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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網路誹謗存證信函:終極完整指南
在數位時代,聲譽是個人與企業最珍貴的無形資產。然而,網路的匿名性與傳播速度,使得誹謗、不實指控、惡意評論等行為層出不窮,對當事人的名譽、心理健康甚至生計造成毀滅性的打擊。當您成為網路誹謗的受害者時,除了內心的憤怒與無助,您最需要的是一个清晰、有效且具法律效力的行動方案。而這一切,通常從一封專業、嚴謹的「存證信函」開始。
本文將鉅細靡遺地引導您,從理解法律基礎、事前準備、動筆撰寫、範本解析,到寄送程序與後續行動,徹底掌握起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網路誹謗存證信函的每一個環節。我們將捨棄華而不實的目錄,以一種沉浸式、教科書級別的深度,逐步建構您的知識體系。
第一部分:基礎觀念建構——在動筆之前,您必須徹底理解的事
在您打開文書處理軟體,敲下第一個字之前,有幾個核心觀念必須先釐清。這些觀念是整封存證信函的基石,決定了您後續行動的成敗。
1.1 什麼是「存證信函」?它在法律上真正的意義與效力為何?
存證信函,並非一種由法律直接創設的「特殊文件」。它的本質,是一封透過「中華郵政」這個公正第三方機構,來證明「寄件人」在「特定時間點」已經將「特定內容」的通知或意思表示,送達給「收件人」的「掛號信函」。
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證據保全功能: 這是存證信函最核心的價值。當您將信件內容一式三份(或更多)提交給郵局,郵局會留存其中一份,並加蓋郵戳日期。未來在法庭上,這份留存的文件就是鐵證,證明您確實在該日期,向對方傳達了信中所載的內容。對方無法抵賴說「沒收到」或「收到的內容不一樣」。
中斷時效: 在法律上,許多請求權有所謂的「消滅時效」(例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為2年)。寄發存證信函,被認為是行使權利的行為,能夠中斷時效的進行,重新計算。
催告與意思表示: 存證信函是進行「催告」或「意思表示」的正式方式。在網路誹謗案件中,它意味著您正式「通知」行為人其行為已構成不法,並「要求」其為一定行為(如下架文章、公開道歉等)。這在法律程序上至關重要,因為它建立了行為人「知悉」其行為違法卻仍不作為的狀態,這在後續訴訟中可能影響法官對「故意」或「惡意」的認定。
展現決心與建立談判基礎: 一封措辭嚴謹、引據法律的存證信函,向加害人傳遞了一個明確的訊號:您是認真的,您了解自己的權利,並且已經為法律行動做好了準備。這往往能促使對方認真面對問題,開啟和解談判的大門,避免訴訟的勞費。
然而,必須認清的是:存證信函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它不能直接讓對方坐牢或賠錢。它是一把「發令槍」,宣告法律程序的開始,也是一個「槓桿」,試圖在進入冗長訴訟前解決爭端。
1.2 法律基礎:誹謗罪與民事侵權行為
您的存證信函之所以有力量,是因為其背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後盾。在台灣,網路誹謗主要涉及《刑法》與《民法》。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解讀: 網路發文、留言屬於「散布文字、圖畫」,因此適用第二項,刑度較重。構成要件包括:(1) 意圖散布於眾;(2)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3) 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謂「足以毀損名譽」,是指該陈述會使社會上對當事人的評價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指控他人詐欺、外遇、能力不足、品德有瑕疵等。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與誹謗罪的區別: 侮辱是抽象的叫罵(如「你是人渣」、「廢物」),而誹謗是「指控具體的事實」(如「某某某在去年某月某日詐騙了客戶一百萬」)。在網路環境中,兩者有時會競合。您的存證信函中可以同時引用。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對於企業或商家尤其重要,如果對方散布不實消息影響您的商業信譽(如「這家餐廳用的都是過期食材」),即可適用此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關鍵解讀: 名譽權被認為是《民法》第184條所保護的「權利」之一。因此,誹謗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您可以據此向對方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財產上損害: 例如因為誹謗導致業績下滑、失去工作機會等,可以計算的實際損失。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根據《民法》第195條,名譽被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用以撫平您因名譽受損所承受的痛苦、焦慮與社會壓力。
1.3 為何針對「網路」誹謗需要特別處理?
網路誹謗與傳統誹謗有本質上的不同,這也影響了存證信函的撰寫策略:
傳播速度與範圍: 一則貼文可能在幾小時內被數萬人看到,損害是即時且巨大的。
匿名性: 加害人可能使用假名、假帳號,增加了鎖定對象的難度。
證據脆弱性: 網路內容可以被輕易刪除、修改。如果沒有及時保存,關鍵證據可能消失。
平台責任: 除了直接的行為人,張貼誹謗內容的「網路平台」(如Facebook、Dcard、PTT、YouTube等)也可能負有法律責任。這使得收件人可能不只一位。
第二部分:戰前準備——證據蒐集與對象鎖定
一份有力的存證信函,建立在無可辯駁的證據鏈之上。在撰寫之前,請務必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2.1 全面且合法的證據保全
這是整個過程中「最關鍵」的一步。證據若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後續一切皆是空談。
網頁資料存證:
單純另存網頁/截圖: 最簡單但證明力較弱的方式。務必確保截圖包含:(1) 完整的網址;(2) 發文者帳號名稱與頭像;(3) 發文日期與時間;(4) 所有留言與按讚數等互動數據。使用瀏覽器的「另存新檔」功能,選擇「網頁,完整」格式,可以保存更多元數據。
公證: 這是具有最高法律證據效力的方式。您需攜帶欲存證的網址,親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由公證人當場操作電腦,瀏覽、列印該網頁,並作成公證書。公證書能強力證明「在公證當下,該網頁確實存在如是內容」,對方極難推翻。雖然需要花費一至數千元不等的費用,但在涉及重大權益時,強烈建議辦理。
時間戳記(Timestamp)服務: 有些第三方網站(如 archive.is、Web Archive)或區塊鏈存證服務,可以為網頁內容建立一個帶有時間戳記的副本,也是一種具一定公信力的存證方式。
錄影存證: 使用手機或電腦的錄影功能,從打開瀏覽器、輸入網址、登入帳號(如需要)、一路瀏覽到誹謗內容的整個過程。影片應清晰顯示網址列與頁面內容,並避免中斷。這能證明該內容確實是公開可訪問的,而非偽造的截圖。
證人: 如果有親友、同事也看到了該則誹謗內容,他們可以作為證人。請記得記錄下他們的聯絡方式。
2.2 鎖定正確的「行為人」與「相關責任方」
寄錯對象等於白費功夫。網路誹謗的責任方可能有多個層次:
直接行為人(第一責任人): 實際發文、留言的帳號持有者。如何鎖定?
帳號資訊分析: 檢視其公開資訊、過往貼文、好友名單,尋找可能與現實世界連結的線索。
內容比對: 文中是否提及只有特定人知道的細節?文風、用字習慣是否與您懷疑的某人相似?
法律程序調閱: 如果匿名程度高,最終可能需要透過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由檢警單位向網路平台調閱該帳號的IP位址、註冊資料等,才能確定行為人身份。
網路平台業者(連帶責任人): 根據《民法典》第174條之1及相關司法實務(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網路平台在「知悉」有誹謗侵權內容,卻未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必要措施(如下架、移除)時,需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將網路平台列為存證信函的收件人,是極其重要的策略。這能迫使平台正視問題,並對行為人施加壓力。
2.3 損害結果的具體化
您需要開始思考並整理,這起誹謗事件對您造成了哪些「具體損害」。這將是您後續請求賠償的基礎。
精神痛苦: 記錄下您的心理狀態,是否因此失眠、焦慮、罹患憂鬱症(需有診斷證明)、需要尋求心理諮商。親友的證詞也能佐證。
社會評價降低: 收集他人因為看到該貼文而對您產生誤解的證據,例如同事的詢問、朋友的關切、客戶的取消訂單等。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都是證據。
財產損失: 如果是商家,提供業績下滑的報表、退貨單據;如果是個人,提供因此失業的證明、求職不順的紀錄等。
第三部分:存證信函的靈魂——核心架構與撰寫心法
現在,我們進入最核心的部分:如何動筆起草。一封專業的存證信函,應具備以下完整架構,我們將逐一拆解,並提供詳細的撰寫要領與範例措辭。
3.1 信函首部:明確的當事人與主旨
寄件人資訊: 清楚寫明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如果是公司行號,則寫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收件人資訊:
行為人: 如果您知道其真實姓名與地址,務必寫上。如果只知道網路暱稱,則寫「○○○先生/女士(網路暱稱:『XXX』之使用者)」,地址部分若不明,可先寫「住址不詳」,但後續需透過其他方式送達。
網路平台: 寫明平台公司名稱及其負責人,並註明其營業地址。例如:「Meta Platforms, Inc. (Facebook) 台灣分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主旨: 這是信函的眼睛,必須精準、有力。例如:「為台端於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涉犯誹謗等罪嫌及侵害本人名譽權,限期請求刪文、道歉及賠償事」。
3.2 事實敘述段:以法律構成要件為導向的清晰鋪陳
此段落的目的在於「說故事」,但必須是帶著法律眼光的、有策略的說故事。
開門見山,點明時間與平台: 「查台端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在社群平台Facebook之公開社團『○○○討論區』中,以帳號名稱『XXX』發表標題為『大家小心這間黑心店家!』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
「原文引述」誹謗內容: 將對方的不實言論,逐字逐句、不加任何修改地引用出來。必要時可以分點列舉。例如:「該貼文明確指稱:『一、該店老闆○○○曾因詐欺罪被判刑。二、該店使用過期原料製作食品。』」
陳述其散布行為: 說明該貼文之公開性與傳播力。例如:「系爭貼文至今已獲得超過500次分享、100則留言,廣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已嚴重破壞本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連結證據: 明確告知證據已保存。例如:「上述內容,均有網頁截圖、錄影及經公證之書面可稽。」
3.3 法律論理段:展現專業與決心的關鍵
這是整封信的「肌肉」,展示了您並非虛張聲勢,而是確實了解法律依據。您要清晰地告訴對方,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哪些法律。
刑事責任論述:
「台端上開行為,乃意圖散布於眾,憑空捏造並指摘傳述上開足以毀損本人名譽之具體不實事項,並以文字方式於網路上散布,核已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抽象謾罵)「文中另以『黑心店家』、『無良奸商』等語公然侮辱,亦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若為商家)「台端散布流言損害本人商譽,致使客戶流失,亦同時該當《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
民事責任論述:
「台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本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情節重大,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台端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人除得請求台端賠償因商譽受損所生之財產上損害新台幣○○元外,并就本人因此所受之精神上巨大痛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元。」
對網路平台之論述(若副本寄給平台):
「副本收受人○○平台,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於接獲本通知而知悉其服務內存有明確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後,負有於合理時間內採取必要措施(如下架、移除系爭貼文)之義務,否則將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4 請求與履行段:具體、合理、有期限的要求
這是信函的「目的」,您必須提出明確、可執行的要求,並給予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
分點列舉具體請求:
「為此,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民國112年11月10日下午5時前),完成以下事項:
將系爭貼文及其所有相關留言、分享,自Facebook平台上永久徹底刪除。
在原先張貼系爭貼文之同一Facebook公開社團中,以公開貼文方式刊登經本人同意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30日,且不得設定隱私權限或刪除。
就本人所受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新台幣100萬元,提出具體之賠償方案並與本人協商。」
表明法律行動的決心(最後通牒):
「若台端逾期未履行或拒絕履行上述要求,本人將立即委任律師,逕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鉅額損害賠償,絕不寬貸。屆時,台端不僅需面對刑責,更需負擔龐大之訴訟費用及賠償金,誠屬不智,盼台端三思。」
3.5 結尾與附件
結尾語: 「請查照。」
附件: 列出所有隨信附上的證據,例如:「附件一:系爭貼文網頁截圖共5頁。附件二:系爭貼文公證書影本1份。附件三:業績損失統計表1份。」這讓對方知道您證據齊全。
第四部分:實戰範本與深度解析
以下提供一個整合性的範本,並嵌入詳細的解析,讓您了解每一句話背後的用意。
存證信函
郵局存證信函第○○○號
寄件人:
姓名:陳小明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00號
電話:0912-345-678
收件人:
姓名:王大明(網路暱稱「正義魔人」之使用者)
身分證字號:(若已知則填寫)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00號(若地址不明,可寫「住址不詳」)
副本收受人:
公司名稱:Meta Platforms, Inc. (Facebook) 台灣分公司
負責人:○○○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台北101大樓)
主旨:為台端於Facebook散布「陳小明詐欺前科」等不實言論,涉犯誹謗等罪嫌及侵害本人名譽權,限期請求刪文、公開道歉及賠償事。
說明:
一、 查台端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3時許,在社群平台Facebook之公開社團「台北美食爆料公社」中,以帳號名稱「正義魔人」發表標題為「大家小心!『小明廚房』老闆陳小明有詐欺前科!」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
【解析:開頭明確指出時間、平台、社團名稱、帳號、貼文標題,資訊具體,不容對方模糊焦點。】
二、 系爭貼文明確指摘:「本人親身經歷,『小明廚房』的老闆陳小明,在五年前曾因詐騙老人而被判刑六個月,這種有前科的人開的店,誰敢去吃?」等語。該貼文至今已獲得超過300次分享、80則留言,廣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
【解析:直接引述原文,避免自行解讀。強調「公開性」與「傳播力」,以符合「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
三、 然上述內容純屬虛構,本人從無任何詐欺前科,此有中華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可資為證。台端未經查證,即惡意捏造並散布此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信用及「小明廚房」商譽之虛假事實,已對本人之身心及事業造成嚴重打擊。
【解析:立即否認指控,並提出反證(良民證),強化己方立場。點出對「名譽、信用、商譽」的侵害,連結後續法律論述。】
四、 台端上開行為,核已該當下列法律要件,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
(一) 刑事責任:台端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捏造並傳述足以毀損本人名譽之不實事項,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所為亦同時該當《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
(二) 民事責任:台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本人之名譽權、信用權,情節重大,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台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法律論理段。條理分明地指出刑事與民事責任,並準確引用法條,展現專業性與決心。】
五、 又,副本收受人Meta Platforms, Inc. (Facebook) 台灣分公司,於接獲本存證信函時,即已「知悉」其平台上有明確侵害本人權利之內容,依《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負有於合理時間內採取必要措施移除系爭貼文之義務,否則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特別針對網路平台進行法律告知,這是迫使平台採取行動的關鍵,也是分進合擊的策略。】
六、 系爭貼文流出後,已導致本人經營之「小明廚房」營業額驟降新台幣(下同)30%,且本人因無端遭受網路霸凌,精神痛苦不堪,夜不能寐,業經醫師診斷有焦慮症傾向。此部分營業損失及精神損害,均有單據及診斷證明為憑。
【解析:將「損害」具體化、數字化,並提出證據(單據、診斷證明),讓賠償請求有堅實基礎,而非空口白話。】
請求:
為此,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民國112年11月10日下午5時前),務必完成下列事項,以免訟累:
1. 將系爭貼文及其所有相關留言、分享,自Facebook平台上永久徹底刪除。
2. 在「台北美食爆料公社」社團中,以公開貼文方式刊登經本人同意內容之道歉啟事(內容範本如附件四),連續刊登不得少於15日,且不得隱藏或刪除。
3. 就本人所受之營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總計新台幣150萬元,提出書面和解與賠償方案。
【解析:請求事項必須具體、可執行、有期限。刪文、道歉、賠償是三大核心。道歉啟事「經本人同意」是為了防止對方草率寫了無效的道歉文。】
末語:
若台端逾期未為履行或拒絕回應,本人必當立即委任律師,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絕不息訟!一切法律後果,請台端自行負責。
【解析:最後通牒。語氣堅定、強硬,不留模糊空間,明確告知不履行的後果就是全面性的法律戰爭。】
此致
王大明 先生
副本:
Meta Platforms, Inc. (Facebook) 台灣分公司
附件:
1. 系爭貼文網頁截圖(共3頁)
2. 中華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1頁)
3. 112年10-11月營業額比較表及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頁)
4. 道歉啟事內容範本(1頁)
寄件人:陳小明 (簽名或用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第五部分:寄送程序與後續行動
撰寫完成後,正確的寄送與後續跟進同樣重要。
5.1 前往郵局辦理存證信函
將信函內容「一式三份」列印出來(寄件人、收件人、郵局留存)。所有份數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塗改。若需更正,應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
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足夠的郵資,至各地郵局的「窗口」辦理,告知要寄發「存證信函」。
郵局人員會核對內容,然後在三份文件上蓋上相同的郵局存證編號與日期戳章。一份由郵局存檔,一份由您自己留存,另一份則作為掛號信寄給收件人(及副本收受人)。
務必索取「掛號函件執據」,這是您已經寄出的證明。
5.2 送達後的可能情境與應對策略
情境一:對方完全不理會。
應對: 履行您的最後通牒。期限一到,立即攜帶所有證據(包括存證信函副本、掛號執據、公證書、截圖等),前往警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或直接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與民事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法院提起訴訟。您的存證信函將成為對方「惡意」、「無悔意」的證據。
情境二:對方主動聯繫,願意談判。
應對: 這是理想的狀況。您可以開始進行和解談判。
談判要點: 確保對方履行所有要求(刪文、道歉)。在賠償金額上可以有一定彈性,但不宜過快大幅退讓。
簽訂和解書: 一旦達成共識,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和解書應載明:(1) 事實經過;(2) 和解條件(例如:乙方支付甲方新台幣XX元,甲方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並同意撤回對乙方之刑事告訴);(3) 保密條款。切記:在簽訂和解書並拿到賠償前,不要輕易撤回告訴,否則可能喪失籌碼。
情境三:對方態度惡劣,或反向威脅。
應對: 保持冷靜,無需與之爭辯。所有溝通盡量以文字記錄(如LINE、Email)。對方的惡劣態度,在訴訟中反而可能成為法官量刑或判賠的參考。堅定地按照原計畫進行法律程序。
5.3 當對象是「匿名者」時的策略
如果無法鎖定行為人的真實身份,您的首要目標就是「網路平台」。
對平台寄發存證信函: 內容著重在要求平台提供行為人註冊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函釋),並限期下架誹謗內容。
對平台提起訴訟: 您可以對「John Doe」(無名氏)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並聲請法院向網路平台調閱該帳號的IP位址與註冊資訊,從而追查出行為人的真實身份。這是一條較為漫長但可行的道路。
結論:您的名譽,由您守護
網路世界並非法外之地。面對網路誹謗,沉默與隱忍只會讓加害者更加肆無忌憚。一封經過精心策劃、證據紮實、法律論理清晰、措辭強硬的存證信函,是您反擊的第一記,也是最有力的一記重拳。它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您捍衛自身尊嚴與權利的宣言。
本指南希望能巨細靡遺地賦予您對抗不實言論的知識與力量。從觀念建立、證據蒐集、到字斟句酌的撰寫技巧與後續行動,每一個步驟都環環相扣。請記住,在行動中保持冷靜與理性,必要時,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將能讓您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您的名譽,值得您用最正確、最有效的方式來守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