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法院紀錄的法律程序有哪些步驟?

在台灣申請刪除(遮蔽)法院裁判書公開紀錄之終極指南:法律程序、成功關鍵與案例分析

前言
在台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各級法院的裁判書原則上應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這項制度旨在促進司法透明,保障公眾知的權利。然而,公開的裁判書可能對當事人的名譽、隱私、就業、信貸甚至家庭生活造成長遠且顯著的負面影響。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的權利(包含請求刪除或遮蔽),成為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法律基礎。本文將詳細說明向司法院申請「刪除」(實質效果為「遮蔽」不公開)已公開裁判書的法律程序、關鍵步驟、成功要素,並輔以案例分析。

重要概念澄清:實質是「遮蔽」而非「完全刪除」

必須明確理解:

  1. 「刪除」的實質意義: 此處所指的「刪除」,在法律和實務操作上,主要是指將該份裁判書從「公開查詢系統」(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遮蔽,使其無法被一般公眾以關鍵字(如姓名)搜尋到。並非將該案件從法院的正式卷宗紀錄中物理性抹除。

  2. 紀錄依然存在: 該案件的裁判書仍存在於法院的正式檔案中。政府機關、司法單位或特定法律授權的情形下(例如當事人涉及後案訴訟,法院調閱前案紀錄),仍然可能查詢到該份裁判書。

  3. 核心目的: 申請的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公開曝光對個人生活造成的持續性干擾與損害,特別是透過網路搜尋引擎輕易被連結到的情況。

法律程序步驟詳解

申請將裁判書自公開系統遮蔽的程序,可歸納為以下關鍵步驟:

步驟一:確認申請資格與條件

  • 申請人: 原則上限於裁判書所載的當事人(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等)。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能得代為申請。律師或代理人需有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 時間限制: 依據司法院訂定的「裁判書公開處理要點」,申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年內提出。超過三年原則上不予受理,除非能證明有特殊情事(此點非常嚴格,實務上極難成功)。

  • 案件類型限制:

    • 原則可申請: 大多數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裁判書,若公開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過度損害者。

    • 限制或不得申請:

      • 涉及公務員貪瀆、重大經濟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大犯罪(如殺人、強盜、性侵兒童等)的裁判書,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通常不予遮蔽或限制遮蔽範圍。

      • 裁判書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依法不得公開者(這類案件通常一開始就不會公開)。

      • 已逾申請期限(三年)。

  • 關鍵門檻:證明「公開造成過度損害」

    • 這是申請成功的核心關鍵。申請人必須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證明該裁判書持續公開於網路,已對其個人生活、工作、家庭、名譽、隱私或財產等造成顯著且不合理(過度)的損害,且此損害大於公眾知的利益

    • 常見損害類型:求職被拒、遭解僱、貸款困難、遭社群排擠、家庭失和、精神痛苦(可附診斷證明)、個人隱私(如住址、身分證號)被不當利用風險增高等。

步驟二:準備申請文件

需準備以下文件,向原裁判法院(即做出該份判決或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 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 載明欲申請遮蔽的裁判書案號、股別、判決/裁定日期(務必精確)。

    • 具體陳述理由: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必須詳細說明:

      • 該裁判書公開如何對您造成具體損害(例如:應徵XX公司XX職位,因僱主上網查到本案而被拒絕,可附求職紀錄或拒絕通知;申請銀行貸款被拒的證明;遭受鄰里或社群異樣眼光、排擠的具體事證;因此事導致焦慮、失眠的就醫紀錄等)。

      • 說明該案件性質(例如:輕微過失傷害已和解、小額債務糾紛已清償、微罪且已執行完畢等),強調案件輕微性已彌補損害(如已和解、賠償、服刑完畢)。

      • 強調公開的持續性損害遠大於公眾知的利益(例如:案件已事過境遷,對現今社會幾無參考價值;公開個人詳細資料無助司法透明,反侵害隱私)。

      • 若涉及個人敏感資料(如身障狀況、健康、性取向等),應特別強調隱私權受侵害。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裁判書全文影本: 欲申請遮蔽的裁判書影本。

  4. 證明「損害」及「已彌補」的相關證據: (越具體有力越好)

    • 求職被拒證明(如Email通知、書面通知)。

    • 銀行或金融機構貸款被拒文件。

    • 和解書、清償證明、支付賠償的證明。

    • 服刑完畢證明(如保護管束結束證明)。

    • 診斷證明書(證明因此事造成精神壓力)。

    • 其他能佐證公開造成生活困擾的具體事證(如社群媒體截圖、他人證詞等)。

  5. 委任狀(如委任代理人): 若委任律師或他人辦理,需附經公證或認證的委任狀。

步驟三:向原裁判法院遞交申請

  • 將準備齊全的申請文件,以書面方式遞交(或郵寄)至做出該份裁判的法院「書記處」或「文書科」

  • 建議親自遞交並索取收據,或使用掛號郵寄並保留存根聯。

步驟四:法院審查

  • 法院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實質審查:

    • 形式審查: 確認申請人資格、是否逾期、文件是否齊備。

    • 實質審查: 最關鍵階段。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

      • 審閱申請書陳述的理由是否具體、充分。

      • 審核所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公開造成過度損害」。

      • 衡量「當事人隱私與名譽受損害的程度」與「裁判公開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司法透明、公眾監督、法律見解參考)」之間的利益權衡

      • 考量案件性質、嚴重性、社會影響、時間久遠度、當事人後續行為(如是否已彌補損害)。

  • 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或說明

步驟五:法院做出裁定

  • 法院審查後,會以「裁定」 方式做出決定:

    • 准予遮蔽: 裁定主文會載明准予將該裁判書自司法院網站及其他公開管道(如司法院電子筆錄系統)不公開

    • 駁回申請: 裁定會說明駁回理由(如:未證明有過度損害、已逾三年期限、案件性質重大不宜遮蔽等)。

  • 無論准駁,法院都會將裁定書正本送達申請人(及其代理人)。

步驟六:執行遮蔽(若申請獲准)

  • 若法院裁定准予遮蔽,法院書記官會依裁定結果,將該份裁判書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設定為「不公開」

  • 此作業需要一定的行政流程時間(數日至數週不等)。

  • 效果: 設定完成後,一般公眾將無法再透過司法院網站以當事人姓名等個人資料關鍵字搜尋到該份裁判書。

步驟七:救濟途徑(若申請被駁回)

  • 若對法院駁回的裁定不服,申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

  • 抗告需具體陳述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法院忽略重要證據、利益權衡有誤、法律適用錯誤等)。

  • 抗告案將由上級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並做出最終裁定。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民事小額債務糾紛 (已清償)

  • 案情: 張先生數年前因信用卡債務遭銀行起訴,法院判決張先生應給付新台幣5萬元確定。張先生已於判決後數月內全數清償完畢,並取得銀行清償證明。然而,該判決書持續公開於司法院網站。

  • 損害證明: 張先生近期轉換跑道,應徵多家公司財務相關職位,多次在面試後被委婉告知因公司徵信查到其「有欠款訴訟紀錄」而未被錄用。他提供了幾家公司的婉拒Email(雖未明寫原因,但時間點與其求職過程吻合)及清償證明。他也陳述因此事感到焦慮,影響家庭氣氛。

  • 申請理由: 強調債務金額小、已迅速主動清償完畢,展現負責態度。公開此陳年且已解決的小額債務紀錄,對其謀職造成顯著且不合理之阻礙(損害其工作權與生存權),遠超過公眾查閱此無參考價值舊案的微小利益。

  • 結果: 法院審酌案件輕微性、債務已清償、持續公開確實造成求職困難等事證,認定公開對張先生造成過度損害,裁定准予將該判決書自公開系統遮蔽

案例二:刑事過失傷害案件 (微罪,已和解,緩刑期滿)

  • 案情: 李小姐三年前騎機車不慎與行人碰撞,造成對方輕微擦傷(診斷書載明休養三日)。李小姐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案發後李小姐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附和解書與支付證明)。緩刑期間內表現良好,已期滿未經撤銷。

  • 損害證明: 李小姐為幼兒園老師。有家長在網路上搜尋到她此案紀錄,向園方反映「老師有犯罪紀錄是否適任」,造成園方困擾及李小姐極大精神壓力(附診所開立之焦慮狀態診斷書)。她擔心此事影響續聘及未來在教職領域的發展。

  • 申請理由: 強調案件性質輕微(過失、傷害極輕微)、已誠摯和解賠償、判決為緩刑(未實際入監)、緩刑期滿未撤銷(視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公開此微罪且已圓滿解決的紀錄,對其教師專業形象與工作穩定造成重大且持續性損害,且易使公眾對其產生不當標籤化。相較之下,公開此個案的公共利益甚低。

  • 結果: 法院認為李小姐已深切反省並彌補損害,案件屬微罪且情節輕微,公開確實對其從事教育工作產生不合理之負面影響,裁定准予遮蔽該刑事判決書

成功關鍵因素總結 (從案例分析)

  1. 案件性質輕微: 小額債務、微罪(如過失傷害輕傷、微罪竊盜等)。

  2. 損害已獲彌補: 已清償債務、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已服刑完畢或緩刑期滿。

  3. 證明「公開造成持續且顯著損害」: 提供具體、直接關聯的證據(求職被拒證明、工作受影響證明、精神科診斷書、被他人指摘的具體事證),而非僅是主觀感受。

  4. 時間性: 在裁判確定後三年內提出申請。

  5. 強而有力的理由書: 清晰論述「個人損害 > 公共利益」的權衡結果,凸顯案件已無公開價值。

  6. 態度誠懇: 展現對過去行為的負責態度(已履行義務、彌補錯誤)。

重要注意事項與風險提示

  1. 「遮蔽」非「滅跡」: 再次強調,成功遮蔽僅意味著裁判書不再於公開查詢系統顯示。該案件紀錄仍存在於法院正式卷宗。政府機關、司法單位、律師(受委任時)、特定需良民證的行業(如保全、計程車駕駛等)在法定程序下仍可能查知該紀錄。

  2.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獨立系統: 成功將裁判書自司法院網站遮蔽,不等於該刑事紀錄會從「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中消失。良民證是否記載,取決於該刑事判決是否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得不予記載的情形(如:緩刑期滿未撤銷、免刑、拘役或罰金等)。遮蔽裁判書公開與申請良民證是兩道不同的程序

  3. 重大案件難度高: 涉及暴力、貪污、毒品(非單純施用)、重罪等案件,法院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幾乎不可能准許遮蔽申請。

  4. 證據是關鍵: 無法具體證明公開造成「過度損害」,申請被駁回的風險極高。主觀抱怨通常不被接受。

  5.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案情複雜、損害證明不易取得,或涉及較敏感案件,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律師能協助:

    • 評估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 協助撰寫更具說服力的申請書/理由書。

    • 指導蒐集有效的損害證據。

    • 處理法院的補件要求或後續抗告程序。

  6. 耐心等待: 法院審查需要時間,從遞件到收到裁定可能需要數週至數月不等。

  7. 搜尋引擎快取問題: 即使司法院網站遮蔽成功,Google等搜尋引擎可能仍有該判決書的「快取」(Cached)頁面或連結。這屬於搜尋引擎業者的範疇,並非司法院所能控制。申請人可能需要自行向搜尋引擎業者依據個資法請求移除相關連結(程序更複雜,成功率不一)。

結論

透過司法院系統申請將已公開的裁判書遮蔽,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其隱私與名譽、減輕公開紀錄造成過度損害的重要救濟管道。其核心在於證明「公開造成的個人損害顯著大於公共利益」。成功關鍵在於:

  • 把握三年時效。

  • 案件本身性質輕微且損害已獲實質彌補。

  • 提出具體、有力、直接關聯的證據證明持續公開帶來顯著生活困擾(如工作、經濟、精神層面)。

  • 撰寫論理清晰、說服力強的理由書。

申請過程需嚴謹準備,對於重大案件或證據蒐集困難者,尋求律師協助能顯著提升成功機會。務必理解「遮蔽」的實質意義與限制(非完全刪除、不影響良民證),並對法院審查時間與可能結果有合理預期。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是面對公開裁判帶來困擾時應採取的負責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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