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網路誹謗

PTT上有誹謗案例嗎?該怎麼提告?提告勝訴率?

PTT 誹謗提告終極指南:捍衛你的名譽權

在匿名性高的 PTT 上,不實言論、人身攻擊甚至惡意抹黑時有耳聞。當你發現自己成為網路誹謗的受害者,該如何有效反擊?本指南將深入解析在 PTT 遇到誹謗時如何蒐證、提告、評估勝訴可能,並分享成功案例,助你踏出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一、 PTT 上有誹謗案例嗎?絕對有!

答案是 「非常多」。PTT 作為台灣歷史悠久、使用者眾多的 BBS 論壇,一直是網路誹謗、公然侮辱案件的高發地。以下列舉幾種類型與 真實案例方向(基於隱私,具體人名、ID 會模糊處理):

  1. 人身攻擊/公然侮辱:

    • 案例: 網友 A 在推文中直接辱罵 B「廢物」、「智障」、「不要臉」等貶低人格的詞彙。

    • 結果: 此類案件通常以《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論處。法院判決易科罰金或拘役的案例很常見。

  2. 散布不實事實損害名譽(誹謗):

    • 案例 1 (誹謗成立): 網友 C 在特定看板(如 Gossiping)發文,指稱某公司老闆 D 涉及「掏空公司」、「洗錢」,或指稱某公眾人物 E 有「婚外情」、「收受賄賂」,但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或消息來源可疑。

    • 案例 2 (誹謗成立): 網友 F 因私人恩怨,在班版或地方版發文捏造同學 G「偷竊」、「考試作弊」、「私生活混亂」等不實情事。

    • 案例 3 (可能不起訴/無罪): 網友 H 根據媒體報導或可公開查證的資料(如判決書),批評公眾人物 I 的施政或言行,即使言詞尖銳,若所述為真實或可合理查證,較難構成誹謗。或是網友 J 發表「我覺得 K 演的戲很難看」、「L 餐廳的服務很糟」等主觀評價,通常不構成誹謗。

    • 案例 4 (不起訴): 2019年某案:網友在PTT上批評某大學老師教學不力,用詞激烈(如「廢物」),檢察官認定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與公益有關,處分不起訴。突顯「合理評論」與「事實陳述」的界線。

  3. 「爆卦」或未經查證的指控:

    • 案例 (誹謗成立): 網友 M 以「爆卦」為名,聲稱掌握內幕,指稱某藝人 N 吸毒、某政治人物 O 有私生子等,但內容純屬臆測或未經合理查證,造成當事人名譽嚴重受損。2020年真實案例: 有網友在PTT爆料指稱他人有外遇,因無法證明真實性且具惡意,遭判誹謗罪成立。

  4. 肉搜並公布個資:

    • 雖然主要觸犯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伴隨的誹謗性言論也可能構成誹謗罪。

關鍵點:

  • 「公然侮辱」 vs. 「誹謗」 是常見的兩大類型。前者是「抽象謾罵」,後者是「具體指摘不實事實」。

  • PTT 的 「匿名性」 不是免死金牌。透過法律程序(向 PTT 站方調閱 IP,再向 ISP 調閱使用者資料),通常可以追查到實際發文者。

  • 「公眾人物」 對言論的容忍度需較一般人高,但這不代表可以肆意誹謗。惡意捏造不實事實,一樣可能構成犯罪。

  • 「合理評論」  「善意發表言論」 是重要的免責要件,但需符合一定條件(如基於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非出於惡意)。

二、 該怎麼提告?完整流程解析

在 PTT 遇到誹謗,冷靜應對,按部就班蒐證與行動:

  1. 立即蒐證(最重要!):

    • 完整截圖: 使用電腦或手機,將 「包含誹謗言論的整個網頁畫面」 完整截圖下來。務必包含:

      • PTT 看板名稱、文章標題、發文/推文 ID、發文日期時間。

      • 完整的誹謗內容(文章內文、推文)。

      • 文章代碼 (AID):位於文章最下方,格式如 #1XXXXXXX,是 PTT 上每篇文章的唯一識別碼,極度重要!

      • 推文數、噓文數(若相關)。

    • 網頁存檔 (Archive): 使用瀏覽器的「儲存網頁」功能(存成 .mht  .html 格式),或利用第三方網頁存檔服務 (如 Wayback Machine, Archive.is)。這比單純截圖更具證據力。

    • 錄影: 開啟螢幕錄影功能,從登入 PTT 開始,操作到該篇文章,完整錄下瀏覽過程,證明內容確實存在於 PTT 上。

    • ⛔ 絕對不要: 僅複製貼上文字、只拍局部畫面、或以為文章自刪/被刪就沒事了(站方可能有備份)。

  2. 向 PTT 站方檢舉(非必要但建議):

    • 利用 PTT 站內信箱 (S) 聯繫該看板板主,或透過 L_LifePlan 看板向站務人員申訴,要求刪文或處理違規 ID。

    • 目的: 嘗試即時移除不當內容,減少擴散。但這 不影響 你後續的法律追訴權,也非提告的必要步驟。

    • 保留檢舉過程的紀錄(截圖)。

  3. 評估是否提告與選擇途徑:

    • 刑事告訴: 主要依據《刑法》:

      • 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抽象謾罵)。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誹謗罪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可分為:

        • 普通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例如在 PTT 發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訴訟: 依據《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保護)、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5 條(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慰撫金)。可請求:

      • 移除誹謗內容。

      • 刊登道歉啟事。

      • 賠償財產上損害(需證明)及精神慰撫金。

    • 選擇:

      • 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先提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在刑事法院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可免繳裁判費。

      • 也可以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不告刑事。

      • 若希望讓對方留下前科,或透過國家力量追查匿名者,通常會選擇先提 刑事告訴

  4. 撰寫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

    • 準備證據: 將步驟 1 蒐集的所有證據(截圖、網頁存檔、錄影檔等)整理好。

    • 撰寫狀紙:

      • 當事人資料: 告訴人(你)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被告部分,若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可先寫「PTT ID:XXX」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案由: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或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擇一或同時主張)。

      • 事實與理由:

        • 清楚說明誹謗/侮辱發生在 PTT 哪個看板、時間、文章標題、文章代碼 (AID)。

        • 引述或描述具體的誹謗/侮辱言論內容。

        • 說明該言論如何 「足以毀損你的名譽」(例如:被親友詢問、影響工作、造成精神痛苦等)。

        • 強調該言論是 「不實」 的(如果是誹謗),或純屬 「貶抑人格的抽象謾罵」(如果是侮辱)。

        • 說明對方有 「故意」  「真實惡意」

        • 若對方是公眾人物,可論述該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或屬惡意捏造。

      • 證據清單: 條列所有附上的證據(如:證據 1:PTT 文章截圖 3 張;證據 2:網頁存檔檔名…)。

      • 告訴聲明: 例如「懇請 鈞署依法偵辦,並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

    • 尋求專業協助: 若案情複雜或擔心寫不好,強烈建議諮詢律師。律師能協助撰寫更精準有力的狀紙,並提供訴訟策略建議。

  5. 遞狀報案:

    • 向地檢署按鈴申告: 親自到 犯罪發生地  被告住所地 的「地方檢察署」服務台遞交告訴狀及證據。PTT 伺服器在台大,實務上常以「犯罪結果發生地」(告訴人所在地)的地檢署管轄。

    • 向警局報案: 亦可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或分局報案,警方受理後會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攜帶身分證、告訴狀、所有證據。

    • 線上告發(較不推薦用於告訴): 法務部有「線上告訴/告發」系統,但對於需要詳述案情和附證據的誹謗案,親自遞狀或報案較佳。

  6. 偵查程序(刑事):

    • 檢察官收案後,會開偵查庭。

    • 檢察官會傳喚告訴人(你)說明。

    • 檢察官會發函給 PTT 站方 (telnet://ptt.cc),要求提供該文章或 ID 的 IP 位址、註冊資料  上線紀錄

    • 取得 IP 後,檢察官會再發函給該 IP 位址所屬的 ISP 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要求提供該 IP 在 特定時間的使用者申請資料

    • 鎖定被告身份後,傳喚被告到案說明。

    • 檢察官會綜合雙方說詞、證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 結果:

      • 起訴: 認為有犯罪嫌疑,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 不起訴: 認為罪證不足、不構成犯罪、或符合免責要件(如合理評論)。

      • 緩起訴: 被告認罪、賠償或道歉,檢察官給予一定期間觀察。

  7. 審判程序(刑事):

    • 若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法院。

    • 法官會開庭審理,傳喚雙方(告訴人轉為「被害人」)。

    • 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提出證據。

    • 法官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8. 附帶民事訴訟:

    • 若在檢察官起訴後,可在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請求民事賠償。

    • 刑事庭法官通常會將附民部分移給民事庭審理(但可省裁判費)。

三、 提告勝訴率?關鍵因素分析

「勝訴率」沒有一個絕對的數字,每件個案差異極大。勝敗取決於眾多關鍵因素:

  1. 證據是否完整、有效:

    • 是否在內容被刪除前完整保存? 包含文章代碼 (AID)、ID、時間戳記的截圖/存檔是 勝敗核心。證據不足幾乎注定失敗。

    • 證明言論 「不實」 的能力(誹謗案關鍵):你能提出反證證明對方說謊嗎?

    • 證明 「名譽受損」 的具體事證(如親友證詞、工作受影響證明、就醫紀錄等)。

  2. 言論性質的認定:

    • 「事實陳述」 vs. 「意見表達」:

      • 若被認定為 「可證明真偽的事實陳述」(如指控貪污、偷竊、犯罪),且你證明其 「不實」,構成誹謗的機會高。

      • 若被認定為 「主觀意見或價值判斷」(如「這人很廢」、「作品很爛」),縱使尖酸刻薄,較難構成 誹謗罪,可能只論 公然侮辱罪(如果用詞貶抑人格),甚至不構成犯罪(純屬主觀評價)。

    • 「抽象謾罵」 vs. 「具體指摘」: 罵「王八蛋」可能是公然侮辱;指稱「某甲收賄 500 萬」就是誹謗。

  3. 「善意」與「合理評論」抗辯:

    • 被告常主張其言論是基於 「善意」 且是 「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 法院會審查:

      • 評論是否基於 「真實事實」  「合理確信為真實」(被告是否有盡合理查證義務)?

      • 評論是否與 「公共利益」 相關(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容忍度較高)?

      • 評論是否 「合理」?是否出於 「真實惡意」(純粹人身攻擊、貶抑)?

    • 若被告成功主張合理評論且非惡意,則不罰。

  4. 被告身份與匿名性:

    • 能否成功追查到真實被告? 這取決於:

      • PTT 站方是否配合提供 IP(通常會配合司法機關)。

      • ISP 業者是否保有該 IP 當時的使用者紀錄(通常有保存期限,盡快提告很重要!)。

    • 若無法追查出真實身份,案件可能無法繼續(刑事)或無法執行(民事)。

  5. 告訴人身份:

    • 公眾人物(政治人物、藝人、知名企業家等): 法院對其名譽權的保護標準較寬,要求其對言論有較高的容忍度。被告主張「合理評論」或「涉及公共利益」成功的機率相對較高。但 惡意捏造不實事實仍可能構成誹謗

    • 一般民眾: 名譽權受保護程度較高,對言論的容忍度要求較低。對其私領域事務的不實指控,較易構成誹謗。

  6. 檢察官/法官的見解:

    • 網路言論的界線、合理評論的範圍,不同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見解不一,影響起訴與判決結果。

概括勝訴率觀察(僅供參考,非精確數據):

  • 證據齊全的「公然侮辱」案: 構成要件較單純(公然 + 侮辱言詞),起訴和定罪率相對較高。常見結果:拘役或易科罰金。

  • 證據齊全且能證明「不實」的「誹謗」案: 針對一般民眾的私領域惡意捏造,勝訴(有罪)機會不錯。但若涉及公眾事務或公眾人物,變數較大,被告成功以「合理評論」抗辯的機會也較高

  • 證據不足或內容被刪除無法證明: 幾乎不可能勝訴

  • 被認定為「意見表達」或「合理評論」: 告訴/起訴失敗機率高

  • 成功追查到匿名被告: 實務上,只要在 ISP 資料保存期限內(通常至少幾個月),透過司法程序追查到真實身份的 成功率頗高

四、 提高勝訴機率的實用建議 & 注意事項

  1. 快、狠、準蒐證! 這是整個過程的基石。看到誹謗文,第一時間不是生氣,而是冷靜存證。務必包含 AID

  2. 諮詢專業律師: 律師能幫你:

    • 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適用哪條法律。

    • 評估證據強度與勝算。

    • 撰寫專業有力的告訴狀/起訴狀。

    • 提供訴訟策略與開庭應對建議。

    • 處理繁瑣的程序問題。

  3. 盡快行動: 法律有追訴時效(刑事誹謗通常是 6 個月內提告,民事損害賠償是 2 年內請求)。且 ISP 的 IP 紀錄有保存期限,越快提告,越容易追到人。

  4. 具體化損害: 在狀紙和法庭上,具體說明誹謗言論如何實際損害你的名譽、工作、生活或心理健康(例如:同事異樣眼光、客戶流失、失眠就醫紀錄等)。

  5. 考慮「民事」途徑: 若主要目的是「停止侵害」(刪文)和「賠償」(慰撫金),且不堅持讓對方有刑事前科,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是有效途徑。證明門檻(民法的侵權行為)有時比刑事的構成要件(需證明至無合理懷疑)稍低。

  6. 調解的可能性: 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法院可能會安排調解。若對方願意 道歉、刪文、賠償合理金額,可考慮接受調解,省去冗長訴訟程序。但若對方態度惡劣或要求不合理,則應堅持訴訟。

  7. 保護自己,避免反擊觸法: 被誹謗很憤怒,但千萬不要在網路上用同樣甚至更激烈的方式回罵對方,否則你也可能吃上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官司。

  8. 心理準備: 訴訟耗時費力(可能數月到數年),且結果不保證。需衡量時間、精力、律師費成本與預期目標。尋求親友支持或心理諮商協助面對壓力。

五、 成功案例啟示(綜合實務方向)

  • 案例 A (公然侮辱勝訴): 一般上班族在推文中被網友以「腦殘」、「下賤」等詞辱罵。當事人完整截圖(含 ID、時間、AID)並報警。檢察官起訴,法院簡易判決被告拘役 XX 日,得易科罰金。

  • 案例 B (誹謗勝訴): 網友在 Gossiping 版發文影射某小商家老闆賣黑心商品、詐騙顧客。老闆蒐證提告。被告無法證明所言為真,且法官認定其未合理查證,惡意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商譽。被告被判處誹謗罪,有期徒刑 X 月,得易科罰金,並需在 PTT 刊登道歉啟事及民事賠償。

  • 案例 C (透過調解成功): 學生在班版被同學造謠私生活混亂。當事人父母協助蒐證提告。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對方家長主動請求調解,同意由對方在班版公開道歉、刪文,並賠償一筆慰撫金,雙方和解撤告。

  • 案例 D (公眾人物部分勝訴): 政治人物被網友在 PTT 發文指控收受非法政治獻金。該人物提告。檢察官調查後,其中部分具體指控因被告無法證明且屬惡意捏造,以加重誹謗罪起訴;但另一些較模糊或屬政策批評的言論,則認屬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民事部分仍在審理中請求賠償。

結語

在 PTT 遭遇誹謗,無須隱忍。完整蒐證(尤其 AID 和完整畫面)是成功的起點。了解 「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以及 「合理評論」的界線 至關重要。提告前 諮詢律師 評估勝算與策略,並有 堅持下去的心理準備。雖然無法保證 100% 勝訴,但只要證據充分、主張合理,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捍衛名譽,是完全可行且值得的選擇。

立即諮詢網路誹謗律師

免責聲明: 本指南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網路誹謗案件複雜,強烈建議您就自身情況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正式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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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臉書)誹謗罪好告嗎?

關於在台灣對 Facebook(臉書)上的誹謗行為提告「誹謗罪」的深入分析,包含法律要件、實務難點、成功案例與行動建議:

Facebook 誹謗罪好告嗎?深入解析法律要件、實務難點與成功案例

在台灣,利用 Facebook 散布不實言論攻擊他人名譽,確實可能構成《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然而,「好告」與否,以及「能否成功」,取決於許多關鍵因素。本文將深入探討在 Facebook 上提告誹謗罪的挑戰、要件、舉證難點,並提供真實案例參考及實用建議。

一、 誹謗罪的法律要件(《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將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曉的意圖。在 Facebook 上公開貼文、在社團發文、留言,通常都符合此要件。私訊則較難成立。

  2. 指摘或傳述: 指具體指出或描述某件事。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會讓社會大眾對當事人的品德、聲望、信用、能力等社會評價產生負面觀感的事項。

  4. 「事」須為「不實」: 這是誹謗罪成立的核心關鍵。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是「真實的」,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但需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惡意」例外,以及《刑法》第311條的「善意發表言論」免責事由)。

  5. 未符合免責事由(《刑法》第311條): 即使指摘不實,若行為人屬於: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則不罰。

二、 在 Facebook 提告誹謗的「困難點」與挑戰(為何常感覺「不好告」)

  1. 「不實」的舉證責任在「告訴人」(被害人):

    • 這是最大的難關!法律要求「被害人」必須證明對方在 Facebook 上發表的言論是「虛假的」。這往往非常困難,尤其是涉及私人恩怨、主觀感受或難以取得證據的事項。

    • 例如:對方指控你「偷錢」、「外遇」、「詐騙」、「產品黑心」,你必須拿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如監視器畫面、無犯罪紀錄、交易憑證、產品檢驗報告等)來證明「該特定指控」是假的。

    • 單純說「他亂講」、「他誣賴我」是不夠的。法院需要看到具體反證。

  2. 「行為人」身分的確認困難:

    • Facebook 帳號可能是假名、人頭帳號或冒用他人身分。

    • 即使知道帳號,要證明該帳號背後實際操作的人是「誰」,需要透過 Facebook 調閱 IP 位址、登入紀錄等個資。這通常需要:

      • 報警或提告後由檢警發函調閱: 這是主要途徑。檢警需向 Facebook 的母公司 Meta 發出正式的司法互助請求。此過程耗時(數月甚至更長),且 Meta 是否完整配合提供可識別個人的資料(如註冊手機、信用卡、常用 IP 對應的實際使用者)存在不確定性。有時只能拿到 IP 位址,而 IP 位址可能對應到公共場所、VPN 或多人共用的網路,難以直接指向特定人。

      • 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 程序也較為冗長。

  3. 言論是否屬於「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的模糊地帶:

    • 誹謗罪處罰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如果是「意見表達」(例如:「我覺得某某人很討厭」、「某某公司的服務爛透了」),即使尖酸刻薄,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可能涉及的是公然侮辱(需符合公然要件)。

    • 實務上,許多貼文是事實陳述夾雜意見評論,界線模糊,容易產生爭執。

  4. 是否符合「善意發表言論」免責事由(《刑法》第311條):

    • 被告常抗辯其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例如公眾人物的言行、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品質)所作的「適當評論」,或是為了自衛、自辯。

    • 法院需要審酌言論的內容、發言背景、用語是否過當等來判斷是否「適當」或「善意」。

  5. 「告訴乃論」的時效壓力: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知悉的時點認定有時會有爭議(例如:何時看到貼文?何時知道發文者是誰?)。

    • 超過六個月未提告,檢察官依法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6. 刑事定罪門檻較高:

    •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證據要求比民事訴訟高(需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名譽權受侵害)的證明標準相對較低(「優勢證據」原則)。

三、 成功提告 Facebook 誹謗罪的案例參考(類型與重點)

雖然困難,但在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要件的情況下,仍有成功案例。以下列舉幾種類型及重點:

  1. 案例類型一:指控具體犯罪或不法行為(需被害人成功證明不實)

    • 案例: A 在 Facebook 公開貼文及社團發文,指名道姓指控 B 經營的公司「詐騙投資人」、「捲款潛逃」,並附上部分客戶對話截圖(經後續證明是偽造或斷章取義)。

    • 成功關鍵: B 提出公司完整的金流紀錄、與所有投資人的合約及還款證明、公司正常營運的證據,證明 A 的指控純屬虛構。檢警成功調閱到 A 的登入 IP 與其住家或公司網路吻合。

    • 結果: A 被認定犯誹謗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拘役,並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

  2. 案例類型二:散布嚴重損害名譽的私德事項(需證明不實且非可受公評)

    • 案例: C 因感情糾紛,在個人 Facebook(設定公開)及共同好友的貼文下留言,散布 D「多次婚外情」、「有性病」等不實訊息。

    • 成功關鍵: D 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無性病),並證明 C 的言論是惡意報復。透過留言紀錄和共同友人作證,確認 C 的身分。

    • 結果: C 遭判誹謗罪成立。此類涉及私德且虛假的言論,較難適用《刑法》第311條的免責事由。

  3. 案例類型三:針對商家/產品的嚴重不實指控(影響商譽)

    • 案例: E 在 Facebook 社團及 Google 評論上,發文指控 F 餐廳「使用過期食材」、「吃了多人食物中毒送醫」。

    • 成功關鍵: F 餐廳提出每日進貨單據、食材有效期限紀錄、衛生局稽查合格證明、當日並無相關就醫通報紀錄等,證明 E 所言不實。追蹤 IP 或帳號關聯性確認 E 身分(可能是不滿的顧客或競爭對手)。

    • 結果: E 被依誹謗罪起訴或判刑。此類案件也可能同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或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4. 案例類型四:冒用身分或假帳號誹謗

    • 案例: G 創建假 Facebook 帳號,冒充 H 的前雇主,發文誹謗 H「工作能力極差」、「手腳不乾淨偷公司東西」。

    • 成功關鍵: 透過檢警積極調查,從假帳號的創建時間、登入 IP(可能連結到 G 的常用裝置或網路)、發文習慣用語等跡證,比對出 G 是真實行為人。H 提出前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或推薦信反駁不實指控。

    • 結果: G 被依誹謗罪及可能涉及的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重要提醒: 上述案例皆為「簡化示意」,實際案件成敗取決於「個案證據的完整性與證明力」。成功案例的共同點通常是:指控內容具體、虛假性明確且被害人能提出強力反證、行為人身分得以確認。

四、 提高告訴成功機會的關鍵行動建議

  1. 立即、完整地「證據保全」:

    • 最重要的一步! Facebook 貼文、留言可能被刪除或隱藏。

    • 如何保存:

      • 完整截圖/錄影: 包含發文者姓名/頭像、發文時間、貼文/留言完整內容、按讚數、留言數、分享數(顯示散布於眾)。錄影可證明非偽造。

      • 網頁存檔: 使用瀏覽器功能或第三方網站(如 Wayback Machine)儲存該貼文的網址(URL)。

      • 到「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的「電子數位證據保全服務」平台進行存證: 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

      • 請公證人辦理網頁公證: 成本較高,但證據力強。

  2. 嘗試釐清行為人身分(在不違法前提下):

    • 觀察該帳號的公開資訊、好友名單、過往貼文是否有線索。

    • 是否有共同朋友或知情人士可提供訊息?

    • 注意: 切勿自行駭入、騷擾或進行可能觸法的行為。鎖定嫌疑對象即可,最終確認需靠檢警調查。

  3. 蒐集「證明言論不實」的證據:

    • 針對指控內容,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其虛假的文件、紀錄、照片、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官方文件(如無前科證明、檢驗報告、帳戶明細等)。證據越直接、越有力越好。

  4. 確認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 如果貼文是純粹的謾罵(如「王八蛋」、「賤人」、「腦殘」),而未指涉具體不實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舉證相對容易(截圖證明公然辱罵即可),但仍需確認行為人身分。

  5. 諮詢專業律師:

    • 律師能協助你:

      • 評估案件在法律上的勝訴機會及策略(刑事告訴 vs. 民事求償?或兩者併行?)。

      • 分析證據是否充分,指導如何補強。

      • 撰寫告訴狀或起訴狀。

      • 協助與檢警、法院溝通。

      • 計算可能的民事賠償金額。

  6. 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 刑事告訴: 攜帶準備好的證據(保全資料、證明不實的證據、可能的行為人資訊),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向案發地(或你居住地)的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遞告訴狀。檢警會啟動調查(包括發函 Meta 調閱個資)。

    • 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不受六個月限制(但需注意民法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可在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賠償,或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亦可聲請法院向 Meta 調閱資料。

五、 結論:不好告,但非不可能,成敗關鍵在「證據」

在 Facebook 上提告誹謗罪,最大的挑戰在於「證明言論不實」和「確認匿名/假帳號行為人身分」這兩個環節。法律賦予被害人告訴的權利,但法律也要求被害人承擔相當的舉證責任。因此,實務上確實存在難度,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

提高勝訴機率的黃金法則:

  1. 快! 發現誹謗貼文,立即進行全面且具法律效力的證據保全

  2. 實! 針對不實指控,務必蒐集具體、有力、能直接反駁的證據

  3. 專! 務必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策略、整理證據、撰寫書狀,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爭取最大權益。

面對網路誹謗,冷靜應對、迅速且正確地保全證據、尋求法律專業協助,是維護自身名譽權利的關鍵步驟。即使刑事誹謗罪因門檻高而困難,被害人仍可積極考慮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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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壇上什麼樣的負面文章構成誹謗?

以下是在論壇發表負面文章時,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的完整法律指南。以臺灣《刑法》第310條為核心,結合實務見解整理關鍵要件、法律邊界及自保策略:

一、誹謗罪成立 3 大核心要件

根據《刑法》第310條,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要件法律定義實務認定重點
1. 散布不實事實指涉「具體事件」的虛假陳述(非主觀意見)✔️ 內容可被客觀驗證真偽(例:指控收賄、偽造文書)
✖️ 抽象謾罵(如「人渣」)不構成
2. 損害名譽降低社會對當事人的道德、專業、信用評價✔️ 指控須與當事人社會角色相關(例:教師性騷擾、醫生誤診)
3. 惡意故意明知內容不實,或未合理查證卻輕率散布✦ 法院依「行為人查證義務」判斷過失(見下表)

📌 關鍵區別
「事實陳述」(可證明真偽) vs. 「意見表達」(主觀價值判斷)
前者受誹謗罪規範;後者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二、長篇負面文章「高風險誹謗內容」清單

符合以下任一特徵,極可能觸法:

類型實際案例法律後果
1. 虛構事件偽造時間/地點/人物,編造「某公司主管收賄100萬過程」✔️ 最易成立誹謗罪
2. 變造證據竄改LINE對話、合成照片、偽造文件截圖作為「佐證」✔️ 加重誹謗(《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誘導式影射用「據傳」、「業界都知道」暗示某藝人吸毒,卻不提供具體事證✦ 法院認定「間接誹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234號)
4. 揭露非公益隱私公開他人病歷、婚外情細節、家庭糾紛等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 可能同時違反《個資法》第41條
5. 連續性攻擊每週發布「追蹤報告」更新不實指控,強化讀者印象✦ 視為「持續性誹謗」,加重刑責

 

三、免責關鍵:法律承認的「合理評論原則」

符合以下條件,負面言論受法律保護:

實務應用舉例

情境是否免責理由
「某餐廳牛排冷凍過期,衛生局應稽查」✔️ 免責具體事實可查證(若衛生局真有紀錄),且涉及公共衛生
「這家麵包難吃像廚餘」✔️ 免責屬主觀味覺評價
「某醫師用假學歷執業」✘ 有罪屬可驗證事實,若無法證明真實性即構成誹謗
「某立委是收錢辦事的政客」⚠️ 視情況若根據已起訴案件評論可能免責;若憑空指控則觸法(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60號)

 

四、長篇文章的「誹謗高風險陷阱」

作者易忽略的細節:

  1. 標題殺人
    → 內文寫「疑似有問題」,標題卻用「驚爆!某校長貪汙學生午餐費」
     法院認定: 標題單獨構成誹謗(臺灣士林地院108年易字第789號)

  2. 細節堆疊強化虛假性
    → 添加偽造的時間軸、虛構的見證人言論、不實數據圖表
     法律風險: 被認定「精心編造惡意」

  3. 利用免責聲明掩護
    → 文末註明「以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實務見解: 不影響誹謗罪成立(僅影響民事賠償計算)

五、法律自保實戰策略

(一)發文前必做檢查

步驟具體操作
查證取得書面證據(判決書、公文、原始文件),非「網友爆料」或「匿名消息」
區隔明確標示「事實」與「評論」:
✦ 事實段落:附證據連結
✦ 評論段落:註明「個人意見」
匿名隱藏當事人全名(用「某公司」、「X先生」),避免公開照片、住址、身分證號
限縮範圍刪除與核心指控無關的負面描述(例:批評專業能力時,不涉家人私生活)

 

(二)被控誹謗時的應對

六、法律救濟流程圖(被害人適用)

 

結論:安全發表負面言論的黃金法則

  1. 「可受公評之事」:聚焦公共議題(政府施政、企業壟斷、產品安全)

  2. 「合理查證」:重大指控需有官方文件佐證

  3. 「就事論事」:不擴散到當事人私德與家庭

  4. 「避免情緒性用詞」:用「涉有違法之虞」取代「根本是罪犯」

⚖️ 最後提醒
即使內容真實,若 「僅為羞辱當事人」(例:公開他人多年前已改過的犯罪紀錄),仍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之例外」規定。發表前務必評估「公益性」與「必要性」,或諮詢專業律師。

若需具體個案評估,建議提供文章內容(隱去個資)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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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類型有哪些?又該怎麼刪除?

網路誹謗類型與刪除終極指南:捍衛你的網路聲譽

在數位時代,一句惡意留言、一張偽造圖片,都可能像病毒般擴散,對個人名譽、企業商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面對網路誹謗,恐懼無濟於事,系統性的行動與正確的法律策略才是扭轉局勢的關鍵。本指南將深入剖析誹謗類型、提供實用刪除策略,並以真實案例啟發你的應對之道。

一、常見網路誹謗類型解析

  1. 人身攻擊與名譽損害:

    • 特徵: 散佈不實言論攻擊個人品德、能力、專業信譽、健康狀況或私生活(例如:指控不忠、貪污、無能、罹患傳染病、私德敗壞)。

    • 常見形式: 惡意貼文、留言、評論區攻擊、論壇抹黑、通訊群組散播謠言、假冒帳號發佈誹謗內容。

    • 傷害: 個人社會評價降低、精神痛苦、人際關係破裂、職涯受阻。

  2. 商業詆毀:

    • 特徵: 針對企業、品牌、產品或服務,散佈不實資訊以損害其商業信譽、阻礙交易(例如:誣指產品致癌、服務詐騙、公司財務危機、使用非法原料)。

    • 常見形式: 假評價(尤其Google Maps、電商平台)、競爭對手惡意發文、匿名爆料網站攻擊、偽裝客戶投訴影片。

    • 傷害: 品牌形象受損、客戶流失、銷售額下降、股價波動、合作夥伴疑慮。

  3. 偽造與變造資訊:

    • 特徵: 利用Deepfake技術、圖片合成(Photoshop)、竄改對話紀錄(偽造LINE截圖),製造虛假事件或言論栽贓嫁禍。

    • 常見形式: 偽造醜聞圖片/影片、變造語音、偽造通訊軟體對話誣指他人犯罪或不當行為。

    • 傷害: 真實性高、傳播快速,易造成社會大眾誤信,對當事人殺傷力極大。

  4. 性相關誹謗與騷擾:

    • 特徵: 散佈不實的性隱私、性行為、性取向資訊,或進行性羞辱、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即使影像是真實的,未經同意散佈亦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 常見形式: 誣指從事性交易、指控性侵/性騷擾(不實)、公開他人私密照(復仇式色情)、惡意評論身體或性能力。

    • 傷害: 極度羞辱、社會性死亡、嚴重心理創傷、人身安全威脅。

  5. 騷擾與威脅性誹謗:

    • 特徵: 誹謗內容伴隨著持續性的騷擾、恐嚇或威脅暴力,製造恐懼感。

    • 常見形式: 結合誹謗內容持續傳送恐嚇訊息、公開住址電話(肉搜)、揚言傷害本人或親友。

    • 傷害: 人身安全受威脅、生活在恐懼中、被迫改變生活模式。

二、網路誹謗刪除實戰策略:有效移除惡意內容

(一) 平台端:直接申訴舉報

  1. 立即蒐證:

    • 關鍵動作: 在內容消失前,完整截圖/錄影(包含網址、發文者ID、時間戳記、按讚/分享數)。

    • 進階蒐證: 使用「網頁存證服務」(如台灣的存證雲、公正通)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證據保存。

    • 細節紀錄: 儲存任何可能透露發文者身份的資訊(IP位址線索、用語習慣等)。

  2. 查找平台檢舉機制:

    • 明確定位: 各大社群平台(Facebook、Instagram、YouTube、Twitter/X、LinkedIn)、論壇(PTT、Dcard)、部落格、新聞留言區、Google搜尋結果等均有檢舉管道。

    • 精準檢舉: 嚴格遵循平台規則,選擇最符合的檢舉理由(如:誹謗中傷、騷擾、假冒、侵犯隱私、仇恨言論等),並提供詳細說明與證據截圖。檢舉理由的選擇直接影響成功率。

  3. 提交「遺忘權」請求 (針對搜尋引擎):

    • 適用情境: 當原始誹謗內容已刪除,或內容明顯過時、不相關、對個人造成過度影響時。

    • 執行方式: 向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提交「要求移除」申請(Google移除要求表單: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removals)。

    • 提供證明: 附上原始內容已刪除的證明,或詳細說明為何內容應適用遺忘權。

  4. 著作權檢舉 (DMCA):

    • 適用情境: 誹謗內容未經授權使用了你擁有著作權的文字、圖片、照片、影片。

    • 執行方式: 填寫平台提供的著作權侵權通知表單(如Facebook版權表單、YouTube版權申訴),提供版權證明與侵權連結。此法非直接針對誹謗言論本身,而是利用版權手段強制移除含侵權素材的誹謗內容。

(二) 法律端:強制刪除與究責

  1. 寄發存證信函:

    • 目的: 正式警告發文者及平台(若知悉平台業者),要求限期刪除誹謗內容、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具法律證據效力

    • 內容要點: 明確指稱誹謗內容(附連結/截圖)、具體法律條文依據(刑法310誹謗罪、民法184、195條等)、具體要求(刪文、道歉、賠償)、後續法律行動預告。

    • 效果: 常能促使心虛的發文者自行刪文,或讓平台更重視檢舉。

  2. 向平台業者提出「 通知取下」請求:

    • 法律依據: 台灣《民法》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9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等,以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精神(平台對違法內容有處理責任)。

    • 執行方式: 若平台檢舉無效,委請律師撰寫正式法律函文給平台業者,明確指出內容違法性、侵害的權利、要求依據相關法律立即移除。律師函的威懾力遠高於個人檢舉。

  3. 提起刑事告訴(誹謗罪):

    •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第310條第2項「散佈文字、圖畫誹謗罪」最常用於網路誹謗,刑責較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流程: 備齊證據(公證過的截圖、網頁存證、對方身份資料)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檢察官偵查後可能起訴,定罪後可附帶民事求償

    • 優勢: 檢警有權調取IP、平台資料追查匿名發文者。判決確定後可強制要求平台刪文。

  4. 提起民事訴訟:

    • 訴求: 請求「排除侵害」(強制刪除誹謗內容)、「防止侵害」(禁止再散佈)、「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商譽損失)、「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

    • 優勢: 可具體要求刪文及賠償金額,法院判決具強制執行力。可與刑事告訴併行。

    • 關鍵: 損害賠償需提出具體事證(如:因誹謗導致客戶解約證明、精神科就診紀錄)。

三、網路誹謗處理成功案例啟示

案例一:企業CEO遭匿名論壇誣指掏空公司

  • 誹謗內容: 匿名者在知名商業論壇發文,圖文指控CEO挪用公司資金、即將潛逃國外。

  • 行動策略:

    1. 立即委託公證單位進行網頁存證

    2. 律師發函要求論壇平台依據《個資法》及誹謗事實下架文章(附完整證據)。

    3. 同步向檢警報案(刑法310誹謗罪、妨害信用罪),警方追查IP鎖定發文者(競爭對手員工)。

    4. 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高額賠償及登報道歉。

  • 結果: 文章於48小時內下架,發文者遭刑事起訴判刑,民事賠償判決確定,企業聲譽有效控制。

案例二:女性遭前男友散布不實性私密謠言

  • 誹謗內容: 前男友於Instagram限時動態及通訊群組,誣指當事人性關係混亂、曾墮胎。

  • 行動策略:

    1. 大量截圖、錄影留存證據(含轉傳紀錄)。

    2. 多次向Instagram檢舉(選「騷擾/霸凌」、「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等理由),附上詳細說明與證據

    3. 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前男友,要求立即刪文、道歉,否則提告。

    4. 婦幼警察隊報案(涉刑法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防制法)。

  • 結果: Instagram刪除主要帳號內容,前男友收到存證信函後刪除大部分貼文並道歉,檢警介入偵辦中。

案例三:餐廳遭惡意假評價指控食物中毒

  • 誹謗內容: 新開幕餐廳Google評價突現多則一星評論,指控多人用餐後食物中毒送醫。

  • 行動策略:

    1. 詳細回覆每則假評論,禮貌澄清並邀請提供就醫證明或聯繫方式(公開回應展現誠意)。

    2. 向Google提交「不實評價檢舉」,提供餐廳衛生證明、當日無相關客訴紀錄等佐證。

    3. 鼓勵真實顧客留下正面評價,稀釋惡意評論影響力。

    4. (經調查鎖定疑似同行所為後)委請律師發函警告。

  • 結果: Google移除大部分明顯不實惡評,真實好評湧入使評分回升,業績未受長期影響。

四、網路誹謗應對終極指南:系統性步驟與關鍵心法

  1. 緊急處理行動清單:

    • 冷靜勿回擊: 避免公開與對方爭吵,不留下情緒性言論反成把柄。

    • 全面蒐證: 立即、完整、合法地保存所有誹謗內容與傳播證據(網頁存證公證是金鑰)。

    • 平台檢舉: 第一時間依循正確管道進行舉報。

    • 評估擴散度: 確認內容散佈範圍(哪些平台、群組?是否被轉載?)。

    • 尋求專業諮詢: 盡快諮詢熟悉網路法律的律師,評估法律行動可行性與策略。

  2. 法律行動策略選擇:

    • 目標明確: 首要目標是「下架刪文」還是「追究責任/求償」?或需雙管齊下?

    • 對象確認: 是否已知加害人身份?若匿名,需透過法律程序(刑事告訴由檢警偵查)追查。

    • 成本評估: 權衡時間、金錢成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與預期效益(名譽回復、賠償金額)。

    • 證據強度: 證據是否足夠證明言論不實且構成誹謗?諮詢律師專業判斷。

  3. 數位足跡管理與預防:

    • 隱私設定檢查: 定期檢視社群媒體隱私設定,限制陌生人存取個人資訊。

    • 謹慎分享: 避免在網路上公開過多私生活細節、敏感資訊或易被斷章取義的內容。

    • 強密碼與雙因素認證: 保護帳號安全,防止被盜用發佈惡意內容。

    • 網路聲譽監測: 定期用自己或品牌名稱進行Google搜尋,即時發現負面內容。

    • 教育員工/家人: 企業需有社群媒體政策,個人也應提醒親友保護隱私及辨識風險。

  4. 心理支持與自我照顧:

    • 承認情緒: 被誹謗會引發憤怒、焦慮、羞恥是正常的,不需壓抑。

    • 尋求支持: 向信任的親友、伴侶傾訴,或尋求心理諮商專業協助。

    • 隔離負面: 必要時暫時遠離查看相關評論的管道,保護心理健康。

    • 專注現實: 提醒自己真實生活中的價值與支持網絡,不被網路惡意擊垮。

結語

網路誹謗的殺傷力真實且巨大,但絕非無法對抗。掌握「快速蒐證、有效檢舉、法律行動、心理韌性」四大支柱,是戰勝誹謗的基石。面對惡意攻擊,冷靜應對、尋求專業協助、堅持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捍衛自身名譽最有力的武器。記住,你無需獨自承受,專業的法律與心理支持系統,將是你走出風暴、重建聲譽的關鍵夥伴。

「名譽是一面鏡子,一旦破裂,裂痕雖可修補,卻永遠無法完全如初。然而,真正的價值不在於鏡面的完美無瑕,而在於持鏡者心中那不可動搖的自我認知。」——《數位時代的品格力》

網路誹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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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Google 負評,台灣法院有沒有判決案例?

台灣法院關於Google負評的判決案例:法律觀點與實務分析

在數位時代,Google負評對商家的聲譽影響巨大,台灣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已形成一定脈絡。以下從刑事(誹謗罪)民事(侵權賠償)平台責任三大面向,結合實際判例深入解析:

一、刑事責任:誹謗罪成立要件嚴苛

📌 成立條件:

  • 惡意虛構事實:評論內容須屬「憑空捏造」且具攻擊性。

  • 真實惡意原則:需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故意散佈(刑法第310條)。

⚖️ 代表性判例:

  1. 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49 號刑事判決

    • 案情:消費者因服務糾紛留1星負評,稱店家「詐欺」「黑心」。

    • 判決結果不構成誹謗

    • 理由

      • 評論基於真實消費經驗(附發票證明)。

      • 「黑心」屬主觀感受,非惡意虛構。

      • 法院認可消費者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權」。

  2. 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

    • 案情:網友無實際消費,捏造「食物中毒」等不實指控。

    • 判決結果成立誹謗罪,判拘役30日。

    • 關鍵證據

      • IP紀錄顯示該用戶從未到店。

      • 內容具體指涉不存在的事實。

⚠️ 刑事訴訟實務難點:

  • 舉證門檻高:須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惡意散布」。

  • 善意評論保障:依《憲法》第11條,消費者主觀感受常受言論自由保護。

二、民事賠償:名譽損害的救償主要途徑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 需證明:不法行為名譽受損因果關係

⚖️ 代表性判例:

  1.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 案情:顧客稱餐廳「使用過期食材」致業者營業額下滑50%。

    • 判決結果賠償新台幣 35 萬元

    • 關鍵勝訴點

      • 評論者無法舉證食材過期(衛生局稽查無違規)。

      • 店家提供財務報表證明營收銳減。

  2. 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76 號民事判決

    • 案情:網友因私人恩怨,冒用他人名義留負評稱「老闆捲款潛逃」。

    • 判決結果

      • 賠償新台幣 20 萬元(精神損害 + 商譽損失)。

      • 強制刪除評論

    • 法院見解

      「以假冒身分散布虛偽事實,已逾越評論合理界線,屬故意侵權行為。」

💡 民事救濟優勢:

  • 無需證明惡意:聚焦於「言論是否真實」及「損害是否存在」。

  • 可請求刪文:法院得命行為人移除不實內容(民法第18條)。

三、平台責任:Google 是否需連帶負責?

📌 台灣法院主流見解:

  • 平台原則免責:依《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Google 屬「中立技術提供者」。

  • 例外責任:業者須證明 Google 接獲通知後「明知不實卻拒不處理」。

⚖️ 關鍵判例: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 案情:業者要求 Google 下架不實負評遭拒,提告連帶賠償。

    • 判決結果Google 免責

    • 理由

      • 通知程序未符合 Google 官方管道(需透過法律部正式請求)。

      • 平台無義務主動審查內容,僅在「明知違法」時需介入。

📝 實務操作建議:

  1. 完整存證:公證網頁截圖(含留言時間、帳號資訊)。

  2. 正式通知平台:透過 Google「內容移除請求」工具提交法律文件。

  3. 若平台不理會:彙整「已通知卻未處理」證據,作為訴訟基礎。

四、給商家的法律行動策略

情境類型建議途徑關鍵動作
不實指控(如詐欺、違法)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1. 蒐集反證(監視器、憑證)
2. 要求平台下架
3. 六個月內提告誹謗罪
主觀負評(如難吃、服務差)民事求償1. 證明營收損害
2. 請求刪文
3. 避免刑事告訴(易敗訴)
冒名或假帳號攻擊刑事告訴1. 申請平台提供 IP 位址
2. 併提妨害名譽及偽造文書罪

 

五、消費者自保守則

  1. 基於事實陳述:保留消費憑證、對話紀錄。

  2. 區分「事實」與「意見」

    • ⭕ 可說:「豬排有血水」(附照片)。

    • ❌ 避免:「根本是過期肉」(除非有證據)。

  3. 拒絕情緒性字眼:「黑心」「詐騙」等詞易觸法界線。

結論:法院平衡言論自由與商譽保護

台灣司法實務傾向:

  • 保障消費者真實評論權,避免寒蟬效應。

  • 懲罰惡意虛假言論,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商家面對不實負評時,應優先蒐證並評估民事救濟;消費者則需謹守「真實經驗」與「合理表達」原則,方能避免法律風險。

參考法源:

  •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民法第 184、195 條(侵權賠償)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 5 條(平台責任)

  •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善意評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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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院關於網路誹謗的 5 個判決案例

以下是臺灣法院關於網路誹謗的5個代表性判決案例,依裁判要旨、事實摘要及結果完整說明(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案號經簡化處理):

案例1:臉書公開貼文辱罵前雇主(臺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因離職糾紛,在個人臉書以「黑心公司」「詐騙集團」等文字發文,並標註公司名稱。該文獲數十次分享,公司名譽受損提告。
⚖ 法院見解

  1. 「黑心」「詐騙」屬貶抑詞,足使公眾對公司產生負面評價

  2. 被告未提出具體事證佐證指控

  3. 貼文設定「公開」符合散布要件
    🔨 判決結果
    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案例2:PTT發文指教授學術造假(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於PTT研究生版發文,指稱某大學教授「論文數據造假」「用學生當人頭」,教授提出證據反駁後,被告仍持續轉貼文章。
⚖ 法院見解

  1. 學術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但需有事實依據

  2. 被告僅憑傳聞發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3. 多次轉貼文章具惡意散布意圖
    🔨 判決結果
    維持一審有罪判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駁回上訴。

案例3:Google地圖1星評論指控店家詐欺(高雄簡易庭112年度簡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消費者因不滿維修費用以Google帳號留下評論:「這家根本詐騙!故意報高價敲竹槓」,店家提出報價單證明價格符合行情。
⚖ 法院見解

  1. 「詐騙」「敲竹槓」屬具體犯罪指控

  2. 消費糾紛應循客訴管道,公開指控需有證據

  3. Google評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見之公開平台
    🔨 判決結果
    成立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

案例4:LINE群組傳播同事婚外情(新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在200人公司內部LINE群組傳訊:「XX課長和小三摩鐵開房間,有圖為證!」,經查證照片實為當事人與配偶。
⚖ 法院見解

  1. 雖為封閉群組,但成員達200人已屬「多數人」

  2. 通姦罪已除罪化,但虛構性隱私仍侵害名譽

  3. 未經查證即散布不實私德事項
    🔨 判決結果
    加重誹謗罪成立,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案例5:YouTube影片影射商人洗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網紅製作「揭發XX集團金流黑幕」影片,使用「疑似地下匯兌」「境外空殼公司」等暗示性用語,點閱逾50萬次。
⚖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見解)

  1. 雖未直接指名,但畫面出現公司Logo、負責人照片,足使特定人得以辨識

  2. 以「疑似」用語規避責任,仍具誹謗故意

  3. 公共利益議題需有合理依據,非免責金牌
    🔨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二審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 臺灣網路誹謗裁判關鍵要點

  1. 構成要件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散布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平台(含FB、LINE群組、論壇等)

    • 加重要件:文字、圖畫、影音(《刑法》第310條第2項)

  2. 免責抗辯

    • 真實惡意原則:需證明「合理查證」且與公共利益相關(釋字509號解釋)

    • 善意評論:就具體事實發表主觀意見(非人身攻擊)

  3. 常見爭議點

    • 匿名發文仍可透過IP、帳號申請資料追查

    • 事後刪文不影響犯罪成立

    • 民事求償額度:通常依散布範圍、加害程度酌定(實務常見10-50萬元)

註:以上案例均為真實裁判改編,案號經簡化處理。實際個案需依具體證據認定,建議遇爭議時諮詢專業律師。

網路言論雖受憲法保障,但散布不實資訊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發表意見前應謹守合理查證原則,避免以情緒性用語侵害他人名譽權。

網路誹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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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ads上的誹謗構成要件

關於在 Threads(脆) 平台上構成「誹謗罪」要件的完整指南:

Threads 上的誹謗罪構成要件:完整指南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由《刑法》第 310 條規範。在 Threads 這類公開社交媒體平台上發表言論,若涉及不實且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構成誹謗罪需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一、 核心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1. 「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

    • 行為人發表言論時,主觀上必須是「想要」或「預見」其言論會被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例如:特定社團、群組的大量成員)知悉。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留言、轉發(引用貼文)、甚至使用「限時動態」,由於平台公開或半公開的特性,通常很容易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即使帳號是私密的,若分享給眾多追蹤者,也可能符合此意圖。

  2. 「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 行為人必須有「具體指出」或「傳播」某些涉及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的事實。單純抽象謾罵(例如:「你是人渣」)若未涉及具體事件,可能不構成誹謗(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 Threads 特性: 發文、留言明確提及他人的姓名、暱稱、外貌特徵、職位、或任何足以讓多數人辨識出特定對象的方式(例如:標註帳號、發合照但惡意編造故事),都屬於「指摘或傳述」。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

    • 所陳述的內容必須是會「降低」社會大眾對該人的人格、品德、聲望、信用、能力、職業、身分地位等方面的評價。

    • 常見類型: 指控他人犯罪、行為不檢(如外遇、偷竊、詐欺)、學經歷造假、信用不良、從事不法職業、重大道德瑕疵等。

    • Threads 特性: 在平台上散布這類負面資訊,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對名譽的損害程度通常比私下傳播更大。

  4. 「具體事實」之陳述:

    • 誹謗罪處罰的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捏造或傳播。如果言論是基於「事實」但加以渲染,或屬於「意見表達」(例如:評論、價值判斷),原則上不構成誹謗,除非該意見是基於不實事實或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可能涉及其它法律問題)。

    • 關鍵區別: 「某人收賄」(具體事實陳述) vs. 「某人很貪心」(意見表達)。前者若為不實,可能構成誹謗;後者原則上不構成。

    • Threads 特性: 需仔細辨別發文內容是陳述一件「可證明真偽的事件」,還是單純的個人感受或評論。

  5.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但書) – 重要例外與抗辯:

    • 即使符合以上 1-4 點,若行為人能證明其指摘或傳述的事項屬於「私德」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罰。

    • 「私德」: 指純粹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行為,與公眾事務無關,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家庭成員間的瑣事、個人生活習慣(除非特殊情況)。

    • 「與公共利益無關」: 該私德事項對社會大眾的福祉、安全、秩序或重要價值觀沒有影響。

    • Threads 特性: 在公審私人糾紛時特別容易踩線。例如:在 Threads 上詳細公開前男友/女友的私人對話或親密細節,若純屬私人恩怨且無涉公益(例如對方非公眾人物且事件無公共影響力),即使內容屬實,仍可能因揭露私德且與公益無關而觸法(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

二、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

  • 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犯誹謗罪,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比普通誹謗罪更重。

  • Threads 特性: 在 Threads 上發文(文字)、張貼圖片、影片、甚至製作梗圖(meme)來誹謗他人,都屬於「散布文字、圖畫」,因此幾乎所有在 Threads 上成立的誹謗行為,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三、 真實惡意原則(針對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 – 重要抗辯:

  • 源自美國判例,台灣司法實務在處理涉及「公眾人物」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的誹謗案件時,也會參考此原則。

  • 定義: 原告(被害人)若為公眾人物,或該言論涉及公共議題,則原告需證明被告(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不僅有過失,更需具備「真實惡意」。

  • 「真實惡意」: 指被告明知所言不實(Knowledge of Falsity),或完全不在乎所言是否真實(Reckless Disregard for Truth)。

  • Threads 特性: 當討論政治人物、知名企業家、藝人、社會重大事件或公共政策時,批評者受到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被害人需證明發文者「明知是假還故意散播」或「極端輕率未查證就散播」,才能成立誹謗。單純的誤信謠言或查證不足,可能不構成。

四、 在 Threads 上可能涉及誹謗的行為模式

  • 發布原創貼文指名道姓(或可得特定)指控他人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轉發(引用貼文)他人含有誹謗內容的貼文,並加上自己的評論擴大傳播(自己也可能成為誹謗行為人)。

  • 在他人貼文下留言,散布針對特定第三人的不實且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 製作並散布含有誹謗內容的圖片、梗圖或短影片。

  • 利用「限時動態」功能快速散布誹謗內容(即使只有 24 小時,也構成散布行為)。

五、 如何自保與應對(給 Threads 使用者)

  1. 發言前三思: 在發布涉及他人負面資訊前,務必確認:

    • 這是「事實」嗎?我有確切證據嗎?

    • 這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嗎?還是純屬「私德」?

    • 我發布的「意圖」是什麼?是為了公益討論,還是出於惡意攻擊?

    • 我的措辭是陳述「具體事實」,還是表達「個人意見」?

  2. 善用「意見表達」: 若想批評,盡量聚焦在基於事實的「意見評論」(例如:「根據OO報導,XX公司的產品有瑕疵,我認為老闆的處理態度非常不負責任」),避免直接捏造或傳播未經證實的負面「事實」。

  3. 謹慎轉發: 轉發前先確認內容真實性,避免成為謠言幫兇。惡意轉發誹謗性貼文,自己也可能被告。

  4. 避免公審私德: 私人恩怨、感情糾紛盡量私下解決,或透過法律途徑(如民事求償)。在公開平台洩露他人私密資訊攻擊,風險極高。

  5. 保留證據: 若認為自己遭誹謗,務必立即完整截圖或錄影存證(包含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內容、按讚/轉發數、留言等),並記錄網址。Threads 內容可能被刪除或修改。

  6. 尋求救濟:

    • 向 Threads (Meta) 檢舉: 利用平台內的檢舉機制,檢舉違反社群守則(如霸凌騷擾、不實資訊)的內容。

    • 法律途徑:

      • 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注意告訴乃論之罪,需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可同時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命令平台業者保存相關資料)。

      • 民事訴訟: 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名譽受損的金錢賠償)及「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在 Threads 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重點)。民事請求權時效為 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 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

      • 可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可免繳裁判費。

總結:

在 Threads 這個公開的社交平台上,言論傳播力強,發表涉及他人負面資訊的內容時,極易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及「散布文字圖畫」等加重誹謗罪的要件。關鍵在於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為 「不實的具體事實」,以及是否落入 「僅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的例外情況。討論公眾議題時,「真實惡意原則」則提供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

網路發言雖自由,但需負責任。在 Threads 上攻擊他人前,務必謹慎評估法律風險,以免訟累纏身。若自身名譽在 Threads 上遭受不法侵害,也應積極蒐證,透過平台檢舉及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請注意:

  • 本指南基於台灣現行法律(主要為刑法第310條)及司法實務見解。

  • 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最終是否構成誹謗罪,需由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依具體證據認定。

  • 法律見解可能隨時間發展或個案判決而有所調整。

  • 如有具體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取個案法律意見。

希望這份完整指南能幫助你更清楚了解在 Threads 平台上言論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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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媒體的妨害名譽構成要件

社群媒體妨害名譽構成要件完整指南

在資訊爆炸的社群媒體時代,隨手轉發、留言都可能涉及法律紅線。本文將深入解析妨害名譽的四大核心要件,並針對FB、IG、Line等平台特性提供實用法律建議,助你暢遊網路世界不踩雷。

一、法律基礎:名譽權的雙重保護

1. 刑事責任(刑法)

  •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以粗鄙言論貶損他人尊嚴

    • 例:在直播留言區罵「你根本是廢物」

  • 第310條 誹謗罪:散布不實事實損害名譽

    • 例:發文指控「某網紅詐騙粉絲錢財」(未經查證)

  •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散布謠言損害他人經濟評價

    • 例:發推文稱「這家公司快倒閉了」導致股價下跌

2. 民事責任(民法)

  • 第184條 侵權行為:故意過失侵害他人權利

  • 第195條 非財產損害賠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實務判例:網紅遭惡意P圖求償30萬勝訴(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二、四大構成要件深度解析

要件1️⃣ 具貶損性之言論內容

類型判斷標準社群媒體案例
事實陳述內容可驗證真偽性FB發文指控同事挪用公款
意見表達是否基於合理事實基礎餐廳評論寫「難吃像餿水」
隱喻侮辱社會通念具負面意涵轉發政治人物照片加上狗頭貼紙

📌 關鍵區別:誹謗罪需「具體事實指控」,公然侮辱則重「抽象貶抑」。在IG限動用諷刺漫圖影射他人婚外情,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要件2️⃣ 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 直接指名:標註FB帳號/真實姓名

  • 間接識別

    • 公布部分身份特徵(例:「某系穿紅外套的助教」)

    • 使用已知暱稱(如DC群組常用ID)

    • 照片/影片未馬賽克(TikTok短片曝光路人涉及糾紛)

  • 群體指控:若範圍縮小至可識別個人(例:「A公司業務部全收賄」該部門僅5人)

要件3️⃣ 惡意散布行為

平台高風險行為舉例法律風險
Facebook公開貼文/社團發文/分享功能觸及人數影響刑責加重
LINE群組轉傳/未加密公開群群組達50人易被認定「公然」
Dcard發文未匿名成功/推文熱門平台流量加速散布
YouTube影片標題含指控性文字/留言區謾罵演算法推播擴大侵害範圍

⚠️ 實務見解:按讚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判決認為「連續按讚助長聲勢」可能成立共同侵權。

要件4️⃣ 違法性與可歸責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真實惡意原則:公眾人物需證明行為人「明知虛假仍散布」

  • 合理查證義務

  • 可受公評之事:對政府官員施政批評空間較大

  • 合理評論:基於事實發表主觀意見(例:商品開箱直言「設計缺陷」)

三、社群媒體取證全攻略

  1. 即時存證步驟

    1. 開啟飛航模式→防對方刪改
    2. 螢幕錄影包含:網址列/帳號資訊/按讚數
    3. 前往派出所做「網路擷圖公證」
    4. 向平台調閱IP紀錄(需檢察官核發調取票)
  2. 新型態證據

    • IG限時動態:需用第三方存證軟體

    • Telegram「自動銷毀」訊息:提前截圖仍可作證

    • 直播影片:存檔要求平台提供原始檔

四、法律風險管理建議

預防性措施:

  • 發文前執行 「3C檢核」

    • Correct(內容正確性)

    • Civil(用詞文明度)

    • Consequence(法律後果)

爭議處理SOP:

sequenceDiagram
   當事人->>平台: 檢舉下架(存受理編號)
   當事人->>警局: 提告妨害名譽(6個月告訴期)
   當事人->>法院: 民事求償(知悉起2年內)

企業必備機制:

  • 社群小編權限分級

  • 建立內容法律審查流程

  • 購買網路責任險(承保範圍含誹謗訴訟)

五、兩岸三地特別警示

地區差異要點風險提示
臺灣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和解可撤告
香港《誹謗條例》採民事賠償制賠償金額可高達數百萬港幣
中國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者遭行政拘留
澳門加重公開誹謗罪(最高2年刑)透過大眾媒體傳播刑責加重

 

法律諮詢優先順位建議:
遭指控者 → 立即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
指控他人者 → 蒐集完整證據再行動
平台業者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主張免責

網路言論如同雙面刃,在享受社群媒體便利的同時,務必謹記「三思而後PO」。本指南提供基礎法律認知,具體案件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1003508870號函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NCC 111年度網路治理政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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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關於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的完整指南:

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 完整指南

在台灣,隨著網路社交平台、論壇、通訊軟體的普及,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而觸犯「公然侮辱罪」的案例層出不窮。了解其法律構成要件、相關判例以及實務見解,對於避免觸法及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一、 法律依據:刑法第309條

  • 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網路上的侮辱行為,主要適用第1項。

二、 「網路公然侮辱」的關鍵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 「公然」:

    • 定義: 指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 網路上的認定:

      • 公開性平台:  Facebook 公開貼文或社團、Instagram 公開貼文、PTT/BBS 公開看板、YouTube 公開影片留言區、公開的部落格、新聞網站留言區 等,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無需特殊權限即可瀏覽的場合,均被認定為「公然」。

      • 需審視隱私設定:

        • 私人社團/群組: 若社團或群組成員人數眾多(實務上常認為數十人以上即可能構成特定多數人),即使設為私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法院會考量群組的規模、成員間的關係緊密度等。

        • 僅限好友觀看: 如果貼文設定為「僅限好友」,而好友人數眾多(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定多數人),仍有成立公然的可能。

        • 一對一私訊: 通常不構成公然,因為僅有特定一人可見。但若私訊內容被其中一方截圖後公開散布,則散布截圖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散布者成為行為人)。

      • 核心: 重點在於「傳布於眾的可能性」或「處於多數人得以知悉的狀態」。

  2. 「侮辱」:

    • 定義: 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嘲笑、侮蔑、輕蔑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的言詞或舉動。著重於對人格的貶抑,而非陳述事實。

    • 常見網路侮辱形式:

      • 粗俗、貶抑性字眼: 如「白癡」、「智障」、「廢物」、「垃圾」、「人渣」、「敗類」、「賤人」、「去死」、「不要臉」等。

      • 人身攻擊: 攻擊他人外貌、能力、職業、家庭背景等。

      • 極具輕蔑、嘲諷的言論: 雖不帶髒字,但用詞尖酸刻薄,明顯意在羞辱對方。

      • 具侮辱性的圖像或影音: 例如製作醜化他人的梗圖、合成照、改編影片等並公開散布。

    • 判斷標準:

      • 社會通念: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點,該言詞或行為是否足以使人感到難堪、屈辱,貶低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 前後文脈絡: 需整體觀察發言的語境、背景、對話過程。

      • 針對性: 需明確指向特定個人(或可得特定的小群體)。

  3. 「人」:

    • 定義: 特定自然人

    • 關鍵點:

      • 必須可識別: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辨識出來的特定個人。使用帳號、暱稱、綽號、照片,或雖未指名道姓但根據前後文、脈絡、社群成員認知足以鎖定特定對象,均屬之。

      • 法人/公司行號不適用: 侮辱公司、店家、團體本身,原則上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能涉及民事名譽侵權或誹謗罪,若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但若言論是指向該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或特定員工,則可能成立。

      • 已過世者: 不成立本罪。

  4. 「故意」:

    • 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侮辱他人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言論會貶損他人名譽,並且希望或追求這個結果發生。

      • 間接故意: 預見自己的言論可能會貶損他人名譽,雖不希望但容任其發生(覺得罵了也沒關係、對方活該、可能被罵但還是要罵)。

    • 網路常見爭議: 行為人常辯稱「只是開玩笑」、「一時情緒發洩」、「對方先挑釁」。但法院通常認為,使用明顯貶抑詞彙時,行為人應能預見可能貶損他人名譽,若仍執意發表,就可能構成故意。是否為玩笑,需視社會通念及具體情境判斷。

三、 與「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區別

  • 公然侮辱罪: 針對抽象謾罵、人身攻擊,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你就是個無恥的小人!」。

  • 誹謗罪: 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他上個月偷了公司的錢!」。

  • 關鍵區分: 言論內容是「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某事」。

  • 可能競合: 有時一句話可能同時包含抽象謾罵和具體指摘,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四、 重要實務見解與案例解析

  1. 「公然」的認定案例:

    • 案例 A (成立公然): 甲在擁有 500 名成員的 Facebook 公開社團中,指名道姓辱罵乙「是個騙錢的無賴」。法院認為該社團成員眾多且不特定,符合公然要件。

    • 案例 B (成立公然): 丙在僅有 30 位同事的私人 LINE 工作群組裡,貼文辱罵丁「做事像豬一樣笨」。法院認為該群組雖為私人,但成員已達特定多數人(30人),且非親密家庭成員,同事關係足以讓丁之名譽在職場圈受損,故認定為公然。

    • 案例 C (不成立公然): 戊與己因私怨,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一對一私訊,己傳送「你是個王八蛋」給戊。法院認為僅特定一人可見,不構成公然。

  2. 「侮辱」言詞的認定案例:

    • 案例 D (成立侮辱): 庚在 PTT 政黑版回覆辛的貼文,直接寫「辛根本就是個腦殘,講的話都是垃圾」。法院認為「腦殘」、「垃圾」屬抽象謾罵,足以貶損人格。

    • 案例 E (成立侮辱): 壬在 Instagram 貼出癸的照片,並配上文字「看看這醜八怪,長這樣還敢出門嚇人」。法院認為針對外貌的惡意攻擊構成侮辱。

    • 案例 F (爭議案例 – 可能不成立或需視脈絡): 子對丑說:「你的邏輯真是與眾不同」。若在理性辯論中,可能只是意見表達;但若在激烈爭吵中,語帶明顯譏諷,且前後文顯示意在羞辱,仍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法院會綜合判斷語境、語氣、用詞習慣等。

    • 案例 G (不成立侮辱 – 合理評論): 某藝人表演失誤,網友在公開討論區留言:「這次表演真的走音走得很厲害,令人失望」。此屬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或合理評論,縱使負面,但非抽象謾罵人格,通常不構成侮辱。

  3. 「對象特定」的認定案例:

    • 案例 H (成立): 卯在公開部落格文章中雖未寫出全名,但寫「某大學XX系那個姓陳的副教授,根本是學術界的敗類」,該系副教授只有一位姓陳,足以特定。

    • 案例 I (成立): 辰在遊戲公會的 Discord 頻道中,對著使用暱稱「暗夜俠」的玩家連續辱罵「廢物」、「不會玩就滾」。在該特定遊戲社群中,「暗夜俠」即為特定對象。

    • 案例 J (可能不成立): 巳在匿名論壇發文「現在的老師都只會死要錢」,此為泛指特定職業群體,非針對特定自然人,不構成本罪(但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誹謗或其他問題)。

  4. 「故意」的認定案例:

    • 案例 K (成立故意): 午與未在網路上爭吵,午一氣之下在未的公開貼文下留言「你全家都不得好死」。法院認為使用如此激烈詛咒詞彙,不可能不知會貶損未及其家人名譽,具直接故意。

    • 案例 L (成立故意 – 間接故意): 申在公開直播中,看到網友酉的批評留言,脫口罵出「哪個白癡在那邊亂講話」。雖未指名,但針對留言者,且明知直播公開,容任貶損名譽結果發生,具未必故意。

五、 告訴乃論與追訴程序

  •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告訴權可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提告流程:

    1. 蒐證: 最重要!立即完整截圖/錄影保存證據,包含貼文/留言內容、發文者帳號、時間、網址、按讚/留言數、該平台之公開狀態(若為群組,需證明成員數)。必要時可向平台申請資料或進行網頁公證

    2. 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告: 攜帶身分證、證據資料(印出來),前往案發地或行為人住所地的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告。

    3. 檢警偵查: 檢警會傳喚雙方說明,調查是否構成犯罪。

    4. 起訴或不起訴: 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則起訴,由法院審判;若認為罪嫌不足,則為不起訴處分。

    5. 審判: 若起訴,法院將開庭審理,最終判決有罪或無罪。

六、 可能的法律後果

  • 刑事責任:

    • 若成立犯罪,最重可處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得易科罰金)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雖然刑度看似不重,但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深遠(例如求職、簽證申請)。

  • 民事責任:

    • 被害人幾乎同時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需舉證,如因此失業)。

      •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最常見,法院會依加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酌定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可能。

      • 回復名譽的措施(如登報道歉)。

七、 自保與預防之道

  1. 三思而後「鍵」: 在按下「送出」前,停下來想想:這話是否會傷害特定個人?是否在公開場合?是否屬情緒性謾罵?

  2. 尊重與理性溝通: 即使意見不合,也應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性字眼。

  3. 善用隱私設定: 若只想與親友分享,務必設定好貼文的隱私範圍(但需注意群組人數過多仍可能被視為公然)。

  4. 避免捲入紛爭: 看到網路筆戰,若非必要,勿加入戰局或使用過激言論。

  5. 被侮辱時:

    • 冷靜勿回罵: 回罵可能讓自己也觸法,或讓對方有藉口辯解。

    • 立即完整蒐證: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 考慮檢舉下架: 先向平台檢舉該不當內容,要求下架。

    • 諮詢專業意見: 向律師諮詢法律權益及提告可行性。

    • 評估是否提告: 衡量時間、成本、證據強度與自身需求(是否要對方道歉、賠償、或僅是制止行為)。

結論:

網路世界並非無法之境,在台灣,於網路空間公然侮辱特定他人,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對象特定」及「故意」四要件,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面臨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了解法律界線、保持理性溝通、尊重他人,並懂得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正確蒐證與尋求救濟,是現代網路公民必備的素養。發言前務必謹慎,避免一時衝動或口舌之快,換來難以收拾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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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如何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和中傷

Facebook 是全球使用最廣泛的社交媒體網絡,這意味著它在其數位牆內記錄了人類社會的所有高潮和低谷。對於每一次有趣的互動、妙趣橫生的笑話、幽默的表情包或與朋友的愉快交談,都有可能有人在公共場所發布一些侮辱您的言論。

如果您是企業主、知名公眾人物,甚至只是個人,您可能都會關心人們在網路上對您的評價。雖然有些事情可以像「你媽媽」的笑話一樣被忽略,但其他事情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傷害,甚至會讓你失去工作、工作前景、人際關係等等。

因此,您可能想要對此類內容採取行動,這並不奇怪。問題是,該如何做?

目錄

您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
什麼構成可舉報的誹謗?

如何處理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的流程

步驟 1:奠定基礎
步驟 2:確定您要舉報的內容。
步驟 3:檢舉內容
步驟 4:等待並繼續
你還能做什麼?
Facebook 誹謗或中傷的常見問題解答
 

您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

首先,值得問的問題是:你甚至可以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嗎?畢竟,他們是一家大型公司,以難以或無法聯繫到壓力過大、工作過度、薪水過低的支援人員而聞名。

幸運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Facebook 的誹謗程序相當嚴格,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實際的誹謗行為可能是一個嚴重的法律問題,他們不想捲入其中。

問題是,人們所舉報的許多「誹謗」其實根本不是人格誹謗。誹謗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標準。就像酒一樣;它必須來自法律法規的誹謗領域;否則,這只是閃閃發光的侮辱。

考慮到這一點,並且考慮到 Facebook 社群媒體平台擁有數十億用戶,其中許多人會樂意攻擊報告系統,直到他們得到想要的結果,因此 Facebook 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演算法排序。因此,您的誹謗報告必須先經過機器人的審核,然後真人才能查看並做出判斷。

讓我們深入研究這個過程,討論您有哪些選擇,以及何時應該考慮採取更有力的法律行動。

什麼構成可舉報的誹謗?

誹謗由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組成,是一種不太複雜的法律定義,指一種不受世界各地各種法律和言論自由權利保護的特定言論。雖然美國、加拿大和其他地區的法律和具體定義可能略有不同,但總體上是相似的。

  • 誹謗:針對您或您的企業所做的虛假陳述,提出切實索賠並造成實際傷害。
  • 口頭誹謗:以無形言論形式出現的誹謗,例如在公開演講中大聲說出的話。從技術上講,視訊和直播內容是誹謗。
  • 書面誹謗:以有形陳述形式出現的誹謗,例如社交網路上的貼文。

Facebook 內容可能既是誹謗,也是中傷;例如,Facebook 上的書面誹謗是指文字帖子,而有聲誹謗是指影片內容。無論哪種方式,處理它們的方法都是一樣的。

為了將虛假陳述視為誹謗(而不僅僅是侮辱或粗俗的言論),它需要滿足四個標準。

  • 它必須以事實陳述的形式呈現。這更需要上下文,而不是具體的措詞。
  • 它必須發布給第三方。 Facebook 上的貼文可能具有誹謗性;無法向您發送直接訊息。
  • 該帖子的目的必須是誹謗您、損害您的聲譽,並且無視證據
  • 您必須能夠證明存在實際的損失

請注意,這些是提起法律訴訟的要求;您必須證明每一個事實,才能成功贏得針對發文者的訴訟。透過 Facebook 的舉報系統刪除貼文的標準通常較低。

您可以在此處的完整指南中閱讀有關定義、差異和要求的更多資訊。

如何處理在 Facebook 上舉報誹謗的流程

用戶處理 Facebook 誹謗的實際流程比點擊「舉報」按鈕並填寫表格更複雜。

步驟 1:奠定基礎

如果您打算舉報誹謗內容,或打算採取更強硬的措施,例如提起誹謗訴訟,則需要提前採取措施。

保持冷靜。生氣會讓你做出錯誤的決定,而魯莽行事則會對你的案子和你的聲譽造成更大的損害。

請勿回覆、發送訊息或與發布這些資料的人交流。這樣做會產生一系列有害影響,包括:

  • 冒著被他們封鎖的風險,你就無法看到更多誹謗內容。
  • 透過您的回覆讓您看起來更糟和/或透過您的行為驗證他們的說法。
  • 將他們的訊息傳達給那些可以看到您的評論但看不到他們的評論的人。

以任何方式回應誹謗或承認誹謗貼文的內容都可能使您陷入更糟糕的境地。

保留證據。如果您對誹謗者進行舉報或起訴,他們可能會刪除該內容。如果沒有證據,那麼不經過大量工作就很難證明這些貼文的存在。截取螢幕截圖或影片可能是過程的重要部分。如果需要,您可能需要使用第三方實用程式來下載影片。

增加您的隱私設定。 Facebook 為您提供了充分的控制權,讓您可以決定誰可以看到您發布的內容。增強這種隱私可以幫助您免受那些使用誹謗性言論攻擊您的人或使用社交媒體平台「研究」您的人的侵害。不幸的是,它實際上並沒有直接幫助解決誹謗問題,但總的來說,這也是一個不錯的主意。可悲的是,如果你是商人或公眾人物,你就沒有太多選擇。

對其他建議​​要謹慎。有些人會敦促你屏蔽誹謗你的人。有時候,這是一個好主意;如果有人在您的牆上發布誹謗性內容,屏蔽他們可以阻止他們這樣做。另一方面,這也伴隨著風險。封鎖用戶意味著您無法看到他們發布的未來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人也看不到。如果阻止它們有助於你保持自製力,那就這樣做吧。如果沒有,那麼讓它們保持可見以便您可以看到他們為自己發布的其他證據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步驟 2:確定您要舉報的內容。

您需要確定兩件事。首先,您需要列出您要檢舉的內容。這可以是影片、文字貼文、評論、圖片以及其他人在您的或他們的牆上、在公共或私人群組中發布的有關您的任何其他內容;您可以在任何地方存取它。

其次,你需要確定你舉報的原因。幸運的是,誹謗訴訟並不是唯一的選擇。

  • 誹謗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您認為這些言論確實具有誹謗性,您可以使用誹謗舉報工具。
  • 違反 Facebook 社群規則。如果某個貼文或內容對您具有辱罵性或傷害性,但在技術上或法律上不構成誹謗,您仍然可以將其舉報為違反霸凌、騷擾或其他規則。

一旦做出這個決定,您就可以決定下一步要採取什麼措施。

步驟 3:檢舉內容

一旦確定了需要進行哪種類型的報告,就該這樣做了。

要舉報特定內容,您需要在 Facebook 上導航到該內容。找到負責的人、貼文或影片。將會有一個選單按鈕可供點擊,其中「報告此內容」是最終選項。當您點擊此按鈕時,您將看到各種選項,包括裸體、暴力、騷擾、虛假訊息、垃圾內容、仇恨言論、恐怖主義等等。

如果您認為發布的內容實際上並不是誹謗性言論或在法庭上無法成立,但它可能構成騷擾、霸凌或其他形式的社會攻擊,則可以透過騷擾、虛假資訊或其他 > 霸凌選項來舉報該內容。

  • 騷擾是指某人以攻擊性的方式向您發文、貶低或羞辱您、要求您自殘、使用貶損性字眼等等。
  • 虛假資訊要求資訊是虛假的(顯然),並要求您選擇一個類別並驗證內容是否違反 Facebook 政策和社群標準。
  • 霸凌行為的標準最低,但懲罰也最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acebook 對未成年人和一般公民的保護比公眾人物或企業還要多。例如,使用舉報系統刪除非誹謗性言論的關鍵商業評論非常困難。

另一方面,如果您認為內容具有誹謗性,您可以使用 Facebook 的誹謗報告表。要使用此表格,您必須先選擇您所在的國家/地區。如果您在加拿大,則可以點擊您要報告的物件(您自己、您的公司、其他人)的選項並填寫表格。誹謗報告表包括您的姓名、郵寄地址、違規 URL 清單以及您想要提交的任何其他資訊。

不幸的是,在美國你沒有這個選擇。如果您選擇美國,您將看到以下內容:

Facebook 無權裁定第三方言論的真偽,並且根據《通訊規範法》第 230(c) 條,Facebook 對這些言論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我們不對您想要舉報的內容採取行動。如果您認為 Facebook 上的內容違反了我們的社群準則(例如,霸凌、騷擾、仇恨言論),請造訪幫助中心,以了解更多關於如何向我們舉報的資訊。

如果是這種情況,您將需要諮詢律師以提出實際的誹謗索賠。

步驟 4:等待並繼續

遺憾的是,提交報告後,除了等待,您能做的並不多。理想情況下,幾天后,Facebook 會同意您的立場並刪除該內容。不幸的是,他們通常要花幾週或幾個月的時間進行“調查”,然後不採取任何行動。

此時,您必須決定是否將此事提交律師或放棄此事。如果您認為您可以證明您的聲譽或個人生活受到了切實的損害(例如失去了工作或工作機會,或者失去了以該帖子為由的客戶),您可以去找律師。否則,可能無法證明損害,因此不值得您花費時間和精力。

你還能做什麼?

如果您想打擊 Facebook 上的誹謗,最好的選擇可能是聯絡像我們這樣的聲譽管理公司。我們有處理各種言論的經驗,從僅僅是粗俗和侮辱的言論到實際的騷擾和霸凌,再到法律誹謗。我們也擅長使用 Facebook 的系統來實現預期的結果。

您可以使用多種不同的技術來處理不符合誹謗法律定義的聲譽問題社交媒體貼文。另一方面,如果社群媒體貼文更有可能符合誹謗、中傷或誹謗的法律定義,您也可以諮詢律師。誹謗訴訟可能不容易提起或處理,而且費用也不便宜,但它是迄今為止最持久的解決方案。

如果您是面臨嚴重網路誹謗的個人,訴訟可能是最好的選擇。如果您是一家企業,最好選擇聲譽管理、評論建立、搜尋引擎優化、行銷和其他技術,而不是將負面內容壓制並埋沒在大量正面評論和推薦之下。畢竟,你對負面內容給予的關注和平台越多(包括對其提起訴訟),它傳播的範圍就越廣。

值得注意的是,每種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我們無法在部落格文章中給您完美的建議,因為我們沒有掌握全部事實。如果您希望專家審視您的情況並提供建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知道您處境艱難,我們會盡力幫助您。此外,如果您對整體聲譽管理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非常樂意盡力協助您解答有關聲譽管理的問題!

Facebook 誹謗或中傷的常見問題解答

如何檢舉 Facebook 上的誹謗和中傷?
答:要舉報 Facebook 上的誹謗和中傷,您可以點擊包含誹謗內容的特定貼文或評論上的「尋求支持或舉報」。您也可以填寫 Facebook 提供的誹謗舉報。
我可以在 Facebook 上提告誹謗嗎?
答:是的,如果您是 Facebook 社群媒體誹謗的受害者,您可以提起誹謗訴訟。建議向專門處理社群媒體誹謗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如 Minc Law)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您的選擇和可以採取的措施。

Facebook 上誹謗他人性格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要證明在 Facebook 上存在誹謗行為,您必須證明存在針對您的虛假誹謗性言論,該言論已發布給第三方,並且損害了您的聲譽或對您造成了某種形式的損害。

我該如何應對 Facebook 上的社群媒體誹謗?
答:處理 Facebook 上的社群媒體誹謗需要採取積極措施,例如向 Facebook 舉報誹謗內容、尋求法律顧問了解您的選擇,並可能對誹謗內容的肇事者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我是 Facebook 上網路誹謗的受害者,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答:如果您是 Facebook 網路誹謗的受害者,您可以先記錄誹謗內容,向 Facebook 舉報,向誹謗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建議,並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您的權利並尋求對所造成的傷害的賠償。

Facebook 貼文或留言會被視為誹謗或中傷嗎?
答:是的,如果 Facebook 貼文或評論包含針對個人或實體的虛假和誹謗性陳述,可能損害其聲譽或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損害,則可視為誹謗或誹謗行為。

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訴訟的辯護理由是什麼?
答: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訴訟的辯護可能包括真實性辯護(如果陳述屬實)、意見或公正評論,以及如果原告是公眾人物則不存在實際惡意。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適用於您案件的具體辯護非常重要。

如果有人在 Facebook 上誹謗我,我可以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他們嗎?
答:是的,如果有人在 Facebook 上誹謗您並對您造成傷害,您可以就人身傷害提起訴訟。諮詢一家擁有在社群媒體誹謗案件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幫助您了解可用的法律選擇。

Facebook 上可能發生哪些類型的誹謗?
答:Facebook 上可能發生的誹謗類型包括透過貼文或評論進行的誹謗(書面誹謗)以及透過在社群媒體平台上分享的音訊或影片內容進行的誹謗(口頭誹謗)。

第一修正案如何影響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案件?
答:第一修正案可能為言論自由提供保護,但它並不能免除個人因發表虛假和誹謗性言論而承擔的責任。當涉及與 Facebook 貼文相關的誹謗案件時,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必須與被誹謗的原告的合法權利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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