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入境條例」非法勞工案報導|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

法庭線「入境條例」非法勞工案報導|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一篇看懂刑責、免責辯護與被遺忘權的實戰指南

【引言】

2021年8月1日,香港《入境條例》經修訂後正式生效,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刑罰由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調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這項改動把「請黑工」從過往不少僱主眼中的「生意成本」問題,正式推向「刑事重罪」的層次。與此同時,一個名叫《法庭線The Witness》的新興網絡媒體,自2022年5月起紮根於香港各級法院,逐日記錄包括非法勞工案在內的大小審訊。這些報導對公眾知情權意義重大,但對涉案的僱主、公司董事以至非法勞工本人而言,卻可能成為搜尋引擎上難以抹去的永久印記。

這篇文章想處理的,正是這兩條線交匯之處:一邊是僱主在《入境條例》下日益沉重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避免誤墮法網;另一邊是當事人在案件審結之後,面對網上報導長期曝光時,法律到底提供了哪些、又缺乏哪些救濟途徑。無論你是正在招聘員東主、任職公司管理層、人力資源從業員,還是因為一宗已審結的舊案而被報導纏擾的當事人,這篇文章都會從法例條文、法院判刑指引、執法實況到私隱投訴流程,逐一拆解。香港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有冇法律途徑可以跟? – 聲譽管理

一、認識《法庭線》:誰在法庭現場記錄這些案件

要理解「法庭線非法勞工案報導」這個現象,先要認識這家媒體本身。

《法庭線The Witness》於2022年5月16日正式運作,由陳婉婷等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是一家專注於法庭現場記錄、審訊報道和法治內容的香港網絡媒體。根據其官方網站的自述,創立的背景是當時數間媒體停運、數十名法庭記者流失,令不少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缺乏關注,甚至消失於公眾視線。《法庭線》的宗旨是秉持獨立、準確和持平的新聞原則,透過在法庭實地採訪,保障公眾知情權,拉近公眾與法庭的距離。營運上,它依賴讀者訂閱和贊助維持,報道全部免費向公眾開放。

為什麼這個背景重要?因為《法庭線》的出現,某程度上填補了香港法庭新聞報道的空缺。非法勞工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處理,過往未必獲得大眾傳媒重視,但這類案件對僱主群體其實極具警示作用——它們具體展示了入境處的執法模式、法庭的判刑取向,以及「我唔知佢係黑工」這類常見辯解為何往往不獲接納。《法庭線》這類專門媒體把這些庭審細節完整記錄並放上網絡,令法律資訊更普及,但同時也令涉案人士的姓名、案情細節被搜尋引擎長期索引。

這正是本文要同時處理兩個議題的原因:報導的存在有其公共價值,但被報導者的私隱與更生權益,同樣值得正視。

二、《入境條例》下的非法勞工:先搞清楚誰「不可合法受僱」

在討論僱主責任之前,必須先弄清楚一個基本問題:法律上,哪些人屬於「不可合法受僱」的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及入境事務處的公開說明,以下幾類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參與任何業務:

  1. 非法入境者——未經入境處處長准許而進入香港,或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而留在香港的人。
  2. 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已被下令離境但仍留在香港的人。
  3. 逾期逗留人士——簽證或逗留期限已過期而仍留在香港的人。
  4. 被拒絕入境人士——已被拒絕入境但仍留在香港的人。

這個定義源自《入境條例》第38AA條。該條文同時規定,上述人士若違反禁令接受僱傭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年。

除了這四類「硬性」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之外,實務上還有一大類灰色地帶:違反逗留條件工作的人。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舉例來說:

  • 持訪客簽證(旅遊簽證)來港的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受薪與否。
  • 持學生簽證的人,未經批准不得在校外工作。
  •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只可以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他人工作。

違反逗留條件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人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而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十年。

簡單說,只要你的僱員在港的逗留身份不容許他工作,或他的逗留期限已失效,而他正在為你工作,你就已經踏入了《入境條例》的紅色地帶。

三、僱用非法勞工的刑責:2021年修例後的「升級版」懲罰

這是全文最核心的部分之一,也是《法庭線》相關報導中最常見的主題:僱主請黑工,到底會判多重?

3.1 刑罰的歷史演變

在2021年修例之前,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這個水平維持多年,但社會上一直有聲音認為刑罰過輕,無法產生阻嚇作用——尤其對於一些把罰款當作經營成本的大型企業而言。

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後,針對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即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的罪行,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這個增幅相當驚人:罰款上限增加了約43%,監禁上限更是原來的三倍有餘。

3.2 誰會被檢控:不只是「老闆」本人

很多人以為只有實際簽支票、出糧的「老闆」才會被檢控。這是一個危險的誤解。入境處在歷次新聞公報中反覆強調: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

  • 有限公司的股東董事,即使日常不參與招聘,若被證明知悉或理應知悉公司聘用非法勞工,隨時被檢控。
  • 餐廳、裝修公司、清潔公司、貨倉等中小企的持牌人、合夥人,更是執法人員的常見檢控對象。
  • 大公司的分店經理、人力資源主管,若在明知或疏忽的情況下批准聘用,同樣可能出事。

翻查入境處的檢控案例,不難發現被定罪者不少是中小型公司的持牌人——例如2025年10月一宗案例,一名清潔服務公司持牌人因僱用兩名越南籍女子(一人持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即俗稱「行街紙」,另一人為非法入境者)在觀塘一個住宅屋苑做清潔,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經審訊後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六個月。這類案例在《法庭線》的報導中屢見不鮮,值得所有持牌人和董事警惕。

3.3 判刑指引:為什麼「即時入獄」幾乎是常態

高等法院早已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這句話在入境處幾乎每一篇反非法勞工行動的新聞公報中都会出现,但許多僱主直到坐上被告席才真正明白它的分量。

所謂「即時入獄」,意味著法庭一般不會因為被告是初犯、有家庭負擔、認罪或願意賠償而輕易判處緩刑。實際判刑雖然會考慮認罪、涉案人數、僱用時間長短、被告角色等因素,但監禁是常態,緩刑屬例外。翻查近年案例,僱主被判監四個月至一年以上的情況比比皆是;若涉及多名非法勞工、長期聘用或累犯,刑期會進一步加重。

3.4 刑罰比較表

以下用一個表格總結《入境條例》下與非法勞工相關的主要罪行及刑罰,方便快速查閱:

涉案角色相關條文罪行內容最高刑罰
非法勞工本人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遞解令規限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或開辦、參與業務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違反逗留條件者第41條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如訪客、學生、外傭違規工作)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僱主第17I條等相關條文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公司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同上參與或容許公司聘用非法勞工同上,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未查閱證件的僱主相關條文聘用前未查閱求職者身份證;非永久居民求職者未查閱有效旅行證件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
使用偽造身份證者相關條文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建築地盤主管第38A條地盤內發現非法勞工而未能舉證已盡查核責任罰款35萬元(歷史條文,現行檢控多按其他條款處理)

四、「我唔知佢係黑工」為何不是辯護理由:免責辯護的嚴格標準

這是《法庭線》非法勞工案報導中最常見、也是僱主最感冤枉的爭議點。很多被告在庭上說:「佢俾張身份證我睇,我點知係假?」「中介話佢有工作許可。」「佢話自己係永久居民。」這些辯解,在法院面前大多站不住腳。

4.1 「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的法定要求

根據法院判例確立的原則,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入境處的說法非常直白:僱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罪行,僱主不能以「不知情」作為辯護,因為法律要求僱主自己查清楚。

所謂「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在實務上包括:

  1. 查閱求職者的香港身份證——這是最基本要求。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其旅行證件或「電子簽證」上若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可合法受僱。
  2. 若求職者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必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僱主需要核對證件上的逗留條件、簽證類別及有效期。沒有這一步,單看身份證並不足夠。
  3. 向僱員作出查詢——法院明確指出,僱主負有明確責任向求職者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得令僱主對聘用該人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第三點是很多人忽略的關鍵。舉個例子:求職者出示的身份證沒有「***」或「AZ」等永久性居民標記,或者他以口音、談話內容令你懷疑其身份,而你沒有追問,法庭很可能認為你沒有盡查詢責任。反過來,如果求職者出示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一般情況下僱主已算盡了合理步驟。

4.2 常見的僱主誤區

綜合入境處執法案例和法庭報導,僱主最常跌入的陷阱包括:

  • 誤信中介:透過職業介紹所或「朋友介紹」聘人,沒有親自核對證件。中介是否合法、是否提供虛假資料,並不能免除僱主本人的查核責任。
  • 以現金出糧、不留紀錄:以為「無合約、無糧單」就查不到。實際上入境處的突擊行動根本不需要僱傭紀錄,只要在工作現場截獲非法勞工,順藤摸瓜即可找到僱主。
  • 覺得黑工平、肯做:餐飲、建造、清潔、搬運、外賣等行業人工緊張,部分僱主貪圖黑工「價錢平、無投訴」,這正是執法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
  • 認為「幫朋友手」不算僱傭:讓無工作許可的朋友「幫手幾日」、無薪試工,一樣可以構成「接受僱傭工作」。第38AA條明確涵蓋有薪及無薪的工作。
  • 外傭「炒散」:安排家中外傭到親友家中兼職做家務,或容許外傭在休息日為他人工作,僱主和外傭雙方都可能觸犯《入境條例》。

4.3 僱主自保清單

如果你正在經營業務、負責招聘,以下是一份可以直接使用的自保清單:

  • 每一名員工入職前,親自核對香港身份證正本,並影印存檔(影印本需註明用途及日期)。
  • 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必須同時核對有效旅行證件及簽證/電子簽證上的逗留條件,確認其可自由受僱或已取得工作批准。
  • 保留查核紀錄:建議建立標準化的入職查核表格,記錄查核日期、證件類別、到期日、查核人。
  • 定期覆核在職員工證件:特別是簽證即將到期的員工,設立到期提示,避免「不知不覺」間讓員工逾期工作。
  • 不聘用任何無法出示有效證件、或證件有可疑之處的人;有懷疑時,可致電入境處查詢。
  • 公司層面:把證件查核寫入員工手冊和招聘流程,確保董事、經理、人力資源同事都明白「查證是法律責任,不是形式」。
  • 切勿因人手短缺而「先用後補」——先上工後查證,一旦被捕已構成犯罪。

五、執法實況:入境處如何打擊非法勞工

了解執法模式,才能真正評估風險。入境處近年持續進行代號不一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常見模式包括:

  1. 突擊巡查:針對地盤、裝修單位、餐廳食肆、貨倉、清潔地點、街市店舖等黑工高發地點。2026年3月,跨部門更曾一連七日全港反黑工搜查食肆貨倉,拘捕17人,當中包括4名僱主。
  2. 聯合行動:與警務處、勞工處等部門聯手,例如「冠軍行動」等跨部門行動,同一日內在多區同步執法。
  3. 打擊外傭違規:定期針對外傭在休息日於公眾地方提供美甲、按摩、清潔等兼職服務的行動,拘捕外傭及聘用她們的僱主。例如2026年2月一宗行動拘捕14人。
  4. 源頭打擊:拘捕協助安排非法受僱的中間人、偽造文件集團,以及使用虛假僱傭合約申請留港的集團。

從統計上看,這類行動幾乎每月都有,單次行動拘捕人數由數人至數十人不等。入境處發言人在每篇新聞公報的結尾幾乎都會說同一句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這不是客套,而是持續多年的實際執法姿態。

市民如發現懷疑僱用非法勞工活動,可透過入境處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另設24小時舉報熱線2824 1551)、傳真、電郵或網上表格舉報。對於被拖欠工資的非法勞工,亦值得留意:即使在港工作屬非法,僱主拖欠工資仍可能觸犯《僱傭條例》,勞工處同樣可以跟進。

六、法庭報導的公共價值:為什麼這些新聞值得存在

談完僱主責任,必須公平地談談媒體這一邊。

香港法院審訊一般公開進行,這是普通法傳統下「公義必須彰顯於公眾面前」的體現。法庭記者的工作,是把法庭內發生的事情準確、迅速地傳達給公眾。《法庭線》這類專業法庭媒體的存在,至少有幾重公共價值:

  • 公眾知情權:市民有權知道司法系統如何運作,包括非法勞工案如何檢控、如何判刑。這種透明度是法治的重要一環。
  • 法律教育:許多僱主正是透過閱讀同類案件的報導,才第一次知道「即時入獄」的判刑指引和「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的要求。報導本身就是普法教育。
  • 對執法的監督:媒體報導令入境處的執法是否恰當、檢控是否有理據,暴露在公眾視線之下。
  • 法庭記錄的完整性:判決和審訊是公共紀錄,新聞報導為這些紀錄提供社會層面的見證。

也正因如此,香港法律對新聞活動提供了相當的保障。這帶出本文下半部的核心問題:當報導的公共價值與當事人的私人利益(私隱、更生、重建生活)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平衡?當事人又是否有任何途徑要求刪除或淡化這些報導?

七、新聞刪除的困境:網絡時代的「永久烙印」

先說一個殘酷的現實:在香港,要求媒體刪除一篇真實、準確、具公眾利益的法庭報導,法律上極其困難。

7.1 為什麼困難:三道法律屏障

第一道屏障:真實性。誹謗法保護的是聲譽免受「虛假」陳述損害。如果報導內容屬實——案件確實如此審理、如此判刑——當事人不能單純以「報導令我難堪」為由提出誹麗索償。真實是最強的抗辯。

第二道屏障:新聞豁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1條規定,從事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若合理地相信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是為新聞目的而屬必要,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可獲豁免遵守部分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與資料保留期相關的第二項原則DPP2)。換言之,即使報導中包含你的姓名、年齡、案情,媒體仍可能以「新聞目的」作為保留資料的法律依據。《法庭線》作為嚴肅新聞機構,報導公開審訊的法庭新聞,一般被視為正當行使新聞功能。

第三道屏障:言論自由與公眾利益。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禁制令等申請時,會平衡《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對於公開法庭的報導,法院一般不輕易批出禁制令,除非報導嚴重失實,或披露極度私密且毫無公眾利益的資料。

7.2 但「困難」不等於「完全無計可施」

好消息是,法律仍留下幾個突破口。關鍵在於準確評估你手上的個案屬於哪一種情境:

情境法律依據可行策略成功機會評估
報導內容有錯(姓名、案情、判決寫錯)《私隱條例》第24條更正權;嚴重者可考慮誹謗收集法庭文件證明錯誤,書面要求更正或刪除失實部分中至高
報導屬實但已過時(如輕微定罪已「洗底」)DPP2(資料保留)的狹縫;《罪犯自新條例》的精神以更生為由要求移除姓名或全篇;向私隱專員投訴中低,但調解或有意外收穫
報導披露過多敏感資料(身份證號碼、完整住址、家人資料)DPP2、DPP3;要求「塗銷」而非刪全篇要求遮蓋超出新聞所需的個人資料
案件已撤控或無罪,但舊聞仍寫「涉嫌被捕」第24條(資料變得不準確/誤導)要求加入更新按語,反映最終法律結果低至中(更新按語較易,刪文難)

7.3 突破口的法律邏輯

這裡有幾個法律細節值得仔細理解:

(一)第61條新聞豁免並非無死角。豁免主要免除的是DPP2(保留期間)和第26條的約束,但並未豁免第24條的查閱及更正權。也就是說,如果報導內容不準確,你仍然可以引用第24條,要求資料使用者(媒體)更正。更正的極端形式,就是刪除錯誤資料。此外,如果報導披露的個人資料超出新聞目的所需(例如詳細列出被告身份證號碼、門牌地址、未成年子女學校),這種「過度披露」未必能完全被豁免覆蓋,私隱專員公署有介入空間。

(二)「不準確」可以包括「過時而誤導」。第24條的「更正」不限於姓名寫錯這類硬錯誤。如果一個人在案件初期被報導「涉嫌盜竊被捕」,但案件最終撤控或無罪,舊報導在搜尋引擎上繼續流傳而無任何更新,法律上可以主張該資料「已變得不準確或具誤導性」,要求媒體附加更新說明。實務上,負責任的媒體通常願意在文末加編按,雖然未必肯刪除原文。

(三)《罪犯自新條例》的道德重量。香港《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規定,部分輕微定罪在指明期間(一般為三年)內無再犯,即「喪失時效」,當事人可視作無該定罪紀錄,俗稱「洗底」。條例本身沒有直接禁止媒體報導或要求刪除,但私隱專員公署曾表明:在無充分理據下繼續處理或保留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資料,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這意味著,洗底證明(如無定罪紀錄證明書)加上更生故事,可以在與媒體交涉時構成相當的道德與監管壓力——部分媒體在接獲這類請求後,會自願移除報導或隱去姓名。

(四)搜尋引擎層面的移除,可能比刪文更實際。即使無法說服媒體刪除原文,當事人仍可以嘗試向Google等搜尋引擎申請移除搜尋結果連結。Google的審核考慮因素包括資訊是否過時、不相關、過度廣泛,以及當事人是否公眾人物、案件嚴重程度等。若涉及未成年人舊案、輕微罪行、明顯錯誤資訊,成功率相對較高。需要留意的是:即使Google移除連結,媒體網站上的原文依然存在,只是公眾透過搜尋引擎找到它的機會大減。對於希望降低曝光、重建生活的當事人,這往往是成本效益最高的折衷方案。

八、實戰流程:從第一步到最後手段

如果你正被一篇《法庭線》或其他媒體的舊報導困擾,以下是一套循序漸進的實務流程:

第一步:冷靜評估報導內容。 先逐字細讀報導,自問:內容有沒有事實錯誤?案情、姓名、判決是否準確?案件最終結果(撤控、無罪、上訴得直)有沒有在報導中反映?如果報導全部屬實且案件具公眾利益,要有心理準備——法律途徑的成功率有限,此時人道請求和搜尋引擎移除反而可能是主戰場。

第二步:直接向媒體提出書面請求。 撰寫正式的電郵或信件(電郵即可,語氣誠懇克制),內容包括:報導連結與標題;你的身份證明(涉及私隱時可只提供部分資料核實);陳述法律依據(如「本人定罪已於X年喪失時效,持續公開該報導對本人更生造成不相稱影響」);具體訴求——注意,不要一開始就要求「全篇刪除」,而是提出可商議的方案:移除姓名(改稱「一名男子」)、遮蓋敏感資料、加入更新按語(如「本案被告其後獲撤控」)。要求局部處理的成功率遠高於要求全篇刪除。

第三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若媒體拒絕或置之不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PCPD)投訴。投訴需準備:你的全名及聯絡方式;媒體全名;涉事報導的完整網址、截圖、發布日期;指出受影響的個人資料;陳述你認為媒體違反的具體條文(如第24條、DPP2等);證明文件(法庭文件、洗底證明、與媒體的通訊紀錄)。公署一般不處理超過兩年前的事項,故應盡早行動。調查過程可能歷時數月至一年以上,期間報導仍會在網上流傳,需有心理準備。

值得留意公署的取態:若媒體能證明報導屬新聞目的、符合公眾利益且未明顯違反新聞操守,專員多數會尊重新聞豁免;但若你的投訴指向「報導錯誤」或「過度披露」,繞過豁免的機會較大。即使最終裁定不成立,調查過程本身也向媒體傳達了你的處境,有時足以促成自願的緩和措施(如刪名、加編按)。

第四步:搜尋引擎移除申請。 同步向Google提交移除搜尋結果的申請,按個案情況選擇合適的申請類別(法律要求/個人私隱等)。這一步與前面各步互不排斥,且往往是最快見效的一環。

第五步: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若情況嚴重(如報導造成即時而重大的損害),可考慮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基於《私隱條例》第66條的民事責任或普通法的「濫用私人資料」侵權,申請禁制令或索償。但必須誠實評估:香港法院對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庭報導極少批出禁制令,訴訟費用高昂,賠償金額難以量化。對一般市民而言,這更多是談判籌碼而非實際首選。

九、國際視角:「被遺忘權」與香港的位置

把視野拉闊,有助理解香港制度往哪裡走。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明文確立「被遺忘權」,個人可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2014年歐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中裁定,搜尋引擎在特定情況下有責任刪除不適當、不相關或已過時的個人資料連結。日本最高法院在2017年一宗涉及舊案報導的案件中亦裁定,如舊報導對當事人造成的私隨損害明顯大於公眾利益,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連結。

香港目前並無成文的「被遺忘權」。討論多年的修例涉及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平衡,短期內難有定論。現實的路徑是:在現有《私隱條例》框架下,透過更正權、保留期限原則、過度披露爭議,以及私隱專員公署的調解角色,逐步爭取「局部勝利」——更正錯誤、遮蓋敏感資料、補上更新按語、說服媒體人道處理。這些成果未必完美,但足以大幅減輕網絡烙印對日常生活的實際傷害。

常見問答(FAQ)

問:僱用非法勞工最高真的可判監十年? 答:是。根據2021年8月起生效的修訂《入境條例》,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非法入境者、受遣送或遞解離境令規限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高等法院的判刑指引是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問:我請黑工但我完全不知情,會否被檢控? 答:可能。法律要求僱主在聘用前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定僱員可合法受僱,包括查閱身份證、非永久居民須查閱有效旅行證件、向求職者查詢且答案不得引起合理懷疑。「不知情」本身不是免責辯護,關鍵是你有沒有做足查證。

問:公司請黑工,股東董事有責任嗎? 答:有。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同樣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

問:黑工本人會有什麼後果? 答: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等接受僱傭工作,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年;違反逗留條件(如訪客工作)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可能被遣送或遞解離境,日後被禁止再入境。

問:外傭可以在休息日幫親戚做家務賺外快嗎? 答:不可以。外傭只可以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他人,包括兼職家務。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他人工作,雙方均可被檢控。

問:如何分辨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答: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一般標註「***」或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字樣;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無此標記。僱主如聘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必須額外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及逗留條件。

問:我發現鄰居店舖懷疑請黑工,可以點舉報? 答:可致電入境處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或24小時熱線2824 1551,亦可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使用入境處網站的「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

問:《法庭線》是什麼媒體?可信嗎? 答:《法庭線The Witness》是2022年5月開始運作的香港網絡媒體,由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專注法庭現場記錄及法治報道,以讀者訂閱及贊助營運,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其定位是獨立、準確、持平的法庭新聞媒體。

問:我可以要求《法庭線》刪除關於我的刑事案件報導嗎? 答:沒有絕對的刪除權。但若報導有錯,可依《私隱條例》第24條要求更正;若披露超出所需的敏感資料,可要求塗銷;若定罪已洗底,可提交證明並以更生為由要求移除姓名或全篇。新聞豁免令「全篇刪除真實報導」極難成功,但局部處理(刪名、遮蓋、加編按)是有商議空間的。

問:報導內容全部屬實,我還能做些什麼? 答:可集中火力於搜尋引擎層面: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連結,理由是資料過時、不相關或對個人造成過度影響。同時可嘗試以書面向媒體作人道請求,說明報導對你生活(求職、家庭)的實際影響,部分媒體會考慮匿名化處理。

問:我已經「洗底」(定罪喪失時效),媒體還保留報導是否違法? 答:不一定構成違法,因新聞豁免可能適用。但私隱專員公署曾指出,無充分理據繼續處理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資料,可能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你可向媒體及公署提出嚴肅請求,並提交洗底證明,要求重新評估保留報導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部分媒體會自願移除或匿名化。

問:Google移除連結後,報導是否就消失了? 答:不是。原文仍在媒體網站上,但透過搜尋引擎找到它的難度大增,實際曝光率可大幅下降,對降低日常生活影響的效果顯著。

問: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要等多久? 答:視乎複雜程度,一般數個月至超過一年。期間報導仍會在網上流傳,故建議同步進行搜尋引擎移除申請。

問:刊登報導令我被解僱、找不到工作,可以索償嗎? 答:理論上可基於違反《私隱條例》的民事責任或侵犯私隱索償,但須證明媒體違法處理資料且造成實際損害,訴訟費高昂、賠償難量化。除非報導嚴重失實或極度侵私隱,否則成本效益通常不理想。

問:有沒有人成功令媒體刪除這類報導? 答:完全刪除整篇真實法庭報導的公開案例極少,但透過調解或協商,媒體自願塗銷部分個人資料、加入更新按語、移除姓名甚至於網站下架報導的案例確實存在。關鍵在於論據(錯誤、過度披露、洗底)和溝通方式。

問:未來香港會引入「被遺忘權」嗎? 答:社會有討論,但涉及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需廣泛諮詢,短期內難有定論。現階段較實際的期望是私隱專員公署採取更積極的調解角色,以及媒體自願採納更人性化的存檔政策。

結語

回到最初的問題:一宗非法勞工案,《法庭線》的一篇報導,為何同時牽動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兩個看似不相干的議題?

因為它們其實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僱主責任這一面提醒我們:法律對聘用非法勞工的態度已經非常清晰——刑罰重、入獄常態化、「不知情」不是藉口。任何負責招聘的人,都應該把「查證件」視為法律責任而非行政手續,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公司的董事、經理免受牽連。而新聞刪除這一面則提醒我們:法治社會的公開審訊和新聞報導,與個人的私隱、尊嚴和更生權利之間,存在一個法律尚未完全解答的張力。香港現行制度下,當事人沒有一鍵刪除的魔法,但透過更正權、私隱投訴、搜尋引擎移除和人道協商,仍然可以為自己爭取到實質的第二次機會。

對僱主而言,最好的策略永遠是預防:入職查證做足、紀錄保存完整、定期覆核證件。對曾經犯錯而希望重新出發的人而言,最壞的策略是坐以待斃,最好的策略是理性評估、找準突破口、循序漸進地爭取。法律未必給你完美的答案,但它從來沒有把門完全關上。


作者簡介

陳嘉銘,香港法律及公共事務專欄作者,長期追蹤香港刑事司法、入境法例與傳媒法議題,曾為多間媒體撰寫法庭新聞分析及僱傭法律專欄,熟悉裁判法院至高等法院的審訊運作,致力以通俗文字向公眾拆解複雜法律問題。本文內容僅作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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