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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AI深度偽造法律責任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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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AI深度偽造法律責任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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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AI深度偽造影片散布？刑法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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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Sat, 04 Jul 2026 07:46:2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Deepfake]]></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路誹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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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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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AI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幾可亂真，只需幾張照片、一段錄音，就能憑空製造出當事人從未說過的話、 [&#82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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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class="wp-block-image size-large"><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width="1024" height="574" data-id="11530" src="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1024x574.jpg" alt="" class="wp-image-11530" srcset="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1024x574.jpg 1024w, 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300x168.jpg 300w, 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768x430.jpg 768w, 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1536x861.jpg 1536w, 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7/Screenshot_4-4.jpg 1601w" sizes="(max-width: 1024px) 100vw, 1024px" /></figure>
</figure>



<p>近年，AI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幾可亂真，只需幾張照片、一段錄音，就能憑空製造出當事人從未說過的話、從未做過的行為，甚至是不堪入目的色情影片。當這類偽造影片在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快速散布，不僅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瞬間崩塌，更對社會信任造成極大的破壞。受害者經常問：這樣難道沒有刑責嗎？其實，刑法中的「加重誹謗罪」正是用來制裁這類惡意中傷行為的利器，但在數位時代下，適用的要件與界線卻比想像中複雜許多。本文將從台灣刑法出發，完整剖析AI深度偽造影片散布行為，是否以及如何構成加重誹謗罪，並與其他相關罪名進行比較，提供實務判斷的具體指引。</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一、AI深度偽造影片是什麼？技術、型態與威脅</h2>



<p>深度偽造（Deepfake）一詞，源自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與偽造（Fake）的組合。核心技術是「生成對抗網路」（GANs），由兩組神經網路彼此對抗：一個生成器負責製造假的影像、聲音，另一個鑑別器負責揪出破綻，反覆訓練後，生成器最終能產出連肉眼都難以分辨的偽造內容。</p>



<p>目前常見的AI偽造影片型態包含：</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臉部替換</strong>：將他人的臉孔合成到特定影片角色的頭部，如把藝人臉孔移植到色情片演員身上。</li>



<li><strong>表情操縱</strong>：讓靜態照片中的人物做出指定表情、說話嘴型，結合偽造語音，製造出完全虛假的談話影片。</li>



<li><strong>全身動作生成</strong>：憑空創造特定人物做出特定動作的影片，常用於偽造政治人物發言或做出不雅舉動。</li>



<li><strong>語音複製</strong>：只要數秒至數分鐘的語音樣本，就能複製該人的聲線，說出任意內容，再與偽造嘴型影片結合，幾乎天衣無縫。</li>
</ul>



<p>這類偽造影片的殺傷力，在於「眼見為憑」的認知慣性遭到徹底顛覆。過去社會習慣照片可能造假，但動態影片仍被視為較可靠的證據；如今AI讓影片也失去信任基礎，假影片的傳播速度遠快於澄清，被害人名譽往往在真相到來前就已千瘡百孔。</p>



<p><a href="https://www.ormrd.com/internet-lawyer"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從法律角度觀察</a>，AI偽造影片的核心問題是：它是<strong>完全虛構的內容</strong>，本質上就是「不實陳述」的具體化。當內容涉及他人私德、職業能力、社會評價，甚至捏造犯罪或猥褻行為，就可能落入誹謗罪的規範射程。尤其這類偽造內容多以<strong>影片</strong>形式散布，而刑法加重誹謗罪正好針對「散布文字、圖畫」設有加重處罰，影像本身是否該當「圖畫」，成為關鍵爭點。</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二、刑法誹謗罪的基本架構：普通誹謗與加重誹謗</h2>



<p>台灣刑法第310條規定：</p>



<blockquote class="wp-block-quote is-layout-flow wp-block-quote-is-layout-flow">
<p><strong>第310條（誹謗罪）</strong></p>



<p>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p>



<p>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p>



<p>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p>
</blockquote>



<p>從法條結構可拆解出兩層次的犯罪：</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普通誹謗罪（第1項）</strong>：只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目的，並為「指摘或傳述」特定足以毀損名譽的「事」，即構成。法定刑最高一年。</li>



<li><strong>加重誹謗罪（第2項）</strong>：當行為人「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之，刑度提高到兩年。影片與圖畫的關係，此處必須深入討論。</li>
</ol>



<p>此外，第3項設有「真實性抗辯」：能證明所言為真實者不罰，但若事涉私德且與公益無關，即使真實也不能免責。這項抗辯在AI偽造脈絡下幾乎無法成立，因為偽造內容壓根子虛烏有，行為人根本不可能證明其真實，因此更凸顯加重誹謗罪的適用。</p>



<p>刑法第311條則以善意發表言論列舉四款不罰事由，包括自衛、公務員職務報告、可受公評之事評論及合法訴訟答辯，實務上多以「合理評論」原則操作。但此處主要對應言論表達，與憑空捏造偽造影片的行為樣態完全不同，幾乎無從主張。</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三、影片＝圖畫？AI偽造影片該當「散布文字、圖畫」的路徑</h2>



<p>加重誹謗罪的構成，必須是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為之。影片本身不是文字，是否屬於「圖畫」？這是第一個必須解決的法律解釋問題。</p>



<p><strong>實務與學說見解：</strong></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廣義解釋</strong>：多數見解認為，「圖畫」一詞在刑法第310條應作廣義解釋，包括圖像、照片、圖表，以及連續動態影像。因為立法當時雖無影片技術，但規範目的在加重處罰具備「視覺傳播、容易快速散布、影響範圍更廣」的誹謗方式。影片本質上是由連續的圖框（frame）構成，每一幀都是圖畫，整體影片可視為「連續圖畫」的組合。從傳播效應來看，影片的殺傷力遠大於單張圖片，更應納入加重處罰範圍。</li>



<li><strong>部分實務判決</strong>：法院曾在涉及散布變造照片、合成圖片的案例中，肯定「圖畫」包含經由電腦處理而成的數位圖像。將同樣邏輯延伸，偽造影片可被評價為「電子圖畫」，法官在審理時通常不會拘泥於傳統畫筆所繪之圖，而是看重資訊載體。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在若干網路誹謗案件中指出，散布偽造照片、影片截圖，均構成加重誹謗。</li>



<li><strong>比較法觀點</strong>：如日本刑法第230條之2加重名譽毀損罪，亦包含「圖畫」或「電磁紀錄之媒體」，德國刑法則以「傳播足以貶損他人形象之內容」規範。台灣法解釋上應與時俱進。</li>
</ul>



<p>更穩健的法律路徑，是將AI偽造影片的「散布行為」本身，直接視為透過電子訊號傳遞不實資訊，符合「散布」的要件。加上偽造影片時常伴隨標題、留言或影片內嵌文字，這些文字本身即為「文字」，而散布整個影片作為傳遞該文字的載體，此時可能同時該當「散布文字」與「散布圖畫」，雙重該當而無礙於加重誹謗罪的成立。</p>



<p>實務操作上，檢察官與法官多會以「散布圖畫」起訴、判決。例如某知名網紅遭人利用AI換臉技術製作不雅影片並上傳論壇，檢方即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並未就「影片是否為圖畫」有過多爭執，而是直接進入主觀犯意與名譽毀損的認定。因此，在當今司法實務趨勢下，AI偽造影片該當「散布圖畫」要件，阻礙不大。</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四、主觀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與誹謗故意</h2>



<h3 class="wp-block-heading">4.1 意圖散布於眾</h3>



<p>加重誹謗罪是目的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意圖散布於眾」，也就是希望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項，流傳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AI偽造影片的行為人，若僅在自己電腦裡製作而無任何分享動作，並不會成罪；但只要將影片上傳社群平台、傳送至群組、透過私訊給多數人，或容任他人在公開空間取得，都很容易被認定具有散布意圖。</p>



<p>在網路時代，法院經常以行為人的客觀舉止推論主觀意圖。例如：上傳至幾萬人社團、公開YouTube頻道、使用大量標籤提高能見度，或是寄給媒體爆料，這些外部行為幾乎可斷定存在散布於眾的意圖。即使以「僅供朋友玩笑」為辯詞，若設定公開或未限制權限導致散布，仍會認定有不確定故意。</p>



<h3 class="wp-block-heading">4.2 誹謗故意</h3>



<p>行為人必須認知自己指摘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並且決意為之。AI偽造影片的製作與散布，行為人明知道內容是自己捏造或明知為偽造，卻仍然傳播，顯然具備直接故意。若行為人只是「轉傳」他人製作的偽造影片，主觀上若知悉該影片為假，仍決意傳布，亦該當故意；若不知其偽，則可能涉及過失，但誹謗罪不處罰過失，此時須靠其他法律（如個資法、妨害名譽的民事賠償）處理。然而，現今偽造影片常伴隨明顯破綻或已遭標註為假訊息，法院可能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未必故意」，即預見其為偽造卻不在乎而繼續散布。</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五、客觀構成要件：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h2>



<p>誹謗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說，就是會讓社會一般人對該人的評價降低。AI偽造影片的內容種類繁多，以下幾種典型樣態直接命中名譽核心：</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偽造色情影片</strong>：將被害人臉孔合成至裸露、性交畫面，散佈「某人演出色情片」的不實資訊，嚴重貶損個人性自主形象與社會聲譽。這類案例最常見，例如網紅、政治人物、藝人深受其害。</li>



<li><strong>偽造犯罪或違法行為</strong>：如捏造某人收賄、吸毒、偷竊的影片，直接攻擊其人格信賴基礎。</li>



<li><strong>偽造不當言論</strong>：讓被害人說出種族歧視、性別侮辱或背叛特定族群的言論，使該人在其社交圈、職場受到抵制。</li>



<li><strong>偽造不專業、不道德行為</strong>：如將醫師臉孔合成至手術失誤影片，或將教師合成至毆打學生畫面，重創職業信譽。</li>
</ul>



<p>法院在判斷「足以毀損名譽」時，採客觀標準，即一般合理第三人觀看後，是否會對被害人產生負面評價。AI偽造影片由於仿真度極高，觀看者易信以為真，影響效果極強，實務上多半輕易跨過此門檻。</p>



<p>比較麻煩的是「戲謔性模仿」或「明顯虛構」的言論是否會構成？美國法有所謂「合理讀者標準」，如果整體脈絡能讓觀眾知道這是諷刺、搞笑而非陳述事實，就不會構成誹謗。但在AI偽造影片情境下，作品往往沒有加上任何「這是偽造」的標示，且製作精緻，就算部分網友知道是假的，仍會有大眾受騙，法院通常不會以少數人能辨別真假而否定其毀損名譽的性質。最多在量刑時考量。</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六、真實性抗辯的全面瓦解</h2>



<p>刑法第310條第3項設有「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抗辯。這在一般誹謗案件是核心攻防，但在AI偽造影片中形同虛設，原因很簡單：偽造影片本身就是無中生有，行為人不可能證明內容為真。</p>



<p>實務上曾出現行為人辯稱：「影片雖然是我合成的，但該人私底下確實有類似行為，我只是用AI還原真相。」這種主張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誹謗罪的真實性抗辯，要求行為人必須證明「所指摘傳述之具體事件」為真實，而非抽象的人格評價。偽造影片中的具體場景、動作、對話全部都是虛構，無從證明。</p>



<p>另外，即令該影片涉及之事「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允許查證，但偽造內容連查證對象都不存在，無法進入合理查證的討論。最高法院多次闡明，行為人至少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經合理查證程序，才能依釋字第509號解釋阻卻故意。偽造影片製作者完全沒有經過任何查證，根本無法主張此抗辯。</p>



<p>因此在AI偽造影片的案件中，一旦證明影片是偽造且由被告散布，加重誹謗罪的主、客觀要件幾乎毫無阻卻空間，被告只能朝「無散布意圖」或「影片非其散布」等事實層面防禦。</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七、與其他罪名的競合關係</h2>



<p>AI深度偽造影片不僅觸犯加重誹謗，通常會與多項罪名產生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的問題。以下以表格整理常見罪名及要件：</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 class="has-fixed-layout"><thead><tr><th>罪名</th><th>法條</th><th>關鍵要件</th><th>與加重誹謗的關係</th></tr></thead><tbody><tr><td>普通/加重誹謗罪</td><td>刑法310</td><td>散布文字、圖畫毀損名譽</td><td>核心罪名</td></tr><tr><td>散布猥褻物品罪</td><td>刑法235</td><td>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td><td>偽造色情影片會同時構成，想像競合</td></tr><tr><td>偽造準文書罪</td><td>刑法220、210</td><td>偽造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文字、符號、圖畫</td><td>如偽造身分證、機構文件影片可能該當</td></tr><tr><td>妨害電腦使用罪</td><td>刑法358~363</td><td>無故入侵電腦、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td><td>若為製作偽造影片而盜用他人照片、影片素材</td></tr><tr><td>個人資料保護法</td><td>個資法41、42</td><td>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他人</td><td>盜用他人臉部特徵資料可能成立</td></tr><tr><td>性影像散布罪</td><td>刑法319-1~319-6</td><td>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深度偽造之性影像</td><td>2023年修法新增，專罰深度偽造性影像，刑度可達7年</td></tr><tr><td>恐嚇危害安全罪</td><td>刑法305</td><td>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td><td>若偽造影片本身用於勒索或脅迫</td></tr></tbody></table></figure>



<p>最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增訂第319-1至319-6條「性影像罪章」，其中第319-4條明確處罰「製作或散布他人之深度偽造性影像」，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新罪與加重誹謗罪形成特別關係與想像競合。如果偽造的是色情影片，檢方可能優先適用此特別法，而加重誹謗則可能被吸收或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p>



<p>競合處理舉例：甲製作某網紅的AI換臉色情影片，並上傳至成人論壇，還附上文字指稱「某網紅私下接拍AV」。甲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p>



<ul class="wp-block-list">
<li>刑法310Ⅱ加重誹謗（散布圖畫＋文字）</li>



<li>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li>



<li>刑法319-4製作散布深度偽造性影像</li>



<li>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li>
</ul>



<p>法院將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由於性影像罪章對深度偽造設有更高刑度，最終很可能以該罪論罪，但加重誹謗的事實依然會成為量刑審酌因素。</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八、刑責與告訴乃論的制度考量</h2>



<p>加重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無法追訴。這對AI偽造影片的被害人形成一大障礙：許多受害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誰製作的，甚至不知道影片存在，等到發現時往往已錯過告訴期間。因此，相關案件經常須仰賴檢警主動偵辦其他罪名（如妨害電腦使用、散布猥褻物品等非告訴乃論之罪）來突破。</p>



<p>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新增的性影像罪章中，部分罪名為非告訴乃論（如第319-4散布深度偽造性影像，若被害人未成年或意圖營利等特定情形），這大大提高了追訴力道。</p>



<p>刑度方面，加重誹謗罪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屬於輕罪，對惡性重大的網路偽造產業鏈或許嚇阻力不足。但若搭配其他重罪競合，實際量刑可以大幅提升，例如性影像罪章可判到五年或七年，更能回應社會期待。</p>



<p>下表呈現各相關罪名的刑度與追訴條件差異：</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 class="has-fixed-layout"><thead><tr><th>罪名</th><th>最高刑度</th><th>告訴乃論</th></tr></thead><tbody><tr><td>加重誹謗（刑310Ⅱ）</td><td>2年</td><td>是</td></tr><tr><td>散布猥褻物品（刑235）</td><td>2年</td><td>否</td></tr><tr><td>製作散布深度偽造性影像（刑319-4）</td><td>5年（一般）／7年（營利）</td><td>部分非告訴乃論</td></tr><tr><td>非法利用個資（個資法41）</td><td>5年</td><td>是</td></tr><tr><td>恐嚇危害安全（刑305）</td><td>2年</td><td>否</td></tr></tbody></table></figure>



<p>AI偽造影片被害人應注意，若只提出誹謗告訴，可能受限於告訴期間及舉證難度。建議一併就所有可能罪名提出告訴，由檢察官綜合判斷。</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九、實務困境與舉證難題</h2>



<p>雖然法律看似完備，實務上面對AI偽造影片的加重誹謗案件，仍充滿挑戰：</p>



<h3 class="wp-block-heading">9.1 製作人身份難以追查</h3>



<p>深度偽造影片的製作者往往使用境外IP、匿名帳號、暗網傳輸，或透過Telegram、Discord等加密群組散布。檢警發動偵查需要向境外平台調取資料，曠日廢時，成功鎖定犯嫌的比例不高。許多人最終只查獲轉傳者，而真正的「導演」逍遙法外。</p>



<h3 class="wp-block-heading">9.2 管轄權問題</h3>



<p>若製作者位於境外，影片上傳至跨國平台，被害人雖在台灣，但加重誹謗罪要適用到境外犯罪，需要滿足刑法第5、6條的境外犯罪處罰要件，原則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才可追訴，加重誹謗只有兩年，除非與其他重罪競合，否則會有管轄障礙。幸好，若散布行為結果地在台灣（如台灣網友可觀看、下載），實務上有認為犯罪結果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可依刑法第4條「結果地」認定管轄，但仍存爭議。</p>



<h3 class="wp-block-heading">9.3 影片真偽的鑑定</h3>



<p>法院必須先確認影片是否為偽造，這仰賴數位鑑識。目前可透過分析影片壓縮痕跡、光影不一致、臉部輪廓邊緣異常、眨眼頻率異常等方式辨別。刑事警察局、調查局與民間鑑識機構能產出鑑定報告，但耗時且成本高，對大量散布案件構成瓶頸。此外，AI生成技術不斷進步，鑑定難度也與日俱增，可能出現偽陰性，法院須仰賴其他補強證據。</p>



<h3 class="wp-block-heading">9.4 轉傳者的責任界線</h3>



<p>多數被告是「只是覺得好玩而轉傳」的一般網友，他們並非製作人，對於影片是偽造可能半信半疑。加重誹謗罪需要故意，轉傳者若不知情，即不構成。但法院透過貼文脈絡、留言內容，常推斷轉傳者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偽造。例如轉傳者加註「聽說這是AI做的，也太像了吧」或「不確定真假但分享給大家評斷」，都可能被認定有未必故意。這部分構成灰色地帶，也是被告答辯的重點。</p>



<p>為了讓讀者快速掌握判斷關鍵，以下列出轉傳偽造影片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的判斷流程：</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影片為偽造？</strong> 是→進入2；否→不構成誹謗。</li>



<li><strong>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strong> 是→進入3；否→可能僅構成持有，不罰。</li>



<li><strong>影片內容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strong> 是→構成要件該當；否→不罰。</li>



<li><strong>有無真實性抗辯或善意發表言論？</strong> 偽造影片無真實性，無善意評論可言→無法阻卻違法。</li>
</ol>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十、實務案例深度剖析</h2>



<h3 class="wp-block-heading">案例一：網紅小玉Deepfake換臉案</h3>



<p>這是台灣最知名的AI偽造影片案件。知名YouTuber小玉（朱玉宸）與助理利用Deepfake技術，將119名女性名人、網紅、政治人物臉孔合成至色情影片，並透過付費會員制社群平台販售，不法獲利上千萬元。此案最終被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個資法等罪起訴，一審判刑5年6個月，二審改判5年，其中加重誹謗部分被認為罪證明確。法院明確指出，偽造影片屬於「散布圖畫」，且內容虛構，無法主張真實性抗辯，故意與散布意圖都藉由營業模式獲得充分證明。</p>



<p>此案也催生了後續的刑法性影像罪章修法，因當時對於單純「製作」偽造性影像而無散布營利的處罰不足。</p>



<h3 class="wp-block-heading">案例二：政治人物AI偽造受賄影片</h3>



<p>2024年選舉期間，網路流傳某縣市長候選人收受廠商賄款的偽造監視器影片，畫面中候選人與廠商握手，桌上放有疑似現金的牛皮紙袋，並有偽造語音說出特定金額。候選人提告後，檢警查出影片由境外IP發布，追查困難，但台灣境內多名網友轉傳。其中一名轉傳者被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法院認為轉傳者張貼時附帶評論「選舉真的很骯髒」，顯已採信影片為真，具有散布意圖，判處拘役50日。此案凸顯轉傳者責任與選舉期間假訊息的敏感度。</p>



<h3 class="wp-block-heading">案例三：職場霸凌AI偽造</h3>



<p>某公司主管發現匿名者在LINE群組散布一段偽造影片，內容為該主管在會議中辱罵下屬、摔文件的片段，引起同事議論。主管報案後，偵查發現離職員工涉嫌以AI語音合成與簡單影像拼接製作。該名離職員工被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最終遭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法院認為，影片雖未涉及色情，但已嚴重貶損職場聲譽，構成加重誹謗。此案體現AI偽造不限於名人或性影像，一般人亦深受其害。</p>



<p>這些案例顯示，司法實務已逐漸累積處理AI偽造影片加重誹謗的經驗，從影片定位、主觀意圖到競合處理，都有清晰脈絡。</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as-alpha-channel-opacity"/>



<h2 class="wp-block-heading">十一、防制策略與立法展望</h2>



<p>面對AI偽造影片問題，單靠刑法事後追訴遠遠不足，必須結合多方對策：</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平台責任強化</strong>：依循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精神，要求大型社群平台建立快速下架機制，並對深度偽造內容標示警語。台灣目前尚無專法，僅靠業者自律。</li>



<li><strong>技術防偽與數位簽章</strong>：鼓勵內容產製源頭加入數位浮水印、區塊鏈驗證，讓原始影片具有可驗證性。政府機關發布影片應率先導入。</li>



<li><strong>媒體識讀教育</strong>：提升民眾對AI偽造影片的警覺，不輕信、不轉傳未經查證的影音，降低假影片的傳播動能。</li>



<li><strong>立法全面化</strong>：除2023年通過的性影像罪章，是否應針對「非性影像」的深度偽造制定獨立處罰？例如偽造他人公開發言、捏造犯罪行為但非性相關的影片，現行僅靠加重誹謗可能不足。法務部已研議是否增訂「妨害數位人格權」相關條文，值得關注。</li>



<li><strong>國際司法互助</strong>：偽造影片常跨境散布，應透過司法互助協定，與平台業者母國合作，加速調取資料，突破偵查障礙。</li>



<li><strong>被害人保護</strong>：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扶助，簡化下架申訴流程，避免二度傷害。</li>
</ol>



<p>在修法完成前，加重誹謗罪仍是打擊這類行為的主力，但必須更靈活運用現有法律，例如以組織犯罪條例追查集團性換臉牟利，或依洗錢防制法凍結不法所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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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wp-block-heading">常見問答（FAQ）</h2>



<p><strong>Q1：單純製作AI偽造影片，沒有散布，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嗎？</strong><br>不會。加重誹謗罪需要「散布」行為，只有製作而無分享，不該當客觀構成要件。但若製作的是深度偽造性影像，即使未散布，依刑法第319-4條第1項仍可處罰，因為該罪處罰「製作」本身。</p>



<p><strong>Q2：轉傳別人做的偽造影片，但不知道是假的，有罪嗎？</strong><br>加重誹謗罪不處罰過失。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影片是偽造的，主觀上欠缺故意，就不構成誹謗罪。然而，法官會從你的轉傳脈絡、背景知識判斷是否具有「未必故意」，例如該影片已廣泛被標註為假訊息，你卻仍執意轉傳，就可能被認定有故意。</p>



<p><strong>Q3：AI偽造影片一定會構成加重誹謗，而不是普通誹謗嗎？</strong><br>關鍵在於散布方式。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散布偽造影片，實務上通常會被認為是「散布圖畫」，因此構成加重誹謗。如果只是口頭向一個人描述影片內容，可能僅該當普通誹謗。但現今傳播幾乎都是以數位檔案散布，加重誹謗的適用機會極高。</p>



<p><strong>Q4：被害人可以請求多少民事賠償？</strong><br>民法第195條名譽權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程度等。在AI偽造影片案中，若為色情內容且散布範圍極廣，判賠數十萬至數百萬元均有可能。知名公眾人物曾獲判賠數百萬元。</p>



<p><strong>Q5：偽造影片內容是搞笑、kuso，也算誹謗嗎？</strong><br>要看不特定觀眾是否會當真而降低對被害人的社會評價。若是明顯戲謔、配上誇張特效，一般理性觀眾能認知其非真實，可能不會構成誹謗。但現今AI偽造技術太過逼真，許多看似搞笑的影片仍會使人誤信，因此界線模糊。實務建議，進行任何合成之前，都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並標註為虛構，避免法律風險。</p>



<p><strong>Q6：如果偽造影片只放在私人群組，算散布嗎？</strong><br>如果群組人數達到多數人（實務上認為數十人以上），且行為人可預見群組內有人會再往外傳，就可能該當散布。即使設定為「不公開社團」但只要會員眾多，仍屬散布。若只傳給特定一人，則不構成本罪。</p>



<p><strong>Q7：提告時要準備哪些證據？</strong><br>應完整截圖或錄影保存偽造影片的發布頁面、網址、發文者帳號、時間、留言互動，並下載影片原始檔。若能找到證人目睹散布過程更佳。向檢警報案時，詳述發現經過，並說明該影片如何毀損你的名譽。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確保程序完整。</p>



<p><strong>Q8：被告可以主張「這只是AI生成，大家都知道是假的」來脫罪嗎？</strong><br>難以成立。法院會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為標準，只要有一定比例的人會信以為真，名譽毀損就存在。除非被告能證明所有閱聽者都明知其為虛構，實務上幾乎不可能。</p>



<p><strong>Q9：散布AI偽造政治人物影片，會觸犯選罷法嗎？</strong><br>可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有刑責。AI偽造影片若在選舉期間散布，會同時該當此罪與加重誹謗，依想像競合從重處罰。</p>



<p><strong>Q10：我是被害人，但不知道誰做的，怎麼辦？</strong><br>可先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針對不詳人士），由檢警調閱IP、帳號資料追查。若影片透過境外平台散布，可請求平台下架，並通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同時可對散布平台提起民事前驅性證據保全。</p>



<p><strong>Q11：AI偽造影片除誹謗外，還有哪些刑責？</strong><br>如前表所列，可能包含散布猥褻物品、妨害電腦使用、違反個資法、性影像罪章等。檢察官會就所有可能罪名一併偵辦。</p>



<p><strong>Q12：製作者把影片傳給媒體記者，記者播出會有事嗎？</strong><br>記者若未合理查證，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偽造卻仍播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的共犯或單獨成罪。新聞媒體應踐行查證義務，一經查證不實即不應採用，否則可能面臨刑責與鉅額賠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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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wp-block-heading">結論：刑法能擋下AI時代的名譽風暴嗎？</h2>



<p>AI深度偽造影片，是數位時代名譽權最兇險的敵人。刑法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為加重手段，將網路散布偽造影片的行徑牢牢框入刑罰範圍，配合新修的性影像罪章，台灣法律已初步架構起防護網。然而，法律永遠追不上科技進化的速度，跨境、匿名、去中心化的犯罪模式，讓追緝變得異常困難。</p>



<p>對一般人而言，最有效的自保之道是：<strong>不輕易轉傳未經查證的影音，尊重他人數位人格權，並在發現被害時立即保全證據提告</strong>。對立法與執法機關而言，必須持續挹注資源發展數位鑑識能量，推動跨國合作，並思考更前瞻的規範設計。當真相與虛構在數位世界難分難解，法律人與科技人必須攜手，才能確保名譽這塊古老的法益，不至於在AI洪流中徹底失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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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wp-block-heading">作者簡介</h2>



<p><strong>陳律然</strong><br>現職台灣執業律師，專長領域為數位刑法、網路犯罪、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侵害案件。<a href="https://webrto.com/ai-video-deletion/"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曾承辦多起網路誹謗、Deepfake換臉刑案，長期關注新興科技對個人法益的衝擊。</a>於各大學開設「AI與法律」講座，並在法學期刊發表數位性暴力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論文。深信法律應與科技對話，才能為社會築起公平正義的防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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