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炎上如何聲請禁制令?禁止特定人士繼續發表攻擊言論的救濟

被炎上如何聲請禁制令?禁止特定人士繼續發表攻擊言論的救濟

前言:從一場網路風暴談起

深夜裡,你可能正盯著手機螢幕,看著一則又一則的攻擊性貼文、留言、限時動態不斷湧入。從原本單純的爭議事件,演變成全面的網路公審,甚至有人開始散布你的個人資料、合成不實照片、號召網友出征。你不禁想問:難道只能默默忍受嗎?法律上沒有辦法可以讓對方停止繼續發表攻擊言論嗎?

答案是:有,但路徑比想像中複雜,也需要策略與證據。 本文將從臺灣現行法律制度出發,完整說明當你遭遇網路炎上、被特定人士持續發表攻擊言論時,可以透過哪些「禁制令」性質的救濟手段,嘗試禁止對方繼續侵害你的名譽、隱私與人格權。內容涵蓋民事保全程序、刑事保護令、平台申訴機制、證據保全技巧,以及法院在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間如何權衡的實務觀點。

鄭重聲明: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網路言論案件高度依賴具體事實與證據,建議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第一章:什麼是「炎上」?網路攻擊言論的法律面貌

一、「炎上」不只是情緒,更是一連串法律行為

「炎上」一詞源自日文,原指火焰向上燃燒,後被引申為網路上某個人物或組織因為特定事件引發大量負面討論、批評、謾罵,甚至號召抵制。炎上的特徵包括:

  • 快速擴散:透過社群媒體、論壇、影音平台在數小時內觸及數萬甚至數十萬人。
  • 匿名性高:攻擊者常使用假帳號、分身帳號,增加追查難度。
  • 言論極端化:從理性批評演變為情緒性辱罵、恐嚇、騷擾、曝光個資。
  • 持續性:事件熱度消退後,特定人士仍可能持續針對被害人發表攻擊言論。
  • 跨境性:攻擊者可能位於境外,增加法律追訴困難。

二、常見的攻擊言論類型與法律定性

在聲請禁制令之前,必須先釐清你遭遇的「攻擊言論」在法律上屬於哪一種侵害類型,因為不同類型適用的法律依據、程序與救濟效果不同。

攻擊言論類型具體行為舉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救濟途徑
公然侮辱在公開貼文、留言、直播中以「垃圾」、「破麻」、「智障」等貶損人格的言語辱罵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告訴乃論)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民事排除侵害
誹謗散布不實事實,例如指控某人「詐騙」、「劈腿」、「賣假貨」等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項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刪除貼文
恐嚇留言「要給你好看」、「知道你家住哪裡」、「小心被潑酸」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惡害通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刑事告訴、聲請保護令、民事排除侵害
騷擾持續、反覆、違反意願地以訊息、標註、留言、私訊等方式干擾生活跟蹤騷擾防制法(與性或性別有關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跟騷保護令、行政罰、民事賠償
公開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公布姓名、電話、地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家庭成員等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1條請求刪除個資、民事賠償、刑事告訴
合成照片/Deepfake將被害人臉部合成至不雅照、色情影片,或製作虛假發言圖文刑法第23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影像條例刑事告訴、請求下架、民事排除侵害
性羞辱言論以性器官、性行為、性傾向等羞辱被害人,或散佈性私密影像跟蹤騷擾防制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妨害秘密等跟騷保護令、刑事告訴、民事賠償
煽動仇恨/暴力發文號召「一起去堵他」、「讓他社會性死亡」等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5條恐嚇刑事告訴、民事排除侵害

三、為什麼要聲請「禁制令」而不是只提告?

很多人直覺反應是「告他」,但刑事訴訟曠日廢時,從偵查、起訴到判決確定,動輒半年至兩年以上。在這段期間,攻擊言論可能仍持續出現,傷害不斷擴大。因此,「禁制令」的核心目的,是在本案判決確定前,透過法院的快速裁定,禁止相對人繼續為特定行為,避免損害擴大或發生無法回復的後果。

在臺灣法律體系中,沒有一個條文直接寫「網路禁制令」,但透過以下機制可以達到類似效果:

  1. 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2. 民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3. 跟蹤騷擾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4. 家庭暴力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適用於親密關係)
  5.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
  6. 法院判決主文中的「不作為請求權」(民法第18條第1項)

接下來的章節將逐一說明這些機制的法律依據、聲請要件、流程與實務注意事項。


第二章:臺灣法下的「禁制令」體系總覽

一、民事保全程序: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的民事保全程序分為「假扣押」與「假處分」。假扣押是用於金錢請求或可轉換為金錢的請求;假處分則用於金錢以外的請求。在網路攻擊言論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請求的是「禁止相對人繼續發表特定言論」、「刪除已發布的貼文」、「不得再以特定方式騷擾」等,這些屬於金錢以外的請求,因此適用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一)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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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的特色在於「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例如,你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刪除某則誹謗貼文,在判決確定前,被告可能隨時刪除帳號、隱匿資產,導致將來判決無法執行。此時可以聲請假處分,命被告在訴訟期間維持現狀、不得刪除相關證據,或不得繼續張貼類似內容。

但就「禁止繼續發表言論」而言,假處分較少被直接援用,因為言論一經發表,損害即已發生,假處分難以「保全」;更常用的是下一項「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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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這是網路禁制令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依據。當你與相對人之間存在「人格權受侵害」、「妨害名譽」等法律關係爭執,而相對人的持續發文行為可能造成你「重大損害」或存在「急迫危險」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裁定:

  • 相對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發表關於聲請人之特定不實言論。
  • 相對人應刪除或隱藏已發布之特定貼文、留言、影片。
  • 相對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跟蹤、接觸聲請人。
  • 相對人應移除公開之個人資料或私密影像。

注意: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性質是「暫時性」的,法院裁定後,仍須進行本案訴訟。如果本案訴訟最終敗訴,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被撤銷,且聲請人可能需賠償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的損害。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

2022年6月1日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為網路騷擾提供了另一條重要的禁制令途徑。該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行為」包括: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關鍵要件:必須是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如果網路攻擊言論帶有性羞辱、性別歧視、散布性私密影像、或持續以帶有性意味的言語騷擾,即可考慮聲請跟騷保護令。

跟騷保護令的種類包括:

  • 禁止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
  • 禁止相對人接觸、接近特定場所。
  •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如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諮商)。

聲請程序較民事保全程序簡便,可向警察機關或法院提出,法院通常需於聲請後72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有刑事責任(跟騷法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嚇阻力較高。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適用於親密關係)

若你與攻擊者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曾有親密關係等),而對方在網路上對你進行精神騷擾、言語暴力、散布私密影像等,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內容可包括: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 命相對人交付相關物品(如私密照、影片)。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不起訴處分後的民事救濟

刑事途徑本身無法直接取得「禁制令」,但可以在提起刑事告訴後,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刪除貼文、不得再發表特定言論,並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即使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你仍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判命被告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五、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的禁制令

若攻擊言論涉及未經同意使用你的照片、影片、創作內容,或洩漏營業秘密,可另依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處分,禁止繼續使用、傳輸、販售。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刪除請求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若對方公開你的個資,你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刪除,若拒不刪除,可訴請法院命其刪除,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聲請民事禁制令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一、實體法基礎:人格權的保護

臺灣《民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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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法院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這條是「不作為請求權」的基礎。當攻擊言論已經發布,你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例如刪除貼文);當對方揚言將繼續發布更多攻擊言論,你有「受侵害之虞」,可以請求法院「防止侵害」(例如禁止其再發布特定言論)。這種不作為請求權,正是禁制令的實體法依據。

《民法》第184條規定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程序法基礎: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要件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必須向法院說明以下要件:

(一)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一個可以透過本案訴訟確定的法律關係,例如: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侵害之排除或防止請求權。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刪除請求權。
  • 契約上之不作為義務(例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

在書狀中,你必須具體說明這個法律關係的內容,以及雙方之間如何產生爭執。

(二)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性

這是法院最嚴格審查的部分。你必須釋明:

  • 重大損害:相對人的持續發文行為,可能造成你名譽、信用、工作、家庭、心理健康的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攻擊言論導致你被公司解僱、客戶流失、遭受網路霸凌而罹患憂鬱症、甚至有人因此到你家門外聚集。
  • 急迫危險:對方已經明確表示將在近期內發布更多攻擊內容、或已公布你的住址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 其他相類情形:例如對方以自動化程式(機器人帳號)大量散布不實言論,每小時出現數百則,導致損害迅速擴大。

法院通常會衡量:如果不准許禁制令,聲請人可能受到的損害有多大?如果准許禁制令,相對人的言論自由受到多大的限制?兩者之間是否合乎比例。

(三)本案訴訟有勝訴可能

定暫時狀態處分雖然不要求聲請人證明本案訴訟必然勝訴,但至少必須讓法院相信本案訴訟不是顯然無理由。如果你所主張的名譽侵害在法律上明顯不成立(例如對方只是發表合理評論、或所述事實可證明為真),法院可能駁回。

(四)聲請人須提供擔保

法院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時,通常會命聲請人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以擔保相對人因該處分可能受到的損害。擔保金數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考量因素包括:

  • 相對人因不能發言所受的損失(例如廣告收益、言論自由限制程度)。
  • 聲請人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高低。
  • 雙方資力。

實務上,網路禁制令案件的擔保金從新臺幣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若聲請人無力繳納,可向法院釋明後請求降低,但不一定獲准。

三、法院對「事前限制言論」的審查態度

必須誠實說明:臺灣法院對於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他人發表言論」,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 因為這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屬於「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在憲法理論上被推定為違憲,只有在極端例外情形才被允許。

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1. 言論的類型:政治性、公共性言論受到最高程度保障;商業性言論次之;仇恨性、恐嚇性、誹謗性言論保障較低。
  2. 真實惡意原則:若相對人明知不實或重大過失不知不實而發表言論,較可能構成侵權。
  3. 可受公評之事:若攻擊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人物,法院可能傾向保護言論自由。
  4. 比例原則:禁止發言是否為達成保護名譽權所必要?有無較小侵害手段(如金錢賠償、公開澄清)?
  5. 明確性與範圍:禁制令的內容是否明確、範圍是否過廣?若過於模糊,法院不會准許。

實務見解參考:

  • 最高法院在相關裁定中多次強調,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得僅因「名譽受損」即輕率禁止言論,必須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的具體證據。
  • 若攻擊言論涉及恐嚇、性暴力、公開私密影像等,法院核准禁制令的機率較高,因為此類言論幾乎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
  • 若攻擊言論僅為尖酸刻薄的人身攻擊或情緒性謾罵,法院可能認為以金錢賠償即可填補損害,不具保全必要性。

這意味著:聲請民事禁制令前,你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言論已造成或將造成重大、無法回復的損害,而不只是「我覺得被罵得很難聽」。


第四章:聲請民事禁制令的完整流程與書狀實務

一、整體流程圖(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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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 → 確定管轄法院 → 撰寫聲請狀 → 遞狀繳費 → 法院審查(可能命補正、訊問) → 裁定准駁 → 提供擔保 → 取得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二、第一步:證據保全——沒有證據,一切免談

證據是聲請禁制令的基礎。法院不會單憑你的片面陳述就核准,你必須提出具體、可信的證據。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即時截圖與錄影

  • 使用手機或電腦截圖,務必包含:發文者帳號名稱、發文時間、完整內容、所在平台、網址。
  • 若為限時動態、直播、會消失的訊息,應立即以螢幕錄影方式保存完整過程。
  • 截圖時保留上方網址列、時間戳,最好使用「無痕模式」重新開啟貼文,證明該內容確實公開可見。
  • 若貼文已遭刪除,可嘗試搜尋Google快取、網頁存檔(如 Wayback Machine)。

(二)公證人體驗公證

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由公證人實際操作電腦、進入手機App,對網頁內容進行體驗公證。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據力,但費用較高(每件約新臺幣數千元),且須預約。若貼文隨時可能被刪除,公證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保全方式。

(三)向平台申請保存證據

部分平台提供「數據下載」或「帳號資料申請」功能,可取得帳號登入紀錄、發文紀錄等。例如:

  • Facebook:可下載個人資料副本,但僅限自己帳號;他人公開貼文可透過檢舉或法律程序要求保留。
  • Instagram:類似。
  • PTT:可向站方申請留存文章與IP紀錄。
  • Dcard:可向站方申請保留文章與留言資料。

(四)報案取得三聯單

若攻擊言論涉及恐嚇、散布個資、性暴力等刑事犯罪,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這份文件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急迫危險」的重要佐證。

(五)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在聲請禁制令前,可先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相對人限期刪除言論、停止攻擊。若對方拒不理會或變本加厲,這份信函紀錄可證明你已嘗試和平解決,而對方無視,強化「急迫危險」的釋明。

三、第二步: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管轄。本案訴訟的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原則上為被告(相對人)住所地的法院;但侵權行為地(如貼文上傳地點、被害人居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若對方在境外,可考慮向臺灣法院聲請,但執行上較困難。若對方使用臺灣平台(如PTT、Dcard),平台主機所在地可能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第三步:撰寫聲請狀

聲請狀是整個程序的核心文件。你必須以書面形式載明下列事項:

應記載事項清單

項目內容說明
聲請人基本資料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相對人基本資料姓名或可資特定之帳號、住居所;若不知真實身分,可列平台帳號並請求法院命平台提供用戶資料
聲請事項明確寫出你要法院裁定的內容,例如:「相對人不得於Facebook、Instagram或其他公開網路平台,以任何形式發表關於聲請人涉及詐欺之不實言論。」
事實及理由按時間順序詳述事件經過,引用證據編號
法律依據引用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等
證據清單編號列出所有證據(截圖、公證書、報案三聯單、存證信函等)
聲請人簽名蓋章親自簽名或蓋章
日期撰狀日期

聲請事項的撰寫技巧

聲請事項必須明確、可執行,避免過於模糊。例如:

不好的寫法:

相對人不得再發表任何攻擊聲請人之言論。

較好的寫法:

相對人應立即刪除其於Facebook帳號「某某某」於民國113年1月1日發布之貼文(網址:…),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音、直播、留言、私訊)於任何網路平台發表或轉載關於聲請人涉及侵占公款、婚外情等不實陳述。

如果聲請事項過於模糊,法院可能命你補正,甚至駁回。

五、第四步:遞狀與繳費

向管轄法院遞交聲請狀及證據。法院會先審查程式是否合法,若不合程式,會命補正。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費為新臺幣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若同時提起本案訴訟,另需繳納訴訟費。

六、第五步: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後,通常會進行以下程序:

  1. 書面審查:法官先就聲請狀與證據進行初步審查。
  2. 命補正:若聲請狀缺漏、聲請事項不明確、證據不足,法官會命聲請人限期補正。
  3. 訊問或調查:法院可能通知雙方到庭陳述意見,但定暫時狀態處分通常不進行言詞辯論,採書面審理居多。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可能開庭調查。
  4. 裁定:法院作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若准許,通常會同時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七、第六步:提供擔保

若法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但命提供擔保,你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擔保金可以用現金、銀行定期存單或其他法院認可之有價證券提存。未依限提供擔保者,裁定失其效力。

八、第七步: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確定後(相對人不得抗告或抗告被駁回),即具有執行力。若相對人不遵守裁定內容,你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

  • 相對人不刪除貼文,法院可命平台配合刪除,或對相對人處怠金(罰鍰)。
  • 相對人繼續發文,法院可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處怠金、管收(但管收較少見於言論案件)。

實務提醒: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可能因相對人抗告而被上級法院廢棄。因此,聲請人應同步進行本案訴訟,以鞏固法律地位。


第五章:刑事途徑與保護令聲請

一、刑事告訴:讓國家公權力介入

若攻擊言論構成犯罪,提起刑事告訴是最直接的嚇阻手段。刑事程序的優點是檢警可透過IP追查匿名帳號、搜索扣押證據、凍結相關電子設備,且被告可能面臨刑責,產生實質壓力。

常見的告訴罪名與流程

罪名刑度告訴乃論追訴時效
公然侮辱(刑309)拘役或科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是6個月
誹謗(刑310)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是6個月
恐嚇危害安全(刑305)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否10年
妨害電腦使用(刑358、359)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否10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否5年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是(但保護令違反為非告訴乃論)6個月

注意:公然侮辱與誹謗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恐嚇、妨害電腦使用、個資法為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悉即可主動偵辦,但仍建議被害人主動報案。

刑事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在刑事偵查階段,你可以請求檢察官指揮警察執行搜索、扣押,保全電子證據。若平台數據可能被刪除,可請檢察官向平台調取用戶資料與發文紀錄。

二、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流程

若網路攻擊符合跟騷法要件,聲請保護令的流程如下:

  1. 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證據(截圖、錄影、對話紀錄),向派出所或分局偵查隊報案。警察機關應受理並製作筆錄。
  2. 警察機關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警察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具狀聲請。
  3.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後,若認有急迫危險,得於72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毋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4. 通常保護令審理: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定期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期滿可聲請延長。
  5.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構成跟騷法第19條之罪,屬非告訴乃論,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

若與相對人有家庭成員關係,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流程與跟騷保護令類似,但可聲請的內容更廣,包括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交付財物、暫時行使親權等。


第六章:平台申訴、刪除請求與數位證據保全

一、善用平台內部申訴機制

在聲請法律禁制令的同時,別忘了利用各平台的檢舉申訴機制。雖然平台不一定會立即處理,但若言論明顯違反社群守則,平台可能主動下架。各平台的申訴管道如下表:

平台申訴管道處理重點
Facebook貼文右上角「檢舉貼文」、說明中心仇恨言論、霸凌、騷擾、私密影像
Instagram貼文右上角檢舉、支援中心同上
YouTube影片下方檢舉、法律聲明誹謗、仇恨、騷擾
PTT站內信向板主檢舉、向站方申請刪除違反板規、個資外洩
Dcard文章檢舉、客服信箱違反站規、個資外洩
爆料公社等社團向管理員檢舉違反社團規約
X(Twitter)檢舉推文、法律政策騷擾、仇恨、私密影像
TikTok檢舉影片、法律聲明騷擾、仇恨、霸凌

技巧:若言論已構成犯罪或嚴重侵權,可在檢舉時附上報案三聯單、律師函,平台處理速度通常會加快。若平台拒不處理,可考慮向主管機關(如NCC、數位發展部)申訴。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刪除請求

若對方公布你的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你可以:

  1.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刪除、停止利用。
  2. 若對方不配合,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命其刪除並賠償損害。
  3. 同時可向平台提出「個人資料移除請求」,要求下架含個資內容。

三、數位證據保全的進階技巧

  • 使用區塊鏈存證:部分服務提供區塊鏈證據保全,將數位內容雜湊值上鏈,可證明內容未經變造。
  • 委託民間數位鑑識公司:若案件複雜,可委託專業公司進行數位鑑識,取得具證據能力的報告。
  • 公證人體驗公證:如前所述,公證人親眼見證網頁內容,製成公證書,證據力極高。

第七章:實務案例與法院見解分析

一、案例一:知名網紅遭網路霸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情境:A網紅因感情糾紛,遭前伴侶B在Instagram限時動態連發數十則侮辱性貼文,指控A「劈腿」、「慣性說謊」、「靠關係上位」,並公布A的手機號碼與住家地址。A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並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禁止B繼續發布相關言論、刪除貼文。

法院裁定:法院審酌B的貼文內容已涉及刑法誹謗與公然侮辱,且公布個資導致A收到大量騷擾電話、住家外出現不明人士徘徊,具有急迫危險;而禁止B繼續發表誹謗言論對其言論自由限制有限,准許A的聲請,命B刪除貼文並不得再發表關於A感情狀況之不實陳述,擔保金新臺幣10萬元。

啟示:涉及個資外洩與人身安全威脅時,法院較願意核准禁制令。

二、案例二:公眾人物遭酸民持續攻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被駁回

情境:C政治人物因政策爭議遭網友D在PTT、Facebook持續發表「無能」、「腦殘」、「滾下台」等批評,C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禁止D再發表任何負面言論。

法院裁定:法院認為C為公眾人物,D的言論雖屬尖酸刻薄,但多為意見表達與對公共事務的評論,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且C為公眾人物,理應承受較高程度的公眾檢驗,縱有名譽受損,亦得以金錢賠償回復,不具「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駁回聲請。

啟示:單純的負面評論,即使難聽,法院多半不願以禁制令限制言論自由。聲請前需評估自身是否為公眾人物、言論是否涉及公共事務。

三、案例三: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在網路騷擾的運用

情境:E與F原為同事,E離職後,F持續以LINE、Facebook私訊傳送帶有性暗示的騷擾訊息,並在E的照片下留言「想X你」、「晚上來我家」等,E封鎖後,F改用其他帳號繼續騷擾。E向警方報案並聲請跟騷保護令。

法院裁定:法院認定F的行為符合跟騷法第3條「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F再以任何方式騷擾、接觸E,命F遠離E住家及工作場所100公尺,有效期間2年。F違反保護令後,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啟示:帶有性意味的網路騷擾,跟騷保護令是快速有效的禁制令工具。

四、法院實務趨勢總結

  1. 恐嚇、性暴力、個資外洩、私密影像散布:法院核准禁制令的意願較高。
  2. 純粹侮辱、尖酸評論、政治性言論:法院傾向以金錢賠償解決,不採事前限制。
  3. 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空泛的主張不足。
  4. 禁制令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範圍合理,否則可能被駁回。

第八章:聲請禁制令的困難與策略建議

一、主要困難

(一)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拉鋸

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法院對事前限制極度審慎。單純名譽受損往往不構成「重大損害」,除非涉及人身安全、個資外洩、性暴力、私密影像等。

(二)匿名性阻礙

網路攻擊者常使用假帳號、境外IP,導致相對人身分不明。民事訴訟需有明確相對人,若無法特定,法院可能以「相對人不明確」駁回。此時可先請求法院命平台提供用戶註冊資料,或向刑事警察局報案請求追查IP。

(三)擔保金負擔

法院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通常要求擔保金,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對一般人是不小負擔。若無法提供,可請求法院降低,但成功率不高。

(四)執行困難

禁制令即使核准,若相對人在境外或使用境外平台,執行上可能鞭長莫及。平台配合度也參差不齊。

(五)訴訟成本與時間

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雖較快速,但從聲請到取得裁定,仍可能需數週至數月。若相對人抗告,時間更長。

二、策略建議

(一)先刑事後民事,或同時進行

刑事告訴可藉由公權力快速凍結證據、追查身分,對相對人形成壓力。在刑事程序進行中,同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可提高成功率。

(二)善用跟騷保護令

若攻擊言論帶有性別意涵,跟騷保護令的核發門檻較低、速度較快(暫時保護令72小時),且違反有刑責,是CP值最高的禁制令工具。

(三)多管齊下:法律+平台+輿論

除法律途徑外,向平台檢舉、寄發律師函、召開記者會澄清、尋求支持者聲援,可以降低攻擊言論的影響,並為法律程序累積「重大損害」的證據。

(四)證據保全要全面、即時

從事件爆發第一天就要開始截圖、錄影、公證,不要等到決定提告才蒐證。證據越完整,法院越可能核准禁制令。

(五)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網路言論案件涉及憲法、民事保全、刑事程序、平台政策等多重領域,自行聲請容易因程式或實體要件不備而遭駁回。建議委託熟悉網路法、人格權案件的律師,評估最適合的策略。


常見問答(FAQ)

Q1:我被罵得很難聽,可以聲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再罵我嗎?

不一定。 如果只是情緒性辱罵(如「白痴」、「垃圾」),法院通常認為可以透過金錢賠償回復,不一定具備「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除非對方的言論已涉及恐嚇、性暴力、個資外洩、或引發實際騷擾行為,否則禁制令核准的機率較低。但你可以提起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Q2: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需要多久?

法院受理後,若資料齊全,一般1至4週內會作出裁定;若法院認為有急迫情事,可能更短。若相對人提出抗告,二審程序可能再花數週至數月。跟騷保護令的暫時保護令則必須在72小時內核發。

Q3:我不知道攻擊者的真實身分,可以聲請禁制令嗎?

可以嘗試,但必須先特定相對人。你可以先向平台檢舉並請求保留帳號資料,或向警察報案請求追查IP。在民事程序,可向法院聲請命平台提供該帳號註冊資料。若仍無法特定,法院可能駁回聲請。部分法院允許以「帳號名稱」暫列相對人,待查得身分後再更正。

Q4: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費用和擔保金大概多少?

聲請費固定新臺幣1,000元。擔保金由法院個案裁量,網路言論案件常見從新臺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若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可聲請訴訟救助,減免擔保金或費用。

Q5: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後,對方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以。相對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抗告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相對人可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Q6:禁制令可以禁止對方在「所有平台」發言嗎?

理論上可以,但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事項具體明確。若範圍過廣、涵蓋所有平台且無時間限制,可能被認違反比例原則而駁回。建議聲請事項限縮於特定平台、特定言論類型、特定期間。

Q7:對方在境外,臺灣的禁制令有效嗎?

臺灣法院的裁定在境外無當然執行力。若對方在境外,可嘗試透過該國法院聲請類似禁制令,或請求跨國平台配合下架。但實務上難度較高,需評估成本與效益。

Q8:我可以聲請禁制令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定暫時狀態處分主要用於「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公開道歉屬於本案訴訟的請求內容,不宜作為保全處分的聲請事項。你可以在本案訴訟中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公開道歉、刊登澄清啟事。

Q9:跟騷保護令和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哪個比較好用?

看案件性質。 若攻擊言論帶有性別意涵、反覆持續、使你心生畏怖,跟騷保護令核發門檻較低、速度較快、違反有刑責,優先考慮。若攻擊言論與性別無關,或涉及商業名譽、個資、智慧財產權,則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較適合。兩者也可以並行聲請。

Q10:聲請禁制令失敗,我會不會被對方反告?

有可能。若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被裁定駁回,且對方認為你濫用訴訟程序、侵害其名譽或造成損害,對方可能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但若能證明你是基於合理懷疑、有相當證據,通常不構成侵權。建議在聲請前諮詢律師,評估勝敗風險。

Q11:平台遲遲不刪除攻擊貼文,可以提告平台嗎?

依現行臺灣法律,平台作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若未即時移除侵權內容,是否負連帶責任,實務上仍有爭議。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尚未通過,平台多以免責條款主張不負責任。但若平台明知內容侵權、經通知仍不處理,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實務上,通常先對發文者提告,同時向平台提出刪除請求。

Q12:攻擊言論涉及我的照片被合成為色情圖片,可以聲請禁制令嗎?

可以,而且法院核准機率極高。此類言論涉及刑法妨害風化、妨害名譽、個資法等,且對人格權侵害重大,具備急迫危險。建議立即報案、向平台檢舉(要求下架)、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跟騷保護令(若涉及性別),同步進行。

Q13: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一定要先提起本案訴訟嗎?

不用。定暫時狀態處分可以在提起本案訴訟前聲請,但法院可能命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若未遵期提起,法院得依相對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Q14:被炎上後,我可以要求平台提供攻擊者的IP或註冊資料嗎?

可以,但需透過法律程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平台不得任意提供用戶資料。你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平台提供;或在刑事告訴後,由檢察官或法官調取。實務上,律師常先向法院聲請調取平台用戶資料,以特定相對人身分。

Q15:有沒有其他非法律手段可以阻止對方繼續攻擊?

有。你可以:

  • 封鎖對方帳號,避免直接接觸。
  • 調整隱私設定,限制陌生人留言、標註。
  • 向平台申請「防止騷擾」功能(如Facebook的封鎖、限制功能)。
  • 發布澄清聲明,讓公眾了解真相。
  • 尋求心理諮商、親友支持,降低心理壓力。

但若對方持續以新帳號騷擾,法律途徑仍是必要的。


結論——被炎上不是無解,但要懂得策略

被炎上的經驗令人痛苦,尤其當攻擊言論持續不斷、甚至威脅到你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時,那種無力感更是難以言喻。然而,法律不是沒有武器,只是需要你有策略地運用。

聲請禁制令的核心思維,不是「讓對方閉嘴」那麼簡單,而是向法院證明:對方的言論已經跨越了言論自由的界線,造成或即將造成你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 證據、法律依據、急迫危險、比例原則,這四個關鍵缺一不可。

建議你在事件發生時,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全面保存證據:截圖、錄影、公證,一樣都不能少。
  2. 立即報警:若涉及恐嚇、個資外洩、性暴力、私密影像,不要猶豫。
  3. 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表明立場,要求刪除言論與停止攻擊。
  4. 同步啟動平台申訴與法律程序:多管齊下。
  5. 評估是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跟騷保護令:在律師協助下,依個案情節選擇最快速、有效的禁制令路徑。

最後,請記得:法律程序需要時間,禁制令也不一定百分之百能核准。 在尋求法律救濟的同時,照顧好自己的心理健康,尋求親友或專業人員的支持,不要讓網路上的惡意淹沒了你的生活。


作者簡介

林柏翰律師,執業於臺北,專長網路言論、個人資料保護、智慧財產權與民事保全程序。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多家網路新創公司法律顧問,處理過數十件網路霸凌、妨害名譽、跟蹤騷擾保護令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長期在媒體撰寫網路法律評論,並受邀至大學與企業演講,致力於在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間尋求平衡。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資格: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專利代理人
著作:《網路言論與法律責任實務》(合著)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個案處理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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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惡意散布造假短片,聲請假處分要求平台快速下架的法律依據

當造假短片成為傷人利刃:聲請假處分要求網路平台迅速下架的完整法律策略

2024年,一位平凡的上班族小琪發現,自己在健身房運動的片段,竟被某網紅透過AI Deepfake技術合成為色情影片,並在各大社群平台瘋傳。影片上架不到六小時,便累積超過二十萬觀看,留言充斥羞辱字眼。小琪報警、寫信給平台,換來的卻是制式回覆與漫長等待。她不禁想問——法律難道沒有一把夠快的刀,能在傷害無限擴散之前,先切斷那條傳播鏈嗎?

答案,就是本文要深入剖析的救濟手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當網紅惡意散布造假短片,受害者的名譽、隱私、肖像權正在以毫秒為單位遭到踐踏。傳統民事訴訟動輒一、兩年,緩不濟急。此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強制網紅或平台「立即下架、屏蔽內容」,就成為最具實效的法律武器。以下,我們將從制度、實體法依據、程序操作、平台責任到替代途徑,完整拆解這套「快速下架」的法律部署,並以貼近實務的語言、表格對照與常見問答,讓每一位遭遇數位暴力的當事人,都能掌握自救的方向。


第一章 當造假短片成為武器——網紅惡意散布的現代危機

一、新型態的數位名譽毀滅戰

過去,毀人名誉可能要靠街談巷議或黑函;如今,一位擁有數萬追蹤的網紅,只要上傳一支短短數十秒的變造影片,就能在一天之內摧毀一個人的人生。惡意造假短片的常見型態包括:

  • Deepfake 換臉色情影片:將受害者臉部合成至色情畫面,偽造其參與不雅行為。
  • 剪接扭曲談話:擷取片段,搭配假字幕或錯誤翻譯,塑造當事人發表極端言論的假象。
  • 偽造不法行為:藉由特效、道具,捏造當事人吸毒、偷竊、施暴等畫面。
  • 冒用身分發言:利用 AI 生成語音或文字,假借當事人名義發表仇恨言論。

網紅之所以「惡意」散布,動機往往是流量變現、網路聲量、政治操作,甚或是純粹的網路霸凌。這些內容一旦上傳,就會被網友備份、轉傳,即使原始貼文刪除,傷害也難以徹底清除。

二、傳統訴訟的極限與假處分的登場

受害者最直覺的反應是提告刑事誹謗、妨害名譽,或請求民事賠償。然而,從地檢署偵查到法院一審判決,短則半年,長則數年。判決出爐時,影片早已擴散至難以回收的程度。金錢賠償再多,也換不回被毀損的社會評價與心理創傷。

此時,法律提供的「保全程序」——尤其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就像一紙緊急命令。它可以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命令行為人(網紅)或平台「暫時」將影片下架、遮蔽,防止損害急遽擴大。對受害者而言,這不只是法律勝利,更是讓人生回歸平靜的第一道閘門。


第二章 迅速止血的法律利器——認識假處分制度

要靈活運用這項武器,必須先理解它的血緣與構造。

一、什麼是假處分?

我國《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三種保全程序,避免債權人將來打贏官司卻無法實現權利:

保全類型法條依據對象目的具體案例
假扣押第522條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防止債務人脫產擔心肇事者把財產移轉,先扣押其房產
假處分(一般)第532條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確保現狀,避免標的物變更禁止股東移轉股份、禁止房屋拆除
定暫時狀態處分第538條有爭執之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命令平台下架網路不實影片

我們今天要聚焦的,就是最適合「快速下架」的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下簡稱「定暫處分」)。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獨特價值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關鍵字拆解:

  • 爭執之法律關係:指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某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且目前有爭執。例如「被害人對網紅有無請求移除變造影片的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
  • 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影射若不立即處理,損害將無法回復或難以估計。網路謠言每秒都在複製,完全符合「急迫危險」。
  • 必要性:法院衡量債權人(受害者)與債務人(網紅/平台)雙方利害後,認為確有暫時規制之必要。

與一般假處分不同,定暫處分不僅能「維持現狀」,更可以「形成暫時的法律狀態」。例如,法院可以裁定:「相對人應將放置於YouTube網址XXX之影片予以刪除或屏蔽」——這已經不是單純凍結,而是積極命其作為。

三、定暫處分與一般訴訟比較

比較項目通常訴訟程序(含假執行)定暫時狀態處分
處理速度一審約6~18個月裁定約1~4週(急迫時更短)
舉證程度須達「證明」僅須「釋明」
擔保金若聲請假執行須供擔保原則須供擔保(金額由法院定)
效力期間判決確定後永久解決暫時性,至本案訴訟終結或另經裁定撤銷
對平台強制力判決確定後方可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即可執行

可見,對於每日擴散的網路傷害,定暫處分無疑是時效上的首選。


第三章 對網紅與平台聲請下架的法律基礎

法院不會憑空核發假處分,當事人必須先指出自己具有「被保全的權利」。這就回到實體法的層次:受害者究竟根據什麼法律,可以要求網紅或平台把影片下架?

一、核心實體請求權基礎總覽

我把最常用的請求權基礎整理成一份清單,讀者可以根據自身案件性質選擇主張:

1. 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民法第18條第1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這是防止名譽、隱私、肖像、姓名等人格權持續受侵害的「王牌條文」。當變造影片已在網路流傳,構成對人格權的現實侵害,受害者可直接請求除去——即要求移除該內容。此請求權不限於對行為人(網紅)行使,實務上認為,對於實際上能除去侵害狀態的第三人(例如網路平台),亦得主張(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213條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移除侵害內容」正是回復原狀的一種具體方式。因此,受害者可據此請求網紅,甚至未盡管理責任的平台,除去侵害。

3. 名譽回復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適當處分」的解釋,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3號裁定,並不限於刊登道歉啟事,也包含命加害人刪除不實言論。因此,若造假影片侵害名譽,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命網紅刪除,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方式。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9條

如果造假影片包含受害者的臉部、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而網紅未經同意蒐集、處理、利用,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這條非常強力,因為個資的保護義務直接落在資料利用者身上,且不論是否構成侵權「損害」,只要有違法蒐用,就可請求刪除。

5. 著作權法第84條

如果網紅用的素材是受害者拍攝的影片、照片(例如從小琪社群帳號盜用的健身影像),受害者身為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即移除侵權重製物。惟需注意,單純的肖像並非著作權保護標的,此法條僅在影片素材本身具備原創性時才有用。

6. 其他(特殊情況)

  • 營業秘密法第11條:若造假影片洩漏公司機密,可請求排除侵害。
  • 商標法第69條:若影片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致損害商譽。

二、請求權基礎比較與選用建議

請求權基礎保護對象舉證重點優點限制
民法第18條Ⅰ所有人格權(名譽、隱私、肖像等)證明影片內容與自己人格同一性,且屬不法侵害範圍最廣、攻擊面大,可直接對平台行使人格權範圍抽象,有時須透過法院闡明
民法第184+213條權益受損害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對平台須證明其有故意過失
民法第195條Ⅰ後段名譽名譽受損、不法侵害實務上接受度高,常有明確先例限於名譽,不包含隱私、肖像等
個資法第11條個人資料自主權影片包含個資、蒐用違法構成要件較明確,不需證明損害限於「個人資料」範疇,純名譽攻擊未必該當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財產權原創性、著作人身分專業法庭審理,判斷迅速不適用於單純肖像、聲音

操作建議:在聲請狀中,建議 併列數項請求權,以「人格權除去請求權」為主,「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與「名譽回復適當處分」為輔,若有個資則追加個資法。如此一來,即使其中某一條在法律解釋上被挑剔,其他請求權仍可支撐整個假處分的正當性。

三、從實體請求權到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被保全權利」

在定暫處分的聲請書上,必須清楚寫明:

「聲請人對相對人享有如前述之實體法上請求權,本案訴訟將來有勝訴之可能;若容任相對人繼續於網路散布系爭影片,聲請人之人格權將蒙受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這裡的「被保全權利」,就是上述各項實體請求權。法院在審理假處分時,首要任務即是判斷這個被保全的權利是否「大致存在」,即 「勝訴可能性」 的審查。


第四章 聲請假處分的程序與實戰要點

了解背後的實體法,接下來進入真正考驗技術的「程序操作」。從決定聲請那刻起,每一步的佈局都可能影響成敗。

一、誰可以當相對人?——網紅與平台的選擇策略

聲請狀上的「相對人」可以是一個或數個:

  • 行為人(網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者。對他聲請,可以禁止其繼續散布,並命其刪除自身帳號內容。
  • 平台業者:如 YouTube、Facebook、TikTok、PTT、Dcard 等,客觀上掌握伺服器,能以技術手段移除內容者。實務上認為,對於持續性的人格權侵害,得對有事實上管理力之第三人(平台)主張排除侵害,因為該第三人若不配合,侵權狀態將無從除去。

策略建議:最理想的模式,是 同時將網紅與平台列為相對人,一併聲請。這樣做有雙重好處:

  1. 網紅若違反裁定(偷換網址重傳),可立即追懲。
  2. 平台有技術能力全面屏蔽關鍵字或刪除備份,防止 Streisand 效應(越刪越多人傳)。更現實的是,許多平台根本就在海外,直接對平台執行有難度,但把它列為相對人,至少會獲得平台的合規部門重視,願意自願配合。

二、管轄法院怎麼選?

假處分的管轄,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4條,由 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或 標的所在地法院 管轄。網路侵害的特殊性在於「行為地」遍及全台甚至全球。目前實務寬認 侵權結果發生地(即被害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被害人可以在自己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避免南北奔波。

若對境外平台(如設籍美國的 Meta)聲請,台灣法院仍有管轄權嗎?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5條,若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台灣法院即有管轄權。至於文書送達,實務上多透過外交管道或海牙送達公約,但有時法院會先核發裁定,再以電子郵件通知平台,平台多數基於遵守在地法律而配合。

三、聲請狀怎麼寫?核心要件解密

一份具有說服力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必須讓法官感受到「十萬火急」。以下是必備內容清單:

  1. 當事人欄:聲請人(被害人)、相對人(網紅、平台)。
  2. 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具體寫明請求法院裁定的內容,例如:
    • 「相對人甲應將放置於下列網址之影片(網址:……)移除,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行上傳或散布。」
    • 「相對人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下列網址之影片予以刪除或屏蔽,使公眾無法瀏覽。」
  3. 被保全之權利:指明依據哪條實體法(民法第18條、個資法第11條等),說明聲請人享有請求移除的權利。
  4. 假處分原因:詳述急迫性、損害規模、何以本案訴訟緩不濟急。
    • 舉例:影片觀看次數、分享次數、留言攻擊、已遭備份至數十社團、被害人身心壓力等。
  5. 證據清單與釋明:附上影片截圖、經公證之網頁存證、點擊率報表、平台檢舉回覆(證明平台怠於處理)、心理諮商證明等。
  6. 願供擔保之陳述:表明願意提供擔保金以補釋明不足。

四、什麼是「釋明」?跟「證明」有何不同?

這是讓許多非法律人困惑的一點。簡單說:

  • 證明:必須使法官達到「確實相信」的程度,通常是終局判決的要求。
  • 釋明:只需使法官產生「大概如此」的心證,即「優越可能性」。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僅須釋明。受害者只要提出「足以大致相信其主張為真實」的證據即可。即使釋明不足,法院仍可命供擔保後准許。這就是為何假處分能夠如此快速的原因之一。

五、擔保金的奧秘

擔保金的功能在於,萬一將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或假處分被撤銷,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可用這筆錢賠償。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量金額,通常考量:

  • 影片下架對網紅或平台營業自由的影響程度(例如是否影響該網紅之主要收入)。
  • 影片的侵害性與公共利益。
  • 聲請人資力。

實務上,針對單支影音下架的假處分,擔保金落在 新臺幣5萬元至50萬元 不等;若涉及整個頻道或粉絲專頁,金額可能更高。曾有案例,法院命供擔保30萬元,准許暫時屏蔽多則不實影音。對一般人來說或許是筆不小數目,但對比名譽無價,仍值得考慮。

六、法院審理流程與可能的結局

流程簡圖:

  1. 遞狀 → 法院分案。
  2. 審查 → 法官書面審理,必要時通知雙方到庭陳述(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原則上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但急迫時不在此限)。
  3. 裁定 → 可能結果:
    • 准許:裁定主文命令下架,並酌定擔保金,聲請人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存。
    • 駁回:法官認為不符要件或釋明不足。
    • 附條件准許:供擔保後准予。
  4. 提存擔保金 → 送達裁定正本予相對人。
  5. 執行 → 相對人未自願履行時,可持裁定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時間軸:實務上,從遞狀到法院作出裁定,急迫案件約 1至2週,但若法院決定開庭,則約需3至4週。部分智慧財產法院針對網路侵害案件,甚至曾於一週內作出裁定,真正實現「快速下架」。

七、對網紅違反假處分的制裁

如果法院已經裁定影片下架,網紅陽奉陰違,改用其他標題或網址重傳,此時:

  • 構成違反假處分執行命令,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0條準用第129條,處以 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拘提管收。
  • 若涉及重新上傳的行為,得再次聲請法院另為裁定,甚至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如果情節重大,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139條違反查封效力罪(視具體行為),形成司法威嚇。

對平台而言,違反假處分同樣可處怠金;主管機關亦可藉此對平台施加壓力。


第五章 平台業者的角色與法律責任——跨國網路巨獸的七寸

實務上,受害者最大的敵人有時不是原始發文的網紅,而是平台消極處理的態度。因此,能否逼迫平台配合,就成了假處分戰役中的關鍵。

一、平台作為相對人的正當性基礎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見解已明確指出,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可對「能實際除去侵害之第三人」行使。社群平台擁有刪文、停權、下架影音的絕對技術能力,自屬「能實際除去」之人。因此,將平台列為假處分相對人,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腳。

二、平台拒絕下架的理由與司法權衡

平台收到假處分裁定後,通常會搬出「言論自由」「網路中立性」「非司法管轄」等抗辯。法院在裁定時,已進行利益衡量:

考量因素被害人端平台端
言論自由造假影片為不實惡意內容,受保障程度極低平台非言論發表者,僅是載體
損害規模名譽、隱私、精神損害持續且不可逆下架單一影片對營運影響微乎其微
急迫性多一次瀏覽就多一分傷害無急迫損害
公共利益保障個人尊嚴,防制數位性暴力維持平台自律機制,但非絕對

從近年裁定趨勢觀察,若影片明顯違法(如Deepfake色情、不實指控),法院幾乎一致傾向保護被害人,並認為平台此時有配合之義務。尤其台灣通過《數位性暴力防治四法》後,「性私密影像」的下架更獲得政策加持。

三、境外平台的執行實務

台灣法院的裁定對境外平台(如Meta、Google)效力如何?這是最多人擔心的。實務運作模式如下:

  • 直接送達困難:通過海牙公約或外交管道耗時數月,緩不濟急。但法院裁定正本仍會以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平台在台聯絡窗口或法律代理人。
  • 自願性配合:由於國際品牌重視商譽與法遵,多數跨國平台在收到台灣法院正式裁定書後,會內部評估,若內容明顯非法,大多願意自願移除或限制台灣地區瀏覽,以避免被解讀為違反當地法律。
  • 技術屏蔽(Geoblocking):平台即便無法全面刪除,亦可僅對台灣IP進行遮蔽,這在技術上完全可行,也是法院經常接受的做法。

對於極少數頑抗的平台,則可考慮進一步透過司法互助,或請求主管機關(如NCC)依通訊傳播相關法令進行行政指導。由此可見,拿到一張法院裁定,仍是撬開平台配合之門最有力的敲門磚。


第六章 除了假處分,你還有哪些快速下架途徑?

雖然假處分是終極武器,但它仍有一定金錢與時間門檻。以下整理當前可用的所有管道,並以比較表格呈現,供讀者制定多層次策略。

一、多元救濟路徑總整理

  1. 平台內部檢舉機制:各大平台均有針對「冒充身分」「性暴露內容」「騷擾」等檢舉選項。這是第一步,也是最省錢的方法。缺點是平台審查標準不一,處理速度不定。
  2.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針對兒少不宜內容或數位性暴力通報,iWIN 會協調業者自律移除,公權力色彩較濃,處理速度相對快。
  3. 警政機關——刑事告訴:提出《刑法》誹謗(第310條)、散布猥褻物品(第235條)、妨害秘密(第315-1條)、偽造文書等告訴。檢察官偵辦時,可發函命平台保留證據或下架;更可直接聲請法院扣押伺服器。刑事程序的威嚇力十足,但時程較長。
  4. 行政機關通報:如向 NCC、衛生福利部(涉及性暴力影像)檢舉,依法要求平台改善。
  5. 發送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在正式法律行動前,委任律師發函給網紅及平台,限期移除,能施加心理壓力。
  6. 通常民事訴訟合併聲請假處分:終局解決,耗時最久。

二、各途徑優缺點比較表

手段費用處理速度強制力適用對象備註
平台檢舉免費數小時~數週無,依社群守則境內外平台結果不可控,可能遭駁回
iWIN通報免費1~3天行政指導強台灣境內業者為主針對兒少、性私密
存證信函/律師函數千至萬元1~2天心理強制網紅、平台無法律強制力,但有警告效果
刑事告訴低(可自行提告)數月強(搜索、扣押)行為人可促使檢方出手,但下架非主軸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規費+擔保金(可回收)1~4週極強(可強制執行)網紅、平台需法律專業,但為最快速司法命令
本案民事訴訟裁判費+律師費1年以上最終確定網紅、平台緩不濟急

建議組合拳:第一時間「平台檢舉+存證信函+iWIN(如適用)」,同時準備假處分文件,若48小時內無實質進展,立刻遞狀聲請,用裁定逼平台即時反應。


常見問答(Q&A)

Q1:假處分和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債權」,怕對方脫產先查封財產。假處分是針對「非金錢請求」,例如下架影片、禁止繼續上傳。您的情況要用「假處分」,且通常是指「定暫時狀態處分」。

Q2:聲請假處分需要多少時間才會下來?

一般書面聲請後,若法院認為急迫,可在一至兩週內裁定;較複雜案件如需開庭,約三至四週。遇到非常急迫者,法院曾創下遞狀後一週內裁定的紀錄。

Q3:我一定要供擔保嗎?多少錢?

是的,假處分絕大多數須供擔保,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衡量,通常在5萬到50萬元之間。擔保金可以現金或銀行定存單提存,日後若本案勝訴或假處分正當,可以全額領回,並非「花掉」。

Q4:如果平台在國外(如YouTube、FB),台灣法院裁定有用嗎?

有用。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且跨國平台在台多有聯繫窗口或法律顧問。正式裁定送達後,基於法遵,平台多會自願配合下架或限制台灣地區觀看。若仍有困難,可透過技術屏蔽方式執行。

Q5:網紅主張這是「創作自由」或「言論自由」,法院會怎麼看?

法院會進行利益權衡。造假、變造的惡意內容,並非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核心。尤其涉及性私密影像、不實誹謗時,保護受害者人格權的份量遠大於言論自由。實務上,多數法院都會認為此等影片不受保護。

Q6:造假影片已被備份到幾十個社團,假處分只針對一個網址有用嗎?

聲請時可以盡量羅列已知的所有網址,並請求法院概括裁定「及其他一切相對人所重製、散布之同一內容影片」應予移除。執行時,可持裁定要求平台運用數位指紋(hash)技術,對相同內容全面攔截。

Q7:我能同時對網紅和平台都聲請假處分嗎?

可以,而且建議這麼做。在同一份聲請書上列兩個相對人,聲明請求網紅刪除並禁止再傳,平台則應屏蔽或刪除特定網址。如此一來,無論哪一方先動作,都能達到下架效果。

Q8:如果網紅收到裁定後偷偷換平台重新上傳,怎麼辦?

這屬於違反假處分執行命令。您可以立刻向執行法院陳報,法院將處以怠金;若再犯,甚至可以拘提管收。同時,您也可以再次對新網址聲請假處分,並請求提高擔保或加重制裁。

Q9:假處分聲請被駁回,還有救嗎?

可以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會重新審理,期間務必補強證據(如新增擴散數據、身心診斷證明)。不少案例在一審被駁,抗告後成功逆轉。

Q10:我沒有錢請律師,能自己寫狀紙聲請嗎?

可以。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假處分必須由律師代理。但由於書狀撰寫、釋明架構、請求權主張均需相當法律技巧,若全程自辦風險較高。建議可先利用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Q11: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效力會維持多久?

效力持續至「本案訴訟終結」或「法院另為裁定」。若您在假處分後提起正式訴訟(如請求排除侵害),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假處分持續有效。若一直未提本案訴訟,相對人可聲請限期起訴,逾期可能被撤銷。

Q12:除了下架,可以要求平台永久刪除嗎?

假處分是「暫時」性質,理論上無法直接下永久刪除的命令,但實際上,若本案將來判決確定命平台永久刪除,平台仍須遵照。在假處分階段,裁定主文多為「暫時刪除、屏蔽」,已足以阻止傷害擴大。

Q13:造假影片中有我的個資,是否更容易成功?

是的。個資法請求刪除的門檻較低,法院審理時只要確認個資遭違法利用,幾乎都會准許。因此,務必在聲請狀中強調影片含有您的臉部、姓名等個資。

Q14:如果網紅假造的是「公益」相關內容(如揭弊),我還能聲請嗎?

這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經典對抗。若是可受公評之事,且網紅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則較難成功;但若純屬虛構造假,根本無關公益,法院不會因為對方自稱「揭弊」就坐視不管。重點在於影片的「真實性」與「惡意程度」。

Q15:有沒有時效限制?多久內必須聲請?

假處分本身沒有明確消滅時效,但請求權(如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沒有時效限制,只要侵害持續,隨時可主張。不過,越快聲請越能及時遏止,證據也越容易保全。拖延越久,損害越大,法院也可能認為「無急迫性」而駁回。


第八章 給受害者的具體行動步驟——從零到一下架造假短片

為了讓您在慌亂中有一張清晰的路線圖,我將建議行動拆解為八個步驟,照著做,就能在最短時間內啟動法律防護。

STEP 1:全面證據保全——螢幕截圖是不夠的

  • 操作:對所有網址進行瀏覽器「另存完整網頁」,並使用具時間戳的錄影軟體將影片播放過程側錄下來。
  • 進階:立刻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針對網頁內容進行「體驗公證」,取得具有完全證據力的公證書。這份文件將是假處分最重要的武器,費用約數千元,絕對值得。
  • 記錄:記下發布時間、觀看次數、分享數、留言數,截圖所有侮辱性留言。

STEP 2:啟動平台檢舉,並保留對話紀錄

  • 透過官方檢舉管道,選擇最相符的選項(如「騷擾」、「冒用身分」、「裸露內容」)。
  • 關鍵:檢舉後截圖每一封平台回覆(或未回覆的狀態),這些「平台消極處理」的證據,正是說服法院必須下達假處分裁定的最佳理由。

STEP 3: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 草擬一份內容堅定的函文,寄給網紅(可透過社群平台私訊取得聯繫方式,或寄至其經紀公司),副本給平台。表明其行為已觸犯民法、個資法等,要求於24小時內移除,否則將聲請假處分並追究民刑事責任。
  • 這一步驟成本最低,有時能嚇阻初犯者。

STEP 4: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假處分策略

  • 彙整所有證據,預約擅長網路、智慧財產權的律師諮詢。律師會幫您分析請求權基礎是否堅強、聲請成功率、建議擔保金範圍。
  • 若資力不足,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STEP 5:準備聲請書狀及證據

  • 與律師討論後,撰寫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詳列應受裁定事項、被保全權利、急迫性與證據。
  • 將所有證據編號、作成附件。尤其是公證書、平台檢舉回函、身心科診斷證明(如有)。

STEP 6:向管轄法院遞狀,同時繳納裁判費

  • 聲請假處分的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擔保金則待法院裁定後再提存。
  • 遞狀時可附上「緊急處理狀」說明情況,請求法院儘速分案。

STEP 7:法院裁定後,立即提存並送達

  • 接到裁定正本,若法官命供擔保,請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 提存後,將提存書及裁定正本送達相對人(可委請法院執達員或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平台,務必同時以電子郵件附上裁定掃描檔,加速其法務部門啟動。

STEP 8:持續監督與追蹤

  • 確認平台是否已執行下架。若未下架,持確定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 監控是否出現備份連結,即時蒐證並通報法院,要求擴張執行範圍。
  • 若有必要,限期提起本案訴訟,以穩固假處分效力。

結語——不被遺忘的數位尊嚴

網路沒有遺忘的權利,但法律可以為尊嚴劃下底線。當網紅為了流量,不惜以造假短片撕裂一個人的靈魂,我們必須意識到,對抗數位抹殺最有效的方式,從來不是等待輿論退燒,而是立即、果斷地訴諸司法保全程序。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就是那個可以即時拉下的煞車。它雖然需要一點成本、需要跨過釋明的門檻,但正是這道程序,讓無助的被害者能瞬間反守為攻,迫使發布者與平台正視法律的存在。隨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等機制逐步推進,未來平台責任將更明確,但在此之前,請不要因恐懼而沉默。

如果你正身處那樣的黑暗,記住:拿起手機不只要蒐證,更要按下撥號鍵聯繫律師。從證據保全到假處分裁定送達,只要按照本文的步驟,就有機會在惡意如野火燎原前,築起第一道法律防火牆。


作者簡介

陳語安律師(Annie Chen),現任「安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職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專攻領域為數位時代人格權保護、網路侵權、營業秘密與民事保全程序。長期投入網路霸凌受害者的法律扶助,成功協助多位公眾人物及素人聲請假處分,移除Deepfake不實影音。合著有《數位人格權的救濟之路》等書。堅信「法律不應只是事後懲罰,更是事前的即時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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