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數據判決書刪除流程全攻略

台灣開放數據判決書刪除流程全攻略
在數位時代,司法透明度與個人隱私權的界線,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議題。台灣司法院為了落實司法為民、透明公開的理念,推動了「裁判書開放數據」政策,將各級法院的判決書上網公開。這項政策對於法學研究、社會監督與民眾法律知識的提升,有著無可取代的貢獻。然而,對於判決書中的當事人而言,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敏感資訊隨著判決書在網路上永久流傳,可能帶來隱私受侵、名譽受損、甚至遭受歧視或騷擾的風險。因此,了解如何從公開的司法資料庫中「刪除」或更精確地說「下架」或「遮蔽」個人隱私資訊,便成為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途徑。
本文將以最詳盡的方式,深入剖析台灣判決書公開的法源依據、可申請刪除(遮蔽)的法定事由、申請流程的每一個步驟、所需文件、審查標準、救濟方式,以及相關的實務建議與策略思考。我們將不僅告訴您「怎麼做」,更會解釋「為什麼」,讓您能充分理解背後的原理,從而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第一章 基礎概念:理解判決書為何公開與為何可刪除
在探討刪除流程之前,必須先建立正確的認知基礎。所謂的「刪除」在司法實務上,通常並非指將整篇判決書從資料庫中徹底抹去,而是依據法律規定,對判決書中的特定個人資訊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亦即「遮蔽」。
1.1 判決書公開的法源與目的
司法院公開判決書的主要法源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也強化了政府機關(包括司法機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的理念。
其核心目的在於:
司法透明化: 讓陽光照射進法庭,使社會大眾能夠檢視法官的見解與心證形成過程,避免司法專斷與黑箱作業。
法學研究與教育: 提供學界、實務界豐富的研究素材,促進法律見解的演進與統一,並作為法治教育的最佳教材。
公平性與一致性: 公眾可透過比較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監督法院裁判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公眾監督: 透過公開,讓司法接受全民的檢驗,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1.2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的衝突與平衡
判決書的公開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害人、證人等)的個人資料,這就與《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產生了衝突。為此,法律設下了公開的例外與限制,旨在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
關鍵的法規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但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而這裡所稱的「其他法律」,最主要的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此外,司法院也自行訂定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作業要點」及相關的內部審核基準,作為執行細節的依據。
因此,判決書的「刪除」(遮蔽)申請,本質上是在請求司法機關於「公開利益」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做出衡量,並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向隱私保護一方傾斜。
第二章 誰可以申請?申請什麼?法定的遮蔽事由詳解
並非所有當事人都能隨意要求將判決書下架。申請必須基於明確、法定的理由。
2.1 申請人資格
有權提出申請的主體包括:
當事人: 判決書中記載的原告、被告、參加人等。
犯罪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法定代理人: 當当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繼承人: 當事人已死亡時,其繼承人得為其申請。
經授權的代理人: 以上人員委任的律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
2.2 可申請遮蔽的資訊類型
申請的目標是遮蔽判決書中的特定個人識別資訊,而非整份判決書。常見的可申請遮蔽項目包括:
自然人之姓名: 可申請僅顯示姓氏,後接「○」或「某某」(例如: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如詳細地址、電子郵件、精確出生年月日等。
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
2.3 核心關鍵:法定的遮蔽事由(申請原因)
這是申請能否成功的核心。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中具體主張並證明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法定事由:
事由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的特種個人資料
這是目前實務上最常見也最有力的申請理由。《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該條所列的例外情形(如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等)。
應用情境:
刑事案件: 幾乎所有刑事判決書都必然涉及「犯罪前科」。因此,只要案件已經確定,當事人(特別是被告)即可據此主張,判決書內容涉及其犯罪前科,為保護其更生重建與隱私,請求遮蔽個人資料。
民事案件: 例如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若判決書詳細記載了當事人的「醫療紀錄」(如精神狀況、重大疾病),即可主張涉及特種個人資料。
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經常涉及「性生活」(如通姦、離婚原因)、「健康」(如精神狀態、生育能力)等極度隱私之事項,此為強而有力的申請理由。
事由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情形
《個資法》第16條允許公務機關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但「但書」規定,為避免「當事人權益受侵害」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在這裡是指「不公開」或「遮蔽」)。
應用情境: 申請人必須具體說明,判決書的持續公開將如何對其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例如:
名譽嚴重受損: 因案件性質(如被誣告後獲判無罪)導致社會評價降低,求職困難。
人身安全威脅: 對於家暴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公開住址或姓名可能引來加害人或其同夥的騷擾或報復。
精神健康危害: 判決書的公開導致當事人遭受網路霸凌、輿論壓力,並有相關醫療證明顯示其精神狀況因此惡化。
事由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予保密者
例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司法機關自應遵守此一精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不得報導或記載涉及兒童及少年身份識別之資訊。
《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與裁判,原則上不公開。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程序原則不公開,其裁判書之公開自然也受到較大限制。
事由四: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該條列舉了多項政府資訊得限制公開的情形,與判決書遮蔽相關者包括: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公開有礙犯罪偵查、追訴,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必要者。
第三章 實戰流程:從準備到送件的完整步驟解析
本章將以一步一步的方式,引導您完成整個申請流程。
3.1 步驟一:事前準備與自我評估
在動筆之前,請先進行以下關鍵工作:
確認判決書狀態: 您的案件必須是「已確定」的終局判決。尚未確定的判決,其上網內容可能隨訴訟進行而變動,通常不接受遮蔽申請。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確認您的判決書是否已在網路上公開。
鎖定欲遮蔽的資訊: 仔細閱讀判決書,用螢光筆標註出所有您希望遮蔽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請注意,對於其他當事人(如共同被告)的資訊,您無權代為申請遮蔽。
選擇並論證申請事由: 這是成功的關鍵。根據第二章的說明,選擇最適合您案件的法定事由。例如,如果是刑事案件,首選《個資法》第6條的「犯罪前科」;如果是家事案件,則可強調「性生活」、「健康」等特種資料。開始構思您的論點,並思考如何舉證。
3.2 步驟二:撰寫「判決書不公開(或去識別化)申請書」
申請書是說服承辦人員的核心文件,其內容必須嚴謹、具體、有理有據。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結構與內容:
申請人基本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電話。與判決書上的記載應一致,以便法院核對身分。
案號及案由: 明確寫出您要申請遮蔽的判決書之法院、年度、字別、案號及案由(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234 號 損害賠償事件)。
申請聲明(請求事項): 開門見山,明確寫出您的請求。例如:
「請求准予將本案判決書中,關於申請人(即被告/原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予以遮蔽(去識別化)處理。」
「請求准予將本案判決書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移除。」
(註:實務上「遮蔽」遠比「完全移除」更容易被准許。)
事實與理由(核心論述): 這是申請書的靈魂,必須分段詳細論述。
第一部分:案件簡述與當事人地位。 簡要說明您在本案中的角色(如被告、被害人)。
第二部分:具體主張法定事由。
若主張《個資法》第6條: 應明確指出判決書內容涉及何種特種資料(如犯罪前科、醫療紀錄),並強調此類資料敏感性高,其公開對您人格權與隱私權造成之持續性侵害,遠大於公眾知情之利益。可引用大法官釋字與相關司法見解,強調隱私權與人格發展之重要性。
若主張《個資法》第16條但書: 必須「具體說明」公開所帶來的「侵害」。不能只是空泛地說「影響名譽」。應詳細描述:
具體損害: 例如,因判決書公開,導致您求職時被雇主搜尋到而拒絕錄用(可附上求職不順的相關紀錄);或遭到不明人士電話騷擾、網路肉搜;或子女在學校遭受同學異樣眼光與排擠。
證明方法: 說明您將如何證明這些損害(例如,求職拒絕的信件、騷擾訊息的截圖、醫生的診斷證明等)。
第三部分:利益權衡。 主動向法院說明,為何在此案中「您的隱私利益」大於「司法公開利益」。您可以論證:
本案已確定多年,公眾監督的時效性已降低。
本案事實單純,不涉及重大公益或法律見解之爭議。
您的更生重建、回歸社會平靜生活的利益,應優先於公眾對陳年舊案的檢視。
第四部分:結論。 總結您的請求,懇請法院衡酌,准予所請。
3.3 步驟三:準備證明文件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證據能大幅提升申請的成功率。
必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判決書全文影本。
輔助證明文件(視申請理由而定):
醫療診斷證明: 證明因判決公開導致精神焦慮、憂鬱症等。
求職相關證明: 履歷投遞紀錄、面試通知、婉拒錄用通知等。
騷擾紀錄: 網路留言、訊息、信件等騷擾內容的截圖或列印本。
報案三聯單: 若因公開而遭受威脅或騷擾已報警處理。
學籍資料: 若當事人為在學學生,可附上學生證影本,強調對校園生活之影響。
其他任何可以佐證您「權益受侵害」的文件。
3.4 步驟四:遞交申請
將申請書正本及所有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該判決書之原裁判法院」的「書記官處」。務必在信封上註明「判決書去識別化申請」。您也可以親自到該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遞件。請務必保留掛號執據,以證明申請時間點。
第四章 審查流程、標準與結果分析
申請送出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4.1 法院的內部審查流程
收文分案: 法院收文後,會分案給當初製作該判決書的審判庭,或由專責的科室(如資料科)處理。
形式審查: 承辦人員會先確認申請人資格、案件是否已確定、申請書格式是否完備。
實質審查: 這是關鍵階段。承辦人員(通常是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仔細審閱您的申請理由與證據,並進行「利益衡量」:
公開利益有多大? 案件是否為社會矚目案件?是否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公眾是否有強烈的知情需求?
隱私侵害有多嚴重? 您的理由是否具體、證據是否充分?侵害是否確實存在且嚴重?
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是否能用部分遮蔽(例如只遮地址,不遮姓名)來達到平衡?
簽核與決定: 承辦人員撰寫審查報告,提出准駁建議,層送長官核定。
製作通知函: 最終結果會以正式的公文函通知申請人。
4.2 審查時間
整個流程通常需要 1至3個月,視案件複雜度與法院作業量而定。若超過3個月未收到回覆,可去電該法院的書記官長室或訴訟輔導科禮貌性詢問進度。
4.3 可能的審查結果與後續行動
結果一:申請獲准
您會收到一封核准函。法院的資訊室將會根據核准內容,對資料庫中的判決書進行遮蔽處理。
重要提醒: 遮蔽作業需要時間,且通常只針對「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官方版本。民間的法學網站、新聞媒體可能早已備份或轉載,這些民間資料庫不在司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您需要自行向這些民間網站申請移除,過程可能更為艱難。
結果二:申請駁回
您會收到一封駁回函,其中應(但不一定總是)會簡要說明駁回理由,例如:「經衡酌,本案之司法公開利益仍大於個人隱私利益」或「申請人所陳理由,未具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或第16條之要件」。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 收到駁回函後,可在法定期限內(通常是送達後10日或20日內,請詳閱公文記載),向原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補充更強有力的理由與證據,請求重新審酌。
行政訴訟: 若聲明異議仍遭駁回,最終的救濟手段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司法院應作成准予遮蔽的行政處分。這是一條漫長且專業的道路,強烈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協助。
第五章 進階策略與特殊情境處理
為了最大化申請成功的機會,以下提供一些進階的思考與特殊情況的處理建議。
5.1 提高成功率的策略思考
態度誠懇,論理清晰: 申請書的語氣應理性、懇切,避免情緒化謾罵。以法論法,以理說理,才能獲得承辦人員的認同。
證據說話,具體描述: 與其說「我很痛苦」,不如附上醫生證明;與其說「找不到工作」,不如附上數十封求職拒絕信。具體的損害描述遠勝於抽象的感受陳述。
主動進行利益衡量: 在申請書中主動幫法院分析「為何在此案中隱私權更重要」,展現您對司法制度的理解與尊重,能化解法院擔心過度限縮公開的疑慮。
時機點的選擇: 案件確定後越早申請越好。但對於已確定多年的舊案,也可以主張「隨著時間流逝,公開的公益性已大幅降低,而當事人回歸平靜生活的隱私利益則日益凸顯」。
5.2 特殊情境的申請要點
被害人申請: 特別是性侵害、家暴被害人,法律保護立場鮮明。應強烈引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法,並強調公開資訊對其人身安全與心理復原的毀滅性影響。通常成功率較高。
無罪判決的被告: 您是被冤枉的,卻要背負一輩子的網路紀錄?這是極具說服力的理由。應強調「無罪之身不應承受有罪之罰」,判決書的公開對您而言是持續的污名化與二次傷害。
公司行號或商業糾紛: 商業判決可能涉及營業秘密、財務狀況等。此時可主張《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有侵害營業秘密之虞)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但法院對於商業案件的公開利益衡量通常較為嚴格。
已死亡當事人: 由其繼承人申請。可主張公開對逝者名譽的損害,以及對在世親屬(繼承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5.3 面對民間網站的挑戰
如前所述,司法院的遮蔽令對民間網站無效。若您的判決書被轉載到「法源法律網」、「植根法律網」或新聞媒體資料庫,您需要:
找出聯絡窗口: 在該網站上尋找「聯絡我們」、「隱私權政策」或「內容下架申請」的頁面。
發送正式下架請求: 撰寫郵件或線上表格,附上您的身分證明、判決書案號,以及「司法院核准遮蔽的公文」作為最有力的證明。主張該網站的留存版本已侵害您的隱私權與個資權,要求其依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已無蒐集之必要者,應予刪除)進行下架。
法律途徑: 若網站拒絕,您可考慮對該網站經營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下架)與損害賠償。
結論
在台灣,從開放數據中申請判決書遮蔽,是一場在法治框架下,為個人隱私權奮鬥的細緻工程。它考驗著申請人對法律的理解、對證據的準備,以及對自身權益的堅持。這個流程雖然並非暢通無阻,但法律確實賦予了當事人一把保護自己的武器。
成功的關鍵在於:正確的法理依據、具體而有力的論證、充分的證據支持,以及一份邏輯清晰、態度懇切的申請書。 整個過程雖然耗時費力,但對於希望從過往訴訟陰影中走出來、重新掌握自己人生敘事權的人而言,這是一條值得努力的道路。
希望這份全攻略,能像一盞明燈,為您照亮這條權利救濟之路的每一個細節與轉折,賦予您足夠的知識與勇氣,去爭取那份本應屬於您的平靜與尊嚴。請記住,了解並行使您的權利,是現代公民最重要的能力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