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刪除案例:申請時間與注意事項

裁判書刪除案例:申請時間與注意事項

在現代社會,資訊的流通與隱私的保護往往處於天平的兩端。對於曾經涉訟的當事人而言,裁判書的公開雖然是司法透明化的體現,卻也可能成為個人隱私的夢魘,甚至對其名譽、工作、家庭與社會生活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一份記載著個人紛爭、過失甚至不幸經歷的裁判書,可能會在網路世界中永遠流傳,隨時可能被他人檢索、瀏覽,形成所謂的「數位烙印」。因此,「裁判書刪除」或「下架」的機制,便成為許多當事人亟欲瞭解與運用的救濟途徑。本文將深入探討裁判書刪除的相關案例、法律依據、關鍵的「申請時間」與各項必須嚴陣以待的「注意事項」,提供一份完整而詳盡的指南。

一、 為何需要刪除裁判書?——公開與隱私的拉鋸

首先,必須理解裁判書為何會被公開,以及為何當事人會希望將其刪除。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裁判書,其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司法透明化」、「全民監督司法」及「法學研究」等公共利益。透過公開,社會大眾可以檢視法院的見解,學子可以研究法律適用的演變,這對於法治社會的健全發展至關重要。

然而,這種公開性對於個別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意味著隱私權、名譽權、個資權乃至於工作權的嚴重侵害。試想,一個因年輕氣盛犯下微罪而受緩刑宣告的人,在多年後求職時,雇主透過搜尋引擎輕易找到當年的判決書,導致求職困難;一個在離婚訴訟中被記載了不堪家庭細節的當事人,其隱私被赤裸攤開在網路上;一個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的被告,判決書上仍記載著被起訴的罪名,容易讓人誤解其清白。這些都是真實存在的困境。因此,法律在保障司法透明的同時,也必須設有平衡隱私保護的機制,這就是裁判書刪除或隱匿(將部分個資以代號遮掩)制度的緣起。

二、 裁判書刪除的法律依據與原則

在我國,關於裁判書是否公開、如何公開以及事後申請刪除或隱匿的規定,主要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以及司法院據此授權訂定的《各級法院裁判書及簡易法庭公告公開及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其中,《管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是申請刪除或隱匿最核心的法律基礎。

《各級法院裁判書及簡易法庭公告公開及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
「裁判書及簡易法庭公告之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同要點第5點規定:
「當事人或關係人認裁判書或簡易法庭公告之公開有害其隱私權、業務秘密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刪除或隱匿足資識別其身份之資料。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原則:

  1. 預設隱匿原則:法院在公開裁判書時,本就有義務主動隱匿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詳細住址等足資識別個人的敏感資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將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護照號碼等直接隱去。

  2. 被動刪除/隱匿原則:對於超出預設隱匿範圍的資訊(例如姓名、公司行號、具體事件細節等),若當事人或關係人認為公開會侵害其權益,則需要「主動提出聲請」,請求法院將該裁判書「刪除」(從公開網站下架)或進行更進一步的「隱匿」(例如將姓名改為代號)。

  3. 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無論是預設隱匿還是申請刪除,都有一個最重要的例外條款——「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這是審核聲請時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如果案件涉及公眾人物、重大公益、貪污瀆職、食品安全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件,法院准許刪除或隱匿的可能性就會大幅降低。

三、 誰可以申請?何時可以申請?——申請人與關鍵的「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資格
根據《管理要點》第5點,有權提出聲請的人包括:

  1. 當事人:訴訟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參加人、犯罪嫌疑人等。

  2. 關係人:指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裁判書公開而受影響之人。例如:當事人的家人(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公司合夥人、案件中提及但非當事人的證人或第三人等。關係人需要具體說明其為何是「關係人」以及其權益如何受侵害。

(二)申請時間:現在進行式與未來式的救濟

「何時可以申請?」是實務上最常被詢問,也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答案並非單一的,而是區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

情況一:裁判書「尚未」公開上網——預防性聲請(最佳時機)

這是最理想、成功率也最高的申請時間點。具體而言,是指在案件「裁判確定後」,但司法院還未將該裁判書上傳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之前。

  • 法律依據:《管理要點》的立法精神即在於事前預防侵害的發生。

  • 時間窗口:案件「宣判」並「確定」後,到書記官完成裁判書核對與整理,送至司法院資訊處進行上傳作業前的這段期間。這個時間通常不會太長,可能是幾週到一、兩個月。

  • 如何操作:當事人或其律師應在「裁判確定後」,立即以書狀向「原判決法院」提出聲請。聲請狀中應詳細闡述為何公開裁判書會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等,並主張若不於上傳前進行處理,損害一旦發生即難以回復。

  • 優勢

    • 主動權在握:在損害發生前阻卻,避免「數位烙印」的形成。

    • 審核標準相對寬鬆:法院在案件尚未公開,對公共利益影響尚未發生的情況下,較有可能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立場准許聲請。

    • 效率最高:直接阻止上傳,無需後續的下架程序。

案例說明(預防性聲請成功):
A先生因一場車禍過失傷害案件被起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A先生深感悔悟,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最終判決確定。A先生擔心此紀錄會影響其專業證照的換發,便在判決確定後第二天,委任律師撰寫聲請狀,向原審法院說明其已與告訴人和解、本案屬輕微案件無關公益,且公開判決書將對其職業生涯造成不可逆之損害。法院審酌後,認A先生之情狀確實有保護必要,且無顯著公共利益,遂在該裁判書上傳前,即決定不予公開。

情況二:裁判書「已經」公開上網——補救性聲請(常見情況)

大多數的申請都屬於這種情況,亦即當事人在裁判書已經被公開在網路上數月、數年甚至更久之後,才發現其負面影響而提出聲請。

  • 法律依據:直接依據《管理要點》第5條。

  • 申請時間原則上「沒有限制」。無論裁判書已經公開多久,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聲請。實務上並無「除斥期間」或「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 挑戰與劣勢

    • 舉證責任加重:申請人必須說服法院,為何在公開多年後「現在」才需要刪除?損害的急迫性與必要性需要更強力的論證。

    • 公共利益考量更嚴:案件若已公開一段時間,可能已被媒體報導、學術引用或公眾所知,此時法院可能會認為「維持司法透明度」的公共利益比重增加。

    • 「已傳播」難回復:即使法院准許下架,該裁判書的內容可能早已被其他網站(如新聞媒體、論壇、民間法學資料庫)備份或轉載,形成「下架不盡」的窘境。

  • 策略建議:對於已公開的裁判書,聲請人應著重論述「當前」所遭受的具體損害(例如:求職被拒、遭網路霸凌、家庭安寧受擾等),並強調該案件性質純屬私人糾紛,與公共利益無涉。

案例說明(補救性聲請失敗):
B公司數年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遭判決罰金,判決書中詳細記載了其不正競爭之行為。數年後,B公司欲申請政府標案,擔心此舊案會影響評選,遂聲請刪除裁判書。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平交易案件涉及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屬於高度公共利益事項,且該判決已公開多年,成為相關領域之重要案例,駁回其聲請。

四、 如何提出申請?——聲請流程與書狀撰寫重點

聲請刪除裁判書,必須以「書狀」形式向「原裁判法院」提出。聲請狀的品質,直接影響了准駁與否。

(一)聲請狀必備內容與撰寫技巧

一份具有說服力的聲請狀,應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 聲請人基本資料:姓名、住址、聯絡方式,並表明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或關係人。

  2. 案號與案由:明確指出欲聲請刪除之裁判書的年度、案號、股別及案由。

  3. 聲請聲明:明確寫出請求事項。例如:「請求准將 貴院OO年度OO字第OO號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之電子檔,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统中予以刪除。」或「請求將該判決書中關於聲請人之姓名、住址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以代號方式隱匿。」

  4. 事實與理由(核心部分):這是成敗的關鍵,必須層層論述:

    • 案件性質與個人情況:簡要說明案件背景,強調其屬「私人紛爭」性質,例如:普通的民事債務、親屬間財產糾紛、輕微的過失傷害、少年事件等。同時說明聲請人目前的身份、職業、家庭狀況,例如:已回歸社會的正常公民、有穩定工作與家庭、為人師表等,以塑造一個「值得保護」的形象。

    • 具體損害之證明:這是重中之重。不能空泛地說「影響名譽」,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

      • 求職時,雇主因搜尋到判決書而拒絕錄用的郵件或對話紀錄。

      • 遭到同事、鄰居或網友以此事嘲諷、排擠的截圖或證人。

      • 因判決書公開導致精神焦慮、失眠的就醫紀錄。

      • 對於商業經營者,可提出合作夥伴因此拒絕往來的證明,或商譽受損的具體事證。

    • 強調無涉公共利益:積極論證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例如:非公務員瀆職、非食安公安案件、非社會矚目重大刑案,僅僅是兩造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糾紛,公眾並無知悉之必要。

    • 表達悔悟與現狀:對於刑事案件,若已被判刑,應強調已服刑完畢、深切反省、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展現「已付出代價並回歸社會」的態度。法院對於真誠悔悟的當事人,同情心會較高。

    • 援引相關法規與見解:引用《管理要點》第5條,並可參考司法院過往准許刪除的類似案例(如果查得到的話),以增強論理基礎。

  5. 附具文件:將聲請人身分證、裁判書影本、以及上述所有「具體損害之證明」文件,均作為附件一併陳報。

(二)聲請後的流程

法院收件後,會分案給「原承審法官」或「其他法官」進行審核。法官會審閱聲請狀及附件,並權衡「聲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必要時,可能會開庭調查或通知兩造陳述意見(雖然實務上較少見)。最終,法院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准駁的決定。若聲請被駁回,聲請人可以依法提起抗告。

五、 成功與失敗的關鍵因素——實務見解與案例分析

綜合法院實務見解,以下因素將顯著影響聲請的成功率:

(一)傾向「准許」刪除或隱匿的案例特徵:

  1. 少年事件: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精神,少年事件的紀錄原則上不公開,相關裁判書的刪除聲請極易獲准。

  2. 非重大性質的刑事案件:例如微罪、過失犯、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完畢之案件。法院認為當事人已受懲罰並彌補過錯,無需再透過公開判決書對其進行持續性的社會制裁。

  3. 純屬私人糾紛的民事案件:例如離婚、子女監護、遺產分割、鄰居間損害賠償等。這類案件細節通常涉及高度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極低。

  4. 被告獲判無罪、不受理或免訴:既然法律上已認定其無罪或程序終結,繼續公開記載其曾被起訴的判決書,容易造成誤解,對其名譽侵害甚大。

  5. 案件年代久遠:當事人因一、二十年前的舊案,在現今網路時代遭受困擾,法院會考量其長期以來已改過遷善,准予下架以利其重生。

(二)傾向「駁回」刪除或隱匿的案例特徵: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貪污、賄選、重大經濟犯罪(如掏空公司)、食品安全、環境污染、公共危險等案件。法院認為公眾有知情權以監督政府官員與企業,並警惕社會。

  2. 公眾人物涉案:民意代表、政府高官、知名企業家或公眾藝人等,因其身份特殊,社會大眾對其行為有更高的監督期待。

  3. 案件已廣為周知:若案件曾經媒體大幅報導,已成為社會記憶的一部分,法院通常會認為刪除意義不大,且有害於司法紀錄的完整性。

  4. 聲請理由空泛:僅籠統表示「影響名譽」,卻無法提出任何具體損害證據者,極易被駁回。

  5. 聲請人態度不佳或未見悔意:對於犯罪事實毫無悔悟,僅想一味隱匿者,難以獲得法院同情。

六、 超越法院聲請:其他下架途徑與長期策略

除了向原法院聲請外,當事人還可以考慮以下輔助或替代方案:

  1. 向搜尋引擎業者提出「被遺忘權」請求
    這是源自歐盟的重要概念,意指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在特定條件下,刪除關於其個人之搜尋結果連結。在我國,雖無明文法律規定,但個人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得請求停止處理及利用)及第4項(特定目的已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請求刪除),向Google等搜尋引擎提出移除連結的申請。

    • 優點:流程較法院簡便,透過線上表格即可申請。

    • 缺點

      • 成功與否完全由搜尋引擎業者自行判斷,標準不一。

      • 即使成功,也只是在該搜尋引擎中「不顯示」該筆連結,裁判書本身依然存在於司法院網站上,透過其他方式仍可能找到。

      • 業者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准許率極低。

  2. 進行聲譽管理與搜尋引擎優化(SEO)
    這是一種更積極、長期的策略。與其試圖完全抹去網路紀錄,不如設法創造更多正面、中性的內容,將負面訊息的搜尋結果排擠到後面的頁面。例如:經營個人的專業部落格、LinkedIn頁面、參與公益活動並發布新聞、在合法的論壇發表專業見解等。當搜尋你的名字時,首頁出現的是你的專業成就與正面事蹟,負面裁判書的影響力自然就會下降。

七、 結論與最終建議

裁判書的刪除,是一場個人隱私權與司法公開性的精密權衡。成功與否,取決於對法律程序的精準掌握與對個案情況的充分準備。

給潛在聲請人的最終建議:

  1. 把握黃金時間:案件「裁判確定後,上傳公開前」是最佳的申請時機,應積極把握。

  2. 聘請專業律師:聲請狀的撰寫需要法律專業與論述技巧,一份論理清晰、證據充實的聲請狀,能大幅提高成功率。律師能協助你找出最有利的法律觀點與案例。

  3. 證據說話:務必花心力收集「具體損害」的證據,這是說服法官的關鍵。

  4. 態度誠懇,聚焦未來:在聲請中展現悔過與積極向前的態度,說服法院給你一個「重生」的機會。

  5. 設定合理期望:理解「公共利益」是難以撼動的高牆。若案件性質確實涉及公益,要有聲請可能失敗的心理準備,並轉向思考其他聲譽管理策略。

在這個數位時代,每個人都可能面臨數位足迹所帶來的挑戰。了解裁判書刪除的遊戲規則,是在捍衛自身隱私與名譽的道路上,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希望本文詳盡的說明,能為正在這條路上奮鬥的您,提供一盞明燈與一份堅實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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