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Google 負評,台灣法院有沒有判決案例?

台灣法院關於Google負評的判決案例:法律觀點與實務分析
在數位時代,Google負評對商家的聲譽影響巨大,台灣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已形成一定脈絡。以下從刑事(誹謗罪)、民事(侵權賠償)及平台責任三大面向,結合實際判例深入解析:
一、刑事責任:誹謗罪成立要件嚴苛
📌 成立條件:
惡意虛構事實:評論內容須屬「憑空捏造」且具攻擊性。
真實惡意原則:需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故意散佈(刑法第310條)。
⚖️ 代表性判例:
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49 號刑事判決
案情:消費者因服務糾紛留1星負評,稱店家「詐欺」「黑心」。
判決結果:不構成誹謗。
理由:
評論基於真實消費經驗(附發票證明)。
「黑心」屬主觀感受,非惡意虛構。
法院認可消費者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權」。
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
案情:網友無實際消費,捏造「食物中毒」等不實指控。
判決結果:成立誹謗罪,判拘役30日。
關鍵證據:
IP紀錄顯示該用戶從未到店。
內容具體指涉不存在的事實。
⚠️ 刑事訴訟實務難點:
舉證門檻高:須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惡意散布」。
善意評論保障:依《憲法》第11條,消費者主觀感受常受言論自由保護。
二、民事賠償:名譽損害的救償主要途徑
📌 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需證明:不法行為、名譽受損、因果關係。
⚖️ 代表性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案情:顧客稱餐廳「使用過期食材」致業者營業額下滑50%。
判決結果:賠償新台幣 35 萬元。
關鍵勝訴點:
評論者無法舉證食材過期(衛生局稽查無違規)。
店家提供財務報表證明營收銳減。
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76 號民事判決
案情:網友因私人恩怨,冒用他人名義留負評稱「老闆捲款潛逃」。
判決結果:
賠償新台幣 20 萬元(精神損害 + 商譽損失)。
強制刪除評論。
法院見解:
「以假冒身分散布虛偽事實,已逾越評論合理界線,屬故意侵權行為。」
💡 民事救濟優勢:
無需證明惡意:聚焦於「言論是否真實」及「損害是否存在」。
可請求刪文:法院得命行為人移除不實內容(民法第18條)。
三、平台責任:Google 是否需連帶負責?
📌 台灣法院主流見解:
平台原則免責:依《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Google 屬「中立技術提供者」。
例外責任:業者須證明 Google 接獲通知後「明知不實卻拒不處理」。
⚖️ 關鍵判例: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案情:業者要求 Google 下架不實負評遭拒,提告連帶賠償。
判決結果:Google 免責。
理由:
通知程序未符合 Google 官方管道(需透過法律部正式請求)。
平台無義務主動審查內容,僅在「明知違法」時需介入。
📝 實務操作建議:
完整存證:公證網頁截圖(含留言時間、帳號資訊)。
正式通知平台:透過 Google「內容移除請求」工具提交法律文件。
若平台不理會:彙整「已通知卻未處理」證據,作為訴訟基礎。
四、給商家的法律行動策略
情境類型 | 建議途徑 | 關鍵動作 |
---|---|---|
不實指控(如詐欺、違法) | 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 | 1. 蒐集反證(監視器、憑證) 2. 要求平台下架 3. 六個月內提告誹謗罪 |
主觀負評(如難吃、服務差) | 民事求償 | 1. 證明營收損害 2. 請求刪文 3. 避免刑事告訴(易敗訴) |
冒名或假帳號攻擊 | 刑事告訴 | 1. 申請平台提供 IP 位址 2. 併提妨害名譽及偽造文書罪 |
五、消費者自保守則
基於事實陳述:保留消費憑證、對話紀錄。
區分「事實」與「意見」:
⭕ 可說:「豬排有血水」(附照片)。
❌ 避免:「根本是過期肉」(除非有證據)。
拒絕情緒性字眼:「黑心」「詐騙」等詞易觸法界線。
結論:法院平衡言論自由與商譽保護
台灣司法實務傾向:
保障消費者真實評論權,避免寒蟬效應。
懲罰惡意虛假言論,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商家面對不實負評時,應優先蒐證並評估民事救濟;消費者則需謹守「真實經驗」與「合理表達」原則,方能避免法律風險。
參考法源: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民法第 184、195 條(侵權賠償)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 5 條(平台責任)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善意評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