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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誹謗民事賠償追訴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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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誹謗民事賠償追訴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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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誹謗除罪化了嗎？律師澄清法律現況：民事賠償仍是追訴重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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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5 Feb 2026 13:36:1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網路誹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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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網路時代的誹謗罪：除罪化了嗎？律師全面解析法律現況與追訴核心 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的今天，人人手中都握有一支能通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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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wp-block-heading">網路時代的誹謗罪：除罪化了嗎？律師全面解析法律現況與追訴核心</h2>



<p>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的今天，人人手中都握有一支能通往全世界的麥克風。社群媒體、論壇、留言板成為了資訊交流、意見表達的熱絡場域，但同時，也成為了言語衝突與名譽侵蝕的溫床。鍵盤之後的輕率發言，可能瞬間引爆難以收拾的訟爭。其中，最為人所熟知的，莫過於「誹謗」相關的法律責任。</p>



<p>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誹謗行為是否應該動用國家的刑罰權（即「除罪化」），始終存在著激烈的論辯。支持者認為，以刑罰威嚇言論，將造成「寒蟬效應」，不利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反對者則主張，名譽權是重要的人格法益，需要刑法這把利劍來保護，才能有效遏止惡意的言論攻擊。</p>



<p>在這場論戰中，一個重要的法律變革悄然發生。然而，社會大眾對於「誹謗罪」的現狀，往往存在著「已經除罪化了」的誤解。本文將帶領讀者深入法律的核心，詳細說明現行法規的架構、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並透過律師的專業視角，闡明在當前法律實務下，民事賠償為何逐漸成為追訴的重點與核心。</p>



<h3 class="wp-block-heading">一、重新認識「誹謗」：從「罪」與「責」的雙軌制談起</h3>



<p>要理解台灣的誹謗法律，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基礎概念：我國對於侵害名譽的行為，採取的是「刑事制裁」與「民事損害賠償」並行的雙軌制。這兩者雖然源自於同一事實，但其目的、舉證門檻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p>



<p><strong>1. 刑事誹謗罪：國家的介入與懲罰</strong></p>



<p>刑事誹謗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其核心思維在於，特定程度的言語攻擊，不僅僅是侵害了個人法益，更可能動搖社會秩序的安寧。因此，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對行為人施加刑罰（如拘役、罰金），以達懲罰、嚇阻之效。</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strong> 指在「公然」（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的環境下，不以具體事實為基礎，而以抽象的言詞（如：白痴、混蛋）對人謾罵，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li>



<li><strong>誹謗罪（刑法第310條）：</strong> 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裡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是針對「具體的事實」進行陳述（例如：指控某官員收受賄賂、某名人外遇等），而非單純的情緒性謾罵。</li>
</ul>



<p><strong>2. 民事侵害名譽權：損害的填補與回復</strong></p>



<p>民事責任的核心，則在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當行為人的言論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人格權侵害）、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及第195條（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p>



<p>民事賠償的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財產上損害：</strong> 因名譽受損而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例如因此被公司解僱、喪失工作機會等。</li>



<li><strong>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strong> 針對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名譽貶損所給予的金錢補償。慰撫金的金額並無一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情節輕重、被害人痛苦程度等因素來決定。</li>



<li><strong>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strong> 這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方式。法院可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在報紙或網站上刊登判決書或啟事，以協助被害人澄清真相，回復其社會評價。</li>
</ul>



<p>簡而言之，刑事責任重在「處罰行為人」，民事責任則重在「補償被害人」。兩者可以同時進行，互不衝突。</p>



<h3 class="wp-block-heading">二、關鍵轉折：刑法第310條的微調與「除罪化」的誤解</h3>



<p>社會上盛傳「網路誹謗已經除罪化」，這個說法從何而來？這必須追溯至2019年5月立法院通過的一項刑法修正案。</p>



<p>這次修法，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310條第三項的但書。修正前的條文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僅在「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一句中，加入了「『 solely』 」的概念，使條文實質意涵轉變為：「但涉於私德而『全然』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p>



<p><strong>這次修法的核心精神是什麼？</strong></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強化真實性抗辯的門檻：</strong> 原本的條文意思是，只要你說的是真的，原則上就可以免罰。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講的是別人的「私德」問題，而且這個私德問題跟「公共利益」毫無關係，那麼即使是真的，還是要罰。</li>



<li><strong>修法後的微妙變化：</strong> 加入了「全然」二字，是為了更精準地詮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的意旨。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強調，行為人雖然必須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不能課予其「絕對」的舉證責任，否則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過度限制。因此，修法後的條文精神更傾向於：只要言論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是關於私德的細節，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聯性，行為人仍可主張免責。反之，只有當該言論「百分之百」只涉及私德，與任何公共利益都沾不上邊時，才無法主張「真實抗辯」。</li>
</ol>



<p><strong>「除罪化」的誤解從何而來？</strong></p>



<p>這次修法，的確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言論自由的空間，特別是在討論公共事務時，對於所引用的細節，縱使涉及個人私德，只要能證明與公共利益相關，就能免於刑責。然而，這絕不等同於「除罪化」。</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罪名依然存在：</strong>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條文並未被刪除。公然侮辱和誹謗，仍然是刑法典中明訂的犯罪行為。</li>



<li><strong>處罰依然存在：</strong> 觸犯這些罪名的法律效果，最重仍可處以拘役或罰金。檢察官仍有權起訴，法官仍有權判刑。</li>



<li><strong>修法僅針對「真實抗辯」：</strong> 這次修法並未觸及構成要件的核心，只是調整了「證明為真實即可免責」這個防禦機制的適用範圍。換句話說，它影響的是「被告能不能成功脫罪」，而不是「原告能不能告」。</li>
</ul>



<p>因此，正確的理解應該是：<strong>立法者與大法官試圖在「保護名譽」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畫出一條更精細的界線。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給予較大的揮灑空間；對於純粹的私德攻擊，則維持了刑法的制約力。</strong>&nbsp;所謂「除罪化」，是一個不精確、且被過度簡化的誤解。</p>



<h3 class="wp-block-heading">三、律師解析：為何民事賠償才是當前法律追訴的重點？</h3>



<p>儘管刑事誹謗罪並未被廢除，但在實務運作上，越來越多律師和法界人士認為，<strong>民事賠償才是真正能解決問題、填補損害的核心手段。</strong>&nbsp;這背後有幾個深刻的原因：</p>



<p><strong>1. 刑事責任的「輕量化」與「低門檻」困境</strong></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刑罰過輕，嚇阻效果有限：</strong> 絕大多數的網路誹謗案件，最終判決結果往往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拘役（例如判30天，一天罰1000元，繳3萬元了事）或幾萬元的罰金。對於加害人而言，這樣的代價可能遠低於其發洩情緒、打擊對手所獲得的快感，甚至被視為微不足道的「成本」。這種低風險、低代價的特性，使得刑罰的嚇阻功能大打折扣。</li>



<li><strong>濫訴與司法資源浪費：</strong> 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相對簡單（只要提告，檢警就必須啟動調查），導致許多名譽糾紛輕易進入偵查程序。這不僅造成檢察機關、法院的龐大負擔，也讓許多輕微的口角衝突，動輒升級為國家機器介入的刑事案件，形成司法資源的浪費。</li>



<li><strong>「以刑逼民」的扭曲現象：</strong> 許多人提起刑事告訴，真正的目的並非為了讓對方被判刑，而是希望利用檢察官起訴或法院有罪判決的壓力，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逼迫對方和解、賠償。這形成了「以刑逼民」的現象，使得刑事程序異化為民事求償的工具。</li>
</ul>



<p><strong>2. 民事賠償的「實效性」與「針對性」</strong></p>



<p>相較於刑事責任的「輕量化」，民事賠償更能針對被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害，提供具體而有效的補償。</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填補實際損害：</strong> 民事訴訟的核心就是「損害填補」。無論是財產上的損失，還是精神上的痛苦，都可以透過金錢賠償來獲得一定程度的撫慰。這遠比讓加害人繳幾萬元給國庫，更能直接幫助到被害人。</li>



<li><strong>回復名譽的實質作用：</strong> 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或在社群平台上公開判決，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回復名譽」手段。這不僅能讓更多人知悉真相，也等於是讓加害人公開承認錯誤，對於洗刷被害人的汙名，具有刑事判決難以比擬的效果。</li>



<li><strong>懲罰性賠償金的可能：</strong> 在某些惡意、重大侵害的個案中，民事法院也有可能透過提高慰撫金的方式，實質上達到「懲罰」加害人的效果。雖然我國民法原則上採「損害填補」而非「懲罰性賠償」，但高額的慰撫金確實能對潛在的侵權行為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li>



<li><strong>避免「寒蟬效應」：</strong> 民事求償的重點在於補償，而非壓制言論。當我們將焦點從「處罰說錯話的人」轉移到「賠償被說錯話傷害的人」，某種程度上更能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保護。它讓公共議題的討論空間不致因害怕觸法而過度萎縮，同時也確保了受到不實言論攻擊的人，能獲得應有的救濟。</li>
</ul>



<h3 class="wp-block-heading">四、深度案例分析：刑事與民事的實務運作</h3>



<p>為了更具體說明上述觀點，我們可以透過幾個假設但常見的案例來進行剖析。</p>



<p><strong>案例一：網友在臉書社團謾罵</strong></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情境：</strong> 張三在一個有5萬名成員的在地生活社團中，因細故與李四發生口角。張三在公開的貼文下方留言，稱李四是「腦袋有洞的白痴」。</li>



<li><strong>刑事分析：</strong> 李四可以對張三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刑事告訴。檢察官很可能會認定張三的留言是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抽象言詞辱罵李四，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因此將張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終，法院可能判處張三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li>



<li><strong>民事分析：</strong> 李四同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他可以主張自己因此事件感到難堪、失眠，精神痛苦，請求5萬元慰撫金。同時，他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張三在該社團公開刊登一篇道歉啟事。</li>



<li><strong>比較：</strong> 刑事判決讓張三付出2萬元給國庫，李四一毛錢也拿不到。民事訴訟則可能讓李四獲得5萬元賠償，並透過道歉啟事，讓社團成員知道張三的言論是不對的，甚至讓後來才看到貼文的人，也能看到道歉聲明，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li>
</ul>



<p><strong>案例二：指控政治人物涉及利益輸送</strong></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情境：</strong> 某政治評論家王五，在個人粉絲專頁發文，指控某市議員趙六，利用議員職權，將市政府的標案發包給自己親友開設的公司，涉嫌圖利。趙六認為子虛烏有，控告王五誹謗。</li>



<li><strong>刑事分析：</strong> 王五在法庭上提出多項證據，包含該公司得標紀錄、公司負責人與趙六的家族關係圖等。雖然最後檢調調查發現，該標案程序合法，並無具體違法事證，但王五舉證的資料顯示，他發文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言論內容涉及公職人員操守，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根據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王五可能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罰。</li>



<li><strong>民事分析：</strong> 趙六轉而對王五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主張名譽受損，請求賠償。在民事法庭上，舉證責任的分配與刑事不盡相同。雖然王五可能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免於刑責，但民事法院仍可能審酌其言論對趙六名譽造成的實質損害。如果法院認為王五的指控雖有部分依據，但言論用詞過於聳動、未平衡報導，仍可能判決王五須賠償趙六一定金額的慰撫金，甚至要求他在相同平台刊登澄清聲明。</li>



<li><strong>比較：</strong> 這個案例顯示了刑事與民事的「分流」。刑事上，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對公共議題的討論給予了較大的寬容；但民事上，個人名譽權的保護依然存在，即使言論不構成刑事犯罪，若對他人造成實質損害，仍需負起賠償責任。這正是民事賠償作為追訴核心的體現——它填補了刑事保護網可能遺漏的空隙。</li>
</ul>



<h3 class="wp-block-heading">五、律師給民眾的實用建議</h3>



<p>身處網路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原告或被告。了解法律現況後，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自保與應對。</p>



<p><strong>給一般網友的建議（避免成為加害人）：</strong></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戒除情緒性發言：</strong> 無論多生氣，盡量避免使用「白痴」、「腦殘」、「垃圾」等抽象辱罵詞彙。這些詞彙不僅無助於溝通，更極易構成公然侮辱罪。</li>



<li><strong>評論事實，而非捏造事實：</strong> 如果對他人或公共事務有意見，請針對具體事實提出質疑或批評，並附上您的理由和依據。不要為了加強效果而加油添醋，甚至憑空杜撰情節。</li>



<li><strong>判斷是否涉及公共利益：</strong> 在發表與他人私生活有關的言論前，先捫心自問：這件事和公眾有什麼關係？如果純粹是私人恩怨、八卦，即使是真的，也可能觸法。</li>



<li><strong>善用平台的申訴機制：</strong> 如果看到不當言論，可以先透過社群平台的檢舉功能處理，有時候這比直接提告更有效率。</li>
</ol>



<p><strong>給名譽受損者的建議（成為被害人時）：</strong></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保持冷靜，保全證據：</strong> 發現被攻擊的第一時間，切勿立刻回罵，以免自己也陷入刑責。最重要的是「截圖存證」！要完整拍下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內容以及能證明瀏覽人次（按讚、留言、分享數）的畫面。</li>



<li><strong>評估提告策略：</strong>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如果想要快速給對方一個教訓，或不確定對方身分，可先提出刑事告訴。</strong> 利用檢警的調查權找出對方，並給予刑事追訴的壓力。即使最終刑責輕，也能讓對方留下前科記錄。</li>



<li><strong>如果目標是獲得實質賠償和回復名譽，應將重心放在民事訴訟。</strong> 可以考慮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或直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a href="https://www.ormrd.com/internet-lawyer"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委任律師</a>協助計算損害、擬定訴訟策略，會是比較理想的作法。</li>
</ul>
</li>



<li><strong>了解訴訟的時程與成本：</strong> 訴訟是條漫長的路，無論刑事民事，都可能耗費數月甚至數年時間。評估自己願意投入的時間、金錢和精神成本，再決定是否提告。</li>
</ol>



<h3 class="wp-block-heading">結語</h3>



<p>總結來說，台灣的網路誹謗並未除罪化，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依然有效存在，對於純粹私德的惡意攻擊仍保有制裁力。然而，隨著社會對於言論自由價值的重視，以及大法官解釋所劃定的界線，刑事責任的適用確實已受到更嚴格的檢視。</p>



<p>在此背景下，<strong>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性與實用性日益凸顯。</strong>&nbsp;它不僅能更直接、更實質地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透過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達到具體的救濟效果；同時，它也提供了一個比刑事制裁更為細緻、更能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法律途徑。</p>



<p>因此，與其誤信「<a href="https://tw.news.yahoo.com/%E8%AA%B9%E8%AC%97%E4%B8%8D%E9%99%A4%E7%BD%AA-%E5%A4%A7%E6%B3%95%E5%AE%98%E7%A2%BA%E7%AB%8B-%E7%9C%9F%E5%AF%A6%E6%83%A1%E6%84%8F-%E5%8E%9F%E5%89%87-080635467.html#:~:text=%E8%AA%B9%E8%AC%97%E4%B8%8D%E9%99%A4%E7%BD%AA%E5%A4%A7%E6%B3%95%E5%AE%98%E7%A2%BA%E7%AB%8B%E3%80%8C%E7%9C%9F%E5%AF%A6%E6%83%A1%E6%84%8F%E3%80%8D%E5%8E%9F%E5%89%87%20*%20%E7%9B%A7%E6%98%A0%E6%BD%94%E7%AD%89%E8%81%B2%E8%AB%8B%E4%BA%BA%E7%9A%84%E4%BB%A3%E7%90%86%E4%BA%BA%E8%AA%8D%E7%82%BA%EF%BC%8C%E8%AA%B9%E8%AC%97%E7%BD%AA%E5%8F%8A%E5%A4%A7%E6%B3%95%E5%AE%98%E9%87%8B%E5%AD%97%E7%AC%AC509%E8%99%9F%E8%A7%A3%E9%87%8B%E6%89%80%E7%A4%BA%E7%9A%84%E3%80%8C%E7%9B%B8%E7%95%B6%E7%90%86%E7%94%B1%E7%A2%BA%E4%BF%A1%E5%85%B6%E7%82%BA%E7%9C%9F%E5%AF%A6%E3%80%8D%EF%BC%8C%E7%A9%B6%E6%8E%A1%E6%98%AF%E7%9C%9F%E6%AD%A3%E6%83%A1%E6%84%8F%E6%88%96%E5%90%88%E7%90%86%E6%9F%A5%E8%AD%89%E7%BE%A9%E5%8B%99%EF%BC%8C%E7%9B%AE%E5%89%8D%E5%AF%A6%E5%8B%99%E8%A6%8B%E8%A7%A3%E4%B8%8D%E4%B8%80%EF%BC%8C%E6%AC%A0%E7%BC%BA%E6%B3%95%E5%BE%8B%E6%98%8E%E7%A2%BA%E6%80%A7%EF%BC%8C%E7%9B%AE%E5%89%8D%E4%BF%9D%E8%AD%B7%E5%90%8D%E8%AD%BD%E6%89%8B%E6%AE%B5%E6%9C%89%E6%B0%91%E4%BA%8B%E8%B3%A0%E5%84%9F%E3%80%81%E9%81%A9%E7%95%B6%E8%99%95%E5%88%86%E5%8F%8A%E5%88%AA%E9%99%A4%E7%B6%B2%E8%B7%AF%E4%B8%8D%E5%AF%A6%E8%A8%80%E8%AB%96%E7%AD%89%E6%96%B9%E5%BC%8F%EF%BC%8C%E4%B8%94%E4%BF%A1%E4%BB%B0%E5%AE%97%E6%95%99%E6%95%99%E7%BE%A9%E7%9A%84%E8%A8%80%E8%AB%96%E4%B8%8D%E6%87%89%E5%8F%97%E8%AA%B9%E8%AC%97%E7%BD%AA%E8%99%95%E7%BD%B0%EF%BC%8C%E8%AA%B9%E6%97%81%E7%BD%AA%E5%B7%B2%E9%81%95%E6%86%B2%EF%BC%8C%E4%B8%94%E9%87%8B%E5%AD%97%E7%AC%AC509%E8%99%9F%E8%A7%A3%E9%87%8B%E6%9C%89%E8%A3%9C%E5%85%85%E6%88%96%E8%AE%8A%E6%9B%B4%E5%BF%85%E8%A6%81%E3%80%82%20*%20%E6%B3%95%E5%8B%99%E9%83%A8%E5%89%87%E8%AA%8D%E7%82%BA%E5%88%91%E4%BA%8B%E8%99%95%E7%BD%B0%E5%85%B7%E5%9A%87%E9%98%BB%E6%95%88%E6%9E%9C%EF%BC%8C%E6%B0%91%E4%BA%8B%E6%89%8B%E6%AE%B5%E9%9B%A3%E4%BB%A5%E4%BB%A3%E6%9B%BF%EF%BC%8C%E4%B8%BB%E5%BC%B5%E8%AA%B9%E8%AC%97%E7%BD%AA%E5%90%88%E6%86%B2%E3%80%81%E9%87%8B%E5%AD%97%E7%AC%AC509%E8%99%9F%E8%A7%A3%E9%87%8B%E7%84%A1%E8%A3%9C%E5%85%85%E6%88%96%E8%AE%8A%E6%9B%B4%E5%BF%85%E8%A6%81%EF%BC%8C%E6%B3%95%E5%8B%99%E9%83%A8%E8%AA%8D%E7%82%BA%EF%BC%8C%E8%AA%B9%E8%AC%97%E7%BD%AA%E7%9A%84%E8%A6%8F%E7%AF%84%E6%9E%B6%E6%A7%8B%E5%85%BC%E9%A1%A7%E8%A8%80%E8%AB%96%E8%87%AA%E7%94%B1%E3%80%81%E5%90%8D%E8%AD%BD%E3%80%81%E9%9A%B1%E7%A7%81%E5%9F%BA%E6%9C%AC%E6%AC%8A%E4%B9%8B%E4%BF%9D%E9%9A%9C%EF%BC%8C%E9%87%8B%E5%AD%97%E7%AC%AC509%E8%99%9F%E8%A7%A3%E9%87%8B%E7%82%BA%E5%9A%B4%E6%A0%BC%E5%90%88%E6%86%B2%E6%80%A7%E8%A7%A3%E9%87%8B%EF%BC%8C%E5%85%B6%E6%89%80%E6%8F%AD%E7%A4%BA%E7%9A%84%E3%80%8C%E7%9C%9F%E6%AD%A3%E6%83%A1%E6%84%8F%E3%80%8D%E5%8E%9F%E5%89%87%E5%B7%B2%E6%B8%9B%E8%BC%95%E8%A2%AB%E5%91%8A%E8%88%89%E8%AD%89%E8%B2%AC%E4%BB%BB%EF%BC%8C%E4%B8%8D%E6%87%89%E5%9B%A0%E5%80%8B%E6%A1%88%E8%AA%8D%E5%AE%9A%E4%BA%8B%E5%AF%A6%E7%9A%84%E5%B7%AE%E7%95%B0%E8%80%8C%E8%AA%8D%E8%AA%B9%E8%AC%97%E7%BD%AA%E9%81%95%E5%8F%8D%E6%B3%95%E5%BE%8B%E6%98%8E%E7%A2%BA%E6%80%A7%EF%BC%9B%E4%B8%94%E5%B0%B1%E4%BF%9D%E8%AD%B7%E5%90%8D%E8%AD%BD%E8%A8%80%EF%BC%8C%E5%9B%A0%E5%88%91%E4%BA%8B%E8%99%95%E7%BD%B0%E5%85%B7%E5%9A%87%E9%98%BB%E6%95%88%E6%9E%9C%EF%BC%8C%E6%AF%94%E8%BC%83%E6%B3%95%E4%B8%8A%E6%8E%A1%E5%88%91%E4%BA%8B%E8%99%95%E7%BD%B0%E8%80%85%E6%89%80%E5%9C%A8%E5%A4%9A%E6%9C%89%EF%BC%8C%E6%B0%91%E4%BA%8B%E6%89%8B%E6%AE%B5%E9%9B%A3%E4%BB%A5%E6%9B%BF%E4%BB%A3%EF%BC%9B%E4%B9%9F%E8%A6%81%E8%80%83%E9%87%8F%E7%8F%BE%E4%BB%A3%E7%B6%B2%E8%B7%AF%E5%82%B3%E6%92%AD%E5%85%B7%E8%BF%85%E9%80%9F%E3%80%81%E5%8C%BF%E5%90%8D%E5%8F%8A%E7%84%A1%E6%B3%95%E5%AE%8C%E5%85%A8%E7%A7%BB%E9%99%A4%E7%AD%89%E7%89%B9%E6%80%A7%EF%BC%8C%E8%AA%B9%E8%AC%97%E7%BD%AA%E5%90%88%E6%86%B2%E3%80%82%20*%20%E5%BB%A3%E5%91%8A"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誹謗已除罪</a>」而輕率發言，不如正視法律的全貌：刑事責任是懸在頭頂的警鐘，提醒我們言論的界限；而民事賠償，則是那張事後能真正撫平傷口、恢復名譽的具體藥方。理解這個雙軌並行、且以「民事賠償為核心」的法律現況，才是身處網路時代的我們，保護自己、尊重他人的不二法門。在每一次按下送出鍵之前，多一分思考，就能少一分後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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