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除罪化了嗎?律師澄清法律現況:民事賠償仍是追訴重點

網路時代的誹謗罪:除罪化了嗎?律師全面解析法律現況與追訴核心

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的今天,人人手中都握有一支能通往全世界的麥克風。社群媒體、論壇、留言板成為了資訊交流、意見表達的熱絡場域,但同時,也成為了言語衝突與名譽侵蝕的溫床。鍵盤之後的輕率發言,可能瞬間引爆難以收拾的訟爭。其中,最為人所熟知的,莫過於「誹謗」相關的法律責任。

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誹謗行為是否應該動用國家的刑罰權(即「除罪化」),始終存在著激烈的論辯。支持者認為,以刑罰威嚇言論,將造成「寒蟬效應」,不利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反對者則主張,名譽權是重要的人格法益,需要刑法這把利劍來保護,才能有效遏止惡意的言論攻擊。

在這場論戰中,一個重要的法律變革悄然發生。然而,社會大眾對於「誹謗罪」的現狀,往往存在著「已經除罪化了」的誤解。本文將帶領讀者深入法律的核心,詳細說明現行法規的架構、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並透過律師的專業視角,闡明在當前法律實務下,民事賠償為何逐漸成為追訴的重點與核心。

一、重新認識「誹謗」:從「罪」與「責」的雙軌制談起

要理解台灣的誹謗法律,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基礎概念:我國對於侵害名譽的行為,採取的是「刑事制裁」與「民事損害賠償」並行的雙軌制。這兩者雖然源自於同一事實,但其目的、舉證門檻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1. 刑事誹謗罪:國家的介入與懲罰

刑事誹謗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其核心思維在於,特定程度的言語攻擊,不僅僅是侵害了個人法益,更可能動搖社會秩序的安寧。因此,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對行為人施加刑罰(如拘役、罰金),以達懲罰、嚇阻之效。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指在「公然」(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的環境下,不以具體事實為基礎,而以抽象的言詞(如:白痴、混蛋)對人謾罵,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裡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是針對「具體的事實」進行陳述(例如:指控某官員收受賄賂、某名人外遇等),而非單純的情緒性謾罵。

2. 民事侵害名譽權:損害的填補與回復

民事責任的核心,則在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當行為人的言論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人格權侵害)、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及第195條(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的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

  • 財產上損害: 因名譽受損而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例如因此被公司解僱、喪失工作機會等。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針對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名譽貶損所給予的金錢補償。慰撫金的金額並無一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情節輕重、被害人痛苦程度等因素來決定。
  •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這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方式。法院可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在報紙或網站上刊登判決書或啟事,以協助被害人澄清真相,回復其社會評價。

簡而言之,刑事責任重在「處罰行為人」,民事責任則重在「補償被害人」。兩者可以同時進行,互不衝突。

二、關鍵轉折:刑法第310條的微調與「除罪化」的誤解

社會上盛傳「網路誹謗已經除罪化」,這個說法從何而來?這必須追溯至2019年5月立法院通過的一項刑法修正案。

這次修法,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310條第三項的但書。修正前的條文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僅在「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一句中,加入了「『 solely』 」的概念,使條文實質意涵轉變為:「但涉於私德而『全然』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次修法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1. 強化真實性抗辯的門檻: 原本的條文意思是,只要你說的是真的,原則上就可以免罰。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講的是別人的「私德」問題,而且這個私德問題跟「公共利益」毫無關係,那麼即使是真的,還是要罰。
  2. 修法後的微妙變化: 加入了「全然」二字,是為了更精準地詮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的意旨。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強調,行為人雖然必須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不能課予其「絕對」的舉證責任,否則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過度限制。因此,修法後的條文精神更傾向於:只要言論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是關於私德的細節,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聯性,行為人仍可主張免責。反之,只有當該言論「百分之百」只涉及私德,與任何公共利益都沾不上邊時,才無法主張「真實抗辯」。

「除罪化」的誤解從何而來?

這次修法,的確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言論自由的空間,特別是在討論公共事務時,對於所引用的細節,縱使涉及個人私德,只要能證明與公共利益相關,就能免於刑責。然而,這絕不等同於「除罪化」。

  • 罪名依然存在: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條文並未被刪除。公然侮辱和誹謗,仍然是刑法典中明訂的犯罪行為。
  • 處罰依然存在: 觸犯這些罪名的法律效果,最重仍可處以拘役或罰金。檢察官仍有權起訴,法官仍有權判刑。
  • 修法僅針對「真實抗辯」: 這次修法並未觸及構成要件的核心,只是調整了「證明為真實即可免責」這個防禦機制的適用範圍。換句話說,它影響的是「被告能不能成功脫罪」,而不是「原告能不能告」。

因此,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立法者與大法官試圖在「保護名譽」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畫出一條更精細的界線。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給予較大的揮灑空間;對於純粹的私德攻擊,則維持了刑法的制約力。 所謂「除罪化」,是一個不精確、且被過度簡化的誤解。

三、律師解析:為何民事賠償才是當前法律追訴的重點?

儘管刑事誹謗罪並未被廢除,但在實務運作上,越來越多律師和法界人士認為,民事賠償才是真正能解決問題、填補損害的核心手段。 這背後有幾個深刻的原因:

1. 刑事責任的「輕量化」與「低門檻」困境

  • 刑罰過輕,嚇阻效果有限: 絕大多數的網路誹謗案件,最終判決結果往往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拘役(例如判30天,一天罰1000元,繳3萬元了事)或幾萬元的罰金。對於加害人而言,這樣的代價可能遠低於其發洩情緒、打擊對手所獲得的快感,甚至被視為微不足道的「成本」。這種低風險、低代價的特性,使得刑罰的嚇阻功能大打折扣。
  • 濫訴與司法資源浪費: 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相對簡單(只要提告,檢警就必須啟動調查),導致許多名譽糾紛輕易進入偵查程序。這不僅造成檢察機關、法院的龐大負擔,也讓許多輕微的口角衝突,動輒升級為國家機器介入的刑事案件,形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 「以刑逼民」的扭曲現象: 許多人提起刑事告訴,真正的目的並非為了讓對方被判刑,而是希望利用檢察官起訴或法院有罪判決的壓力,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逼迫對方和解、賠償。這形成了「以刑逼民」的現象,使得刑事程序異化為民事求償的工具。

2. 民事賠償的「實效性」與「針對性」

相較於刑事責任的「輕量化」,民事賠償更能針對被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害,提供具體而有效的補償。

  • 填補實際損害: 民事訴訟的核心就是「損害填補」。無論是財產上的損失,還是精神上的痛苦,都可以透過金錢賠償來獲得一定程度的撫慰。這遠比讓加害人繳幾萬元給國庫,更能直接幫助到被害人。
  • 回復名譽的實質作用: 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或在社群平台上公開判決,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回復名譽」手段。這不僅能讓更多人知悉真相,也等於是讓加害人公開承認錯誤,對於洗刷被害人的汙名,具有刑事判決難以比擬的效果。
  • 懲罰性賠償金的可能: 在某些惡意、重大侵害的個案中,民事法院也有可能透過提高慰撫金的方式,實質上達到「懲罰」加害人的效果。雖然我國民法原則上採「損害填補」而非「懲罰性賠償」,但高額的慰撫金確實能對潛在的侵權行為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
  • 避免「寒蟬效應」: 民事求償的重點在於補償,而非壓制言論。當我們將焦點從「處罰說錯話的人」轉移到「賠償被說錯話傷害的人」,某種程度上更能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保護。它讓公共議題的討論空間不致因害怕觸法而過度萎縮,同時也確保了受到不實言論攻擊的人,能獲得應有的救濟。

四、深度案例分析:刑事與民事的實務運作

為了更具體說明上述觀點,我們可以透過幾個假設但常見的案例來進行剖析。

案例一:網友在臉書社團謾罵

  • 情境: 張三在一個有5萬名成員的在地生活社團中,因細故與李四發生口角。張三在公開的貼文下方留言,稱李四是「腦袋有洞的白痴」。
  • 刑事分析: 李四可以對張三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刑事告訴。檢察官很可能會認定張三的留言是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抽象言詞辱罵李四,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因此將張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終,法院可能判處張三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 民事分析: 李四同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他可以主張自己因此事件感到難堪、失眠,精神痛苦,請求5萬元慰撫金。同時,他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張三在該社團公開刊登一篇道歉啟事。
  • 比較: 刑事判決讓張三付出2萬元給國庫,李四一毛錢也拿不到。民事訴訟則可能讓李四獲得5萬元賠償,並透過道歉啟事,讓社團成員知道張三的言論是不對的,甚至讓後來才看到貼文的人,也能看到道歉聲明,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

案例二:指控政治人物涉及利益輸送

  • 情境: 某政治評論家王五,在個人粉絲專頁發文,指控某市議員趙六,利用議員職權,將市政府的標案發包給自己親友開設的公司,涉嫌圖利。趙六認為子虛烏有,控告王五誹謗。
  • 刑事分析: 王五在法庭上提出多項證據,包含該公司得標紀錄、公司負責人與趙六的家族關係圖等。雖然最後檢調調查發現,該標案程序合法,並無具體違法事證,但王五舉證的資料顯示,他發文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言論內容涉及公職人員操守,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根據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王五可能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罰。
  • 民事分析: 趙六轉而對王五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主張名譽受損,請求賠償。在民事法庭上,舉證責任的分配與刑事不盡相同。雖然王五可能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免於刑責,但民事法院仍可能審酌其言論對趙六名譽造成的實質損害。如果法院認為王五的指控雖有部分依據,但言論用詞過於聳動、未平衡報導,仍可能判決王五須賠償趙六一定金額的慰撫金,甚至要求他在相同平台刊登澄清聲明。
  • 比較: 這個案例顯示了刑事與民事的「分流」。刑事上,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對公共議題的討論給予了較大的寬容;但民事上,個人名譽權的保護依然存在,即使言論不構成刑事犯罪,若對他人造成實質損害,仍需負起賠償責任。這正是民事賠償作為追訴核心的體現——它填補了刑事保護網可能遺漏的空隙。

五、律師給民眾的實用建議

身處網路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原告或被告。了解法律現況後,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自保與應對。

給一般網友的建議(避免成為加害人):

  1. 戒除情緒性發言: 無論多生氣,盡量避免使用「白痴」、「腦殘」、「垃圾」等抽象辱罵詞彙。這些詞彙不僅無助於溝通,更極易構成公然侮辱罪。
  2. 評論事實,而非捏造事實: 如果對他人或公共事務有意見,請針對具體事實提出質疑或批評,並附上您的理由和依據。不要為了加強效果而加油添醋,甚至憑空杜撰情節。
  3. 判斷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在發表與他人私生活有關的言論前,先捫心自問:這件事和公眾有什麼關係?如果純粹是私人恩怨、八卦,即使是真的,也可能觸法。
  4. 善用平台的申訴機制: 如果看到不當言論,可以先透過社群平台的檢舉功能處理,有時候這比直接提告更有效率。

給名譽受損者的建議(成為被害人時):

  1. 保持冷靜,保全證據: 發現被攻擊的第一時間,切勿立刻回罵,以免自己也陷入刑責。最重要的是「截圖存證」!要完整拍下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內容以及能證明瀏覽人次(按讚、留言、分享數)的畫面。
  2. 評估提告策略:
    • 如果想要快速給對方一個教訓,或不確定對方身分,可先提出刑事告訴。 利用檢警的調查權找出對方,並給予刑事追訴的壓力。即使最終刑責輕,也能讓對方留下前科記錄。
    • 如果目標是獲得實質賠償和回復名譽,應將重心放在民事訴訟。 可以考慮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或直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委任律師協助計算損害、擬定訴訟策略,會是比較理想的作法。
  3. 了解訴訟的時程與成本: 訴訟是條漫長的路,無論刑事民事,都可能耗費數月甚至數年時間。評估自己願意投入的時間、金錢和精神成本,再決定是否提告。

結語

總結來說,台灣的網路誹謗並未除罪化,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依然有效存在,對於純粹私德的惡意攻擊仍保有制裁力。然而,隨著社會對於言論自由價值的重視,以及大法官解釋所劃定的界線,刑事責任的適用確實已受到更嚴格的檢視。

在此背景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性與實用性日益凸顯。 它不僅能更直接、更實質地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透過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達到具體的救濟效果;同時,它也提供了一個比刑事制裁更為細緻、更能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法律途徑。

因此,與其誤信「誹謗已除罪」而輕率發言,不如正視法律的全貌:刑事責任是懸在頭頂的警鐘,提醒我們言論的界限;而民事賠償,則是那張事後能真正撫平傷口、恢復名譽的具體藥方。理解這個雙軌並行、且以「民事賠償為核心」的法律現況,才是身處網路時代的我們,保護自己、尊重他人的不二法門。在每一次按下送出鍵之前,多一分思考,就能少一分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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