明鏡、教育的種子、平台的守門、社群的溫暖,我們期許能共同打造一個更尊重、更安全、更友善的數位環境,讓每個人都能在虛實之間,保有最基本的尊嚴與平安。當遭遇網路霸凌時,勇敢求助、善用法律,不再是沉默的受害者,而是自身權益的積極捍衛者,這正是法治社會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與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