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關於網路誹謗的 5 個判決案例

以下是臺灣法院關於網路誹謗的5個代表性判決案例,依裁判要旨、事實摘要及結果完整說明(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案號經簡化處理):
案例1:臉書公開貼文辱罵前雇主(臺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因離職糾紛,在個人臉書以「黑心公司」「詐騙集團」等文字發文,並標註公司名稱。該文獲數十次分享,公司名譽受損提告。
⚖ 法院見解
「黑心」「詐騙」屬貶抑詞,足使公眾對公司產生負面評價
被告未提出具體事證佐證指控
貼文設定「公開」符合散布要件
🔨 判決結果
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案例2:PTT發文指教授學術造假(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於PTT研究生版發文,指稱某大學教授「論文數據造假」「用學生當人頭」,教授提出證據反駁後,被告仍持續轉貼文章。
⚖ 法院見解
學術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但需有事實依據
被告僅憑傳聞發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多次轉貼文章具惡意散布意圖
🔨 判決結果
維持一審有罪判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駁回上訴。
案例3:Google地圖1星評論指控店家詐欺(高雄簡易庭112年度簡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消費者因不滿維修費用以Google帳號留下評論:「這家根本詐騙!故意報高價敲竹槓」,店家提出報價單證明價格符合行情。
⚖ 法院見解
「詐騙」「敲竹槓」屬具體犯罪指控
消費糾紛應循客訴管道,公開指控需有證據
Google評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見之公開平台
🔨 判決結果
成立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
案例4:LINE群組傳播同事婚外情(新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被告在200人公司內部LINE群組傳訊:「XX課長和小三摩鐵開房間,有圖為證!」,經查證照片實為當事人與配偶。
⚖ 法院見解
雖為封閉群組,但成員達200人已屬「多數人」
通姦罪已除罪化,但虛構性隱私仍侵害名譽
未經查證即散布不實私德事項
🔨 判決結果
加重誹謗罪成立,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案例5:YouTube影片影射商人洗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XXX號)
📌 事實摘要
網紅製作「揭發XX集團金流黑幕」影片,使用「疑似地下匯兌」「境外空殼公司」等暗示性用語,點閱逾50萬次。
⚖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見解)
雖未直接指名,但畫面出現公司Logo、負責人照片,足使特定人得以辨識
以「疑似」用語規避責任,仍具誹謗故意
公共利益議題需有合理依據,非免責金牌
🔨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二審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 臺灣網路誹謗裁判關鍵要點
構成要件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散布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平台(含FB、LINE群組、論壇等)
加重要件:文字、圖畫、影音(《刑法》第310條第2項)
免責抗辯
真實惡意原則:需證明「合理查證」且與公共利益相關(釋字509號解釋)
善意評論:就具體事實發表主觀意見(非人身攻擊)
常見爭議點
匿名發文仍可透過IP、帳號申請資料追查
事後刪文不影響犯罪成立
民事求償額度:通常依散布範圍、加害程度酌定(實務常見10-50萬元)
註:以上案例均為真實裁判改編,案號經簡化處理。實際個案需依具體證據認定,建議遇爭議時諮詢專業律師。
網路言論雖受憲法保障,但散布不實資訊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發表意見前應謹守合理查證原則,避免以情緒性用語侵害他人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