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交互影響及合規操作

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交互影響及合規操作
在數位時代,一個人的信貸紀錄不再只存在於環聯(TransUnion)或銀行內部的報告當中。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姓名,彈出的第一條結果可能是十年前的法庭新聞,標題寫著「某某被頒令破產」或「信用卡欠款被追討」。這類法庭新聞,雖然來自公開審訊的司法紀錄,但它們長期滯留在網絡上,對當事人的就業、貸款、甚至租房造成持續傷害。
同一時間,《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守則》)規管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何收集、使用和保留個人信貸資料。法庭新聞的內容,究竟算不算「信貸資料」?如果信貸機構將這些公開新聞納入信貸評估,有否違反《守則》?當個人成功刪除了法庭新聞的網絡痕跡,信貸資料庫內對應的負面紀錄是否必須連動更新?
這些問題構成了一個法律、科技與個人權利交錯的複雜場域。本文將以香港為主要視角,輔以歐洲及鄰近地區的經驗,深度剖析法庭新聞刪除與個人信貸資料守則之間的交互影響,並提供一套可供個人、律師、信貸合規人員實際操作的指引。
一、法庭新聞的本質:公開正義下的雙刃劍
1.1 司法公開原則的起源與現代挑戰
普通法制度下,司法公開是防止黑箱審判的基石。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七條保障了公開審訊的權利,幾乎所有民事及刑事訴訟的判決、聆訊過程,都會被記者旁聽並轉化成新聞報導。這些報導除了刊載在報章外,亦會被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法律資料庫,以及媒體自建的數碼檔案庫。
問題在於,紙本時代的「公開」有時間界限:報紙看完即棄,舊聞只能到圖書館翻查。數位時代的公開則是永久的。一篇2003年的破產法庭新聞,到了2025年依然會出現在Google搜尋的首頁,對已經解除破產令逾二十年的當事人構成「數位枷鎖」。
1.2 法庭新聞涵蓋的信貸相關內容類型
並非所有法庭新聞都影響信貸評估。以下幾類與信貸相關的法庭報導,最容易成為信貸提供者或背景審查公司的額外參考材料:
| 案件類型 | 內容舉例 | 對信貸的潛在影響 |
|---|---|---|
| 破產呈請及頒令 | 法院頒布破產令,債務人須變賣資產還債 | 直接構成信貸報告中的破產紀錄,負面影響極大 |
| 債務追討訴訟 | 信用卡公司或財務公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數 | 顯示借款人曾有嚴重拖欠,影響信貸評分 |
| 按揭訴訟 | 銀行收回抵押物業並申請拍賣 | 反映無力償還長期貸款,影響未來按揭申請 |
| 個人自願安排(IVA) | 債務人申請債務重組,經法庭批准 | 雖非破產,但屬重大負面信貸事件 |
| 公司清盤(與個人擔保相關) | 個人作為公司董事或擔保人被追討 | 若與個人信貸混合,可能拖累個人信貸紀錄 |
| 詐騙或虛假文書案件 | 涉及信貸申請詐騙、使用虛假入息證明等刑事定罪 | 嚴重損害誠信,將被信貸機構列為高風險 |
這些法庭新聞在網上留下「數位足跡」後,即使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已按法例要求刪除相關紀錄,搜尋引擎仍然保留報導連結,形成「信貸報告清白、網絡名聲污名化」的荒謬現象。
二、《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結構性透視
2.1 守則的法律地位與強制力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2條發出,最初於1998年制定,經歷多次修訂,最新版本緊扣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的精神。雖然《守則》本身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但它具有極高的「證據作用」:任何違反《守則》的行為,可在民事訴訟中被用作證明當事人違反《私隱條例》的證據。對信貸提供者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言,《守則》是日常營運必須遵守的基礎文件,違反可能導致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甚至刑事責任。
2.2 適用對象與核心定義
《守則》主要約束兩類持份者:
- 信貸提供者: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用卡發行商、放債人(持牌)等,任何提供信貸並可能依賴信貸報告作為決策參考的機構。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最典型的例子是環聯資訊有限公司(TransUnion),負責收集、整理及提供個人信貸報告。
關鍵定義必須釐清——「個人信貸資料」是指關於個人的信貸申請、信貸帳戶、還款紀錄、欠款情況、破產及類似法律程序等,足以辨識個人信貸可靠性的資訊。那麼,法庭新聞當中所描述的欠款訴訟,是否屬於「個人信貸資料」?《守則》沒有直接涵蓋新聞報導,但若信貸提供者自行收集並使用這些新聞內容來評估客戶,就可能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2.3 資料保留期限——與法庭新聞的潛在衝突
《守則》對各類信貸資料設有明確的最長保留期限(由帳戶終止或相關事件日起計):
| 資料類別 | 保留期限 |
|---|---|
| 一般信貸帳戶還款紀錄 | 帳戶終止後5年 |
| 拖欠款項紀錄(金額及日期) | 欠款全數償還後5年 |
| 債務追討或法律行動紀錄(如法院判決) | 由紀錄建立日起計7年 |
| 破產紀錄 | 破產令解除或破產人去世後8年 |
| 個人自願安排(IVA)紀錄 | IVA生效日起計7年 |
請留意,即使是法院判決的欠款紀錄,信貸報告也只能保留7年。七年過後,信貸報告應徹底洗白。可是,法庭新聞的網絡報導並無任何法定「保存期限」。許多報章網站保留二十年前的法庭新聞,導致搜尋結果永遠呈現當事人的破產或訴訟歷史。這樣一來,即使信貸行業自律地刪除過期資料,公開的法庭新聞卻讓「被遺忘權」無法實現,直接架空《守則》保障當事人重新開始的立法意圖。
三、交互影響:當法庭新聞成為「影子信貸資料庫」
3.1 信貸機構實際如何使用法庭新聞
理論上,信貸提供者應依賴信貸報告作出貸款決定。但實務中,尤其在一些邊際審批個案(例如中小企貸款、個人無抵押貸款),信貸審批人員往往會在Google搜尋申請人姓名,作為「非傳統盡職調查」的一部分。若搜出負面法庭新聞,即使該事件發生在十年以前,信貸人員可能直接拒絕申請,或提高利率。
這種做法遊走在合規邊緣。《守則》第2.3條要求信貸提供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進行,並須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試問,有多少信貸申請表或私隱政策聲明中,明確寫明「我們可能會透過網絡搜尋引擎檢視你的公開個人資訊,包括法庭新聞報導,並用作信貸評估」?幾乎沒有。換句話說,這種「無聲的網上背景審查」極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公平收集原則。
3.2 準確性原則的雙重夾擊
《守則》第2.5條要求信貸資料必須準確及適時更新。法庭新聞作為二手報導,準確性存疑。記者可能誤報金額、混淆人名,甚至只報導了入稟狀內容而沒有報導案件最終被撤銷。試想一個情況:某市民曾被錯誤入稟追債,後來法庭裁定原告敗訴,但傳媒只報導了「入稟追債XX萬」,卻沒有跟進最終判決。信貸機構若僅以該篇不完整的法庭新聞為據,拒絕貸款,便違反了準確性義務,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及索償。
另一方面,《守則》賦予個人查閱及更正信貸報告的權利。但對於法庭新聞,個人無法要求信貸機構去「更正」報章網站的內容。這形成一個責任真空:信貸機構明知該新聞失實,卻無法消除它的影響;當事人只能依靠媒體自願更正或法律訴訟,耗時費力。
3.3 被遺忘權在香港的本地化實踐
歐盟GDPR第17條明確賦予資料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被遺忘權)。香港《私隱條例》並無直接對應的「被遺忘權」條文,但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收集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
將此概念套用到法庭新聞:若搜尋引擎(如Google)被視為資料使用者,則當事人可要求其刪除過時、不相關的搜尋結果連結。Google自2014年歐盟法院「岡薩雷斯案」(Google Spain v AEPD)後,已建立全球性的移除申請機制。在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立場是,即使香港法律無明文「被遺忘權」,但若搜尋結果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而公眾對該資訊的興趣已減退,資料使用者可考慮刪除連結。
那麼,法庭新聞的刪除如何與信貸資料連動?如果Google成功移除某破產法庭新聞的連結,信貸機構是否仍然可以在內部審批時,以「我們曾經見過該連結」為理由拒絕貸款?這就觸及下一章的合規操作細節。
四、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工具箱
4.1 向媒體直接請求:撤回、更正或去識別化
第一步是直接聯繫發佈法庭新聞的傳媒機構。根據《私隱條例》第24條,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包括傳媒)更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若報導有誤,傳媒有責任更正。但若報導屬實,只是時間久遠,傳媒通常會以「新聞自由」及「公眾紀錄」為由拒絕刪除。
近年一些本地媒體採取了較彈性做法,例如:
- 當事人提供破產令解除證明後,媒體同意在原文末端加上編按,說明最新情況。
- 當事人成功說服媒體將全名改為「一名男子」或僅留姓氏,減少搜尋引擎的索引效果。
- 媒體因應投訴,將報導從「即時新聞」區移走,降低搜尋排名。
| 請求刪除的理據 | 成功機會 | 備註 |
|---|---|---|
| 報導內容失實 | 較高 | 需提供法庭文件證明 |
| 案件已獲判無罪或撤銷 | 中等 | 媒體未必願意刪除,但或會加備註 |
| 破產令已解除多年,要求去識別化 | 較低 | 須平衡公眾利益,通常協商去識別化 |
| 案件為小額錢債且時間久遠,要求完全刪除 | 低 | 媒體多會以公開紀錄為由拒絕 |
4.2 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連結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向Google及Bing等搜尋引擎提出移除搜尋結果的要求。Google提供了「個人資料移除要求」表格,針對香港用戶的常見理據包括:
- 資料過時,對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私隱傷害。
- 該內容涉及敏感個人資料(如財務狀況、健康)。
- 內容與公眾利益無關(例如小型錢債案件,非公眾人物)。
根據Google透明度報告,香港用戶提出的移除請求中,涉及「財務資訊」和「法律訴訟」的比例相當高,成功率約在四成至六成之間,視乎個案。若Google拒絕,當事人可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或申請法庭強制令。
必須留意,移除搜尋連結並不代表刪除原網頁。法庭新聞仍然存在於傳媒網站,只是無法透過人名搜索直接找到。對信貸機構而言,若它們在審批過程中使用了非搜尋引擎的方式(例如直接瀏覽特定法律新聞資料庫)找到該報導,則移除行動的保護效果有限。
4.3 法庭命令:禁制報導或隱藏身份
在極端情況下,當事人可在法庭訴訟程序中,向法官申請命令,禁止傳媒報導當事人姓名,或要求以代號代替。香港法庭在頒布匿名令時,會平衡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私隱,較常見於涉及精神健康、家庭暴力或性罪行的案件。純粹為避免信貸名聲受損而申請匿名令,成功機會偏低,除非能證明報導會造成「毀滅性傷害」且案件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不過,在完成破產令或債務重組後,當事人可嘗試向原審法庭申請「永久移除網上判決書姓名」的命令。香港司法機構曾就網上判決書的匿名化發出實務指示,如判決書上載超過若干年,當事人可申請將名字以「C」或「D」取代,直接從源頭打斷法庭新聞的索引鏈。
4.4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投訴與調解
若信貸提供者基於不準確或過時的法庭新聞作出不利決定,當事人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有權展開調查,並進行調解。常見的補救措施包括:
- 要求信貸機構刪除倚賴該新聞而建立的內部備註或風險標記。
- 要求信貸機構重新評估信貸申請,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結果。
- 若信貸機構拒絕合作,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強制其採取行動。
曾有案例,一名市民因信貸報告正常,但遭銀行以「網上有你的破產新聞」為由拒絕樓按申請。經專員公署調解後,銀行承認未事先告知收集方法,同意重新審批並最終批出按揭,並刪除內部以網上新聞為基礎的風險評語。這案例顯示,只要敢於挑戰,信貸機構並非鐵板一塊。
五、信貸行業的合規操作手冊——如何在法庭新聞時代自保
對於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面對「人人都可Google」的時代,訂立清晰、合法的內部政策,既可保障消費者,亦可減低機構的合規風險。
5.1 制定「公開資訊使用政策」
任何機構若在信貸評估過程中使用公開來源資訊(包括法庭新聞、社交媒體、公司註冊處資料等),必須有明文政策,內容須涵蓋:
- 使用範圍:只限特定產品(如大額貸款),還是所有信貸申請?
- 資訊時限:只參考最近若干年內的公開資訊(例如7年,與信貸報告保留期一致)。
- 核實機制:在引用負面法庭新聞前,必須查核是否有後續判決(如案件被撤銷、破產令已解除等)。
- 通知及同意:在申請表或私隱政策中,加入「我們可能會從公開來源收集你的部分財務相關資訊」的清晰表述,並取得客戶同意。
5.2 建立「被遺忘權」內部響應流程
當客戶提出,法庭新聞已被搜尋引擎移除或媒體更正,要求信貸機構重新評估時,機構應建立一套標準化處理流程:
- 收取證明:客戶須提供Google移除確認電郵、媒體更正通知等。
- 核實狀態:合規部人員獨立核實該法庭新聞的當前可存取性。
- 隔離內部紀錄:若機構內部資料庫存有該法庭新聞的截圖或摘要,必須在收到請求後暫時封存,不得再用於決策。
- 重新評估:在沒有該法庭新聞的前提下,重新進行信貸評分。若結果有變,須書面通知客戶。
- 最終處置:若證實該新聞為過時或不準確,永久刪除內部相關紀錄,確保不再影響未來任何申請。
此流程的關鍵在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機構不能要求客戶自證清白到不可能的地步,而應在收到表面證據後,主動核實。
5.3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角色
環聯等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雖然不直接負責刪除法庭新聞,但它們在維護信貸資料庫時,亦會參考公開的破產及訴訟紀錄。《守則》容許它們從官方來源(如破產管理署、法庭紀錄)收集資料,但若官方紀錄顯示破產令已解除並屆滿保留期,機構便必須刪除。問題是,若服務機構從網上法庭新聞中「發現」了一項未被正式紀錄的歷史訴訟,它能否自行將之加入信貸報告?
答案是否定的。《守則》規定,任何加入信貸報告的資料,必須先經核實,並通知當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不能僅憑一篇網上新聞,就創建新的負面紀錄。若發現有機構這樣做,當事人不僅可投訴至私隱專員公署,更可循民事索償。
5.4 員工培訓與審計
許多違規並非出於故意,而是前線信貸審批人員「自行發揮」。因此,機構應:
- 定期為審批員工舉辦培訓,強調不得在未經授權下私自搜尋客戶的法庭新聞或社交媒體。
- 將「禁止非授權公開資訊查閱」寫入行為守則。
- 安排內部審計,抽樣檢查審批個案,確保沒有人以「Google搜索結果」作為拒貸理由而不記錄在案。
六、交互影響的深層結構——法庭新聞刪除運動如何重塑信貸生態
6.1 從「永久污點」到「有時限的責任」
法庭新聞刪除的普及,正在推動社會接受一個觀念:個人財務困難不應成為終身烙印。這與《守則》資料保留期限背後的哲學一致——給悔過者重生機會。當越來越多法庭新聞因當事人請求而從搜尋引擎消失,信貸機構便失去了「免費的舊帳查閱渠道」。長遠而言,這會迫使信貸行業回歸正式信貸報告,強化信貸報告的權威性與完整性,減少對於非結構化公開資訊的依賴。
這種轉變將改變信貸審批模型。現時許多金融科技公司已經開始使用機器學習模型分析社交媒體,但法庭新聞的「合法消失」可能令這類另類數據失去穩定性。合規的代價也會隨之提高,因為若模型依賴的公開資訊突然被刪除,模型就可能出現無法解釋的決策失誤。
6.2 透明度悖論: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
主張保留所有法庭新聞的一方認為,公眾有權知道身邊的人是否曾經有財務問題,這對商業交易及社會信任至關重要。但反問:當信貸報告已依足法例清除舊紀錄,為何網絡新聞可以繞過法定保留期限,成為一個無監管的「永久信貸資料庫」?這構成了一個透明度悖論——我們一方面以法規嚴管正式信貸資料,另一方面卻容許傳媒永久保存並公開等量資訊,形成規管套利。
解決之道,並非一刀切刪除所有法庭新聞,而是在報導中加入「時間衰減」機制。例如,香港傳媒可參考英國某些媒體的做法,對超過七年的純粹錢債案件報導,自動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僅保留姓氏,或在報導頂端加上顯眼的時限標籤:「此案件發生於十年前,當事人可能已解決債務問題」。這種做法平衡了新聞完整性與個人私隱。
6.3 歐盟「被遺忘權」的最新發展與香港啟示
歐盟法院在「Google v CNIL」(2019)案中裁定,Google必須在全球所有版本的搜尋引擎中執行被遺忘權,而不僅限於歐盟域名。這對香港用戶意義重大:若一名香港用戶成功以歐盟標準要求刪除連結,理論上該連結應在google.com.hk甚至google.com上同時消失。實務上,Google目前的做法是,在歐洲版本全面移除,並在非歐洲版本根據當地法律再作評估,但香港處於灰色地帶。
另一方面,歐盟正在討論將被遺忘權明確定義為《數位服務法》的一環,未來可能要求大型平台設立更便捷的刪除機制。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若私隱保障落後,可能影響跨國企業在香港處理個人資料的信心。法庭新聞刪除的案例,正好考驗香港私隱條例的彈性與前瞻性。
七、個人實戰手冊——如何一步步清除法庭新聞並保護信貸評分
這部分提供一個可由律師、債務輔導機構或個人使用的綜合行動清單。
7.1 第一階段:全面審查數位足跡
- 使用Google、Bing、Yahoo搜尋自己的中英文全名(加上曾用名)、身份證號碼前幾位(若已知洩露)等。
- 記錄所有出現法庭新聞的URL、媒體名稱、報導日期。
- 核實報導內容:索取相關法庭檔案,確認報導是否準確,有無後續發展未被報導。
7.2 第二階段:多線並進請求刪除
- 向媒體請求:撰寫正式的「更正或刪除要求信」,夾附證明文件。若媒體拒絕,可表明將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及考慮法律行動。
- 向Google申請移除:登入Google的「移除過時內容」頁面,選擇「過時或不再相關的個人資料」,詳細說明破產令已解除、報導對就業及信貸造成持續傷害。若被拒,不要放棄,可補充資料再次申請或請求人手複核。
- 向司法機構申請匿名化:若法庭新聞源自司法機構網站上的判決書,可根據實務指示向原審法院申請將姓名代號化。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案件編號,以及一份說明理由的誓章。
7.3 第三階段:與信貸機構交手
- 取得最新信貸報告:向環聯申請自己的信貸報告,確認當中已無相關負面紀錄。
- 主動披露並提供證明:若預計法庭新聞仍可能被信貸機構搜到,可在申請貸款時,主動提供法庭新聞刪除進展(如Google移除確認)及信貸報告副本。誠實且主動的態度,往往比被動被發現更能爭取信貸人員的理解。
- 要求「不依賴非傳統資料」審批:部分銀行設有「私隱友善審批通道」,承諾只依賴信貸報告及入息證明。可主動查詢並選用這類產品。
7.4 第四階段:法律救濟最後手段
- 若信貸機構基於已刪除或失實的法庭新聞作出不利決定,而機構拒絕補救,可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並同步向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 在極端情況下,可委託律師入稟區域法院,以違反《私隱條例》為由,申索損害賠償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機構繼續使用該資訊。
八、延伸思考:人工智能年代的新挑戰
當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Google AI Overviews)開始整合網絡資訊回答問題時,法庭新聞的影響可能變得更加隱蔽。舉例,有人向AI查詢「陳大文是否可靠」,AI模型可能從訓練數據中提取出十五年前的法庭新聞片段,自動生成「陳大文曾涉債務訴訟」的答案,而使用者根本看不到來源,更無法得知該訴訟早已和解。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未來必須回應這類新科技。信貸機構若使用AI工具進行背景審查,應如何確保AI不會引用已被刪除或過時的法庭新聞?可能的對策包括:
- AI工具必須有「時間衰減」演算法,對超過七年的財務法律資訊加權歸零。
- 強制AI輸出標示「此資訊可能已過時,不應用作信貸決策」。
- 將AI背景審查納入《守則》的規管範圍,視之為一種自動化個人資料收集。
法庭新聞刪除與信貸資料守則的交互影響,因此絕非靜態的法律條文比較,而是一場「數位記憶與人權保障」的動態博弈,並會隨著科技演進不斷寫下新篇章。
常見問答
問1:法庭新聞刪除後,信貸報告中的相關紀錄會自動消失嗎?
答:不會。兩者獨立管理。法庭新聞的網絡刪除不影響信貸報告內的正式紀錄。但信貸報告有其法定保留期限,限期屆滿後,該紀錄必須刪除,即使法庭新聞仍在網上。
問2:銀行真的會因為一篇舊法庭新聞而拒絕我的貸款申請嗎?
答:有可能,尤其是一些風險審批較嚴的機構,或貸款金額較大的情況。但銀行若未曾告知你會進行此類背景查閱,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你可以向銀行索取拒絕貸款的具體原因,並挑戰其決策。
問3:我已經償還了所有債務,為什麼法庭新聞還不能刪除?
答:新聞機構傾向以「公開司法紀錄」為由拒絕刪除。你可要求去識別化或加註更新。同時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連結,Google會考慮你已還清債務且時間久遠的因素,相對容易成功。
問4:如果媒體拒絕刪除法庭新聞,我可以起訴他們嗎?
答:理論上可以根據《私隱條例》或誹謗罪提告,但門檻相當高。除非報導失實,否則難以強逼媒體刪除。較實際的做法是透過私隱專員公署調解,或申請法庭命令隱去名字。
問5: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不會自己收藏我的法庭新聞?
答: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不得私自以新聞報導為來源創建信貸紀錄。他們只能從指定信貸提供者或官方渠道(如破產管理署)獲取資料。若發現他們這樣做,你可以投訴及索償。
問6:破產令解除後,多久才能在信貸報告中消失?
答:根據《守則》,破產紀錄由破產令解除後起計保留8年,之後必須刪除。例如,你在2010年解除破產,則該紀錄可在2018年後從信貸報告中刪除。但法庭新聞沒有此限制。
問7:如果我的案件最終被判無罪或勝訴,法庭新聞仍說我被追債,怎麼辦?
答:這屬於失實報導。你必須向媒體提供法庭裁決書,要求他們更正或刪除。若媒體不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同時要求Google移除該失實內容,成功機會很高。
問8:我不住在香港,但法庭新聞在香港媒體,如何處理?
答:你仍可向Google提出全球性移除要求,特別是如果你身處有被遺忘權的地區(如歐盟)。同時,也可以委託香港律師代表你向媒體交涉。距離並不影響你的法律權利。
問9:信貸機構如何使用AI做背景審查才算合規?
答:必須在私隱政策中明確披露使用AI及公開資訊審查,並設立機制確保AI不會依賴過時或被刪除的資訊。當事人應有權要求人類介入覆核,不應只由AI做最終決定。
問10:我應該定期搜尋自己的名字嗎?
答:強烈建議至少每年一次,使用無痕模式搜尋自己的姓名、手機號碼等,及早發現潛在的負面法庭新聞或洩露資料,並即時採取行動,避免在關鍵時刻(如申請按揭前)才發現。
作者簡介
陳律言
執業律師,專注於個人資料私隱、金融科技合規及網絡名聲管理。畢業於香港大學法學士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資訊科技法碩士。曾協助多名客戶處理法庭新聞刪除、信貸報告更正,以及向Google提出被遺忘權申請。經常在專業期刊發表有關數據保護的文章,並擔任多家金融機構的私隱合規顧問。堅信良好的信貸生態應給予每個人真正的第二次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