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如何判斷負面文章是否構成誹謗可要求刪除?律師視角的完整實戰指南
在數位時代,聲譽是個人與企業最珍貴的無形資產。一篇惡意的負面文章,可能在幾小時內透過社群媒體發酵,對當事人的名譽、事業甚至心理健康造成毀滅性打擊。當您或您的企業在網路上發現一篇充滿惡意的攻擊文章時,第一個閃過的念頭通常是:「這篇文章違法了嗎?我可以要求它下架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核心往往圍繞在「誹謗罪」(Defamation)的成立與否。本文將從律師的專業視角,為您提供一份終極指南,一步步拆解判斷誹謗的法律要件、蒐證保全技巧、各種要求刪除的途徑,以及最終的法律救濟方案。我們將用最淺白的方式解釋複雜的法律概念,並提供實際的操作建議,幫助您在面對網路霸凌與不實指控時,能夠冷靜、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第一章:誹謗罪的法律基礎——刑法 vs. 民法
在開始判斷之前,必須先了解誹謗在法律上的雙軌制。在台灣,誹�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與「民法」,兩者的目的與救濟方式不同。
1.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目的:懲罰行為人,具有社會懲戒意義。
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方能偵辦。若六個月內未提告,則國家不得追訴。
結果:若成立,行為人可能面臨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
2.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目的: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恢復其應有的狀態。
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俗稱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刪除文章)。
結果:若成立,行為人主要負擔的是金錢賠償和非財產性的補救措施。
律師觀點:實務上,被害人經常會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刑事程序可以給對方施加壓力(可能坐牢的威脅),並利用檢察官的偵查權調取證據(例如IP位址);民事程序則是用來實際求償,並獲得法院命令強制對方刪文道歉。兩者相輔相成。
第二章:如何判斷一篇負面文章「構成誹謗」?四大核心要件拆解
並非所有讓你不舒服的負面文章都構成誹謗。法院在判斷時,會嚴格審查以下四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故意:明知所述內容不實,或對其真實與否毫不在乎(所謂的「真正惡意」或「直接故意」),卻仍然散布。例如:為了報復競爭對手而編造黑心商品的故事。
過失: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查證消息的真實性,就輕率地發表言論。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身份、消息來源的可靠性、內容的公益性等因素來判斷「查證義務」的標準。
律師觀點:如果是轉貼文章,轉貼者同樣負有查證義務,不能以「我只是轉貼」為由免責。
要件二: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是否為「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評論」?
這是誹謗案件中最關鍵、也最常發生爭議的區分。
事實陳述(Factual Assertion):針對過去或現在的事件,可以客觀驗證其「真」或「假」的描述。
例子:「A餐廳在廚房裡使用餿水油。」(這可以透過衛生局稽查、採樣來驗證真偽)
法律效果:事實陳述才能構成誹謗。因為誹謗的核心是「傳述不實之事」。原告需要證明該陳述是「不實的」(或被告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才會成立誹謗。
意見評論(Opinion/Comment):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感受或觀點,無所謂真假。
例子:「A餐廳的菜很難吃,服務態度惡劣,是我這輩子吃過最糟糕的一餐。」
法律效果:純粹的意見評論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原則上不構成誹謗。即使言詞尖酸刻薄,讓人聽了不快,只要它是基於已公開或可證明的事實所為的評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違法。
灰色地帶:「事實陳述」偽裝成「意見評論」
例子:「根據我的觀察,A餐廳的老闆肯定是個騙子。」這句話看似是意見(「我覺得」),但實際上是在指控一個可被驗證的負面事實(老闆是否有詐騙行為)。法院很可能會將此類語句認定為事實陳述。
律師觀點:在訴訟中,攻防焦點幾乎都在於「被告的言論屬於事實還是意見」。原告方會極力主張這是可驗證的虛假事實;被告方則會辯護這只是基於一定事實基礎的個人主觀評論。
要件三:內容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所謂「足以毀損名譽」,是指言論內容會使社會上對被害人的評價因此降低,或令其感到難堪、羞辱,致其人格受貶損。
判斷標準是「社會一般人的標準」,而非當事人自己的感受。例如,指控某人偷竊、外遇、學歷造假、財務危機、產品有害健康等,通常會被認為是足以毀損名譽的陳述。
要件四:是否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與行為?
誹謗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有將不實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的意圖。
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在公開社團留言、在Line群組傳送訊息等,幾乎都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反之,僅在私人一對一的對話中陳述,則通常不構成。
第三章:誹謗罪的免責條件(抗辯事由)——被告的護身符
即使一篇文章滿足了上述四個要件,行為人仍可能因符合以下法定免責條件而不罰。您(作為潛在的原告)也必須預先評估對方是否可能提出這些抗辯。
1.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刑法第310條第3項)
這是誹謗罪最強大的「免死金牌」。如果被告能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他所陳述的事情是「真實的」,那麼就不罰。
但請注意:例外情況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能證明為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例如,公開傳播某人多年前的私人醫療紀錄(如性病病史),即使為真,但因與公共利益無關且純屬私德領域,仍可能受罰。
2.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刑法第311條第1款)
例如,在被他人公開指控後,發表文章為自己辯護,在合理範圍內提及對方的不當行為。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
「可受公評之事」指與公共利益相關,應接受公眾評論的事務,例如:政府官員的施政表現、公眾人物的言行、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知名餐廳的食品安全、電影或書籍的內容等。
「適當之評論」意指評論必須是基於已經公開或明確的事實,並且不是純粹的人身攻擊。評論可以尖銳,但不能偏離事實基礎太遠。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第4款)
這主要是保障新聞媒體對公眾事務的如實報導。
律師觀點:在評估是否提告時,必須預先設想對方會拿出哪些證據抗辯。特別是「真實性證明」和「可受公評之事」這兩項,是許多網路誹謗案件的勝負關鍵。
第四章:發現負面文章時的第一步——冷靜與全面蒐證
在氣憤地想立刻找對方理論或發文反擊之前,最重要的一步是:冷靜並立即進行證據保全。網路文章可以隨時被修改或刪除,沒有證據,後續所有法律行動都將寸步難行。
蒐證保全SOP:
完整頁面截圖:使用瀏覽器擴充功能(如Full Page Screen Capture)或手動截圖,確保截取到:
完整文章內容與所有留言。
發布日期與時間。
發布者的帳號名稱與個人資料頁面。
網址(URL)。
瀏覽數、按讚數、分享數,這可作為損害程度的佐證。
錄影存證: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從輸入網址開始,完整錄下進入該網頁、瀏覽文章、向下捲動查看全部內容的過程。這可以證明該內容確實存在於該網址,而非經過偽造的截圖。
申請公證:對於極其重要、預期會進入訴訟的案件,最穩妥的方式是攜帶筆電前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公證人現場見證您瀏覽網頁的過程,並將整個過程製成公證書。這份文件在法庭上的證據力最強,幾乎無可撼動。
蒐集間接證據:
損害證明:如果文章導致客戶取消訂單、合作破局、股價下跌等,務必保留所有相關信件、契約、報價單或新聞報導。
對方身份線索:從文章內容、用語習慣、留言互動中,試圖找出可能發布者的線索。
第五章:要求刪除文章的四大途徑(由易到難)
蒐證完成後,您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要求刪文。
途徑一:直接與發布者溝通
適用情況:對方身份明確(如前員工、顧客),且衝突可能源於誤會。
如何做:透過私訊或email,冷靜、理性地指出文章中的不實之處,並要求其限期刪除。避免使用情緒性、威脅性字眼,以免節外生枝。
優點:最快、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
缺點:可能無效,甚至激怒對方,導致其將私下對話公開。
途徑二:向平台業者申訴檢舉
適用情況:文章發表在第三方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Dcard、PTT、Google我的商家、新聞網站留言區等。
如何做:利用平台內建的「檢舉」功能,並選擇最相關的理由(如:誹謗、騷擾、虛假資訊)。此外,更有效的方法是找到該平台的法律聲明或聯絡窗口,以正式郵件或律師函形式,向平台的法務部門提出下架請求。
依據:根據《毒品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律,平台業者有法定義務移除明顯違法的內容。對於誹謗這類告訴乃論罪,平台通常會要求您提供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檢警的受理證明,才願意主動下架,以免侵害用戶的言論自由。
律師觀點:向平台申訴是必要步驟,但不要完全依賴它。平台的審查標準不一,且過程可能曠日費時。
途徑三:發送律師函(存證信函)
適用情況:對方不理不睬,或身份不明但可透過平台得知其註冊資料(需透過司法程序調閱),需要展現嚴正立場時。
內容:由律師撰寫,正式具名。內容應包括:
受文者(發布者或平台業者)。
指出特定網址的文章內容已涉及誹謗不法行為。
具體列出哪些陳述與事實不符,並要求其於函到幾日內(通常為7日)刪除所有相關內容。
表明若逾期未處理,將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絕不寬貸。
效果:
心理威懾:許多民眾收到正式律師函會感到壓力,從而願意配合刪文。
中斷損害:將律師函提供給平台業者,能更強力地說服平台內容確實有爭議,加速其下架流程。
訴訟準備:律師函是後續訴訟中,證明您已嘗試循和平管道解決的重要證據。
途徑四:提起司法訴訟(最後手段)
當以上溫和手段均無效時,就必須透過國家司法權來強制執行。
刑事告訴: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對「不詳姓名之網友」提出誹謗罪告訴。檢察官可藉由調閱IP位址、要求平台提供使用者註冊資料等方式,查明被告身份後進行偵辦。
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慰撫金與商譽損失。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是要求刪除文章的最強力法律依據。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將於[某網址]之文章予以刪除」。一旦勝訴確定,您可以持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拒不刪除,法院可介入強制刪除,或甚至以「拒不履行」為由對被告處以怠金(罰款),直到其履行為止。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在訴訟漫長的情況下,為避免損害持續擴大,可聲請法院先做出一個暫時性的命令,要求對方先下架文章。但此程序門檻較高,須證明「情況緊急,有立即處分之必要」。
第六章:特殊情境與常見QA
Q1: 對方匿名發文,我告得了嗎?
A: 絕對可以。您依然可以提起告訴,案由先列為「不詳姓名之網友」。檢察官有權力向網路平台、電信業者發函,調閱該帳號的註冊IP、電話、email等個人資料,從而鎖定被告的真實身份。
Q2: 如果文章部分真實、部分虛假,怎麼辦?
A: 法院會審查整體內容給人的「主要印象」。如果文章混雜了部分真實事實和部分惡意虛構的情節,而整體效果是毀損名譽的,那麼仍然可能構成誹謗。所謂「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惡意的虛假陳述會污染整篇文章的可信度。
Q3: 我只是轉貼分享,也有事嗎?
A: 是的,轉貼者同樣負有法律責任。「傳述」誹謗內容與「原創」誹謗內容在法律上幾乎是同罪。不能以「我只是分享,我也不知道是假的」作為免責理由,因為法院會認為你負有「查證義務」。
Q4: 提告誹謗的流程大概要多久?
A: 刑事一審程序通常可能耗時8個月至1年半。民事訴訟時間也類似。如果案件上訴到二、三審,整個過程拖到2-3年也是常見的。這是一場耐心與資源的消耗戰。
Q5: 勝訴後,可以要求對方在報紙上登道歉啟事嗎?
A: 可以,這屬於民法第195條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指出,強制登報道歉有涉及「強制表意自由」的疑慮,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非常謹慎,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會以判決對方給付高額賠償金為主,刪除文章為輔,登報道歉則較少見。
第七章:預防勝於治療——企業與個人的聲譽管理策略
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先防範。律師也會建議客戶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官方溝通渠道:經營官方網站、粉絲專頁,主動發布正面資訊,搶占搜尋引擎結果頁(SERP)的前幾名,稀釋負面內容的能見度。
監測網路聲量:使用Google Alerts或其他聲譽管理工具,設定關鍵字,一旦網路上出現相關討論,能立即收到通知。
完善的客戶抱怨處理機制:許多負面文章源自於不滿的客戶。建立順暢的客訴管道,在第一時間解決問題,往往能避免負評被發上公開網路。
內部公關與法務培訓:教育員工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的法律界線,避免自家員工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而引火上身。
結論:您的行動備忘錄
面對網路負面文章,請記住以下步驟:
冷靜,勿公開對嗆:不要在第一時間情緒性回擊,這通常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立即、完整地蒐證:截圖、錄影、必要時申請公證。
初步分析:初步判斷文章內容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並思考對方可能的抗辯理由。
尋求專業意見: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律師能幫您準確判斷案件的勝算、評估風險、並規劃最有效率的策略。律師函的撰寫與後續訴訟,更是需要專業法律知識與技巧。
循序漸進採取行動:從直接溝通、平台檢舉,到發送律師函,最後才考慮訴訟。每一步都留下紀錄。
專注於目標:您的最終目標是「讓文章消失」和「恢復名譽」。訴訟有時是手段,而非目的。在過程中保持策略彈性,有時透過調解達成和解(對方刪文道歉,您撤回告訴)可能是效率最高的方式。
捍衛名譽是一條艱辛的路,但透過正確的法律知識與策略,您絕對有能力讓真相水落石出,讓不實的誹謗言論從網路世界中徹底消失。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知識分享,並非對特定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如需法律服務,請務必攜帶相關資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