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Threads上涉及公共利益議題的誹謗,律師辯護時可用的合理評論原則

在社群媒體已成為公共討論核心場域的數位時代,諸如Threads這類以文字交流為主的平台,承載了大量關於公共利益的議題辯論。然而,當言論涉及對他人名譽的影響時,便可能觸及誹謗的法律紅線。對於律師而言,為在Threads上發表涉及公共利益言論而被控誹謗的當事人辯護,「合理評論原則」是最重要的抗辯武器之一。本文將深入探討此原則在Threads平台上的具體適用、構成要件、辯護策略及相關法律界線,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及有需要的公眾提供一份詳盡的操作指南。

一、 導論:社群媒體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

網際網路的發展,特別是社群平台的興起,極大地降低了公眾參與公共討論的門檻。Threads作為一個基於文字互動、與Instagram連動的社群平台,其即時性、擴散性與高度互動性,使它迅速成為公共意見的交匯地。使用者在這裡評論時事、監督政府、討論企業責任,甚至發起社會運動,這都是言論自由在當代的重要實踐。

然而,權利的行使必有邊界。當言論針對特定個人或單位,且內容涉及不實陳述或帶有貶抑之意,進而損害其社會評價時,就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甚至刑法上的誹謗罪。如何在保障公共討論空間與維護個人名譽之間取得平衡,成為法律實務上的重大挑戰。在此背景下,源自英美法、並經由我國法院實務與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合理評論原則」,便成為劃定這條界線的重要工具。

二、 合理評論原則之法理基礎與核心內涵

合理評論原則,又稱公正評論原則,並非憑空創造的免責條款,而是植根於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其協同意見書,已將此原則的精神融入誹謗案件的審理框架中。

(一)憲法層次的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

釋字第509號解釋明文揭櫫:「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號解釋將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從「被告必須證明言論真實」轉變為「檢察官或自訴人必須證明被告明知為不實或重大輕率未查證」,大大減輕了言論發表者的負擔,為公共辯論創造了更寬廣的空間。雖然此號解釋主要針對真實惡意原則,但其背後保障言論自由、鼓勵公共事務討論的精神,與合理評論原則完全一致。

(二)合理評論原則的三大構成要素

綜合學說與實務見解,要成功主張合理評論原則,通常需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 涉及公共利益:這是適用此原則的前提。所謂「公共利益」,指與社會公眾或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的利益,並非僅限於少數特定人的利益。在Threads平台上,常見的公共利益議題包括:
    • 政府施政與公共政策:對官員表現、政策效果、法案內容的批評。
    • 社會重大事件:對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勞工權益等社會議題的討論。
    • 公眾人物言行:對政治人物、知名企業家、演藝人員等公眾人物與其公共角色相關行為的評價。例如,Threads上對某位政治人物的誠信提出質疑,或對某位網紅的業配廣告真實性提出討論,都可能涉及公共利益。
    • 企業與商品服務:對企業的壟斷行為、商品的潛在風險、服務的品質爭議等進行的評論。例如,在Threads上分享對某家航空公司服務不周的抱怨,並呼籲大家留意自身權益,此舉可能被認定為涉及消費權益的公共利益。
  2. 所根據之事實為真實或可合理信賴:評論必須是基於一定的事實基礎。這並不要求評論者本身能證明該事實為真,但要求其在發表評論時,該事實基礎是存在的,或至少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存在。這些事實可以是:
    • 新聞媒體的報導。
    • 政府機關公開的資訊。
    • 個人親身經歷或觀察所得。
    • 在社群平台上廣為流傳、且經合理查證的訊息。
      例如,在Threads上批評某官員的政見跳票,必須是該官員確實曾提出該政見,且有公開資料顯示其後續並未推動或執行。評論者無需證明該政策失敗的全部原因,但「政見存在」且「未有顯著進展」的事實必須為真。
  3. 針對事實所為之主觀價值判斷:這是「評論」的核心。評論是基於前述事實,所發表的主觀意見、感想或批判,例如:「我覺得這個政策根本是圖利財團」、「這種服務態度實在太離譜了」、「他的誠信顯然有問題」。這些言論帶有評論者個人的價值觀與好惡,是無法用科學方法證明其真偽的「意見表達」。

(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辨

在誹謗案件中,法院首要任務是區分系爭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這個區分至關重要,因為:

  • 事實陳述:重在「真偽」。言論若陳述某項事實,例如「A公司將有毒廢水排入河川」,那麼被告必須能證明此事為真,或雖不能證明為真,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否則可能構成誹謗。
  • 意見表達:重在「評價」。言論若屬於意見表達,例如「A公司排放廢水的行為非常惡劣」,則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只要其是基於一定的事實(A公司確有排放廢水),且與公共利益有關,縱使用詞嚴厲、聳動,甚至讓被評論者感到難堪,通常也不構成誹謗。這就是合理評論原則保護的核心。

然而,實務上許多言論經常是夾敘夾議,難以一刀切。例如,「我親眼看到A公司排黑煙,他們根本就是環保流氓!」前半段「親眼看到排黑煙」是事實陳述,後半段「環保流氓」則是意見表達。此時,法院會整體觀察言論的脈絡,若其事實基礎已獲證明,則針對該事實所為的尖銳評論,仍受合理評論原則之保障。

三、 Threads平台特性如何影響合理評論原則的適用

Threads並非傳統媒體,其獨特的社群互動模式,深刻影響了言論的產生、傳播與解讀,這也為律師在辯護時提供了新的論述角度。

(一)即時性與碎片化:評論之脈絡性解讀

Threads上的發文通常簡短、即興,類似於「大聲思考」的過程。使用者可能是在看到一則新聞或他人的貼文後,立即抒發當下的感受與想法,而非經過深思熟慮、字字珠璣的完整論述。辯護時,律師應強調這種平台特性,主張評論應放在其發生的即時脈絡下理解。一句看似武斷的批評,可能只是對某個突發事件的直接反應。法院在評價時,不應以學術論文的標準來苛求社群媒體上的言論,而應考量其「意見表達」的本質,以及發表時所能掌握的有限資訊。

(二)引文、轉貼與共筆:評論基礎事實之認定

Threads支援貼文串(Thread)的串聯,使用者的評論常常是針對他人的貼文、圖片或新聞連結所發。這使得評論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變得明確——即評論者所回應的那則原始內容。例如,A轉貼了一則「某官員涉嫌關說」的新聞連結,並評論道:「這種人應該下台負責!」此時,新聞報導本身即構成其評論的基礎事實。律師可以主張,評論者乃是信賴該新聞報導的真實性而為評論,其評論對象是「新聞報導所呈現的事件」,主觀上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即便該新聞後續被證明部分錯誤,只要評論者並非明知其虛假而惡意利用,其評論仍應受保護。

(三)標籤(#)與搜尋功能:言論擴散與公共利益之連結

Threads上的標籤功能(Hashtag)能將使用相同標籤的貼文串聯起來,形成公共討論區。當一則評論使用了如「#AZ疫苗」、「#居住正義」、「#MeToo」等標籤時,這本身就是一種將其言論定位為「公共討論」的宣示。律師可以此作為強化「公共利益」關聯性的論據。這表示當事人並非在私人空間謾罵,而是有意將其意見投入公共領域,接受公評,也意在參與公共意見的形成。

(四)演算法推薦與同溫層效應:主觀惡意之抗辯

社群平台的演算法傾向於向用戶推薦與其立場相近的內容,形成所謂的「同溫層」或「迴聲室效應」。在此環境下,使用者可能長期接觸對特定人物或事件的負面資訊,從而形成較為極端的看法。當他們在Threads上發表尖銳批評時,其主觀上可能確實深信自己的言論基於事實。雖然法律上的「合理確信」仍需客觀標準檢驗,但律師可嘗試以此平台效應,來說明當事人並非出於「真實惡意」——即非明知不實或完全不在意真偽——而發表言論。其言論的極端性,部分源於其資訊接收環境的偏差,而非單純的毀謗意圖。

四、 律師於Threads誹謗案件中的完整辯護策略

面對Threads上的誹謗指控,律師的辯護應系統化、多層次地展開。

(一)第一層防線:言論不具誹謗罪構成要件

在進入合理評論原則的討論前,應先檢視言論本身是否該當誹謗罪的基本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Threads上的貼文預設為公開,這點可能對被告不利。但若言論發表於不公開的私人社團,或是以僅好友可見的方式發布,則可主張不具散布於眾的意圖。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再次強調「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若言論明顯是個人意見(如「我覺得他很虛偽」),則根本不符合誹謡罪中關於「陳述具體事實」的要求,應直接主張不構成犯罪。

(二)第二層防線:合理評論原則之主張

此為本文核心,律師應依序論證前述三大構成要件:

  1. 證明涉及公共利益:具體指出系爭言論所討論的議題,如何與社會大眾相關。連結Threads上的標籤、熱門討論串、時事背景,證明當事人是參與一場公共論辯。
  2. 提出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向法院呈交當事人發表評論時所依據的原始素材。例如,其貼文下方附上的新聞連結、引用的政府公開數據、轉貼的其他使用者貼文,或是其親身經歷的照片、影片等。證明其評論「有憑有據」。
  3. 論證言論屬於意見表達:分析系爭言論的用語。強調如「可惡」、「離譜」、「不負責任」等詞彙,均屬於評價性語言,表達的是個人的觀感與批判,而非在描述一個可以查證真偽的事實。對於夾敘夾議的言論,應主張其核心在於評論,事實部分僅為鋪陳背景。

(三)第三層防線:欠缺真實惡意

即使評論所依據的基礎事實最終被證明有誤,只要能證明當事人並非「明知」或「重大輕率」地漠視事實,仍可免責。律師需從以下幾點證明當事人無真實惡意:

  • 合理查證的努力:當事人發表言論前,是否曾瀏覽相關報導、搜尋公開資訊、或甚至在其Threads貼文中詢問求證?這些都可作為其已盡查證義務的證明。
  • 對事實的確信程度:當事人的職業背景、專業知識是否讓他對該議題有更深的理解?例如,一位環境工程師評論某工廠的污染問題,其意見的權重與一般民眾自然不同。
  • 言論發表的目的與脈絡:發表言論是為了提醒公眾注意、參與政策討論,還是純粹為攻擊個人?其用詞雖激烈,但整體脈絡是否仍在討論公共議題?Threads上的討論串脈絡,是證明其發表目的的絕佳證據。

(四)舉證責任與證據調查

律師應積極協助當事人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 證據保全:第一時間將系爭貼文、留言串、發布時間、互動情況等完整截圖或透過數位證據保全工具保存。若貼文已刪除,亦可嘗試向平台業者調取資料。
  • 提出反證:除了證明言論基礎事實的證據外,亦可提出其他網路輿情、新聞報導等,證明當事人評論的內容是當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一種疑慮或看法,其並非憑空捏造。

五、 合理評論原則的界限與不適用情形

合理評論原則並非無限上綱的免死金牌。以下情形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亦難以此原則免責:

  • 基於虛構或明知不實之事實:如果評論者明知所依據的事實是捏造的,或根本不存在(例如,憑空捏造官員有婚外情,再據此批評其私德敗壞),則其評論即失去正當基礎,構成惡意攻訐。
  • 純粹之人身攻擊與謾罵:言論必須是針對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的「公共角色」而發。如果言論完全脫離事實基礎,淪為對個人外貌、隱私、家庭背景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純粹辱罵(例如,稱呼他人為「醜八怪」、「白癡」),則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保護。
  • 不符合相當性之惡意言論:雖然合理評論允許尖銳甚至苛刻的言詞,但若言論的動機純粹是為了毀損他人名譽,而非促進公共討論,縱使披著評論的外衣,仍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例如,在沒有任何新事實發生時,反覆、持續地針對同一對象進行人身攻擊式的貼文。

六、 案例類型分析(模擬實例)

情境一:評論公共政策

  • 貼文內容:「政府最新推出的青安貸款方案,條件那麼嚴,利率也沒多優惠,根本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買票!專門騙年輕人的選票!」
  • 辯護策略
    1. 公共利益:青安貸款涉及青年居住正義、國家金融政策,屬重大公共利益。
    2. 事實基礎:貼文所依據的是政府已公布的貸款方案細節(如利率、貸款成數、資格限制等公開資訊)。
    3. 意見表達:「看得到吃不到」、「騙選票」是主觀評價,表達對政策效果不滿。
    4. 結論:此為對政府政策之合理評論,應受保障。

情境二:評論企業商品

  • 貼文內容:「X牌手機才用不到三個月就開始發熱當機,送修兩次也修不好,這種品質也敢賣這麼貴,根本是把消費者當盤子!X公司只會賺錢,根本沒有企業良心!」
  • 辯護策略
    1. 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商品安全。
    2. 事實基礎:當事人親身經歷(購買、使用、送修紀錄)。若能提供送修單據等佐證,事實基礎更堅強。
    3. 意見表達:「把消費者當盤子」、「沒有企業良心」是基於不佳的消費經驗所產生的強烈不滿與批評。
    4. 結論:對商品品質及企業責任之評論,屬合理範圍。

情境三:評論公眾人物言行

  • 貼文內容:「某市長說要推動無煤城市,結果他家旁邊的宮廟每天燒香燒金紙,他都不敢管,這不是典型的雙標仔嗎?滿口仁義道德,實際作為卻令人搖頭。」
  • 辯護策略
    1. 公共利益:政治人物的誠信、言行一致性,關乎選民對其施政的信賴。
    2. 事實基礎:市長曾發表無煤城市政見;市長住所附近宮廟有燃燒金紙的現象(可提供照片、報導為證)。
    3. 意見表達:「雙標仔」、「滿口仁義道德」是對其言行不一現象的諷刺與評價。
    4. 結論:對公眾人物誠信之檢驗,屬可受公評之事。

情境四:越界的人身攻擊

  • 貼文內容:「那個每次都上電視的名嘴XXX,講話口齒不清,長得又尖嘴猴腮,看了就討厭。上次講的XXX議題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 辯護分析
    • 其中「講話口齒不清,長得又尖嘴猴腮」屬於對個人外貌、先天條件的攻擊,與公共議題的討論無關,此部分難以用合理評論原則保護。
    • 而「上次講的XXX議題根本是在胡說八道」,若「胡說八道」是針對其言論內容的評價,且其評論有所本(例如指出該名嘴言論與事實不符之處),則此部分仍有主張合理評論的空間。

結論與未來展望

在Threads等社群媒體日益主導公共討論的時代,合理評論原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是保護個別使用者言論自由的盾牌,更是維護社會整體公共討論活力的基石。對於律師而言,深刻理解此原則,並能靈活運用於社群媒體的特殊脈絡中,是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的關鍵。

展望未來,隨著AI生成內容的普及、社群媒體上假訊息與深度偽造技術的挑戰,合理評論原則的適用將面臨更多複雜情境。律師必須與時俱進,不僅要精通傳統法律釋義,更要掌握新興媒體的運作邏輯與社會效應,才能在新的科技與法律交織的戰場上,為言論自由的合理邊界,畫出最有利於公共利益的防線。最終,目的並非鼓勵毫無節制的謾罵,而是保障一個開放、多元、理性的公共空間,讓所有關乎眾人事務的聲音,都能在法治的框架下,被聽見、被討論、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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