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Google 負評,台灣法院有沒有判決案例?

台灣法院關於Google負評的判決案例:法律觀點與實務分析

在數位時代,Google負評對商家的聲譽影響巨大,台灣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已形成一定脈絡。以下從刑事(誹謗罪)民事(侵權賠償)平台責任三大面向,結合實際判例深入解析:

一、刑事責任:誹謗罪成立要件嚴苛

📌 成立條件:

  • 惡意虛構事實:評論內容須屬「憑空捏造」且具攻擊性。

  • 真實惡意原則:需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故意散佈(刑法第310條)。

⚖️ 代表性判例:

  1. 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49 號刑事判決

    • 案情:消費者因服務糾紛留1星負評,稱店家「詐欺」「黑心」。

    • 判決結果不構成誹謗

    • 理由

      • 評論基於真實消費經驗(附發票證明)。

      • 「黑心」屬主觀感受,非惡意虛構。

      • 法院認可消費者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權」。

  2. 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

    • 案情:網友無實際消費,捏造「食物中毒」等不實指控。

    • 判決結果成立誹謗罪,判拘役30日。

    • 關鍵證據

      • IP紀錄顯示該用戶從未到店。

      • 內容具體指涉不存在的事實。

⚠️ 刑事訴訟實務難點:

  • 舉證門檻高:須證明行為人「明知不實仍惡意散布」。

  • 善意評論保障:依《憲法》第11條,消費者主觀感受常受言論自由保護。

二、民事賠償:名譽損害的救償主要途徑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 需證明:不法行為名譽受損因果關係

⚖️ 代表性判例:

  1.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 案情:顧客稱餐廳「使用過期食材」致業者營業額下滑50%。

    • 判決結果賠償新台幣 35 萬元

    • 關鍵勝訴點

      • 評論者無法舉證食材過期(衛生局稽查無違規)。

      • 店家提供財務報表證明營收銳減。

  2. 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76 號民事判決

    • 案情:網友因私人恩怨,冒用他人名義留負評稱「老闆捲款潛逃」。

    • 判決結果

      • 賠償新台幣 20 萬元(精神損害 + 商譽損失)。

      • 強制刪除評論

    • 法院見解

      「以假冒身分散布虛偽事實,已逾越評論合理界線,屬故意侵權行為。」

💡 民事救濟優勢:

  • 無需證明惡意:聚焦於「言論是否真實」及「損害是否存在」。

  • 可請求刪文:法院得命行為人移除不實內容(民法第18條)。

三、平台責任:Google 是否需連帶負責?

📌 台灣法院主流見解:

  • 平台原則免責:依《數位通訊傳播法》第5條,Google 屬「中立技術提供者」。

  • 例外責任:業者須證明 Google 接獲通知後「明知不實卻拒不處理」。

⚖️ 關鍵判例: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 案情:業者要求 Google 下架不實負評遭拒,提告連帶賠償。

    • 判決結果Google 免責

    • 理由

      • 通知程序未符合 Google 官方管道(需透過法律部正式請求)。

      • 平台無義務主動審查內容,僅在「明知違法」時需介入。

📝 實務操作建議:

  1. 完整存證:公證網頁截圖(含留言時間、帳號資訊)。

  2. 正式通知平台:透過 Google「內容移除請求」工具提交法律文件。

  3. 若平台不理會:彙整「已通知卻未處理」證據,作為訴訟基礎。

四、給商家的法律行動策略

情境類型建議途徑關鍵動作
不實指控(如詐欺、違法)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1. 蒐集反證(監視器、憑證)
2. 要求平台下架
3. 六個月內提告誹謗罪
主觀負評(如難吃、服務差)民事求償1. 證明營收損害
2. 請求刪文
3. 避免刑事告訴(易敗訴)
冒名或假帳號攻擊刑事告訴1. 申請平台提供 IP 位址
2. 併提妨害名譽及偽造文書罪

 

五、消費者自保守則

  1. 基於事實陳述:保留消費憑證、對話紀錄。

  2. 區分「事實」與「意見」

    • ⭕ 可說:「豬排有血水」(附照片)。

    • ❌ 避免:「根本是過期肉」(除非有證據)。

  3. 拒絕情緒性字眼:「黑心」「詐騙」等詞易觸法界線。

結論:法院平衡言論自由與商譽保護

台灣司法實務傾向:

  • 保障消費者真實評論權,避免寒蟬效應。

  • 懲罰惡意虛假言論,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商家面對不實負評時,應優先蒐證並評估民事救濟;消費者則需謹守「真實經驗」與「合理表達」原則,方能避免法律風險。

參考法源:

  •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民法第 184、195 條(侵權賠償)

  • 數位通訊傳播法第 5 條(平台責任)

  •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善意評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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