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誹謗訴訟的緩起訴機會高嗎?律師談認罪、道歉與公益貢獻的影響

Threads誹謗訴訟的緩起訴機會分析:律師詳解認罪、道歉與公益貢獻之關鍵影響
在當今數位時代,社群媒體已成為人們表達意見、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其中,Threads(由Meta公司推出的文字版社群應用程式)憑藉其與Instagram的連動性及即時討論的氛圍,迅速累積了大量用戶。然而,這種即時、匿名性高且易於擴散的特性,也使其成為誹謗言論滋生的溫床。當個人在Threads上的發言不慎觸法,面臨刑事誹謗告訴時,許多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往往是:「我是否有爭取緩起訴的機會?」本文將深入探討Threads誹謗案件中,影響檢察官決定緩起訴的關鍵因素,特別是「認罪態度」、「道歉真誠性」與「公益貢獻」三大核心要素,並提供完整的法律分析與實務指南。
第一部份:理解Threads平台特性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在探討緩起訴的可能性之前,必須先釐清在Threads這個特定場域中,何種行為會構成誹謗罪。
Threads的傳播特性與法律風險
Threads的設計鼓勵快速、簡短的文字交流,並能輕易轉貼分享。一篇貼文可能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截圖流傳至其他平台。這種「去中心化」且「高速擴散」的特性,導致了以下幾種常見的法律風險:
- 言論容易被斷章取義: 原始貼文可能在傳播過程中被擷取片段,失去原意,但造成的名譽損害已無法挽回。
- 匿名或假名帳號難以追查: 雖然可透過法律程序要求Meta提供IP位址等資料,但過程耗時,且部分使用者利用VPN等方式增加查緝難度。
- 情緒性發言難以撤回: 在情緒激動下發布的攻擊性言論,一旦按下送出鍵,便如同潑出去的水,即使事後刪除,截圖可能早已四處流傳。
誹謗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
根據我國刑法,誹謗罪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散布給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特定人知悉的意圖。在Threads上發文,由於其平台性質,基本上即被認定具有此意圖。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具體指陳或轉述某項事實(無論真假),而該事實若屬實,會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例如:指控某公眾人物「收回扣」(具體事實),而非單純謾罵「混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針對特定對象: 雖然不一定指名道姓,但必須能從貼文內容、上下文脈絡或使用之代稱(如影射)使他人得以辨識所指涉的對象為何人。
與公然侮辱罪之差異:誹謗罪是針對「具體事實」的陳述,而公然侮辱罪則是抽象的公然謾罵。例如,在Threads上說「某立委是騙子」(可能涉及具體的欺騙行為,屬誹謗)與「某立委是一坨屎」(純粹情緒性辱罵,屬公然侮辱)。兩者常相伴發生,但法律構成要件不同,對後續緩起訴的判斷也有影響。
第二部分:揭開緩起訴的面紗——制度目的與適用條件
緩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旨在讓一些情節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不必經過繁瑣的審判程序,便能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同時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緩起訴的法律定義與效力
緩起訴,全稱為「緩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足以起訴,但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暫不提起公訴為宜,而設定一定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被告必須遵守或履行檢察官所命令之事項。若考驗期滿且未被撤銷緩起訴,被告就等同於未被起訴,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緩起訴的適用前提
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前提: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誹謗罪(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此要件。
- 檢察官裁量權: 檢察官需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犯人之品行、犯人之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
- 公益性考量: 給予緩起訴必須「參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意即對社會大眾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可命令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可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和解金)。
-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最常見的命令即是第1、2、3、4、5項。而這些命令的具體內容與履行情況,正是檢察官評估被告「犯後態度」與「悔悟程度」的直接體現。
第三部分:Threads誹謗案緩起訴的關鍵影響因素
回到核心問題:在Threads上涉及誹謗,獲得緩起訴的機會高嗎?答案是:機會不低,但取決於多項變數。檢察官在審酌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幾個層面:
核心因素一:認罪與否——態度決定一切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的「犯後態度」是檢察官量刑(決定起訴與否或求處刑度)最重要的指標之一。
- 坦承犯行,表達悔意: 當被告在偵查庭中,對於在Threads上的發文內容及行為坦承不諱,並表現出真誠的悔悟,檢察官會認為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可非難性降低。這為爭取緩起訴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
- 否認犯罪,飾詞狡辯: 反之,若被告到案後仍堅持己見,否認有誹謗犯意,甚至強詞奪理,即使證據確鑿,檢察官也會認為其毫無悔意,必須透過審判程序來矯正其行為。此時,獲得緩起訴的機會將微乎其微,檢察官通常會直接將案件起訴。
核心因素二:道歉的誠意與時機——彌補損害的第一步
向被害人道歉,既是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參考,也是檢察官可命令的事項。道歉的時機與方式,會深刻影響檢察官的判斷。
- 即時、公開或私下道歉的選擇: 如果在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前,甚至在提告之初,被告便主動、真誠地向被害人道歉,無論是透過Threads私訊、公開貼文(視情況而定,需避免二度傷害)或其他方式,並獲得被害人的某種程度諒解,這絕對是爭取緩起訴的強力加分項。
- 偵查中的道歉與和解: 即便未能在第一時間道歉,在偵查庭上當面向被害人致歉,並展現尋求和解的誠意,同樣具有重大意義。檢察官會視此為被告積極彌補損害的表現。
- 道歉的真誠性: 檢察官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能輕易分辨道歉是真心懺悔,還是僅為求減刑的場面話。一份避重就輕、將責任推給對方或外在環境的道歉,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核心因素三:與被害人和解——實質填補損害
在誹謗案件中,比起國家的刑罰,被害人往往更在意自身名譽的恢復及精神損害的填補。因此,能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的核心中的核心。
- 和解的意義: 和解代表被告與被害人就民事損害賠償達成協議(通常包括金錢賠償與公開道歉),被害人可能因此撤回告訴(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若在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
- 和解不成與緩起訴: 即使被害人堅持不願和解,或雙方對賠償金額無共識,但若被告已展現最大誠意(例如:提出符合常理的賠償金額、願意公開道歉),檢察官仍有可能在斟酌全盤情況後,給予緩起訴,但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給公庫或提供義務勞務。
- 與「認罪」及「道歉」的連動: 一個完整的和解,必然是建立在被告「認罪」與真誠「道歉」的基礎之上。三者環環相扣,構成檢察官心目中理想的「犯後態度」。
核心因素四:公益貢獻——化阻力為助力的關鍵
公益貢獻是緩起訴制度中一個相當特別且有力的工具。它可以分為「既有的公益事蹟」與「檢察官命令的公益履行」兩種。
- 既有之公益事蹟: 如果被告在案發前,長期熱心公益、參與志工服務、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等,這屬於刑法第57條所稱的「犯人之品行」良好。這些具體事蹟能向檢察官證明,被告本質非惡,此次犯行可能是一時失慮,其對社會的貢獻足以平衡其此次犯行所生的負面影響。這對爭取緩起訴有極大的幫助。
- 履行檢察官命令之公益勞務: 這是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中經常附加的條件。例如,命被告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類似於捐款給國庫)或提供義務勞務(如到育幼院、環保單位服務)。這不僅是一種懲罰,更是一種讓被告回饋社會、在勞動中反省的機會。被告若能積極配合、確實履行,將有助於其在考驗期滿後順利獲得不起訴的確定效果。
第四部分:影響緩起訴機會的負面因素
除了上述正面因素,檢察官也會審酌可能導致緩起訴機會降低,甚至必須起訴的情況:
- 犯罪情節重大: 例如,捏造極其不實且惡毒的謠言,造成被害人名譽嚴重受損,甚至導致其失業、家庭破裂、身心健康嚴重受創。或是有計劃性地利用多個帳號、跨平台散布誹謗言論。
- 犯後態度惡劣: 除了否認犯罪外,還包含威脅、恐嚇告訴人、證人,或於偵查中再次發表損害對方名譽的言論。
- 前科累累: 特別是曾有類似妨害名譽前科,顯示其素行不良,且此次再犯,足見單純的緩起訴處分已不足以矯正其行為。
- 被害人強烈反對: 雖然檢察官不受被害人意見之拘束,但若被害人提出強而有力的理由(例如被告毫無悔意、犯罪手段惡劣等),並堅決反對緩起訴,檢察官會審慎考量被害人感受及司法正義的實現,可能因此選擇起訴。
第五部分:實務案例與分析
為了更具體理解上述因素的運作,以下模擬幾個在Threads誹謗案件的常見情境:
情境一:極具爭取緩起訴優勢的案例
- 背景: A與B是前同事,因工作嫌隙,A在Threads上發文指稱「B利用職務之便,私下承接公司案子,中飽私囊」,並明確標註B的帳號。B因此提告妨害名譽。
- 後續發展:
- A接到警局通知後,立即主動將該貼文刪除。
- A在第一次偵查庭上,即坦承自己是一時氣憤,未經查證便發文,對造成B的困擾深感抱歉。
- A當庭向B鞠躬道歉,並表示願意在Threads上以私人訊息或雙方協商的方式公開道歉,同時提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 A向檢察官陳報其長期擔任社區環保志工,並定期捐款給流浪動物之家,以證明其品行良好。
- B雖因感受創傷,對A的道歉仍有疑慮,但對於A的態度表示「可以接受其道歉,但希望他能記取教訓」。
- 分析: 在此情境中,A展現了極佳的犯後態度(認罪、刪文、道歉、願和解),加上其既有的公益事蹟,已充分證明其悔悟之心。即使雙方和解金額可能尚需時間協商,或B未完全諒解,檢察官極有可能給予A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履行例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等條件,以警惕其未來務必謹言慎行。
情境二:爭取緩起訴機會中等的案例
- 背景: C在Threads某討論區,因政治議題與D發生激烈爭論。C在貼文中指稱「D就是個收了特定利益團體好處的網軍」,並附上D的大頭貼截圖。D憤而提告。
- 後續發展:
- C認為自己所說有所本,不願認罪,堅稱D的言行舉止像網軍。
- C在偵查中未能提出D確實收受好處的具體證據。
- C不願道歉,認為自己只是在發表看法。
- 檢察官詢問C是否有調解意願,C表示「要告就告,我不怕」。
- 分析: 在此情境中,C的言論已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收了特定利益團體好處」),又無法證明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已構成誹謗罪嫌。但其拒絕認罪、無道歉意願、態度強硬,完全符合「犯後態度不佳」的負面因素。檢察官很可能會認為,C毫無悔意,必須透過法院的審判來釐清言論自由的界線,並給予其應有的制裁。因此,本案獲得緩起訴的機會極低,很可能會被起訴。
情境三:爭取緩起訴機會較低的案例
- 背景: E利用Threads的匿名特性,開設多個假帳號,長期針對特定網紅F進行人身攻擊,並散布諸如「F的學歷是買來的」、「F私生活混亂」等不實謠言,導致F精神崩潰,工作停擺。
- 後續發展:
- F委任律師向Meta調閱IP資料,鎖定E的真實身分。
- E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輕描淡寫,認為「只是網路上隨便說說」。
- E表示願意道歉,但F已身心受創,不接受E的道歉。
- 分析: 此案例中,E的行為已屬「情節重大」。其利用匿名、多帳號、長期、散布多項不實言論等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極其嚴重。雖然E坦承犯行,但其輕率的態度與造成的巨大損害相比,顯然不足以彌補。檢察官很可能會考量犯罪所生的危險與損害極大,為實現司法正義,並對類似網路霸凌行為產生警惕作用,會傾向於將E起訴,讓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第六部分:律師的角色與實務建議
面對Threads誹謗官司,如何最大化爭取緩起訴的機會?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
律師能為您做什麼?
- 評估案情與訴訟策略: 律師會客觀分析您在Threads上的發言是否構成誹謗,並評估案件的強弱項,擬定最佳訴訟策略(例如,應朝「認罪協商」方向進行,還是主張「言論屬實」或「善意發表言論」等免責條款)。
- 協助擬定和解方案: 律師能協助您擬定一份具體、可行且能展現誠意的和解方案,包含道歉信的內容、賠償金額的合理性等,並代表您與對方律師進行協商,避免直接接觸引發二次衝突。
- 法庭上的專業陳述: 律師會在偵查庭中,為您向檢察官清楚表達您的認罪悔意、和解誠意以及您個人的特殊情況(如家庭、工作、公益事蹟等),將您最好的一面呈現給檢察官。
- 爭取最有利的緩起訴條件: 如果檢察官傾向給予緩起訴,律師會協助您就緩起訴的條件(如支付金額、勞務時數)進行溝通,爭取一個符合您能力且能接受的範圍。
給在Threads上遭遇誹難者的終極建議
- 保持冷靜,立即停止: 發現發文可能觸法後,第一時間應停止所有爭論,不再發布任何相關貼文,避免情況惡化。
- 保留證據,避免刪除: 雖然想立刻刪文是人之常情,但在截圖存證前,刪除貼文可能會導致證據滅失。請務必先將該則貼文、留言串、截圖等完整保存。
- 尋求專業協助: 切勿自行在網路上尋求碎片化的建議。應立即諮詢或委任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
- 態度是關鍵: 無論事實真相為何,在偵查程序中,一個真誠、負責的態度永遠是您最重要的資產。勇於認錯、誠心道歉、積極和解,是通往緩起訴的唯一道路。
結論:緩起訴之門,為有準備的人而開
總結而論,在Threads上涉及誹謗訴訟,獲得緩起訴的機會並非憑空而來,而是掌握在當事人自己的手中。檢察官的裁量核心,始終圍繞著「犯後態度」與「損害填補」兩大主軸。一個在第一時間刪文、坦承錯誤、真誠道歉、並積極尋求和解,甚至過去有良好公益事蹟的被告,無疑是緩起訴處分的最佳候選人。
反之,堅持己見、態度惡劣、毫無悔意者,不僅爭取緩起訴的希望渺茫,更可能面臨起訴後法院的嚴厲判決,甚至留下難以抹滅的前科紀錄,對未來的工作、生活造成長遠影響。
網路世界絕非法外之地,Threads上的每一則貼文,都可能產生現實世界的法律後果。理解法律、尊重他人、謹慎發言,才是避免身陷訴訟的根本之道。若不幸捲入風暴,唯有正視問題、展現誠意,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法律給予重生機會的那扇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