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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刪除案例:律師必看的實務分析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司法裁判書的公開透明與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護,形成了天平的两端。對於當事人而言,一份多年前的、帶有不名譽記錄的裁判書,可能成為求職、貸款、社會評價乃至家庭生活的永久烙印。作為律師,我們不僅是法庭上的辯護者或代理人,更是當事人權益的守護者。因此,理解並善用「裁判書刪除」(或稱「裁判書不公開」、「裁判書下架」)的法律機制,已成為現代法律實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將從法理基礎、法律依據、實務申請流程、法院審查標準、成功與失敗案例分析、以及律師作業策略等面向,進行一次完整而深入的梳理。
一、 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為何可以申請刪除裁判書?
裁判書的公開,其初衷在於實現「司法透明化」、「公眾監督」與「法學研究」。然而,當此一公共利益與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個資自決權」乃至「更生保護」發生嚴重衝突時,法律的衡平作用便應介入。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是申請刪除裁判書最核心的法律武器。司法院及各法院在公開裁判書時,其角色即為「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非公務機關」(雖有爭議,但實務上多認其活動應受個資法規範)。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特定目的」之審視: 裁判書公開之特定目的在於司法監督、學術研究等。然而,當案件已確定多年,當事人已回歸社會,該裁判書在網路上被任意搜尋、流傳,其目的可能已從「司法監督」變質為「對當事人的永久標籤化」,此時「特定目的」可被認為已然消失或達成。
「執行職務所必須」之限縮解釋: 司法行政之職務,是否「必須」將每一份裁判書「永久」公開於網路?對於已無司法審理需求之陳年舊案,其「必須性」顯著降低。實務上,法院亦逐漸接受此一觀點,認為長年公開並非絕對必要。
2. 司法院相關內部規範:
司法院為因應個資法與實務需求,訂定了「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及確定後資料調閱作業要點」及「司機關法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管理規範」等內部規則。這些規範雖非法律,卻是各法院處理刪除申請時的直接依據。其中明定了得聲請不公開或移除裁判書之事由,例如:
涉及性侵害、兒少案件、少年事件等法律明定應保密之案件。
當事人為犯罪被害人,公開足致其身分曝光者。
裁判書中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事項,經法院認有必要保護者。
「其他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經法院認有必要者。」 此為一概括條款,也是大多數非屬法定保密案件之申請人所倚賴的關鍵。
3. 憲法層次的基本權衝突:
此問題的核心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隱私權、名譽權,與人民知的權利(為實現司法監督)之間的衝突。大法官解釋雖未直接針對裁判書刪除作出宣示,但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確指出:「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中對「資訊隱私權」的闡釋,即「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包括資料內容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均為申請刪除裁判書提供了堅實的憲法論理基礎。當公開所造成的人格權侵害,遠大於其所欲維護的公共利益時,限制公開或予以刪除,即符合比例原則。
二、 實務申請流程與撰狀技巧
申請刪除裁判書,並非向單一窗口提出,而需回到「作出該裁判之原法院」進行聲請。其流程與書狀撰寫至關重要。
1. 聲請人適格:
原則上由該裁判書中所載的「當事人」提出聲請,包括原告、被告、告訴人、自訴人、參加人等。如當事人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因裁判書之公開可能侵害其對亡者之紀念情感與自身名譽,亦得認有聲請權。律師接受委任時,務必確認委任人之身分與權限。
2. 聲請書狀之撰寫(以「民事聲請不公開裁判書狀」為例):
狀紙的標題應明確寫明「民事聲請不公開/移除裁判書狀」,案號務必填寫原裁判書之案號。其內容結構建議如下:
聲請事項: 明確具體。例如:「請准將 貴院OO年度OO字第OO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之電子紀錄,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予以移除(或隱匿部分個人資料後再行公開)。」
事實與理由: 此為核心,必須層層論證,說服法官。
(1) 明確指出涉案裁判書: 開門見山,提供完整的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及裁判日期。
(2) 陳述聲請人之現況與困境: 這是觸動法官心證的關鍵。必須具體描述裁判書公開對當事人造成的「實際且持續性」的損害。例如:
就業歧視: 陳述當事人求職時,雇主透過網路搜尋發現其過去涉及刑事案件(即便是緩刑或無罪),因而拒絕錄用,並盡可能提出證據(如婉拒信、面試回饋等)。
社會評價與人際關係: 描述親友、鄰居因搜尋到裁判書而對當事人產生誤解、排擠,造成其精神痛苦、社會孤立。可附上診斷證明。
家庭生活影響: 若案件涉及家庭糾紛(如親權行使),公開內容可能影響子女心理健康或當事人之家庭關係。
經濟信用受損: 申請貸款、信用卡時,金融機構進行背景調查發現不利紀錄。
強調「時過境遷」: 強調該案件已確定多年(例如超過五至十年),當事人早已服刑完畢、履行完畢或已改過遷善,回歸正常生活,該裁判已不具現實的司法監督意義,反而成為不必要的枷鎖。
(3) 法律論理分析:
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主張公開之特定目的已消失,且永久公開非屬執行職務所必須。
援引司法院內部規範之概括條款,主張本案情形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之必要」。
進行利益衡量:這是法官審查的核心。律師應主動幫法官進行分析:
公開之公益甚微: 本案僅屬個人間之私權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不涉及公眾人物或重大公益,公眾監督之必要性低。案件年代久遠,其作為法學研究或判例參考之價值亦已遞減。
不公開之私益極大: 對當事人而言,其名譽、隱私、工作權、家庭生活正遭受持續且嚴重的侵害,此為其人格權與生存權之核心。
提出折衷方案(增加成功率): 表明聲請人理解司法公開之原則,故若非全部移除不可,亦得請求法院以「部分隱匿」之方式處理。例如:將當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足資識別之個人資訊,以代號(如A男、B公司)或去識別化方式呈現。此舉展現聲請人的誠意與合理性,易為法院所接受。
(4) 證據清單與附件:
身分證明文件。
該裁判書之全文影本。
證明損害之證據:如求職不順的相關文件、精神科就醫紀錄、親友證詞(視情況)、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之通知等。
若主張已更生,可提出服務證明、在學證明、參與公益活動之證明等。
3. 管轄法院與遞送:
向「作成該裁判之原審法院」的「書記官」遞送聲請狀。建議使用雙掛號郵寄或親赴法院訴訟輔導科遞狀,並取得收文證明。
三、 法院審查標準與實務見解分析
法院在審理此類聲請時,並無一套僵化的標準,而是進行個案審查與利益衡量。以下歸納幾個關鍵的審查因素與實務見解傾向:
1. 案件類型與性質:
高度可能准許:
依法應保密之案件: 性侵害、少年事件、兒少保護案件、家暴被害人等,法律明定不得公開,若誤植上網,聲請移除幾乎必然准許。
無罪判決: 當事人既經法院判決無罪,其名譽更應受到保護。繼續公開該無罪判決,可能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其「有問題」,對當事人極不公平。法院對此類聲請通常持較寬容態度。
被告經緩刑、緩起訴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輕微案件: 此類案件的刑罰目的本在於給予自新機會,若因裁判書公開而使其永遠無法自新,則與制度目的相悖。
需強力論證:
民事案件: 如債務糾紛、離婚、分割遺產等。法院可能認為此屬私權爭執,公開之公益較小,若當事人能證明其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如被債主騷擾、遭網路公審),准許機會高。
行政訴訟案件: 如稅務、罰鍰爭議等。
難度較高:
涉及公眾人物或重大公益之刑事案件: 例如貪汙、重大經濟犯罪等。因此類案件社會矚目度高,司法監督之公共利益極大,法院准許刪除之門檻非常高,通常僅能爭取部分隱匿。
2. 時間因素:
「時間」是極重要的考量點。案件確定至今的時間越久,准許刪除的可能性越高。一個確定已十年的普通竊盜案件,與一個剛確定一年的案件,前者主張「特定目的已消失」的說服力自然更強。法院普遍認為,對於久遠之前的過錯,社會應給予寬容與自新的空間。
3. 對聲請人造成的實際影響:
法院越來越重視「具體損害」的證明。空泛地主張「名譽受損」而不提出任何具體事證,成功率較低。反之,若能提出因裁判書公開導致求職失敗、被社群媒體霸凌、精神科就診等具體證據,將大幅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
4. 實務案例見解分析:
成功案例(准許移除或隱匿):
案例A: 當事人於十多年前因業務過失被判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考取專業證照,成為保險業務員。近年因公司內部考核,其過去判決被同事與客戶知悉,遭人指點,業績受到嚴重影響,並有就醫紀錄。法院認為,該案年代久遠,當事人已長期穩定工作、回歸社會,繼續公開之公益遠小於對其工作權與人格權之侵害,故准予移除。
案例B: 民事分割遺產事件,裁判書中詳載全家族成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與內部爭執。當事人聲請隱匿所有個人資料。法院認為,此純屬家族內部私權糾紛,公開詳細個資對司法監督無實益,卻對家族成員之隱私與安全構成威脅,故准予部分隱匿。
案例C: 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但當事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在判決書中完整呈現,導致其在網路搜尋自己姓名時,第一筆出現的就是該無罪判決,使其在社交與工作上困擾不已。法院認定,公開無罪判決對當事人之名譽造成不當影響,准予移除。
失敗案例(駁回聲請):
案例D: 當事人為公務員,因貪瀆案件經判刑確定。其以影響更生、家庭生活為由聲請移除。法院認為,該案涉及公務員廉潔性,屬重大公益事項,社會有持續監督與知悉之高度需求,駁回其聲請。
案例E: 聲請人僅泛稱公開裁判書會影響其名譽,但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其生活、工作或家庭已受到何種實際影響。法院認為其主張過於空泛,無法認定已達「為保護權益之必要」程度,故予駁回。
四、 律師的戰略與作業細節
作為律師,接受此類委任時,應有系統地進行規劃。
1. 委任初期評估:
誠實評估成功率: 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聲請。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案件的准駁可能性,避免不當期待。對於涉及重大公益、公眾人物或剛確定不久的案件,應坦率說明困難度。
釐清真正目標: 當事人追求的究竟是「全部移除」還是「隱匿個資」即可?後者顯然更容易達成。應與當事人充分溝通,設定務實的目標。
蒐集證據指導: 明確指導當事人開始蒐集對其有利的證據,例如:保留求職被拒的郵件、記錄下被他人提及判決內容的對話(在合法範圍內)、若因此有焦慮失眠等症狀可先至家醫科或精神科就診取得證明。
2. 書狀策略:
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書狀開頭宜以懇切的文筆,描述當事人所面臨的具體困境,引發法官的同情心。其後再以嚴謹的法律論證,建構堅實的請求基礎。
主動進行利益衡量: 不要等法官自己做。在書狀中直接幫法官分析「公益 vs. 私益」的天平為何應傾向當事人這一端,並提出折衷方案,展現彈性與誠意。
附上關鍵判決摘要: 雖然我國非判例法國家,但附上其他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對於類似案件准許移除之裁定字號與摘要,仍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3. 後續程序與救濟:
等待期: 法院處理此類聲請並無法定審理期間,通常需時數月至半年不等。
駁回後的救濟: 若聲請遭駁回,應視原裁判之性質,依法提起抗告(針對裁定)或聲請法院另為適當之處分。抗告理由應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反利益衡量原則、誤解法律見解或對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評價有誤。
與書記官保持禮貌溝通: 在遞狀後一段時間,可去電書記官處禮貌詢問案件進度,但切勿施加壓力。
五、 結論:從辯護權到隱私權的延伸守護
裁判書刪除的聲請,標誌著律師角色的延伸。我們不僅在法庭內為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奮戰,更要在法庭外,為他們回歸社會、重拾平靜生活的權利把關。這項工作考驗著律師對法律原則的掌握、對人性困境的理解,以及說服藝術的極致發揮。
隨著社會對隱私權意識的提升,司法機關對於此類聲請的態度也日趨開放與友善。作為律師,我們應當積極地運用現行法律框架,在個案中不斷累積成功的實踐,不僅是為了單一委託人的利益,更是在共同形塑一個兼顧司法公開與人性尊嚴的更細緻、更溫暖的司法環境。每一個成功的刪除案例,背後代表的都是一個得以擺脫過去陰影、重新開始的人生。這無疑是法律專業工作中,極具意義與價值的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