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的告訴期限是多久?律師提醒您刑事告訴乃論六個月的關鍵時間

網路誹謗的告訴期限是多久?律師提醒您刑事告訴乃論六個月的關鍵時間

在數位時代,網路已成為人們獲取資訊、表達意見的主要場域。然而,網路的匿名性與傳播快速特性,也使誹謗言論更容易滋生與擴散。一張截圖、一則貼文、一段留言,可能在瞬間對個人的名譽、社會評價,甚至是心理健康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當您在網路上發現自己成為不實指控、謾罵或醜化對象的受害者時,除了憤怒與無助,更重要的下一步是思考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在法律救濟的諸多環節中,「告訴期限」往往是決定案件能否進入司法程序的關鍵第一關。尤其在刑事誹謗案件中,法律明定為「告訴乃論」,這意味著您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追訴犯罪的權利。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觀點出發,深入剖析網路誹謗的刑事告訴期限,特別是那個至關重要的「六個月」計算方式、實務上的常見爭議,以及您應該如何掌握黃金時間,採取有效法律行動,為您的名譽權益把關。

第一篇章:認識網路誹謗的法律基礎

在探討告訴期限之前,必須先釐清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網路誹謗,以及我國法律如何規範。這不僅是為了確認您是否確實遭遇法律定義上的侵害,更是為了後續訴訟時能準確主張事實。

一、 刑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10條)

我國的刑法誹謗罪,主要規定於刑法第310條,其構成要件可分為普通誹謫罪與加重誹謗罪。在網路上發生的誹謗行為,通常被認為是符合「散布於眾」意圖的加重誹謗罪,因為網路貼文、留言一經發布,不特定多數人即可共見共聞。

  1. 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必須有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主觀意圖。在網路上,只要發文設定為公開,或發布於多數人可加入、瀏覽的社團、論壇,通常即被認定具有此意圖。
  2. 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摘」是指具體指出別人的過錯或隱私;「傳述」則是将這些事情傳播出去。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所陳述的內容,足以使他在社會上所受的尊敬、信賴或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所述是事實還是虛構,只要足以損害名譽,就可能構成。例如:在社群網站上公開指稱某位老師「教學不認真、到處騙錢」,或是在討論區謾罵某位公眾人物「私生活混亂」,都可能是誹謗的客觀行為。
  3. 關於「真實性」的例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
    法律並非全然禁止所有負面評價。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被稱為「真實抗辯」條款。
  • 能證明為真實:如果行為人能證明他所說的事情是真的,原則上不罰。這保障了對於公共事務的監督與討論空間。
  • 但書規定:即使所述為真,但如果內容僅涉及「私德」(例如個人的感情生活、生活習慣等),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可能構成誹謗。例如,揭露一位普通民眾多年前的考試作弊行為,若此舉與其目前工作、社會貢獻無關,仍可能被認為是僅涉私德而受罰。

二、 網路誹謗的特殊性

傳統誹謗多發生於口耳相傳或書面文字,影響範圍有限。網路誹謗則具備以下特性,使其傷害更劇烈,也讓告訴權的行使更顯迫切:

  • 傳播速度極快:一篇誹謗貼文可能在數小時內被成千上萬人瀏覽、分享。
  • 影響範圍難以控制:言論一經發布,即使事後刪除,也可能已被無數人截圖、轉載,難以徹底清除。
  • 行為人難以追查:匿名帳號、假資料、跨國IP,都增加找出背後行為人的難度,進而影響告訴期限的起算。

第二篇章:關鍵核心—「告訴乃論」與六個月告訴期間

了解網路誹謗的構成後,接下來要進入本文的核心:告訴期限。為什麼這個期限如此重要?因為刑法第314條明定,第310條的誹謗罪,須「告訴乃論」。

一、 什麼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指的是,某些犯罪的追訴與否,取決於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追究,或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主動偵辦起訴,法院也不能進行審判。換句話說,國家刑罰權的啟動,在這個犯罪類型中,其主動權是掌握在被害人手中。與之相對的是「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罪),例如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偵辦。

誹謗罪被設計為告訴乃論,立法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有些時候,被害人可能認為透過訴訟反而會讓爭議擴大,或認為行為人已道歉、雙方達成和解,不希望行為人因此留下前科,因此法律賦予被害人決定是否啟用司法程序的權利。

二、 六個月告訴期間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既然是告訴乃論之罪,就必須有一個提出告訴的「有效期限」,否則案件將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這個期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規定是整個告訴權行使的核心。它包含了兩個重要的時間元素:「知悉犯人時」和「六個月內」。

三、 「知悉犯人時」的認定—告訴期間起算點

告訴期間的起算,不是從犯罪行為發生的那一天開始,也不是從您看到誹謗言論的那一瞬間開始,而是從您「知悉犯人時」起算。這個「知悉」的認定,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點,也直接決定了您的告訴是否逾期。

  1. 何謂「知悉」?
    法律上所稱的「知悉」,是指「確知」犯人的身分,並且對犯罪事實已達到「足以提起告訴」的理解程度。它包含兩個層面:
  • 知悉犯罪事實:您已經清楚知道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也就是看到了那則誹謗的貼文、留言或圖文。
  • 知悉犯人(行為人)是誰:您必須知道那個侵害您名譽的人是「誰」。這裡的「誰」,是指足以特定犯罪嫌疑人身分的資訊,例如:
    • 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 知道對方的暱稱、帳號,並且可以透過IP查詢或其他方式特定其真實身分。
    • 雖然不知道真實姓名,但知道對方的外號、居住地、工作場所等具體線索,足以讓檢警循線查出其人。
  1. 起算時點的實務認定原則
  • 分別認定原則:「知悉犯人」與「知悉犯罪事實」常常是分開發生的。告訴期間的起算,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如果先看到誹謗內容,但不知道是誰發的,此時還不能起算告訴期間。必須等到日後某個時間點,您「確知」了發文者是誰,那個時間點才是告訴期間的起點。
  • 一部知悉原則:如果您同時被A、B、C三人誹謗,但您一開始只確知A的身分,那麼對A的告訴期間就從您確知A時起算;對B、C的告訴期間,則要等到您後來確知他們身分時才分別起算。
  • 繼續性原則:如果誹謗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行為人持續在網路上發布誹謗言論,那麼對「最後一次」誹謗行為的告訴期間,就從您知悉該次行為的犯人之時起算。但對於之前的行為,如果早已知悉犯人卻未提告,之前的行為可能因逾期而無法追訴。
  1. 實務案例解析
  • 情況一:匿名帳號發文
    假設您在PTT上看到一篇誹謗您的文章,作者是一個叫「kkk123」的匿名帳號。此時,您知道犯罪事實(文章內容),但不知道「kkk123」是誰,告訴期間尚未起算。您必須先向平台或檢警機關聲請調閱IP,循線找到該帳號的申請人資料。當您收到調閱結果,確認「kkk123」的真實姓名是「張三」時,從您「知悉」發文者是張三的那一刻起,您對張三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才開始計算。
  • 情況二:實名帳號發文
    如果誹謗您的帳號是「王大明」,且頭像、個人資訊都指向您認識的那個「王大明」,則當您看到該篇貼文時,通常就會被認為同時「知悉犯人」與「知悉犯罪事實」,告訴期間就從您看到貼文的那一刻起算。即使您當下還想蒐證、思考是否原諒,時間仍然在流逝。
  • 情況三:朋友轉告
    如果您的好友A告訴您,B在臉書上罵您。您自己從未看過該篇貼文,但基於對A的信任,您知道了這個事實和行為人是B。此時,是否構成「知悉」?法院實務上傾向認為,「知悉」應以被害人本人「親自認知」為原則。若僅由他人轉述,被害人尚未親自見聞犯罪事實,告訴期間可能還未起算。但為求謹慎,一旦獲得可靠訊息,應盡速親自查看以確認事實。

第三篇章:掌握六個月黃金關鍵期—律師的實戰提醒

瞭解了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後,您需要一套具體的行動方針,確保在法律黃金期限內完成所有必要步驟。

一、 發現誹謗言論後的第一時間應變措施

當您在網路上發現對自己不利的言論時,情緒可能非常激動,但請務必冷靜下來,按照以下SOP處理:

  1. 立即蒐證 (最重要!)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網路證據具有高度的變動性與可刪改性,當下不備份,可能明天就消失了。
  • 完整截圖:截圖必須包含完整的網址列(URL)、發布者的帳號名稱與頭像、發布時間、貼文或留言的全部內容(若留言很長,請分段截圖,確保內容連續不中斷)、以及下方的任何回應與按讚數(可證明散布程度)。手機截圖功能即可勝任。
  • 使用雲端備份或列印:將截圖檔案儲存於電腦、雲端硬碟等多個地方,最好也能彩色列印出來保存紙本。
  • 保留檢舉或申訴紀錄:如果向平台檢舉該則內容,相關的檢舉編號、申訴內容也應一併截圖存檔。
  1. 不立即回應
    在尚未冷靜思考前,不要在該則貼文下方直接與對方爭辯或回罵。這可能引發更多爭端,讓後續訴訟焦點模糊,甚至可能被對方截圖反告您公然侮辱。您應將所有心力放在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 諮詢專業律師
    在證據保全後,最理想的下一步是帶著所有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諮詢。律師可以協助您判斷:
  • 對方的言論是否確實構成刑事誹謗罪?或只是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
  • 構成誹謗罪的機會有多高?
  • 告訴期間從何時起算?您的時間還剩多少?
  • 應該如何撰寫告訴狀?應向哪個機關(地檢署或警局)提出?
  • 除了刑事告訴,是否應一併考慮民事求償(侵害名譽權)?

二、 如何在六個月內有效行使告訴權?

告訴權的行使,不是只能在六個月的最後一天「趕在死線前」遞狀。您可以有計畫地分階段進行。

  1. 提出告訴的方式
  • 向警察機關(派出所、分局)報案:這是最常見的方式。攜帶您的身分證、印章、所有證據資料(截圖光碟或紙本),前往您住居所地或對方住居所地的警察局製作筆錄,表明要對行為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警方受理後會將案件移送給地檢署偵辦。
  •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您可以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或委由律師撰寫),檢附證據,郵寄或親自遞送至行為人所在地、犯罪地(例如您上網看到貼文的地點)或您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狀需載明被告的姓名、身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請求偵查的意思。
  1. 告訴的對象與範圍
  • 特定被告:在告訴狀中,必須明確指出您要告的人是誰。如果對方是匿名,您可以寫上「kkk123」等帳號,並請求檢察官向平台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以特定被告身分。注意,此時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是以您提出告訴(遞狀)的時間為準?還是以檢察官查出真實身分的時間為準?答案是前者。只要您在六個月內,以您當時所知的資訊(即使是匿名帳號)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要求偵辦,即視為已合法行使告訴權,不會因為後來查出真實身分時已超過六個月而失效。這是非常重要的保護措施!
  • 告訴的範圍:您必須具體描述您要告的是哪幾篇貼文、哪幾則留言。您可以將所有證據編號,並在告訴狀中一一列舉。
  1. 六個月期間的計算範例
  • 範例A: 小明於112年3月1日,在臉書上看到大學同學小華用「華華」的實名帳號,發布一則誹謗他的貼文。小明當天就看到了。那麼,小明的告訴期間,就從112年3月1日起算,他必須在112年9月1日之前提出告訴。
  • 範例B: 承上例,如果小明在112年3月1日看到貼文,但小華是用「anonymous」的匿名帳號發布,小明不知是誰。他於112年5月1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調閱IP,112年6月1日收到通知,確認該帳號使用者就是小華。此時,告訴期間從112年6月1日(知悉犯人)起算,小明必須在112年12月1日之前提出告訴。
  • 範例C: 承上例B,小明在112年6月1日知悉犯人是小華,但他遲至112年12月2日才向警局報案。即使報案時檢警順利移送,小華的誹謗事實明確,檢察官也會因為小明的告訴已逾六個月法定期間,而依法對小華作出「不起訴處分」。小明的名譽將無法透過刑事程序獲得平反。

三、 逾期提告的後果與例外情況

如果未能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法必須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程序上的處分,表示告訴權因為逾期而消滅,法院無法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實體審判。這對被害人來說,無疑是喪失了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機會。

但有沒有例外情況可以讓告訴期間「重算」或延長呢?非常有限:

  • 新的誹謗行為:如果行為人又在六個月後,發布另一篇新的誹謗言論。這是一個新的犯罪行為,您可以針對這個新行為,從知悉該新行為的犯人之時起,重新獲得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但這並不代表您可以追訴舊的行為。
  • 發現新犯人:如果後來發現有共犯,或是另一個人也參與了散布,對該「新犯人」的告訴期間,則從您知悉該新犯人時起算。

第四篇章:常見問題與迷思澄清(Q&A)

Q1:我如果先向平台檢舉,會不會中斷告訴期間的計算?
A:不會。向平台檢舉是您與平台之間的關係,並非向國家偵查機關(檢警)行使告訴權。告訴期間是持續進行的,不會因為您檢舉而暫停或重新計算。因此,切勿等待平台處理結果,應在蒐證後同步或優先採取法律行動。

Q2:如果對方是境外人士,告訴期間怎麼算?
A: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不因行為人身在境外而改變。您知悉犯人的時間點依然是最重要的。然而,追查境外IP及行為人真實身分非常困難,需要透過司法互助等程序,曠日廢時。因此,一旦發現可能是境外人士所為,更應立即蒐證並提出告訴,以免時間耗費在查人上,最後因逾期而無法追訴。即使人抓不到,先提出告訴才能確保追訴權不消滅。

Q3:我已經超過六個月了,是不是就完全沒救了?
A:刑事告訴權雖然消滅,但您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維護權益。最常見的就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

  • 除去侵害:例如請求刪除貼文。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請求對方在網路上公開道歉(但需注意是否有限制強制道歉之虞的實務見解)或刊登判決書。
  • 損害賠償(慰撫金):請求對方賠償您因名譽受損所遭受的精神上痛苦。
    民事請求權的時效通常較長(知悉後兩年,行為後十年),但建議仍應盡早行使,以免證據滅失。

Q4:我只是轉貼別人的文章,裡面有罵人的內容,我也會被告嗎?
A:有可能。如果您在轉貼時,有「認同、散布」該誹謗言論的意圖,且將文章公開傳播,您的轉貼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新的誹謗行為。此時,您可能成為另一個被告。因此,轉貼文章前務必審視內容,避免成為散佈謠言的幫兇。

Q5:什麼是「微罪不舉」?檢察官會不會不受理?
A:「微罪不舉」是基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法律,檢察官對於一些情節輕微、犯罪所生危害極小的案件,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但在妨害名譽案件中,即使情節輕微,檢察官仍會先進行調查,確認告訴是否逾期、是否構成犯罪。即使檢察官最終因情節輕微而給予被告緩起訴或不起訴(職權不起訴),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或透過再議制度尋求救濟。重點是,您必須先提出告訴,才能啟動這一系列程序。

結論與律師總結提醒

網路誹謗的傷害,往往不亞於實體世界的言語暴力,其快速擴散的特性更讓被害人承受極大壓力。然而,法律賦予您的武器,有一個嚴格的期限限制——「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這個期限是剛性的,一旦錯過,刑事追訴權即告消滅。

總結本文重點,提供您作為行動的指引:

  1. 證據為王:發現誹謗言論,第一時間完整截圖、保留網址,確保證據鏈完整。
  2. 時間就是關鍵:清楚區分「知悉事實」與「知悉犯人」的時間點,後者才是告訴期間的真正起跑線。
  3. 勿等待,立即行動:無論是向平台檢舉或等待對方道歉,都不會延長告訴期間。應在諮詢專業意見後,盡速以書面或至警局提出告訴。即使是匿名帳號,也要在六個月內先「提告」,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續再追查真實身分。
  4. 善用法律專業:網路誹謗案件涉及事實認定、法律構成要件判斷以及複雜的實務見解。委任或諮詢專業律師,能幫助您正確評估案件、精確掌握告訴期間、撰寫有效的書狀,大大提高訴訟成功率。
  5. 刑事告訴非唯一途徑:若不幸錯過告訴期間,或刑事告訴結果不理想,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仍是您回復名譽、填補損害的重要管道。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在網路資訊爆炸的年代,捍衛自己的名譽更顯重要。請記住這六個月的黃金關鍵期,用冷靜、理性且迅速的法律行動,為自己的清白與尊嚴,做出最有效的防衛。切勿讓猶豫與拖延,成為您永遠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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