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FB誹謗的警局通知書該如何應對?律師陪同偵訊的優點分析

收到FB誹謗的警局通知書該如何應對?律師陪同偵訊的優點分析——從慌亂到從容的完整實戰指南

引言

在網路社群媒體蓬勃發展的今日,Facebook已成為許多人發表意見、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然而,正因為言論傳播迅速、影響層面廣泛,一篇貼文、一則留言,甚至一則私訊,都有可能觸犯法律紅線,其中最常見的莫過於「誹謗罪」。當您某天突然收到警方寄發或送達的通知書,案由欄位寫著「妨害名譽」或「誹謗」,並要求您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接受偵訊時,內心的震驚、惶恐與無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許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是:「我只是在FB上說幾句話,為什麼會被告?」、「我該不該去?」、「如果去了要說什麼?」、「會不會被當成罪犯?」

事實上,收到警局通知書並不代表您已經有罪,而是代表案件已進入偵查程序,您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分被通知到案說明。如何正確應對這個程序,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是獲得不起訴處分,還是被起訴甚至判刑。尤其在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前往偵訊猶如踏入未知的戰場,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此,本文將從頭開始,鉅細靡遺地為您剖析收到FB誹謗警局通知書後的完整應對策略,並深入探討律師陪同偵訊的關鍵優勢。這是一篇實戰指南,目的不在於恐嚇,而在於賦能——讓您在面對法律程序時,能夠冷靜、理性、有策略地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部分:認識警局通知書——您收到的究竟是什麼?

一、什麼是警局通知書?

警局通知書,正式名稱為「通知到案說明書」,是司法警察機關(如派出所、偵查隊)在偵辦刑事案件時,通知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所使用的公文書。在FB誹謗案件中,通常是由告訴人(即自認被誹謗的一方)至警局提出告訴,警方受理後,根據告訴人提供的證據(如截圖、網址)鎖定您的帳號,進而查出身分資料,並發出通知書要求您到案說明。

許多人會將警局通知書與「傳票」混淆,甚至誤以為是逮捕令。事實上,警局通知書並不具有強制力——您並不會因為未到案而被拘提或通緝(除非案件情節重大,但一般誹謗案件極少如此)。然而,這並不代表您可以置之不理。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仍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屆時程序將更為複雜,對您的形象與心理壓力也更大。

二、通知書上記載哪些資訊?

一份標準的警局通知書,通常包含以下關鍵內容:

  • 受通知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務必確認是否為您本人,偶有同名同姓或身分遭冒用情形)。
  • 案由:例如「妨害名譽」、「誹謗」、「公然侮辱」等。FB誹謗案件常見案由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有時會併同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到案時間與地點:明確載明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至某警察局或偵查隊報到。
  • 應到身分:多數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少數為「關係人」。
  • 承辦單位與聯繫電話:供您確認案件或變更時間。
  • 注意事項:通常會提醒攜帶身分證、印章,並得委任辯護人陪同。

三、收到通知書的法律意義

收到警局通知書,意味著您的行為已被他人提起刑事告訴,且警方認為有調查必要。這並非「起訴」,更非「定罪」,而是偵查程序的起點。在偵查階段,檢警的任務是釐清事實、蒐集證據,最終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因此,您的應對態度與陳述內容,將深刻影響檢察官的心證。

四、FB誹謗的常見行為態樣

在FB平台上,誹謗行為可能以多種形式呈現,了解這些態樣有助於您釐清自己可能觸法的原因:

  1. 公開貼文:在個人動態牆、粉絲專頁或社團中發表指摘他人具體事實的文字、圖片或影片。
  2. 留言回應:在他人貼文下留言,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或負面評價。
  3. 私訊(Messenger):許多人誤以為私訊不公開便不構成誹謗,但若私訊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傳送給第三人(例如同時傳給多位好友),仍可能成立誹謗罪。
  4. 分享轉貼:將他人的誹謗文章分享至自己的版面,並附加贊同或補充意見。
  5. 標註(Tag):透過標註功能使誹謗言論更廣泛傳播。

釐清自己被指控的行為究竟是哪一種,是後續擬定答辯策略的第一步。


第二部分:收到通知書後的黃金應對步驟——從慌亂到理性

第一步:保持冷靜,切勿自亂陣腳

當您拆開信封、看見「警局通知書」字樣時,心跳加速、手心出汗是完全正常的生理反應。但請務必提醒自己:這只是程序開始,不是世界末日。許多人在驚慌失措下做出錯誤決定,例如衝動刪除所有FB貼文、在社群媒體上大罵告訴人,甚至乾脆封鎖警方電話、拒不到案,這些行為只會讓情況惡化。深呼吸,告訴自己:「我有權利,我需要專業協助。」

第二步:仔細核對通知書真偽與案件內容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不排除有偽造公文書的可能性。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確認通知書的真實性:

  • 檢視公文格式:正式警局通知書應有承辦單位章戳、承辦人職名章,紙質與印刷品質通常有一定水準。
  • 主動致電查證:撥打通知書上載明的聯絡電話,或上網查詢該分局總機,轉接至承辦單位確認是否有此案件、是否確實由該員警承辦。切勿撥打通知書上提供的「手機號碼」而未經雙重確認。
  • 注意是否要求提供金錢:真正的司法機關絕不會要求您匯款、購買遊戲點數或交付存摺提款卡。若有此類要求,百分之百是詐騙。

確認案件屬實後,請詳細記錄案號、承辦員警姓名、偵訊時間地點,並開始準備後續事宜。

第三步:絕對不要自行刪除或竄改證據

許多人的直覺反應是:「被告了?那我趕快把那些貼文刪掉,死無對證!」這是極為危險的錯誤觀念。首先,告訴人通常早已截圖存證,刪除貼文並無法消滅證據;其次,刪除行為可能在法庭上被解讀為「心虛」或「湮滅證據」,反而對您不利。正確做法是:保留所有原始資料,包括貼文內容、發布時間、留言互動、截圖等,並與律師討論哪些內容可作為對您有利的證據。

第四步:封口——不要在社群媒體上談論此事

在案件偵查期間,請務必克制在FB、IG、LINE群組等平台談論案件細節的衝動。您的每一則貼文、每一則留言,都有可能被告訴人截圖並作為新的證據,甚至被解讀為「毫無悔意」、「持續侵害名譽」。即使您認為自己的發言只是在「澄清事實」,在法律程序中也可能被放大檢視。最安全的策略是:在案件落幕前,對外保持絕對沉默

第五步:立即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這不是奢侈,是必要

許多人認為:「只是一則留言,應該沒那麼嚴重吧?」、「請律師很貴,我自己去說清楚就好。」然而,法律是一門高度專業的學問,尤其刑事偵訊程序充滿陷阱,一句無心的話、一個不精確的用詞,都可能成為起訴的關鍵。專業律師不僅能為您分析案件成罪風險,更能協助您擬定最有利的答辯策略。更重要的是,律師在偵訊過程中擁有「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這是法律賦予您的寶貴權利,放棄它,無異於蒙眼走入迷宮。

第六步:整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在諮詢律師前,您可以先行整理以下資料,以便律師快速掌握案情:

  • 被指控的言論內容:完整的文字截圖,包括發布時間、公開範圍、有無標註他人等。
  • 對話脈絡:若該言論是回應他人貼文或留言,請一併截圖前後文,以呈現完整對話情境。
  • 告訴人資訊:您與告訴人的關係(陌生網友、前同事、親友等)、有無恩怨糾紛等。
  • 其他相關證據:例如您事後已刪文並公開道歉的截圖、對方也有攻擊性言論的證據、能證明您所言為真的資料等。

這些資料將是律師為您制定策略的基礎。


第三部分:偵訊前的關鍵準備——讓律師成為您的戰略夥伴

一、與律師的首次會談:坦誠是唯一原則

當您決定委任律師後,首次會談至關重要。許多當事人出於羞愧或害怕,會不自覺地「修飾」案情,例如淡化自己言論的尖銳程度、隱瞞雙方過去的衝突,甚至否認帳號是自己的。這些行為只會讓律師無法掌握全貌,進而擬出錯誤的防禦策略。請務必理解:律師的職責是維護您的權益,而非審判您。將所有事實——無論對您有利或不利——全盤托出,律師才能預測檢警可能攻擊的方向,並提前準備防禦工事。

二、深入分析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會向您詳細說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您主觀上有將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的意圖。FB公開貼文、公開社團發言當然符合;私訊若僅傳給一人,則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2.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您所說的內容是「具體事實」而非抽象謾罵(抽象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例如說「他是小偷」是具體事實陳述;說「他是混蛋」是抽象辱罵。
  3. 該事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客觀上會降低社會對被害人的評價。
  4. 該事項為不實:誹謗罪處罰的是「散布不實事實」的行為;若您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

律師會根據這些要件,逐一檢視您的案件,找出最有力的抗辯方向。

三、模擬偵訊:從陌生到熟悉

在正式偵訊前,專業律師通常會與您進行「模擬偵訊」,扮演檢警角色,以可能尖銳、反覆、誘導的方式提問。這項訓練的目的在於:

  • 讓您熟悉偵訊氛圍,降低真實場景的緊張感。
  • 測試您的答辯內容是否一貫,避免出現前後矛盾。
  • 發現陳述中的漏洞,提前補強或調整策略。
  • 訓練您「聽懂問題」,避免答非所問或過度延伸。

模擬偵訊的次數可依案件複雜程度調整,至少應進行一次完整的流程演練。

四、心理建設:您是來說明,不是來認罪

許多當事人因不熟悉司法程序,走進偵訊室時已抱持「我完蛋了」的心態,態度卑微、言詞閃爍,甚至主動承認不確定的情節。請務必建立正確認知:您是來行使防禦權的。您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求律師在場、有權拒絕回答不當問題。偵訊是檢警蒐集證據的過程,同時也是您向檢警呈現「這件事不構成犯罪」或「我有合理抗辯事由」的機會。沉著、冷靜、有條理,遠比慌張認錯更能贏得承辦人員的尊重。


第四部分:偵訊當天的實戰技巧——每一步都關鍵

一、衣著與儀容:無聲的專業形象

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偵訊應穿著何種服裝,但您的儀容會影響偵查人員對您的第一印象。無須過度正式如西裝套裝,但應避免邋遢、奇裝異服或過於休閒(如夾腳拖、背心)。整潔、樸素、穩重的穿著,有助於傳達「我是理性、可溝通的正常人」的訊息。

二、準時報到,展現配合態度

準時抵達偵訊處所是基本禮貌,也是展現您願意配合調查的態度。若因故無法於指定時間到場,應提前聯繫承辦員警,說明原因並請求改期,通常警方都會同意。切勿無故缺席。

三、偵訊過程中的核心原則:聽懂再答

偵訊室內,您、律師、承辦員警(可能一或兩位)共處一室,過程通常會有錄音錄影。以下是您必須牢記在心的應對原則:

  1. 行使緘默權是您的權利,不是認罪:當您對問題毫無頭緒、情緒過於激動,或律師建議不宜回答時,您可以平靜地說:「我行使緘默權。」員警不得因此推斷您心虛。
  2. 務必聽完整個問題再回答:許多員警會以複合式問題詢問,例如:「你是不是因為他之前罵你,所以故意在FB說他是小偷?」這類問題包含多個前提,若直接回答「是」,可能等於承認「故意」與「說他是小偷」。律師在場可即時協助您拆解問題。
  3. 不確定的不要說:對於時間、地點、對話內容等細節,若記憶模糊,請明確表示「我不記得了」或「需要時間回想」,切勿自行拼湊答案,以免前後矛盾。
  4. 回答應簡潔明確:針對問題給予直接回應即可,不要主動提供額外資訊,尤其不要為了「解釋」而長篇大論,以免失言或落入陷阱。
  5. 筆錄確認是決勝點:偵訊結束後,員警會將問答過程製作成筆錄,並交由您閱覽確認。這是整個偵訊程序中最關鍵的一步。您有權修改筆錄內容,包括刪除不精確的記載、補充對自己有利的陳述。切勿因想快點離開而草率簽名。務必逐字核對,確認每一句話都符合您的原意。

四、律師在偵訊室內的具體功能

在偵訊過程中,律師並非被動的旁觀者。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得在偵查中「在場」並「陳述意見」。實務上,律師可以:

  • 即時異議:當員警提問方式有誘導、脅迫或不當連結時,律師可當場表示異議。
  • 建議拒答:對於可能導致自證己罪或違反緘默權的問題,律師可建議您不予回答。
  • 協助澄清:當您的回答被誤解或筆錄記載有誤時,律師可協助向員警溝通修正。
  • 會後陳述意見:律師可在偵訊結束後,以書面或口頭向檢察官補充法律意見。

這正是律師陪同偵訊無可取代的價值。


第五部分:律師陪同偵訊的優點分析——為何這是您最值得的投資?

本節將深入剖析律師在FB誹謗案件偵訊階段的關鍵功能,從法律專業、程序保障、心理支持到策略佈局,完整呈現律師陪同的無可替代性。

一、即時的法律專業護航——避免誤觸法網

1. 精準辨識問題陷阱

員警偵訊誹謗案件時,常見的提問策略包括:

  • 誘導式提問:「你是不是因為討厭他,所以才PO文罵他?」這類問題預設了「討厭」與「罵」的前提,若直接回答「是」,等於承認犯意。
  • 複合式問題:「你知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為什麼還要這樣做?」前半問「知不知道」是主觀認知,後半問「為什麼」是動機,混在一起回答極易失誤。
  • 假設性問題:「如果告訴人說你故意毀謗,你有什麼解釋?」此類問題將舉證責任倒置,暗示您必須證明自己「無辜」。

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即時辨識這些提問方式,並透過異議、建議拒答或引導您以特定方式回應,避免您不自覺落入陷阱。

2. 正確解釋法律構成要件

多數民眾對誹謗罪的理解僅止於「說人壞話就會被告」,對於「真實性抗辯」、「善意發表言論」、「可受公評之事」等免責要件幾乎一無所知。律師在偵訊過程中,能適時向檢警表明:「當事人之言論乃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且經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應不構成誹謗罪。」這類法律主張若由當事人自行陳述,往往詞不達意,但由律師以專業用語表達,極可能影響檢察官後續的處分方向。

3. 避免不經意構成「公然侮辱」

許多FB誹謗案件中,告訴人會一併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例如,您在指述具體事實時,文末附帶一句「真是白癡」,這句抽象謾罵可能獨立構成公然侮辱罪。律師在場會提醒您,針對這類附帶情緒性字眼,應如何說明其為「基於事實評論所為之合理表達」或「語境下的情緒用語,非純粹人身攻擊」,以降低成罪風險。

二、程序正義的守門員——確保您的權利不被侵蝕

1. 確認偵訊程序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明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實務上,員警有時會省略這些告知,或草率帶過。律師在場可確保這些程序完備,若員警疏漏,律師會即時要求補正,並將此疏漏記錄下來,作為未來程序抗辯的依據。

2. 監督筆錄記載的真實性

這是律師陪同偵訊最顯而易見的價值。筆錄是偵查卷宗的核心文件,檢察官原則上不會觀看偵訊錄影,而是直接閱讀筆錄內容來理解案情。因此,筆錄怎麼寫,幾乎決定了檢察官對您的第一印象

然而,筆錄是由員警製作、繕打,即便您當場口頭陳述A意思,員警可能因為聽錯、誤解或省略,在筆錄上記載為B意思。若無律師在場,您可能因緊張、疲憊而未仔細核對,或即使發現錯誤也不知如何修改,最終在錯誤的筆錄上簽名。律師會協助您逐字審閱筆錄,確保:

  • 用詞精確,避免模糊語意(例如將「我認為」寫成「我承認」)。
  • 完整記載對您有利的陳述。
  • 刪除員警自行推測或添加的非您本意之文字。

3. 避免疲勞訊問與不當對待

雖然FB誹謗案件通常不會遭遇極端偵訊手段,但仍可能發生員警以「小事一件,承認就可以回家了」等話術誘導認罪,或以長時間訊問施加壓力。律師在場能客觀判斷訊問是否已逾越合理範圍,並適時要求休息或終止訊問。

三、強大的心理支持系統——讓您不再孤軍奮戰

1. 降低焦慮,提升應對品質

對於從未接觸司法程序的普通人而言,走進警局偵訊室本身就是巨大的壓力源。許多人因為緊張,連基本的年籍資料都答錯,更遑論清晰陳述複雜的事實脈絡。律師的陪伴提供強大的心理安全感——您知道身邊有一個人完全了解案情、熟悉法律程序,並且是站在您這邊的。這種安定感能顯著提升您陳述的邏輯性與完整性。

2. 緩衝對立情緒

誹謗案件常源於人際衝突,告訴人與被告之間往往積怨已深。在偵訊過程中,員警有時會將告訴人的指控原封不動地拋向您,例如:「告訴人說你長期在網路上霸凌他,害他去看身心科,你有什麼話說?」這類充滿情緒張力的提問,極易激怒當事人,進而當場失態、口出惡言,在偵訊室留下負面紀錄。律師在場可作為情緒緩衝,協助您以冷靜、理性的態度回應,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失言。

四、策略性發言的精準布局——為後續訴訟鋪路

1. 決定哪些話現在說,哪些話以後說

偵查階段並非所有防禦方法都必須全盤托出。有經驗的律師會根據案件強弱,決定當前的答辯策略:

  • 「火力全開」策略:若案件明顯不構成犯罪(例如言論經查證屬實且涉及公益),律師會協助您在偵訊時完整陳述,爭取檢察官直接為不起訴處分。
  • 「保留戰力」策略:若案件處於模糊地帶,律師可能建議部分事項保持緘默或簡要回答,避免過早揭露所有防禦方法,待檢察官心證不利時再以書狀補充。

這些策略性判斷需要深厚的實務經驗,絕非當事人所能自行掌握。

2. 建立對您有利的「案件故事」

法律案件不僅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更是「敘事」的競爭。同樣一則FB貼文,可以描述為「惡意攻擊他人的誹謗言論」,也可以描述為「受害者長期遭受騷擾,忍無可忍下的正當防衛」。律師在偵訊過程中的提問與回應,實際上是在協助您建構一個邏輯自洽、情感上能被接受的案件故事,使檢察官在閱讀筆錄時,不自覺地傾向您的版本。

五、與偵查機關的溝通橋樑——化對立為合作

1. 建立專業、理性的當事人形象

由律師代為發言或補充意見,能有效塑造您「理性面對司法」的形象。相較於當事人激動陳情,律師以法學理論、實務見解為基礎的陳述,更能獲得檢警的專業認同。

2. 協調偵訊時間與方式

在實務運作上,律師致電承辦員警協調偵訊時間、詢問案件重點、甚至提前提供簡要答辯狀,都是常見且有效的溝通方式。這不僅節省警方調查時間,也展現您積極配合的態度,有助於後續協商。

六、案例模擬:有無律師陪同的偵訊對比

為更具體呈現律師陪同的差異,以下以虛構案例進行對比:

情境:A某在FB社團發文:「B公司的裝修工程偷工減料,我朋友家裡天花板掉下來差點壓到人。」B公司提告誹謗。A某收到警局通知書。

無律師陪同的A某

  • 偵訊時緊張發抖,員警問:「你是不是在網路上亂講話?」A某急著解釋:「我不是亂講,我朋友真的這麼說。」員警追問:「你朋友是誰?有證據嗎?」A某:「我答應朋友保密,不能說。」員警:「所以你是聽別人說的,自己沒有查證?」A某:「呃…應該算吧。」員警筆錄記載:「被告自承未經查證,僅聽聞友人就上網爆料。」
  • 筆錄製作時,A某草草看過,覺得意思差不多就簽名。
  • 結果:檢察官認為A某未盡查證義務,以誹謗罪起訴。

有律師陪同的A某

  • 律師事前協助A某整理:該社團是裝修討論社團,成員多為有裝修需求的民眾,發言涉及公共安全,屬可受公評之事;A某雖未親眼所見,但確實有與友人對話紀錄,且該工程案仍在保固期,A某主觀上確信其為真實。
  • 偵訊時,針對「是否查證」問題,律師請A某具體說明:「我有與友人當面確認,並看過天花板受損照片,這些資料已提供給警方。」並補充法律意見:「當事人已有合理查證,且言論涉及公共安全,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免責範圍。」
  • 筆錄逐字校對,將「聽別人說」修正為「經友人告知並檢視相關事證,確信為真實」。
  • 結果:檢察官採信A某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且言論涉及公益,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對比清楚顯示,律師陪同與否,往往決定案件走向。


第六部分:誹謗罪的實體抗辯——除了程序,您還有這些武器

在偵訊過程中,除了注意程序應對外,實體法上的抗辯事由更是決定成罪的關鍵。以下詳述FB誹謗案件最常用的三大抗辯主軸。

一、真實性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是誹謗罪最重要的免責條款。簡言之,若您能證明自己在FB上說的事是真的,且這件事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構成誹謗罪。

舉證程度:實務見解認為,「能證明為真實」不以達到「客觀絕對真實」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換言之,您不需要是事件的第一手見證人,但必須展現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如何準備

  • 保留您據以發文的資料來源(新聞報導、官方文件、照片影片、對話紀錄)。
  • 說明您發布言論前所做的查證努力(例如致電相關單位確認、詢問現場目擊者)。
  • 強調該事件與公共利益的關聯(例如商品安全性、公共工程品質、官員操守)。

涉於私德:若您指摘的是他人的私生活、感情糾紛等純粹私人領域,且與公益無關,即使是真的,仍可能構成誹謗。因此,在FB上爆料他人外遇,即使屬實,仍可能觸法。

二、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之會議,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FB誹謗案件最常援引的是第1款與第3款。

第1款「因自衛、自辯」:例如,您遭他人先在FB上惡意攻擊,您發文澄清事實並反駁對方,此時言論雖有損對方名譽,但因屬自衛行為而不罰。但需注意「比例原則」,反擊內容應與對方攻擊內容相關,不可無限上綱。

第3款「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這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堡壘。對於涉及公眾利益、公眾人物、公共政策的事件,人民有權提出主觀評價,即使評論內容尖銳、不留情面,只要仍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即受本款保障。例如,評論某政治人物「施政無能」是意見表達;但說他「收受賄賂」是事實陳述,需另行證明真實性。

三、欠缺誹謗故意

誹謗罪以故意為要件,若您能證明自己並非「意圖散布於眾」或「明知不實而散布」,也可能不成立犯罪。例如,您將私訊誤傳至公開社團,發現後立即刪除,可主張無散布意圖;或您轉貼他人文章時,已合理相信該文章內容為真,可主張欠缺誹謗故意。

四、和解與撤回告訴

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這意味著:若您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使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在偵訊過程中,若您確實有失言,且評估案件成罪風險較高,透過律師協助進行調解、和解,往往是終結案件最快、代價最低的方式。律師在和解談判中能客觀評估賠償金額合理性,並協助您撰寫真摯而不自陷於罪的道歉聲明,避免因道歉文字再度引發爭議。


第七部分:偵訊之後——案件未完,仍須謹慎

一、等待檢察官處分

警局偵訊結束後,員警會將卷證移送至該管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接續偵查。檢察官可能採取的下一步包括:

  • 逕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直接結案。您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 命補正證據:發交警方續行調查,或請告訴人補正資料。
  • 開偵查庭:傳喚您、告訴人雙方到地檢署,由檢察官親自訊問。屆時您仍應委任律師陪同。
  • 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您有罪,但以緩起訴條件(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書立悔過書)換取不起訴。
  • 起訴:檢察官認為犯罪事證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偵訊後與律師的後續討論

偵訊結束並非委任關係的終點。您應與律師討論:

  • 是否需要補充書狀:例如整理對您有利的證據並附上法律意見,呈送檢察官參考。
  • 是否主動洽談和解:評估案件強弱、告訴人態度、訴訟成本等,決定和解時機與條件。
  • 後續偵查庭的準備:若檢察官決定開庭,律師會為您進行更高強度的模擬訓練。

三、不起訴 ≠ 沒事?關於「再議」制度

若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收受處分書後7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聲請再議。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若認為有理由,會發回續查。因此,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即告訴人未聲請再議,或再議遭駁回),案件仍在浮動狀態,請勿在社群媒體上大肆慶祝,以免刺激告訴人。


第八部分:預防重於治療——如何在FB安全表達意見?

經歷一次誹謗偵訊,猶如一場身心俱疲的戰役。避免再次陷入類似困境,根本之道在於建立正確的網路言論習慣。

一、明確區分「事實」與「評論」

  • 事實:有真假對錯之分,需要證據支持。撰寫事實陳述前,請自問:「我能證明這是真的嗎?」、「這件事與公共利益有關嗎?」
  • 評論:為主觀價值判斷,無絕對真假。但評論必須基於「已揭露或已知之事實」,而非無中生有。

二、「合理查證」是您的防彈衣

若必須發表涉及他人負面評價的事實陳述,請先進行查證:

  • 保存查證過程紀錄(通話時間、對象、內容)。
  • 引用可信賴的來源(官方報告、新聞媒體、學術研究)。
  • 避免單方面聽信傳聞,尤其對網路流傳未經證實的消息。

三、情緒性字眼是地雷

即使您所述為真,加上情緒性辱罵字眼(如「垃圾」、「人渣」、「白癡」),仍可能獨立構成公然侮辱罪。若非得表達不滿,請將攻擊焦點放在「事」而非「人」。例如:「這家餐廳的服務品質很差」優於「這家餐廳的服務生是白癡」。

四、設定受眾與權限

FB提供靈活的隱私設定。若您的言論僅欲與親友討論,請務必設定為「只限朋友」或「自訂」對象,避免因設定疏失而公開。請注意,即使設定「只限朋友」,朋友仍可截圖外流,但至少降低散布風險。

五、被誹謗時的救濟途徑

本文重點在於「被告」如何應對,但若您是告訴人,也應以理性方式救濟:

  • 蒐證:完整截圖,包括留言串、發布時間、公開設定。
  • 報案:攜帶身分證與證據至任一警察局,或使用警政署「165」詐欺專線(誹謗非165業務,應直接報案)、或地檢署申告。
  • 刑事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 附帶民事訴訟:追究損害賠償。

結論:從被動恐慌到主動防禦

收到FB誹謗的警局通知書,無疑是人生中一段沉重且焦慮的經歷。然而,請將此視為一次重新審視網路言論、學習法律知識、並為自己權益勇敢發聲的機會。從確認通知書真偽、保持緘默、蒐集有利證據,到委任專業律師陪同偵訊,每一步都在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本文鉅細靡遺地解析了從收到通知書到偵訊結束的完整流程,並深度剖析律師陪同偵訊的九大優勢——從即時法律護航、程序正義守護、心理支持、策略布局到與偵查機關的溝通橋樑,在在顯示:律師不是奢侈品,而是面對刑事偵查時的必需品。尤其在不熟悉法律語言的普通民眾手中,緘默權可能淪為無言的恐懼,筆錄確認可能流於形式的簽名,唯有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這些權利才能真正發揮防禦功能。

最後,請謹記:網路世界並非法外之地,但也不是一言堂。在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天平上,法律試圖找出平衡點。當您不慎越界時,坦然面對、理性處理、專業協助,是將傷害降到最低的不二法門。即便此次案件最終必須面對起訴或判刑,一個沉著、負責、願意從錯誤中學習的態度,依然能為您在司法程序中贏得應有的尊重。

願這篇詳盡的指南,能成為您在迷霧中的一盞明燈,不僅協助您走過眼前的難關,更能讓您在未來的網路生活中,成為一個更成熟、更謹慎、也更懂法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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