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關於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的完整指南:

台灣「網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與案例解析 完整指南

在台灣,隨著網路社交平台、論壇、通訊軟體的普及,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而觸犯「公然侮辱罪」的案例層出不窮。了解其法律構成要件、相關判例以及實務見解,對於避免觸法及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一、 法律依據:刑法第309條

  • 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網路上的侮辱行為,主要適用第1項。

二、 「網路公然侮辱」的關鍵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 「公然」:

    • 定義: 指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 網路上的認定:

      • 公開性平台:  Facebook 公開貼文或社團、Instagram 公開貼文、PTT/BBS 公開看板、YouTube 公開影片留言區、公開的部落格、新聞網站留言區 等,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無需特殊權限即可瀏覽的場合,均被認定為「公然」。

      • 需審視隱私設定:

        • 私人社團/群組: 若社團或群組成員人數眾多(實務上常認為數十人以上即可能構成特定多數人),即使設為私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法院會考量群組的規模、成員間的關係緊密度等。

        • 僅限好友觀看: 如果貼文設定為「僅限好友」,而好友人數眾多(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定多數人),仍有成立公然的可能。

        • 一對一私訊: 通常不構成公然,因為僅有特定一人可見。但若私訊內容被其中一方截圖後公開散布,則散布截圖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散布者成為行為人)。

      • 核心: 重點在於「傳布於眾的可能性」或「處於多數人得以知悉的狀態」。

  2. 「侮辱」:

    • 定義: 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嘲笑、侮蔑、輕蔑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的言詞或舉動。著重於對人格的貶抑,而非陳述事實。

    • 常見網路侮辱形式:

      • 粗俗、貶抑性字眼: 如「白癡」、「智障」、「廢物」、「垃圾」、「人渣」、「敗類」、「賤人」、「去死」、「不要臉」等。

      • 人身攻擊: 攻擊他人外貌、能力、職業、家庭背景等。

      • 極具輕蔑、嘲諷的言論: 雖不帶髒字,但用詞尖酸刻薄,明顯意在羞辱對方。

      • 具侮辱性的圖像或影音: 例如製作醜化他人的梗圖、合成照、改編影片等並公開散布。

    • 判斷標準:

      • 社會通念: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點,該言詞或行為是否足以使人感到難堪、屈辱,貶低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 前後文脈絡: 需整體觀察發言的語境、背景、對話過程。

      • 針對性: 需明確指向特定個人(或可得特定的小群體)。

  3. 「人」:

    • 定義: 特定自然人

    • 關鍵點:

      • 必須可識別: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辨識出來的特定個人。使用帳號、暱稱、綽號、照片,或雖未指名道姓但根據前後文、脈絡、社群成員認知足以鎖定特定對象,均屬之。

      • 法人/公司行號不適用: 侮辱公司、店家、團體本身,原則上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能涉及民事名譽侵權或誹謗罪,若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但若言論是指向該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或特定員工,則可能成立。

      • 已過世者: 不成立本罪。

  4. 「故意」:

    • 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侮辱他人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言論會貶損他人名譽,並且希望或追求這個結果發生。

      • 間接故意: 預見自己的言論可能會貶損他人名譽,雖不希望但容任其發生(覺得罵了也沒關係、對方活該、可能被罵但還是要罵)。

    • 網路常見爭議: 行為人常辯稱「只是開玩笑」、「一時情緒發洩」、「對方先挑釁」。但法院通常認為,使用明顯貶抑詞彙時,行為人應能預見可能貶損他人名譽,若仍執意發表,就可能構成故意。是否為玩笑,需視社會通念及具體情境判斷。

三、 與「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區別

  • 公然侮辱罪: 針對抽象謾罵、人身攻擊,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你就是個無恥的小人!」。

  • 誹謗罪: 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他上個月偷了公司的錢!」。

  • 關鍵區分: 言論內容是「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某事」。

  • 可能競合: 有時一句話可能同時包含抽象謾罵和具體指摘,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四、 重要實務見解與案例解析

  1. 「公然」的認定案例:

    • 案例 A (成立公然): 甲在擁有 500 名成員的 Facebook 公開社團中,指名道姓辱罵乙「是個騙錢的無賴」。法院認為該社團成員眾多且不特定,符合公然要件。

    • 案例 B (成立公然): 丙在僅有 30 位同事的私人 LINE 工作群組裡,貼文辱罵丁「做事像豬一樣笨」。法院認為該群組雖為私人,但成員已達特定多數人(30人),且非親密家庭成員,同事關係足以讓丁之名譽在職場圈受損,故認定為公然。

    • 案例 C (不成立公然): 戊與己因私怨,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一對一私訊,己傳送「你是個王八蛋」給戊。法院認為僅特定一人可見,不構成公然。

  2. 「侮辱」言詞的認定案例:

    • 案例 D (成立侮辱): 庚在 PTT 政黑版回覆辛的貼文,直接寫「辛根本就是個腦殘,講的話都是垃圾」。法院認為「腦殘」、「垃圾」屬抽象謾罵,足以貶損人格。

    • 案例 E (成立侮辱): 壬在 Instagram 貼出癸的照片,並配上文字「看看這醜八怪,長這樣還敢出門嚇人」。法院認為針對外貌的惡意攻擊構成侮辱。

    • 案例 F (爭議案例 – 可能不成立或需視脈絡): 子對丑說:「你的邏輯真是與眾不同」。若在理性辯論中,可能只是意見表達;但若在激烈爭吵中,語帶明顯譏諷,且前後文顯示意在羞辱,仍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法院會綜合判斷語境、語氣、用詞習慣等。

    • 案例 G (不成立侮辱 – 合理評論): 某藝人表演失誤,網友在公開討論區留言:「這次表演真的走音走得很厲害,令人失望」。此屬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或合理評論,縱使負面,但非抽象謾罵人格,通常不構成侮辱。

  3. 「對象特定」的認定案例:

    • 案例 H (成立): 卯在公開部落格文章中雖未寫出全名,但寫「某大學XX系那個姓陳的副教授,根本是學術界的敗類」,該系副教授只有一位姓陳,足以特定。

    • 案例 I (成立): 辰在遊戲公會的 Discord 頻道中,對著使用暱稱「暗夜俠」的玩家連續辱罵「廢物」、「不會玩就滾」。在該特定遊戲社群中,「暗夜俠」即為特定對象。

    • 案例 J (可能不成立): 巳在匿名論壇發文「現在的老師都只會死要錢」,此為泛指特定職業群體,非針對特定自然人,不構成本罪(但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誹謗或其他問題)。

  4. 「故意」的認定案例:

    • 案例 K (成立故意): 午與未在網路上爭吵,午一氣之下在未的公開貼文下留言「你全家都不得好死」。法院認為使用如此激烈詛咒詞彙,不可能不知會貶損未及其家人名譽,具直接故意。

    • 案例 L (成立故意 – 間接故意): 申在公開直播中,看到網友酉的批評留言,脫口罵出「哪個白癡在那邊亂講話」。雖未指名,但針對留言者,且明知直播公開,容任貶損名譽結果發生,具未必故意。

五、 告訴乃論與追訴程序

  •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告訴權可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提告流程:

    1. 蒐證: 最重要!立即完整截圖/錄影保存證據,包含貼文/留言內容、發文者帳號、時間、網址、按讚/留言數、該平台之公開狀態(若為群組,需證明成員數)。必要時可向平台申請資料或進行網頁公證

    2. 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告: 攜帶身分證、證據資料(印出來),前往案發地或行為人住所地的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告。

    3. 檢警偵查: 檢警會傳喚雙方說明,調查是否構成犯罪。

    4. 起訴或不起訴: 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則起訴,由法院審判;若認為罪嫌不足,則為不起訴處分。

    5. 審判: 若起訴,法院將開庭審理,最終判決有罪或無罪。

六、 可能的法律後果

  • 刑事責任:

    • 若成立犯罪,最重可處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得易科罰金)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雖然刑度看似不重,但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深遠(例如求職、簽證申請)。

  • 民事責任:

    • 被害人幾乎同時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需舉證,如因此失業)。

      •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最常見,法院會依加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酌定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可能。

      • 回復名譽的措施(如登報道歉)。

七、 自保與預防之道

  1. 三思而後「鍵」: 在按下「送出」前,停下來想想:這話是否會傷害特定個人?是否在公開場合?是否屬情緒性謾罵?

  2. 尊重與理性溝通: 即使意見不合,也應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性字眼。

  3. 善用隱私設定: 若只想與親友分享,務必設定好貼文的隱私範圍(但需注意群組人數過多仍可能被視為公然)。

  4. 避免捲入紛爭: 看到網路筆戰,若非必要,勿加入戰局或使用過激言論。

  5. 被侮辱時:

    • 冷靜勿回罵: 回罵可能讓自己也觸法,或讓對方有藉口辯解。

    • 立即完整蒐證: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 考慮檢舉下架: 先向平台檢舉該不當內容,要求下架。

    • 諮詢專業意見: 向律師諮詢法律權益及提告可行性。

    • 評估是否提告: 衡量時間、成本、證據強度與自身需求(是否要對方道歉、賠償、或僅是制止行為)。

結論:

網路世界並非無法之境,在台灣,於網路空間公然侮辱特定他人,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對象特定」及「故意」四要件,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面臨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了解法律界線、保持理性溝通、尊重他人,並懂得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正確蒐證與尋求救濟,是現代網路公民必備的素養。發言前務必謹慎,避免一時衝動或口舌之快,換來難以收拾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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