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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庭線The Witness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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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提高您的網路聲譽-負面新聞文章處理，移除負評，刪除信息，移除個人資訊，提供法律諮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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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庭線The Witness &#8211; ORMB全球網路聲譽管理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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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庭線「入境條例」非法勞工案報導｜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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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Sep 2026 09:21:0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負面新聞處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僱主法律責任]]></category>
		<category><![CDATA[僱用黑工刑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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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香港被遺忘權]]></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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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庭線「入境條例」非法勞工案報導｜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一篇看懂刑責、免責辯護與被遺忘權的實戰指南 【引言】 2 [&#82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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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class="wp-block-image size-full is-resized"><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width="671" height="442" src="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9/Screenshot_2-42.jpg" alt="" class="wp-image-12285" style="width:840px;height:auto" srcset="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9/Screenshot_2-42.jpg 671w, https://www.ormrd.com/wp-content/uploads/2026/09/Screenshot_2-42-300x198.jpg 300w" sizes="(max-width: 671px) 100vw, 671px" /></figure>
</blockquote>



<h2 class="wp-block-heading">法庭線「入境條例」非法勞工案報導｜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一篇看懂刑責、免責辯護與被遺忘權的實戰指南</h2>



<p>【引言】</p>



<p>2021年8月1日，香港《入境條例》經修訂後正式生效，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刑罰由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調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這項改動把「請黑工」從過往不少僱主眼中的「生意成本」問題，正式推向「刑事重罪」的層次。與此同時，一個名叫《法庭線The Witness》的新興網絡媒體，自2022年5月起紮根於香港各級法院，逐日記錄包括非法勞工案在內的大小審訊。這些報導對公眾知情權意義重大，但對涉案的僱主、公司董事以至非法勞工本人而言，卻可能成為搜尋引擎上難以抹去的永久印記。</p>



<p>這篇文章想處理的，正是這兩條線交匯之處：一邊是僱主在《入境條例》下日益沉重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避免誤墮法網；另一邊是當事人在案件審結之後，面對網上報導長期曝光時，法律到底提供了哪些、又缺乏哪些救濟途徑。無論你是正在招聘員東主、任職公司管理層、人力資源從業員，還是因為一宗已審結的舊案而被報導纏擾的當事人，這篇文章都會從法例條文、法院判刑指引、執法實況到私隱投訴流程，逐一拆解。<a href="https://www.ormrd.com/hong-kong-court-line-news-deleted.html"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香港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有冇法律途徑可以跟？ &#8211; 聲譽管理</a></p>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一、認識《法庭線》：誰在法庭現場記錄這些案件</h2>



<p>要理解「法庭線非法勞工案報導」這個現象，先要認識這家媒體本身。</p>



<p>《法庭線The Witness》於2022年5月16日正式運作，由陳婉婷等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是一家專注於法庭現場記錄、審訊報道和法治內容的香港網絡媒體。根據其官方網站的自述，創立的背景是當時數間媒體停運、數十名法庭記者流失，令不少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缺乏關注，甚至消失於公眾視線。《法庭線》的宗旨是秉持獨立、準確和持平的新聞原則，透過在法庭實地採訪，保障公眾知情權，拉近公眾與法庭的距離。營運上，它依賴讀者訂閱和贊助維持，報道全部免費向公眾開放。</p>



<p>為什麼這個背景重要？因為《法庭線》的出現，某程度上填補了香港法庭新聞報道的空缺。非法勞工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處理，過往未必獲得大眾傳媒重視，但這類案件對僱主群體其實極具警示作用——它們具體展示了入境處的執法模式、法庭的判刑取向，以及「我唔知佢係黑工」這類常見辯解為何往往不獲接納。《法庭線》這類專門媒體把這些庭審細節完整記錄並放上網絡，令法律資訊更普及，但同時也令涉案人士的姓名、案情細節被搜尋引擎長期索引。</p>



<p>這正是本文要同時處理兩個議題的原因：報導的存在有其公共價值，但被報導者的私隱與更生權益，同樣值得正視。</p>



<h2 class="wp-block-heading">二、《入境條例》下的非法勞工：先搞清楚誰「不可合法受僱」</h2>



<p>在討論僱主責任之前，必須先弄清楚一個基本問題：法律上，哪些人屬於「不可合法受僱」的人？</p>



<p>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及入境事務處的公開說明，以下幾類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參與任何業務：</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非法入境者</strong>——未經入境處處長准許而進入香港，或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而留在香港的人。</li>



<li><strong>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strong>——已被下令離境但仍留在香港的人。</li>



<li><strong>逾期逗留人士</strong>——簽證或逗留期限已過期而仍留在香港的人。</li>



<li><strong>被拒絕入境人士</strong>——已被拒絕入境但仍留在香港的人。</li>
</ol>



<p>這個定義源自《入境條例》第38AA條。該條文同時規定，上述人士若違反禁令接受僱傭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年。</p>



<p>除了這四類「硬性」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之外，實務上還有一大類灰色地帶：<strong>違反逗留條件工作的人</strong>。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舉例來說：</p>



<ul class="wp-block-list">
<li>持訪客簽證（旅遊簽證）來港的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受薪與否。</li>



<li>持學生簽證的人，未經批准不得在校外工作。</li>



<li>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只可以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他人工作。</li>
</ul>



<p>違反逗留條件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p>



<p>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人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而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十年。</p>



<p>簡單說，只要你的僱員在港的逗留身份不容許他工作，或他的逗留期限已失效，而他正在為你工作，你就已經踏入了《入境條例》的紅色地帶。</p>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三、僱用非法勞工的刑責：2021年修例後的「升級版」懲罰</h2>



<p>這是全文最核心的部分之一，也是《法庭線》相關報導中最常見的主題：僱主請黑工，到底會判多重？</p>



<h3 class="wp-block-heading">3.1 刑罰的歷史演變</h3>



<p>在2021年修例之前，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這個水平維持多年，但社會上一直有聲音認為刑罰過輕，無法產生阻嚇作用——尤其對於一些把罰款當作經營成本的大型企業而言。</p>



<p>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後，針對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即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的罪行，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strong>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strong>。這個增幅相當驚人：罰款上限增加了約43%，監禁上限更是原來的三倍有餘。</p>



<h3 class="wp-block-heading">3.2 誰會被檢控：不只是「老闆」本人</h3>



<p>很多人以為只有實際簽支票、出糧的「老闆」才會被檢控。這是一個危險的誤解。入境處在歷次新聞公報中反覆強調：<strong>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strong></p>



<p>這意味著：</p>



<ul class="wp-block-list">
<li>有限公司的股東董事，即使日常不參與招聘，若被證明知悉或理應知悉公司聘用非法勞工，隨時被檢控。</li>



<li>餐廳、裝修公司、清潔公司、貨倉等中小企的持牌人、合夥人，更是執法人員的常見檢控對象。</li>



<li>大公司的分店經理、人力資源主管，若在明知或疏忽的情況下批准聘用，同樣可能出事。</li>
</ul>



<p>翻查入境處的檢控案例，不難發現被定罪者不少是中小型公司的持牌人——例如2025年10月一宗案例，一名清潔服務公司持牌人因僱用兩名越南籍女子（一人持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即俗稱「行街紙」，另一人為非法入境者）在觀塘一個住宅屋苑做清潔，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經審訊後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六個月。這類案例在《法庭線》的報導中屢見不鮮，值得所有持牌人和董事警惕。</p>



<h3 class="wp-block-heading">3.3 判刑指引：為什麼「即時入獄」幾乎是常態</h3>



<p>高等法院早已頒布判刑指引：<strong>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strong>這句話在入境處幾乎每一篇反非法勞工行動的新聞公報中都会出现，但許多僱主直到坐上被告席才真正明白它的分量。</p>



<p>所謂「即時入獄」，意味著法庭一般不會因為被告是初犯、有家庭負擔、認罪或願意賠償而輕易判處緩刑。實際判刑雖然會考慮認罪、涉案人數、僱用時間長短、被告角色等因素，但監禁是常態，緩刑屬例外。翻查近年案例，僱主被判監四個月至一年以上的情況比比皆是；若涉及多名非法勞工、長期聘用或累犯，刑期會進一步加重。</p>



<h3 class="wp-block-heading">3.4 刑罰比較表</h3>



<p>以下用一個表格總結《入境條例》下與非法勞工相關的主要罪行及刑罰，方便快速查閱：</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 class="has-fixed-layout"><thead><tr><th>涉案角色</th><th>相關條文</th><th>罪行內容</th><th>最高刑罰</th></tr></thead><tbody><tr><td>非法勞工本人</td><td>第38AA條</td><td>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遞解令規限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或開辦、參與業務</td><td>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td></tr><tr><td>違反逗留條件者</td><td>第41條</td><td>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如訪客、學生、外傭違規工作）</td><td>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td></tr><tr><td>僱主</td><td>第17I條等相關條文</td><td>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td><td>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td></tr><tr><td>公司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td><td>同上</td><td>參與或容許公司聘用非法勞工</td><td>同上，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td></tr><tr><td>未查閱證件的僱主</td><td>相關條文</td><td>聘用前未查閱求職者身份證；非永久居民求職者未查閱有效旅行證件</td><td>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td></tr><tr><td>使用偽造身份證者</td><td>相關條文</td><td>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td><td>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td></tr><tr><td>建築地盤主管</td><td>第38A條</td><td>地盤內發現非法勞工而未能舉證已盡查核責任</td><td>罰款35萬元（歷史條文，現行檢控多按其他條款處理）</td></tr></tbody></table></figure>



<h2 class="wp-block-heading">四、「我唔知佢係黑工」為何不是辯護理由：免責辯護的嚴格標準</h2>



<p>這是《法庭線》非法勞工案報導中最常見、也是僱主最感冤枉的爭議點。很多被告在庭上說：「佢俾張身份證我睇，我點知係假？」「中介話佢有工作許可。」「佢話自己係永久居民。」這些辯解，在法院面前大多站不住腳。</p>



<h3 class="wp-block-heading">4.1 「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的法定要求</h3>



<p>根據法院判例確立的原則，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strong>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strong>。入境處的說法非常直白：僱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罪行，僱主不能以「不知情」作為辯護，因為法律要求僱主自己查清楚。</p>



<p>所謂「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在實務上包括：</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查閱求職者的香港身份證</strong>——這是最基本要求。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其旅行證件或「電子簽證」上若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可合法受僱。</li>



<li><strong>若求職者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必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strong>——僱主需要核對證件上的逗留條件、簽證類別及有效期。沒有這一步，單看身份證並不足夠。</li>



<li><strong>向僱員作出查詢</strong>——法院明確指出，僱主負有明確責任向求職者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strong>不得令僱主對聘用該人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strong>，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li>
</ol>



<p>第三點是很多人忽略的關鍵。舉個例子：求職者出示的身份證沒有「***」或「AZ」等永久性居民標記，或者他以口音、談話內容令你懷疑其身份，而你沒有追問，法庭很可能認為你沒有盡查詢責任。反過來，如果求職者出示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一般情況下僱主已算盡了合理步驟。</p>



<h3 class="wp-block-heading">4.2 常見的僱主誤區</h3>



<p>綜合入境處執法案例和法庭報導，僱主最常跌入的陷阱包括：</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誤信中介</strong>：透過職業介紹所或「朋友介紹」聘人，沒有親自核對證件。中介是否合法、是否提供虛假資料，並不能免除僱主本人的查核責任。</li>



<li><strong>以現金出糧、不留紀錄</strong>：以為「無合約、無糧單」就查不到。實際上入境處的突擊行動根本不需要僱傭紀錄，只要在工作現場截獲非法勞工，順藤摸瓜即可找到僱主。</li>



<li><strong>覺得黑工平、肯做</strong>：餐飲、建造、清潔、搬運、外賣等行業人工緊張，部分僱主貪圖黑工「價錢平、無投訴」，這正是執法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li>



<li><strong>認為「幫朋友手」不算僱傭</strong>：讓無工作許可的朋友「幫手幾日」、無薪試工，一樣可以構成「接受僱傭工作」。第38AA條明確涵蓋有薪<strong>及無薪</strong>的工作。</li>



<li><strong>外傭「炒散」</strong>：安排家中外傭到親友家中兼職做家務，或容許外傭在休息日為他人工作，僱主和外傭雙方都可能觸犯《入境條例》。</li>
</ul>



<h3 class="wp-block-heading">4.3 僱主自保清單</h3>



<p>如果你正在經營業務、負責招聘，以下是一份可以直接使用的自保清單：</p>



<ul class="wp-block-list">
<li>每一名員工入職前，親自核對香港身份證正本，並影印存檔（影印本需註明用途及日期）。</li>



<li>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必須同時核對有效旅行證件及簽證／電子簽證上的逗留條件，確認其可自由受僱或已取得工作批准。</li>



<li>保留查核紀錄：建議建立標準化的入職查核表格，記錄查核日期、證件類別、到期日、查核人。</li>



<li>定期覆核在職員工證件：特別是簽證即將到期的員工，設立到期提示，避免「不知不覺」間讓員工逾期工作。</li>



<li>不聘用任何無法出示有效證件、或證件有可疑之處的人；有懷疑時，可致電入境處查詢。</li>



<li>公司層面：把證件查核寫入員工手冊和招聘流程，確保董事、經理、人力資源同事都明白「查證是法律責任，不是形式」。</li>



<li>切勿因人手短缺而「先用後補」——先上工後查證，一旦被捕已構成犯罪。</li>
</ul>



<h2 class="wp-block-heading">五、執法實況：入境處如何打擊非法勞工</h2>



<p>了解執法模式，才能真正評估風險。入境處近年持續進行代號不一的<strong>反非法勞工行動</strong>，常見模式包括：</p>



<ol start="1"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突擊巡查</strong>：針對地盤、裝修單位、餐廳食肆、貨倉、清潔地點、街市店舖等黑工高發地點。2026年3月，跨部門更曾一連七日全港反黑工搜查食肆貨倉，拘捕17人，當中包括4名僱主。</li>



<li><strong>聯合行動</strong>：與警務處、勞工處等部門聯手，例如「冠軍行動」等跨部門行動，同一日內在多區同步執法。</li>



<li><strong>打擊外傭違規</strong>：定期針對外傭在休息日於公眾地方提供美甲、按摩、清潔等兼職服務的行動，拘捕外傭及聘用她們的僱主。例如2026年2月一宗行動拘捕14人。</li>



<li><strong>源頭打擊</strong>：拘捕協助安排非法受僱的中間人、偽造文件集團，以及使用虛假僱傭合約申請留港的集團。</li>
</ol>



<p>從統計上看，這類行動幾乎每月都有，單次行動拘捕人數由數人至數十人不等。入境處發言人在每篇新聞公報的結尾幾乎都會說同一句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這不是客套，而是持續多年的實際執法姿態。</p>



<p>市民如發現懷疑僱用非法勞工活動，可透過入境處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另設24小時舉報熱線2824 1551）、傳真、電郵或網上表格舉報。對於被拖欠工資的非法勞工，亦值得留意：即使在港工作屬非法，僱主拖欠工資仍可能觸犯《僱傭條例》，勞工處同樣可以跟進。</p>



<h2 class="wp-block-heading">六、法庭報導的公共價值：為什麼這些新聞值得存在</h2>



<p>談完僱主責任，必須公平地談談媒體這一邊。</p>



<p>香港法院審訊一般公開進行，這是普通法傳統下「公義必須彰顯於公眾面前」的體現。法庭記者的工作，是把法庭內發生的事情準確、迅速地傳達給公眾。《法庭線》這類專業法庭媒體的存在，至少有幾重公共價值：</p>



<ul class="wp-block-list">
<li><strong>公眾知情權</strong>：市民有權知道司法系統如何運作，包括非法勞工案如何檢控、如何判刑。這種透明度是法治的重要一環。</li>



<li><strong>法律教育</strong>：許多僱主正是透過閱讀同類案件的報導，才第一次知道「即時入獄」的判刑指引和「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的要求。報導本身就是普法教育。</li>



<li><strong>對執法的監督</strong>：媒體報導令入境處的執法是否恰當、檢控是否有理據，暴露在公眾視線之下。</li>



<li><strong>法庭記錄的完整性</strong>：判決和審訊是公共紀錄，新聞報導為這些紀錄提供社會層面的見證。</li>
</ul>



<p>也正因如此，香港法律對新聞活動提供了相當的保障。這帶出本文下半部的核心問題：當報導的公共價值與當事人的私人利益（私隱、更生、重建生活）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平衡？當事人又是否有任何途徑要求刪除或淡化這些報導？</p>



<h2 class="wp-block-heading">七、新聞刪除的困境：網絡時代的「永久烙印」</h2>



<p>先說一個殘酷的現實：<strong>在香港，要求媒體刪除一篇真實、準確、具公眾利益的法庭報導，法律上極其困難。</strong></p>



<h3 class="wp-block-heading">7.1 為什麼困難：三道法律屏障</h3>



<p><strong>第一道屏障：真實性。</strong>誹謗法保護的是聲譽免受「虛假」陳述損害。如果報導內容屬實——案件確實如此審理、如此判刑——當事人不能單純以「報導令我難堪」為由提出誹麗索償。真實是最強的抗辯。</p>



<p><strong>第二道屏障：新聞豁免。</strong>《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1條規定，從事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若合理地相信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是為新聞目的而屬必要，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可獲豁免遵守部分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與資料保留期相關的第二項原則DPP2）。換言之，即使報導中包含你的姓名、年齡、案情，媒體仍可能以「新聞目的」作為保留資料的法律依據。《法庭線》作為嚴肅新聞機構，報導公開審訊的法庭新聞，一般被視為正當行使新聞功能。</p>



<p><strong>第三道屏障：言論自由與公眾利益。</strong>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禁制令等申請時，會平衡《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對於公開法庭的報導，法院一般不輕易批出禁制令，除非報導嚴重失實，或披露極度私密且毫無公眾利益的資料。</p>



<h3 class="wp-block-heading">7.2 但「困難」不等於「完全無計可施」</h3>



<p>好消息是，法律仍留下幾個突破口。關鍵在於準確評估你手上的個案屬於哪一種情境：</p>



<figure class="wp-block-table"><table class="has-fixed-layout"><thead><tr><th>情境</th><th>法律依據</th><th>可行策略</th><th>成功機會評估</th></tr></thead><tbody><tr><td>報導內容有錯（姓名、案情、判決寫錯）</td><td>《私隱條例》第24條更正權；嚴重者可考慮誹謗</td><td>收集法庭文件證明錯誤，書面要求更正或刪除失實部分</td><td>中至高</td></tr><tr><td>報導屬實但已過時（如輕微定罪已「洗底」）</td><td>DPP2（資料保留）的狹縫；《罪犯自新條例》的精神</td><td>以更生為由要求移除姓名或全篇；向私隱專員投訴</td><td>中低，但調解或有意外收穫</td></tr><tr><td>報導披露過多敏感資料（身份證號碼、完整住址、家人資料）</td><td>DPP2、DPP3；要求「塗銷」而非刪全篇</td><td>要求遮蓋超出新聞所需的個人資料</td><td>中</td></tr><tr><td>案件已撤控或無罪，但舊聞仍寫「涉嫌被捕」</td><td>第24條（資料變得不準確／誤導）</td><td>要求加入更新按語，反映最終法律結果</td><td>低至中（更新按語較易，刪文難）</td></tr></tbody></table></figure>



<h3 class="wp-block-heading">7.3 突破口的法律邏輯</h3>



<p>這裡有幾個法律細節值得仔細理解：</p>



<p><strong>（一）第61條新聞豁免並非無死角。</strong>豁免主要免除的是DPP2（保留期間）和第26條的約束，但<strong>並未豁免第24條的查閱及更正權</strong>。也就是說，如果報導內容不準確，你仍然可以引用第24條，要求資料使用者（媒體）更正。更正的極端形式，就是刪除錯誤資料。此外，如果報導披露的個人資料超出新聞目的所需（例如詳細列出被告身份證號碼、門牌地址、未成年子女學校），這種「過度披露」未必能完全被豁免覆蓋，私隱專員公署有介入空間。</p>



<p><strong>（二）「不準確」可以包括「過時而誤導」。</strong>第24條的「更正」不限於姓名寫錯這類硬錯誤。如果一個人在案件初期被報導「涉嫌盜竊被捕」，但案件最終撤控或無罪，舊報導在搜尋引擎上繼續流傳而無任何更新，法律上可以主張該資料「已變得不準確或具誤導性」，要求媒體附加更新說明。實務上，負責任的媒體通常願意在文末加編按，雖然未必肯刪除原文。</p>



<p><strong>（三）《罪犯自新條例》的道德重量。</strong>香港《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規定，部分輕微定罪在指明期間（一般為三年）內無再犯，即「喪失時效」，當事人可視作無該定罪紀錄，俗稱「洗底」。條例本身沒有直接禁止媒體報導或要求刪除，但私隱專員公署曾表明：在無充分理據下繼續處理或保留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資料，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這意味著，洗底證明（如無定罪紀錄證明書）加上更生故事，可以在與媒體交涉時構成相當的道德與監管壓力——部分媒體在接獲這類請求後，會自願移除報導或隱去姓名。</p>



<p><strong>（四）搜尋引擎層面的移除，可能比刪文更實際。</strong>即使無法說服媒體刪除原文，當事人仍可以嘗試向Google等搜尋引擎申請移除搜尋結果連結。Google的審核考慮因素包括資訊是否過時、不相關、過度廣泛，以及當事人是否公眾人物、案件嚴重程度等。若涉及未成年人舊案、輕微罪行、明顯錯誤資訊，成功率相對較高。需要留意的是：即使Google移除連結，媒體網站上的原文依然存在，只是公眾透過搜尋引擎找到它的機會大減。對於希望降低曝光、重建生活的當事人，這往往是成本效益最高的折衷方案。</p>



<h2 class="wp-block-heading">八、實戰流程：從第一步到最後手段</h2>



<p>如果你正被一篇《法庭線》或其他媒體的舊報導困擾，以下是一套循序漸進的實務流程：</p>



<p><strong>第一步：冷靜評估報導內容。</strong> 先逐字細讀報導，自問：內容有沒有事實錯誤？案情、姓名、判決是否準確？案件最終結果（撤控、無罪、上訴得直）有沒有在報導中反映？如果報導全部屬實且案件具公眾利益，要有心理準備——法律途徑的成功率有限，此時人道請求和搜尋引擎移除反而可能是主戰場。</p>



<p><strong>第二步：直接向媒體提出書面請求。</strong> 撰寫正式的電郵或信件（電郵即可，語氣誠懇克制），內容包括：報導連結與標題；你的身份證明（涉及私隱時可只提供部分資料核實）；陳述法律依據（如「本人定罪已於X年喪失時效，持續公開該報導對本人更生造成不相稱影響」）；具體訴求——注意，不要一開始就要求「全篇刪除」，而是提出可商議的方案：移除姓名（改稱「一名男子」）、遮蓋敏感資料、加入更新按語（如「本案被告其後獲撤控」）。要求局部處理的成功率遠高於要求全篇刪除。</p>



<p><strong>第三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strong> 若媒體拒絕或置之不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PCPD）投訴。投訴需準備：你的全名及聯絡方式；媒體全名；涉事報導的完整網址、截圖、發布日期；指出受影響的個人資料；陳述你認為媒體違反的具體條文（如第24條、DPP2等）；證明文件（法庭文件、洗底證明、與媒體的通訊紀錄）。公署一般不處理超過兩年前的事項，故應盡早行動。調查過程可能歷時數月至一年以上，期間報導仍會在網上流傳，需有心理準備。</p>



<p>值得留意公署的取態：若媒體能證明報導屬新聞目的、符合公眾利益且未明顯違反新聞操守，專員多數會尊重新聞豁免；但若你的投訴指向「報導錯誤」或「過度披露」，繞過豁免的機會較大。即使最終裁定不成立，調查過程本身也向媒體傳達了你的處境，有時足以促成自願的緩和措施（如刪名、加編按）。</p>



<p><strong>第四步：搜尋引擎移除申請。</strong> 同步向Google提交移除搜尋結果的申請，按個案情況選擇合適的申請類別（法律要求／個人私隱等）。這一步與前面各步互不排斥，且往往是最快見效的一環。</p>



<p><strong>第五步：民事訴訟（最後手段）。</strong> 若情況嚴重（如報導造成即時而重大的損害），可考慮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基於《私隱條例》第66條的民事責任或普通法的「濫用私人資料」侵權，申請禁制令或索償。但必須誠實評估：香港法院對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庭報導極少批出禁制令，訴訟費用高昂，賠償金額難以量化。對一般市民而言，這更多是談判籌碼而非實際首選。</p>



<h2 class="wp-block-heading">九、國際視角：「被遺忘權」與香港的位置</h2>



<p>把視野拉闊，有助理解香港制度往哪裡走。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明文確立「被遺忘權」，個人可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2014年歐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中裁定，搜尋引擎在特定情況下有責任刪除不適當、不相關或已過時的個人資料連結。日本最高法院在2017年一宗涉及舊案報導的案件中亦裁定，如舊報導對當事人造成的私隨損害明顯大於公眾利益，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連結。</p>



<p>香港目前並無成文的「被遺忘權」。討論多年的修例涉及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平衡，短期內難有定論。現實的路徑是：在現有《私隱條例》框架下，透過更正權、保留期限原則、過度披露爭議，以及私隱專員公署的調解角色，逐步爭取「局部勝利」——更正錯誤、遮蓋敏感資料、補上更新按語、說服媒體人道處理。這些成果未必完美，但足以大幅減輕網絡烙印對日常生活的實際傷害。</p>



<h2 class="wp-block-heading">常見問答（FAQ）</h2>



<p><strong>問：僱用非法勞工最高真的可判監十年？</strong> 答：是。根據2021年8月起生效的修訂《入境條例》，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非法入境者、受遣送或遞解離境令規限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高等法院的判刑指引是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p>



<p><strong>問：我請黑工但我完全不知情，會否被檢控？</strong> 答：可能。法律要求僱主在聘用前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定僱員可合法受僱，包括查閱身份證、非永久居民須查閱有效旅行證件、向求職者查詢且答案不得引起合理懷疑。「不知情」本身不是免責辯護，關鍵是你有沒有做足查證。</p>



<p><strong>問：公司請黑工，股東董事有責任嗎？</strong> 答：有。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同樣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p>



<p><strong>問：黑工本人會有什麼後果？</strong> 答：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等接受僱傭工作，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年；違反逗留條件（如訪客工作）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可能被遣送或遞解離境，日後被禁止再入境。</p>



<p><strong>問：外傭可以在休息日幫親戚做家務賺外快嗎？</strong> 答：不可以。外傭只可以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他人，包括兼職家務。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他人工作，雙方均可被檢控。</p>



<p><strong>問：如何分辨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strong> 答：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一般標註「***」或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字樣；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無此標記。僱主如聘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必須額外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及逗留條件。</p>



<p><strong>問：我發現鄰居店舖懷疑請黑工，可以點舉報？</strong> 答：可致電入境處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或24小時熱線2824 1551，亦可傳真2824 1166、電郵<a target="_blank" href="mailto:anti_crime@immd.gov.hk" rel="noreferrer noopener">anti_crime@immd.gov.hk</a>，或使用入境處網站的「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p>



<p><strong>問：《法庭線》是什麼媒體？可信嗎？</strong> 答：《法庭線The Witness》是2022年5月開始運作的香港網絡媒體，由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專注法庭現場記錄及法治報道，以讀者訂閱及贊助營運，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其定位是獨立、準確、持平的法庭新聞媒體。</p>



<p><strong>問：我可以要求《法庭線》刪除關於我的刑事案件報導嗎？</strong> 答：沒有絕對的刪除權。但若報導有錯，可依《私隱條例》第24條要求更正；若披露超出所需的敏感資料，可要求塗銷；若定罪已洗底，可提交證明並以更生為由要求移除姓名或全篇。新聞豁免令「全篇刪除真實報導」極難成功，但局部處理（刪名、遮蓋、加編按）是有商議空間的。</p>



<p><strong>問：報導內容全部屬實，我還能做些什麼？</strong> 答：可集中火力於搜尋引擎層面：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連結，理由是資料過時、不相關或對個人造成過度影響。同時可嘗試以書面向媒體作人道請求，說明報導對你生活（求職、家庭）的實際影響，部分媒體會考慮匿名化處理。</p>



<p><strong>問：我已經「洗底」（定罪喪失時效），媒體還保留報導是否違法？</strong> 答：不一定構成違法，因新聞豁免可能適用。但私隱專員公署曾指出，無充分理據繼續處理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資料，可能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你可向媒體及公署提出嚴肅請求，並提交洗底證明，要求重新評估保留報導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部分媒體會自願移除或匿名化。</p>



<p><strong>問：Google移除連結後，報導是否就消失了？</strong> 答：不是。原文仍在媒體網站上，但透過搜尋引擎找到它的難度大增，實際曝光率可大幅下降，對降低日常生活影響的效果顯著。</p>



<p><strong>問：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要等多久？</strong> 答：視乎複雜程度，一般數個月至超過一年。期間報導仍會在網上流傳，故建議同步進行搜尋引擎移除申請。</p>



<p><strong>問：刊登報導令我被解僱、找不到工作，可以索償嗎？</strong> 答：理論上可基於違反《私隱條例》的民事責任或侵犯私隱索償，但須證明媒體違法處理資料且造成實際損害，訴訟費高昂、賠償難量化。除非報導嚴重失實或極度侵私隱，否則成本效益通常不理想。</p>



<p><strong>問：有沒有人成功令媒體刪除這類報導？</strong> 答：完全刪除整篇真實法庭報導的公開案例極少，但透過調解或協商，媒體自願塗銷部分個人資料、加入更新按語、移除姓名甚至於網站下架報導的案例確實存在。關鍵在於論據（錯誤、過度披露、洗底）和溝通方式。</p>



<p><strong>問：未來香港會引入「被遺忘權」嗎？</strong> 答：社會有討論，但涉及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需廣泛諮詢，短期內難有定論。現階段較實際的期望是私隱專員公署採取更積極的調解角色，以及媒體自願採納更人性化的存檔政策。</p>



<h2 class="wp-block-heading">結語</h2>



<p>回到最初的問題：一宗非法勞工案，《法庭線》的一篇報導，為何同時牽動僱主責任與新聞刪除兩個看似不相干的議題？</p>



<p>因為它們其實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僱主責任這一面提醒我們：法律對聘用非法勞工的態度已經非常清晰——刑罰重、入獄常態化、「不知情」不是藉口。任何負責招聘的人，都應該把「查證件」視為法律責任而非行政手續，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公司的董事、經理免受牽連。而新聞刪除這一面則提醒我們：法治社會的公開審訊和新聞報導，與個人的私隱、尊嚴和更生權利之間，存在一個法律尚未完全解答的張力。香港現行制度下，當事人沒有一鍵刪除的魔法，但透過更正權、私隱投訴、搜尋引擎移除和人道協商，仍然可以為自己爭取到實質的第二次機會。</p>



<p>對僱主而言，最好的策略永遠是預防：入職查證做足、紀錄保存完整、定期覆核證件。對曾經犯錯而希望重新出發的人而言，最壞的策略是坐以待斃，最好的策略是理性評估、找準突破口、循序漸進地爭取。法律未必給你完美的答案，但它從來沒有把門完全關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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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作者簡介</strong></p>



<p>陳嘉銘，香港法律及公共事務專欄作者，長期追蹤香港刑事司法、入境法例與傳媒法議題，曾為多間媒體撰寫法庭新聞分析及僱傭法律專欄，熟悉裁判法院至高等法院的審訊運作，致力以通俗文字向公眾拆解複雜法律問題。本文內容僅作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a href="https://webrto.com/internet-defamation-handling/"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諮詢執業律師。</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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