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刑事恐嚇」案件報導刪除|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嘅處理

引言:一篇消失的法庭報導——當狠話變成刑事恐嚇

幾個月前,香港法律新聞媒體「法庭線」一篇關於刑事恐嚇案的報導忽然低調下架,沒有詳細解釋,只在網站上留下一句「內容有待核實」。有人私下揣測,係咪有權威人士施壓?定係觸碰到某些不能明言的法律紅線?報導本身仲未喺網絡上絕跡,網民擷圖在討論區流傳,零星嘅討論反而越演越烈。大家關心嘅唔單係點解一篇正常嘅法庭新聞會被刪,更核心嘅疑問係:喺呢個隨便一句說話都被人截圖、報警、公審嘅年代,一句衝口而出嘅狠話,點解會演變成一單刑事檢控?當言語衝突被無限放大,我哋又可以點樣處理?

本文由呢單刪文事件切入,嘗試從法律定義、社會心理、媒體操作同實務處理四個維度,剖開「刑事恐嚇」案件背後嘅灰色地帶,同大家一齊探討言語衝突嘅放大機制,同埋身處漩渦之中嘅人應該點自處。文章刻意避開純學術嘅僵硬寫法,改用記者、法律工作者日常會用到嘅視角,配以案例、實務建議同常見問答,希望成為一個有血有肉嘅參考文本。


一、事件經緯:法庭線嘅「刑事恐嚇」報導點解會消失

1.1 法庭線係咩來頭?

「法庭線」係香港近年冒起嘅獨立法律新聞媒體,主打即時法庭消息、判辭分析同人權議題報導,團隊由資深記者同法律人組成,不時獨家披露受社會關注案件嘅審訊細節。佢哋嘅報導以詳盡、持平見稱,尤其喺處理敏感政治案件嘅時候,往往能夠呈現控辯雙方說辭,成為律師、學者同公民社會理解司法動態嘅重要窗口。正因為呢個定位,佢哋嘅編採決定經常被放大檢視,一篇報導嘅增刪,往往可以牽引出政治壓力、自我審查同傳媒倫理嘅連串討論。

1.2 嗰篇消失嘅報導講緊咩?

涉事報導據了解係講述一宗區域法院嘅刑事恐嚇案件。案情大略如下:一名年輕男子在社交媒體與另一名網友因政治立場分歧爆發激烈罵戰,期間佢發送咗一段錄音,夾雜粗口,並聲言「你出街小心啲,我一定會令你後悔」。對方感到驚恐,隨即截圖報警。警方調查後落案起訴該男子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其後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報導原文詳細引述咗庭上控辯雙方嘅陳詞,包括辯方大狀力陳被告嗰句說話只係「發晦氣嘅誇張修辭」,完全冇實際傷害意圖;控方就強調受害人因此受到極大精神困擾,需要接受心理輔導,認為被告嘅說話超越咗鬧交嘅底線。法庭線嘅報導亦都提到裁判官曾慨嘆,近年社交媒體上嘅言語衝突越來越容易刑事化,提醒市民「網上言論同樣受現實法律規管」。

據知報導刊登後,短時間內吸引咗唔少讀者留言,有人認為被告只係「爛仔交」,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亦有聲音覺得網上恐嚇歪風不可長。報導下架不久,法庭線嘅社交專頁有簡單回覆,暗示「收到有關方面嘅法律查詢」,決定先將文章抽起,待法律意見完成後再作安排。然而,直至本文撰寫之時,報導仍未有恢復嘅跡象。

1.3 刪文引發嘅連鎖討論

今次刪文之所以引起關注,在於佢觸碰到幾個極之敏感嘅神經:第一,刑事恐嚇案件本身已經係言論自由同人身安全嘅角力場;第二,法庭線作為一間以法律報導為核心嘅媒體,選擇刪除一篇正常嘅法庭報導,難免令人懷疑係受到外來壓力,有可能進一步削弱公眾對新聞自由嘅信心;第三,刪文事件正正發生喺社會對「言語衝突刑事化」討論升溫之際,彷彿印證咗媒體喺呢類議題上都步步為營。

有熟悉傳媒法律嘅律師分析,媒體刪除報導未必一定係因為「身有屎」,可能係文章部分內容被指涉誹謗,或者唔小心披露咗受保護嘅個人資料,甚至可能係平台方收到來自律師樓嘅「停止侵權通知書」,為免陷入昂貴訴訟而先下架。但無論原因為何,事件本身就已經成為一個活生生嘅案例,說明「言語衝突」一旦被擺上法庭,不但當事人面對刑責,連帶報導事件嘅媒體都要承受風險。


二、刑事恐嚇罪嘅法律底蘊:點樣嘅說話先構成恐嚇?

要理解點解一句鬧交說話可以演變成刑事罪行,必須先拆解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嘅「刑事恐嚇罪」。呢條罪可以話係言論自由同刑事責任之間最直接嘅碰撞點。

2.1 法律條文嘅構成元素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1.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受損害;或者
  2.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受損害,
    而且意圖使該受威脅者驚恐,或者罔顧該威脅是否會令該人驚恐,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

條文關鍵詞包括「威脅」(threat)、「意圖使驚恐」(intent to cause alarm)以及「罔顧」(recklessness)。法庭喺審理嘅時候,會考慮以下因素:

  • 該威脅係咪明確、即時?
  • 被告有冇能力執行該威脅?
  • 受威脅者係咪有合理理由感到驚恐?
  • 被告當時嘅精神狀態、語境同前言後語。

2.2 意圖與合理恐懼嘅灰色地帶

實務上最棘手嘅係「意圖」嘅證明。一個人喺盛怒之下爆出一句「我殺咗你都得」,佢究竟係真係想令對方驚恐,定係純粹發洩情緒?如果冇任何跟進行動,甚至事後即刻道歉,係咪仲可以話佢有恐嚇意圖?

上訴庭案例曾經指出,法庭應該以「合理嘅第三者」標準,去判斷有關說話會否令一名正常嘅人感到驚恐。但呢個「合理第三者」又會唔會考慮雙方以往嘅恩怨、網絡世界嘅特殊語境?如果係兩個熟朋友之間互爆粗口,會唔會就唔同判法?呢啲問題一直困擾住法官同律師。

以下係一個簡單表格,展示刑事恐嚇罪與其他相關罪行嘅分別:

罪行法律來源主要元素最高刑罰
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威脅他人人身、名譽或財產,意圖使驚恐監禁5年
普通襲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使人恐懼即時非法武力監禁1年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監禁12個月
遊蕩《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罪行監禁2年

可以見到,刑事恐嚇罪嘅獨特之處在於佢針對嘅係「言語」所造成嘅精神傷害,並唔需要實際嘅身體接觸。呢點令佢喺數碼時代特別容易成為檢控工具。

2.3 法庭如何審視「言語」——本地標誌性案例

香港過往有唔少案例可以幫助我哋理解法院點劃線。

HKSAR v Chow Man Ho [2017] HKDC 1234(案例為模擬參考):一名裝修工人因金錢糾紛向一名女子發送多條語音訊息,內容包括「你信唔信我斬開你九碌?」。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理由係被告連續多次發送恐嚇訊息,而且內容具體、暴力程度高,被告更有前往受害人住所附近徘徊嘅紀錄,顯示佢有能力執行威脅。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事後聲稱「只係飲大咗亂講」,但其重複行為明顯超越咗一時衝動。

HKSAR v Lee Ka Ming [2020] HKCFI 567(模擬參考):一名大學生喺網上討論區因為學術意見不合,貼出「認真,我要搵人打鑊你」。高等法院原訟庭最後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出該討論區的語境素來充滿誇張言辭,網民經常以暴力語言互相嬉鬧,涉案說話明顯屬於「吹水」性質,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行動,且受害人自己也承認「初頭冇驚過,係朋友叫我報警」。法官藉此案提醒執法機構,唔應該將所有網上粗口都刑事化,需要考慮語境和相稱性。

呢兩個案例充分反映,同樣係暴力言語,但重複性、具體性、行動配合、雙方關係、平台語境等,都係區分罪與非罪嘅關鍵。

2.4 網上言語成為恐嚇嘅新挑戰

數碼年代最麻煩嘅係,人與人之間嘅對話失去咗面對面交流先有嘅聲調、表情同即時澄清機會。一個原本喺朋友圈「圍爐」嘅爛gag,一旦被截圖傳出去,可以喺幾小時之內變成完全唔同嘅故事。再加上網上帳號嘅匿名性,令唔少人覺得「講完就算」唔使負責任,結果越講越過火。

警方處理呢類案件時,有幾個常見行動:

  • 向社交平台索取用戶註冊資料同IP地址。
  • 搜查被告嘅電子設備,查看有冇預謀證據。
  • 考慮是否牽涉其他罪行,例如「不誠實取用電腦」或「窺淫」等。

網絡世界嘅證據保存亦比現實複雜,一經發布,即使刪除都可以有無數副本流傳。好多時被告喺庭上先驚覺「原來網上講嘢真係會留底,唔係熄機就冇事」。呢種「永遠存在」的特性,加劇咗言語衝突被放大之後嘅殺傷力。


三、言語衝突嘅放大機制:由口水戰到刑事案

點解兩個素未謀面嘅人,可以因為網上罵戰搞到上法庭?要拆解呢個過程,就要分析言語衝突被「放大」嘅社會心理同媒介機制。

3.1 衝突升級嘅社會心理學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Morton Deutsch提出「衝突螺旋」(conflict spiral)理論,指出當一方感知到威脅,好自然會用更激烈嘅方式回應,對方又會加倍奉還,形成惡性循環。網上世界嘅非同步溝通,令呢個螺旋轉得更快:你可以慢慢打出一段傷害性極強嘅說話,唔需要即時見到對方痛苦嘅表情,罪疚感大減。

衝突初期,可能只係一句略帶挑釁嘅提問,例如「你識咩?」。如果回應係「關你咩事?」咁就開始升溫。再之後,可能演變成互相翻舊帳、人身攻擊,最終發展到「你會後悔」、「我要你死」呢類可能構成恐嚇嘅語句。好多案件被揭發後,當事人回望成個過程,往往話「我都唔知點解會講到咁大」。

3.2 社交媒體嘅催化角色:去脈絡化、截圖文化

社交媒體本質上係一個「去脈絡化」嘅機器。一句說話,脫離咗原本嘅對話流程、語氣、表情符號,單獨被截圖之後,可以變得極其突兀同具威脅性。例如,本來係朋友之間講笑,回覆「我要殺咗你個死仔」,喺成個對話中好明顯係戲言,但若果只擷取呢一句,加上一句caption「呢個人話要殺我」,完全可以誤導公眾。

截圖文化仲有另一個效應:將私人對話變成公開審判。受害人將對話放上社交平台「公審」,引來大量網友圍插被告,形成網絡暴力。呢種公開羞辱所帶來嘅壓力,一方面可能令受害人「被迫驚恐」,因為如果佢話唔驚,就會畀人覺得「扮大方」;另一方面亦會激發被告更大嘅反彈,進一步升級衝突。法律系統被捲入其中時,好多時已經唔係單純嘅兩人糾紛,而係混合咗公眾情緒。

3.3 報警作為武器?——策略性舉報現象

近年學界開始關注「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被用作另類武器嘅現象。有研究指出,部分人士會利用刑事恐嚇罪嘅模糊性,向警方舉報網上政敵或者唔鍾意嘅人,希望藉住刑事調查程序消耗對方時間、金錢,甚至令對方留案底。呢種做法有時被稱為「律訟騷擾」或「SLAPP」(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策略性訴訟阻止公眾參與),雖然香港未有專項反SLAPP法例,但其效果相似。

代表部分被告人嘅律師曾透露,有案件嘅「受害人」本身都係網絡罵戰嘅積極參與者,甚至主動挑釁被告講出過火言論,然後立即截圖報警。法庭有時會注意到呢種情況,並喺判詞中批評報案人「報警動機不純」。然而,警方收到舉報後,基於法定責任通常都會展開調查,令被告即使最終脫罪,都已經飽受壓力。呢個現象令唔少人覺得,刑事恐嚇罪已經唔單止係保護人身安全嘅法律工具,更加係一場「誰先報警誰就贏」嘅遊戲。

3.4 媒體報導嘅二次放大

當一單私人言語衝突進入司法程序,媒體嘅報導往往會產生「二次放大」效應。一啲點擊率掛帥嘅網媒會用煽情標題,例如「網上撩交嗌惹禍!xx歲青年涉恐嚇被捕」,進一步將事件變成公眾議題。被告嘅個人資料、工作背景、社交媒體截圖統統被挖出,私隱蕩然無存。就算最後判無罪,個名已經同「恐嚇犯」三個字扣連,社交圈子同職業前途都可能受影響。

法庭線呢類相對嚴肅嘅媒體,通常會盡量持平報導,但佢哋同樣面對兩難:報導得太詳細,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報導得太精簡,又會被批評冇履行傳媒天職。若果報導中引述咗未經證實嘅社交媒體傳言,或者唔小心披露咗受保護人士嘅身份(例如兒童、性罪行受害者),就可能會招致法律風險,刪文都係可能嘅後果之一。


四、報導被刪除的幕後推手:壓力來源與影響

我哋有必要專門分析,點解傳媒會因為報導呢類案件而被迫刪除內容,背後隱藏咗邊幾種壓力。

4.1 法律壓力:律師信、禁制令同藐視法庭

傳媒最擔心嘅法律風險有幾個層次。第一係誹謗。如果報導引述咗某一方嘅說法,而該說法被另一方指控為失實及損害名譽,就可能收到律師信要求刪文同道歉。即使最終證明冇誹謗,訴訟費都可以令小型媒體倒閉。第二係藐視法庭。若果報導內容可能影響陪審團或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在審訊期間披露被告招認),法庭可以發出禁制令,傳媒必須即時移除。第三係違反匿名令或保護令。如果法庭禁止披露某證人身份,傳媒唔小心披露咗,刑責相當嚴重。第四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風險,例如不當披露當事人嘅地址、電話、相片等。

今次法庭線嘅情況,有可能係某一方指報導內容有機會構成上述其中一種法律責任,發出「法律查詢」,媒體為審慎起見先行下架。

4.2 平台自我審查與內部編採指引

數碼媒體倚賴社交平台同搜尋引擎帶嚟流量,但呢啲平台嘅內容審查政策有時比法律更嚴苛。Facebook、Google等會因為「暴力與煽動內容」政策而降低文章觸及率,甚至移除連結。傳媒有時為咗保住流量,會主動修改或者刪除敏感文章,形成自我審查。

內部方面,傳媒機構嘅法律顧問會制定編採指引,例如:

  • 避免直接引用可能構成恐嚇嘅完整語句,以免被指傳播恐嚇訊息。
  • 當事人係精神病人或者有自殘風險,必須極度謹慎處理身份。
  • 報導判決前盡量唔好預設立場,唔好使用「疑似恐嚇犯」等標籤。
    一旦有文章被認為「踩界」,編輯部可能主動下架,進行法律覆核。

4.3 公眾壓力與網絡攻擊

除咗法律理由,來自公眾嘅壓力亦係一大因素。有啲案件嘅受害人或者支持者會動員網友去傳媒頁面洗版,指控報導「二次傷害」或者「偏幫被告」,甚至威脅會去香港記者協會投訴。面對群情洶湧,傳媒有時寧可息事寧人,抽起文章換取平靜。呢種「取消文化」喺兩極化社會尤其明顯,令傳媒喺處理具爭議性案件報導時更加步步為營。

4.4 刪文對新聞自由的寒蟬效應

每一次文章刪除,都向整個行業釋放緊一個信號:某類報導可能有手尾跟。久而久之,傳媒就會自覺避開某啲案件、某啲角度、某啲用詞,讀者最終見到嘅只係經過多重自我篩選嘅「淨化版」新聞。寒蟬效應唔係單一事件,而係一個累積過程,令公眾失去監察司法同執法機關嘅重要渠道。今次法庭線嘅刪文事件,會唔會令其他媒體將來更唔敢詳細報導刑事恐嚇案嘅細節?呢個係好多人心中嘅疑問。


五、當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多角度處理策略

無論你係普通市民、擔心自己講錯說話嘅網民、定係被恐嚇嘅受害者,甚至係需要報導案件嘅傳媒人,都需要實際策略去應對言語衝突被放大後嘅局面。以下係從四個角色出發嘅指南。

5.1 給言論者:點樣避免無心之語變成刑責

  • 審慎判斷語境:喺半公開或公開平台(如Facebook專頁、Twitter、連登),假設任何說話都會被陌生人睇到,而且可能被截圖。避免用涉及生命威脅、嚴重暴力嘅字眼,即使你覺得「講吓笑」。
  • 清晰表達非威脅意圖:如果真係要用誇張修辭,可以加返啲表情符號、hashtag,例如「#曲線要講明」。但唔好完全依賴,因為法庭未必接納。
  • 迅速補鑊:一旦發現對方認真驚恐,唔好覺得「佢玻璃心」,應該即刻清楚道歉,並以文字確認「我剛才只係誇張表達,絕無任何傷害意圖,對唔住令你驚。」呢個紀錄將來可能係抗辯理由。
  • 唔好連續轟炸:一條帶有攻擊性嘅說話同連續十條係有分別嘅,後者更易被視為騷擾或持續恐嚇。
  • 保護自己私隱:避免用真名、真人相去參與高衝突討論,減少對方「起底」嘅機會。萬一對方起底再報警,事件就更加複雜。
  • 冷靜期:同人嘈到興起,可以主動話「我哋聽日再講,我需要冷靜下」,中斷衝突螺旋。唔好因為唔甘心而要「講最後一句」。

以下係一個簡單嘅網上言論風險評估清單:

風險因素高危低危
威脅內容具體殺人、斬人、爆炸等模糊抱怨「你好煩」、「唔想見到你」
頻率多個平台、多次發送單一留言
行動配合透露知道對方地址、相約見面完全無實際行動
語境嚴肅對話、無表情符號明顯嬉鬧、大量emoji
受害人反應立即表示恐懼、報警回應嬉笑、無表示驚恐
雙方關係陌生人、有仇怨親密朋友、家人

5.2 給被恐嚇者:理性評估威脅同蒐證

  • 先冷靜,唔好急於公審:收到恐嚇訊息,即時呼吸,問自己:對方有冇能力執行?佢係咪知道我嘅真實地址?定係只係網上亂吠?
  • 保存證據,唔好刪除:擷取完整對話記錄,包括前文後理、時間戳,最好用螢幕錄影,確保冇被修改嘅嫌疑。保留對方帳號連結。
  • 唔好回應挑釁:停止同對方對話,避免升級。你越冷靜,日後法律上越有利,因為你冇參與「互相恐嚇」。
  • 安全為先,必要時報警:如果對方確實知道你真實身份,而且威脅具體(例如「聽日去你公司門口等你」),就要考慮報警。但報警前最好諮詢法律意見,了解程序。報警後,盡量配合調查,但唔好期望一定會定罪。
  • 私隱設定:暫時將社交媒體轉為私人,移除可能曝光地址嘅帖文。考慮通知家人或同事,尤其如果對方講得出你工作地點。
  • 心理支援:被恐嚇嘅精神壓力可以好大,唔好諱疾忌醫,尋找社工或心理輔導,並保留醫療紀錄,可作證據。

5.3 給媒體:報導爭議案件的安全守則

  • 法律覆核機制:設立內部快速法律審查程序,特別係針對涉及語句引述、可能藐視法庭嘅內容。必要時外聘法律意見。
  • 匿名化處理:除非有壓倒性公眾利益,否則應該隱去非公眾人物嘅姓名、年齡、職業等可識別資訊,減低二次傷害。
  • 平衡報導:清楚分開控方指控、辯方回應同法庭裁決,避免將控方陳述當成事實報導。
  • 謹慎處理社交媒體素材:引用網上留言截圖必須核實真偽,小心避免傳播恐嚇訊息本身。可以概括描述,而非全文刊載。
  • 制定下架政策:如有需要刪除報導,應盡可能透明解釋原因(例如「因應法律意見」、「因發現事實錯誤」),並保留相關記錄,唔好靜靜雞刪文。
  • 支持記者:提供法律保障同心理輔導,因為報導呢類案件嘅記者自己都可能收到恐嚇。

5.4 給社交平台:內容審查同保障言論嘅平衡

平台方嘅責任同樣重要。佢哋需要:

  • 更精準嘅恐嚇識別AI:唔係單純關鍵詞過濾,而係理解語境,區分真正威脅同誇張修辭。引入人類審查員處理邊界個案。
  • 透明嘅移除通知:移除帖文時向用戶清楚解釋違反邊條政策,提供上訴機制。
  • 同執法機構嘅合作:設立清晰程序,非緊急情況下,只按法庭命令交出用戶資料,避免成為「法律武器」嘅幫兇。
  • 推廣數碼公民教育:教用戶分辨邊啲網上行為有機會犯法,強調言論自由同責任並存。

5.5 調解與修復式司法嘅應用

好多言語衝突本質上係人際摩擦,唔一定需要刑事介入。社會可以考慮提倡調解機制,例如讓衝突雙方喺中立第三者協助下,互相聆聽感受,達成諒解,化解仇恨。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強調修補傷害,而唔係單純懲罰,特別適合初犯、青少年或情節輕微嘅恐嚇案。受害人可以得到道歉同解釋,被告可以明白自己說話嘅影響,有望真正減少再犯。香港現時只有少數調解服務處理呢類案件,但長遠值得擴展。


六、他山之石:各地如何處理恐嚇言論

要更全面睇清香港嘅位置,可以對比幾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嘅處理。

6.1 英國:惡意通訊法與網絡安全法

英國《1988年惡意通訊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同《2003年通訊法》第127條,將「發送嚴重冒犯或具猥褻、恐嚇性質訊息」訂為罪行。近年《2023年網絡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更大幅加強監管,要求社交平台主動移除非法內容,包括威脅生命嘅恐嚇性帖文,否則可能面臨巨額罰款。但英國同時有強勁嘅言論自由傳統,法庭喺解釋法例時傾向審慎,例如要考慮訊息係咪「嚴重冒犯」到需要刑事介入,而非普通粗魯。英國媒體報導案件時,同樣要面對藐視法庭同誹謗嘅嚴格規範,但刪文情況相對少見,多數會以「法律通知」標籤形式保留原文並加註聲明。

6.2 美國:真實威脅原則

美國有憲法第一修正案強力保護言論自由,所以刑事恐嚇罪嘅門檻極高,必須證明有關言論構成「真實威脅」(true threat)。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案例,真實威脅係指「發言人有特定意圖,向特定人士或群體,作出嚴重嘅暴力威脅」,而唔係單純誇張、政治修辭或爛笑話。網上恐嚇案往往要審視發言者嘅主觀意圖同客觀環境,近年案例甚至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發言者有「罔顧」心態。美國媒體報導案件幾乎唔會因為壓力刪除文章,反而會高調捍衛編輯自主。不過美國自身都有另一極端問題:校園槍擊威脅、針對少數族裔嘅恐嚇泛濫,迫使平台同警方必須快速介入,平衡點同樣難拿捏。

6.3 台灣:恐嚇危害安全罪

台灣《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台灣法院好注重「致生危害於安全」呢個要件,要受害人達到心生畏懼嘅程度,而且畏懼要係合理嘅。網絡罵戰中嘅「你給我小心一點」、「相遇得到」等,若不夠具體,往往獲判無罪。台灣媒體報導司法案件相對自由,會詳細報導案情,但有時都有過度渲染嘅問題。部分案件因為公眾關注度高,媒體會同警方、檢方鬥快披露,產生咗「媒體審判」嘅隱憂。

6.4 新加坡:防範網絡假訊息與騷擾

新加坡有嚴厲嘅《防範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POHA),將恐嚇、騷擾、網絡欺凌等行為刑事化,刑罰唔輕。同時有《防止網絡假訊息同網絡操縱法》(POFMA)可命令社交平台移除被認定為假訊息嘅內容,包括涉及恐嚇嘅虛假陳述。喺新加坡,網上恐嚇案件執法相對迅速,媒體報導會較謹慎,以免踩到法律紅線。但國際觀察組織批評,呢啲法律有時被用嚟打壓異見,令市民因恐懼而自我審查。

各地經驗告訴我哋,刑事恐嚇罪嘅合理範圍離不開精密嘅利益平衡:個人安全、言論自由、傳媒職責,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喺「一國兩制」框架下,又疊加咗複雜嘅政治因素,令呢個平衡更難捉摸。


常見問答(FAQ)

問一:喺網上同人鬧交,講咗句「我想殺死你」,咁樣一定犯法?
答:唔一定。要構成刑事恐嚇罪,必須證明你有意圖令對方驚恐,或者罔顧對方會唔會驚恐,而且個威脅係真實而明確嘅。法庭會睇成個對話脈絡、雙方關係、說話語氣、有冇實際行動等。如果只係一時火遮眼嘅誇張發洩,無實際行動,而對方都冇表現出驚恐,被判罪名成立嘅機會相對較低。但呢句說話始終有風險,最好避免使用。

問二:如果我收到恐嚇訊息,第一時間應該點做?
答:首先要保持冷靜,評估對方係咪知道你嘅真實身份同地址,威脅有幾具體。跟住,即刻保存完整對話記錄(螢幕截圖、錄影),唔好刪除任何訊息。然後停止同對方溝通,唔好再刺激佢。如果需要,可以封鎖佢,但封鎖前要確保證據已保存。如果真係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就要報警,並考慮通知身邊人。若有精神困擾,應尋求心理專業支援。

問三:媒體刪除報導,係咪代表篇報導有問題,或者內容係假?
答:唔一定。媒體刪除報導有好多原因:可能收到法律威脅(如律師信指誹謗),可能要遵守法庭命令,可能係內部編採政策調整,或者係平台審查壓力。刪除文章唔等於承認內容失實。有時即使報導完全真確,媒體都可能因為唔想打昂貴嘅官司而決定下架。呢個現象本身反映緊傳媒面對嘅壓力。

問四:點解法庭線嘅報導特別容易被針對?
答:法庭線報導專注法律同人權議題,往往觸及敏感案件,例如社會運動相關嘅刑事案件。部分報導會揭示控方檢控基礎薄弱、警方取證問題,或者法官嘅爭議言論,呢類內容可能令到個別持份者不滿。加上佢哋係網媒,資源同法律團隊可能不及傳統大機構,面對壓力時可採取嘅防禦手段較少。因此,佢哋嘅內容比較容易被放大檢視,任何法律風險都要格外小心處理。

問五:言語衝突搞到報咗警,仲有冇可能和解,唔使上法庭?
答:有可能。刑事恐嚇罪屬公訴罪行,一般唔可以私下撤控,但律政司有酌情權。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受害人願意向警方及律政司表達不再追究,而案情輕微、被告冇案底,律政司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bind-over)方式處理,即被告承認案情,承諾守行為一段時間,不留正式刑事定罪紀錄。不過,呢個唔係絕對權利,最終決定權在律政司。所以搵律師協助商討,或者尋求調解,都係可行出路。

問六:警方處理懷疑刑事恐嚇案有咩權力?
答:警方可以拘捕嫌疑人,搜查其住所同電子設備,扣押手機、電腦,並要求社交平台提供用戶資料。佢哋有權查問,但市民有權保持緘默。若警方認為證據足夠,就會交畀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整個過程可能長達數月甚至逾年,期間嫌疑人可能需要定時返警署報到,並受旅遊限制。

問七:如果我已經刪除咗網上恐嚇留言,係咪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答:唔可以。刪除留言只係停止繼續發布,但唔能夠抹去已經發生嘅事實。如果有人已經擷取咗相關留言,並且報警,警方仍然可以根據擷圖同平台記錄進行調查。刪除留言最多可以作為一種「事後補救」嘅求情理由,顯示你有悔意,減少事件影響,但唔能夠完全免除刑事責任。而且,刻意刪除證據本身有機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更加嚴重。


結語:在言語的刀鋒上尋找界線

回望法庭線報導刪除事件,與其說係一間媒體嘅個別決定,不如說係整個社會面對「言語衝突刑事化」浪潮嘅縮影。我哋明明知道,人與人之間總有衝突,總有火遮眼嘅時候,總有講錯說話嘅一刻;但同時我哋亦都冇辦法否認,言語真係可以成為暴力,可以摧毀一個人嘅精神,可以令平靜生活陷入恐懼。法律嘅介入,原意係保護,但邊界一旦模糊,好容易就會淪為另一個戰場。

我哋需要嘅,可能唔係非黑即白嘅「言論絕對自由」或者「一網打盡式刑事化」,而係一種更成熟、更具層次嘅社會共識。當中要包涵對語境嘅敏感、對公權力使用嘅節制、對媒體角色嘅維護,以及更重要嘅——對人類複雜情感嘅體諒。下次當你再見到網上有人爆出一句「你等住收屍」,停一停,諗一諗,佢背後可能係一個喺生活邊緣掙扎、唔識點表達憤怒嘅人。處理言語衝突,到最後,其實都係處理緊人與人之間嘅連繫同斷裂。

法庭線嘅報導會唔會有一日重新上架?或者,呢個問題已經唔係最重要。最重要係,我哋有冇喺呢場討論之中,搵返對「說話」應有嘅謹慎同對「人」應有嘅寬容。


作者簡介

林曉晴,資深傳媒人及法律報道記者,曾任職本港多間主流新聞機構,專注司法、人權及社會衝突議題。大學主修新聞學,其後修讀人權法碩士,長期觀察香港言論自由與刑事司法交界嘅發展。現為自由撰稿人及大學兼任講師,文章見於多個媒體平台。深信「精確的語言是民主的基石,也是法律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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