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二○一四年歐洲法院在「Google Spain v. AEPD」一案中確立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允許個人在特定條件下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與自己相關的過時、不相關或不當的資訊連結。這項權利雖然不是絕對的,但至少在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之間,提供了一個權衡的機制。
美國各州規定不同,但近年來愈來愈多州通過「自動封存」(automatic expungement)或「封存紀錄」(sealing of records)的法律。對於初次犯罪、輕罪、年輕成人犯罪,只要經過一定年限且未再犯,紀錄可以自動封存。封存後,法院與警政系統不會再對外揭露,僱主也無法查詢。這項制度的邏輯是:國家承認年輕人的可塑性,願意給他們第二次機會。
即使司法院願意將判決書去識別化,那些已經被 Google 索引、被法律資料庫網站(如 Lawsnote、FindLaw 等)存檔、被新聞媒體報導的版本,仍然可能被找到。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明定,當事人得請求搜尋引擎與第三方資料庫刪除或限制公開其已過時的前案紀錄。這需要立法者重新權衡「新聞自由」與「被遺忘權」的界線。
香港普通法近年逐漸發展出「侵擾私生活」(intrusion upon seclusion)的侵權行為。上訴法庭在2016年的一宗案件中確認此侵權行為在香港存在。然而,該侵權行為主要針對的是「侵入性」行為(如偷拍、竊聽),而非已公開資料的持續傳播。法庭線的報道是在公開法庭中合法取得的資訊,不構成「侵擾」。
歐洲法院: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2014)
英國:《罪犯更生法》(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
獨立新聞標準組織(IPSO):《編輯實務守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公開司法與傳媒報道的檢討》
法庭線(Courtline)官方網站及編輯政策說明
作者簡介
本文 ALEX 作者為香港法律研究員及傳媒倫理研究者,持有法學碩士學位,專注研究數碼時代下的私隱權、新聞自由與更生人士權益之交叉領域。作者曾任職於香港法律研究機構,並在多份學術期刊及法律評論發表關於「被遺忘權」、資料私隱及傳媒法的論文。作者長期關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運作,以及法律如何回應數碼科技帶來的社會變革。本文反映作者個人研究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如就個人情況尋求法律建議,應諮詢執業律師。
司法公開(open justice)是普通法體系中歷史最為悠久的憲法性原則之一。早在十七世紀,英國普通法已確立法庭審訊應向公眾開放的原則。這一原則的法理基礎在於:司法的正當性不僅繫於實體正義的實現,更在於公眾能夠親眼見證正義的實現過程。正如英國上議院在 Scott v Scott [1913] AC 417 一案中所闡明,司法公開原則包含三個核心面向:公眾進入法庭旁聽的權利、傳媒報道法庭程序的自由,以及法庭判決理由的公開。
任何人士如欲就法庭新聞刪除相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首先必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申請人須證明其就申請事宜具有「充分利害關係」(sufficient interest),且申請具有「可爭辯的理由」(arguable grounds)。
在分析香港高等法院的相關裁決時,歐洲聯盟法院(CJEU)在 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Case C-131/12) 一案中確立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概念,提供了重要的比較法參照。該案確立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與其相關的過時或不充分的資訊連結。
在 Khuja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17] UKSC 49 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拒絕頒令禁止傳媒報道一名因涉及兒童性罪行調查而被捕但未被起訴的人士的身份。法院強調,司法公開原則要求法庭程序向公眾開放,傳媒有權報道法庭程序中披露的資訊。這一裁決顯示,即使在涉及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時,英國法院仍優先保障司法公開和表達自由。
先講一個真實情境。一位四十歲的業務主管,某天在客戶會議前,隨手用 Google 搜尋自己的名字,結果第一頁出現一則十年前的社會新聞:他年輕時因為一起商業糾紛被移送法辦,雖然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當年媒體報導並未更新後續結果。這則新聞像一塊撕不掉的標籤,每次有人搜尋他的名字就跳出來。他寫信給 Google,得到的回覆是「此內容未違反我們的政策,無法移除」;他聯絡新聞網站,對方說「這是歷史資料,不便刪除」。於是他來問我:「難道我就要永遠被十年前的錯誤印象綁架嗎?」
這篇文章會盡量完整地說明,當你面對 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多年前負面新聞時,有哪些合法、可行、值得嘗試的途徑。我會從 Google 的移除政策講起,再談台灣與歐盟的法律依據,接著給出具體的申請步驟、網站溝通技巧、法律手段,以及當移除不成時如何透過正當方式改善搜尋結果。文章很長,但如果你正為此困擾,建議你耐著性子讀完,並且按章節操作,不要只挑片段看,因為很多環節環環相扣。
很多人以為 Google 是「故意」把負面新聞放在前面,或者以為只要寫信給 Google 說「這則新聞傷害我」,Google 就會移除。實際上,Google 的搜尋結果排序主要依據相關性、權威性、使用者體驗等數百項訊號,並不是人工挑選。多年前的新聞網站通常具有高權重,尤其主流媒體,它們的網頁在 Google 的索引中存續很久,只要內容沒有被刪除或更新,搜尋引擎就會繼續顯示。
1. 新聞網頁的高權重與長期存續
新聞網站往往擁有大量外部連結、穩定的網域歷史、高流量,這些因素讓它們在 Google 的排序中佔有優勢。即使新聞已經過了十年,只要網頁仍然存在、內容沒有更動,Google 的爬蟲就會繼續索引,使用者搜尋你的名字時,該網頁就可能因為「媒體權威度」而被排到前面。
這裡要釐清一個常見誤解: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網頁,是 Google 索引(index)中的內容,而不是 Google 自己儲存的快取(cache)。當你提出移除要求時,Google 通常只能移除「搜尋結果中的連結」,無法直接刪除來源網站的網頁。如果來源網站沒有刪除或更新內容,即使 Google 暫時移除連結,過一陣子可能又被重新索引回來。
Google 有一個「移除過時內容」工具,但它主要處理兩種情況:
網頁已經更新,但 Google 快取或摘要仍顯示舊內容;
網頁已經刪除,但 Google 搜尋結果仍顯示死鏈或舊快取。
對於仍然存在於來源網站上的負面新聞,這個工具通常不適用。很多人在這裡走了冤枉路,以為提交「移除過時內容」就能讓舊聞消失,結果等了幾個星期只收到「無法處理」的通知。這個工具的名稱很容易讓人誤會,以為「過時」的新聞就可以移除,實際上它處理的是「網頁狀態與 Google 索引不一致」,而不是「新聞內容年代久遠」。
3. 為什麼 Google 不會因為你「不喜歡」就移除內容?
Google 並非法院,也不是事實仲裁者。它必須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名譽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因此 Google 制訂了一套相對明確的移除政策,只處理特定類型的違法或高度敏感內容。對於一般性的負面新聞、批評、爭議、犯罪紀錄,Google 的立場是:除非有法律命令或符合特定個資保護要件,否則不會僅因當事人主張「內容過時、不準確、造成困擾」就移除。
這聽起來很不近人情,但從平台的角度,如果 Google 任意移除它不喜歡的新聞,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言論審查爭議,甚至被各方濫用。理解這一點,你才能知道後續該從哪裡切入。很多申請人被拒絕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沒有先理解 Google 的規則,只憑著「我覺得不公平」就提出要求。
Google 對於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explicit imagery)有專門移除機制。如果你的負面新聞中包含了你的私密照片、影片,或者新聞內容本身涉及私密影像外流,Google 通常會迅速移除。這類要求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代表提出,Google 也會在移除後採取措施防止該影像被重新索引。
5. 未成年人相關移除
Google 允許未成年人或其家長要求移除未成年人的影像、個資或不當內容。如果你在未成年時期的負面新聞至今仍可搜尋,且內容包含你的未成年身分、照片或個資,你可以嘗試以此為由提出移除。Google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政策相對彈性,通常會考慮移除不適當的搜尋結果。
6. 過時內容與「被遺忘權」:台灣與歐盟的差異
這是最多人關心的部分。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17條確立了「被遺忘權」,歐盟居民可以要求 Google 移除「不相關、過時、不再必要」的個人資料。Google 為此設有專門表單,並會進行「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的權衡測試。
但台灣並非歐盟成員國,台灣使用者無法直接引用 GDPR 向 Google 主張被遺忘權。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賦予當事人刪除權,但針對搜尋引擎的適用性,實務上仍須透過訴訟或申訴,由法院認定搜尋引擎是否負有移除義務。近年來台灣已有若干法院判決命 Google 移除特定搜尋結果,但案件數量有限,且標準不一。
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所有出現負面新聞的 Google 搜尋結果記錄下來。注意,不是只有第一頁,而是至少前三頁,甚至用不同的關鍵字組合去搜,例如:
你的中文全名;
你的英文名字或暱稱;
姓名加上舊公司、學校、事件關鍵詞;
姓名加上城市、職業、年齡等;
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住址等個資(如果你懷疑個資被揭露)。
記錄時,建議用表格整理以下資訊:
搜尋關鍵字;
負面結果的網址(完整 URL);
網頁標題;
網頁摘要文字;
出現的日期(若可判斷);
內容類型(新聞、論壇、部落格、社群媒體、法院公告等);
是否包含個資;
是否仍能正常開啟;
來源網站名稱與聯絡方式(若找得到)。
這個清單非常重要,因為後續無論向 Google 申請、聯絡網站、還是委任律師,都需要明確的網址。Google 的表單也會要求你逐筆列出要移除的網址,所以一開始就整理好,可以省下大量時間。
2. 判定內容性質與法律風險
整理完清單後,逐筆判斷:
內容是否包含你的個資?是哪一類個資?
內容是否涉及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
內容是否明顯違法,例如誹謗、恐嚇、騷擾、散布個資?
內容是否已經過時,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你是否曾因該事件被起訴、定罪?判決結果如何?
新聞是否有後續更新、更正、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等,但未反映在舊聞中?
這些判斷會決定你後續的策略。舉例來說,如果新聞內文包含你的住家地址與電話,且該地址電話至今仍有效,你可以直接以「個資移除」提出;如果新聞內容與法院判決結果不符,你可以先向媒體請求更正或補充,同時向 Google 提出法律移除或個資移除;如果內容僅是「某人曾涉某案」,但沒有個資、沒有違法,那麼你可能需要走來源網站溝通或聲譽管理。
3. 蒐集佐證文件
無論走哪一條路,佐證文件都是關鍵。你可能需要準備: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用於證明你是當事人);
可證明個資屬於你的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帳單;
證明內容不實或過時的文件,例如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更正啟事、和解書;
證明內容造成實際損害的證據,例如被拒聘、被騷擾、精神科診斷證明等;
如果是代理他人申請,需要授權書。
Google 在審核時會要求你上傳文件,文件越完整,審核越快。不要只給一句話「這傷害我」,要有具體證據。
4. 決定申請路徑:Google、來源網站、法律、聲譽管理?
整理與評估之後,你可以畫出一個簡單的決策圖:
如果內容含個資或私密影像 → 優先走 Google 個人資料移除表單;
如果內容違法或有法院命令 → 走 Google 法律移除表單;
如果來源網站願意配合 → 先聯絡網站管理員刪除或更新,再處理 Google 快取;
如果以上都不適用 → 考慮法律途徑或聲譽管理。
實務上,很多案件需要「多管齊下」:一邊向 Google 提出個資移除,一邊聯絡來源網站請求更新,一邊準備法律文件作為後盾。不要只依賴單一途徑。
我們都曾見證這樣的故事:一個好好的名字,在搜尋引擎上,第一頁跳出來的卻是數年前的法庭新聞。那些斗大的標題寫著「涉詐欺遭起訴」、「內線交易案開庭」,即使案件最後不起訴、判決無罪,甚至根本是一場誤會,那道數位烙印卻像幽靈一樣,永遠跟著你。企業家募資到一半,投資人 Google 一下便打退堂鼓;專業人士求職,人資主管在面試前默默關閉了視窗;公眾人物更不用說,每一次形象操作都被這條連結偷襲。怎麼辦?
新聞媒體為了流量,對法庭案件有極高興趣。衝突、金錢、道德爭議,這些元素是演算法最愛推送的內容。一則報導可能只花記者二十分鐘撰寫,但在 Google 上的生命卻近乎永恆。根據我們的追蹤,一則中等規模媒體的法庭新聞,只要上線超過 48 小時,搜尋當事人姓名時就有極高機率出現在首頁。如果沒有其他強勢內容競爭,它可以在前十名停留三到五年,甚至更久。這種「首頁不動產」現象,就是負面新聞最致命的武器。
(3)案件平反後的記錄清除 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裁判書遮罩或要求媒體加註更新。以台灣為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已可申請隱匿部分個資。對於新聞媒體,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我們可以檢附判決書,主張平衡報導義務,要求增補更新訊息。若媒體拒絕,則可將這些記錄用於後續 SEO 壓制戰中,建立「真相內容」。
這不是一次性的工作。我們會設定監控儀表板,每週追蹤目標關鍵字的搜尋結果排名。工具包括專業 SEO 軟體或手動無痕搜尋。記錄前二十名中,正面、中性、負面內容的比例。通常第一個月會看到一些波動,第三到六個月正面內容會穩定攀升。若某個負面連結異常頑強,我們會針對它進行針對性壓制:專門為它創建一個更優質的內容,並建立連結指向那個新頁面,而不是去攻擊負面頁面。這一切都要低調進行,避免留下操作痕跡。
第四章:雙軌合併——時間線與協同效應
4.1 為什麼必須雙軌並行?
想像一下,你只走法律途徑,要求媒體刪除新聞。但等待協商期間,那篇新聞每天被看見,傷害持續。又或者媒體只願意修改部分內容,但文章仍在,排名依然高。如果你只做 SEO,媒體原文沒動,萬一哪天 Google 演算法更新,你的正面內容權重下跌,負面內容又浮上來。更麻煩的是,若有人刻意搜尋並分享原始新聞連結,還是可以穿透你的壓制網。
林先生是一位新創公司的執行長,三年前因商業合作糾紛,遭合夥人提告背信。新聞以「新創明星涉掏空,林某某遭搜索」為題登上主流財經媒體。雖然歷經一年半審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搜尋他名字的第一頁,整整六條都是當初的負面新聞和論壇討論。他正準備 C 輪募資,創投業者必定會查,因此求助。
我們接手後,做了這幾件事:
法律軌:首先針對原始報導,發函要求基於無罪判決更新報導內容,並附上判決書。該媒體同意在文末加註「本案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不願刪文。我們轉而向 Google 提出法律申訴,主張該連結已過時且誤導,要求去索引,但成功機率不高,所以同時啟動 SEO。
SEO 軌:立刻為林先生建立個人品牌官網,首頁就是他的創業理念、無罪判決說明(以「司法還我清白」為題的長文),並上傳判決書 PDF。同時,在 LinkedIn、Medium 發布他的創業復盤文章。我們還協助他接受一家科技媒體專訪,談這幾年的心路歷程與新產品,標題為「走過官司風暴,林某某再戰智慧家居」。這篇專訪被其他新聞網站轉載,提供了高品質反向連結。
雙軌交會:我們將法律談判中媒體加註更新的事實,製作成一份新聞稿,發給其他友好媒體,報導「某某媒體已就舊聞加註無罪說明」。這不僅創造新的正面內容,也讓舊新聞的 SEO 權重被稀釋,因為 Google 看到許多新文章提及同一事件但角度不同。
Q3:我可以自己做 SEO 壓制嗎? 理論上可以,如果你熟悉內容行銷、網站架設和連結建立。但實務上,專業團隊能節省大量時間,避開技術陷阱,並擁有現成的媒體人脈與高權重平台資源。如果預算有限,可以從經營 LinkedIn 和 Medium 開始,這兩處平台對個人名譽修復非常有幫助。
Q4:Google 會配合移除負面新聞嗎? Google 在歐洲會配合 GDPR 的被遺忘權請求。在台灣、香港等地,Google 會依據當地法規與自己的政策(例如隱私權侵害、未成年保護、金融詐騙等)審查,但對於一般法庭新聞的移除要求非常嚴格,尤其當事人為公眾人物時。不過,我們仍可以透過法律程序獲得法院命令,再要求 Google 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